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行商业汇票管理,进一步发挥商业汇票的融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ⅩⅩ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闽兴银[2000]510号)等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以下简称商票保贴)是指对特定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对特定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本行承诺在授信额度和一定期限内以商定的贴现利率予以贴现。

第三条商票保贴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未提及的有关商票贴现业务的管理内容均按《ⅩⅩ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买方(商票承兑人)和卖方(贴现申请人)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买方或卖方符合本行授信客户的基本条件,已取得我行授信;

(三)买卖方关系稳定,采购或销售发生频繁,数额较大;

(四)买卖双方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为基础,符合本行商业汇票贴现的有关要求;

第三章业务种类与额度占用

第六条按保贴申请人不同可分为:

(一)对特定承兑人承兑的商票,本行承诺在额度内,以商定价格(贴现利率)保证贴现;

(二)对特定持票人(贴现申请人)持有的商票,本行承诺在额度内,以商定价格(贴现利率)保证贴现。

第七条额度占用:

(一)已有本行商票保贴额度的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办理商票贴现的,仅占用承兑人的商票保贴额度;

(二)已有本行商票保贴额度的持票人办理商票贴现的,仅占用持票人的商票保贴额度。

第四章基本操作流程

第八条办理程序(其中1-3项为授信流程)

(一)受理商票承兑人或持票人商票保贴额度申请;

(二)审核授信主体资格、申请资料;

(三)确定保贴额度、期限和利率,签订授信合同;

(四)签订票据保贴业务合作协议;

(五)持票人持商票、相关资料申请贴现;

(六)审核保贴业务资格、额度、期限、利率;

(七)进行票面、资料、贸易背景查询;

(八)签订商票贴现协议;

(九)发放贴现款项;

(十)票据到期,授信人为承兑人的,直接借记承兑人票据款项;

授信人为持票人的,向承兑人委托收款,不获支付的,直接借记持票人票据款项,并加收逾期利息。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九条把握贴现利率走势,根据客户要求,采取确定利率或区间浮动利率等做法,既保障我行业务收益,又吸引优质客户。

第十条商票保贴可优先在我行已办理商票贴现授信的客户中进行。

第十一条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一)对于以承兑人为受信主体的商票保贴业务,应对相关的授信合同、授信担保合同等做相应修改:

1、《基本授信合同》第二条“授信额度”中业务名称栏应填写“商票贴现业务,包括为持有以受信人作为承兑人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办理的商票贴现业务。《基本授信合同》的补充条款应补充填写:“对受信人签发、承兑或背书的商业汇票,由持票人在授信人处办理贴现业务(含转贴现业务)的,持票人与授信人签订的贴现协议视为本授信合同的分合同,是本授信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贴现金额纳入授信额度内。同时本受信人同意根据贴现协议承担清偿责任。”

2、根据不同的授信担保方式,相关的《最高额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适用于授信业务)的补充条款应补充填写:“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同意对受信人签发、承兑或背书的商业汇票由持票人在授信人处办理贴现业务(含转贴现业务)的,持票人与授信人签订的

贴现协议系本合同所担保的授信合同的分合同,贴现金额纳入授信额度内,属于本合同担保的范围,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非授信项下商票保贴业务,相关的《最高额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适用于非授信业务)的补充条款应补充填写:“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同意在担保有效期内由债务人签发、承兑或背书的商业汇票通过持票人在债权人处办理贴现业务(含转贴现业务)的,持票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贴现协议视为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贴现金额纳入担保额度,属于本合同担保的范围,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确保客户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对关联企业商票保贴业务要加强审查,防范关联企业互开互贴、滚动开票,利用商票保贴业务套用银行信用。

