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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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关系

如何认识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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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利 和义 务 也 是 互 为 参 照 系 的 , 有 以义 是 从 义 务本 位 到权 利 本 位 的 历 史 。 会 本 只 社 权 务 作 为权 利 的参 照 , 能把 握 权 利 的 内容 位 是 如 何 调整 权 利 本 位 的 呢 ? 利 本 位 和 才 和 界 限 : 理 , 有 以权 利 作 为 义 务 的 参 社会本位究竟是什么关系昵? 同 只 照 , 能 把 握 义务 的 内容 和 限度 。 才 三 、 于 社会 本 位 关 在2 0世 纪 以 前 , 由于 经济 的 相 对 不
实现 自然人的人格 权利本位的 民法本位是民法的根 本指 归, 义务说和 键作用。在对法律体系进行广 泛解释时, 的权利, 有 权利是法律体系 的主 法律实质是: 法律确认所有的 自然人都享 权 利说 等 不 同观 点 , 代 民 法典 的编 订 也 权利处于起始位置 : 现
是 其实就是承认所有 的自然人 应 该 先 定 好 民 法 的 本 位 及 其 决 定 的 价 值 要 和 中心 环节 , 规 范 的基 础 和 基 因 。一 有人的资格, 决 因 权 取 向和基本原 则, 以之为前提 , 架构 民法 方 面 权 利 是义 务 的逻 辑 前 提 , 定 着 义 务 都 是 人 。 此 , 利 本 位 实 际 上 是 人 本位 。 的 内容 和 作用 ; 一方 面 权 利 的主 导 地 位 法 律 的 发展 史 从 身 份 到 契 约 ”即 自然 另 , 典 的 体 系 。 文 就 权 利 本位 和社 会 本 位 的 本 关 系 问题 阐 述 几 占认 识 。 、
关键词: 本位 ; 权利本位 ; 会本位 社
中图 分 类 号 :9 文 献 标 识码 : D A

社会地位与古代社会的权力结构

社会地位与古代社会的权力结构

社会地位与古代社会的权力结构在古代社会中,社会地位与权力结构紧密相关。

不同的社会地位在古代社会中表现出不同的权力和特权。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社会地位与古代社会的权力结构之间的关系,并从历史案例中汲取一些有益的启示。

古代社会中的社会地位通常由出身、财富和地位决定。

最顶层的社会地位属于皇帝和王国的统治者,他们拥有无上的权力和特权,可以决定重要的政策和命运。

他们的地位和权力超越一般人。

下面是一些古代权力结构的案例。

一、封建社会的社会地位与权力结构封建社会是一个以土地为基础的社会结构,它的社会地位与权力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领主拥有土地和军队,并掌握着决策权。

他们享有高级地位和特权,并在地方治理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与此相对应的是农民和低层领主,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权力较低。

二、儒家思想对社会地位和权力结构的影响在中国古代社会,儒家思想对社会地位和权力结构有着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尊重和服从,重视家庭和社会的等级。

在这个等级制度中,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而其他阶层则根据其社会地位被赋予不同的权力。

这种强调等级和秩序的思想影响了古代社会地位的形成和权力结构的运作。

三、商业阶层与国家权力的互动古代社会中的商业阶层在社会地位和权力结构中扮演着独特的角色。

在某些情况下,商人和商业精英可以通过积累财富获得一定的社会地位,并进一步影响和塑造权力结构。

在某些国家中,商人甚至能够获得封爵和地位,成为国家的重要支持者和决策者。

然而,这种情况并非普遍存在,因为商业阶层与统治阶层之间的矛盾也是不可忽视的。

四、性别与社会地位的联系性别在古代社会中也是社会地位和权力结构的重要分水岭。

在大多数古代社会中,男性通常享有更高的社会地位和权力。

他们可以执掌政治和经济权力,拥有财富和决策权。

相比之下,女性的社会地位和权力通常受到限制,往往局限于家庭和私人领域。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在不同的文化和历史时期中可能存在差异。

