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办法(2013.5)

合集下载

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制度

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制度

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制度
精选文档
残疾小孩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特别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使我校特别教育工作管理
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上司相关规定和要求特拟订此举措。

1、展开残疾小孩随班就读工作,是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需要,是对残疾小孩少年进行义务教育的卓有成效的门路,也是提升民族素质的有力举措。

2、残疾小孩少年随班就读有益于残疾小孩就近入学,有益于提升残疾小孩少年的入学率,有益于普教带特教,特教促普教,互相联合,共同提升。

3、学校一定高度重视并踊跃展开残疾小孩少年随班就读工作,使其
逐渐完美。

4、残疾小孩少年随班就读的对象,主假如指视力、听力语言、智力、
等类其他残疾小孩少年。

5、招收残疾小孩、少年随班就读,应该对其残疾类型和程度进行检
测和判定,未经严格判定的小孩不得视为随班就读对象。

6、学校应该依法接收本校服务范围内可以在校学习的残疾小孩少年
随班就读,不得拒收。

7、随班就读学生一经确认,教育处一定为其成立学籍档案,
8、随班就读学生每班 1至2人为宜,最多不超出3人,且属于同类
残疾,学校可依据实质适合减少正常学生的人数。

布置座位时应试虑残疾学生的需要和老师照料方便。

11、随班就读任课教师应入选择热爱残疾学生,思想、业务素质较好
的教师担当,并保持相对稳固。

.
1 / 11。

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制度

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制度

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制度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制定本制度。

1. 对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进行检测和鉴定的程序视力、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少年由医疗部门、残疾儿童康复部门或当地盲、聋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测鉴定。

对智力残疾(特别是轻度)儿童少年的确认一定要慎重。

一般先由家长或学生所在班级的教师提出名单,经家长同意,在家长和班级教师的共同参与下,请旗级以上专业鉴定机构进行严格的鉴定并形成书面鉴定报告。

对被确认为智力残疾的儿童少年,要定期复查,如发现有误,必须立即纠正。

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鉴定结论,仅作为对其采取特殊教育方式的依据,不得移作他用。

其姓名和档案材料应该严格保密,仅由有关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和任课教师掌握、不得在学生中扩散。

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每班以1至2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人。

2. 保障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的学习、活动权利学校应当依法接收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拒绝。

学校要安排残疾学生与普通学生一起学习、活动,补偿生理和心理缺陷,使其受到适于自身发展所需要的教育和训练,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对残疾学生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培养其良好的行为习惯,使其逐步树立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精神。

同时要加强对普通学生的思想教育,以逐步形成普通学生与残疾学生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的良好校风和班风。

学校应针对残疾儿童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康复训练活动,积极探索康复训练的内容和方法,配合专业机构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矫治或治疗。

3. 对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给予适当的照顾和管理学校应建立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档案,主要包括个人和家庭情况、残疾鉴定、个别教学计划、学业、考核评估等资料。

每年一次对随班就读残疾儿童进行统计,上报旗教育局备案。

学校和班级教师应当与残疾学生家长建立经常的联系,随时交流学生情况,以取得家长的配合和帮助。

特殊幼儿、残疾幼儿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制度

特殊幼儿、残疾幼儿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制度

特殊幼儿、残疾幼儿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制度幼儿园制定了“残疾儿童”随园保教工作管理制度,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方式,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这是为了提高民族素质,为残疾儿童提供教育的有效途径。

幼儿园认为,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有很多好处,例如使残疾儿童就近入学,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促进普教带特教,XXX,相互结合,共同提高。

因此,幼儿教师必须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使其逐步完善。

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对象主要是智力、视力、听力、语言、肢体等类别的残疾儿童少年。

视力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是双眼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03,且没有其他残疾的低视力儿童少年。

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条件是双耳听力损失,其中听力损失轻的一耳听力损失程度在41-70分贝,且没有其他残疾的重听儿童。

智力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是智商(IQ)值在50-70之间,且没有其他残疾的轻度弱智儿童少年。

招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应当对其残疾类别和程度进行检测鉴定和筛查,未经严格鉴定的儿童不得视为随班就读对象。

幼儿园依法接收本园服务范围内能够在园生活研究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服务,不得拒收。

每年9月份各园点要将残疾儿童名册和接收教育情况上报中心园,并由中心园汇总统一上报教育局。

随班就读学生一经确认,幼儿园必须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其内容包括残疾证明、基本情况登记表、个别教育计划和个别教育实施方案、特殊幼儿追踪记录(包括思想品德、行为惯、缺陷补偿、适应能力、各科成绩等)。

