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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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路晓[内容提要]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关系正文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一) 经济法的概念以及调整对象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一词,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的。

摩莱里认为,社会产品分配上的弊端是私有制产生的直接根源,因而他从分配上确立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原则,编制了“分配法或经济法”草案。

在这之后,法国另一位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德萨米继承和发展了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

在他1843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或经济法”专列一章进行论述。

他主张建立自由、慷慨、合理的平均分配的方式。

他认为,这种分配方式只有伴随公有制的建立而得到实现。

1865年,法国的蒲鲁东在《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出,经济法是行政法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也就是说,行政法和民法不能调整的经济关系将由经济法来调整,他对经济法的认识已经接近现代经济法的含义。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一词,一般认为是德国学者莱特在1906年出版的《世纪经济年鉴》中最先提出的,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

之后在许多国家的法学著作和所颁布的法律中,开始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

张云等学者认为,界定“经济法”的概念,首先应从法的一般概念入手,对他的外延和内涵进行描述。

历来,学者们对某种法的定义,大体上有三种方法:一是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这是一种通常的定义方法;二是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三是把某种法的调整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

前两种定义方法,都可能给人带来认识上的缺陷。

第三种方法可以较为清晰地告诉人们,某种法是什么和为了什么,所以张云等学者采用了这种方法来给经济法定义。

民法序言

民法序言

第四节民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罗马法 代表是《查士丁尼法典》(又称优士丁 尼法典) 二、近代民法 个人主义或自由主义、法典编纂、概念 法学。缺点:形式平等。 三、现代民法
第五节 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情况 一、必要性 第五节 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情况 1、我国从立法技术而言,属于大陆法系。而 1 大陆法系国家的最大特点就是将本国的一个 法律部门法典化,即采取形式逻辑体系,民 法规范以具体要素概念建立,并根据概念联 系组成基础规范群,一个基础规范群就是一 项最具体的法律制度,由此层层往上。每一 层都以不同层次的属概念加以抽象。
1、时间划分。英国早期行政法理论按活动时 间划分。 2、按职责界限划分。所有越权行为是个人行 为。 3、法律适用划分。凡不能适用民法的行为可 以作为行政行为。 4、按名义或公共利益。认为只要涉及公共利 益,该行为不管是谁作的,原则上为公务, 由行政法调整。
第一章
二、民法的调整方法 1、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2、以民事权利为核心。 3、发生纠纷民事主体有选择解决纠纷 的途径。
第一章
4、全力维护平等秩序。 三、民法在不同场合的含义 1、形式意义的民法与实质意义的民法 2、广义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第一章
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第二节 民法的本质 本质: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务 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本质是 隐蔽的,是通过现象来表现的。 我们现在登上刘氏民法总论号飞机,俯 瞰现象,总结本质。
民法序言
拘泥文字者拘泥树皮.He who adheres to the letter adheres to the bark. 序言事例三:王某深受小广告的困扰,就在 家门上贴了一张告示,不许塞广告,否则追 究法律责任。有家药厂的广告还是照塞不误。 王某以侵害其家庭安宁权为由起诉药厂。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性质

论民法的性质从词源上说,性质是指事物区别他事物的根本属性。

相应的,谈论民法的性质也应当是在讲,民法与他法律相区别的根本属性。

之所以民法的性质至今尚无普遍性的定论,在于民法历史悠久、体系庞大、内容纷繁而复杂。

在总结各方观点的基础上,我认为民法的性质在本质上反映为: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市民社会法、民法是市场经济法、民法是权利法。

一、民法是私法。

民法作为私法的组成部分,主要调整私法关系。

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是自罗马法以来西方法律史上源远流长的分类。

根据民法现阶段的理论,可以国家为公,则人民为私;以政府为公,则社会为私;以行政为公,则民法为私;以团体为公,则个体为私;大致将法律分为公与私两条主线。

民法最基本的原则是私法自治,这也是市民社会本质特征在法律上的反映。

在意思自治原则的规范下,民事主体在法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得对其进行干预。

行政机关也不得限制和干预民事主体依据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财产自由和人身自由。

所以,意思自治原则构建了民事主体和行政机关的权限划分,确定了二者之间的正确关系。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一般都是以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通过对人的行为调整,以达规制人的行为之目的。

但当出现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区分后,人在群体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就不同了,这也就产生了法律对人在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要求。