正确解读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以我国民法本位的演变为视角

正确解读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以我国民法本位的演变为视角
本 位法 律观为 理论基 础 , 受西 方社 会连带 主义法 学
变为 背景 , 法 律文 化 的 视 角 , 从 探究 我 国 民法衰 微 的原 因 , 正确 解 读权 利 本 位 与社 会 本 位 的含 义 , 确 立 合 理的 民法价 值取 向—— 权
来 , 即民法 的利益选 择 问题 , 别是 当个人 利益 、 也 特
是家庭这 个血 缘团体 , 人 只是整个 家族 的一个分 个
子 基 于此 , 利和义务 不是 以个人 而是 以社 会和 权
家 族为单 位而设 定 的 , 在社 会 意 识 形态 中, 尊奉 的
家族 利益 、 集体 利益 、 国家利 益 、 会利益 发 生冲突 社 时 民法所 表明 的一种态 度 。在西 方 , 民法 本 位的发
许 多弯路 。 在修订新民法之 际, 应正确解读权利本位 与社会 本位 , 坚持权利本位兼顾社 会各方利益。
关键 词 : 义务 本 位 ; 利 本 位 ; 会 本位 权 社 中 图 分 类 号 : 93 1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O 2 2 12 O ) 3 O 5 一O 1O —3 9 ( O6 O 一 13 4
所谓 民法 本位 , 是指 “ 民法 的基本 观念 , 即民 亦 法 的基本 目的 , 基本 作 用 , 基 本 任 务 ” 者 说 或 或 或
在我国古 代 , 以儒 家 思想 为 核 心 , 调 伦理 等 强
级 即身 份关 系 , 成为社 会细胞 的不是 众多 的个 体而
“ 以何 者 为 中心 ”1(3) [) 6。其 实 质 是指 民法 的 直接 P 根据 , 即立法 理 由, 民法 的一种 价值取 向 , 体说 是 具
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我们隐去经济政治等在根本性对抗的社会利益是建立在个体利益基础其他原因仅从法律文化的角度考察本人认为很上的是绝大多数人共同利益的反映而脱离个体大程度上是近代以来我们对社会本位权利本利益的所谓社会利益只不过是一种虚幻的社会利位这个舶来品的误读造成的因此正确解读这两益实质上是某个特殊人物和特殊阶层的特殊利个概念大力呼吁建立以权利为本位以自由平等益不过是一种以普遍利益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利为基本理念的民法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官本位商本位

官本位商本位

浅论"官本位,商本位"2005-02-01 07:56:19什么是“官本位”?就是社会上的事情,官说了算。

官决定着老百姓的命运。

鲁迅先生读中国的历史,他说他翻遍了二十四史,读到了两个字——吃人。

笔者读中国历史读出了三个字——“官本位”。

中国传统社会所有的构建,说起来非常简单,是建立了一种以中央王权为中心,各级官僚为基础,分级统治、一个金字塔似的官僚体系,一统治中国就是几千年。

我们中国文明的辉煌,是在“官文化”之中,我们中国文明的毛病,也在“官文化”之中。

由于这个几千年的皇权文化,我们每一个人浸透在这种皇权官僚的文化里面,“官本位”的思维方式、社会规矩,法律伦理,就深藏在我们的骨子里,这些恶劣影响直延续到今天。

前不久,笔者参加了在云南弥勒举办的中国企业家论坛。

会上,一位学者说,中国之所以不能稳定持续地发展繁荣起来,生产力和财富不能长期积累起来,就是我们的社会中有“两恨文化”,即恨富人恨能人。

其实,这只是讲到了一个方面。

依笔者见,与其说“两恨文化”,不如说“两暴文化”。

最有破坏性的是“两暴文化”,暴君的文化和暴民的文化。

几千年来,始终是暴力来暴力去,“官本位”的历史,本质上就是暴力冲突的历史,不断地革命,不断地破坏,生产力周期性地被破坏。

暴力、流血和血腥谱写着我们整个中华民族的历史。

鲁迅先生所说的吃人史,就是这样的吃人史,不是暴君吃老百姓,就是暴民吃君王和贵族,最能创造财富和价值的工商业者都成为了任暴君和暴民宰割的对象。

这个过程,必然是对财产,对文化,对所有社会生产力积累的破坏。

为什么辉煌的中原文化,从阿房宫到皇城古墙往往都变成了残垣断壁,变成了考古学家从地下挖出来的东西呢?除了天灾之外,绝大多数都是在这种以暴制暴的过程中,被人们自己毁灭的。

可以认为,在历代王朝对“官本位”的创造和维护中,皇权官僚朝廷像一个黑洞一样,把中华土地上建立的宗教、文化、思想,不管你是儒家、道家还是佛教,都让你归顺于最后建立在暴力基础上的权力统治,无一例外,何况我们工商贾人!中华民族是有经商传统的,工商文明是要搞建设的,但是“两暴文化”管的是抢劫和分配,在这种权力—暴力文化的摧毁下,容不得你工商文明这苗苗长大,容不得你们这些工商业者有公平竞争、独立思考、自由发展的权利。