幼儿园建议,随班就读学生每班1人为宜,最多不超过2人,幼儿园可根据实际适当减少该班级中正常学生的人数。

安置座位时应考虑残疾儿童的需要和老师照顾方便。

随班就读的任课教师应该选择热爱残疾儿童、思想和业务素质较好的教师来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

改革随班就读学生的考核评价制度,使其符合特殊教育规律,有利于残疾儿童自信心的培养。

考核和评价内容应该从幼儿自身的成长出发,多加鼓励和评价,可以从自理能力、社会交往、行为惯等方面考虑。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3.01.11•【字号】京教基二[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3〕1号)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教育部关于随班就读工作的有关精神,落实《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关于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随班就读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办法》和《各类残疾类别随班就读具体标准》,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的重要意义1.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工作的重点是义务教育,随班就读是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主要形式,以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构成了首都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首都教育改革与发展,越来越多的残疾儿童少年进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享受到适合的、高质量的义务教育,有力地推动了首都特殊教育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为更新教育理念、深化教育改革、维护教育公平、推进教育现代化做出了积极贡献。

2.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加强随班就读工作,是提升首都社会文明程度、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重要内容。

随班就读是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个性和潜能、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充分平等地融入社会和参与公共生活的重要途径和保障,也是推进首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国民整体素质的重要举措,对于实施“三个北京”战略、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

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

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管理,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普通学校〃)开展随班就读工作。

第三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公平融合为导向,强化依法治教、依法治学理念,高度重视关爱残疾学生,健全随班就读工作体系和保障机制,全面实施融合教育,努力提高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随班就读是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同普通学生共同就读、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帮助残疾儿童少年更好适应、融入和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融合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的必然要求。

第五条随班就读工作应坚持公益普惠,科学评估、应随尽随,尊重差异、因材施教,普特融合等原则,全面提高融合教育质量,推动特殊教育公平融合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开展随班就读工作。

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随班就读工作的统一规划实施检查、指导、评估等。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义务教育整体工作中,加强统筹谋划,建立完善随班就读工作支持保障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科学规划随班就读学校布局,优化随班就读资源教室、资源教师等各类教育教学资源均衡配置,统筹做好招生入学、教育安置、学籍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巡回指导检查等工作,不断提升随班就读质量。

第二章对象、认定与入学安置第七条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象,指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各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

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规章制度

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规章制度

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制度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制定本制度。

1. 对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进行检测和鉴定的程序视力、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少年由医疗部门、残疾儿童康复部门或当地盲、聋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测鉴定。

对智力残疾(特别是轻度)儿童少年的确认一定要慎重。

一般先由家长或学生所在班级的教师提出名单,经家长同意,在家长和班级教师的共同参与下,请旗级以上专业鉴定机构进行严格的鉴定并形成书面鉴定报告。

对被确认为智力残疾的儿童少年,要定期复查,如发现有误,必须立即纠正。

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鉴定结论,仅作为对其采取特殊教育方式的依据,不得移作他用。

其姓名和档案材料应该严格保密,仅由有关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和任课教师掌握、不得在学生中扩散。

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每班以1至2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人。

2. 保障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的学习、活动权利学校应当依法接收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拒绝。

学校要安排残疾学生与普通学生一起学习、活动,补偿生理和心理缺陷,使其受到适于自身发展所需要的教育和训练,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对残疾学生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培养其良好的行为习惯,使其逐步树立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精神。

同时要加强对普通学生的思想教育,以逐步形成普通学生与残疾学生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的良好校风和班风。

学校应针对残疾儿童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康复训练活动,积极探索康复训练的内容和方法,配合专业机构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矫治或治疗。

3. 对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给予适当的照顾和管理学校应建立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档案,主要包括个人和家庭情况、残疾鉴定、个别教学计划、学业、考核评估等资料。

每年一次对随班就读残疾儿童进行统计,上报旗教育局备案。

学校和班级教师应当与残疾学生家长建立经常的联系,随时交流学生情况,以取得家长的配合和帮助。

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实施方案

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实施方案

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实施方案周恩来红军小学(山阳小学)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随班就读工作,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中小学。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教育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随班就读是发展我市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要安置策略,是首都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高质量、均衡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二章对象、检测与安置第四条随班就读对象是指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包括脑瘫、孤独症及其他类别的残疾儿童少年。

随班就读教育对象一般为各类轻度残疾儿童少年。

第五条凡年满6周岁的残疾儿童到义务教育服务范围内学校就近入学登记时,学校应将其持有的残疾证明材料上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经区县特殊教育中心审核并备案,确定其接受教育的方式。