第十三条各业务部门要根据本行《ⅩⅩ银行公司客户授信工作尽职制度》(兴银【2004】615号)有关规定,严格对承兑人、持票人的授信调查,合理确定保贴额度,办理商票贴现。对贴现申请人的经营状况作定期检查,了解贴现资金使用情况,并随时跟踪各方票据关系人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运作情况,防范信贷风险。对于票据贴现集中经营的分行,由授信单位主办经营机构负责上述授信调查和定期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ⅩⅩ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商业承兑汇票word版本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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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款人盖章│ │ │负责经办│ │ └─────────────────┴───────────────┘ 汇票号码:2 ┌─┬────┬───────┬─┬────┬──────────┐ ││全称│││全称││此开 │收├────┼───────┤付├────┼──────────┤联户 │款│帐号││款│帐号││收行 │人├────┼─┬──┬──┤人├────┼──┬──┬────┤款作 ││开户银行││行号│││开户银行││行号││人付 ├─┴────┼─┴──┴──┴─┴────┼──┴──┴────┤开出 ││人民币│千百十万行百十元角分│户传 │汇票金额│(大写)├──────────┤行票 ││││随附 ├──────┼─────────┬────┴─┬────────┤结件 │ 汇票到期日│年月日│交易合同号码││算 ├──────┴─────────┼──────┴────────┤凭 │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日期││证 │无条件支付票款。此致││寄 │收款人││付 │付款人盖章│汇票签发人盖章│款 │负责经办年月日│负责经办│人

商业银行通讯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通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通讯员队伍建设,助力宣传工作落地,构建本行和谐企业文化,激发本行通讯员积极向行内周报、社会媒体的投稿热情,建立科学合理的通讯员工作评价和激励机制,推动本行宣传工作有力开展,确保上下联动的新闻宣传格局,保障信息宣传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支行)通讯员由部门(支行)负责人推进或自荐产生,通讯员工作内容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考核并提供奖励和考核依据。 第三条通讯员因工作调动、离职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通讯工作的,由所在部门(支行)另行推荐人选,一周内上报综合管理部。 第二章指导思想 第四条各部门(支行)通讯工作须围绕杭州联合银行主发起村镇银行的发展实践,结合本行实际要求,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为宗旨,发挥好舆论的宣传导向,推进本行稳健有序健康发展。 第三章通讯员任职资格 第五条热爱本职工作,具备良好的道德、思想素养,具有较强的新闻敏感性。 第六条热爱宣传工作,熟悉全行工作导向及部门(支行)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具有较好的文字写作水平和摄影等专业技能。 第八条勤于思考,善于沟通,具备良好的协调能力和团队精神。 第九条具有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具备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较强的学习能力。 第十条积极主动参与行内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和营销活动。 第四章通讯员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围绕企业文化重点工作,宣传所在部门(支行)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团队建设及业务产品推进情况。

第十二条负责搜集部门(支行)的新闻线索,定期汇总或拟成通讯稿件上报综合管理部。 第十三条保证稿件质量,并按时完成每月供稿数量,确保完成全年宣传工作目标任务。 第十四条协助综合管理部做好杭州联合银行月报的信息上报工作,主动收集关于改进本行企业文化建设、周报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本行稿件在报刊、杂志等各大媒体的录用率,扩大本行的影响力。 第十五条完成政务信息上报工作,确保本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银监局等部门的联系。 第五章通讯员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各部门(支行)通讯员每月保证2篇投稿,全年各级媒体录用稿件数量达到年初宣传工作制定的目标。 第十七条报送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及重大工作进展情况反映和跟踪情况,例如“支农、支小”、“走村镇、访企业”等相关工作动态。 (2)执行各项政策的新举措、新办法、新思路、新成效。 (3)各村镇银行发展进程中的新经验、新典型、新气象、新风貌。 (4)各村镇银行在经营管理、企业文化建设、业务营销、创新 (5)各种新产品、新业务的介绍。 (6)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相关意见或建议;工作中取得的成效,相关经验交流与感受。 (7)文化生活类综合信息。 第十八条稿件要求主题鲜明、文笔通畅、语言生动、清晰简练,内容充实、真实新颖,有思想性、趣味性和可读性,并具有原创性、真实性,名称、时间、数字一定要核实准确。配图要求清晰,原始图片要求存档以备后用。 第十九条报道稿件要注意时效性,要及时,避免因为滞后性导致质量好的稿件未被采纳。 第二十条各部门(支行)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信息宣传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及通讯的报送工作(即部门通讯员)。全体人员要积极参与信息宣传工作,尤其是信息宣传骨干,要在部门中发挥联络沟通作用,带头挖掘素材,撰写稿件。 第二十一条通讯员应对稿件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企业文化、职业道德的通讯员将取消通讯员资格,影响恶劣者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重大信息知情不报、漏报,报送信息内容严重失实的部门和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行商业汇票管理,进一步发挥商业汇票的融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ⅩⅩ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闽兴银[2000]510号)等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以下简称商票保贴)是指对特定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对特定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本行承诺在授信额度和一定期限内以商定的贴现利率予以贴现。 第三条商票保贴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未提及的有关商票贴现业务的管理内容均按《ⅩⅩ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买方(商票承兑人)和卖方(贴现申请人)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买方或卖方符合本行授信客户的基本条件,已取得我行授信; (三)买卖方关系稳定,采购或销售发生频繁,数额较大; (四)买卖双方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为基础,符合本行商业汇票贴现的有关要求; 第三章业务种类与额度占用

