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的特征
王卫国 :如何学习和研究民法

王卫国:如何学习和研究民法个人学习之用,出处待考。
民法博大精深,是大家最喜欢的一门课程,也是最难的一门课程。
民法即Civil Law,是指大陆法系基于长期历史发展和知识积累所形成的以成文化、系统化和法典化为特征的民事法律,例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在英美法中没有Civil Law。
英美学者所说的“Civil Law Tradition”,指的就是大陆法系。
但我们不能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者之间毫无联系。
仔细读一下美国的法学著作,经常看到把它们的概念和大陆法做比较,包括《科宾论合同》,很多地方都提到了大陆法。
罗马法在普通法的历史上有过几次重要的影响。
两大法系之间是相互交融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以大陆法为代表的学术风格、体系的影响是全世界的,包括了英美法国家。
我们学习民法要有一个基本的定位:民法就是指罗马法以来的法律文化和法律知识体系,虽然民法文化在现代有很多变化和发展,但我们不能忘记民法的法律渊源。
所谓民法学者“言必称罗马”,这不是一个贬义词,它强调对一个法律制度的研究要追根溯源到罗马法,否则,这个研究是不够的。
下面我先讲一下民法的特点。
一、民法的特点民法的第一个特点是民法具有丰富的精神内涵。
民法与其他部门法比较,是最具有丰富精神内涵的,这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首先是人文精神。
总结为四个字即:正义追求。
正义追求展开讲,可以看到人格、自由、公平、诚信等概念,它们都是民法所代表的正义追求的支撑点,即正义追求最终落实到人的生存状态。
每当巨大的社会变迁时,知识分子总在思考文化问题。
三十年代的文化观认为,中西文化是相互冲突的,因此中国对西方文化是排斥的,被迫接受的;社会发展到现代,我们主动接受和迎接西方文化,这就体现了一种文化趋同,文化融合。
从这个意义上讲,罗马法以来的民法所代表的人文精神,在各种文化背景下都是相通的。
人的本性相通,对正义的追求也就相通。
对正义的含义,有各种各样的理解,乌尔比安认为:“正义乃人人各得其所之永恒意志”。
法理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
具有法律性、自主性、可为性、求利性的特征。
法律权利必须具备利益、权能和自由行为三大要素。
2.法律功能是指法律作为一个体系或部分,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所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运行)造成一定客观后果,并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从而体现其在社会中的实际特殊地位的关系。
体现红法律——社会关系;不同于法律目的;指向于法律价值;是基于法律结果属性而与社会发生关系的状态,表明了法律对社会的一种适应性。
3.法律价值是指在作为客体的法律与作为主体的人的关系中,法律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人对法律性状、属性和作用的评价。
一方面法律的属性和作用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另一方面法律价值是主体需求在法律中的一种表达,主体需求是以法律为落脚点的。
4.人权人权是指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个人或群体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包括自由权、政治权、社会权、发展权、和平权。
人权的主体包括人的个体和群体。
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平等是人权的形式要素;人权在本质上是超历史性和历史性、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5.法律解释是指特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文本的内容和意义的理解和说明。
广义的法律解释是指贯穿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等法律运行的各个领域,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作为法律解释的主体,但其解释并不一定有法律效力。
狭义的法律解释即指法官在法律适用中针对具体案件对法律文本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6.法律推理是指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选择、分析法律规范,从而将确认的案件事实归属于相应的法律规范,并援引相关的法律条款,而导出判处结论的思维活动。
是一种论辩性推理;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一种实践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7.法律论证法律论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法理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
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律行为的法律性1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调整和规定的行为。
其次,法律行为是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147-148答:(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权利义务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权利;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3)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和强制的情况下,可作出权利推定。
(4)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只受法律规定的限制,限制的目的在于遵照和保障他人权利。
(5)人们在享有权利、成为权利主体前提下,应承担相应义务,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实践中实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简述法律解释的必要性281答:法律解释在法的生成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
他是法律实施的前提,又是法的发展的重要发展。
原因在于:第一,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
第二,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第三,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只有经过不断的解释,法律才能趋于完善。
上述三点,一方面是成文法的局限性的反映和要求,在所有以成为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的国家,这个问题都是普遍存在的;另一方面,法律解释空间的存在,也客观上孕育了法的发展的一个特殊机制,即在不断地解释过程中,法的内容得以充实、丰富和富有时代气息。
简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别199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的本质上是相同的,在法的历史类型上都属于资本主义法律,其根本知道思想和基本原则也是一致的,都大体上以自由主义作为意识形态。
然而,由于两大法系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因而在法律形式或技术上存在着不少差异。
第一,判例地位的差别。
大陆法系不存在判例法,英美法系以普通法为基础,判例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
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的特征

