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电气安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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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CODE)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CODE)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CODE)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 CODE)3.6.1 目的《2009 年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旨在为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的设计衡准、建造标准及其他安全措施提出建议,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对这种平台、平台上人员和环境的风险。

3.6.2 适用围1.2.1 本规则适用于2012 年1 月1 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第1.3节中所定义的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1.2.2 对本规则未涉及的生产系统的操作方面,沿岸国可提出附加要求。

3.6.3 定义1.3 定义就本规则而言,除非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其中所用术语的定义如下:1.3.1 1988 年载重线议定书系指经修订的《〈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1988 年议定书》。

1.3.2 “A”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 条中的定义相同。

1.3.3 起居处所系指用作公共处所、走廊、盥洗室、居住舱室、办公室、医务室、影院、游戏及娱乐室、无烹调设备的配膳室的处所以及类似处所。

公共处所系指起居处所中用作大厅、餐厅、休息室的部分以及类似的永久性围蔽处所。

1.3.4 主管机关系指平台有权悬挂其旗帜的国家政府。

1.3.5 周年日期系指与有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1.3.6 辅助操舵装置系指在主操舵装置失效时使舵运动以便操纵平台的设备。

1.3.7 “B”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 条中的定义相同。

1.3.8 “C”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 条中的定义相同。

1.3.9 证书系指《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安全证书》。

1.3.10 沿岸国系指对平台的钻井作业行使行政控制的国家政府。

1.3.11 柱稳式平台系指用立柱或浮筒将主甲板与水下船体或基础相连接的平台。

1.3.12 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系指仅终止于“A”级或“B”级分隔处的“B”级天花板或衬板。

1.3.13 控制站系指平台无线电设备、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所在的处所,或者是火警指示器或失火控制设备或动力定位控制系统集中的处所,或服务于各部位的灭火系统所在的处所。

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1992)

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1992)

第一章总则1.1通则1.1.1宗旨1.1.1.1 为贯彻我国政府的有关法令、条例和我国政府接受的国际公约、规则,保障海上移动平台及平台上人员的安全和海洋环境不受污染,特制定《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1.1.1.2本《规则》的目的在于为海上移动平台自每设计衡准、建造标准及其他安全设备及其措施作了具体规定,以使对海上移动平台,平台上人员和环境的风险减至最低限度。

1.1.1.3本《规则》包含了IMo的A649通过的《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与设备规则》(1989年)的所有要求。

1.1.1.4海上移动平台,除应符合本《规则》规定外,还应符合本局颁布的《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法规》)的有关要求。

1.1.2适用范围1.1.2.1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内从事勘探,开发以及与开发海底石油资源有关的海上移动平台。

1.1.2.2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一切新建海上移动平台应满足《法规》和本《规则》的要求。

1.1.2.3现有海上移动平台应不低于该平台原先适用的相应规则或规范的要求。

但经重大的修理、改装和改建后的平台,在本局认为合理和可行范围内,应满足本《规则》的规定。

1.1.2.4本局考虑到移动平台的具体作业环境条件,可以同意设计标准低于本《规则》要求的平台,但该平台应符合本局认为适宜于预定的作业,并能保证该平台及人员的全面安全。

1.1.3免除1.1.3.1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任何移动平台,如应用本《规则》中的任何规定可能妨碍对发展这种特征的研究,则本局可以免设该项规定的要求。

但是,任何这种平台应经本局认为适合于其预定的用途,并保证该平台的全面安全。

1.1.3.2应在《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证书》,上注明同意免除的项目。

1.1.4等效1.1.4.1凡本《规则》要求移动平台上所应装设或配备的某种特定装置、材料、用具、仪器、设备或其型式、或作出某些特殊规定或应遵守某种程序或布置,本局可准许采用其他的装置、材料、用具、仪器、设备或其型式、或其他的规定、程序或布置,但必须通过试验合格,并确认至少与本《规则》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 CODE)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 CODE)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 O D UC OD E)-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 CODE)目的《2009 年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旨在为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的设计衡准、建造标准及其他安全措施提出建议,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对这种平台、平台上人员和环境的风险。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2012 年1 月1 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第节中所定义的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对本规则未涉及的生产系统的操作方面,沿岸国可提出附加要求。

定义定义就本规则而言,除非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其中所用术语的定义如下:1988 年载重线议定书系指经修订的《〈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1988 年议定书》。