第六条按保贴申请人不同可分为: (一)对特定承兑人承兑的商票,本行承诺在额度内,以商定价格(贴现利率)保证贴现; (二)对特定持票人(贴现申请人)持有的商票,本行承诺在额度内,以商定价格(贴现利率)保证贴现。 第七条额度占用: (一)已有本行商票保贴额度的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办理商票贴现的,仅占用承兑人的商票保贴额度; (二)已有本行商票保贴额度的持票人办理商票贴现的,仅占用持票人的商票保贴额度。 第四章基本操作流程 第八条办理程序(其中1-3项为授信流程) (一)受理商票承兑人或持票人商票保贴额度申请; (二)审核授信主体资格、申请资料; (三)确定保贴额度、期限和利率,签订授信合同; (四)签订票据保贴业务合作协议; (五)持票人持商票、相关资料申请贴现; (六)审核保贴业务资格、额度、期限、利率; (七)进行票面、资料、贸易背景查询; (八)签订商票贴现协议; (九)发放贴现款项; (十)票据到期,授信人为承兑人的,直接借记承兑人票据款项;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 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 险管理的关系。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 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

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 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 或 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权属确定,转让明责”的原则,严格审核并确认债权的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清晰确定、历次转让凭证完整、权责无争议。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商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

深发银[2007]235号 关于印发《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和《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各分支行、总行营业部: 为加强我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票据监管制度以及《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实际情况,总行制订了《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和《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总行。联系人:总行信贷管理部梁浩添,联系电话:22168881;总行会计结算部连惠芳,联系电话:22168798。

附件:1. 《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 2. 《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业务管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制度规定通知 本行发送:法兰克纽曼、肖遂宁、王骥、刘宝瑞、郝建平、胡跃飞、王博民、李文活、陈蓉、办公室、合规部、稽核部、 信贷管理部、信贷审批中心、信贷组合管理部、汽车金融部 华北信贷审批中心、贸易融资部、企业关系管理部、 公司产品开发部、单证中心、离岸业务部、会计结算部、 计财管理部、财务信息与资产负债管理部、清算中心、 信息系统部、IT运维中心、资产保全部、风险管理室、 金融机构部、金融市场部、资金管理部、住房与消费信贷部、校对:梁浩添联系人:梁浩添联系电话:22168881 深圳发展银行办公室2007年4月17日印发

附件1 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保贴业务管理,规范其业务操作,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我行有关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是指我行对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背书人或持有人核定授信额度,并在授信额度内对其商业承兑汇票给予贴现的一种授信行为。 我行保贴业务操作规程,包含商业承兑汇票的保贴授信、贴现以及其放款、贷后管理、会计操作等流程。 第三条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以下简称保贴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客户的准入资格、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申请办理保贴业务的申请人必须符合《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受理条件的相应条款,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与我行有一定的结算业务往来,在我行结算量一般不低于其总结算量的10%。 (二)与我行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第五条向我行申请办理保贴业务,必须符合我行授信客户的准入标准;专项授信业务总行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保贴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的两种类型: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工商银行

