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本位
民法本位论企业破产与债权人权益

民法本位论企业破产与债权人权益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因负债过重而无力清偿债务,资不抵债,经过法定程序解散的一种状态。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受到特殊保护,并且是民法本位下企业破产的核心关注点。
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企业破产对债权人权益的影响。
一、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原则在企业破产的过程中,维护债权人的权益是政策的出发点和核心目标。
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体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念。
根据民法的本位原则,债权人的债权享有优先权,可以优先获得企业资产清算后的偿付。
这一原则体现了债权人的优先权地位,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民法下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首先,根据实体法原则,债权人享有债务人的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这意味着,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可以首先获得企业资产的偿付。
其次,债权人还可以在破产程序中行使各种权利,例如提出债权申报、参与债务重组等。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破产清算程序,确保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参与和监督,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三、破产与债权人权益的平衡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政策旨在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但也需要注意破产与债权人权益之间的平衡。
虽然债权人的权益享有保护优先地位,但也不能忽视其他利益主体的权益,例如职工、消费者等。
因此,在破产程序中,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并通过重整、破产清算等手段平衡各方权益。
四、完善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尽管民法已经对债权人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应加强破产审判的专业化,提高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效果。
其次,在破产程序中,应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债权人获得充分的信息,参与破产程序,保障权益。
此外,还应进一步规范债权的转让和债务重组等相关程序,提高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效果。
综上所述,民法本位论企业破产与债权人权益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在民法的指导下,政策和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措施,旨在保护债权人权益,实现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民法本位

论市民社会与民法的本位摘要:民法的本位在我国有多种说法,但多有偏颇。
应将其归纳为两个有机联系的的方面:民法的基础是什么,民法调整的方法论重点是什么。
其中民法的基础是市民社会,这也是民法本位的核心部分,而对中国社会形态中的市民社会的辨别与建构对我国民法现代化有决定性作用。
关键字:民法,民法的本位,市民社会什么是民法的本位,是诸如中国这样民法的继受国家所特别关注的问题。
因为在传统民法法系的国家,民法现象的形而上学关切多是站在其历史长河的下游,回溯出这条河流的流程特点,这条河流区别于其他河流的不同之处,而在我们这里“本位”更多的被赋予了继往开来,建构中国民法典与“民法社会”的纲领、指导、基本观念、目的、任务的作用。
胡长清先生认为民法的本位是法律的中心观念或立足点;梁慧星先生认为是民法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或任务;高富平认为民法的本位是民法的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1〕张俊浩虽未言何为民法的本位,却将其“权利本位”置于“民法的性格”一题之下。
〔2〕在民法法典化时代这便颇象早年李大钊在与胡适就“问题与主义”之争时言道:没有一个根本的解决,哪来一个个问题的解决。
一、中国民法本位观回顾(一)“民法本位”的语词溯源据童之伟先生考证,“法律本位”概念最早在1904年为梁启超首创。
〔3〕而在民法研究中提出法律“本位”一说的则首推是民国时期民法学者胡长清,其在1933年完成的《中国民法总论》一书中提出:法律的本位是指法律的中心观念或法律的立足点,而照其发展,法律分为三个阶段:其一,义务本位,初民时代,个体弱小,牺牲小我,服从整体,以义务维系人人共生之纽带,身份决定个体在社会中的地位;其二,权利本位,物质稀缺性相对缓解,个人主义成为启蒙思想的核心,权利成为个人自由幸福与人生价值的工具,而法律又成为保护权利的工具、是客观的工具,法学是权利之学;其三,社会本位,针对权利本位为极端个人主义利用之流弊,将过分唱高调的“权利”调低至适当的“工具化”的地位上,认为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权利的保护,而是社会成员生活的普遍安乐,故法律的中心观念调至社会整体利益。
从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

从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一、民法本位研究的现实意义对于民法本位的研究,资料显示,在中国较早的研究可以追溯到旧中国民法学者胡长清。
他认为:“法律的本位即指法律的中心观念或法律的立足点。
按其发展,可分为三个时期:义务本位时期、权利本位时期、社会本位时期。
”当代中国民商法学家梁慧星指出:“民法的本位即民法的基本观念,也即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
”认为民法上所谓本位问题,指民法以何者为中心。
