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中国封建社会的刑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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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罚制度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


与明朝极端专制的君主集权制度相适应,明朝 刑罚手段的残酷性也非常突出,在五刑之外,又 有凌迟,充军和带枷发遣及廷杖刑等等残酷的刑 罚。 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 加重了对侵害皇权罪的处罚 在刑律适用上,“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以严法整饬吏治,重典治赃官 明朝刑罚制度的残酷,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 后期,各种社会矛盾更加尖锐激化的必然反映。 明朝统治者想用残酷刑罚来巩固统治,却事与愿 违,反而加速了明王朝的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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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乱时代虽然是一个人民受苦受难的时代,但是 刑罚却越来越文明了。表现如下: 族诛逐渐受到限制。 肉刑日渐减少。 酷刑日渐减少。 流刑作为死刑与徒刑之间的补充开始确定下来。 同时也有了一些发展。首先是建立了“登闻鼓” 制度,设大鼓于朝堂之外,认为有冤情者可以击鼓 直接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冤。这种制度经过改 革一直使用到清朝;其次,皇帝频繁的直接参与审 判。再次,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即死刑须经皇 帝批准,才能执行;再次,可能被判重刑的嫌疑犯 的案件,经县审理后,须上报到郡,由郡守派督邮 复核。以上都是诉讼制度的进步。
大混乱时代,指耶元220年魏代汉到581年隋朝建立 这361年的时间。这期间的立法状况如下: • 三国时代,蜀汉 “科条”,史称《蜀科》,吴国也制定“科条” 继 续沿用汉代的法律。与它们相比,魏国的立法卓有成效。曹叡 时制定了《新律》,将《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刑名》, 列于律首,起到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的提纲挈领的作用。这种 体例一直被后来的封建法典遵守;进一步改革刑罚,使之日渐 文明化。但《新律》把“八辟”引入法律,说明儒家思想对法 制的破坏开始表现出来。 • 西晋修成《晋律》。该律比《新律》更加进步:西晋立法者把 律当作定罪量刑的法典,而把令当作规定国家政治制度的法典。 从此令不再是皇帝诏令的简称,而是与律并行的法典。《晋律》 还制定了“杂抵罪”即用官爵来抵罪的规定。成为后世“官当” 制度的雏形。

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一、封建社会的起源和特点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可以追溯至公元前1046年的周朝,人们将其分为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和宋元明清五个时期。

封建社会中,封建主与农民之间建立了半封建关系,使封建主权力越来越大,同时,农民阶层既有部分家族成员成为了封建主集团的一部分,又有部分自给自足、有地有牲畜,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生存和发展的保障。

封建社会的主要特征是以土地财产和封建等级制度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形态。

二、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1.《礼记》《礼记》是中国封建社会早期的重要法律文献,它包含了周代各类规范和礼仪,为封建制度的法律规范提供了理论基础。

该书主要由礼制和乐经两部分组成,这两部分的内容都对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和文化有着深远的影响。

2.《周礼》作为《礼记》的一部分,《周礼》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立法文本之一。

周礼的主要内容是各种官职和职责,以及国家领导层和各级管理机构的职位与权力。

周礼中所规定的各种规范和制度都为封建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3.律令制度唐代时期,中国推出了律令制度,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律令制度分为《大明律》、《唐律疏议》、《元典章》、《大清律》等多部分内容,细致规定了各种刑法、律法和管理规则等。

这些法律规定和制度规范的建立,对封建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治理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特点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以制度为核心。

封建社会注重“礼仪制度”,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是由制度和规范构成的。

2.以“官法”为主要法律方式。

封建社会的法律规定和制定大多是由官员和监管机构完成的,其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与政治权力直接挂钩。

3.折中主义。

封建社会法律制度中融合了各种法律文化和观念,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形成了一种折中而又实用的法律体系。

四、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在很多方面都有着不足和缺陷,具体表现如下:1.制度僵化,无法适应社会发展。