法规标题】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工商银行【发文字号】工银发[2001]197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1.07.10 【实施日期】2001.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法规类别】汇票/票据行为【唯一标志】46710 【全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年7月10日工银发[2001]197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加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促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行特别授权北京、上海、浙江分行自行审批辖内企业的承兑资格,并在辖内为具备承兑资格的企业承兑的汇票办理贴现业务。其他分行辖内企业的承兑资格须报总行审批,具体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2: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合作协议(范本)(略) 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范本)(略) 附: 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促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经我行认定具备承兑资格并建立票据合作关系的企业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并经具备承兑资格企业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规定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向开户行背书转让,开户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承兑汇票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条商业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背景,不得办理融资性质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第五条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六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纳入信贷限额管理。 第二章贴现的范围和条件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附件一: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根据购货方开户行是否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国内保理可分为双保理和单保理;根据销货方开户行是否保留对销

货方的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购货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单保理是指销货方开户行独立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服务。双保理是指购货方开户行为销货方开户行提供购货方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或代收等金融服务,并在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无权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公开保理是指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购货方的保理业务。隐蔽保理是指根据销货方与我行的约定,不向购货

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销货方与我行约定的条件 发生或我行认为必要时,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 的保理业务。 第四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 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须扣减销货方的授信 额度;对无追索权双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比照风险系数为0的低风险信贷业务办理,但购货方开户行须扣减购货方的授信 额度。 第二章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可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 (一)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 款; (二)由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

什么是商业承兑汇票

. 什么是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即为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既可由收款人出票,付款人承兑,也可由付款人出票并承兑。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仅限于人民币,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每张汇票的金额一般不超过五千万元。 2.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有什么不同?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不同,决定了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信用,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信用。目前银行承兑汇票一般由银行签发并承兑,而商业承兑汇票可以不通过银行签发并背书转让,但在信用等级和流通性上低于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办理贴现的难度较银行承兑汇票高。 3. 什么是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是指对符合我行条件的企业,以书函的形式承诺为其签发或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即给予保贴额度的一种授信行为。根据定义可以看出,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是我行对企业发放的授信额度,可在额度内循环使用。申请保贴额度的企业既可以是票据的承兑人,也可以是票据的持票人或贴现申请人。授信承担人在取得了银行保贴额度得授信后,可以在签发或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后加具银行保贴函,由银行保证贴现,当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要求贴现时,由银行扣除利息后向其融通资金。 4.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对企业有什么作用? 保贴业务的主要功能是通过银行承诺贴现加强了票据的变现能力和流通性。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一般是企业,由于我国的商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较银行汇票难度大,不容易被持票人接受。如果银行在商业承兑汇票后加具保贴函,持票人得到银行贴现的承诺,可以在票据未到期前,通过向银行申请贴现提前融通资金。票据到期后,由银行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因此,附加保贴函后的商业承兑汇票的被接受性大大提高,基本功能上可视同于银行承兑汇票,可作为企业用于支付的资金融通的重要信用工具。 5. 5. 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的银行费用如何收取?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额度的承担人在申请额度得到批准后,要支付一定金额的额度承担费。商业汇票出票人在购买商业承兑汇票时,需要支付工本费。申请贴现的企业需要支付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的利息,利率水平一般不超过同档次贷款利率(含浮动)。到期不获付款的还需支付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罚息。 6. 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需要什么样的基本条件? 额度承担人需要满足我行授信条件,已有授信额度的,使用保贴额度前需要和我行签订有关补充协议;办理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必须有真实贸易背景,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商业承兑汇票最常见的十个问题

商业承兑汇票最常见的十个问题 商业承兑汇票作为经常被使用的一种票据,还是有很多人并不清楚它是怎么回事?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有关于商业承兑汇票最常见的十个问题的全部内容了,希望能够帮助你们! 商业承兑汇票必须记载哪些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记载于汇票正面上方,无需另行记载;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也是印刷好的,通常会写上本汇票于到期日付款、本汇票请予以承兑于到期日付款等云票据专业的票据服务平台类似文句来表示,也无需另行记载; 3、确定的金额,大小写一定要一致,其次出票金额一定不能更改; 4、付款人名称,在票据承兑之前的票据付款人为出票人,承兑之后的票据付款人为承兑人; 5、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电子商业承兑服务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服务商 小程序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上述7个任何一个都不能少,否则汇票就失效了。