为此,我们将使命定位于确定和保护合理人性的法律,称为市民社会法。

民法调整的人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人,民法所确认的法律人格是强调当事人地位平等,故与自然人格相接近。

确认当事人地位平等并尽力让其独立意志得以充分体现是市民社会独有现象,而民法又恰是以此为己任因为主体平等正是市民社会的固有特征。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

民法是所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

民法渊源

民法渊源

民法渊源民法渊源民法是由各种具体形式表现出来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借以表现的各种形式,就是民法的渊源。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宪法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主要依据。

宪法确定的各项社会主义原则及关于财产所有制的规定,关于发展科学、文化、教育的规定,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规定,都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民事法律民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民事立法文件,是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

其中,《民法通则》在民事法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是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三、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决定或命令。

其中有关民事部分,是我国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

案例3:徐某与朝霞服装商店签订了一份私房租赁合同,租赁期从1987年1月1日到1992年12月31日止。

1992年12月底,徐某找到了朝霞服装商店要求退房,朝霞服装商店以找不到房屋为由拒绝迁出。

几经交涉无效后,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收回出租房屋。

法院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

如承租人到期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判决朝霞服装商店与徐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朝霞服装商店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搬出,并支付搬出前对该房屋的使用费。

四、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的司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民法学重点

民法学重点

第一章:1.民法的性质(简答)1、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人法。

经济人是民法的主体、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民法是私法,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共法,规定个人私利的为私法。

(私法的公法规范,就是对私法的干预,政府干预过多,就是对私法领域的入侵。

理解)4、民法是权利法,是保证私人权利的法。

2.民法的调整对象(简答)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征(简答)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特征:1、非财产性。

人身关系是一种非财产关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不能直接用商品价值来衡量。

2、专属性。

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这些人身权利很难与人分离,因此人身权一般不能转让、放弃或被剥夺。

3、平等性。

民法只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4、固有性,人格关系中的利益大多是民事主体必备的利益。

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之间地位平等。

2、财产关系以经济利益为基本内容。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直接反映出民事主体一定的财产利益诉求。

3、财产关系以主体意思表示自由为前提。

第二章:1.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简答)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2.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简答)1、内容的一般抽象性。

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本质特征,负载了市民社会的根本价值,是对市民社会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

2、形式的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3、效力的统帅性和贯穿性4、功能的补充性和强行性第三章:1. 民事法律关系(名词解释)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2. 民事法律事实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名词解释)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论民法中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中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中的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的产生平等原则是民法最本质的原则。

它是民法体系价值构建的基础、是民事法律规范制定的精髓、也是民事活动交往的灵魂。

然而平等原则不是自然而然就产生的,它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不断斗争的历史发展过程。

平等观念最早萌芽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在早期,不管是奴隶制社会还是封建制社会,根本就没有所谓的平等可言。

有的只是神权、王权和专制对人们的奴役。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商品经济发展的范围也随之不断扩大,然而封建的专制统治却成为商品经济自由贸易发展最大的绑脚石。

这主要是因为在商品社会中,最基本的要素是要实现交易主体的人身独立和人格独立。

因此资产阶级他们在天赋人权理念的指引下联合起来,共同反对封建统治,以实现他们对平等权利的要求。

所以他们在经历长期的反封建、反王权的斗争后,最终才取得了革命的胜利果实,并随之以法律的形式将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从而一方面保障了他们在政治上优势的地位;另一方面也保障了他们经济上主体地位。

即他们可以在没有任何封建因素的阻碍下自主、独立地发展商品经济获从而取社会财富。

直到当今社会,平等原则也已作为各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确立下来。

但是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资产阶级的平等仅是表面上的平等,因为他们在本质上主要靠剥削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力来满足自己对财富的追求和获取,而所谓的劳动者根本就不具有与资产阶级相同的平等权利,或平等权利方面的保障。

然而在我们国家,由于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所以我们平等原则是不同于西方国家的。

虽然我们民法上平等原则的确立,在一定意义上受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影响。

但是我们平等原则的产生与我们国家反对封建专制的革命史,以及在新中国成立后进行的社会经济政治方面的改革史分不开的。

而且我们国家平等原则是从最本质意义而言的,它的平等是一切劳动人民的平等,没有所谓的剥削者而被剥削者。

每个人可以在民事社会生活关系,自由地从事各种民事交往行为,而且国家也予以充分的肯定和保障。

民法和商法的区别

民法和商法的区别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与商法的联系1.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范畴,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商法上的主体制度是对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化和特殊化。