所谓民法的本位,可以简单的定义为: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指民法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在理论上可以表述为,民法本位即民法的根本指归,或民法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民法本位问题是民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它关乎到民法的目的、范围、手段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是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的民法学人都必须要首先思考和回答的一个问题,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代表了不同的的民法本位观。
我国当前的私法意识和权利体系尚处于初创时期,民法本位问题的厘清在当前不仅可以促进私权利的保护,对于当今热烈酝酿中的民法典草案的修订和完善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有利于去找寻永恒的最高价值向标,促进整部民法典完美融合。
二、民法本位问题的研究现状对于民法应坚持何种本位,学者持不同观点。
李开国教授认为:“在处理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李锡鹤认为“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是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过程。
孙鹏则认为,“中国民法典只能坚持社会本位”。
与此相反,刘凯湘认为:“社会本位之说,其实是不能成立。
法律要么是权利本位,要么是义务本位。
权利本位是何等重要,如果辅之以所谓的社会本位,一则易使人们产生对权利本位的误解与怀疑,为权利本位的确立制造障碍,二则极易为统治者推行义务本位,限制和剥夺私法主体的权利提供堂而皇之的借口。
所以,中国民法理应旗帜鲜明的以权利本位作为自己的理念和原则。
”此外,还有学者主张,中国兼采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
如胡长清认为,民法应该将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以权利本位为主、以社会本位为辅。
民法的本位

民法的本位
民法的本位即指民法的基本观念,也即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
一、义务本位
义务本位,是指以义务为法律的中心观念,义务本位的立法都是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且民刑责任不分。
目的在对不同身份的人规定不同的义务,以维护身份秩序。
二、权利本位
权利为法律的中心观念,法律的最高使命为个人权利的保护。
三、社会本位
个人参与法律生活,应当形成法律上的协同关系,而不是权利对抗关系。
个人在行使权利之际,应当意识到同时负有增进社会福祉、巩固国家安全和维持公共秩序的任务。
论中国民法的本位

第28卷㊀第7期长㊀春㊀大㊀学㊀学㊀报Vol.28㊀No.7㊀2018年7月JOURNALOFCHANGCHUNUNIVERSITYJul.2018㊀收稿日期:2018-03-15基金项目:教育部大学生创业创新项目(201610202003)作者简介:李卓伦(1993-)ꎬ男ꎬ广西玉林人ꎬ博士研究生ꎬ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ꎮ论中国民法的本位李卓伦(兰州大学法学院ꎬ兰州730000)摘㊀要: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观点或基本立足点ꎮ中国学者但凡撰著 民法总则 ㊁ 民法原理 之类著作者ꎬ几乎都对民法本位加以论述ꎬ或简或详ꎬ因人而异ꎮ民法是权利之法ꎬ虽然学者们坚持不同的民法本位观ꎬ但这些本位观都未否定民法的权利法属性ꎬ且诸如个人本位㊁社会本位的概念都在权利本位思想涵摄范围之内ꎮ无论«民法通则»还是«民法总则»无不闪耀着权利的光芒ꎮ坚持民法的权利本位ꎬ对构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典意义重大ꎮ关键词:中国民法ꎻ民法本位ꎻ权利本位ꎻ民法典中图分类号:D913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9-3907(2018)07-0088-051中国民法本位观概述及其要义阐释1.1㊀中国民法本位观概述民法本位是民法典的精神内核ꎬ随着民法典的诞生㊁发展㊁成熟ꎬ 本位 问题受到学者们关注ꎮ1804年ꎬ«法国民法典»挣脱了神学主义的自然法思想束缚ꎬ从自然中把人 挖掘 出来ꎬ赋予了人之为人的价值和尊严ꎬ 自由㊁平等㊁博爱 的思想贯彻整部法典ꎬ以个人本位为其立法指导思想ꎮ«德国民法典»被认为是现代民法典的蓝本ꎬ将«法国民法典» 人法 的内容拆散并充分融入到法典各编章ꎬ强化了人的法律主体地位ꎮ但其确立的法人制度又迫使人让渡一定的主体空间给社会共同体ꎬ有学者认为ꎬ其立法指导思想嬗变为以个人本位为主ꎬ以社会本位为辅[1]ꎮ上述两国民法典体现的本位观对中国民法本位观的流变产生深远影响ꎬ甚至可以说是中国民法本位观的理论根源ꎮ中国学者历来重视民法本位思想在民法学说体系中的基石作用ꎬ但凡撰著 民法总则 民法原理 之类的著作者ꎬ几乎都对民法本位加以论述ꎬ或长或短㊁或简或详ꎬ因人而异ꎮ较早论述民法本位的是民国时期法学家胡长清先生ꎬ他是典型的社会本位论者ꎮ他认为ꎬ现代民法 最终目的不是权利的保护ꎬ而是社会成员的普遍安乐 [2]ꎮ江平教授坚持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ꎬ并主张权利的同等保护 [3]的权利本位观ꎮ梁慧星教授提出了他对民法 多本位 观的思考: 当代中国经历漫长的义务至上㊁国家本位的时代ꎬ则重塑人格尊重㊁个人独立的权利本位ꎬ与保障社会稳定㊁公共安全的社会本位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应并重 [4]ꎮ 多本位 观似乎扎根中国社会本土ꎬ符合法治建设需求ꎬ但该观点引发了学界对 本位 概念的讨论ꎮ更多的学者对本位概念的 唯一性 达成共识ꎬ认为民法本位只能有一个ꎬ否则又会引发究以何者为主的讨论[5]ꎮ目前ꎬ权利本位已成为主流观点ꎮ笔者赞成我国民法应以权利为本位ꎬ但难以认同将 权利本位 与 个人本位 ㊁ 社会本位 ㊁ 国家本位 决然对立㊁分裂成多个不同的 一本位 观ꎬ或说将其中数个观点糅合形成的 多本位 观ꎮ1.2㊀民法本位的要义阐释如上所述ꎬ各类民法本位学说的命名都会把民法 替换成 权利 个人 社会 等词汇ꎬ 本位 的内涵得以借助这些关键词表现出来ꎮ欧阳谿先生较早对 法律本位 概念下定义: 当研究权利义务之先ꎬ对于法律立足点之重心观念ꎬ不可不特别论及ꎬ即所谓法律之本位是也ꎮ 即民法本位为 民事法律立足点 ꎮ胡长清先生认为ꎬ 法律的本位是指法的中心观念或法律的立足点 ꎻ梁慧星教授认为ꎬ 民法的基本观念ꎬ亦即民法的基本目的ꎬ或基本作用ꎬ或基本任务ꎬ学者称之为民法的本位 