QUESTION 商业承兑汇票怎么变现? 1、贴现 商票市场上有专门做票据贴现的公司,需要融资的企业可以持票找资方贴现。还有一部分企业跟行长关系比较好、企业资质不错、未来具有较大的发展前景,可以持带有银行保函的商票进行私下贴现。可以核行带银行保函的商票有银行作为第三方担保,开票费用相比企业保函的贵一点。 2、购货 商票作为商业性质的票据,本身是具备购货能力的,所以一张未到期的商票完全可以用来购货,企业可以用购货所得货物快速变现,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商业承兑汇票的10大常见问题,弄懂了8个,就是商票行家 3、抵债 有些企业可能在外有负债,当遭受催债的电话骚扰时,当家人朋友被威胁时肯定很烦恼,这时如果你有一张未到期的商票,往往可以拿去抵债,从而避免了催债公司无止尽的骚扰! 4、贷款 如何让商业承兑汇票变现的4大捷径,持票企业可以找一些公司做抵押贷款,以商业承兑汇票作质押,取得资金企业融资难题。 QUESTION 商业承兑汇票贴息利率是怎么计算的?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 阅读次数:141作者:时间:2015-11-27|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根据购货方开户行是否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国内保理可分为双保理和单保理;根据销货方开户行是否保留对销货方的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购货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单保理是指销货方开户行独立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服务。双保理是指购货方开户行为销货方开户行提供购货方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或代收等金融服务,并在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

融资后,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无权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公开保理是指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购货方的保理业务。隐蔽保理是指根据销货方与我行的约定,不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销货方与我行约定的条件发生或我行认为必要时,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 第四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须扣减销货方的授信额度;对无追索权双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比照风险系数为0的低风险信贷业务办理,但购货方开户行须扣减购货方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

什么是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特点

什么是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特点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按交易双方约定,由销货企业或购货企业签发,但由购货企业承兑。那么你对商业承兑汇票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整理关于什么是商业承兑汇票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是指对符合银行条件的企业,以书函的形式承诺为其签发或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即给予保贴额度的一种授信行为。根据定义可以看出,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是我行对企业发放的授信额度,可在额度内循环使用。申请保贴额度的企业既可以是票据的承兑人,也可以是票据的持票人或贴现申请人。授信承担人在取得了银行保贴额度得授信后,可以在签发或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后加具银行保贴函,由银行保证贴现,当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要求贴现时,由银行扣除利息后向其融通资金。 主要功能是通过银行承诺贴现加强了票据的变现能力和流通性。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一般是企业,由于我国的商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较银行汇票难度大,不容易被持票人接受。如果银行在商业承兑汇票后加具保贴函,持票人得到银行贴现的承诺,可以在票据未到期前,通过向银行申请贴现提前融通资金。票据到期后,由银行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因此,附加保贴函后的商业承兑汇票的被接受性大大提高,基本功能上可视

同于银行承兑汇票,可作为企业用于支付的资金融通的重要信用工具。 商业承兑汇票既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 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的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的特点1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 个月 2 、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 天 3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4 、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 5 、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 商业承兑汇票申请条件1、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能够提供相应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 3、要求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的交易合同必须是合法且要素齐全,即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必须符合《票据法》,符合制度规定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的条款要求,汇票上没有“不得转让”和“质押”等字样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

中国建设银行国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2008年修订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 第三章业务种类与服务 第四章保理条件 第五章额度管理 第六章业务申报与审批 第七章应收账款转让 第八章保理预付款支用 第九章应收账款回收 第十章争议及处理 第十一章应收账款回购 第十二章费用 第十三章保理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章岗位设置与专业化管理 第十五章附则 附录:国保理业务绿色通道实施要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中国建设银行国保理业务,加强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银行,由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国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境所属分支机构向从事国贸易的境客户提供的保理业务。 除本办法规定的方式之外,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办理国保理业务无需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中国建设银行在分支机构围开展国保理业务。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对本办法中有关国保理业务的一些重要概念和术语定义如下: (一)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卖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应收账款转让与受让,在本办法中是指卖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并作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卖方对买方(债务人)的该债权下的全部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二)公开保理,是指卖方按照银行认可的方式向买方发送书面通知,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预先通知买方的保理业务; 隐蔽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不预先通知买方,但卖方向银行提交有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且银行有权随时向买方发出该通知的保理业务。 (三)卖方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因向卖方提供国保理服务,依照本办法及保理合同约定应当或可能发生的与卖方有关的业务。 卖方保理经办行,是指办理卖方保理业务的中国建设银行国分支机构。在本办法中,一般是指有国保理业务经营权限的二级分行,或者是指一级分行中的城市分行。 (四)买方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因向卖方提供信用风险担保服务,依照本办法及保理合同约定应当或可能发生的与买方有关的业务。在无追索权单保理业务中,买方保理业务由卖方保理经办行一并办理。 买方保理经办行,是指在无追索权行双保理业务中,根据卖方保理经办行的申请,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通过卖方