中国法制史习题集及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习题集及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习题集及参考答案第一章中国奴隶制法概述一、填空题1、我国奴隶社会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是()和()。

2、宗法制度是在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家长制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一种以()为纽带、以()统治为核心的综合性的社会制度。

3、据商代资料,商代中期以后,主要是实行兄终弟及或父死子继,并出现了()继承制。

二、判断题1、夏礼和殷礼无论在内容和形式上都以神为核心。

()2、中国法起源于贵族与平民的斗争与妥协。

()3、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礼起源于原始氏族的祭祀活动。

()三、简答题:1、试述西周的宗法制度。

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第二章中国奴隶社会的立法一、填空题1、春秋时期正式公布的成文法有郑国()、晋国()和邓析的竹刑。

2、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成文法典,是郑子产所铸的()。

3、第一次礼法之争的焦点是为国以礼还是()的问题。

二、名词解释1、铸刑书2、铸刑鼎3、竹刑三、简答题试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意义。

第三章中国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分论一、判断1、所谓“三不去”包括有所取无所归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2、三不去制度的立法精神,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

()3、奴隶制五刑包括自由刑。

()4、西周的民本思想是以人为本。

()二、名词解释1、以德配天2、明德慎罚3、出礼入刑4、五刑5、六礼6、同姓不婚7、五过之疵8、五声听狱讼三、简答题1、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2、怎样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3、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4、简述西周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中国奴隶制时代重要法制人物点评简答题1、简述周公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2、论孔子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第五章中国封建制法概述一、填空题1、礼与法的关系问题的实质,是儒家所提倡的()法律规范与法家所倡导的()法律规范的矛盾与协调问题。

2、西汉时代的“引经决狱”打开了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东汉时代的以经注律开辟了法律儒家化的新途径,魏晋时代的()完成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我国古代刑法体系的演变

我国古代刑法体系的演变

我国古代刑法体系的演变古代中国的刑法体系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从简单的私法到完备的刑法体系,不断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本文将从古代刑法的起源、演变过程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古代中国的刑法起源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的原始社会。

在原始社会中,人们的生活极为艰苦,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部落首领或长老会根据部落的习惯和法则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这种刑罚主要采用的是私刑制度,由受害人或其家族直接对犯罪者进行惩罚,如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原始社会逐渐演变为奴隶社会。

在奴隶社会中,国家开始崛起,法律逐渐取代了私刑制度。

当时的刑法主要分为律法和习惯法两大类。

律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而习惯法是由社会习俗形成的法律规则。

律法主要适用于贵族和官吏,而习惯法主要适用于平民百姓。

到了秦朝,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施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改革。

秦朝的刑法体系以严厉和苛刻著称,采取以往诸侯国的法律制度,将其统一为一部法典——《秦律》。

《秦律》规定了严苛的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并实施了严格的监察制度。

然而,由于刑法过于严酷,导致社会不稳定,秦朝的统治也因此走向了衰落。

随着秦朝的灭亡,中国进入了两千年的封建社会时期。

在封建社会中,刑法体系逐渐完善和发展。

唐朝时期,颁布了《唐律疏议》,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律法典籍,对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和划分。

宋朝时期,又制定了《大宋律例》,进一步规范了刑法体系。

这些律法的制定和完善,为后来的明清时期奠定了基础。

明清时期是中国古代刑法体系发展的巅峰时期。

明朝时期,颁布了《大明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刑法典籍,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罪名和刑罚。

明朝的刑法相对较为人道,注重的是犯罪人的改造和教育。

清朝时期,颁布了《大清律例》,对明朝的刑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加强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

古代中国刑法体系的演变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刑法的完善和规范提高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程度,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保障。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教学设计--高二上学期历史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教学设计--高二上学期历史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一、教材分析本课是统编教材《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三单元《法律与教化》第1课,包含三个子目:“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简述了中国成文法的形成过程,以及春秋战国时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梳理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讲述在中华法系形成之后,统治者运用法律制裁和伦理教化两种基本手段,相辅相成进行社会治理。

