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部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职责规定(中油安【2014】14号)

中国石油川庆钻探工程公司 中国石油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CNPC Chanqing Drilling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二)贯彻落实“环保优先、安全第一、质量至上、以人为
本”的理念,积极参加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管理的重大活动; (三)组织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安全环保责任制;
中国石油川庆钻探工程公司 中国石油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CNPC Chanqing Drilling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第十六条 法律事务部门履行以下安全环保职责:
(一)负责组织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审查; (二)负责安全环保纠纷案件处理; (三)负责制订安全生产合同示范文本; (四)负责组织普法宣传教育。
(三)负责矿区系统安全环保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
查; (四)负责矿区系统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履行以下安全环保责任:
(一)负责宣传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理念及公司安全环保规章制 度和要求; (二)负责指导和协调集团公司基层安全环保建设; (三)负责指导集团公司基层安全环保文化建设。
中国石油川庆钻探工程公司 中国石油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CNPC Chanqing Drilling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第十八条 质量与标准管理部门履行以下安全环保职责:
(一)负责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制订、审查安全环保企业标准,并组织标准
防止和减少安全环保事故,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
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领导、机关部门、专业分公
石化现场射线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最新)

现场射线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本规定明确了丙烯项目现场进行射线作业的安全、卫生防护管理要求,保障作业人员、公众健康及防止环境污染等。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参与天源石化10万吨/年丙烯项目所有射线作业及放射源的管理。
3.管理职责3.1加指挥部职责项目指挥部负责制定本规定。
工程管理部、监理单位是本规定的具体执行部门3.2检测单位3.1.1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及射线作业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3.1.2确保本单位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射线作业人员依法取得有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从事射线作业。
3.1.3非本地放射源进出本项目现场时,检测单位应按照当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跨地区移动。
3.1.4负责制定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运输、使用、储存及射线作业的各项安全和防护措施。
3.1.5负责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防护方案的编制,定期演练应急救援方案,调查、上报辐射事故。
3.1.6射线作业前,及时做出射线作业现场公告。
3.1.7 按本规定进行本项目射线作业。
3.3监理单位3.3.1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作业安全与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及安全问题整改情况的检查确认,作好检查记录。
3.3.2负责对检测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作业人员资格的检查、备案工作。
3.3.3负责对检测单位放射源状况记录、放射量测量仪测定记录进行检查确认,并审核射线作业许可证。
在射线作业前,协调作业条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3.4组织或参与本监理区域内辐射事故/事件的调查。
3.3.5负责对检测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防护方案的编制情况进行检查。
3.4工程管理部3.4.1负责协调项目界区外的射线作业受影响单位。
3.4.2工程管理部负责本区域内射线作业的协调,将影响到本区域的所有射线作业信息通知到本区域内受影响单位,并组织受影响单位会签确认。
3.4.4在检测单位进行射线作业时采取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审批射线探伤安全作业票。
油(气)田测井用封闭型放射源使用管理办法

油(气)田测井用封闭型放射源使用管理办法【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石油工业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86.11.26【实施日期】1986.11.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油(气)田测井用封闭型放射源使用管理办法(1986年11月26日卫生部、石油工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石油勘探和开发中使用封闭放射源测井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保障测井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从事封闭型放射源(中子源、伽玛源)油(气)田测井和相应的研究单位。
第三条各油(气)田测井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要加强对放射性测井的防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切实搞好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第四条各油(气)田放射防护机构应接受当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定期上报监测数据或资料。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测井用封闭型放射源的使用管理要求第六条凡使用放射源测井的单位,要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申请许可和登记证,并由有关部门对其基建工程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第七条测井单位应对操作与实验研究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
对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放射卫生防护知识的培训,经过放射防护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放射源的操作。
第八条所有放射源测井与实验研究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制度与规程;须配备长柄操作工具及必要的防护监测仪器。
第九条放射源测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制度和规程,在使用过程中严禁敲、砸和冲压,严防破损造成放射性污染。
第十条测井人员必须熟悉放射源测井作业的全部操作过程,在装、卸放射源前应检查操作工具、贮源罐和井下仪器源室等是否正常,装卸放射源时要准确迅速,严禁徒手操作。
第十一条在不影响测井质量的条件下,尽量选用低强度放射源,避免不必要的照射,使必要的照射减低到可以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
第十二条进行更换放射源源壳、密封圈、弹簧与盘根和打捞放射源等特殊操作时,应详细记录源强、操作距离和时间,以便进行剂量估算。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规定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规定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和安全环保红线意识,规范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环保责任制)制定和实施工作,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环保责任,建立和完善“一岗双责、管行业管安全、管工作管安全”的安全环保责任体系,防止和减少安全环保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环保责任制制定和落实应当坚持以下原则:第四条(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第五条(二)全面覆盖,全员有责;第六条(三)直线责任,风险管控;第七条(四)管行业管安全环保,管工作管安全环保。
第八条各级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负主要领导责任;业务分管领导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的原则,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直接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环保工作的领导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第九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直线责任,对建立健全和落实本部门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管理责任。
第十条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应对建立健全本业务的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直接管理责任,指导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环保责任。
第十一条所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负责制定和落实所属各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
第十二条所有员工应当参与本岗位安全环保职责的制定工作,并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环保职责。