保贴

保贴 1产品定义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是指对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以书函的形式(或在票据上记载银行的承诺)承诺为其签发或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即给予保贴额度的一种授信业务。申请保贴额度的企业既可以是票据承兑人,也可以是票据持票人。[1] 2业务种类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保贴业务、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保贴业务 3产品优势 1、加强商业票据的变现能力和流通性。银行对商业承兑汇票加具保贴函(或在票据上记载银行的保贴承诺),会使得商业承兑汇票的流通性大大提高,基本上可视同于银行承兑汇票。 2、对承兑人,相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客户可以省去一定保证金及承兑手续费,节省了资金、财务费用;同时企业可以根据结算需要,随时签发票据。 3、对持票人,可快速获得资金融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通过票据业务,充分借助核心企业的结算链条,便利银行营销核

心企业的上游企业,实现链式营销。 4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除基本授信资料外,客户还应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向我行提供或签署以下文件资料或协议: 1、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或订单 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协议(给予贴现人)》 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协议(给予承兑人)》 5操作流程 (一)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额度(给予贴现人) 1、卖方企业向我行申请保贴额度,通过审批后,卖方企业与我行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协议(给予贴现人)》,约定保贴的具体条件。 2、买卖双方企业签订商品购销合同。 3、买方(或卖方)企业向我行购买空白商业承兑汇票并自行签发,

同时买方企业对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承兑。 4、卖方企业根据协议约定向银行申请贴现,我行按照有关手续给予办理。 5、汇票到期,银行直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2] (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额度(给予承兑人) 1、买方企业申请保贴额度,通过审批后,买方企业与我行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协议(给予承兑人)》,约定保贴的具体条件。 2、买卖双方企业签订商品购销合同。 3、买方(或卖方)企业向我行购买空白商业承兑汇票并自行签发,同时买方企业对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承兑。 4、卖方企业根据协议约定向银行申请贴现,我行按照有关手续给予办理。 5、汇票到期,银行直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3] 6营销建议