《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对本课的要求是:“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本课囊括着整整一部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专门史,时间跨度长,学术性强,其知识框架如下图所示:在课堂教学设计中,必须紧扣课标,重构教材,取精用弘,突出素养。

本教学设计对教材内容进行整合,分为三个子目:“礼耶法耶周秦时期的政治辩论与思想争鸣”,主要介绍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成文法的形成,以及围绕礼治、法治产生的政治和思想论争;“礼法合流汉唐时期的法律儒家化”,主要介绍从西汉的引经决狱、东汉的以经注律、魏晋南北朝的引礼人律,到唐代礼法合一的历史进程;“明刑弼教宋元明清的法律与教化”,主要介绍封建王朝利用法律手段来强力推行教化,使法律与教化逐渐深入基层社会。

二、学情分析选择性必修1的第三单元,对于选修历史学科的高二学生而言,是一道“坎”。

第一单元、第二单元基本上是与《中外历史纲要》联系紧密的内容,而第三单元偏向于跨学科性质的专门史,第7课又首当其冲。

如何让学生从“已知”平顺过渡到“未知”,如何让学生超越“知识与能力”升华到“核心素养”层面?本教学设计以倒叙手法切入,用清末修律之争来启发学生初步认识中华法系的特点,并自然而然引发两点思考:礼法合一的中华法系是如何形成的?对中国社会有着什么样的深刻影响?三、教学目标1.了解法律、教化、礼治、法治、德治的内涵,理解中国古代王朝法律制裁与伦理教化并用的统治策略。

中国历代司法制度

中国历代司法制度

中国历代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一)奴隶制社会传说的成分较重。

西周的内容较肯定,西周的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二)封建制社会战国时期:秦的廷尉;齐的大理;楚国的廷理。

秦朝至南北朝的北齐前:基本上是廷尉。

北齐改为大理寺。

在隋、唐、宋时期,主要是三法司,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

元朝较特殊。

在明清时期,大理寺负责复核,刑部负责审判,都察院负责监察。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主要类型:清末,中央刑部改为法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负责审判。

地方省设高等审判厅,府设地方审判厅,县设初级审判厅。

审级制度为四级三审。

与此相对应,设立了四级检察机关,分别是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

北洋政府普通法院的设置与清末相同,北洋政府实行审检合一制,在各级审判厅设立各级检察厅。

在中华民国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审判机关中央设最高法院,省设高等法院,县市设地方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

人民民主政权时期设置较复杂。

注意隋唐和明清三法司的区别;廷尉到大理寺的变化;清末,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变化。

二、诉讼制度(一)奴隶制社会(二)封建制社会重点掌握:秦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汉朝的秋冬行刑,春秋决狱。

登闻鼓制度确立于西晋。

北魏开始实行死刑奏报制度。

明清时期的三司会审,九卿圆审,热审,秋审,朝审及厂卫制度。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重点掌握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

中国历代刑事法制一、罪名1.昏、墨、贼、杀(夏)2.寇攘奸宄(西周)3.五过之疵:审判官在五等过失免人之罪时所出现的五种弊病:惟官(旧僚属)惟反(恩人)惟内(亲属)惟货(行贿)惟来(故交),从而把不该开脱的人开脱了,这要以开脱之罪治之。

(西周)4.漏泄省中语:泄密(汉)5.重罪十条(北齐)6.十恶(隋开皇律)二、刑罚旧五刑;新五刑(笞、杖、徒、流、死);清末过渡刑罚(现行刑律规定的:罚金、徒、流、遣、死);近代刑罚(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三、刑法原则1.区分过失和故意:惟眚和非眚(眚即过失)(西周)2.区分偶犯和惯犯:惟终和非终(西周)3.区分主犯和从犯:造意和非造意(汉)4.罪疑惟轻(吕刑)5.株连:缘坐(株连亲属);连坐(株连非亲属)6.赎:也可以认为是刑罚,区别罚金7.宽严适中8.诉讼时效和法律时效9.因时因地制宜:“刑罚世轻世重”(因时):“三国三典”(因地):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整理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