ꎻ童伟之教授认为ꎬ法的本位是指 法的中心㊁重心 ꎮ可见ꎬ学者对何为ꎬ 民法本位 虽未有完全一致的表述ꎬ但在语义上都触及 根基 的含义ꎮ笔者认同胡长清先生的定义ꎬ即民法的本位是民事法律的中心观念或基本立足点ꎮ民法学说体系构建与民法规范制度创设都应围绕着民法本位这一基石ꎮ只有把制度和理论植根于民法本位的土壤ꎬ才能培育出民法体系统一的法精神ꎬ才能统筹民法规范的核心价值ꎬ从而构筑宏伟壮丽又精致微妙的 民法大厦 ꎮ因此ꎬ从更抽象的意义上来说ꎬ民法本位亦可比作民法的 灵魂 ꎮ作为上层建筑之一的民法必须扎根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ꎬ反过来又作用于㊁服务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ꎮ生长在中国社会经济基础上的民法规范能够维护市场经济有序运行㊁指导人们的日常生活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ꎬ但对于民法学界而言ꎬ更需要一个 本位 的认识结构来突出自身特征ꎬ以回答何为民法㊁需要怎样的民法这样的基本问题ꎬ这样一个 本位 的认识结构同时也能极大增强民法的社会历史适应性ꎮ因此ꎬ从更有利于理论研究的具体的视角而言ꎬ民法的本位应该紧紧围绕两个最为核心又紧密关联的方面:一是民法的基础是什么ꎻ二是民法方法论的侧重在哪里ꎮ由此ꎬ从宏观抽象和微观具体两个角度定义民法本位的范畴ꎬ既能把握民法本位的精神内核又能准确地锁定民法本位的概念外围ꎬ以减少反复无效的文字论证ꎬ为以后学者们研究民法本位问题奠定概念基础ꎮ2㊀民法的 诸本位 概念辨析2.1㊀义务本位与权利本位义务本位 与 权利本位 概念的提出引起学者们对民法本位理论的研究兴趣ꎮ义务本位是指以义务为法律的中心观念或基本立足点ꎮ 义务本位的立法皆系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 ꎬ 目的在于对不同身份的人规定不同的义务ꎬ以维护身份秩序ꎮ 义务本位是罗马法至中世纪时期法律的中心观念或立足点ꎬ法律规范设定权利义务的立足点是各种不同类型的特别身份ꎬ个人依附于一定的身份而成为相对应的义务主体是其中心观念ꎮ权利本位则是在中世纪后一段漫长时期的民法的本位:人从身份依附中逐渐解放ꎬ启蒙思想家重视并宣扬个人主义ꎬ人们把权利作为追求自由与幸福的工具ꎬ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的法律必须对市民观念的变革有所回响ꎬ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就是权利本位民法的先驱ꎮ权利本位是指民法的中心观念是赋予法律主体权利ꎬ法律主体因享有权利而负担义务ꎮ对于个人权利的承认和保护成为民法的立足点: 在私法范畴内ꎬ政府的唯一作用就是承认私权并保证私权的实现ꎮ 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流变ꎬ正如梅因所说的人类社会实现了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进步ꎮ此后ꎬ义务本位观在法治国家日渐式微ꎬ法律的中心观念是以保障主体的权利实现为出发点和落脚点ꎬ权利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分配ꎮ民法也成为了保障私主体权利的最重要㊁最典型的法律ꎬ因而被称为 权利之法 ꎮ2.2㊀个人本位㊁社会本位与国家本位个人本位以保障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ꎬ法律最低限度的干预的个人主义思想为民法的中心观念ꎬ强调法律管制应最大化让步于个人自由的实现ꎬ以个人 为立法的立足点ꎮ1804年«法国民法典»确立的近代民法三项基本原则即契约自由原则㊁所有权绝对原则㊁自己责任原则被认为是个人本位立法的典范ꎮ社会本位观的产生则源于个人本位思想昌兴带来的劳资对立㊁贫富差距等社会问题ꎬ法的本位从关注 抽象的人 转为 具体的人 ꎮ社会本位以私人权利的实现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总体价值为中心观点ꎬ以对极端个人主义局部纠偏作为基本立足点ꎮ社会本位立法主要体现现代民法的三大原则:有限的契约自由原则㊁限制所有权绝对原则㊁无过错责任原则ꎮ国家本位则以个人权利实现必须服从于国家政治计划㊁发展战略为中心观念ꎬ其基本立足点是以国家(或说统治阶层)的需求来衡量㊁限制私主体的权利ꎬ是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授予私权ꎮ通过上述概念的辨析可以发现ꎬ个人本位㊁社会本位㊁国家本位的重要区别在于承受权益的主体为何ꎬ或者说法律主要赋予何者权利㊁保护何者的自由ꎮ无论由谁主要承载法权ꎬ以上三种本位的中心观念都是权利ꎬ其立足点在于侧重对某一单一主体权利的保护ꎮ可以说ꎬ个人本位㊁社会本位㊁国家本位都源于权利本位ꎬ是权利本位的下位概念ꎮ至此ꎬ笔者认为ꎬ权利本位是相对于义务本位而言的本位观ꎬ只有在权利义务何者为法律中心观念的范畴内它们才有对立的意义ꎮ而个人本位㊁社会本位㊁国家本位衍生于权利本位ꎬ权利本位98第7期李卓伦:论中国民法的本位是其三者之本体ꎬ不应该把三者与权利本位相独立㊁单独形成不同的 一本位 观ꎬ也只有在权利本位统御范畴内才能对立地看待三者ꎮ2.3㊀权利本位与个人本位㊁社会本位及国家本位间的涵摄关系㊀㊀所谓涵摄关系指的是将外延较狭窄的概念划归于外延较宽泛的概念的统御之下ꎮ传统的哲学常用 涵摄 来描述概念与对象间的关系ꎬ只要两者本质相同ꎬ则对象可以涵摄于概念之下ꎮ纵观民法发展的历史ꎬ从古罗马法诞生了个人本位的萌芽到拿破仑法典极力倡导个人本位ꎬ再到现代民法因对个人本位观的局部纠偏而形成的社会本位ꎬ也不论不同历史时期㊁不同所有制的社会的民法所保障的权利在性质上存在何种区别ꎬ各个社会的民法都坚持了一个最基本的个性 以权利为核心ꎮ对于极端个人本位引发的一系列负面效应的立法纠正ꎬ并没有否定民法的权利本位ꎬ立法者所做的只是对权利的自由行使加以限制或增加了较多的社会注意义务而已ꎮ 自由是人所固有的随意表现自己一切能力的权利ꎬ它以正义为准则ꎬ以他人的权利为限制ꎻ以自然为原则ꎬ以法律为保障 ꎮ权利的边界伴随着权利的产生而产生ꎬ立法者所为的立法并非某种发明创造ꎬ只是把自然中存在的法律准则用文字表述出来罢了ꎮ由此ꎬ权利本位是个人本位㊁社会本位㊁国家本位之本体ꎬ权利本位是概念ꎬ个人本位㊁社会本位㊁国家本位是现象ꎬ它们之间是一种涵摄关系ꎮ诸如将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或个人本位等相对立而谈论ꎬ又或把它们当成民法发展的不同时期为回应不同经济基础所形成的不同阶段的民法本位的观点ꎬ都有失偏颇ꎮ个人本位㊁社会本位㊁国家本位只不过是不同历史时期㊁不同时代背景下ꎬ立法者出于回应社会经济基础的客观需要ꎬ在三个不同的主体间按一定比例配置权利ꎮ法治国家的民法本位只能是权利本位范畴内的个人本位ꎬ如一味地强调民法的社会本位㊁国家本位ꎬ导致民法本位异化ꎬ丧失了私法精神的 民法 