“A”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 条中的定义相同。

起居处所系指用作公共处所、走廊、盥洗室、居住舱室、办公室、医务室、影院、游戏及娱乐室、无烹调设备的配膳室的处所以及类似处所。

公共处所系指起居处所中用作大厅、餐厅、休息室的部分以及类似的永久性围蔽处所。

主管机关系指平台有权悬挂其旗帜的国家政府。

周年日期系指与有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辅助操舵装置系指在主操舵装置失效时使舵运动以便操纵平台的设备。

“B”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 条中的定义相同。

“C”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 条中的定义相同。

证书系指《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安全证书》。

沿岸国系指对平台的钻井作业行使行政控制的国家政府。

柱稳式平台系指用立柱或浮筒将主甲板与水下船体或基础相连接的平台。

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系指仅终止于“A”级或“B”级分隔处的“B”级天花板或衬板。

控制站系指平台无线电设备、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所在的处所,或者是火警指示器或失火控制设备或动力定位控制系统集中的处所,或服务于各部位的灭火系统所在的处所。

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0]244号

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0]244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文件石化股份安〔2010〕244号《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安监总局第4号令)及《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安监总局第2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所属从事海(水)上石油作业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海上石油作业系指海(水)上石油作业单位利用生产设施、作业设施等石油设施进行的石油作业活动。

海上石油作业单位系指海上石油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通称,包含作业者和承包者。

第二章领导承诺、目标、责任第四条领导承诺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海上作业安全做出承诺,并提供人、财、物的保障。

第五条安全目标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应确定安全目标,并对公众发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目标进行分解,纳入各级领导、部门年度计划,并定期考核和评审。

第六条安全责任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

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均应制定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名员工均应承诺并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应建立安全职责考核制度,并与经济利益挂钩,通过考核促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机构与人员(一)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应设臵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工作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形成完善的安全管理网络。

(二)基层作业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使同级副职安全管理职权。

关键装臵、要害部位应根据倒班轮休方式按一岗双人设臵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人员要求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1992)

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1992)

第一章总则1.1通则1.1.1宗旨1.1.1.1 为贯彻我国政府的有关法令、条例和我国政府接受的国际公约、规则,保障海上移动平台及平台上人员的安全和海洋环境不受污染,特制定《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1.1.1.2本《规则》的目的在于为海上移动平台自每设计衡准、建造标准及其他安全设备及其措施作了具体规定,以使对海上移动平台,平台上人员和环境的风险减至最低限度。

1.1.1.3本《规则》包含了IMo的A649通过的《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与设备规则》(1989年)的所有要求。

1.1.1.4海上移动平台,除应符合本《规则》规定外,还应符合本局颁布的《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法规》)的有关要求。

1.1.2适用范围1.1.2.1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内从事勘探,开发以及与开发海底石油资源有关的海上移动平台。

1.1.2.2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一切新建海上移动平台应满足《法规》和本《规则》的要求。

1.1.2.3现有海上移动平台应不低于该平台原先适用的相应规则或规范的要求。

但经重大的修理、改装和改建后的平台,在本局认为合理和可行范围内,应满足本《规则》的规定。

1.1.2.4本局考虑到移动平台的具体作业环境条件,可以同意设计标准低于本《规则》要求的平台,但该平台应符合本局认为适宜于预定的作业,并能保证该平台及人员的全面安全。

1.1.3免除1.1.3.1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任何移动平台,如应用本《规则》中的任何规定可能妨碍对发展这种特征的研究,则本局可以免设该项规定的要求。

但是,任何这种平台应经本局认为适合于其预定的用途,并保证该平台的全面安全。

1.1.3.2应在《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证书》,上注明同意免除的项目。

1.1.4等效1.1.4.1凡本《规则》要求移动平台上所应装设或配备的某种特定装置、材料、用具、仪器、设备或其型式、或作出某些特殊规定或应遵守某种程序或布置,本局可准许采用其他的装置、材料、用具、仪器、设备或其型式、或其他的规定、程序或布置,但必须通过试验合格,并确认至少与本《规则》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CODE)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CODE)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 CODE)3.6.1 目的《2009 年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旨在为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的设计衡准、建造标准及其他安全措施提出建议,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对这种平台、平台上人员和环境的风险。