整理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xx年xx月xx日•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起源•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建立•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完善•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衰落目•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总结与启示录01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起源夏朝法律制度的形成01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是在部落联盟的基础上形成的。

02夏朝的法律制度主要表现为习惯法,即根据长期形成的习惯和惯例进行裁决。

03夏朝已经有了刑法和民法之分,如“昏、墨、贼、杀”等刑罚就属于刑法范畴,而土地、财产、继承等方面的规定则属于民法范畴。

商朝的法律制度在夏朝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商朝的法律形式已经有了成文法、习惯法和判例等多种形式。

商朝的法律内容涉及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方面,如“殷墟书”中就有商朝的法律文书和判决书等。

商朝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周朝的礼与法相结合的法律体系周朝的法律体系主要表现为礼与法的结合,即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相结合。

周朝的法律体系还包括了分封制、宗法制、军功爵制等多种制度,这些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形成了周朝独特的法律体系。

周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法律制度也具有重要意义。

02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建立1秦朝的法律体系23《秦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建立。

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强调“以法治国”,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维护君权和中央集权。

法制原则刑罚严厉,轻罪重罚,强调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震慑。

刑罚制度《九章律》是汉朝的基本法典,对秦朝法律制度进行了继承和发展。

律令发展建立了“三公九卿”制度和地方司法体系,形成了行政与司法合一的体制。

司法制度儒家思想逐渐影响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重视人治和德治。

儒家思想影响两汉的法律制度唐朝的法律体系《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成熟。

法律完备法律适用司法制度社会秩序维护强调犯罪与刑罚相适应,重视证据和推理。

为什么中国古代历史中有那么多的刑法制度

为什么中国古代历史中有那么多的刑法制度中国古代历史中有许多刑法制度的存在是与当时社会背景和文化特点紧密相关的。

这些刑法制度在古代中国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既维护了社会秩序,又体现了社会道德和价值观念。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为什么中国古代历史中有那么多的刑法制度。

首先,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体制决定了刑法制度的存在。

在封建社会中,君主以天命为依托,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他们通过刑法制度来维护统治秩序和巩固自身的地位。

刑法制度不仅是君主权力的象征,也是君主管理国家的重要手段。

各种刑罚的存在使得人民对君主权威产生敬畏,从而加强了封建统治的合法性。

其次,中国古代社会的价值观念与刑法制度的发展密切相关。

中国古代社会注重道德伦理和家族纲常的传承,忠孝仁义成为社会价值观的核心。

这种价值观念在刑法制度中得到了体现。

例如,在古代中国,杀人犯罪被视为最重的罪行,因为伦理伦常中重视人命的尊重和尽孝的价值观念。

刑罚的严厉性反映了这种价值观念的重要性,也起到了警示和威慑的作用。

此外,中国古代社会的等级制度和家族观念也对刑法制度的发展产生了影响。

在封建社会中,等级差异明显,各个阶层之间的地位、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界限。

刑法制度被用来维护等级秩序和保护社会上层阶级的利益。

例如,盗窃罪在古代中国被视为一种危害财产的罪行,而对于社会上贫穷人口的刑罚往往更加严厉。

此外,家族观念使得中国古代刑法重视对家庭和亲属关系的保护,如家产继承、婚姻和婚外情等问题都有相关的刑法制度来进行规范。

最后,中国古代社会的科学技术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法制度的发展。

古代中国的刑法制度依靠的是一种基于经验和观察的方法,这种方法凭借积累的丰富经验得出了一些科学合理的结论。

例如,在判决一起杀人案时,古代中国的刑官会根据现场痕迹、目击证人的证言以及凶器的形态等来定罪和量刑,这种基于事实和证据的方法为古代中国的刑法制度赋予了一定的科学性。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历史中存在大量刑法制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中国古代法制的演变过程

中国古代法制的演变过程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制1. 夏朝: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王朝,其法制主要以《尚书·禹贡》等文献为依据。