ꎬ就不能称之为调整市民社会关系之基本法ꎬ民法体系也会被其他部门法肢解㊁杂糅ꎬ当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制衡的支点不复存在ꎬ私权便岌岌可危ꎮ3㊀中国民法本位观探究3.1㊀以«民法通则»为视角新中国成立以来ꎬ民事立法的发展有过挫折㊁停滞ꎮ«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是几代民法人用心血浇灌的成果ꎮ鉴于«民法通则»的体例极大地受到前苏联民法典的影响ꎬ并且有着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ꎬ有学者认为 其本位是个人本位㊁社会本位和国家本位的结合 ꎮ首先ꎬ从概念表述上ꎬ该观点经不起逻辑推演ꎮ民法的 本位 是民事法律规范的中心观点ꎬ是最本质的内容ꎬ任何事物都只能有一个 本位 ꎬ 本位 对于一事物而言就如主要矛盾ꎮ辩证法的基本观点之一就是事物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ꎬ能有多个内部矛盾ꎬ但在这些内部矛盾中ꎬ主要矛盾只能有一个ꎬ所以ꎬ 诸本位 相结合的观点不符合客观实际ꎮ其次ꎬ从«民法通则»的主要内容来说:①«民法通则»第一条直接明了地解释了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㊁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ꎻ正确调整民事关系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ꎮ将对民事主体私权利的保护置于首要位置ꎬ可以看出立法者意欲从规范的文义中表现对私权的重视ꎬ这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十分难得ꎮ②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的本位的价值的外化ꎬ也是民法价值的承载者ꎮ«民法通则»规定的 自愿㊁平等㊁公平㊁等价有偿㊁诚实信用 等基本原则ꎬ无不体现对民事主体独立平等地位的尊重㊁对所有权的保护及对意思自治的充分保障ꎬ而这些都是近现代民法权利本位的精髓ꎮ③具体法律制度必须在法律本位的基石范畴内构建ꎬ由此才能形成统一的规则秩序和高度一致的价值导向ꎮ«民法通则»虽然杂糅了许多本应该属于分则的内容ꎬ但其核心仍是 权利 :①基于 权利 这一立足点ꎬ从抽象到具体ꎬ逐一填充民法规范的体系ꎬ并基于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的立法目的ꎬ设置体现近现代民法权利本位精髓的民法原则ꎻ②构建以自然人㊁法人为中心的民事主体制度ꎬ以确立民事权益的承载者ꎬ进而规定权利主体如何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设立㊁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ꎻ③为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的延伸及弥补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的不足而规定代理制度ꎬ保证民事主体充分有效地享有民事权利ꎻ④为民事权利的实现㊁民事义务的履行规定了民事责任体系ꎬ明确权责㊁及时救济ꎮ最后ꎬ无论当时政治环境㊁经济制度㊁社会条件如何ꎬ民法作为规范公权㊁保障私权的 民事权利宣言书 的地位是学界的共识ꎮ因此ꎬ«民法通则»以权利为本位ꎬ如果非要加上对它的政治色彩㊁时代09长㊀春㊀大㊀学㊀学㊀报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第28卷特色的描述ꎬ那么ꎬ可以说ꎬ«民法通则»以权利为本位ꎬ体现了个人利益㊁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协调并存的特色ꎮ3.2㊀以«民法总则»为视角2017年10月1日起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生效实施ꎬ中国向制定民法典的漫长道路迈出了坚实的一步ꎮ«民法总则»备受赞誉ꎬ即使存在瑕疵ꎬ也在可容忍范围之内ꎮ«民法总则»充分体现了其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特点ꎬ以权利为核心建筑法制体系ꎮ鉴于«民法总则»条文繁多ꎬ内容详实ꎬ囿于篇幅ꎬ本文无法对各条文展开论述ꎬ仅从宏观体系入手ꎬ分析«民法总则»的权利本位: (1)民法的积极责任是以概括的方式赋予各个民事主体独立平等的人格地位ꎬ赋予民事主体对财产的支配权ꎬ赋予民事主体在民事行为中的意思自治ꎮ首先ꎬ«民法总则»的亮点之一ꎬ就是民事权利主体范围扩大ꎬ从第二章到第四章分别用专章的形式规定了自然人㊁法人㊁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主体地位ꎬ涵盖了从第13条到108条共96个条文ꎬ在«民法总则»共206条中占46%ꎮ用近一半篇幅的内容确定三类主体的民事主体资格ꎬ使民事权益的承载者范围与«民法通则»相比明显扩大ꎬ充分体现 以人民为中心 的立法指导思想ꎬ是民法对社会发展㊁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力回应ꎮ其次ꎬ«民法总则»设置 民事权利 专章ꎬ集中地确认和宣示各类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ꎮ对民事主体所有权保护的范围从传统的有体物权㊁知识产权ꎬ扩展到对民事主体数据㊁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ꎬ并将个人信息权纳入民法保护范围ꎬ顺应信息时代发展趋势ꎬ对民事权利施与全方位保护ꎬ充分彰显民法对私权保障的功能ꎮ最后ꎬ«民法总则»在 民事法律行为 一章ꎬ专列 意思表示 一节ꎬ从意思表示的生效㊁撤回㊁解释方面作详细规定ꎬ在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节规定了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㊁重大误解㊁欺诈㊁第三人欺诈㊁胁迫㊁显失公平等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而引起的不同效力ꎬ用法律条文明确界定意思表示的内涵ꎬ同时ꎬ明确界定非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后果ꎬ充分保障权利主体的意思自治ꎮ(2)«民法总则»第108条通过 特别链接条款 的立法技术ꎬ将对未成年人㊁老年人㊁残疾人㊁妇女㊁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特别保护的法律纳入民法典体系ꎬ使对于这些弱势群体进行特别保护的立法进入民法法域ꎬ适用民法的原则㊁贯彻民法的价值ꎬ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应有之义ꎮ对上述弱势群体的保护ꎬ最重要的无疑就是强化对其民事权利的保护ꎬ表明«民法总则»把视域范围从关注形式公平语境下的 抽象人 扩大到了实质公平意义上的 具体人 ꎮ但是ꎬ这种所谓的 民法社会化 的表现并不是民法本位的迁移ꎬ也绝不是民法从一本位 观演变成为 多本位 观ꎮ正如上文所述ꎬ这种对个人主义的局部调整并未否定民法的权利本位ꎬ只能说«民法总则»更为关注具体的人的权利保障ꎬ通过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ꎬ致力于实现社会实质公平ꎬ实现 