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学教师权益的主要措施
中小学教师维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小学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育公平,提高教师职业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中小学教育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教师维权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二)公正公开,维护教育公平;(三)预防为主,注重调解与和解;(四)分级负责,落实责任追究。
第二章权益保障第四条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益:(一)教育教学权:教师有权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二)学术研究权:教师有权进行学术研究,发表学术成果;(三)民主管理权:教师有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进修培训权: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培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五)合法权益保障权:教师有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教师权益保障措施:(一)完善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确保教师工资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落实教师社会保障政策,保障教师退休待遇;(三)加强教师职业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四)建立健全教师申诉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三章维权途径第六条教师维权途径包括:(一)学校内部维权:教师可以通过学校内部民主管理渠道,向学校领导反映问题,寻求解决方案;(二)教育行政部门维权:教师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申诉,请求解决涉及自身权益的问题;(三)法律途径维权:教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条教师维权程序:(一)学校内部维权程序:教师向学校提出维权申请,学校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二)教育行政部门维权程序:教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投诉、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三)法律途径维权程序:教师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八条对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教师权益保护管理制度

教师权益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促进教育教学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校在编、合同、聘用和代课的教师。
第三条学校领导班子应高度重视教师权益保护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确保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教师权益保护的基本规定第四条教师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不受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状况、婚姻状况以及其他任何歧视性因素的排斥。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奖励和激励机制,激励教师积极进取,促进其个人成长和事业发展。
第六条教师有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有权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享有言论自由。
第七条教师有依法维权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方面的维权。
第八条学校不得对教师进行任何形式的人身侮辱、精神压迫或其他侵害行为,保障教师的人格尊严。
第三章教师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第九条建立健全教师待遇保障机制,保障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教师享受法定休假和带薪年假。
第十条建立健全教师职称评审和晋升机制,确保教师的职称评定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岗位评价和激励机制,根据教师的表现和贡献安排工作,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定期开展教师培训和进修活动,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合格的教师给予相应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妥善解决教师之间和教师与学校之间的纠纷。
第四章教师权益保护的监督与督促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教师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代表大会和教师代表团队,加强与教师的沟通和联系。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权益保护档案,定期审核更新,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经学校领导班子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中小学教师法

中小学教师法教师是社会的守望者,也是培养未来的重要角色。
为了保障中小学教师的权益,维护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我国特别制定了《中小学教师法》。
本文将从该法的制定背景、法律保障内容以及对中小学教师的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展现《中小学教师法》的重要性和价值。
一、制定背景中小学教师承担着培养人才、传播知识的重要使命,在教育事业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状况并不理想,存在着工资低、待遇差、教学资源匮乏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确保中小学教师能够全身心地从事教育工作,保障其权益,推动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中小学教师法》。
二、《中小学教师法》的法律保障内容《中小学教师法》规定了中小学教师的权益和义务,明确了教师的工作条件、待遇、晋升、评价等方面的要求。
具体来说,该法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教师的权益保障:《中小学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权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受歧视;教师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其所从事的劳动相适应,并且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有权参加职业培训和进修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2.教师的工作条件保障:《中小学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工作的基本条件和标准,要求提供适宜的教学环境和教学设施,确保教师能够开展教学活动;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和条件,支持教师的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3.教师的晋升和评价机制:《中小学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晋升和评价制度,要求通过考核、评比等方式确定教师的职称和薪酬水平,激励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责任:《中小学教师法》强调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责任,要求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中小学教师法》对中小学教师的意义《中小学教师法》的出台对中小学教师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教师的权益:《中小学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益,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依法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的措施和办法