夏朝的法制主要包括土地制度、赋税制度、刑法制度等。

夏朝的土地制度实行井田制,即国家将土地分为九份,中央一份,四周八份,由八家共同耕种,中央的一份归国家所有。

赋税制度主要是征收粮食和布帛。

刑法制度则以五刑为主,即墨、劓、宫、大辟等刑罚。

2. 商朝:商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王朝,其法制主要以《尚书·洪范》等文献为依据。

商朝的法制在夏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制度方面,商朝实行井田制,但土地的分配更加细致,分为公田、私田和禄田。

(2)赋税制度方面,商朝的赋税主要包括粮食、布帛、牲畜等。

(3)刑法制度方面,商朝的刑法比夏朝更加严密,主要刑罚有五刑、流刑、死刑等。

此外,商朝还有一套完整的司法机构和审判程序。

3. 周朝:周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三个王朝,其法制主要以《周礼》、《周易》等文献为依据。

周朝的法制在商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制度方面,周朝实行井田制,但土地的分配更加细致,分为公田、私田和禄田。

(2)赋税制度方面,周朝的赋税主要包括粮食、布帛、牲畜等。

(3)刑法制度方面,周朝的刑法比商朝更加严密,主要刑罚有五刑、流刑、死刑等。

此外,周朝还有一套完整的司法机构和审判程序,包括大司寇、小司寇、司徒等职官。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政治动荡、社会变革的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制定自己的法律,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

这一时期的法制主要有以下特点:1. 法家学派的兴起: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派逐渐崛起,成为各诸侯国的主要立法思想。

法家学派主张法治国家,强调法律的严格执行和刑罚的威慑作用。

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有韩非子、商鞅、李斯等。

2. 法律的多样化: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制定自己的法律,形成了法律多样化的局面。

中国古代的历史法律和法治建设

中国古代的历史法律和法治建设古代中国历史悠久,其法律体系也经历了多次变革和发展。

法律在古代中国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五千多年前的新石器时代,而具备完善法治体系的演进则经历了不同朝代的变革。

本文将探讨中国古代的历史法律以及法治建设。

第一部分:古代法律的起源古代中国的法律起源于礼法制度,这种制度在商朝和周朝时期十分盛行。

礼法制度强调的是以道德规范和仪式为基础的行为规则,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准则。

在商朝时期,商纣王荒淫无度,社会秩序陷入混乱,这促使周武王推翻商朝建立周朝,并采用礼法制度恢复秩序。

在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等级制度严格,统治者将法律与道德规范相结合,以巩固封建统治。

封建社会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君主的旨令、官员的命令和地方土地家族的规范组成。

这些法律规定了不同社会等级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二部分:秦朝的法律规范在中国历史上,秦朝是法律制度最有影响的一个朝代。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他秉持“法者,国之纲纪也”之理念,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秦朝的法律以严厉而著称,特别是重视刑法。

