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行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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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种类及行文规则

公文种类及行文规则

公文种类及行文规则公文种类及行文规则一、公文种类及概述1.1 决议决议是一种公文,用于表达、决断或组织对某一具体问题的意见或决策。

决议一般由决议的发起者或决策机构起草,经过讨论、修改后通过。

1.2 通知通知是一种公文,用于向某一特定群体或机构传达具体信息或要求。

通知应尽量简明扼要,明确表达内容和目的。

1.3 通告通告是一种公文,通常用于向广大群体传达某一具体事项的决定或通知。

通告内容应清晰明确,具有公告效果。

1.4 公告公告是一种公文,用于向公众或特定群体公布事项的声明。

公告一般具有强制性和公开性。

1.5 报告报告是一种公文,用于向上级、同级或下级单位报告工作情况、调查研究结果或其他相关信息。

报告应准确陈述事实,分析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1.6 函函是一种公文,用于个别单位或个人之间的书信往来。

函件应注意礼貌,表达简明扼要。

1.7 纪要纪要是一种公文,用于记录会议或活动的主要内容、决策和行动。

纪要应简洁明了,重点突出。

二、行文规则2.1 标题公文标题应简明扼要,突出主题,使用居中格式。

标题应准确、清晰地反映公文的内容。

通常使用黑体字,字号一般较大。

2.2 日期公文的日期应在标题下方,使用居中格式。

日期要写清楚,年、月、日之间用阿拉伯数字隔开。

如.2023年1月1日。

2.3 正文公文正文应使用宋体字,字号一般为小四。

正文内容要简明扼要,逻辑清晰,表达准确。

段落之间使用回车换行,并注意段落之间的连贯性。

2.4 格式公文的格式要整齐规范,字体、字号、行距、缩进等要一致。

公文正文一般采用左对齐格式,段落之间可以适当空行,增加版面整齐感。

2.5 签署公文要注明发文单位和签署人,一般位于正文的末尾。

签署人的名称应居中排列,下方注明单位名称和职务。

签署人应使用正楷字体。

2.6 盖章一些公文需要盖章,通常位于签署人的名称和单位名称之下。

盖章位置一般留有足够空间,要求章面清晰、鲜明,避免模糊、缺损等情况。

三、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查阅相关附件。

公文的种类和行文规则

公文的种类和行文规则

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de)重大决策事项.(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de)决定事项.(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de)事项.(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de)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de)询问.(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de),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de)机关.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二)党委、政府(de)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de)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三)下级机关(de)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六)受双重领导(de)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二、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de)直接上级机关.(二)党委、政府(de)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de)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三)党委、政府(de)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de)相关部门行文.(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de)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de),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de),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de)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de)另一个上级机关.三、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de)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de)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公文的行文规则

公文的行文规则

公文的行文规则公文作为一种正式的文件形式,用于向特定目标传达信息和指示。

准确而规范的行文规则对于保持公文的专业性、可读性和权威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公文的行文规则,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撰写公文。

一、标题公文的标题应简明扼要地概括主题,不宜过长。

通常采用正楷书写,居中对齐,字体应保持统一。

标题之前应空一行,以突出标题的重要性,并在标题下方空一行。

二、发文机关公文中必须标明发文机关的具体名称和部门。

发文机关应采用规范的命名方式,并位于标题下方左对齐。

发文机关之后应空一行。

三、日期公文中的日期标注发文日期,即公文出具的具体时间。

日期应采用规范的格式,如年、月、日的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日期应位于标题下方右对齐,并与发文机关之间留有适当间隔。

