保障中小学教师权益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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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结合实际论述保障中小学教师权益的主要措施。要求:1、指出当前我国侵害中小学教师合法权益的主要问题; 2、运用相关教育法律知识,在结合教育实际的基础上,提出如何加强保护中小学教师合法权益的建议。

近年来,教师的工资逐步提高,福利待遇及工作条件有所改善,教师培训也有了较大进展,但法律有关规定执行不力,教师法定权益缺乏有效保障。尽管中小学教师的权益在基础教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中小学教师的正当权益并没有得到应有保障,其权益受侵犯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地方甚至十分严重。

(一)教师难以行使正当的教育教学权利,不能确保自己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

根据我国教育法律的规定,自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就是教师首要的合法权益,其基本含义就是指教师能够依据国家制订的课程计划,结合学校、教师自身与学生的实际自主地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可以在教育教学形式、方法、内容等方面依据课程大纲自主地进行教学改革与实验。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干涉与剥夺教师的这一基本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无遗憾地发现,教师的这一基本权益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侵犯。

1.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得不到学校的信任。一些学校在教室里安装摄像头,监控教师的教学行为,不但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侵犯了广大教师的人格尊严。

2.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在中小学普遍推行学生评教制度。这种做法本无可厚非,但部分学校将之推至极端,使用所谓“多功能测评议”的教学测评机器,让学生当场按按钮给教师打分,这个系统每隔五秒钟会自动采集全体学生的数据,将其汇集到校长办公室,并绘成“曲线”、“柱状”图形,反馈给正在讲课的教师。这种做法“严重破坏了国际公认的专业自主原则(对教师课堂教学而言就是‘课堂自主原则’)。这样的教学决不会就是高质量的,只能给教学造成混乱。而且,由于学生不停地在给您打分,教师如坐针毡,决不会形成良好的、轻松的教学心境”。

3.不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设立了投诉制度,学生及家长可以就教师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投诉,初衷就是为了监督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然而一些学生与家长根本不理解教育行政当局与学校的良苦用心,动辄投诉教师。教师稍微碰一下学生,便被投诉为“打学生”,而学校不做深入调研分析,片面要求教师向学生与家长道歉,以求息事宁人。这种做法使教师不敢放手教育与管理学生,却使有些学生找到了“治老师”的方法,更加明目张胆地欺侮教师;少数家长常常当面指责甚至斥骂教师。面对如此屈辱,教师人格与尊严一扫而光,还何言教育她人,又怎敢再去管理学生?

4.一些民办学校为了争取到生源,学校领导提出“学生就是上帝”的口号,做出“当教师与学生发生冲突时,学生永远就是正确的”等荒谬的规定。这些措施本身就就是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极大破坏,如何能保证教师在这样的学校环境中正常行使教育教学权呢?

(二)教师的劳动得不到能够体现其劳动价值的报酬

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就是现代社会分配的一个基本原则,可就是,中小学教师长期以来却没有能够获得与其劳动等量的报酬。

1.教师劳动具有典型的个体性,然而其劳动结果——学生的发展与成长,最终

都就是以教师集体劳动“结晶”的形式呈现出来,所以教师劳动价值量的评价不可避免地具有模糊性,从而为确定教师工资报酬标准带来一定难度。目前我国教师工资水平的核定就是以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为参照的,《中华人民共与国教师法》第六章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然而事实就是:第一,我国中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普遍低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第二,近年来,国家公务员领域一直在讨论并逐步实施“高薪养廉”,然而教师的工资却没有随着公务员工资的提高而有相应的提高。第三,在大力推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今天,中小学教师的劳动量普遍加大,但其工资却保持在原有水平,至今尚未见到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的规定,教师工资“逐步提高”与“正常晋级增薪制度”更就是令人不敢奢望。

2.我国《劳动法》第五章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我国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现象却较为普遍。尽管国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努力杜绝这种现象,且境况大有改观,可目前还有一些地方存在着拖欠教师工资的情况。另外,即使教师拿到了工资,也未能如数获得,不少工资已被变相克扣,克扣的形式五花八门。在部分农村地区,教师的工资已低到难以维持生计的地步,但却还要负担名目繁多的费用。

3.我国《劳动法》第四章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但就是,我国大部分中小学教师的加班工作却不能获得应得的报酬。有些学校只就是象征性地支付给教师一些加班费,“暑假加班上课,学校要求教师白天与早晚坐班,而教师只能按每天的上课数量(一般一到两节)得到每课时3元或5元的加班费。双休日不休或休息一天,每月给50元的补贴”。

4.一些民办中小学教师在法定休假日与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不能获得报酬或者全额报酬,违反了《劳动法》第五章第51条的有关规定。

(三)劳动时间严重超出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普遍存在劳动强度过大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第四章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1)元旦;(2)春节;(3)国际劳动节;(4)国庆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休假节日。”

事实上,目前我国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时间普遍超出国家《劳动法》的规定,因为教师的工作与学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学生的各种问题不可能只在教师工作的八小时以内出现。因而,任何一个教师都要利用休息时间对学生进行教育、辅导及家访,也难免加班加点进行备课与批改作业等工作。有研究者统计发现,教师日均劳动时间为9.67小时。有些学校教师一天的工作时间更长达15个小时,劳动强度之大令人不可思议。在一些农村高中,教师只有工作日而没有休息日,一周上满七天就是正常的,如果休息了一天,反而就不正常了。寒暑假对于一些教师与学生来说,不就是休息时间,而就是补课的大好时机。过大的劳动强度,不但侵犯了中小学教师应该享有的休息权,而且严重影响了教师的身心健康。

(四)教师的人身自由、安全与健康等权益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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