社会结构与权力关系的历史分析

社会结构与权力关系的历史分析

社会结构与权力关系的历史分析社会结构与权力关系是一个古老而又永恒的话题。

自人类形成社会以来,人们就一直在探讨和思考这个问题。

社会结构是指社会中不同群体之间的组织和关系,而权力关系则涉及到不同个体或群体在社会中的权利和影响力。

在历史的长河中,社会结构和权力关系经历了许多变迁和演变。

一、古代社会的结构与权力关系在原始社会中,社会结构相对简单。

人们生活在小的部落或氏族中,权力关系主要由族长或部落首领掌握。

这种权力关系以个人的力量和个别才能为核心,权力的传承通常是通过血缘关系或力量竞争来决定的。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化,出现了城市和国家的出现,社会结构变得更加复杂。

在古代社会中,封建制度的形成使得社会划分为不同的阶层,如贵族、平民和奴隶。

这种社会结构中,权力关系主要由统治者和封建领主掌握,他们通过土地、财富和军队等手段来维持自己的统治地位。

二、中世纪的结构与权力关系中世纪是一个由封建制度主导的时期,社会结构和权力关系的变革在这个时期开始出现。

由于国家的形成和法律的出现,封建领主的权力开始受到限制。

国王逐渐成为权力的核心,领主们的权力逐渐被削弱。

在这一时期,社会结构逐渐演变为农民、工匠和贵族等阶层。

然而,权力的分配并不完全公平。

国王仍然拥有最大的权力,他们通过税收、法律和军队来控制整个社会。

其他人们的权力则受到制约,他们必须服从国王的命令并付出努力。

这种权力关系在中世纪的社会非常明显,带来了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三、近代社会的结构与权力关系近代社会的结构与权力关系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

随着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的兴起,社会结构变得更加多元化和复杂化。

资产阶级的出现使得社会中出现了新的阶层,如工人阶级和资本家。

这种社会结构的变化带来了新的权力关系。

在近代社会中,权力关系不再仅仅局限于国王或贵族的统治。

政府成为权力的核心,通过法律和制度来管理社会。

人们的权力也得到一定的保障,如言论自由、选举权和财产权等。

然而,权力的分配并不完全公平,贫富差距和社会阶层的固化依然存在。

社会权力与社会观念

社会权力与社会观念

社会权力与社会观念社会权力和社会观念是社会生活中相互交织的两个重要方面。

社会权力是指一定的社会团体或机构对于个体行为的指导、约束与控制;而社会观念则是指社会群体对于社会现象的认知和理解。

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和相互影响,共同塑造了社会的面貌和进程。

首先,社会权力对社会观念的塑造起着重要的作用。

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往往使得某种特定的观念在社会中流行起来。

权力机构可以通过教育、宣传、法律等手段来引导和塑造社会观念。

例如,在一个有着集权政府的社会中,权力机构可以通过教育系统使得国家观念成为社会观念的核心。

这种塑造可以在社会中推动一种特定的道德观念,形成共同的行为规范和价值体系。

然而,权力对于社会观念的影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社会观念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而且也可以反过来对权力产生反作用。

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中,个体和群体有较高的自由度和选择空间,其观念也更为多样化和包容。

在这样的社会中,权力机构需要尊重并回应社会观念的变化,以避免产生权力滥用等问题。

同时,社会观念的变化也可以对权力的性质和范围产生挑战,推动社会对权力的审视和监督。

社会观念对于权力的行使也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

社会观念反映了社会成员对于公共利益、公平正义等价值的认同和追求。

当权力机构的行为和社会观念产生冲突时,社会观念往往会成为检验和制约权力的标准。

例如,在一个重视环境保护的社会中,如果权力机构的决策被认为忽视了环保的重要性,那么社会观念就会在舆论和社会动员中发挥作用,迫使权力机构重新思考自己的决策。

不仅如此,社会观念的演变也可以改变权力机构的结构和功能。

当社会观念的变化引发了对社会问题的新认知时,权力机构可能需要调整自身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以更好地响应社会需求。