依法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的措施和办法为了加强学校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均衡、协调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和办法来依法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并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和观念。
一、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1、建立咨询制度,实施依法办学。
中小学应聘请法制副校长,设立法律事务办公室,代表学校处理以学校为诉讼方的诉讼事务,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
同时,该部门还应为学校制定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出台、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提供法律咨询,并参与审定学校文件、各类规章制度和各类合同、协议,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的法制水平。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学校应制定《校园安全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措施》、《校园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工作暂行办法》和《资金和资产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以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治安和稳定,提高资金和资产的使用效率,维护学校的社会声誉和经济利益,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构建和谐校园。
3、依法行政,维护学校办学合法自主权。
教育局应依据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学校进行管理,切实维护学校的办学合法自主权。
同时,应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推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大力支持学校的各项工作。
此外,应建立教育行政执法制机制,依法监督办学活动,保障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还应健全和规范申诉渠道,及时办理教师和学生申诉的案件,保证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还应建立举报制度,发现和纠正违规办学行为和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
二、实施行政、司法、社会保护,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应实施行政、司法、社会保护。
行政上,教育局应依法管理学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上,应建立教师维权诉讼机制,保障教师依法维权。
社会上,应加强舆论监督,维护教师的社会形象,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素养,让教师更好地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维护教师权益的规定

维护教师权益的规定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他们的教学自由和学术独立,以下是一些规定和措施:
1. 教师聘用与评价
- 学校应当依据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教师的招聘和聘用,不得以任何歧视性因素干扰聘用决策。
- 教师的评价应当建立在科学、客观的基础上,不得受到非学术因素的影响。
评价过程应当透明,并给予教师申诉的机会。
2. 教学自由
- 教师在教学中应当拥有充分的自由,包括自主选择教材、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法的权利。
-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教师的教学自由,除非教学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定。
3. 学术独立
- 教师在学术研究和学术表达中应当享有独立性,不受他人的干扰和压力。
- 学校应当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学术环境,保障他们进行独立的学术研究和思考。
4. 薪酬和福利
- 教师应当获得公平合理的薪酬和福利待遇,与其教学和研究成果相匹配。
- 学校应当制定公正的薪酬和福利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5. 职称晋升
- 教师的职称晋升应当依据其教学和研究的质量和成果,而非其他非学术因素。
- 学校应当建立透明的职称晋升评审机制,确保公正、公平。
6. 维护教师权益的机构和途径
- 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负责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并提供教师申诉和咨询服务。
- 教师可以通过申诉、举报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学校应当
及时处理并做出合理回应。
维护教师权益是保障教育质量和促进学术进步的重要保障,学
校应当积极履行相关责任,为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条件。
如何保护教师合理权利

如何保护教师合理权利教师是培养人才、传播知识、弘扬文化的重要职业,他们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在现实中,教师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如工作压力大、收入低、社会地位低、受到家长或学生的不尊重或侵害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职业发展,也损害了教育质量和效果。
因此,保护教师合理权利,维护教师尊严和声誉,是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必要条件。
那么,如何保护教师合理权利呢?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规范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都有明确规定。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漏洞或不足,比如对于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行为没有明确处罚措施;对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在待遇上存在差异没有明确补偿机制;对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在待遇上存在差异没有明确补偿机制;对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在待遇上存在差异没有明确补偿机制;对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在待遇上存在差异没有明确补偿机制;第二,实施行政、司法、社会保护,维护教师的人身安全和声誉。
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教师可能遭遇家长或学生的威胁、侮辱、伤害等不文明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教师的人格尊严和职业荣誉,也影响了教育秩序和环境。