某银行客户经理等级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客户经理等级管理办法为完善我行市场营销体制,加强对客户经理的管理,提高客户经理队伍的整 体素质和展业能力,充分调动和激发客户经理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有效的竞争和激励机制,促进各项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更好地推进我行精细化管理与职业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客户经理岗位等级设定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客户经理是指为客户提供资产、负债、中间业务等金融服务,承担相关业务开发与客户关系管理职责的市场营销人员。客户经理是我行对外展业代表,负责开拓市场,了解客户需求,推介产品,争揽业务,同时协调、会同行内有关部门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在主动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建立、保持与客户的长期密切联系,实现业务稳步发展,并努力降低成本,增加收益,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条按照“资格认定、管户对等、业绩优先、阅历适度、优胜劣汰”的原则,客户经理按年聘用,按季考核,能上能下。各级客户经理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业绩考核,对达到年度规定的业绩标准,考核合格者予以聘用。客户经理实行绩效挂钩的考核奖励办法,在聘用期间,根据季度考核所达到的业绩标准,按季享受业绩奖金以及相应等级的职位工资、两费津贴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条我行客户经理职位分为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见习六个等级。对由于综合能力、身体或年龄等原因,不适合一线营销工作岗位,经组织安排在各中心支行营销科从事内部资料管理等工作的内勤人员,不享受客户经理相关待遇。 第四条客户经理职位等级与行员等级对应为: 客户经理等级行员等级 高级客户经理 5 等 一级客户经理 6 等 二级客户经理7 等 三级客户经理8 等 四级客户经理9 等 见习客户经理9 等 第五条客户经理实行资格认定,聘用上岗。每个岗位等级客户经理上岗前,均需达到分行对其岗位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并由分行客户经理管理小组根据其综合素质和业绩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级别客户经理资格。获得客户经理资格的人员,分行可根据工作需要及其本人实际能力聘用为相应岗位的客户经理。 第六条见习客户经理见习期为一年。 第二章客户经理岗位条线设置与配备原则 第七条公司客户经理指承担各类表内外资产负债业务、中间业务、新产品推广、营销策划等职能,做好公司客户关系管理的营销人员。 第八条已被聘用为高级客户经理者对外统称“高级客户经理”;已被聘用为各岗位的客户经理,对外统称“客户经理”。 第九条客户经理配备原则及在岗最低业务指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国内保理业务适用于以赊销(O/A)为付款方式且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含)的国内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 第三条本规定是我行制订国内保理业务其他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能分工 第四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是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研究制订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发展规划,组织新产品开发与推广,进行市场拓展与客户营销。 二、建立健全国内保理业务规章制度,实施业务授权,审批超权限业务。 三、考核国内保理业务经营指标和工作实绩,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制订和调整国内保理业务的各项收费标准。 五、制订国内保理业务信息科技支持方案,提出应用系统需求。 六、开展对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七、承担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FAC)主任单位的职责。 八、与国内保理业务的有关监管机构沟通、联络、配合工作。 九、汇总分析国内保理业务的统计数据。 十、承担总行本级国内保理业务的营销、授信发起和业务操作。 第五条总行直属分行是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根据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二、组织辖属分支机构贯彻实施总行制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划。 三、管理、指导、检查、考核辖属分支机构的国内保理业务。 四、开展对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五、汇总并上报辖内国内保理业务数据及相关业务信息。 第三章国内保理业务授权管理 第六条我行国内保理业务采取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法律法规和《ⅩⅩ银行商业汇票管理办法》(银[2007]463号)等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以下简称商票保贴)是指对特定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对特定贴现申请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本行承诺在授信额度和一定期限内以商定的贴现利率予以贴现。 第三条商票保贴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业务办理基本条件 第五条向本行申请商业汇票保贴业务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买方(商票承兑人)和卖方(贴现申请人)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买方或卖方符合本行授信客户的基本条件,已取得我行授信;(三)买卖方关系稳定,采购或销售发生频繁,数额较大; (四)买卖双方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为基础,符合本行商业汇票贴现的有关要求。 第三章业务品种与额度占用 第六条商票保贴业务品种可按保贴申请人的不同分为以下两类:

(一)买方额度商票保贴:买方(承兑人)向本行申请保贴额度,本行根据买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及商业汇票量等核定保贴额度,与买方签订商票保贴合作协议后,对买方承兑的商票,本行承诺在额度内,以商定贴现利率保证贴现; (二)卖方额度商票保贴:卖方(贴现申请人)向本行申请保贴额度,本行根据卖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及商业汇票量等核定保贴额度,与卖方签订商票保贴合作协议后,对卖方持有的商票,本行承诺在额度内,以商定贴现利率保证贴现。 第七条额度占用 (一)已有本行商票保贴额度的买方(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办理商票贴现的,仅占用承兑人的商票保贴额度; (二)已有本行商票保贴额度的卖方(贴现申请人)办理商票贴现的,仅占用贴现申请人的商票保贴额度。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八条经营机构根据本行《ⅩⅩ银行公司客户授信前调查管理办法(2009年11月修订)》(银〔2009〕768号)的有关规定,对承兑人、贴现申请人进行授信调查,合理确定保贴额度。对贴现申请人的经营状况作定期检查,了解贴现资金使用情况,并随时跟踪各方票据关系人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运作情况,防范信贷风险。 第九条确保客户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对关联企业商票保贴业务要加强审查,防范关联企业互开互贴、滚动开票、利用商票保贴业务套用银行信用。