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的特征1.个人权利优先: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将个人权利视为最重要的价值观。
这意味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应该以保护和促进个人权利为目标。
无论是政府行为还是私人行为,都必须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
2.平等与公正: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强调平等和公正的原则。
它要求法律的适用和执行必须是公正的,不能偏袒特定的个人或群体。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待遇,不论其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背景。
3.权力制衡: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强调权力制衡的原则。
它要求政府的权力应该有限制和制约,以防止滥用权力。
这可以通过设立宪法、分权和制约机制等手段来实现。
此外,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也强调法律的透明性和可预见性,确保每个人都能了解并遵守法律。
4.独立司法: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强调独立司法的重要性。
司法机构应该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并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
司法机构应该依法处理案件,不受政治干预或其他外部压力的影响。
5.人权保护: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将人权保护视为首要任务。
它要求国家必须采取措施来保护和促进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政治和公民权利。
这可以通过设立人权机构、制定人权法律以及加入国际人权公约来实现。
6.法治宪政: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强调法治宪政的原则。
它要求政府行使权力必须依法进行,不能任意滥用权力。
宪法是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的基础,它规定了政府职权的范围和限制,同时确保个人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7.可追诉性和救济机制: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要求存在可追诉性和救济机制。
这意味着个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对其权利的侵犯,并获得合理的补救措施。
法律制度应该提供有效的救济机制,以保障人权的实现。
总之,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将个人权利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以保护和促进每个人的权利和尊严。
它强调平等、公正、权力制衡、独立司法、人权保护、法治宪政以及可追诉性和救济机制等特征,为社会提供了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框架。
法学概论的重点笔记谷春德

法学概论的重点笔记谷春德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1)法就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的意志性。
(3)法就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具有普遍性。
(5)法就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6)具有程序性。
二、权利与义务概念:权利与义务就是法的最核心的内容与要素,就是贯穿于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法律部门与法的运动过程的法律现象,就是法最基本的范畴。
权利与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
权利的概念:(1)指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力与利益;(2)就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3)制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其中一种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手段。
义务的概念:(1)它就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2)它就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3)它就是指人们实施其中一种行为的必要性。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即对立统一关系。
一个表现利益,一个表现负担;一个就是主动的,一个就是受动的。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总就是相等的。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与权利的实现义务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有助于实现自由。
(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权利与义务何者为本位,在历史上就是变化着的。
三、法律关系概念: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征:(1)法律关系就是一种合法的关系(2)法律关系就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溉体现国家意志,也体现当事人的意志.(3)法律关系就是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1)主体,即权利的享有者与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公民、法人与非法人单位、国家。
张文显法理学讲义第二季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二、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第二节权利和义务概念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在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二、权利和义务的释义(一)释义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二)本质、特征、作用1.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是隐含在法律规范中,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
2.任何法律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①以社会承受力为限②互为界限③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受程度上的限定4.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5.相比于义务,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第三节权利和义务的分类(1)依存在形态应有权利义务——现实权利义务;法定权利义务——习惯权利义务(2)依体现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价值基本权利义务——普通权利义务(3)依对人们的效力范围一般权利义务——特殊权利义务(4)依因果关系第一性权利义务——第二性权利义务(5)依权利主体实现意志和利益的方式行动权利VS消极义务——接受权利VS积极义务(6)依权利主体不同个体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国家权利义务——人类权利义务第四节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1、对立:①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②一个是主动,一个是受动。
权利和义务是法这一现象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相互排斥的对立面。
法的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