第六条入学时未发现异常,但在就读过程中,经观察其行为、情绪、心理、认知以及生活适应能力与同龄学生有显著差异,或轻度残疾学生残疾程度加重的,需与家长协商到具有资质的区县特殊教育中心进行评估检测,根据鉴定结果,给予是否随班就读的安置建议。

对于有异议的,须到市残联指定的残疾鉴定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的检测鉴定。

残疾儿童少年的鉴定结论,仅作为对其采取特殊教育服务方式的依据。

第七条学校应根据随班就读学生的残疾类别和程度,结合其特殊需要给予妥善照顾。

以每班安排同类残疾随班就读学生1-2人为宜,原则上最多不超过3名。

学校应安排师德素质较高,具备特殊教育基础知识和技能并有一定教学经计划;在市、区县特殊教育中心的指导下,加强教师培训,开展教科研工作、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落实特殊教育设施设备的建设与使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为随班就读学生融入学校生活创造条件。

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实施方案

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实施方案

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对盲、聋、弱智学生开展随班就读,提高残障儿童入学率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我校施教区内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管理,制定以下一、加强管理职能,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构建网络化的管理体系1、整体规划随班就读,明确学校、教师的工作职责,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对随班就读的管理。

2、专人负责随班就读的行政管理工作,有专人负责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研究、科研工作。

有随班就读学生的普通学校要有专人负责随班就读学生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

3、将随班就读教师的培养与骨干教师培养工程结合起来,要发现和推广随班就读教师的先进经验和研究成果,鼓励教师形成随班就读的教育特色,积极创造一支随班就读教师的骨干队伍。

4、健全随班就读管理机制,建立以校长室、教导处、班主任共同参与的随班就读管理体系。

聘请由教育行政、医务、教研人员、特教学校、普通学校有经验的教师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指导组。

二、规范管理,提高随班就读对象确定、安置及后续管理工作的科学性1、随班就读对象的确定应严格执行残疾标准(参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必须依据残联部门指定的残疾鉴定医疗机构的鉴定结论,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学生情况、家长申请,如果学生情况符合标准可同意其作为随班就读学生,取得随班就读学籍,如果学生情况不符合残疾标准则不能作为随班就读学生,学校应及时做好学生的安置工作,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家长。

2、残障学生随班就读。

此类随班就读学生一般两年进行一次复测,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复测结果进行审核,如果学生的残障情况有所好转已不符合残疾标准,就视为普通学生,不再确定其随班就读学生的学籍;如果学生的残障情况仍然符合残障标准,仍继续视为随班就读学生,保留随班就读学籍,学校应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家长。

绿春二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随班就读工作,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中小学。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教育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随班就读是发展我市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要安置策略,是首都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高质量、均衡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二章对象、检测与安置
第四条随班就读对象是指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包括脑瘫、孤独症及其他类别的残疾儿童少年。

随班就读教育对象一般为各类轻度残疾儿童少年。

第五条凡年满6周岁的残疾儿童到义务教育服务范围内学校就近入学登记时,学校应将其持有的残疾证明材料上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经区县特殊教育中心审核并备案,确定其接受教育的方式。

第六条入学时未发现异常,但在就读过程中,经观察其行为、情绪、心理、认知以及生活适应能力与同龄学生有显著差异,或轻度残疾学生残疾程度加重的,需与家长协商到具有资质的区县特殊教育中心进行评估检测,根据鉴定结果,给予是否随班就读的安置建议。

对于有异议的,须到市残联指定的残疾鉴定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的检测鉴定。

残疾儿童少年的鉴定结论,仅作为对其采取特殊教育服务方式的依据。

第七条学校应根据随班就读学生的残疾类别和程度,结合其特殊需要给予妥善照顾。

以每班安排同类残疾随班就读学生1-2人为宜,原则上最多不超过3名。

学校应安排师德素质较高,具备特殊教育基础知识和技能并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接收随班就读学生班级的班主任。

第三章支持与保障
第八条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整体规划随班就读工作,明确接收随班就读学生的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中心各自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对随班就读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具有单独编制和管理人员的特殊教育中心,可建立在当地特殊教育学校。

特殊教育中心应设专职负责人和巡回指导教师。

建立专、兼职巡回指导教师队伍,原则上按照每10所接收随班就读学生的学校配备1名巡回指导教师的标准。

第十条区县特殊教育中心要发挥对随班就读工作的管理、培训、研究、指导与服务功能。

其主要职能:
(一)负责辖区内随班就读对象的审核与备案;
(二)对随班就读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
(三)指导学校资源教室的建设和资源教师的培训;
(三)对康复训练进行指导;
(四)组织开展全员随班就读教师专业培训;
(五)对社区及家长进行咨询服务等。