四、主旨公文的主旨是公文的核心内容,需要简洁明了地传达。

主旨通常出现在公文的开头部分,可以单独成段。

主旨应简明扼要地概括公文的目的、要求和意义。

五、正文公文的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用于具体描述事实、阐明立场和传达要求。

公文的正文应该简练明了,逻辑清晰,段落分明。

每段落的开头应空两个字符,并采用首行缩进的方式排版。

正文中应避免使用口语化的词汇或长句子,以确保读者能够迅速理解公文的内容。

六、落款公文的落款是署名发文机关的部门和个人,以确保公文的合法性。

落款应位于正文之后,并空两行。

落款内容应包括发文机关的全称、部门的名称、发文人的姓名和职务。

发文人姓名应正楷书写,职务应用标准称谓,避免使用虚舆职位。

七、附件公文涉及到附件时,应在正文和落款之间标明并列出附件的名称和数量。

附件的名称应简洁明了,并在附件之前空两行。

附件的数量应准确无误。

八、格式公文应采用标准的纸张规格,并在页面上方和左侧留有适当的边距。

公文的字体应统一、清晰,建议使用常用的宋体或黑体。

行间距应适中,以方便阅读。

公文的排版应整齐美观,段落、标题、空行等要素应有明显的分隔。

九、语言公文应采用规范、正式的语言,避免使用口语化的词汇和长句子。

公文行文规则

公文行文规则

公文行文规则公文行文规则1. 引言2. 标题公文的标题应该简明扼要地概括文本的主题。

标题应该使用精确的词语,避免使用模糊或不确定的表达方式。

标题应该尽量保持简短,避免过长的句子结构。

3. 文体公文通常使用正式、客观和专业的文体。

作者应尽量避免使用口语化或俚语化的表达方式。

公文中应使用第三人称称呼,避免使用第一人称或第二人称。

4. 结构公文应包括清晰的结构。

通常公文包括引言、主体和结尾三个主要部分。

引言部分用于引入公文的主题和目的,主体部分用于详细阐述事实和论点,结尾部分用于和提出建议或决策。

5. 语言风格公文应使用简明扼要的语言风格。

作者应避免冗长和复杂的句子结构,尽量使用简短和清晰的表达方式。

公文应避免使用个人情感或主观评论,保持客观和中立的态度。

6. 使用标点符号在公文中,标点符号的使用十分重要。

作者应正确使用逗号、句号和分号等标点符号,以确保句子的清晰和流畅。

作者还应注意正确使用引号、括号和破折号等特殊标点符号。

7. 格式公文的格式也非常重要。

作者应使用适当的字体、字号和行距,以增强公文的可读性。

作者应注意正确使用标题、段落和缩进等格式要素,以使公文结构清晰明了。

8. 核对和修订在撰写公文后,作者应进行核对和修订。

作者应仔细检查公文中的拼写、语法和逻辑错误,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修订后的公文应进行核对,确保文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9. 注意事项在撰写公文时,作者还应注意以下事项:使用正确的词汇和术语,避免使用模糊或含糊不清的表达方式。

使用正确的语法和句法结构,避免使用拗口或错误的语言。

使用恰当的格式和排版,使公文易于阅读和理解。

使用准确的标点符号,确保句子结构清晰和流畅。

尊重读者,并遵循礼貌和正式的语言礼仪。

公文行文规则对于撰写优秀的公文至关重要。

作者应遵循标题简明、文体正式、结构清晰、语言简洁、标点正确、格式规范、核对修订等规则,确保公文具有准确性、清晰度和专业性。

通过遵循这些规则,作者可以撰写出具有权威性和可读性的公文。

常用公文的行文规则

常用公文的行文规则

常用公文的行文规则
一、纸张:以A4纸型编排,每页文字22行,每行28字。

以16K纸型编排,每页文字20行,每行25个字。

二、字体:主标题字号一般应用为二号小标宋字体,(标题下空一行)副标题的字号应小于主标题字,大于或同于正文字,正文用三号仿宋字题(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公文主题词用三号标宋字体,“主题词”三字应用三号黑体。

三、页面设置:A4页边距上为3.7㎝(天头),下边为3.5㎝,左右侧均为2.7㎝,页眉页为2.5㎝。

四、字符数、行数的设置:正式公文每页22行,每行28字。

可用页面设置中“文档网格”进行设置数值并无固定的设置数值(参考数值:第行42个字符,第页44行)。

也可在“页面设置”中“文档网格”设置为“无网格”后,用“格式”,“段落”,“行距”,“多倍行距”进行设置。

五、正文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用三号仿宋字体或三号黑体字〕第一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第五层为“①”
六、页码设置:常用4号半角阿拉伯数字标识,用:4号一字线“-1-”标识,奇数页距右空一字,偶数页距左空一字。

