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在行政法上的地位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一)行政的特征:①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②行政具有公益性。
行政管理的事务乃公共事务而非私人之事,行政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职能。
③行政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行政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
行政可应时势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及其实现。
④行政具有过程性。
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⑤行政具有法定性(合法性)与(自由)裁量性。
法定性,要求行政活动的主体、行为及其过程等都必须要有法律(或授权法)的依据.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⑥行政应受到监督。
行政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多维度和多层级的。
(二)行政的种类(1)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国库行政)①公权力行政又可称为“高权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统治权而从事的行政活动。
②私经济行政,又称为国库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利用私法规定的方式来完成国家任务的行为。
私经济行政分为行政辅助行为、行政营利行为和行政私法行为.(2)秩序行政、给付行政与计划行政①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行政旨在维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维护公共利益。
②给付行政又可称为福利行政或服务行政,它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为公众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
③计划行政是指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况下,准备或鼓励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的行政活动。
计划依其内容可分为规制性、给付性与开发性三种类型。
(3)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①内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只针对其组织内部的人员、事务而不对社会上的人发生效力的行为.②外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社会上的人具有权利和义务效果的行政行为.2、行政法:简单地说就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23年恩平市事业单位考试真题试卷-综合管理类(A类)

2023年恩平市事业单位考试真题综合管理类(A类)(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说明】1.遵守考场纪律,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2.请严格按照规定在试卷上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编号;3.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后方可答题;4.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请将试题、答题纸和草稿纸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收取并清点完毕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一部分常识判断1.调查报告的特点是()。
A.具有明确的针对性B.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和执行性C.根据调查研究成果写成的用于揭示事物真相与规律的报告D.作者广泛性【答案】:A2.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称为()。
A.财务情况说明书B.会计报表C.财务会计报告D.会计报表附注【答案】:C3.当一个人担任多种职务时,在公文书写中应当()A.各种职务全部列出B.使用最重要的一种职务,并用全称C.只列其中一种即可D.只列出与文件内容有关的职务全称1/ 13【答案】:D4.以下关于商品经济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B.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存在互为前提C.承担者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D.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答案】:B5.司马迁《史记》曰:西伯拘而演《周易》。
其“西伯”指的是()。
A.周武王B.姜子牙C.周公旦D.周文王【答案】:D6.下列汇率变动对国际收支,国内经济影响的说法正确的是()。
A.本币贬值则外汇储备升值B.本币贬值有助于商品出口C.本币贬值导致资金外流D.本币贬值会影响国内物价总指数下降【答案】:B7.国家行政机关利用公文表彰先进,这是公文()功能的体现。
A.依据和凭证B.领导和指导C.宣传和教育D.联系和关照【答案】:C8.真理的发展是一个()A.主观真理与客观真理相互转化的过程B.相对真理不断积累相加的过程C.真理和谬误相斗争的过程D.真理与谬误相协调的过程【答案】:C2/ 139.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
物权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物权法和行政法的关系一、传统观念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存在着这样一个理论假设,那就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对立,二者存在明确的分野,其逻辑推理的必然结果是公法和私法的严格区分,与之相适应的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划分,在坚持这种二元结构的情况下,国家的公权力作为一种必要的“恶”应该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私权领域是严防公权力的侵入的。
而且,在将法律划分为各个部门法的情形下,各个部门法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也是很罕见的,物权法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属于典型的私法,而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
上个世纪30年代,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衰落,取而代之的是国家干预主义的兴起,国家干预主义的兴起导致的一个结果是行政权的迅速膨胀,行政权由于和普通人的生活关系最为密切,所以可以说行政权在当代社会是无孔不入。
而且,随着传统的公私二元结构的所带来的一系列的弊端,如民法中的抽象平等原则,物权中所有权的绝对原则,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带来的对于交易主体的保护不周,消费者问题、劳工问题、资源的破坏和环境的污染问题等等都猛烈地向我们严守传统的公法和私法划分模式发起冲击。
从而迎来了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浪潮。
所以在这种大背景下,在公法中植入私法,在私法中植入公法就为我们公法和私法的协调打开了大门。
二、公权力的干预基础——公共利益(一)为什么行政法可以影响物权法第一,在民法中对于物的调整主要依靠物权法、债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法等,其中最重要的是物权法,他规制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关于静态的财产关系。
