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利本位

合集下载

环境法研究中的权利义务本位之争及其进路

环境法研究中的权利义务本位之争及其进路

环境法研究中的权利义务本位之争及其进路当前中国环境法研究存在理论研究上"散"、实践研究上"松"以及整体研究上"偏"的问题,这三个问题又共同导致了相关研究成果的"飘".从而致使研究成果的思想启蒙价值远远高于其对环境法治实践的指导作用,而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源就在于中国环境法研究缺少一个共同的研究指向以及对该指向的深度认知。

这一共同指向必须能够帮助环境法研究克服"飘"的状态,即实现环境法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无缝对接,进而实现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对环保目标的实现形成助益。

能够担此重任的角色只能是环境行为,即环境行为应该成为环境法研究的未来指向。

又因为环境法研究所涉领域、内容无限广阔,所以本文只选择从一个视角来对此进行论述。

之所以选择本位之争作为论证的视角,是因为本位之争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到制定环境法律规则时的倾向,同时也因为本位之争的确也是中国环境法研究领域重中之重的研究议题。

一、环境法研究中的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我国法学界关于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流派:广义环境权论、公民环境权论和狭义环境权论。

广义环境权论者主要从主体和内容两个角度对环境权进行扩张性的研究。

公民环境权论者认为环境权应该是一个庞大的权利束,但是以公民环境权为基,他们以此为前提展开对环境权的性质、内容及制度实施方面的研究。

狭义环境权论者则是将主体限定为人类,并认为内容也只应包括生态性实体权利,而不应该包括经济性和程序性的权利。

只是这些理论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性质等最基本的方面都尚未达成共识。

但综合几者的观点,依据对权利主体理解和接受程度的不同,环境权可以分为公民环境权、集体(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自然体环境权、后代人环境权等。

依据权利内容的差异,主要包括环境资源使用权、环境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侵害请求权以及由此扩展到的更细致的环境权(如光照权)等。

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的特征

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的特征

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的特征1.个人权利优先: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将个人权利视为最重要的价值观。

这意味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应该以保护和促进个人权利为目标。

无论是政府行为还是私人行为,都必须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

2.平等与公正: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强调平等和公正的原则。

它要求法律的适用和执行必须是公正的,不能偏袒特定的个人或群体。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待遇,不论其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背景。

3.权力制衡: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强调权力制衡的原则。

它要求政府的权力应该有限制和制约,以防止滥用权力。

这可以通过设立宪法、分权和制约机制等手段来实现。

此外,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也强调法律的透明性和可预见性,确保每个人都能了解并遵守法律。

4.独立司法: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强调独立司法的重要性。

司法机构应该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并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

司法机构应该依法处理案件,不受政治干预或其他外部压力的影响。

5.人权保护: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将人权保护视为首要任务。

它要求国家必须采取措施来保护和促进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政治和公民权利。

这可以通过设立人权机构、制定人权法律以及加入国际人权公约来实现。

6.法治宪政: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强调法治宪政的原则。

它要求政府行使权力必须依法进行,不能任意滥用权力。

宪法是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的基础,它规定了政府职权的范围和限制,同时确保个人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7.可追诉性和救济机制: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要求存在可追诉性和救济机制。

这意味着个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对其权利的侵犯,并获得合理的补救措施。

法律制度应该提供有效的救济机制,以保障人权的实现。

总之,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将个人权利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以保护和促进每个人的权利和尊严。

它强调平等、公正、权力制衡、独立司法、人权保护、法治宪政以及可追诉性和救济机制等特征,为社会提供了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框架。

法律·权利·权利本位

法律·权利·权利本位

法律·权利·权利本位——新时期法学视角的转换及其意义葛洪义目前,中国法理学界所热情关注的权利本位之争,可以说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学界最重要、最热烈的理论是非争论之一。

这似乎能说明一个问题:无论我们持有何种自己视之极为神圣不可动摇的观点,都无法使我们回避这一在我们看来多少有些新鲜有趣而实际上早在上个世纪甚至更早时期就已形成的重大理论问题。

