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政府令第86号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自然环境污染和人为活动产生的扬尘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的空气质量和居民的健康。
为了加强对成都市范围内扬尘污染的治理和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经过充分调研和专家论证,制定了《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
一、背景与目的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成都市范围内的扬尘治理,减少扬尘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同时,通过对扬尘治理的要求和措施,推动相关产业的绿色发展和技术创新。
二、管理原则1. 源头控制原则:强调对扬尘产生源头进行控制和治理,减少扬尘污染的产生。
2.分类管理原则:根据不同类型的扬尘污染源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实现精准治理。
3.综合施策原则:结合不同的治理手段,采取综合施策,形成全面的扬尘治理体系。
三、扬尘治理措施1. 建立扬尘监测系统:在主要路段和建筑工地等污染源密集区域建立扬尘监测系统,及时掌握扬尘污染情况,为治理提供依据。
2. 强化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和工地管理方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扬尘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产生,如覆盖、喷淋等。
3. 推进道路扬尘治理: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的管理,推广使用低排放车辆,减少道路扬尘的排放。
4. 加强重点行业扬尘治理:对重点污染行业如建材、煤炭等进行监管,推动企业采取减排措施,实现绿色发展。
5. 宣传教育和监督执法:开展相关扬尘治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责任与处罚1. 监管责任:成都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扬尘治理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2. 违规处罚:对不按照规定进行扬尘治理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治等。
3. 社会监督:广泛开展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扬尘治理,举报违规行为。
五、预期效果经过全面实施《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预计扬尘污染问题将得到有效遏制。
成都市的空气质量将明显改善,居民的健康状况将得到提升。
成都市扬尘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绕城高速路以内(含绕城高速路)的区域、机场(含机场路)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第五条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对施第六条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第七条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第八条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
因条件限制确定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第九条严禁抛撒建筑垃圾。
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
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第十条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第十一条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必须第十二条城市主、次干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清扫保洁应采用湿法作业。
中小街道保洁应专人负责,并在每日凌晨7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分车带、人行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裸露泥土应及时第十四条长途汽车站点、公交汽车场站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设施及场地第十五条煤炭、矿石、煤矸石、沙、渣土、灰土、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堆第十六条违反第五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及权限,责令其改正,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第十七条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车辆装载未封盖或封盖不严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吊扣1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撒漏垃圾污染路面的,由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责令消除污染,可根据《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市容环境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第十八条市环境保护、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政府令第86号《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李春城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绕城高速路以内(含绕城高速路)的区域、机场(含机场路)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五条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六条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七条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
第八条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
因条件限制确定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搅拌的工地,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九条严禁抛撒建筑垃圾。
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
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
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保存。
第十条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第十一条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必须封盖严密,严禁撒漏。
第十二条城市主、次干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清扫保洁应采用湿法作业。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2001年9月12日)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绕城高速路以内(含绕城高速路)的区域、机场(含机场路)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五条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六条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七条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
第八条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