但是对于物的法律调整不仅仅是物权法的专利,有学者就说:“财产权首先是一个宪法问题,而不是私法问题。
私法本身无法确认任何针对权力的在先约束,因此也无力在公权力的侵犯前进行自我辩护。
”在现代法制体系中,如果一个公民没有宪法上的地位,没有享有宪法上的财产权,其财产权问题就无法进入私法的视野,因为私法本身无法确认任何针对权力的在先约束,也无法在公权力的侵犯前进行自我防御,在一定意义上,宪法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是最根本的第一道屏障。
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的涵义与特征在中外学术论著中,人们对行政现象及其定义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从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去考查,主要从以下两种意义上使用行政:一是泛指各类社会组织对其所属机构、工作人员、财物以及其他各种内外部事务进行的组织、管理、处置等的活动。
这种广义上理解和使用的行政,既包括了公行政(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价值取向的行政),也包括了私行政(以组织的本体利益或私益为基本价值取向的行政)。
二是特指国家行政主体(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或执行国家公务的活动。
人们常说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之中的“行政”即是从这种意义而言的。
这种特定意义的行政属于公行政,属于公行政中的国家行政。
行政法上所说的行政,应当是指第二种意义上的行政。
基于此认识,我们对行政法上所说的行政做如下定义: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根据法律并为了执行法律而运用宪法、法律所赋予的国家行政权对国家事务与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其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的活动。
这即是说实施行政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可以从事国家行政活动的组织,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虽然有可能成为广泛意义上的公行政主体,但非经法律、法规授权均不能成为实施国家行政活动的主体。
2、行政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活动。
这是行政有别于其他国家机关以及组织的活动的最重要特征。
所谓行政权,可以从以下两个层次来理解:其一,从宪法对国家权力分工的层面上而言,行政权是一种典型的国家权力,是与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等相对的概念范畴,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二,从具体化了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内容的层面而言,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所拥有的行政职权。
3、行政是根据法律并为了执行法律而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活动。
4、行政是运用国家行政权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行政法论述题

行政法论述题1.简述行政法的特点。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易于变动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在与一个法律文件中。
2.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宪法的核心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所以宪法规范主要有两部分,其一为国家权力的划分和国家机构的设置,其二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对于国家权力的限制,主要是对行政权力的限制,对于司法权力和立法权利而言,他们对于公民的侵害不是直接的,其危害程度也不如行政权力那么广泛的深入。
因此限制行政权力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核心。
除此之外,现代国家承担着大量的社会服务义务,而这些义务的履行也是通过行政机关达成的。
而行政法正是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
行政法通过对行政权力的限制防止行政机关侵害公民利益,同样行政法通过对行政权力的规范保证行政机关履行服务社会、管理社会的职责。
因此,宪法规范的内容(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很大程度上是由行政法进一步具体规范的。
因此有人认为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或者说行政法是活的宪法。
2.行政法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就是要求行政权的存在和运行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而不能与法律发生抵触和冲突。
这一原则是法治在行政法领域的体现、要求和反映。
1)法律优位:正式的法律渊源要优位从属的法律渊源,即法律比所有的从属立法效力高。
因此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原则上具有优越地位。
其要求为a、行政应受宪法约束b、行政应受法律约束c、存在有无违反法律优位的审查机制(2)法律保留:指只有在法律明确确权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某种行政行为。
(二)合理行政原则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
最低限度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行政法治原则和行政均衡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和行政均衡原则编者按:本文从法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行政法治原则这两方面对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讲述,包括了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均衡原则的讲述,本文对行政法治原则的研究有参考意义。
摘要:伴随着法治国思想的传播和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发展,在法国逐步产生和形成了行政法治原则和行政均衡原则。
这两项原则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法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整体。
关键词:法国行政法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均衡原则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素有“行政法母国”之誉,其行政法被许多国家奉为典范。
法国最先从理念上承认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并通过行政法院富有创造性的努力构建了一个完整的行政法体系。
支撑这一庞大的行政法体系的是隐藏在其背后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使法国的行政法体系虽然规模宏大但不显得杂乱无章,虽然范围广博但却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
法国著名法学家勒内。
达维在谈及法国行政法时自豪地说:“一系列行政法原则已经形成,它完全可以和民法原则媲美,而且在某些方面更胜一筹。