换言之,理论的价值就在于我们可以支持它反对它但无法漠视它。

如果说,持续10年之久的法本质之争主要是侧重于对历史进行反思,那么,权利本位之争则已经是一次关于法学界如何面向未来的讨论。

笔者之见,这场讨论对实在法的实在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说已超过了法本质之争所给予人们的启发。

在此,让我们回到问题的起点,即从权利重新谈起,意在说明认真看待权利的必要性及重要性。

一、只要认真地看待法律,就必须认真地看待权利;只有认真地看待权利,才能认真地看待法律。

从人的主观愿望讲,只要是真心实意地建设法治国家,就无法回避认真看待权利的问题;从人的社会实践看,只有认真地看待权利,才能有效地促进法制建设。

法律与权利联系得如此紧密以至于有人(包括国内外著名学者)认为法就是权利,权利就是法。

权利与法律相混同的观念几乎是16世纪后的一个历史的观念。

在庞德看来,“法即权利、权利即法的观念完全是近代理性观念的产物”⑴。

“因此,这并非是一个科学精确无懈可击的表述,用它推导人类社会古往今来的一切法律甚至可能导致荒谬的结论”⑵。

然而,如果就我国法制建设的特定条件下提出这一问题,如果把这一提法的含义仅视为象征性的,表明权利是揭示法律现象独特性的深刻内容,表明权利对法具有特殊的意义,那么,它似乎也能成立。

权利何以是揭示法律现象独特性的深刻内容呢?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不久,法理学界曾就法学研究对象进行了一次广泛讨论,有学者就提出“法学应以‘权利义务’为自己特殊的研究对象”⑶。

其后不少学者进一步阐发了这一思想。

浅析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

浅析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

浅析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作者:潘振来源:《文化产业》2014年第03期摘要: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核心内容和要素。

重点阐述不同时期下,两者的主次问题,进而得出在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应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对统一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权利本位;义务本位;法治;中图分类号:DF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3-00047-01一、权利本位的概念所谓权利本位是指在立法中,以法律权利为出发点,法律上规定的义务来源于权利,义务的履行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权利本位应包括以下几层意思:1、权利主体的一般性,即任何主体都应无差别的享有权利,不因性别,民族、年龄等而存在差异;2、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应当是对等的,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履行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3、当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应做有权推定。

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存在着滞后性,由于具体情况的变化,法律不可能将所有的权利规定到法律中来,当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是应当作有权推定,即“法无规定即自由”。

二、义务本位的概念与权力本位对应的是义务本位,所谓义务本位即法律的制定以履行义务为目的,以义务承担为核心,强调的是一种服从。

以义务本位制定的法律呈现以下特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存在着不对等性。

占有统治阶级地位的统治者只享有权利,而几乎把一切义务强加于被统治者。

被统治者通过对统治者命令的服从,来维护统治者的统治。

三、权利本位的提出权利,起源于西方法学。

随着罗马法在意大利的复兴,古典的自然法得到认同,德国学者耶林在《权利斗争论》中,倡导权利本位说,并指出,权利的目的在平和,权利的手段在斗争。

19 世纪末期,由于受到历史法学派、社会主义连带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的指责和批评,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地位有所降低,权利本位的学说暂时处于低潮,义务本位有所抬头。

这和两次世界大战有一定的关系,他们主张集体主义,反对个人主义。

两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自然法理论又一次得到复兴,在西方国家中,权利又重新被重视,这些都体现了权利本位在西方国家中又一次被确立。

权利本位

权利本位

权利本位摘要权利本位作为一个历史发展的产物,它与社会的发展紧密相连。

法律以权利为本位或以义务重心归根到底是由时代的法律精神和法律的价值取向所决定的。

人类在认识和改造自然的同时,也在不断进行着人类自身的解放,民主、自由以及人权成为时代的主题。

权利是法律的起点,更是法律的轴心和重心,这使得人性的自由和权利被法律赋予现实的色彩。

法律的权利为本地位的确立,不仅仅是法律的进步,更是人———具体实在、有血有肉的人,由客体地位向主体地位的解放!关键字权利本位法律义务本位正文要讨论权利本位,就逃不脱与义务本位的辩说。