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中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ꎬ立足于权利本位的中心观点ꎬ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相对均衡ꎮ4㊀坚持以权利本位为基石建构新时代中国民法典㊀㊀«民法总则»颁布实施ꎬ是中国民法典编纂重大任务完成的第一步ꎮ«民法总则»所体现的权利本位观必然会渗透到民法典各章各编ꎬ不仅统领民事基本法ꎬ还将统御民事特别法ꎮ随着未来民法典的颁布ꎬ中国也即将开启市民社会权利时代的新篇章ꎮ坚持权利本位的民法本位观ꎬ是新时代中国民事立法的必然选择ꎮ(1)坚持民法的权利本位ꎬ能够唤醒人们对市民社会价值的尊重ꎮ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概念ꎬ经历了漫长的义务至上ꎬ过分强调国家利益的中国ꎬ对市民社会价值不够重视ꎮ而保持民法 私权利基本法 性质的根本方法就是使民法规范与市民社会的精神内核相统一ꎬ只有客观反映市民社会运行规律的法律ꎬ才能担负起保障人民群众人身权利㊁财产权利的重任ꎬ才能成为市民社会有效制衡政治国家的主要支点ꎬ保障社会的生产生活秩序ꎮ(2)坚持民法的权利本位ꎬ有助于实现中国民法现代化ꎮ民法是 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ꎬ其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ꎮ在市民权利意识不断强化的今天ꎬ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ꎬ赋予民事主体更广泛的民事权利ꎬ全面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合法权利ꎬ不仅是现代社会发展对民事立法的最基本要求ꎬ更是民事立法亘古不变的潮流趋向ꎮ19第7期李卓伦:论中国民法的本位(3)坚持民法的权利本位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必要保证ꎮ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ꎬ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ꎬ从静态上看ꎬ是财产归属关系ꎬ从动态看ꎬ则是财产流转关系ꎮ民法通过制定完善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规则ꎬ引领经济社会有序发展ꎻ通过确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ꎬ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㊁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ꎬ是民事主体能平等参与民事活动的前提ꎻ所有权制度的确立ꎬ使 物有所归 ꎬ明晰权利主体ꎬ定纷止争ꎬ是商品交易有序进行的前提ꎬ也是对民事主体间对于物的权利的保护ꎬ激发民事主体积极追寻美好生活ꎻ债权制度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核心ꎬ充分体现民事主体在民商事务活动中的自主自愿ꎬ保障意思自治才能实现民事主体的权利需求ꎮ(4)坚持民法的权利本位ꎬ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客观前提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高度凝练ꎬ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的基本遵循ꎮ人民群众感受不到公平正义㊁无法获得人格尊严ꎬ会导致个体脱离社会ꎬ也为社会矛盾的产生形成量的积累ꎮ只有坚持民法的权利本位ꎬ尊重人的主体地位ꎬ让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事法律权利ꎬ唤醒市民的主体意识与权利意识ꎬ才能使自由㊁平等㊁公正㊁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ꎬ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客观前提ꎮ(5)坚持民法的权利本位ꎬ才能实现个人利益㊁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均衡ꎬ增强中国民法典的历史适应性ꎮ民法的本质是权利之法ꎬ无论社会历史㊁政治环境㊁经济基础如何演变ꎬ各类民事规范都坚持了以权利为核心的共性ꎬ所不同的是民法对个人㊁社会㊁国家三者利益的配置比例ꎮ只有在权利本位的统御下ꎬ民法规范才能实现个人利益㊁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均衡ꎬ保障个人自由而全面地发展ꎬ确保社会共同利益的实现ꎬ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ꎮ参考文献:[1]㊀章礼强.论民法本位与民法典编制[J].甘肃社会科学ꎬ2004(2):159-163.[2]㊀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ꎬ1997:43.[3]㊀江平ꎬ张楚.民法的本质特征是私法[J].中国法学ꎬ1998(6):4.[4]㊀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20世纪民法回顾[M]//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7卷.北京:法律出版社ꎬ1997:233.[5]㊀章礼强.民法本位论[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ꎬ2004.责任编辑:沈宏梅OnStandardofChineseCivilLawLIZhuolun(SchoolofLawꎬLanzhouUniversityꎬLanzhou730000ꎬChina)Abstract:Civillawstandardisthecorestandpointorbasicfootholdofthecivillaw.Chinesescholarswhowroteworksabout CivilLaw haveeithersimpleordetaileddiscussiononcivillawstandard.Civillawisthelawofciti ̄zenrights.Althoughscholarsareinsistedondifferentviewsofcivillawstandardꎬtheystillagreewiththatthena ̄tureofcivillawisrightsꎬandtheconceptsofindividualstandardandsocialstandardareallwithinthescopeofrightstandardconnotations.NomatterGeneralPrinciplesofCivilLaworGeneralProvisionsofCivilLawtwinkleswiththelightofrights.AdheringtorightstandardisofgreatsignificanceforbuildingasocialistcivilcodewithChi ̄nesecharacteristicsinthenewera.Keywords:Chinesecivillawꎻcivillawstandardꎻrightstandardꎻcivillawcode29长㊀春㊀大㊀学㊀学㊀报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第28卷。