”[①]深入研究集中体现法国行政法精神的基本原则可以使我们深刻理解和领会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内涵、主要观念和规范体系,同时,这对在国情上与法国有许多相同之处的中国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法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法国行政法的产生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
概言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为法国行政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经济、思想准备,大革命时期建立起来的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直接标志着法国行政法的产生,并使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之行政法院模式与英美法系之普通法院模式形成鲜明对比。
正是伴随着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出现的法治国思想和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发展,在法国逐步产生和形成了行政法治原则和行政均衡原则,这两个原则被认为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法治国思想的影响在法国,法治国的思想产生于1789年资产阶级大革命前的启蒙时代。
以孟德斯鸠、卢梭、伏尔泰等为代表的一大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以理性作为武器向宗教神学和君主专制发起了猛烈的攻击。
行政法基本理论知识点2

1.1行政法基本理论◆考情分析◆本章内容讲解◆本章内容知识树结构框架考情分析本章内容抽象;学习好本章内容以理解为主;考试题型主要是单选题、多选题,2019年本章分值是5分,预计2019年考分在5分左右。
本章重点掌握行政法的原则、渊源、行政主体及行政行为的内容。
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考点分布本章基础班内容讲解第一节行政法及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消极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有以下四层含义:1.行政法是设定行政权力的法(事前控权);如:《行政处罚法》等。
2.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如何行使和运用的法(事中控权);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等。
3.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全程控权);如:《行政诉讼法》。
4.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事后控权)。
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及法律相抵触,简称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2)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解释:行政合法原则讲的是无法律无行政的问题,即法无授权即禁止。
及此相比,公民权叫法无禁止即自由。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合理性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4.行政行为应符合比例原则要求5.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
【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有()情形的,属于违反实质合法性原则。
论物在行政法中的地位

论物在行政法中的地位金晓盼(辽宁大学法学院,沈阳,110036)摘要:通过对物在法律发展的起源,引出物权的术语的由来。
物权不仅存在于私法领域,公法中同样存在。
本文从行政法领域简单探讨行政法上物权的概念、地位等,来促进物在行政法中的完善。
关键词:行政法物权公物中图分类号:D922.10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10—0157—01一、行政法上的物的概念在现代社会中,国家为了完成其社会使命,国家在行使这些财产权时,并非都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
行政主体在这些客体上享有的财产权不受一般民事规则的支配,而受一些特殊规则的支配,而非民事法律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的物是为公共利用或公务便利而存在的,这些物或为行政主体管理,或为行政主体直接占有、使用,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受一般民事规则的支配。
二、行政法上的物的特征(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特定性。
公物是以公共行政目的的落实和行政服务、福利的给予为其终极之目的,依附于行政权行使的物之手段,其所适用的是行政法律规范。
(二)公共目的性。
私有产权的设定以个体利益的满足为其价值目的,而行政公物的设定,以公共行政目标的实现为价值目的,以公共使用的目的为其前提。
(三)不可融通性。
指公物在原则上不能有效成立转让、出借、抵押、留置等行为。
对公益用物而言,其所有权之主体为国家、行政主体,基于所有权为公有的法律效果,而将其提供给公众使用。
(四)强制执行的限制性。
对于公物能否成为民事强制执行的标的,公益用物因其公有性质,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对于他有公物而言,只要在不妨害公共行政目的的范围内,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五)保护的特殊性。
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当公物遭到加害人的侵害时,作为管理和维护者的行政主体即可以对侵权人直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求公物的安全。
其二,与私产的法律追诉时效性不同,对公物的保护没有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行政法上的物权有关问题的探析(一)行政法上物权的本质和属性由于行政法上的物权与行政权的产生有相同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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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在行政法上的地位
一、物的概述
物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开始存在于民法之中。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自然物及人类创造物,都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
4.物以有体物为限。
物在民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首先,它是绝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如,有的法律关系直接以物为客体,如所有权关系;有的物虽以行为为客体,但仍然与物紧密相关,如交付物的债权关系。
其次,物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民事法律关系的有效与否。
例如,在我国土地不能成为个人所有权的客体,禁止流通物不能成为交易的客体,消耗物不能成为租赁、借用关系的标的物等等。
另外,《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物是私法关系范畴里的概念,由私法进行调整。
那么由此,就引发了许多问题,例如作为民法上的物,是否仅仅存在私法之中,只受私法调整,还是也存在于公法之中,受公法调整?假如上述假设成立,那么物在公法上的地位如何?又有着什么样的法律意义呢?接下来,以行政法为例进行分析。
二、行政法上的物
所谓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从这一定义看出,行政法属于公法范畴。
行政法作为公法,在理论上是否存在着物这一概念呢?