因条件限制确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搅拌的工地,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九条严禁抛撒建筑垃圾。
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
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
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保存。
第十条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扬尘治理及控制措施专项方案(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扬尘治理方案一、工程概况 (4)二、编制依据 (5)三、扬尘控制清单 (6)四、控制点 (6)五、具体控制措施 (7)5.1、日常管理 (7)5.1.1施工现场保洁 (7)5.1..2沉淀池 (8)5.1.3专用建筑临时储存间管理 (8)5.1.4木工间管理 (9)5.1.5垃圾及材料运输管理 (9)5.1.6露天材料堆放管理 (9)5.2、阶段性管理 (10)5.2.1围护阶段 (10)5.2.2基础施工阶段 (11)5.2.3结构施工阶段 (11)5.2.4装饰施工阶段 (12)5.2.5总体施工阶段 (12)5.3施工道路及场地硬化控制措施 (13)5.4冲洗、清扫、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 (13)5.5现场道路环境保护 (14)5.6废水控制措施 (15)5.7生活垃圾控制措施 (15)5.8施工材料存放、垃圾处理措施 (15)六、现场保洁人员与保洁措施 (16)七、保洁设施 (17)八、项目管理体系 (17)8.1组织机构 (17)8.2岗位职责 (18)九、“六必须"、“六不准” (19)十、项目部扬尘治理领导小组名单 (19)十一、扬尘治理联合检查领导小组名单 (20)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址:3、建设单位:4、监理单位:5、设计单位:6、勘察单位:7、施工单位:8、建筑层数:;9、建筑工程等级:一级;10、结构类型:11、建筑层高:12、建筑总高度:13、项目组成:14、总工期:二、编制依据1、成都市《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2、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7〕41号)。
3、成都市《研究全面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成府阅〔2007〕110号)。
4、成都市《研究扬尘治理和清扫保洁工作的会议纪要》(成府阅〔2007〕349号)。
5、公司项目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及相关规范、标准。
成都市扬尘治理方案

成都市扬尘治理方案1. 引言城市发展过程中,扬尘污染是一种常见而严重的环境问题,对于居民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成都市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也面临着扬尘污染治理的问题。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和居民的生活环境,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扬尘治理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2. 扬尘产生原因成都市扬尘的产生原因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建筑工地的施工扬尘;•道路交通尾气和车辆行驶扬尘;•建筑拆迁和工地回填扬尘;•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尘埃污染;•农村地区的农业作业扬尘。
3. 扬尘治理方案为了有效治理成都市的扬尘污染,需要采取综合措施,包括政府管理、技术手段和公众参与等方面的努力。
具体的扬尘治理方案如下:3.1 政府管理措施政府在扬尘治理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应采取以下措施:•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明确扬尘排放的限制;•完善监测和统计体系,建立扬尘治理信息公开平台,提高信息透明度;•加强对扬尘污染的执法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惩处;•鼓励企业引入清洁生产技术,推广低碳经济发展。
3.2 技术手段科技创新在扬尘治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一些可采用的技术手段:•建设智能监测系统,实时监测扬尘浓度和污染源,提前预警;•推广采用高效过滤设备和防尘材料,在建筑施工中减少扬尘排放;•强化道路湿化喷洒和机械清扫,减少道路交通尾气和车辆行驶扬尘;•加强工业企业的尘埃治理技术和设备建设,减少工业废气和尘埃的排放。
3.3 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扬尘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是加强公众参与的具体措施:•加强扬尘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建立环保志愿者团队,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和扬尘治理活动;•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车辆尾气排放;•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减少不必要的扬尘污染。
4. 扬尘治理效果评估为了确保扬尘治理方案的有效实施,需要进行定期的效果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扬尘排放总量和浓度的监测;•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分析;•居民满意度的调查和反馈。
1、废气排放及治理措施(1)废气产生情况分析

300 10
SS
400 0.7200
200 0.3600
10 0.0180
400 10
3、噪声排放及治理措施
NH3-N
45 0.0810
45 0.0810
5 0.0090
45* 5
TP
8 0.0144
5 0.0090
0.5 0.0009
/ 0.5
本项目的噪声源主要是水批覆(转印)机、风机、空压机等生产设备运行噪声。其噪声源强在 60~80dB
活性炭吸附:
图 5-4 UV 光催化氧化原理图
本次技改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的总量为 2t/a,集气效率按 90%计,UV 光催化氧化效率按 50%计,则经过
UV 光催化氧化处理后的有机废气排放量为 0.90t/a,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吸附处理,活性炭吸附效率按
90%计,处理后的有机废气排放量为 0.09t/a,排放速率为 0.0375kg/h,排放浓度为 3.75mg/m3,可以满足《四
目前厂区产生的生产废水均不外排,通过厂区设置的循环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循环使用,并定期补充损耗
水。水批覆(转印)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过水箱存储后,通过三级过滤器过滤后经紫外线灭菌机灭菌后,实
现循环利用。
循环水设备处理简介:
图 5-5 已建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工艺流程图 废水的主要成分:根据业主提供的资料,项目使用的水溶膜主要组成部分是淀粉和聚乙烯醇薄膜,生产 过程中聚乙烯醇薄膜附着到塑料产品表面,而其中的部分淀粉颗粒悬浮在水中,废水中的主要成分为淀粉。 由于悬浮在水中的淀粉通过现有的污水处理设备不能得到有效的处理,生产用水长时间不进行排放, 一直循环使用,会导致水中的 COD 含量升高,造成水体发臭的现象出现。因此,企业产生的生产废水不能 全部循环利用,生产废水需处理后进行部分外排处理,并补充新鲜用水。 环评建议:在过滤前增加絮凝沉淀(PAM 加药装置)工序,并在精密过滤器处理装置后加入消毒加药 装置取代现有的紫外线灭菌机,将水中悬浮淀粉通过絮凝剂沉淀后再经过现有的循环水处理装置处理后部 分循环回用,部分外排进入厂区的预处理池处理后在排放入污水管网处理,外排处理的水需要达到《污水 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中三级标准。根据企业用水需求,建议处理后的废水 70%继续循环使用,30% 进行排放。项目每天的用水量为 20m3,则处理以后每天废水排放量为 6m3/d,1800m3/a。 精密过滤器简介:精密过滤又称为保安过滤器,筒体外壳一般采用不锈钢材质制造,内部采用 PP 熔喷、 线烧、折叠、钛滤芯、活性炭滤芯等管状滤芯作为过滤元件,根据不同的过滤介质及设计工艺选择不同的 过滤元件,以达到出水水质的要求。本项目精密过滤器采用 PP 过滤芯,其具有过滤流量大,纳污量大,压 力损耗小的特点,可阻截不同粒径的杂质颗粒,集表面过滤与深层过滤于一体。精密过滤器使用一定时期 后也有堵塞现象,因此,一定时期后 PP 熔喷滤芯必须更换,更换时由设备生产厂家负责更换。通过精密过 滤器处理后,废水中的可溶性淀粉能够达到有效的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中三级标 准。