3.6.2 适用围1.2.1 本规则适用于2012 年1 月1 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第1.3节中所定义的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1.2.2 对本规则未涉及的生产系统的操作方面,沿岸国可提出附加要求。

3.6.3 定义1.3 定义就本规则而言,除非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其中所用术语的定义如下:1.3.1 1988 年载重线议定书系指经修订的《〈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1988 年议定书》。

1.3.2 “A”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 条中的定义相同。

1.3.3 起居处所系指用作公共处所、走廊、盥洗室、居住舱室、办公室、医务室、影院、游戏及娱乐室、无烹调设备的配膳室的处所以及类似处所。

公共处所系指起居处所中用作大厅、餐厅、休息室的部分以及类似的永久性围蔽处所。

1.3.4 主管机关系指平台有权悬挂其旗帜的国家政府。

1.3.5 周年日期系指与有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1.3.6 辅助操舵装置系指在主操舵装置失效时使舵运动以便操纵平台的设备。

1.3.7 “B”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 条中的定义相同。

1.3.8 “C”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 条中的定义相同。

1.3.9 证书系指《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安全证书》。

1.3.10 沿岸国系指对平台的钻井作业行使行政控制的国家政府。

1.3.11 柱稳式平台系指用立柱或浮筒将主甲板与水下船体或基础相连接的平台。

1.3.12 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系指仅终止于“A”级或“B”级分隔处的“B”级天花板或衬板。

1.3.13 控制站系指平台无线电设备、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所在的处所,或者是火警指示器或失火控制设备或动力定位控制系统集中的处所,或服务于各部位的灭火系统所在的处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油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12.24•【文号】•【施行日期】198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2月7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公布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的管理,保障海洋石油作业中的人员生命及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的海域内,按照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合同或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经营的石油作业,以及进行相应石油作业的设施和负责实施相应石油作业的作业者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承包者。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以下称石油部)是负责监督实施本规定的政府主管部门。

石油部设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称安全办公室)作为实施本规定的执行机构。

第四条为便于有效地实施本规定,安全办公室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并由安全办公室委派的地区代表(以下称地区代表)执行授权范围内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作业许可和作业认可第五条在本规定第二条所述的适用范围内,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首次进入并开始钻井作业前、固定式钻井平台开始钻井作业前、海上油(气)田生产设施开始投产前、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及陆岸输油(气)终端开始投用前,作业者或承包者应为其上述作业向安全办公室申请作业许可。

在本规定第二条所述的适用范围内,物探船、铺管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首次进入并开始作业前,作业者或承包者应为其上述作业向安全办公室申报作业认可。

第六条作业者或承包者在向安全办公室申请作业许可或申报作业认可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其它有关部门(以下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其它各项有关手续。

IMO 2001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中文)

IMO 2001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中文)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2001国际海事组织伦敦,20011980年第一版国际海事组织4 Albert Embankment, 伦敦 SE1 7SR2001年第二版国际海事组织伦敦2 4 6 8 10 9 7 53 1ISBN 92-801-5109-6关于应急发电机相应规定:1 由一台适宜的具有独立的燃油供给的原动机驱动,其燃油的闪点不应低于43 ℃;.2 除设有第5.3.8.3条规定的临时应急电源外,在主电源供电失效时应能自动起动、并自动连接至应急配电板;且第5.3.10条规定的各项设备应能自动地换接至应急发电机供电;除非设有应急发电机组的第二套独立起动装置,否则,单一储备的能源应加以保护,以免被自动起动系统全部耗尽;.3 除非所设应急发电机既能对第5.3.10条规定的各项设备供电,又能自动起动和尽快地对所需供应的用电设备安全供电,最长不超过45s,否则应设有符合第5.3.10条规定的临时应急电源。

5.3.9 如果应急电源是蓄电池组,该蓄电池组应:.1 承载应急负载而无需再充电,并在整个放电期间蓄电组的电压变化应保持在额定电压的±12%范围内;.2 如主电源发生故障时,自动与应急配电板接通;和.3 至少立即向第5.3.10条所列各项设备供电。

5.3.10 第5.3.8.3条要求的临时电源或应急电源,应由设置于应急时便于使用处所的蓄电池组组成。

该蓄电池组应在整个供电期间保持其电压变化在额定电压的±12% 以内而不必再充电,并具有足够的容量,以及布置成在主电源或应急电源发生故障时,能自动地至少向下列设备供电(如这些设备由电力驱动)半小时:.1 第5.3.6.1和5.3.6.2条要求的照明。