首先得了解权利本位的定义。

权利本位指在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

权利与义务是构成法的两大要素。

在权利与义务之间,作何种价值选择,是任何法律时代都存在的法的价值判断。

在评论坚持权利本位还是义务本位的问题上,很多学者持单一支持理论,这是不正确的。

从不同的侧面认识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其结论自然就有所不同。

在价值意义上,我们所应提倡的是权利先导。

因为权利与义务在作用上是平等的,在理论上似乎强调义务或者权利,都是一样的,都能达到二者实现的目的。

然而强调义务和强调权利的实际后果是不同的,因为每个人都有关心自我的本能。

权利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比义务更有吸引力。

因此从保障权利出发带动义务的履行,比从义务出发更加有效。

权利本位的意义远非仅限于此,它还有利于社会权利的扩大和良性发展。

权利实质上是一个人自由的体现,是一个人人格的体现。

侵犯权利的行为是对于自由和人格的侵犯行为。

对于权利的侵害不是一个利害得失的小事,而事关人格与尊严。

如能把权利放到这种高度上去认识,就不会不为权利而斗争。

于是在中国大地上就逐渐出现了“打假英雄”,“维权卫士”等公民维权意识提高的势头。

有了对于权利的深刻认识,所以才有人为权利而诉讼,而忘却了其余;所以才有人为了权利,历经千辛万苦也要打赢一个在财产上无足轻重的官司;所以也才有人为了所谓的权利,耗尽资财打赢了官司,却将赢得的财富捐献给福利机构或公益事业。

权利与权力之辩大学作文

权利与权力之辩大学作文

权利与权力之辩大学作文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即:“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

”要想实现这一目标,本人认为,必须在法治观念的层面以及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层面上,分别梳理清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使国家与社会成员都能明确其自身的法律地位,和行使“权力”与享有“权利”的法定情形及合理条件,真正使“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的角度与层面很多,如从概念的来源、不同法律部门中的体现、不同学派的不同理解、不同学科中的不同使用等等,本文不可能囊括。

在此仅从最粗浅的普法常识的角度,对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必要性、二者的基本内容和理论上梳理“权力”与“权利”所需要的条件几个方面做简要分析和思考。

以期引起共鸣或争鸣。

一、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必要性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深深地感叹:“人类的各种知识中,最有用而又最不完备的,就是关于‘人的知识’。

”①虽然此言发自近三百年前,但至今仍令人回味。

而“人的知识”中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就是人本身的权利(权力)问题。

因为人的各种利益关系在法律方面无不表现为权利(权力)问题,因此,在当今的各类社会问题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要理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

同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要解决的难题,也最终集中于此。

(一)在人与人的劳动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不梳理清楚,则无法保障各个劳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存在决定意识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权利(权力)概念的产生和发展,始终是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生、发展和更迭相适应的;纵观人类文明史“人本身的权利(权力)问题”始终是与劳动者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压迫者的反抗和斗争紧密相联系的。