第二章编制程序和内容要求第十三条安全环保责任制应按以下程序编制:(一)成立编制小组,制定安全环保责任制编制工作方案;(二)人事劳资部门明确管理部门及岗位、下属单位及岗位的设置情况;(三)明确牵头部门,根据部门、基层单位和岗位的职责分工,统一编制安全环保职责;(四)各级部门、基层单位参与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各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编制工作;(五)所有员工参加本岗位安全环保责任制的编制工作;(六)各级部门、基层单位和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经直线领导审核后,逐级上报到编制小组;(七)编制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安全环保职责进行审核;(八)通过审核的安全环保职责由主要负责人批准,以行政文件发布。
HSE法规标准

中油一建质字[1995]145号
安全汇编
95年(3)
18
公司基层班组安全建设:“三标”
工作管理办法
1995.5.8
中油一建质字[1995]199号
〃
19
公司分包工程施工单位及外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1998.9.10
中油一建安字[1998]第256号
安全汇编
98年
20
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2001.5.11
中油一建安字
[2001]142号
安全汇编
2001年
30
关于任命公司HSE体系管理者代表的通知
2000.6.14
安全汇编
2000年
31
公司职工工伤保险制度
实施办法
中油一建劳字
[2001]85号
单行本
32
公司档案管理标准
1996.9.20
单行本
33
公司对外分包工程管理办法
中油一建企字
[2002]109号
〃
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管理办法
1999.7.12
〃
7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1982.7.1
〃
8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1990.6.1
〃
9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000.12.31
〃
10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9.5.25
〃
11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7.21
〃
第2页共16页
序号
2002.5.1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及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环境保护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工作。
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企业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办法,参股公司、境外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包括环境监测信息、环境统计信息及环境信息公开等内容。
环境监测是指企业自行开展的监测活动,包括污染源手工(在线)监测、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以及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环境统计是指通过对自然资源开发及其保护、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环境管理及其它有关环境保护事项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为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提供决策的活动。
第四条所属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地方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执行国家、地方和集团公司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制订集团公司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制度;(二)组织建立集团公司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发布集团公司环境信息;(三)指导、监督、考核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工作;(四)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业务培训及工作交流。
第六条专业公司负责本专业公司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制度和相关要求;(二)检查、考核本专业企业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工作;(三)审核本专业企业环境统计数据。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制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制规定1.doc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规定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文件中油安〔2008〕374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加快建立集团公司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6〕362号),特制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反映。
—1 —附件: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规定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环境监测统计管理规定通知抄送:规划计划部,财务资产部,人事部,预算管理办公室,法律事务部,信息管理部。
存档(2),共印35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办公厅2008年7月23日印发—2 —附件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6〕36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专业公司、全资公司和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环境监测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以及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二章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归口管理环境监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章制度和环境监测技术—3 —规范,组织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二)组织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监测;(三)统一对外提供集团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四)指导集团公司环境监测总站的业务管理,组织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培训和技术交流。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中油质安字〔2005〕4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安全许可证和资质认定,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工程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设计、竣工阶段,按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审查和安全评价,落实安全“三同时”工作。
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置。
第六条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应选择最小频率风上风向布置。
装置在室内的应有足够的通风量,应根据气体比重,确定通风设施位置。
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火源和生活区、办公室。
第七条生产装置、储存场所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公共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告知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综合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生产、保卫、环保、质检、卫生、供应、销售等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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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中油安〔2012〕54号各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参)股子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作业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并满足所在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条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许可、贮存、运输和使用,以及人员与场所监测、放射性废物贮存与处置、辐射事故应急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集团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制定集团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章制度;(二)指导和监督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三)组织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调查。
第五条集团公司总部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专业分公司负责业务归口企业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落实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业务归口企业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二)负责督促业务归口企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放射防护措施投资,监督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以及隐患整改情况;(三)组织放射性污染防治培训;(四)根据专业管理需要制定事故报告管理程序,建立辐射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五)组织业务归口企业一般辐射事故调查。