民法本位的私主体权利本位问题浅论

Legaf Sys t em A nd s o c l et y 圈蟹墨墨蕊型兰型!:!f叁箜!圭垒全民法本位的币厶主体市又币U本位问题浅论张斯琦摘要民法本位是社会发展过程中需要积极研究的内容,这关系着国家执法的合理性。
民法本位以民法的立法基点和法律性质作为重点研究对象,将民事法律规范的作用与职能积极展现出来。
全面确立并认识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叉市场经济下的法治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叉。
基于此,为了选一步对民法本位深入了解,本文对民法本位的私主体权利本位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社会发展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96-0l民法本位主要是强调在分析民法过程中融合“本位”方面的要求,并对其进行划分判断。
无论是法理学、法哲学角度,还是从世界观、方法论等方面分析,都能将民法本位确定成民法的中心思想和评判标准,这是体现民法的自身价值的重要依据。
对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进行深入研究分析能够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真实依据,为构建和谐法制社会创造了有利条件,为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有利的条件。
这对于我国社会法制观念、律法制定有着很大的帮助。
一、民法本位概况民法本位在语义上都蕴含了“中心”和“标准”的意思。
民法本位,即指将“本位”放在民法的概念中加以分析界定。
按其发展,可分为三个时期:义务本位时期、权利本位时期、社会本位时期”。
但也有认为从权利本位有可能又转回义务本位或权利、权力双重本位的。
尽管看法不一,但毕竟都认为法的本位是可变的。
从现实性上看,认为民法应以权利为本位或应以社会为本位的学者居多。
具体表现出的倾向是,从一般性上肯定法以权利为本位,就现实性而言,则大都说社会本位正在或应该取代权利本位。
社会本位实为权力本位,国家主义色彩较浓。
二、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的争论随着各种理论的不断出现,很多民法典、民事法律在采取社会本位还是权利本位这一方面出现了很多的研究,学者们主要总结了3种形式:(】)主张权利本位的观念,这主要是由于中国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民法文化的深入开展,促进了民法权利本位的更新,是社会发展必须具备的条件。
民法本位论之公平原则的适用范围

民法本位论之公平原则的适用范围本文旨在探讨民法本位论中公平原则的适用范围。
在介绍公平原则之前,我们需要了解民法本位论的概念。
民法本位论是一种应用于法律领域的理论,强调法律应当以保护民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法律应当从公共利益和公众需要的角度来制定和适用。
在这个理论框架下,公平原则具有重要的适用性,并且适用的范围也是广泛的。
一、公平原则在契约法中的适用范围在契约法中,公平原则被广泛应用于保障契约当事人的公正和公平利益。
当契约存在不平等的条款、滥用优势地位或违反公共利益原则时,公平原则可以被援引来对不公平的契约条款进行限制或无效化,以保护弱势当事人的权益。
二、公平原则在劳动法中的适用范围在劳动法中,公平原则同样具有重要的适用范围。
它涉及到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的建立、维护和解决纠纷等方面。
公平原则要求雇主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劳动关系中相互尊重、公平对待,避免出现对劳动者不公平的情况。
三、公平原则在消费者保护法中的适用范围在消费者保护法中,公平原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石。
公平原则要求企业在商品质量、商品信息披露、售后服务等方面对消费者进行公平对待。
当企业在商品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方面违反公平原则时,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
四、公平原则在婚姻法中的适用范围在婚姻法中,公平原则是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平等和谐的基础。
公平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在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方面实现公平。
公平原则还可以被应用于解决婚姻关系中的家庭暴力、虐待等问题,以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
总结起来,公平原则在法律领域的适用范围是广泛的,它涉及到契约法、劳动法、消费者保护法、婚姻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公平原则的适用旨在维护弱势当事人的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使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更加公正合理。
通过对公平原则的认识和运用,我们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发展。
民法的本位

民法的本位定义从本质上来看,民法的本位是指民法的精神或精髓,即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从规范上来看,民法的本位是指在民事权利义务体系中何者为主导地位。
[1]民法的基本观念,亦即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学者称之为民法的本位。
民法基本观念之演变,因时代之不同,可分为三个时期。