七、成文日期:应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距正文四行,成文日期右空四字。

八、印章:上不压正文,下要骑日期,如空白不够,可调整行距。

公文的行文规则

公文的行文规则

公文的行文规则公文的行文规则,是关于公文制发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的概括和总结。

1、行文原则。

有2条值得注意:(1)“少而精”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也有同样规定。

在具体联络协调工作中,也是提倡多人来人往,少文来文往。

(2)不以机关名义向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也有相同规定。

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有损领导机关的权威,违背公文流转办理程序,从报送者角度看可以提高效率,但对领导机关而言,则损害了效率。

就法院而言,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案件比较多,对于交办案件,领导同志明确批示“望复”、“回告结果”等意思的,可以公文形式对领导同志个人报送,除此之外,一般不要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2、行文关系。

分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互不统属关系三类。

3、行文方式。

根据制发机关划分,可分为单独行文和联合行文;根据接收机关划分,可分为纵向行文(逐级行文、多级行文、越级行文、通行行文)和横向行文。

4、具体要求。

(1)恪守隶属关系,一般不越级行文。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党的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相同规定。

允许越级行文的情形:发生了严重紧急情况;直接上级机关的上级机关越级交办某些事项,同时指令越级上报的;询问只有直接上级机关的上级机关才能答复的某些重要问题或事项,且这些问题和事项与直接上级机关没有任何联系的;数次向直接上级机关行文请求解决某项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但是直接上级机关长期不予解决,以致对工作或即将对工作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的;等等。

公文行文规则

公文行文规则

公文行文规则
公文是用来进行公务交流和传达政府行政事务的正式文书,其内容需
要明确,并且语言应该准确、简练、规范。

在撰写公文时,需要遵守一定
的行文规则,以确保文书的正式性和专业性。

本文将介绍公文行文规则的
几个重要方面。

一、格式规范
公文的格式规范是为了使文档的结构和布局具有一致性和易读性。


份标准的公文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标题:标题应位于文档的开头,居中书写,使用粗体大字,清晰地
表明文档的主题。

2.发文机关:发文机关是指负责起草和发布公文的部门或机构的名称。

发文机关应位于标题下方,使用宋体小字书写。

3.文号:文号是公文的标识符,用于引用和归档。

文号通常由年份、
序号和机关代号组成,例如:“2024年01号AAA机关”。

4.日期:日期应位于文号下方,使用宋体小字书写。

日期应是写作完
成的日期,如果有需要,还可以包括文档生效或过期的日期信息。

5.主送:主送是指该文档拟送达的主要收件人或机构。

主送应位于日
期下方,使用宋体小字书写。

6.抄送:抄送是指该文档拟送达的副本接收人或机构。

抄送应位于主
送下方,使用宋体小字书写。

公文写作行文规则

公文写作行文规则

公文写作行文规则
公文是指用于公共、官方场合的文件,常见的有公告、通知、文件等。

公文的写作行文规则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格式统一规范
公文的格式通常由标题、正文和落款组成。

标题应简洁明确,能准确
概括文意;正文应分段落,层次清晰,语言简练;落款应注明文件发文单位、发文日期和文号等必要信息。

二、语言简练明确
公文应以简练的语言表达,内容要明确、具体、准确,避免使用模糊、繁复的词句,以免引起误解。

三、客观公正
公文应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叙述,不偏袒个人或组织,不夸大或
隐瞒事实,不含有个人情感和主观色彩。