第七条所属企业是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实施办法;(二)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许可、采购、贮存、运输、使用、报废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并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合法处置与管理;(三)负责对辐射工作人员及场所开展监测;(四)负责落实辐射安全隐患整改;(五)负责组织放射性污染防治培训,配备放射性防护用品,组织辐射工作人员的专项体检;(六)负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七)负责辐射事故的报告及现场应急处置,配合辐射事故调查。
第三章许可管理第八条所属企业应当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所属企业在申请办理许可证前,应当编制或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所属企业改变所从事放射活动的种类、范围或新改扩建放射防护设施、贮存场所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第十一条禁止将许可证转借其他企业和个人使用,禁止超出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第十二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采购、转移、报废处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与备案手续。
第四章贮存管理第十三条所属企业应当设置并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含源射线装置专用贮存库(以下简称源库)及无源射线装置专用设备间(以下简称设备间),确保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源库选址应当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要求,并与居民区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源库及设备间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配套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源库及设备间的设计与使用应当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对于源库:(一)为独立建筑物,设计与建造满足相应辐射屏蔽标准要求,四周设围墙;(二)内设放射源贮存坑,并满足所贮放射源的辐射防护要求;(三)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和入库安全告知牌;(四)安装防盗报警系统和监视系统;(五)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并采取防火、防水等安全措施。
对于设备间:(一)建筑物设计与建造满足相应辐射屏蔽标准要求;(二)有足够的使用空间,保持良好通风;(三)门外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并安装工作状态指示灯;(四)确保辐射屏蔽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所属企业应当建立源库及设备间管理制度,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贮存、出入库、辐射防护、监视测量、安全保卫、安全告知等环节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所属企业在异地进行放射作业时,应当设置移动源库或放射源临时存放点,并满足以下要求:(一)移动源库和放射源临时存放点必须符合防护屏蔽设计要求,确保周围环境安全。
(二)对于陆地放射作业,移动源库或放射源临时存放点应当设在生产作业区域,远离生活区和人口稠密点,设置放射性标志,并指定专人实时监护。
(三)对于海上放射作业,放射源应当存放在专用释放架上或指定区域,并设置放射性标志。
临时存放点应当远离食宿区及其他任何危险物品,且不妨碍人员进入紧急集结点、救生船及直升机场。
第五章运输管理第十九条所属企业应当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含源射线装置的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健康,保护环境。
第二十条所属企业自行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使用专用运输车辆,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监管放射性物品。
(二)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
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的使用,应当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要求。
(三)放射性物品运输前,押运人应当对车门、储源箱防护锁、箱内固定设施、箱门警示标识、监控报警等运输车辆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认完好有效后,方可装车运输。
(四)运输途中每行驶2小时应当停车检查一次,由押运人员对放射性物品及车辆防护设施完好性进行检查、确认。
(五)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途中临时停车时押运人员应当留守看管。
(六)海上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运源箱,运源箱应当设置浮标和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押运人员对临时停留、码头转换、海上运输等环节实施全程监控。
(七)所属企业应当利用卫星定位系统对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过程实施在线监控。
(八)押运人员在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起运地和接收地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委托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所属企业应当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运输资质的承运单位,签订《托运与承运合同》,明确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的职责,并向承运人提交运输说明书、辐射监测报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等文件。
第二十二条一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属企业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属企业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三条所属企业应当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辐射作业许可审批要求,以及领取、使用、归还的管理程序和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应当满足国家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灾害。
对放射源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第二十六条料位计、厚度计、密度计等含密封源仪表的安装、使用及拆除应当设专人负责,加强警戒及防护;因故不再使用时,应当将放射源归还源库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实验室操作和测井作业,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操作程序和安全防护规定,避免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散失对环境造成放射性污染。
实验室操作应当尽量减少放射性废液、废物的产生。
第二十八条所属企业每年应当对放射源进行检查和清洁,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立即检查放射源的存放状态;当密封源壳发生变形、腐蚀、损坏等情况时,应当返回生产厂家或专业机构维修。
第二十九条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辐射安全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辐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上岗。
第七章监测管理第三十条所属企业应当配备放射性监测人员和设备,制定监测计划,对放射性工作人员和场所进行日常辐射监测与评价;确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监测能力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机构开展监测。
第三十一条所属企业应当对直接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并按规定建立、保存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时,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对于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等强辐射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除配备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配备报警式剂量计。
第三十二条所属企业应当对源库、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运输容器及射线装置等实施例行监测,建立监测记录档案。
发现异常应当立即查明原因,排除隐患。
第三十三条所属企业应当在辐射作业结束后,对个人防护用品和作业场所进行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监测,发现污染,立即妥善处理。
第三十四条所属企业应当对放射性监测人员进行培训,对放射性监测仪器设备按规定进行检定。
第三十五条监测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安全隐患有可能威胁到人员安全或者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立即停止辐射作业并报告发证机关,经发证机关核实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八章放射性废物管理第三十六条所属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坚持减量化、无害化和妥善处置、永久安全的原则,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