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的本位
浅谈行政法对实现现代法治国家目标的作用(1)论文

浅谈行政法对实现现代法治国家目标的作用(1)论文论文关键词:行政法现代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作用论文摘要:当今世界绝大多数非法治国家均把实现现代法治国家作为其法律和社会发展的最主要目标。
而法治国家的建构,离不开行政法作用的发挥。
本文从现代法治国家的人权保障、权力制约、法治政府、法律体系、法治观念五个方面,提出并论证了行政法对法治国家的实现能发挥最为重要、最为关键的作用。
努力实现现代法治国家目标已成为当今绝大多数非法治国家法律发展的普遍趋势和社会发展的共同追求。
所谓现代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指国家法治化的状态或者法治化的国家,是法治在国家领域内和国家意义上的现实化。
14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法治国家具有很大的趋同性,不再以德国传统意义的“法治国”——即“依法治国”为模式,而是建立与英美法系“法的统治”相类似的法治模式。
而行政法作为“实现法治原则最积极最主动最直接的领域”319,无疑在实现法治国家目标中发挥着最为重要、最为关键的作用。
然而,对于这样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课题,国内研究尚付阙如。
本文试围绕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志(人权保障)、关键(权力制约)、核心(法治政府)、形式(法律体系)、精神要求(法治观念)这五个方面,探讨一下行政法具体的重要作用。
1 法治国家的标志:行政法对人权保障的确认和实现作用人权保障是法治国家区别于非法治国家的分水岭和现代标志。
尽管人们对人权的概念众说纷纭,但人权作为使人具有尊严的人的权利,其核心内容涵盖了宪法意义上的人权条款和行政法意义上的公民权利。
综观历史,在法治国家初建时期,即所谓以19世纪德国实证主义法治国为典型的形式意义的法治国时期,法治国就是“法律国”,法治国的法不包括内涵公平、正义价值的人权条款,仅仅强调形式意义上的有法可依;而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则认为有法可依仅仅是法治的起点和前提,更强调有法可依的法是良法,是保障人权的法。
现代法治国家当属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均把人权放到极为重要的地位,认为“人权是法治国家的精髓”和“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349。
行政法面试题含答案

行政法面试题含答案1.行政法里行政的意义(1)概念: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或者社会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①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的公共行政,与其他一般社会组织的活动相对,公共行政受特殊法律规则支配。
②行政法上的行政以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为主体,以实质意义上的行政(社会公共组织的管理活动)为补充。
2.简述行政法的概念及其特点(1)概念: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关行政的主体及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点:①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多。
②内容上:内容广泛、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
③理论上:A.行政法是国内公法;B.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一法;C.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D.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E.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F.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3.简述行政法的框架体系(1)概念: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
(2)特点:涉面广、数量多、变动大、无法典。
行政法分为基本理论、行政主体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行政主体法主要调整内部行政关系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编制法、公务员法;第三部分行政行为法主要调整行政管理关系,包括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第四部分是监督救济,行政救济法包括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
4.简述控权论的基本观点(1)控权论的主张:控权论主张行政法以权利为本位,认为行政法应当是控制行政主体行政权力,保障行政相对人个人自由的法律。
(2)基本观点:①关于行政法的基本目的:在于保障私人的权力和自由。
②关于行政法的内容:是控制和限制政府权力。
③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特别强调严格的依法行政原则,主张严格限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
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区别

(1)、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最主要区别是利益本位的区别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干预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此可知,经济法是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
行政法是公法,它的利益本位是国家利益,它是国家用来规范行政权的法律。
在市场经济中,行政法主要是维护国家管理秩序,但它也兼顾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一方面授予行政权适当干预市场的权力,另一方面又要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和监督。
尤其是近几年来行政权具有膨胀的趋势,因此,国家必须加大行政权行使的规范化,合法化,才不偏离行政法的国家利益本位。
[2]民法是一部私法,它的利益本位是个体利益。
这里所说的个体包括公民、法人、其它各种组织。
在市场经济中,个体利益受保护,合同自由、人格平等、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都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
民法主要就是用来规范个体合理合法参与民商活动,充分保护自身的民商权利,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