其初为义务本位时期,自罗马法以至中世纪。
其次为权利本位时期,自16世纪开始,经17、18世纪之孕育,而成熟于19世纪。
自20世纪起开始另一时期,称为社会本位时期。
[2][1]民法原论(第四版)马俊驹、余延满著,第8页[2]民法总论(第四版)梁慧星著,39页类型义务本位:社会之进步,有其不移之轨迹起初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局限于家族,各成员均有其特定身份,而整个社会秩序,即以此身份关系为基础。
故不论在经济政治或社会方面,均以家族为单位,个人不具有独立地位,从而亦不能有其独立意思之表达。
此种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的法律,称为义务本位的法律。
所谓义务本位,乃以义务为法律之中心观念,义务本位的立法皆系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且民刑责任不分。
目的在对不同身份的人规定不同的义务,以维护身份秩序。
《普鲁士一般邦法》不承认私法自治,不是将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的形成委之于个人的自由意思,而是针对各种不同身份规定特别详细的义务目录。
例如,该法典用86个条文规定家长与仆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中作为主人对仆役的义务,规定:如约定给予食物,则必须提供当地通常的食物使之吃饱为止;必须给予参加教堂礼拜的时间,等等。
权利义务依各种各样的特别身份而规定。
个人依所属的身份,而成为相应的权利义务的主体。
罗马法上的家父,为罗马法律制度之中心,罗马城邦即以家为建立之基础。
与现代法制上财产权与身份权之划分,其性质显然不同。
在古代罗马法上,权利虽已有相当之分类,但在观念上其分别甚不明显。
家父对于子女及奴隶之权力,与对于物之支配权,并无显著不同。
中国历史上社会之组织及法律制度,情形亦复相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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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民社会与民法的本位摘要:民法的本位在我国有多种说法,但多有偏颇。
应将其归纳为两个有机联系的的方面:民法的基础是什么,民法调整的方法论重点是什么。
其中民法的基础是市民社会,这也是民法本位的核心部分,而对中国社会形态中的市民社会的辨别与建构对我国民法现代化有决定性作用。
关键字:民法,民法的本位,市民社会什么是民法的本位,是诸如中国这样民法的继受国家所特别关注的问题。
因为在传统民法法系的国家,民法现象的形而上学关切多是站在其历史长河的下游,回溯出这条河流的流程特点,这条河流区别于其他河流的不同之处,而在我们这里“本位”更多的被赋予了继往开来,建构中国民法典与“民法社会”的纲领、指导、基本观念、目的、任务的作用。
胡长清先生认为民法的本位是法律的中心观念或立足点;梁慧星先生认为是民法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或任务;高富平认为民法的本位是民法的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1〕张俊浩虽未言何为民法的本位,却将其“权利本位”置于“民法的性格”一题之下。
〔2〕在民法法典化时代这便颇象早年李大钊在与胡适就“问题与主义”之争时言道:没有一个根本的解决,哪来一个个问题的解决。
一、中国民法本位观回顾(一)“民法本位”的语词溯源据童之伟先生考证,“法律本位”概念最早在1904年为梁启超首创。
〔3〕而在民法研究中提出法律“本位”一说的则首推是民国时期民法学者胡长清,其在1933年完成的《中国民法总论》一书中提出:法律的本位是指法律的中心观念或法律的立足点,而照其发展,法律分为三个阶段:其一,义务本位,初民时代,个体弱小,牺牲小我,服从整体,以义务维系人人共生之纽带,身份决定个体在社会中的地位;其二,权利本位,物质稀缺性相对缓解,个人主义成为启蒙思想的核心,权利成为个人自由幸福与人生价值的工具,而法律又成为保护权利的工具、是客观的工具,法学是权利之学;其三,社会本位,针对权利本位为极端个人主义利用之流弊,将过分唱高调的“权利”调低至适当的“工具化”的地位上,认为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权利的保护,而是社会成员生活的普遍安乐,故法律的中心观念调至社会整体利益。
〔4〕此三阶段本位观很好的定出了法律的发展观,从动态的角度又不失清晰的揭示了法律在各个时代的中心任务,从而成为后来民法本位学说的正源。
(二)民法的“多本位”观我国学者梁慧星指出:罗马法到中世纪民法以义务为本位,16—19世纪文艺复兴思想启蒙后,以法、德民法典为代表的近代民法为权利本位,而20世纪以来的第二次法典化潮流中诞生的现代民法,则为社会本位。
然而当代中国经历漫长的义务至上、国家本位的时代,则重塑人格尊重、个人独立的权利本位,与保障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的社会本位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应并重,〔5〕此说又引发了究以何者为主的讨论。
这一“兼容并包”的态度又被学者们用到对历史上一些著名民法典的辨证分析并发现,在历史变动时代的民法典多有“多本位”现象。
〔6〕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几对民法本位的对应范畴:个人本位—社会本位—国家本位,义务本位—权利本位。
而将多本位观加以功能分划,从而跳出含糊的泛泛的谈及适用于民法全部现象的民法多本位简单认识的,是我国学者李开国先生的意见:民法的核心本位乃是以“民为本位”,这就将其与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与国家为本位的公法进行了最质朴的区分。
然而当处理权利与义务关系时,以权利为本位。
〔7〕类似作法还有如我国台湾学者曾世雄基于希腊以来正义之“交换正义”“分配正义”二种形态。
认为二种正义都是民法追求之价值。
而交换正义实现依傍个人行为之理性与妥当,分配正义之实现依傍社会资源初次与再次分配的合理与妥当,则民法本位为“行为本位”与“资源本位”之相辅关系。
〔8〕(三)民法的“一本位”观事物内部矛盾可有多个,主要矛盾却只有一个,故也有学者言民法本位只能是决定民法“骨血”的唯一基础,不存在多本位问题。
否则就无法与民法的性质、价值、基本原则等总则问题理清关系。
张俊浩先生言及“民法的性格”时针对梁慧星先生民法本位三段论说道“而就民法而言,却很难设想曾经有过所谓”义务本位“的时代。
诚然,个人对于居处其间的共同体只知义务,不知权利的历史阶段是有过的,然而,在那种环境下,个人恐怕并不作为民事权利能力者”,〔9〕因此,民法上之本位应仅就权利而言。
也有学者虽并称权利、个人、社会三者皆为民法之本位,但就其看来,权利之本位为本体,是“以人为本”,是法律确认人人皆得而为人的大是大非的问题。