3.民法的物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商法中的物权制度则是对商事交易中的物权制度作出的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物权制度为前提。

[4]4.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商法中的债权制度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特殊规定与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债权制度为基础。

商法与民法的区别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立法价值取向主要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国家制定法律时希望达到的社会效果;其二是指法律所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矛盾时的最终价值目标选择。

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具有诸如诚实信用、公平、效益、平等等相同的基本价值取向,但由于调整对象不同,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例如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当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发生冲突时,民法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公平,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与其他;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要求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与其他。

2.调整的主体不同民法调整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商法调整的是商事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3.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即商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

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在调整对象上具有复合性;商事关系尽管有人认为包括商事财产关系和商事人身关系,但从实质上讲商事人身关系是依附于商主体法律人格的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广义上的财产关系,因而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具有单一性。

2022年安徽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安徽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安徽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2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

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1年零6个月,未果。

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除斥期间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C.可以,因未过2年诉讼时效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2、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

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

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属于行使抵押权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C.属于行使留置权D.属于自助行为3、张某和李某分别出资3000元和6000元开设发廊,后因经营不善欠债15000元,张和李对该项债务应当承担()。

A.无限连带责任B.有限按份责任C.无限责任D.按份责任4、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

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

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和100元。

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一头同样的牛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600元D.甲有权要求乙按该牛的市价赔偿1000元5、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

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

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

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抵押合同无效B.借款合同无效C.甲对100万元借款应负连带还款义务D.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6、某商场在促销活动期间贴出醒目告示:“本商场家电一律试用20天,满意者付款。

”王某从该商场搬回冰箱一台,试用期满后退回,商场要求其支付使用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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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论文 关键词:民法 本质 权利本位 市民社会 论文摘要:民法的本质是“私
法”这一命题已被学术界所公认,但并不能因此就把它简单地理解成是一种单一的理论体系,
它应是多层次的。民法以“人”为核心,民法是权利本位法,民法是人格平等法,民法是市
民社会法。