这种调整既可以是制度层面的改革,也可以是运行和管理方法上的变革。

例如,在信息时代,社会观念对于权力机构的要求从“透明”到“参与”等方面发生了变化,要求权力机构更加开放和民主化。

综上所述,社会权力与社会观念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交融、相互制约。

权利本位名词解释

权利本位名词解释

权利本位名词解释
权利本位是一种历史出处深远的价值观,它强调每一个人都拥有无可替代的自身权利。

它呼吁政府应该以保护个人权利为第一目标去作出任何决策,并否认政府有权违反任何人的权利而不必承担责任。

权利本位公认的人人平等,不受社会地位影响,它坚持“无限
权利”的原则,不仅从法律角度保护权利,还巩固每个人的领
土的“权利”及应得的尊严。

因此,一切政府的行为或行政权力只能到达“限度”,不得侵犯任何人的个人权利和尊严,也不可以滥用权力来妨碍本质权利的获取。

今天,权利本位在我们当代政治生活中处处可见和感受到。

如在工业社会,社会各界都以法律和权利来进行社会秩序和生活,无论贵贱贫富,只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就应当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护。

此外,权利本位说明政府有责任保障公民的权利,要去制定公平的法律,执行公正的执法。

一旦有人的权利遭受侵犯,一旦有事态发生,政府也有义务去调查、调解,以把权力的威严保护起来,这也是权利本位的典型要求。

总之,权利本位是一种具有普遍价值的历史价值观。

它坚持个
人的尊严,保护人人的权利,要求政府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得践踏人们的权利。

社会权力与社会结构

社会权力与社会结构

社会权力与社会结构社会权力与社会结构是一个相互影响、相互塑造的关系。

在社会中,权力是一种特定的资源分配和控制方式,它不仅影响着社会结构的形成与发展,也受制于社会结构的限制与规范。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社会权力与社会结构的关系,并分析其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一、权力与社会形成权力是社会中的核心要素之一,它通过对资源的掌控与分配,塑造了社会的结构及其运行机制。

权力的形成源于不同因素的综合作用,包括经济财富、政治地位、文化认同以及人际关系等。

这些因素决定了一个人或群体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进而反映在社会的结构中。

社会结构是权力分布和社会组织的折射。

社会结构由不同层面和维度的关系和组织构成,如家庭、教育机构、行政机构、社会团体等。

这些组织和关系形成了一个复杂的网络,影响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和互动。

权力在这个网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仅影响组织的运行和决策,也塑造了不同社会层级的差异和社会阶层的存在。

二、权力的类型及其影响权力形式多种多样,可以分为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文化权力等。

政治权力是指通过政治体系来实施控制和影响。

它影响政策决策和资源分配的过程,直接影响着社会的整体运行和状态。

经济权力则是通过财富和资源的掌控来实现影响和控制。

它决定了个人或群体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直接参与和推动着社会的经济活动。

而文化权力则是通过传播和认同特定的理念、价值观和符号来实施影响。

权力对社会结构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权力的集中与分散、社会层级的存在与发展以及社会流动性的程度。

权力的集中与分散决定了社会中的权力结构和制度,权力较为集中的社会容易导致不公正和不平等的现象,而权力较为分散的社会则有利于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社会层级是权力与社会结构相互作用的产物,它由不同的资源和特权决定,并在社会结构中得以体现。

而社会流动性则指的是社会成员在不同层级之间的转移能力,即个人的社会经济地位是否具有可变性。

权力对这些因素的影响,既决定了社会结构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也影响了社会的公正和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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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关系
提要法的基本理念、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即是法律本位。

关于民法的本位,通说分为古代、近代、现代三个阶段。

民法本位是民法的根本指归,有义务说和权利说等不同观点,现代民法典的编订也应该先定好民法的本位及其决定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以之为前提,架构民法典的体系。

本文就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的关系问题阐述几点认识。

关键词: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
一、民法本位概述
“本位”是一种工具性的分析方法,或者称为研究范式。

还包括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等派生性内涵。

人们常说权利本位,即以权利为中心,以权利为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构筑法规体系。

而以主体价值的选择为标准,追求社会公共和总体利益的最大化,注重社会整体发展的均衡,保障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这种以“社会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社会本位”。

社会本位假定人作为社会成员彼此之间是联系(连带)的,因而强调,法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点。

通说把民法分为古代、近代、现代三个阶段。

期初为义务本位时期,自罗马法以至中世纪;第二时期为权利本位时期,此一时期自16世纪开始,经17、18世纪之孕育,成熟于19世纪;自20世纪起开始另一时期,称为社会本位时期。

二、关于权利本位
权利本位观点认为,法应该以权利为起点或重心;权利本位相对的义务本位认为,法应该以义务为起点或重心。

在现代社会,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从宪法、民法到其他法律,权利规定都处于主导地位,并领先于义务,法律体系的许多因素是由权利派生出来的,权利在法律体系中起关键作用。