在这个时期,制定了严格的刑罚和规定,包括各种酷刑,以震慑人民。

然而,由于法律过于严苛,秦朝的法律治理并未获得广泛的认可和支持,最终导致了秦朝的灭亡。

第三部分:唐朝的法治建设唐朝是中国古代法治建设最为完善的朝代之一。

唐朝的法律体系相对较为科学合理,被奉为后世法学的楷模。

唐朝的法律法规主要由刑法、律令和司法制度三部分构成。

在唐朝时期,首次出现了以律令为主导的法律制度。

这些律令被编纂成册,成为法律行为的依据和指导。

唐朝还设立了一系列的司法机构,如御史台和刑部,以监督官员和处理司法事务。

第四部分:明清时期的法治建设明朝和清朝是中国古代法治建设的重要时期。

明朝建立了科举制度,选拔了大量的文人士子,推动了法治建设的发展。

明朝的法治体系侧重于审判和司法程序的规范,吸收了唐朝的法律制度,对司法公正进行了进一步的强化。

清朝在建立法律制度的同时,还进一步完善了刑法规范,修订了太乙宪章,推行了“清治四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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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甲盗,脏值千钱,乙知其盗,受分赃不盈 一钱,问乙何论?同论。”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 论何也?毋论”。
(三)区分故意与过失 故意称“端”;过失称“不端” “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 人,问甲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 不审”。
第八章:中国封建社会的刑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封建社会的刑法体系
一、封建刑法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法经》——《汉九章》——《新律》 ——《晋律》——《北齐律》——《开皇 律》——《永徽律》——《大明律》
二、中国封建刑法体系的特点 1、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 2、法律责任调整方式刑法化 3、刑事程序法与法律依附实体法 4、《名例》篇起到类似后世刑法总则的作用
第四节:中国刑法中的罪名
一、秦刑法中的罪名
二、唐律中的罪名 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恶逆、 不孝、不睦、不义、不道、内乱
第五节:中国封建刑法中的刑名
一、秦刑法中的刑名 1、死刑 戮、弃市、磔、定杀、具五刑、腰斩、 车裂、枭首、凿颠、囊扑、阮、绞、族 刑
弃 市 ( 北 、斩左右趾、宫 3、作刑 城旦、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侯 4、笞刑 5、髡、耐、完 6、迁刑
二、隋唐刑法中的刑名 (一)汉文帝废肉刑
文 帝 废 肉 刑 图
杖 刑
(二)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
斩首(清末地方)
凌 迟 刀 具
三、封建“五刑”刑罚体系的特点 1、无罚金刑,却规定了赎刑 2、刑名与罪名紧密相联系 3、体系完备,刑名简单清晰 4、残酷性远不及其他国家
第二节:中国封建社会的刑法原则
一、秦朝的刑法原则 (一)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 未成年人犯罪不负或减轻刑事责任 男高六尺五寸,女高六尺二寸 “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 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其偿稼”。 “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 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
(八)数罪并罚原则 (九)累犯加重原则 “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 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十)区分故意与过失 过失杀伤人“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
(十一)老幼废疾减免原则 “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 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 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 赎,余皆不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死 罪不加刑。”
二、汉代刑法的主要原则 (一)亲属相隐原则 (二)尊老怜幼原则 (三)上请原则 (四)自首与过失减罪,故意与首恶从重原则
三、唐律中的刑法原则
(一)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二)“服制”原则 内亲、外亲、姻亲 高祖、曾祖、祖、父、本人、子、孙、曾孙、玄孙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旁系血亲分四等:期亲、大功亲、小功亲、缌麻亲
(十二)同居相隐不为罪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 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 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 (十三)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 类相犯者,依法律论。”
(十四)类推原则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 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夜间无故入人家,主人登时杀死者,勿 论。” “凡谋杀期亲尊长者斩”。
(四)自首从轻 秦简称自首为“自出”。 “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 出,以亡论。其得,坐脏为盗。盗罪轻于亡, 以亡论。”
(五)连坐原则 同居连坐、邻伍连坐、官吏职务连坐、军伍 连坐 (六)同罪异罚原则 (七)诬告反坐原则 (八)合并论罪原则 “诬人盗值廿,未断,又有它盗,值百,乃 后觉,当并脏以论。”
第三节:中国封建社会犯罪总论
一、犯罪概念
二、犯罪构成 (一)罪状描述 “在官侵夺私田”罪 (二)犯罪主体 废疾:哑、痴、侏儒、折一肢、盲一目等。 笃疾:癫狂、两肢废、双目盲等。 (三)犯罪主观方面 非眚、眚;端、不端;故、误。
三、犯罪形态 1、思想犯罪、犯罪预备、未得逞犯罪 2、共同犯罪 汉律:造意为首犯 张斐“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 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三人谓之群。”
(三)“十恶”重惩原则 (四)等级特权原则 议、请、减、赎、当、免 (五)划分公罪、私罪原则 “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 谓私自犯,及对制诈不以实、受请枉法之 类。”
(六)自首减免原则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盗杀伤财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 罪仍科。” (七)共犯区分首从原则 “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意者 为首,余并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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