当代中国权利本位思想之发展与意义检视

当代中国权利本位思想之发展与意义检视

[ , 当代 中国权利本位 思想不断获得发展和 完善。主
要表 现 为 : 强调个体 主导 的权 利本位 思 想发展 到倡 导社 会优 位 的权 利本 位 思 想 ; 从 由侧 重通过 本 体 和价 值 层 面阐释 权 利本位 思 想发 展 到注 重从 方法论 的 角度 解说 权利本 位 思想 ; 以研 究法理 学框 架下 的权利 本位 思想 发 展 到在 法理 学指 导 下的 多层 面 不 同部 门法 学科 的权 利 本位 思想研 究。权 利本 位 思 想 的兴起 不 仅 促进 了法 学 界 的思想 解放 , 合现代 法 治理论 的 内涵与 发展趋 势 , 符 也有助 于市场 经济体 制的 确立和公 民意识 的形成 。 [ 键词 ] 权 利 关 权 利本 位 权力 社会 优位
( ) 强调 个体 主 导的权利 本位 思想发 展 到倡 一 从
当前 , 随着改革开放 的深入和现代化建设步伐 的加快 , 我国社会开始趋 向于形成一个全方位 的发 展格局 。现代 民 主政 治 、 熟 的市 场 经 济 以及 和 谐 成
的社会 主义文 化 已经或 正在 逐渐 成 为社 会 发 展 的主
化正在逐渐成为当代 中国的主导文化模 式, 而这一 文化 模式 主要 倡 导 人 与 人 、 与 社 会 之 间 和 睦 有序 人
的关 系 , 权利 的角度 来看 , 实 际表 达 了一 种 人 与 从 它
绝对化。“ 长期以来 , 由于个人利益 的独立地位没有 得到 应有 的肯 定 , 而 , 因 在这 种 特 定 社 会 背 景 下 , 权
21 00年第 4 期 ( 总第 18 7 期)
广西 社会 科学
GUANG HE XIS HUIKE XUE
N0. 2 0 4. 01

权利本位名词解释

权利本位名词解释

权利本位名词解释
权利本位是一种历史出处深远的价值观,它强调每一个人都拥有无可替代的自身权利。

它呼吁政府应该以保护个人权利为第一目标去作出任何决策,并否认政府有权违反任何人的权利而不必承担责任。

权利本位公认的人人平等,不受社会地位影响,它坚持“无限
权利”的原则,不仅从法律角度保护权利,还巩固每个人的领
土的“权利”及应得的尊严。

因此,一切政府的行为或行政权力只能到达“限度”,不得侵犯任何人的个人权利和尊严,也不可以滥用权力来妨碍本质权利的获取。

今天,权利本位在我们当代政治生活中处处可见和感受到。

如在工业社会,社会各界都以法律和权利来进行社会秩序和生活,无论贵贱贫富,只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就应当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护。

此外,权利本位说明政府有责任保障公民的权利,要去制定公平的法律,执行公正的执法。

一旦有人的权利遭受侵犯,一旦有事态发生,政府也有义务去调查、调解,以把权力的威严保护起来,这也是权利本位的典型要求。

总之,权利本位是一种具有普遍价值的历史价值观。

它坚持个
人的尊严,保护人人的权利,要求政府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得践踏人们的权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一、权利本位理论初探 (1)(一)权力本位理论的提出及其背景 (1)(三)权利本位理论的基本内容 (2)二、权利本位及其理论争议 (5)(一)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 (5)(二)权利本位与权力本位 (7)(三)权利本位的要旨 (10)三、权利本位的时代意义 (11)(一)有利于更新人们的法观念 (12)(二)有利于重新认识法的本质 (12)(三)有利于健全法治 (13)参考文献 (13)论权利本位当前法学理论界存在着权利本位、权力本位、义务本位等本位思想,法学家对这些理论进行了一系列激烈的探讨,而权利本位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现代政治民主的重要特征,努力维护权利,切实保障权利,充分享有权利是文明社会的标志。

当代中国要发展民主政治,建设政治文明,实现民族伟大复兴,就必须坚持权利本位。

本文主要是针对权利本位进行简单的论述。

一、权利本位理论初探(一)利本位理论的提出及其背景19世纪开始,康有为,梁启超,严复等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大力倡导学习西方变法自强,之后孙中山不仅系统全面宣传资产阶级民主法制理论和权利理论,而且在其组织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把权利思想法律化。

五四运动开始的新文化运动把权利问题提到更加突出的位臵,受到西方资产阶级权利本位文化的启蒙,我国新文化运动的先驱们高举权利精神,响亮提出‚以权利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①。

中国的法学虽然开始逐渐接受近代法学观念,但是以罪与罚为核心的封建法律文化根深蒂固,特别是由于中国缺乏权力观念发展的社会条件,还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法学被扭曲为人治和政治斗争的工具和阶级斗争之学。

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逐渐得到改变,随着①乔从喜,杨一凡. 五四运动与中国法律文化. 法学研究,1989,(3):24.‚阶级斗争为纲‛被否定,‚凡事论‛的思维定式被打破,特别是由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提供了丰富的认知素材,法学界一些学者提出了‚法学应以‘权利义务’为自己的特殊现象‛。