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惩处,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权益保障机制,及时处理涉及教师权益的投诉和纠纷,支持和协助受到侵害的教师进行申诉或诉讼;二是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监督和指导,规范学校管理行为,制定并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对于违反规定侵犯教师权益的个人或单位予以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三是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治安的维护,对于涉嫌违法犯罪侵害教师权益的个人或单位及时立案侦查,并配合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是社会各界应当增强对教师职业的尊重和理解,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宣传先进典型和正能量案例,倡导文明礼貌与教师沟通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保障中小学教师权益的主要措施

保障中小学教师权益的主要措施为了保障中小学教师权益,可以采取以下主要措施:1.加强政策保障:教师权益应纳入相关法律和政策的保障范围。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颁布相关法律和规定,明确教师的职业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外,政府还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解决教师职业权益纠纷,并加强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打击。
2.提高教师待遇:政府应逐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待遇水平,包括提高薪资、调整福利待遇等。
教师的工资水平应该与其所担任的岗位、工作负荷、工作年限等因素相匹配,以激励教师提高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
3.健全培训机制:建立完善的教师培训体系,加强教师的终身学习意识和能力提升。
通过开展专业培训、研讨会、学术交流等方式,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使其能够适应新的教育需求和教育的要求。
4.加强职称评定和晋升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师职称评定和晋升机制,通过赋予教师不同级别的职称,来鼓励他们不断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
同时,要加强对教师职称评定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评定结果公正、公平。
5.完善教师权益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权益保障体系,包括对教师工作环境、劳动条件、职业发展等方面进行保护和改善。
同时,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权益保护的监督和检查,及时解决教师在职业生涯中遇到的问题。
6.增加教师参与决策的机会:给予教师参与教育决策的权利,通过教研活动、教师代表大会等形式,让教师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这样能保证决策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教育实践的需要,提升教育质量和教师的工作满意度。
7.增加对暴力事件的处罚力度:对于对中小学教师的暴力行为,要严肃查处,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建立举报制度和教师保护机制,让教师有勇气举报和揭露违法、侵权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在保障中小学教师权益方面,需要全面加强政策保障,提高教师待遇,健全培训机制,加强职称评定和晋升机制,完善教师权益保障体系,增加教师参与决策的机会,以及加大对暴力事件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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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结合实际论述保障中小学教师权益的主要措施。
要求:1、指出当前我国侵害中小学教师合法权益的主要问题; 2、运用相关教育法律知识,在结合教育实际的基础上,提出如何加强保护中小学教师合法权益的建议。
近年来,教师的工资逐步提高,福利待遇及工作条件有所改善,教师培训也有了较大进展,但法律有关规定执行不力,教师法定权益缺乏有效保障。
尽管中小学教师的权益在基础教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中小学教师的正当权益并没有得到应有保障,其权益受侵犯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地方甚至十分严重。
(一)教师难以行使正当的教育教学权利,不能确保自己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根据我国教育法律的规定,自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就是教师首要的合法权益,其基本含义就是指教师能够依据国家制订的课程计划,结合学校、教师自身与学生的实际自主地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可以在教育教学形式、方法、内容等方面依据课程大纲自主地进行教学改革与实验。
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干涉与剥夺教师的这一基本权利。
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无遗憾地发现,教师的这一基本权益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侵犯。
1.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得不到学校的信任。
一些学校在教室里安装摄像头,监控教师的教学行为,不但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侵犯了广大教师的人格尊严。
2.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在中小学普遍推行学生评教制度。
这种做法本无可厚非,但部分学校将之推至极端,使用所谓“多功能测评议”的教学测评机器,让学生当场按按钮给教师打分,这个系统每隔五秒钟会自动采集全体学生的数据,将其汇集到校长办公室,并绘成“曲线”、“柱状”图形,反馈给正在讲课的教师。
这种做法“严重破坏了国际公认的专业自主原则(对教师课堂教学而言就是‘课堂自主原则’)。
这样的教学决不会就是高质量的,只能给教学造成混乱。
而且,由于学生不停地在给您打分,教师如坐针毡,决不会形成良好的、轻松的教学心境”。
3.不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设立了投诉制度,学生及家长可以就教师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投诉,初衷就是为了监督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
然而一些学生与家长根本不理解教育行政当局与学校的良苦用心,动辄投诉教师。
教师稍微碰一下学生,便被投诉为“打学生”,而学校不做深入调研分析,片面要求教师向学生与家长道歉,以求息事宁人。
这种做法使教师不敢放手教育与管理学生,却使有些学生找到了“治老师”的方法,更加明目张胆地欺侮教师;少数家长常常当面指责甚至斥骂教师。
面对如此屈辱,教师人格与尊严一扫而光,还何言教育她人,又怎敢再去管理学生?4.一些民办学校为了争取到生源,学校领导提出“学生就是上帝”的口号,做出“当教师与学生发生冲突时,学生永远就是正确的”等荒谬的规定。
这些措施本身就就是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极大破坏,如何能保证教师在这样的学校环境中正常行使教育教学权呢?(二)教师的劳动得不到能够体现其劳动价值的报酬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就是现代社会分配的一个基本原则,可就是,中小学教师长期以来却没有能够获得与其劳动等量的报酬。
1.教师劳动具有典型的个体性,然而其劳动结果——学生的发展与成长,最终都就是以教师集体劳动“结晶”的形式呈现出来,所以教师劳动价值量的评价不可避免地具有模糊性,从而为确定教师工资报酬标准带来一定难度。