(2)、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经济关系,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
而行政法主要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以规范行政权行使为主要任务。
民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团体以及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部典型的私法。
调整对象的不同是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区别的主要表现。
(3)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表现形式不同经济法是作为一部新兴的部门法律,其产生的历史并没有像民法的产生源远流长,但也区别于行政法的独特表现形式。
经济法主要表现为众多的市场规制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民法的历史很长,有一部统一的法典,也是因为其独特的法律性质,其法律规制表现得较为完整和统一。
行政法则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其表现形式则是以众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命令等集合体。
(4)经济法与行政法、民法的调整方法不同。
行政法课件(第三章)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听证制度
行政机关在作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 为前,应当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保障相对人的参与 权。
时限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效率 。
信息公开制度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应当 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增加行政透明度。
特点,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必须遵循法律规范和法定程序。
行政法的历史与发展
总结词
行政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君主专制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主制度的建立,行政法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独 立的法律部门。
详细描述
早期的行政法主要表现为君主的诏令、敕令等,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主制度的建立, 行政法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各国相继制定了行政法典、行政程序法、国家赔偿法等法规,不断完 善行政法律制度。
01
起诉与受理
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
案受理。
02
审理与判决
人民法院应当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对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判
决。判决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并
作出相应的判决结果。
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程序法通过规定行政机关的 行为方式和程序,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 保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促进行政法治建设: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 组成部分,通过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推动法治国家建设。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总结词:原则
详细描述: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行政程序立法和实施的重要准则,主要包 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法的本位思索

行政法的本位思索“本位”“、法律本位”的涵义历来有诸多表述,笔者认为,法律本位作为法哲学上的概念,应从本体论、熟悉论和实践论三个层面来解读。
本体论表达法律本位的主体性和价值取向,说明法律本位的首要性、目的性,从而也是法律本位熟悉论的规律起点,并对法律实践供应指导。
一、法律本位的本体论本体论表达法律本位的主体性和价值取向。
法律本位的主体是指个人本位或集团本位。
个人本位或集团本位不仅表达了法律本位的主体性,也包含了肯定的价值推断(目的性)。
法律本位的目的性指权利本位或义务本位,实际上指两种价值中何者具有首要性。
法律本位的主体性和目的性在本质上是全都的,个人本位必定是权利本位的,集团本位往往是义务本位的。
长期以来,法学界始终存在个人本位(权利本位)和集团本位(义务本位)的争辩,在哲学上表现为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对立。
在权利和义务谁是第一性的问题上,中国和西方经受了不同的演化和进展过程。
在中国,血缘关系对义务本位思想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古代社会的阶级统治是以血缘为根底的家族统治。
传统的自然经济为宗族制度的生长供应了必要的土壤,作为中国传统法制渊源的“礼”,由于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障,对义务本位的维护和进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可见,血缘关系、家族宗族制度、以及中国特有的礼治与中国义务本位思想的形成和长期存在有着必定的联系。
无论是家族本位或是国家本位,都是集团本位的表现,而集团本位实质上是一种义务本位。
西方权利本位远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已初步形成,基于主权在民、轮番为治的政治背景,法律渐渐演化为公民本位法。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展,悄然兴起的“人本主义”思潮对权利本位的进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以洛克、卢梭、孟德斯鸠、伏尔泰为代表的一大批思想家明确提出了权利本位的法律思想,他们认为,权利本位的核心就是法律成认,人的价值是至高无上的,每个人在共性、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均应获得充分与自由的进展。