四、层次分明
公文中内容应按照主次关系进行层次分明的安排。

重要内容要有适当
的提前或突出,次要内容则放在后面,避免使读者产生困惑。

五、逻辑严密
公文应具备逻辑清晰,推理周密的特点,内容必须连贯一致,条理清楚,不出现支离破碎、前后矛盾的情况。

六、正式用语
公文应使用正式的用词、语法,避免使用俚语、口语化的表达方式。

同时,应遵守规范的文体语言,用词应得体、准确,避免使用生僻字或太
过繁复的词汇。

七、格式要规范
公文的格式要求规范,包括文档的字号、字体、页边距等,要符合规
定的标准,给人以正式、严肃的感觉。

八、准确完整
公文应准确无误地传达信息,内容要完整、充实,不遗漏重要内容或
重要环节。

同时,还应注意文字的严谨性,对于技术性、法律性的公文,
要特别注重准确度。

以上为公文写作行文规则的一些基本要点,遵循这些规则能够使公文
更加准确、规范,使读者能够清晰明了地理解文意,实现公文写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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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行文规则
行文规则的含义
行文规则是指各级机关公文往来时需要共同遵守的制度和原则。

遵守这一原则,有利于公文传递方向正确、线路短捷有效,避免公文旅行,阻止部分公文进入不必要的流通过程,抑制无价值公文的产生。

行文规则规定了各级机关的行文关系,即各级机关之间公文的授受关系,它是根据机关的组织系统、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的。

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是由各自的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归属、地位、职责、权利范围等因素决定的。

它对行文关系有决定性的影响,规定着公文传递的基本方向。

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有如下几种类型:
第一类,处于同一组织系统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第二类,处于同一专业系统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与下级主管业务部门之间存在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第三类,处于同一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的同级机关之间的平行关系。

如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之间。

第四类,非同一组织系统、专业系统的机关之间,无论级别高低,均为不相隶属关系。

如军事机关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之间。

根据公文授受机关的工作关系不同,可以将公文划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上行文和下行文主要存在于以上第一类和第二类工作关系类型中,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发送的
公文,如报告、请示等;下行文正好相反,是上级机关向下级发送的公文,如批复、指示等。

平行文存在于以上第三类和第四类关系类型中,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相互发送公文都是平行文,如函等。

行文的基本规则
正常有效的行文应当遵循以下普遍适用的基本规则:
一、按机关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行文的规则
这条规则要明确两点:一是按机关隶属关系行文。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可以作指示、布置工作、提出要求;下级机关可以向直接的上级机关报告工作、提出请示,上级机关对请示事项应予研究答复。

除了这一层关系外,在我们国家现行管理体制中,还形成了一种各业务部门上下垂直的条条关系,其中有些部门属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双重领导,大部分和上级业务部门之间虽然不属直接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在业务上的确存在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也就形成了直接的上下行文关系。

二是按机关的职责范围行文。

这一点的要求是,行文的内容应是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而不能超出,超出了即为越权。

如果干涉了别的机关事务,不仅在实践中行不通,而且会造成政令混乱。

当然,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也有公文往来,那只能是商洽工作、通知事项、征询意见等,而不存在请示、报告或布置任务的性质。

二、授权行文的规则
这条规则是上一条规则的引申。

如果一个部门的业务需要下级
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按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又不具备布置工作提出要求的行文权限时,这就可以通过授权行文来解决。

具体说,这个部门可向本级政府请示,经本级政府同意并授权后,向下级政府行文。

在操作中,应将文稿拟好,由本部门领导签署,请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经政府领导审批后的文稿,在行文时,才能在文首或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的字样。

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行文都具有授权行文的性质(内部事务除外)。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以及各部门的办公室是政府和部门的综合办事机构,对外行文都是代表政府和部门的,与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下级机关(部门)都应贯彻执行,可不在文首或文中标注“经***同意”的字样。

三、联合行文的规则
这条规则仍属第一条规则的引申。

同级政府与政府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上级部门与下级政府之间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军事机关之间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党委部门、军事机关部门之间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之间,就某些互相有关的业务,经过会商一致后可以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既可联合向上行文,也可联合向下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

四、一般情况下不越级行文的规则
不越级行文体现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不能破坏这种原则,破坏了,就会造成混乱,也影响机关办事效率。