论文 关键词:民法 本质 权利本位 市民社会
论文摘要:民法的本质是“私法”这一命题已被学术界所公认,但并不能因此就把它简
单地理解成是一种单一的理论体系,它应是多层次的。民法以“人”为核心,民法是权利本
位法,民法是人格平等法,民法是市民社会法。
一、民法是以“人”为核心的
从古罗马法到 现代 民法,在无论是主体单一的时代,还是多元主体的时代,都是以“人”
为核心的。民法从部分 自然 人(罗马法只确认“家父”是法律上的人)到全部自然人(法
国民法典确认了所有法国人都是民法上的人)以至到现代自然人的延伸和 发展 ,如法人等
拟制人,作为商品交换主体的劳动者、经营者、消费者,无论其是自然人还是 企业 ,也无
论其国籍、身份,均用“人”这一抽象的法律称谓。此处笔者所指的“人”并非实际生活中
的自然人,而是已经成为实证法所确认、法律拟制的抽象概念。
1民法对“人”——权利主体能力的规定,确立了主体社会属性的一般性,排除了不具
一般因素的特殊性和个别性。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利益的主体是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在法
律调整的条件下,现实关系的参加者被确认为法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成为根据法律能够实
际参加法律关系的人。于是,民法根据 经济 活动、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现实利
益主体社会属性的一般状况=如社会承认的参与生产、交换等活动的资格,赋予了自然人一种
法律属性,从而成为了民法上的“人”。如《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
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对应的民事活动;公司法
人制度对公司权利能力的规定,就排除了国家机关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可能,防止了权力进入
市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
2民法设计了可以充分发挥民法“人”创造力的空间和能够最大限度利用其智力和能力
的场所,通过确立自由、平等原则,允许民法“人”理性地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和自己全
面的权利。又通过大量的授权性规范使民法“人”在实践中具有放任性,行使权利、放弃权
利、如何行使完全取决民法“人”,使得“人”成为民法设计和运用的核心。授权性规范的这
种放任性,其实质是规范的时间形态的不规则性或不确定性。正是授权规范的这种实践不规
则,才决定了权利与人们自由间的必然联系。
3民法又设立了激励机制,鼓励民法“人”不断的创造并拥有自己的成果,尊重、保护
其私人利益。民法也设立了保障机制来实现民法“人”的利益要求,排除了利益实现的各种
障碍。民法在允许民法“人”在最大限度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也要防止其行为损害其他民
法“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此来实现以“人”为核心的民法的保障与激励机制的统
一。这就是民法的权利体系,包括对原权利的救济和在原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权。
二、民法是权利本位法
权利本位是相对于义务本位而言的。权利本位的内涵就是:法律确定所有的人都享有真
正的人的资格,其实就是承认所有的人都是自然人。因此权利本位实际上是人本位。法律也
正是通过规定自然人的权利来实现此目的的。义务本位则认为自然人在社会中有不同的身份,
也就在社会中形成了不同的等级。义务本位其实也就代表了等级本位。但是,事实上权利成
为了民法的核心概念,民法也就体现为权利的庞大体系,假使从民法中把权利概念抽掉,整
个体系难免顷刻坍塌,这一现象学者名之曰“权利本位”。
1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而且一切都是以权利为核心展开的。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到民法
的权利方面的内容,再到民法的其他基本制度,绝大部分都是以明示的方式确认和构造了以
权利为核心的庞大民法体系。而更重要的是,私法是以自由主义为基础,以法的不明文禁止
即允许为原则,因此民法又包含了许多默示的权利。这些也是我们不可忽视的。
2民法以权利为本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简单的个人权利本位。民法的权利本位
体系也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进步的。以民法最基本的权利体系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为例:
财产权随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融合,出现了股权等对传统民法个人直接支配财产的突破;
而现代民法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更是对民法体系的重大突破。
3有学者认为20世纪以来,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的转变是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变。
(笔者认为现代民法仍是权利本位法。法的本质是在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上,通过国家意志的
中介实现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法的国家意志性、阶级性与社会性都是不可缺少的要素,”
因此任何法律都被统治者宣称为大多数人所考虑、代表全社会、体现社会本位的法,所以社
会本位这个概念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近代民法时期,经济相对不发达,民法允许个
人享有较大的行为自由,如契约自由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等。到了现代经济高速发展的时
期,特别是 工业 的发展,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于是民法在其自身领域内对此作了调整,
对上述原则进行了一定的修正,对个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个人本位到社会本
位的转变。但是,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无论是个人本位还是社会本位都还是以权利为中
心,个人本位毫无疑问是代表着大多数的个人权利,社会本位也只是个人权利的复杂复数形
式,只不过一个受限制多,一个受限制少,二者是在不同情况下为更好实现权利的不同选择
方式。因此,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都是权利本位,只不过个人本位是权利本位的近代形式和
第一阶段,社会本位是权利本位的现代形式和第二阶段。
三、民法是人格平等法
英语 中的人格一词来源于拉丁语中的,经过古罗马 哲学 家的运用、尤其是经过中世
纪经院哲学的发展,其词义逐渐确定为“人格”,即表示理性的、个别的存在。法学中的人格
概念源自罗马法,实际上指的就是主体资格法律人格,其真谛是自然人人格平等。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反对封建专制,
提出人的权利“天赋平等”和“自然平等”,这个理论逐渐为法律所确认。
2民法是人格平等法,它包括了三层最基本含义。首先,民事主体人格不受他人干涉。
主体人格生而平等、生而独立,这种资格只有主体自我才可以支配。他人支配无疑就形成了
不平等的等级关系,但是当父母同意用自己幼儿的肖像用于营利活动,这是代理并非强行支
配。其次,民事主体人格不受他人干涉。如干涉他人的婚姻自主权,就其实质而言就是干涉
了公民的人格,因而造成了人的地位不平等。再次,民事主体人格不受他人控制。从罗马法
的“自权人”对“他权人”的控制到资产阶级初期民事立法的“妻”受“夫”人格的控制,
反映了此时人格并不平等,现代民法彻底否定了自权人和他权人的概念,要求人格平等,不
受他人控制。
3人格平等是民法最基本和最根本的保证。基本在于:人们在享有平等人格时,才会最
大程度上享有和保护其利益,才会最充分地调动自己的积极性去生活和生产。根本在于:从
身份到契约的过程证明了 历史 发展阶段从根本上就是以自然人人格的解放程度为标志的,
现代民法大厦的基石也是由平等的人格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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