成都市防治烟尘污染管理办法

成都市防治烟尘污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2.14•【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施行日期】1991.12.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成都市防治烟尘污染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尘(含粉尘,下同)污染,是指一切燃煤设施、工业生产和焚烧固体废弃物排放的烟和尘以及装卸、运输、储存、使用粉性物料不当,扬起的粉尘对大气的污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不含乡村)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及其所规定的区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烟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的管理机关。
市、区(市)、县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烟尘防治工作。
市城管委负责道路烟尘防治管理工作;市建委负责施工建筑烟尘防治的管理工作;市计委、一商局负责型煤推广和供应的管理工作。
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在本区环境保护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生活烟尘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计委应会同市经委、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编制集中供热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改变散热方式。
第六条市、区(市)、县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可持市人民政府制发的《环境监察证》,到现场检查烟尘防治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凡向大气排放烟尘和生产性粉尘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市或区(市)、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监测数据、烟尘排放装置、处理设施和有关资料。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和防治烟尘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烟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检举控告。
第二章工业烟尘防治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除经市或区(市)、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确需就地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外,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有向大气排放烟尘的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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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2001-9-12实施日期:2001-9-12文号:成都市政府令第86
号
发布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86号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李春城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绕城高速路以内(含绕城高速路)的区域、机场(含机场路)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五条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六条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七条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
第八条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
因条件限制确定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搅拌的工地,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九条严禁抛撒建筑垃圾。
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
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
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保存。
第十条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第十一条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必须封盖严密,严禁撒漏。
第十二条城市主、次干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清扫保洁应采用湿法作业。
道路旁树木、草坪、护栏、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应定期冲洗,保持清洁。
中小街道保洁应专人负责,并在每日凌晨7时前清扫完毕。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分车带、人行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裸露泥土应及时绿化或硬质覆盖。
第十四条长途汽车站点、公交汽车场站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设施及场地清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五条煤炭、矿石、煤矸石、沙、渣土、灰土、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堆放场地,必须设置围栏或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六条违反第五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及权限,责令其改正,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车辆装载未封盖或封盖不严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的处罚。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撒漏垃圾污染路面的,由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责令消除污染,可根据《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市容环境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市环境保护、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市和区(市)县政府负责实施扬尘污染监督管理的部门,不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扬尘整治“六必须”,“六不准”
扬尘整治要求建设单位“六必须”,“六不准”。
“六必须”:
1、必须湿法作业、
2、打围作业、
3、硬化场地、
4、设置冲洗设施(设备)、
5、配齐保洁人员、
6、清扫施工现场;
“六不准”
1、准车辆带泥出门、
2、不准运渣车辆超载、
3、不准高空抛撒建渣、
4、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
5、不准场地积水、
6、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