所以通常情况下不越级行文。

遇有特殊情况,如发生重大的事故、防汛救灾等突发事件或上级领导在现场办公中特别交待的问题,可越级行文,特事特办,但要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否则,受文机关对越级公文,可退回原呈报机关,或可作为阅件处理,不予办理或答复。

五、不越权行文的规则
第一条规则中已明确要求按机关职责范围行文,如果有涉及其它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又未与其它部门协商,或虽经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不可以单独向下行文。

如果擅自行文就构成侵权行为,会造成工作中的许多矛盾。

上级机关如发现这种情况,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这类公文。

现实中,这类情况时有发生,因此造成“文件打架”、“政出多门”。

解决这类问题,应提倡部门之间多协商、多对话、多沟通,通过联合行文或授权行文的方式解决。

六、“请示”不直接报送领导者个人的规则
“请示”直接报送领导者个人,其危害性大体上有三点:一是未经文秘机构签收、登记,成了“帐外公文”,公文的流向、处理情况不得而知,查无踪迹,成了“断线的风筝”;二是这类公文到了领导同志手里,领导同志也颇为难,批,没有部门的审批意见,只能以经验、凭感觉办事,往往失去决策的科学性;不批,
也有可能影响报送单位的工作;三是现实中一些单位拿着直送领导的批示件当“尚方宝剑”,到有关部门要钱要物,借领导批示向对方施加压力,引起矛盾。

所以,领导同志一般不受理这类直报的请示,而退给文秘机构统一签收、登记、分办,这便形成了公文“倒流”,它破坏了公文处理的正常程序,造成了不必要的紊乱。

如果上级领导个别交办、答应的事项,由此而上报的“请示”,最好也应主送该领导所在的机关,并在公文中作出说明。

收文机关在分办时,自然会把这份公文分送给这位领导同志批阅。

七、“请示”应一文一事、只主送一个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的规则
这条规则包括三项内容:一是一文一事。

机关或部门都有明确分工,各自只能办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如果一文数事,必然涉及几个主管部门,给公文交办带来困难,即使勉强交办出去,可能谁也不愿牵头办理,造成互相推诿、扯皮。

二是请示公文只主送一个机关。

请示内容是要求答复的事项,主送机关有责任研究并作出答复。

相关的机关或部门采用抄送形式,以便主办机关征求意见或会签。

如果多头呈送,上级机关一般不予受理。

如果办理,会造成机关之间相互等待或意见不统一,增加协调难度,影响工作效率。

三是不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请示内容是未决事项,在上级机关还没有批准前,向下级机关抄送透露,会引起不必要的误会或矛盾,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因此,请示事项只能在上级机关
答复或批准之后,通知下级机关。

八、“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的规则
“报告”和“请示”是两种不同的文种,适用范围有明显的界限,不能混用。

“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或向上级机关提出意见、建议,供上级机关决策参考。

上级机关对“报告”一般不作答复,如果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很容易误事。

如果既想汇报工作,让上级掌握,又想请示解决问题,一般有两种办法解决:一是将“报告”和“请示”分开,形成两份公文分别上报;二是以请示公文为主,将报告的内容作为附件,附在请示后面作为背景材料,让上级了解请示的充分理由。

九、公文由文秘机构统一处理的规则
为了使公文按正常的渠道运转,按规范的程序办理,机关都设有专司公文处理的文秘机构或配备专人处理公文。

公文的正常流程应该是:“收”由文秘机构统一签收,拆封,清点分类,登记,拟办,分办,催办;“发”由文秘机构统一核稿,分送领导签批,然后再回到文秘机构登记编号,缮印,校对,用印,分发,分发前,要经过复核或第一读者认真阅读无误后,才可照单分发。

这样,无论是公文收进或发出,都经过专司公文处理工作的一个口子把关,就能保证公文在机关有秩序地运转,规范办理,提高机关办事效率,保证公文质量。

行文规则中还要说明的是党的领导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同级政府及部门或下级政府机关行文;而政府机关不得向党的组织
行文作指示、交任务。

经批准的报刊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可不再发文。

发文机关可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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