②继之80年代后期,一些学者提出权利义务是法学的核心的观点,并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论述。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开始进入法治进程,法治逐渐健全,与此同时法学界也进行激烈的讨论,进而兴起一系列的理论思潮,其中最体现人文主义的是由张文显,郑成良等人提出来的权利本位理论。

(二)权利本位理论的基本内容权利本位指在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

权利本位思想生成的动因是适应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展要求的,但事实上权利本位思想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对国家重新确立的凸显政治意义的方针、路线的一种回应,或者说,权利本位思想主要是针对当代中国政治话语的发展而生成的法学理论。

要真正使法体现关心人、尊重人、为了人、服务人的宗旨,要坚持法中的这种人文主义,关键在于确立法的权利本位。

权利本位的含义主要体现在如下五个方面。

第一,权利本位是人的主体属性要求。

人是主体,权利是主体的内在要求,只有主体才会要求权利、才配享有权利、才能行使权利,任何一种权利都只能属于作为主体的人。

权利是人作为主体的标志和②余先予,夏吉先. 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性. 法学研究,1980,(5):38.确证,没有权利就没有主体,没有权利的主体不是真正的主体,权利本位弘扬着人的主体性。

第二,权利本位是人的自由本性要求。

人是生而自由的,自由的本质在于权利,自由的标志在于权利。

自由的保障在于权利的法定,自由的实现在于权利的行使。

没有权利就没有自由,权利赋予人以自由。

第三,权利本位是人的逐利本性的要求。

人是利益的动物,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权利是人们获取利益的正当方式和合法途径。

权利从根本上就是允许、鼓励和保护人们自由地选择自认为最合适的方式去追逐自己极大化的合法利益。

没有权利就没有利益,不享有权利的人,就是被剥夺利益的人,不能行使权利的人,就是不能逐利避害的人,权利本质上就是利益。

第四,权利本位表明这样一种人生态度,即对人的信任,认为人们能够认识自我、主宰自我、实现自我,人们会按自己的认识和判断去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生存和生活方式。

只有首先信任人才能真正尊重人或者说信任人本身就是尊重人。

如果对人总是抱怀疑态度,那是不可能真正尊重人的。

只有信任人才能真正赋予人以权利,怀疑人只会广泛地强加人以义务。

权利本位还是义务本位易言之就是权利先行还是义务先行,只有权利先行才符合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要求,也只有权利先行才能调动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应当承认,人在自由的心态下、在宽松的环境里,在权利的行使中永远比在强制的情绪下、在束缚的氛围里、在义务的履行中更有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只有以权利为本位,法才不致于成为束缚人的枷锁,而成为解放人的武器。

第五,权利本位表明为这样一种社会观,即权利高于权力,权利派生权力、权利决定权力;权力保障权利、权力服务权利,权力实现权利。

法的本质在于赋予保障权利而限定制约权力。

以权利为本位是人民本位而不是官僚本位、是群众路线而不是官僚作风、是人民史观而不是英雄史观,是尊重一切人而不是少数人。

以权力为本位是官本位、是权力崇拜、是官僚崇拜,就是只见高高在上的少数掌权者而不见默默无闻的广大劳动者。

权利包括个体权利、集体权利、社会权利、国家权利等,权利是有界限的。

一方面,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这种利益所采取的行为方式或幅度,是被限制在社会普遍利益之中的,是受社会的经济机构和文化发展水平制约的,亦即以统治阶级所代表的社会的承受能力为限的;另一方面,权利是以权利相对人的法定义务范围和实际履行能力为限度的。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权利本位法所考察的基点是与义务本位法所不同的,是站在‚应然‛的角度去理解法律,是一种价值分析,它提出的一些问题诸如‚法应当怎样‛、‚法的价值标准是什么‛等是法学理论不能回避的。