目前我国教师工资水平的核定就是以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为参照的,《中华人民共与国教师法》第六章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然而事实就是:第一,我国中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普遍低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第二,近年来,国家公务员领域一直在讨论并逐步实施“高薪养廉”,然而教师的工资却没有随着公务员工资的提高而有相应的提高。
第三,在大力推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今天,中小学教师的劳动量普遍加大,但其工资却保持在原有水平,至今尚未见到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的规定,教师工资“逐步提高”与“正常晋级增薪制度”更就是令人不敢奢望。
2.我国《劳动法》第五章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但我国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现象却较为普遍。
尽管国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努力杜绝这种现象,且境况大有改观,可目前还有一些地方存在着拖欠教师工资的情况。
另外,即使教师拿到了工资,也未能如数获得,不少工资已被变相克扣,克扣的形式五花八门。
在部分农村地区,教师的工资已低到难以维持生计的地步,但却还要负担名目繁多的费用。
3.我国《劳动法》第四章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但就是,我国大部分中小学教师的加班工作却不能获得应得的报酬。
有些学校只就是象征性地支付给教师一些加班费,“暑假加班上课,学校要求教师白天与早晚坐班,而教师只能按每天的上课数量(一般一到两节)得到每课时3元或5元的加班费。
双休日不休或休息一天,每月给50元的补贴”。
4.一些民办中小学教师在法定休假日与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不能获得报酬或者全额报酬,违反了《劳动法》第五章第51条的有关规定。
(三)劳动时间严重超出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普遍存在劳动强度过大的情况《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第四章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1)元旦;(2)春节;(3)国际劳动节;(4)国庆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休假节日。
”事实上,目前我国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时间普遍超出国家《劳动法》的规定,因为教师的工作与学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学生的各种问题不可能只在教师工作的八小时以内出现。
因而,任何一个教师都要利用休息时间对学生进行教育、辅导及家访,也难免加班加点进行备课与批改作业等工作。
有研究者统计发现,教师日均劳动时间为9.67小时。
有些学校教师一天的工作时间更长达15个小时,劳动强度之大令人不可思议。
在一些农村高中,教师只有工作日而没有休息日,一周上满七天就是正常的,如果休息了一天,反而就不正常了。
寒暑假对于一些教师与学生来说,不就是休息时间,而就是补课的大好时机。
过大的劳动强度,不但侵犯了中小学教师应该享有的休息权,而且严重影响了教师的身心健康。
(四)教师的人身自由、安全与健康等权益得不到保障作为公民,中小学教师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权。
我国《教师法》第六章第29条明确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针。
”可就是实际上中小学教师的人身自由、安全与健康并没有得到完全的保障,较为普遍的问题就是:1.长期以来,我国对中小学教师实行特殊的“政策保护”:只允许中小学教师以外行业成员横向流动,而不允许中小学教师流动到基础教育系统之外,参与人才市场的竞争。
虽然现在政策上允许教师自由流动,可实践中不少地方的中小学教师仍属于“单位人”,只能固定在一个单位中、一个岗位上,终身不变。
由于人事档案、组织关系、工资等因素的制约,教师丧失了自由流动的权利,进而丧失了主动性与创造性,难以实现自身的价值。
2.面对来自社会、学校以及学生家庭的压力,绝大多数教师感到压力很大,已产生一定的心理健康问题。
3.各地教师被殴打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人身安全受到侵犯。
4.大部分农村中小学教师不能享受应有的医疗、体检等保健。
近年来在教师人身安全方面出现的令人不能容忍的新情况就是:一些学生也肆无忌惮地侮辱、殴打教师。
某地三名初三年级学生在课堂上用下流的语言调戏未婚女教师,之后又几次殴打另一名教师,并曾致使该教师血流如注,当场昏倒。
连学生都敢殴打自己的老师,这其中涉及的已不仅仅就是教师人身安全权益问题。
中小学教师能否享有自己应得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涉及到其自身利益问题,而且还关系到基础教育的方方面面。
概括地说,中小学教师正当权益遭到侵犯,在以下几方面产生的负面作用比较大:第一,教师队伍整体道德水准下降;第二,教师群体心理健康问题日益普遍,不利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第三,教师专业发展会因缺乏动力而难以持续;第四,教师待遇与社会声望的低水平徘徊难以吸引高素质的年轻一代加入到教师队伍之中,建设高质量的基础教育师资队伍将会因此而困难重重;第五,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将因缺乏师资配合而存在夭折的危险。
而这些严重的后果,最终将导致我们难以通过优质的基础教育师资而培养出人格完善、道德高尚、心理健康的社会年轻一代,基础教育担负的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素质的使命恐难实现。
当前与今后一个时期,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立满足教育需要的教师配备机制,切实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将仍就是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
主要措施有以下几点:一就是建立完善教师资源配置机制,努力满足农村边远地区教育的需要。
各地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适应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学校布局的调整,统筹区域内教师编制与资源,完善教师聘任、调配、流动机制,积极解决农村教师不足、质量不高、骨干教师流失等问题。
县级政府要统筹县域内城乡教师资源,灵活合理地配置教师。
地方各级政府都要通过有效方式,利用好设立特岗教师等政策,努力保证农村边远地区对合格教师的需求。
二就是进一步改进与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与机制,提高教师整体素质与水平。
做好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免费师范生教育的试点工作,推进地方院校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的探索,加快教师教育的创新。
要以提高教师教育水平为核心,完善教师培训与考核、使用相结合的机制,提高培训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各地应把教师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特别要加大对农村教师培训的支持力度。
三就是保障教师工资福利收入,完善医疗、保险、住房待遇。
各地要在国家出台教师津贴补贴政策的同时,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法律规定,核定教师津贴补贴标准,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以保障教师的实际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公务员的实际平均工资水平。
要大力推广对在农村边远等地区工作的教师按艰苦程度提高津贴标准的经验,探索将教师基本医疗、养老等保险费用以及定期体检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的措施与办法。
要总结各地解决教师住房的经验与做法,进一步完善教师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及周转房等政策,更好地解决农村教师住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