法的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内容摘要:所谓法律的义务本位,乃是以义务为法律之中心观念,义务本位的立法皆系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且民刑责任不分。
法的权利本位有着无可替代的优越性,而且由法的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最终过渡也是当今社会法学发展的必然趋势。
权利本位表达了一种价值主张和法律需要: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历史性进步。
关键词:权利本位义务本位过渡趋势自主性发展规律正文内容:权利与义务始终是法学研究的两个主要范畴。
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 这一论题一直是法学界研究和争论的问题,也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面临的一个重大实际问题。
作为一个法理学的初学者,对此问题的理解必定是比较粗浅的,在这里,简要的谈一下自己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
首先,简要的介绍一下什么是法的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
所谓法律的义务本位,乃是以义务为法律之中心观念,义务本位的立法皆系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且民刑责任不分。
目的在于对不同身份的人规定不同的义务,以维护身份秩序。
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强调的是一种服从,臣民服从皇帝,奴隶服从奴隶主,农民服从地主,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
义务本位法”存在于前资本主义法中,并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政治背景和伦理支撑。
前资本主义是一种自然经济的社会,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之中,在这样的社会中,皇帝握有无限的权力,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必定道德化或宗教化,重伦理轻法理,大量的道德规范或宗教规范被统治阶级的国家化为法律规范,道德原则和宗教信条亦被奉为法的精神。
所谓法律的权利本位是指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
权利本位是法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点的简明说法;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及权利主体根据法律作出选择以实现其利益的一种能动手段,而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权利相对人应当适应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而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即主体的权利通常是通过权利相对人履行义务而实现的。
法理学

一.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范畴。
其次,人的行为是法调整的对象。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的种类多,除了法之外,还有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等,法与之区别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设立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力与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种行为;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不做或者做一定的行为。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二.法的局限性(简答)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法是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他不是唯一的方法。
2.法律并不能有效地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法律通常只能有效地控制公开的,外显的,可观察的社会行为,而很难控制个人隐秘的隐私行为,更难控制人们的内心思想,情感,信仰。
3.法律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4.发的运作成本巨大。
法是一种成本高昂的社会控制方法,其成本包括立法成本,行政执法成本,诉讼成本等。
5.法律作用的充分发发挥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首先是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其次是良好的法律和法律体系;其三是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第四是良好的法律氛围,最后是良好的物质条件。
三.法的空间效力(简答与名词解释通用)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即为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范围主要由国情,法的效力等级,法的调整对象或内容决定的,通常分为:1、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有的法在一定的区域内有效;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4、国际法一般适用于缔约国和参加国,但缔约国和参加国生命保留的除外。
四.法的时间效力(简答或者名次解释)法的时间效力,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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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 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 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权利的自由与限制
3.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时,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这 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给予应有的承认、 尊重和保护。 4.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应当)作 出权利推定,即推定为公民有权利(自由)去作为或不作 为。
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的特征
——参考自《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 (张文显)
PPT制作:陈齐、吴葛
讲解人:吴葛
小组讨论成员:李伯亮、林存曦、张飞亚、韦春丽、陈齐、吴葛、沈霏、李小龙、李成聪、徐望峰、许高扬
主体平等
1.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没有人因为性别、种族、语言、 宗教信仰等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或在基本权 利的分配上受歧视。
自由说释义
——参考自《关 于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思 考》(张文显)
• 自由说 。自由是由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 、德国哲学家康德 、黑 格尔、美国法学家霍 姆斯等人系统化的学说 。 • 斯宾诺莎首次提出权利就是一种免受千扰的条件 。 • 康德说权利就是 “ 意志的自由行使 ”, 不过 , “ 根据法的普遍律 , 一个人的意志的自由行使应能够与 所有其他人的 自自共存。” • 黑格尔课“ 法定的权利 , 不论是私人的或者是国家、市镇等公共 的 , 原先就称之为‘ 自由’ ⋯每一定真正的权利就是一种自由 ”。 • 这些论述表明 , 权利是受法所保护和限定的自由,义务则是不干 预他人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的约束 。
自由说释义·ຫໍສະໝຸດ 人的自由(个人解释)一个自由人什么时候起床,什么时候吃饭,什么时候睡觉。
·两个人的自由 当两个人相处时,两个人都有自由权,都不得干涉另一个人的自由。 比如一块空地,B站在上面,A说我有自由站在空地上,于是把B杀了, 这就是干涉了B的自由。
自由说释义
·多人的自由
(个人解释)
当多人相处时,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自由权力以及不能干涉他人的自由义务。这时候就出现了规定,规 定是为了符合大部分人的习惯,保证大部分人的自由,符合人类发展的自然规律。比如寝室里,到点 该睡觉而不是大吵大闹,因为这是睡觉的时间,符合自然规律,这时每个寝室成员都有睡眠的自由, 而不想睡觉的成员就该保护想睡觉的成员的自由,保持安静。自由由此变成相对的。 ·社会的自由 在社会中,为了保证每个人的自由权力,防止干涉他人自由的现象出现,于是出现了一些习惯以及法
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