对这些问题的深究表现了法学以及法学家对立法的价值取向以及整个人类命运的关切。

这种理论主张,权利应当成为法的价值取向,立法者应从权利的角度出发来进行义务的设定与分配,义务是实现权利的必要手段而不是目的。

所以,以此为基础和取向,强调公民的平等、自由、民主、文明便是这种权利本位法所追求的目标,尽管这些平等、自由、民主等在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含义,但我们不能否认都是以这些价值作为取向。

二、权利本位理论及其理论争议(一)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核心,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何者是第一性,何者是第二性上。

1.义务本位是指,在生活、工作特别是管理或执行国家公共事务、处理人事关系的过程中,义务始终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是与生俱来的,是本位的,应处于优先履行、考虑的地位。

2.义务本位认为义务是人有生以来所自然产生的一种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天赋的义务。

主要理由是:首先,就整个人类来讲,人生来就自然伴随着很多责任或义务,如生存的责任和义务,学习的责任和义务,参加生产劳动的义务,人类自我繁衍的义务,赡养老人的义务,服兵役保卫祖国的义务,担任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管理国家的义务等等。

这些义务,大多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但也有的道义上的、历史上自然形成的习惯义务。

义务是和权利相对应的,人们在负有义务的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

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义务本位者认为义务是基本的、第一位的、本位的,而权利则是第二位的,是随着义务而产生的,是为履行义务服务的。

例如: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首先说明了‚义务‛是本位的;我国宪法规定的‚按劳分配‛原则,一个人如想获得劳动产品就必须‚劳动‛,该原则也确立了‚义务本位‛原则。

由此看来,义务始终是根本的、第一位的、本位的。

当然,人们在负有义务的同时也有一定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则是第二位的,是随着义务而产生的,是为履行义务服务的,是一个人履行义务的手段或工具,这是义务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不可逆转的。

3.权利本位理论在权利与义务何者应是第一性上存在争议,权利本位理论认为权利应是最基本的,第一性的。

权利本位理论认为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应该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

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因素。

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及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所作出选择以实现其利益的一种能动手段,而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权利相对人应当适应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而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即主体的权利通常是通过权利相对人履行义务而实现的。

在以权利作为本位的法的社会里,法律最重要的是强调人的自由、平等、民主和文明,尽管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里,这种自由、平等、民主和文明的享有主体存在差异,但是,都是以这些价值作为导向。

因此,我们认为权利本位理论强调了两个互相联系的问题:其一,根据现代的价值准则,在权利和义务关系中,合乎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应当以权利而不是以义务作为其本位;其二,现代法制应当以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为宗旨去设定和分配义务,或者可以说,权利本位理论讨论的范围在于立法导向,立足于价值分析,所强调的是‚法应当怎样‛、所回答的是‚应当是什么‛,而不仅仅限于回答‚是什么‛的问题。

比如,在关于‚不得杀人‛的法律规定中,‚不得杀人‛这一义务,是渊源于人们有生存的权利,即‚生存权利‛,而不是因为有‚不得杀人‛的义务,我们才有理由活下去。

所以,就要禁止杀人,而不得随意剥夺人的生命权利;而不是相反的表述,即首先有法律的‚禁止杀人‛的义务规范,才使人的‚生存权利‛不受侵犯。

4.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理论的争议主要是围绕着权利和义务这对法律核心范畴进行的,义务本位强调人应当去履行义务,把义务作为主要的方面,权利作为次要的方面。

而权利本位强调义务是手段而权利是目的,通过履行义务来实现权利。

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是利益的动物,权利本位理论更加能体现人文主义。

(二)权利本位与权力本位权利本位与权力本位主义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何者为第一性上,何者为第二性上。

1.权力本位即一种从国家的角度和立场出发,简单地把法律视为国家控制和管理社会的工具的思想观念。

2. 社会主义制度中,公民已经成为国家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而与权利本位相对的是权力本位。

权力本位是公权力,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政治权力,其具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政治权力同国家职位紧密联系。

由于国家职位只能为少数人所占有,因而政治权力这种本属于全社会的意志,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就变成了部分人手中的特权。

利用这种已经特殊化了的政治权力,少数人即可以叱咤风云地推动社会进步,也可能随心所欲地给社会带来灾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