第十一条巡回指导教师主要职责:
(一)为接收随班就读学生的学校提供特殊教育技术支持,对随班就读学生安置、课程安排、教育教学管理、评价内容与方式、教育资源配置等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对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订与实施、康复训练、教育教学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对有康复训练需要的随班就读学生进行康复训练等。

第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利用师资、设施设备等资源优势,为随班就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第十三条接收随班就读学生的学校要建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干部、班主任、任课教师、资源教师等人员组成的随班就读工作小组;明确岗位责任制、教师考核方案等相关制度,根据随班就读学生身心特点制订并实施个别化教育计划;在市、区县特殊教育中心的指导下,加强教师培训,开展教科研工作、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落实特殊教育设施设备的建设与使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为随班就读学生融入学校生活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设在随班就读学校的资源教室要按照《北京市随班就读资源教室建设与管理的基本要求》(京教基[2005]24号)建设,学校要加强对资源教室的管理,建立有效的运作机制,保障资源教室功能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资源教室至少要设专职资源教师1名,并根据学校随班就读学生的数量适当增加。

兼职资源教师在资源教室的工作量不应低于其总工作总量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总编制中统筹解决专职资源教师的编制。

资源教师应享受等同于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特教津贴。

第四章教育与教学
第十七条接收随班就读学生的学校应为随班就读学生提供专业化教育训练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并根据随班就读学生的教育需求制订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具体的学习任务指标,发展目标和学习任务指标应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并便于评估监控。

第十八条个别化教育计划须按如下程序制定。

(一)由班主任收集随班就读学生的基本情况(残疾状况、家庭情况和家庭教育状况、性格特点、认知水平以及不同残疾类型学生的学习方式、特殊教育需要等);
(二)由资源教师(或巡回指导教师)、任课教师等相关人员共同研讨,分析诊断确定其教育需求;
(三)制订出教育目标(分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及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
(四)明确目标达成情况的评估方法。

第十九条个别化教育计划制订后,经家长和相关人员(班主任、任课教师、资源教师、家长以及主管领导)同意,由家校共同实施并加以落实。

个别化教育计划原则上每学期制订一次,并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个别化教育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调整或修订。

第二十条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实施要体现在课堂主渠道、个别训练以及家庭和社区教育中。

通过个别化教育训练使随班就读学生更好地适应普通学校的学习。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为每名随班就读学生建立《随班就读学生个人成长档案》,用以保存和记录随班就读学生残疾检测结果、个案分析、个别化教育计划和教育评估、辅导记录、学业考查和能力发展等方面的文字、照片和音像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做好随班就读学生的个案管理,规范档案要求,做到专人专柜保管,严格保密,在学生升学、转学时做好交接,毕业时上交区县特殊教育支持中心统一保管。

第二十三条针对随班就读学生的教学原则上应执行普通学校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

对于智力无障碍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肢体残疾等学生在教学中原则上不得降低标准和要求,应加强有针对性的教学方式、方法和康复教育支持服务;对于智力有障碍的随班就读学生,学校可以根据实际认知水平,对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作适度调整,但也要体现发展性要求。

第二十四条随班就读学校应针对随班就读学生的特殊教育需要,设置适合其需要的特殊课程。

对有特殊需求的随班就读学生要配备适合需要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随班就读学生以班级学习为主,任课教师要研究随班就读课堂教学策略,在教学目标的设置、教学内容的安排、教学方法的选择以及教学评价等方面关注随班就读学生的特殊学习需要,实施针对性教学。

第二十六条各学科教学要结合本学科特点,在教授文化科学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随班就读学生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重视缺陷补偿和潜能开发,使其综合素质得到提高。

第五章师资培训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健全随班就读师资培训长效机制,将随班就读教师的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市、区县两级培训体系,明确职责与分工,认真做好北京市特殊教育中心重点培训与区县随班就读教师的全员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特殊教育中心应系统设计与实施培训计划,创新分层、分类以及有针对性注重需求的培训方式,不断提高随班就读干部教师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充分发挥市特殊教育中心在管理、指导区县随班就读师资培训工作中的作用。

市特殊教育中心重点培训人员包括:区县特殊教育管理干部、巡回指导教师、资源教师和随班就读骨干教师。

第三十条进一步加大区县级培训力度。

区县特殊教育中心对随班就读教师的全员培训主要包括: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订与实施、随班就读教学策略、差异教学的实施、资源教室的功能与运用、随班就读学生的评估以及随班就读学生的生理与心理特点等。

第三十一条接收随班就读学生的学校要积极开展主管特教干部、资源教师和随班就读任课教师的学习、培训、教研等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意见(试行)》(京教基〔1998〕019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