而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只是权利本位,通过革命、改良之路,由不成熟到成熟依次经历的阶段,故仍然是权利之一本位观,反对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之所谓结合。
〔10〕二、民法本位的概念考对民法本位认识的不一而足固然有认识对象复杂性的原因,但对认识工具-民法的本位观-什么是民法本位的理解差异才是造成分歧的最根本原因。
(一)“本位”词义考“本位”一词并非中国语词文化中的固有组合,古语中仅有“本”单字用法,从《说文解字》解:“本,根也,”即树之根。
对末,树之冠。
1990年版《词源》解:“本,事物的根基或主体”。
而在白话文运动中,许多单字词被附加没有多余含义的声缀词,而成今天通用的双声词。
“本”亦加以“位”成为“本位”。
这种表达客观事物根基的用法很早以前就被比拟使用到抽象事物、人类行为、社会制度等观念范畴中。
《尚书》有曰“民可近,不可下,民为帮本,本固帮宁”,其义即为“人民”之于国家就象树之根宅之基。
“人民”稳定了,国家方可安宁。
因此在处理君臣关系之“大义”时,如孟子所云“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在认识到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基石与上层结构关系的基础上,又反过来指导统治者制定符合这一客观要求的“重民”的治国方略(在中国古代就是“重农”),即满足人民的物质需求,以德仁怀民,使民性纯朴,民心齐一,国力强大。
上述认识与行为两个方面合一,为“民本”的内涵。
反之,在行事上处处依官方统治之实惠,统治之便利,巧取豪夺,欺民愚民,又是官本位。
而1989年《词源》对“本位主义”解道“只顾本部不顾大局的作风和放大了的个人主义”。
若去掉加强语义(这里是贬义)的“主义”二字,“本位”在此的含义已由“本”所解的事物的根基这一作为认识客体的客观现象,转而为指导人们行动的工作重心、注意力投向等主观世界中的认识论与方法论。
这一点在1991年版《现代汉语词典》中得以证实:“本位”指“自己应做的工作或任务”。
可见,“本”或“本位”在社会现象中的含义分为两层:一为一定社会现象行为、规则、制度的产生、发展消灭的社会根基,是认识论范畴。
二,在认识到这一基础上的决定作用之后实践者采取的反作用于社会现象的实践活动中的工作重心、注意力倾向等。
前者作为基本范畴是真正的本位问题,而后者作为社会观念的“本位”是对前者要求的一种贯彻方法,这在行为中引发的方法论上的改进,工作重心的固定或转移本身也是客观社会规律决定人类行为的过程,故方法论上的本位是认识论上的本位的必要延长,观念中的“本位”是完成认识,行动之需要的一定功能的认识与表达结构。
民法的本位也大体可以按照上述框架进行建构。
(二)民法本位的两层含义民法作为由一定社会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反过来又作用于这一基础的人类活动规则的总和,需要一个“本位”的认识结构来突出自身的特征,以回答何为民法,需要怎样的民法这样基本问题。
因此民法的本位应限定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
1、民法的基础是什么,指民法作为一种保持同一性的社会现象,也可以说是一种上层建筑,其社会基础的存在形态是怎样的。
2、民法方法论的侧重在哪里。
作为人类行为规则的总结,民法存在的目的只能是为它的创造者服务,如何使服务绩率最大化是民法本位应回答的。
故民法之本位是静动结合,对民法这一工具的形成与运作机理的集中回答,特别在初习民法之地给人以开宗明义之效。
但不可否认,随着民法理论研究深入,关于民法的宏观认识方法必然为之丰富,民法的性质、观念、基本原则、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等范畴应运而生。
民法本位如何协调与之关系,是保持为一个独立范畴,还是融汇于各个范畴之中,成为一个隐形总纲,倒是值得探讨的。
三、民法本位体系考(一)民法的市民社会基础1、市民社会的基础作用民法独立性来源于其经济基础的独特性,也即只能是存在主体相对平等,交易相对自由,商品生产成为一种社会常态的地方,才有民法的存在。
站在民法学思考的角度这一基础被概括为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之于民法的基础作用不是泛指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一切决定作用,而是孕育、产生与影响民法这一特有法律现象的作用。
(1)市民社会是平等主体构成的人际关系的总合。
民法是反映、展示、保护与修饰这一场景的主体际关系立法。
正如李开国先生指出:民法之所以没有嬗变为其它什么法,是因为它有一以贯之的不因历史变迁而转移的稳定因素,这种东西才能称为民法的本位,这就是市民的生活状态,民法永远都是关于“主体人”而展开的法律。
在不同的历史时代,甚至在所谓民法的义务本位时代,所改变的仅仅是主体人范围的宽狭,生物人与社会组织人格化的条件松紧,也就是民法适用范围的不同,这与民法是市民社会决定的法,是市民法的性质没有根本的联系,从一部分人是民法人到一切人都是人,这之间的转变是外在于民法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互斗争的结果,本身不是民法规定范围内的问题。
因此在任何有民法现象的时代都不妨说,民法是以市民社会为本位之法,而从主体的角度看,也不妨说“以民为本位”。
(2)从经济增长方式的角度看,市民社会是以相对发达的商品经济为基础建立的主体际关系,因此固然市民社会的外延因包含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而大于商品经济,但其维持也有赖于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
因此商品经济条件下一切为历史证明有效的经济制度、人性假设、道德操守就是民法制度的第一来源,就要求必须实事求是的反映世俗化的,甚至有时是飘荡着铜臭气的“小市民”的生活状态,平易的、一般的设定人性要求,反对采用宗教化的理想主义与过高信仰,无根据地超前拔高人的道德觉悟。
(3)市民社会是公共权力干涉与保护之下的私人生活空间,任何私人之间超越人格平等预设的滥用权利的行为最终都要受到公共权力的干涉,没有权力干涉的“市民社会”只能褪变为自然状态。
但权力合理干涉状态的保持并不来源于将政治国家的统治职能神圣化,而是基于以实力为保障的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有效制约。
因此民法不仅仅是私人生活规则的记录,是私法,还是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设定保障的工具。
在作为私人“联合”而形成对政治国家的压力集团-市民社会之法时,民法又是为了全体市民长远利益而奋斗的“权利宣言”,最终形成了权利神圣之基本原则。
究其实意,宣示私人生活方式尚在其次,告戒国家不得对私人生活方式妄加干涉才是主旨。
2、以民为本位与民法典的编撰体例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是否如一些学者所想,民法为市民法,当以人法而不是财产法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