同时,他们提出了一系列法治原则,包括: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人生而自由公平、私有财产神圣不行侵害、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和罪刑法定等。
行政法本质

因各国在各个时期的不同的国情, 表现出往左或往右的状态。
在行政法法制层面上也就表现为更注重控权或保权。
而分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与相对方, 其地位的不对等, 是行政法作为公法的特征之一: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管理机关, 是以国家强制力和强大的人力、物力为后盾的, 总是居于强者的地位, 而行政相对一方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均居于弱者地位。
公民通过宪法授予行政机关以行政权力, 行政机关为保障公益而行使权力, 但在这行使的过程中, 却始终存在着权力范围扩张及权力被滥用的危险, 因而需要行政法对其进行调控。
同时, 为使公民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达到最大化, 须发挥行政权的积极作用。
行政法的本质可以概括为: 旨在追求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平衡, 以在合理范围内控制行政主体的权力, 保证其正当适用, 从而达到个体利益与社会公益的最大化。
对于行政法理论基础( 即行政法本质) 的探讨, 学者们可谓颇多分歧, 观点莫衷一是, 尚无定论。
其中, 又以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的争论最为激烈。
平衡论目前比较权威的定义是: 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关系中, 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
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的平衡, 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 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 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
这里所谓的平衡, 正如任何一个平衡论者所反对的那样, 并不能作机械的理解, 因为这种总体上的平衡, 既不能量化到等量齐观, 也不符合平衡论者对折衷和调和的厌恶。
平衡论者对控权论下的一般定义为: 它是一种源于英美国家传统政府法治理论, 主张行政法应是以权利为本位, 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
不能单纯地把控权论理解为限制权力, 还应包括为权力行使者指明方向、提供行为依据和确立行为标准等内容。
行政法学概述

〔3〕涉及有关的 事实材料,但又不能自行调查 的或被其他行政主体占有的。
〔4〕执行公务花费本钱比协助执行显然更多的。
第五节 行政越权
1、无权限: 2、层级越权: 3、事务越权:超越本机关的主管权限范围。 4、地域越权:超越行使职权的空间范围。 5、内容越权:超越法定的范围和程度。 6、内部越权:内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互间逾
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行政标准
行政主体在行政立法所立之法以外建立的普 遍性规那么。
一、行政立法
1、特征: 2、行政立法的分类 〔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自主性立
法
3、行政立法的技术
〔1〕法规和规章的结构: 〔2〕法规和规章的必要条款 〔3〕法规和规章的语言文字 〔4〕法规和规章的系统化
越职权。
第八章 行政行为
第一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二、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主体要件——行政权能的存在 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出行政行为的一种资 格。〔案例〕
2、权力要件——行政权力的运用〔案例〕 3、内容要件——法律效果的存在
法律效果是主体通过意志为行政相对人所设 定、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4、形式要件——表示行为的存在
二、授权行政主体的范围 1、行政机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 2、企业单位〔公用企业、金融企业、专业公司〕 3、事业单位〔教学科研单位、技术单位〕 4、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第三节、行政主体资格
一、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职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机关的组成或有权机关批准 〔2〕行政权已由宪法典和组织法规定 〔3〕已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设置内部机构和人
行政法面试题含答案

行政法面试题含答案1.行政法里行政的意义(1)概念: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或者社会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①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的公共行政,与其他一般社会组织的活动相对,公共行政受特殊法律规则支配。
②行政法上的行政以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为主体,以实质意义上的行政(社会公共组织的管理活动)为补充。
2.简述行政法的概念及其特点(1)概念: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关行政的主体及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点:①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多。
②内容上:内容广泛、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
③理论上:A.行政法是国内公法;B.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一法;C.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D.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E.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F.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3.简述行政法的框架体系(1)概念: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
(2)特点:涉面广、数量多、变动大、无法典。