在此过渡阶段,就机器处所、居住和服务处所而言,所要求的应急照明可以用固定安装并自动充电和控制的蓄电池灯;.2 第5.3.6.4.1和5.3.6.4.2条要求的所有重要的内部通信设备;和.3 第5.3.6.4.3和5.3.6.4.4条所述设备的断续操作,除非他们通过合理安装的用于紧急状况下的蓄电池独立供电,并能持续供电18 h;5.3.11 应急配电板应尽可能靠近应急电源安装,若应急电源为发电机,则应急配电板最好与应急发电机安装在同一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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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电气安全管理规则
(1991年7月22日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颁发)
第一条为加强对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以下称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电气安全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称《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

第三条电气安全管理责任:
3.1 作业者负责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的电气安全指导和监督,并执行国家和能源部颁布的有关电气安全法规;
3.2 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的经理负责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的电气安全管理工作;
3.3 钻吉平台和生产设施的机电设备管理负责人具体实施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电气安全管理工作;
3.4 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的电气工程师具体负责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日常电气设备运行、维护保养的安全技术工作。

第四条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的电工必须掌握电气设备在安装、使用、维修过程中的安全要求,熟知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懂得电气火灾灭火的方法和触电急救技能,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培训、考核并取得电气操作合格证书。

无证电工不得进行电气作业。

第五条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其他岗位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用电知识教育。

第六条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有关电气安全管理应做到:
6.1 建立健全并遵守各种电气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电气维修安全操作规程、电焊安全操作规程、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等;
6.2 建立健全并执行电气安全检查制度,包括:检修前后的安全检查、日常运行检查、安全技术检查、应急或备用设备、器材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等。

6.3 在电气作业中,按国家规定配备和使用电工安全用具,并应定期检查、校验;
6.4 除日常的电气维修、保养外,在停电送电、倒闸及带电作业或临时用电时,实行作业许可制度;
6.5 电气设备检修或施工时,一般应停电进行作业;停电后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合格的验电器检测,确认无电后方可作业;
进行停电作业时,在相应电气设备和线路的断电开关或闸刀上,必须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告示牌;
6.6 因生产作业或设备调试需要带电作业时,必须事先向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上的机电设备管理负责人申请批准,在安全确有保障的情况下,方可作业;
6.7 停电或带电进行电气维修、保养时,必须有两人参加,一人作业,一人监护,并具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6.8 检修或施工完毕,由作业人员确认安全可靠后,必须经电气工程师检查合格,并由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机电设备管理负责人下达指令后方可送电。

第七条为确保电气设备和供配电线路的绝缘良好,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电阻、耐压强度、泄漏电流等绝缘性能进行测定,不合格不得使用。

第八条为防止人体触及带电体或电气短路事故,在带电体与人体之间,带电体与地面之间、带电体与带电体之间、带电体与其他设备和设施之间,必须按国家或能源部颁布或认可的有关规范、标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九条电气设备必须严格按照电气设备铭牌上规定的额定参数(额定电压、电流、功率、频率等)运行,装设必要的过载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防止过载、漏电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按国家标准用统一的颜色和图形做明显、准确的标志。

第十一条在触电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使用手提灯、可携式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等时,应按国家标准使用安全电压,若不能使用安全电压,必须采用有效的防触电措施。

第十二条在易燃易爆场所装设的电气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的。

防爆电气设备上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必须保持防爆性能。

第十三条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电源。

应急电源应符合以下要求: 13.1 应能满足通讯、信号、照明、基本生存条件(包括:生活区、救生艇、撤离通道、直升机甲板等)和其他动力(包括:消防系统、井控系统、应急关闭系统等)的电源要求; 13.2 应远离危险区和主电源。

在主电源发生事故或故障时,应急电源应在45秒之内能自动安全起动供电。

第十四条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一般不准任意增加临时电气设备或线路,检修或施工期间必需时,应经过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经理批准,检修或施工完毕后必须全部拆除。

第十五条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应有防静电措施,防止静电引起的火灾和爆炸事故。

第十六条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应有有效的防雷措施,防止雷击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则的责任者,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有权按《安全管理规定》第八章有关条款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1991年12月1日起施行。

颁布日期:1991-7-22
实施日期:19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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