发挥商业承兑汇票对实体经济支持作用

发挥商业承兑汇票对实体经济支持作用 早先,中国人民银行曾发布《关于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并于近年出台多份文件,着力建立商业承兑汇票的有效运行机制,推动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但是受社会信用基础薄弱等因素的影响,在经济活动中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量仍很少,它对实体经济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从近十年的交易性票据情况看,银行承兑汇票所占比重高达90%以上,而商业承兑汇票不足10%。开展商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对我国的实体经济主要有以下主要作用: 一是有利于丰富企业支付手段,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效益。 企业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不仅可以灵活支付货款的方式,避免运送大量现金的麻烦,减少风险,还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节约资金运输与使用的费用,避免资金的积压。同时,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其手续简便,出票无须在银行柜台办理,也无须交纳银承开票的万分之五的手续费,节省财务支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是有利于缓解企业间货款拖欠,维护交易秩序,活跃市场经济。以往,企业之间货款支付以“白条”方式拖欠较多,容易陷入法律纠纷,影响市场经济秩序。而商业承兑汇票具有延期支付功能,期限最长可达到一年。同时,根据票据法规定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企业的连带担保责任,使授信实体增加了获得银行授信支持的条件,对于贸易双方紧密合作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大力发展以真实商品交易为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使资金能较好地与商品购销活动在时间上进行匹配,促进资金向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流通,增强企业活力,从而活跃商品市场交易。 三是有利于促进银行信用和企业商业信用的有机结合,加快资金融通,缓解融资难矛盾。 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其签发和流转都是依靠企业的商业信用,而不是类似银行承兑汇票以银行信用为基础,采用票据支付的企业可获得延期支付的信用,从而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融通;而收款企业可以通过银行贴现提前获取资金。尤其一些银行推出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能在银行给予企业授信额度范围内予以保证贴现,使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有效结合,增强了其流动性,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四是有利于促进商业信用票据化,丰富票据市场工具,促进票据市场发展。 目前,银行承兑汇票广泛使用,但其融资方式不仅占用银行的经济资本,也对资本充足率较低的商业银行具有比较大的压力。票据业务发展过多地依赖于银行信用,票据风险过分集中于商业银行,不利于票据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风险控制。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防范银行经营风险,保护银行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 银行相关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 银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以下简称“企业网上银行”),是指XX 银行通过因特网向企事业客户提 供账户查询、企业付款、网上支付等金融服务。 企业网上银行客户(以下简称“企业网银客户”),是指在 XX 银行开立单位存款账户且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的企事业单位用 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XX 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以下简称“个人网上银行”),是指XX 银行通过因特网向个人客户提供 账户查询、转账付款、网上支付、理财、代缴费等金融服务。 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以下简称“个人网银客户”),是指在 XX 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且使用个人网上银行的个人用户。 第四条XX 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 品种,由总行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对无需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的业务品种,由总行事前向监管部门报告。 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应事 先向总行提出申请,经总行审批后,根据总行网上银行上线推广 计划实施。 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之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在获总行批准并取得内部授权后方可进行实施。 第五条总行电子银行运行部负责管理全行网上银行业务,负

责制定全行网上银行业务及相关内控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研究制定全行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推动、管理业务运行;负责向监管部门上报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新品种的申请;负责网上银行业务需求编写,组织系统测试、验收,协助信息技术部进行网上银行系统的业务需求开发、应用设置及软件维护工作。 第六条网上银行业务的营销和日常管理工作有下列部门参与,具体分工如下: (一)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参与企业网上银行相关业务功能的需求、测试和验收。参与审核业务合同标准文本和业务章程,参与对分行上线审批,负责总行本部(XX )企业网银客户申请的审批工作等。负责组织企业网上银行市场营销策划并负责总行本部(XX )的市场营销工作。分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参与开展市场营销、客户服务等。 (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参与个人网上银行相关业务功能的需求、测试和验收。参与审核业务合同标准文本和业务章程,参与对分行上线审批。负责组织个人网银市场营销策划并负责总行本部(XX )的市场营销工作。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参与开展市场营销、客户服务等。 (三)总行电子银行运行部负责组织推进全行网上银行业务发展和市场营销。负责分行开办网银新业务的授权台账登记和备案工作。负责全行网银业务日常业务监控,管理总行级内部用户和分行网银操作员信息,进行参数设置,负责统计并向监管部门提供网上银行监管报告,负责对支行进行 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总行本部(XX)企业网银客户申请的处理 工作。 (四)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网上银行业务合同标准文本、 业务章程和客户申请表式的法律合规审查工作。 (五)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计算机网络基础设施、网络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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