行政法分为基本理论、行政主体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行政主体法主要调整内部行政关系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编制法、公务员法;第三部分行政行为法主要调整行政管理关系,包括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第四部分是监督救济,行政救济法包括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
4.简述控权论的基本观点(1)控权论的主张:控权论主张行政法以权利为本位,认为行政法应当是控制行政主体行政权力,保障行政相对人个人自由的法律。
(2)基本观点:①关于行政法的基本目的:在于保障私人的权力和自由。
②关于行政法的内容:是控制和限制政府权力。
③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特别强调严格的依法行政原则,主张严格限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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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位”、“法律本位”的涵义历来有诸多表述,笔者认为,法律本位作为法哲学上的概念,应从本体论、认识论和实践论三个层面来解读。
本体论体现法律本位的主体性和价值取向,说明法律本位的首要性、目的性,从而也是法律本位认识论的逻辑起点,并对法律实践提供指导。
一、法律本位的本体论本体论体现法律本位的主体性和价值取向。
法律本位的主体是指个人本位或集团本位。
个人本位或集团本位不仅体现了法律本位的主体性,也包含了一定的价值判断(目的性)。
法律本位的目的性指权利本位或义务本位,实际上指两种价值中何者具有首要性。
法律本位的主体性和目的性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个人本位必然是权利本位的,集团本位往往是义务本位的。
长期以来,法学界一直存在个人本位(权利本位)和集团本位(义务本位)的争论,在哲学上表现为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对立。
在权利和义务谁是第一性的问题上,中国和西方经历了不同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在中国,血缘关系对义务本位思想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古代社会的阶级统治是以血缘为基础的家族统治。
传统的自然经济为宗族制度的生长提供了必要的土壤,作为中国传统法制渊源的“礼”,因为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障,对义务本位的维护和发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可见,血缘关系、家族宗族制度、以及中国特有的礼治与中国义务本位思想的形成和长期存在有着必然的联系。
无论是家族本位或是国家本位,都是集团本位的表现,而集团本位实质上是一种义务本位。
西方权利本位远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已初步形成,基于主权在民、轮番为治的政治背景,法律逐渐演变为公民本位法。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悄然兴起的“人本主义”思潮对权利本位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以洛克、卢梭、孟德斯鸠、伏尔泰为代表的一大批思想家明确提出了权利本位的法律思想,他们认为,权利本位的核心就是法律承认,人的价值是至高无上的,每个人在个性、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均应获得充分与自由的发展。
同时,他们提出了一系列法治原则,包括: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人生而自由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和罪刑法定等。
这些原则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中得到广泛和成功的贯彻,奠定了西方权利本位法的基础。
19世纪末,西方权利本位受到了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连带法学派的批评和挑战,但西方权利本位法的主导地位并未动摇。
“权利本位是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
权利本位存在于两种关系中,一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本位意味着权利是目论行政法的本位王革峰(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西安710043)摘要:现代法治的精神是对人权的保障和促进,行政法作为实施宪法的技术法,是权利本位的法。
行政的公共性或公益性要从服务于国民的人权保障中寻找其中心意义。
权利以其正当性和道德价值为基础,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当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发生冲突时,不能简单地以公共利益优先为原则,以社会功利牺牲个人的尊严。
关键词:行政法的本位;权利本位;公共利益中图分类号:D912.1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5-460X(2010)02-0060-04收稿日期:2009-09-26作者简介:王革峰(1968-),男,陕西兰田人,副教授,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研究。
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义务是权利的对象化,义务通过权利表现自己的价值,并处于受动的或待命的状态。
”[1]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主张权利本位,反对义务本位,意在弘扬人的自主意识和主体精神,认可与扩充人们活动的自由空间。
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中,权利本位的观念意味着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也是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即国家权力行使必须是合法的、正当的。
主张权利本位,反对权力本位,就要把权利从权力中解放出来,以实现政治与经济、政府与企业、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相对分离,彻底抛弃国家本位和官本位,促进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社会现代化。
法律的权利本位观念在学界已基本达成公识,但是,一般认为部门法又各有其本位,如民法的权利本位、刑法的国家本位、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行政法的权力本位或公共利益本位等等,这些观点导致了对法律权利本位观念的颠覆,有必要拨乱反正。
二、行政法的本位行政法的本位问题目前很少有专门论述,常见有两种简单的说法,即行政法是权力本位或公共利益本位。
众所周知,行政法是实施宪法的技术法,而宪政的核心价值是保障人权。