在对法律体系进行广泛解释时,权利处于起始位置:权利是法律体系的主要和中心环节,是规范的基础和基因。

一方面权利是义务的逻辑前提,决定着义务的内容和作用;另一方面权利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存在于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性之中。

权利和义务也是互为参照系的,只有以义务作为权利的参照,才能把握权利的内容和界限;同理,只有以权利作为义务的参照,才能把握义务的内容和限度。

三、关于社会本位
社会本位是法律对人之于社会的意识所调整的价值取向或基本目标。

社会和谐长久的发展,需要法律的调整,古时常以刑罚约束行为以达调节人的生存意识,步入文明则以利益制约人的行为调节人的价值意识。

社会本位是一个复杂的工程,它是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处理,是以调节人的意识为核心,以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在复杂的关系中把人作为调节的对象,又反过来为人服务。

社会本位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在经济自由的前提下,人的趋利意识使人用尽各种方法扩大自己的利润,在高利润或高利益的背后就是环境的破坏、他人权利的践踏、社会秩序动荡,等等。

调节人的意识,可以进行社会本位的教育;可以有禁止、限制性的规定;可以利用民众的趋利心态进行疏导,社会本位是宏观经济的主要体现,是一种大局意识和长远意识,是民众在市场经济中必须具备的意识形态。

四、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的关系问题
权利本位认为,人来到世上就是来做人的,自然人各个体都享有做人的资格。

因此,自然人进入社会的资格平等,也就是人格平等。

自然人的人格只有通过行使权利才能实现。

法律就是通过规定自然人的权利,实现自然人的人格。

权利本位的法律实质是:法律确认所有的自然人都享有人的资格,其实就是承认所有的自然人都是人。

因此,权利本位实际上是人本位。

法律的发展史是“从身份到契约”,即自然人从人格不平等到人格平等的历史,也就是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历史。

社会本位是如何调整权利本位的呢?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究竟是什么关系呢?
在20世纪以前,由于经济的相对不发达,人与人之间联系形式较少,财富上的差距较小,工业和科技发展造成的公害尚不严重,法律可以允许个人享有较大的行为自由,由此形成了一系列通过个人享有较大的行为自由实现自然人人格平等的原则,如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等。

然而,进入20世纪后,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大量新的交易形式被创造出来;超大企业的出现,使自然人各个体在经济实力上形成了天壤之别;工业和科技的发展,使公害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不折不扣地坚持根据20世纪以前情况制定的实现自然人人格平等的一系列原则,就无法真正实现自然人人格平等。

为了在新的情况下实现自然人人格平等,法律对上述诸原则作出修正。

这一过程被称为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

一般说来,社会是由具体的个人组成的,对社会利益的保护也即是个人利益
的保护,每个具体的个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也是在追求一种社会利益。

同时,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冲突时,一般情形下,社会利益毫无疑问应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理所当然地要为社会利益做出让步甚至牺牲,“我们平常谈到的个人利益应该服从社会利益,实质上是说较小的社会利益应该服从较大的社会利益。

当我们泛泛地谈抽象的个人利益而不是指具体的个人利益时,其实就是指社会利益,因为具体的个人利益是没有任何标准来界定的。

有了具体界定标准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没有本质的区别,或许只有量上的大小区别。

”可见,二者的差别是细微的,这也是学者们认为民法典应以社会本位为指导的原因,然而它们也有明确的区别。

举例来说,刑法和经济法通说是典型的社会本位法,而民法是典型的个人本位法。

在刑法和经济法中充满禁令和限制,个人的自由严格限制在禁令丛中。

而在民法的自由王国里,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仅仅在为实现自己自由的必要范围内。

这并不是说刑法和经济法对个人利益没有保护,也不能说民法没有体现对社会利益的追求,而只是说明二者的价值取向不同。

无论是个人本位还是社会本位,都派生于自然人人格平等的观念。

个人本位不是以自然人某个体为本位,不是允许个人利益置于社会利益之上,而是以自然人各个体为本位。

社会是自然人各个体的总和。

平等地尊重自然人各个体的意志,就是尊重社会。

以自然人各个体为本位,与以自然人各个体的抽象总和为本位,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

两者的区别在于,个人本位对个人的限制较少,社会本位对个人的限制较大。

但两者的限制都是对自然人各个体的平等限制,是在不同的经济条件下实现自然人人格平等的不同方式,不是个人人格的变更。

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都是权利本位,但个人本位是权利本位的近代形式和第一阶段,社会本位是权利本位的现代形式和第二阶段。

从权利本位到社会本位则是种量的变化。

主要参考文献:
[1]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孙鹏.民法法典化探索[J].现代法学,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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