公民的法定权利一般主要由宪法规定,而宪法对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且宪法条文一般不能直接适用。
因此,公民的宪法权利要依靠部门法来落实,而行政法是宪法实施最主要的部门法。
英国著名行政法学家韦德认为:“实际上,整个行政法学可以视为宪法学的一个分支,因为它直接来源于法治下的宪法原理、议会主权和司法独立。
”[2]日本学者和田莫夫认为:“行政法处于宪法之下,发挥着手段性、技术性的具体作用。
”[3]盐野宏认为“行政法,可以直接认为是关于实现宪法价值的技术法”[4]。
既然如此,行政法的本位必然是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
现代国家基于福利国家和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对公民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公民权利本位法的理念并未因此而改变,恰恰相反,福利国家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正是为了更加全面和实际性地保障和发展公民权利、公共利益的目的和出发点,仍然是公民权利。
行政作为国家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尽量使其民主基础得以充实,最终在观念上,只有实现对国民的“福利”、国民的权益及人权的保障才能承认它的存在。
即“在行政具有公共性这一国民主权国家的宪法下,该行政的公共性要从服务于国民的人权保障中寻找其中心意义,而且作为它的手段,在于实现民主主义”[5]。
法律或基于法律的行政活动作为实现“公共福利”(公益)即国民的人权保障,都直接受宪法的约束。
行政权力并不能直接宣称自己代表公共利益,行政权力的执行者,可能追求自身的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
这就如同所谓人民政府就必然代表人民利益,因而不受监督一样,都是荒唐的、不合逻辑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
必须对公共利益进行审查,否则,我们得到的将不是公共利益的实现,而是行政权力的专横和行政官员的腐败。
如此一来,受到侵害的不仅是具体的公民权利,公共利益也会落空。
对行政法而言,在处理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上必须强调权利的基础地位。
行政权的存在和运行应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权利是第一性的、原生的,具有目的性;权力是第二性的、派生的,具有服务性。
因而,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平衡,而是行政权力在运行时应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出发点,注重多数人利益与少数人权利之间的理性平衡,以促进社会的普遍利益。
追求公益可谓是行政的一项重要特征。
当然,“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并非完全处于对立的关系,有时两者可以相得益彰,互蒙其利。
不过,公益与私益有时也是相互对立,而无法彼此兼顾。
于此情形下,行政应代表国家,于经过充分衡量后,得对私益有所限制,以维护公共利益。
唯应注意者,乃……国家为追求公共利益而限制人民的自由权利时,不能逾越必要的限度,尤其人性尊严已成为宪法之基本理念,行政于实现国家目的时,更须予以尊重”[6]。
当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发生冲突时,不能简单地以公共利益优先为由,侵害公民权利。
因为权利不是以社会功利为基础,而是以其正当性和道德原则为基础。
权利和利益不是一个层次的概念,权利才是民主社会的首要价值。
诚如罗尔斯在其《正义论》里指出的:“每个人都拥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有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
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7]。
就连对权利本位法持不同意见的分析法学派大师凯尔森也承认:“人们总不能否认维护私人利益也是符合公共利益的。
”[8]2007年6月中旬,中央新闻台报道了北京某区房屋拆迁问题,由于该区住户情况比较复杂,安置协议难以达成,遂采取民主投票的方式,意图以大多数人的意愿来决定安置方案的通过。
应该指出,相对于以往单凭长官意志来决定安置方案,此种作法有值得肯定之处,但是,大多数人的意见或利益,不能侵害少数人的权利,比如报道中反映的,不同性质的住房(商品房和租住的公房)采取同样的补偿安置方案,就明显是不公正的。
“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人们清楚的认识到,公共秩序和普遍幸福许可对权利作少量的特殊限制;但它们不允许会吞没权利的限制或使权利完全从属于所设想的普遍幸福。
”[9]为了保障国民的人权,要求扩大和强化司法权。
行政救济必须从有效实现人权保障这一观点加以考虑。
三、行政法权利本位的应用———认识论与实践论综述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这就要求在政治上,体现以人为本的政府要求,将提高人民的福祉作为根本的价值标准,有效地增进、维护和公平地分配群众的利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城市与农村、东部与西部的协调发展;在行政管理上,要求政府转变职能,遵循高效、民主参与的精神,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确立正确的政绩观和责任制,不断提升政府管理的有效性、合法性;在法律上,政府要保护公民权利,同时政府权力要按人民意志行使,即依法行使并受人民的监督。
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行政法学研究以人为逻辑起点,确立个人本位、权利本位的行政法观念。
以民主立法科学规范行政权力,保障并发展人权;贯彻人文主义精神,坚持人性化执法;坚决抵制官本位思想的消极影响,加强对行政的监督。
充分体现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在行政和行政法实践中,应该做到:1.坚持执法为民。
政府为人民谋福利,它没有也不应该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利益。
行政执法的目的是公共利益,不允许以执法手段为机关、个人谋福利,禁止乱罚款、乱收费。
实践中出现的政府指定各行政机关罚款总额,把罚款与工作人员奖金挂钩的作法都是错误的。
2.加强民主参与。
要强化和突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
服务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权利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
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公民本位和权利本位不仅具有对象性特征,还具有主体性特征,即公民也是公共服务的参与者和建设者。
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不能由政府大包大揽,而是要政府主导,公民广泛参与。
公民参与不仅能弥补政府公共服务提供的不足,而且对政府的公共服务提供起到监督和评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