在罗马法中,物大体分为两种:一类是公有物,公共所有或使用之物,如水流、道路等。
这类财产由罗马帝国享有所有权,罗马帝国公民享有使用权,法律
明文规定国家对这些财产不得处分,因而又称为“非交易物”。
另一类是私有物,属私人所有之物。
根据以上的分析,在公法和私法范畴里,物这一概念的称谓应该加以区别。
在私法范畴里可以称之为私物,在公法范畴里可以称之为公物。
因此,作为公法的行政法存在物这一概念,同时为区别私法范畴的物,这一概念称之为公物。
公物是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起源于罗马法的“公有物”概念,完善于法国行政法的“国家公产”理论。
具体而言,公物一般指的是由行政主体支配之下的直接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财产,主要包括公众直接使用的财产(称为公众用公物)以及供行政主体执行公务所需要的财产(称为行政财产,或行政用公物)。
三、行政法上物的特殊性
自进入现代社会以来,公物这种行政法上的物权的运作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行政组织法上已经被认为具有与公务员一样的重要性,即公物是作为行政的物的手段而存在,因而与作为行政的人的手段而存在的公务员相对应。
其具有以下特性:
1.适用的法律规范的特定性;
2.公共目的性;
3.不可融通性;
所谓不可融通性是指公物在原则上不能有效成立转让、出借、抵押、留置等行为。
公产在公共使用目的废除以前,所有权不能转让,无论这种转让出于行政主体自愿行为或非自愿行为,都不发生效力。
4.强制执行的限制性;
公有公物因其公有性质,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对于他有公物而言,只要在不妨害公共行政目的的范围内,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5.保护的特殊性。
私有产权在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权益的救济可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产权所有人可直接提请法院或有权国家机关给予救济。
相比较,公物的保护有其特殊之处:其一,当公物遭到加害人
的侵害时,作为管理和维护者的行政主体即可以对侵权人直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妨害,以求公物的安全。
其二,与私产的法律追诉时效性不同,对公物的保护没有时效期间的限制,换言之,公物的保护以完全、绝对补救为原则,不设期限规定。
四、行政法上物的地位
物在行政法上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用十分突出,在许多行政行为上物都是必不可少的客体,特别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充当着“桥梁”这一要素,缺少这一要素,许多行政行为都无法实现,有了上面对公物概念的分析和界定,下面就物在行政行为上的作用来分析物在行政法上的地位。
行政行为以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可以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申请行政行为。
其中,在依职权行政行为中以行政许可、行政给付为例;在依申请行政行为中以行政征收为例。
(一)依职权行政行为
1.行政许可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许可法第2条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向行政申请人颁发的许可证和执照无疑是属于行政法上的物,但是该物在一定程度上区别于严格意义上的公物,在某种意义上是行政机关依据其职权将特定权利以物的方式赋予行政申请人,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物存在的许可证和执照是特定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权利通过许可证和执照这种物化的形式被赋予给相关行政申请人。
因此,这种情况下的物,在行政法上就具有了权利的特征,是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不仅仅是实体物。
2.行政给付
获得物质帮助是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宪法上的权利,根据《宪法》第45条的界定,所谓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等情况下,以及在公民下岗、失业、低经济收入或者遭受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的
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物质上的权益表现为给付相对人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实物,而与物质相关权益的表现形式很多,如让相对人免费入学受教育、给予相对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等。
其中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实物主要表现为: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社会救济福利金、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从社会角度来说,金钱是物,在行政法上金钱同样也是物,而且是公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通过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实物等方式来实现的。
从这个层面来分析,这种物质化的权利和行政许可中物化的权利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都将法律规定的权利通过一定物化的方式来实现。
但是他们二者之间也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在行政许可中,公民被赋予的特殊权利是通过实物的方式来实现的,而在行政给付中这种宪法规定的权利是通过物质化,即利益化的形式来实现的。
在这种情况下,物不再仅仅代表的是权利,更主要的是代表着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的物质利益,在这点上,行政法上的物更接近于民法上的物,代表的是一种利益。
(二)依申请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
所谓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收税、费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
上述规定中,税、费无疑是属于行政法上的物,这种物是通过实体化利益的表示方式来完成的。
在对实物征收方面,我们目前行政法虽在土地征收方面争议较大,但是这个也不能影响用土地作为实体物在行政法上的地位,因此下面就以土地为代表来分析其在行政法上的地位。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但是无论何种情况下,土地的所有权都是公有的,不存在土地私有的情形,这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区别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特点之一。
土地是当今社会热点词汇之一,可谓“热的烫手”,但是无论如何,这也改变不了其在行政法上的地位。
在土地征收中,国家收买集体土地的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改变为国有土地,但是无论土地所有权如何改变,土地作为物在行政征收中的地位没有发生任何改变,都是作为执行的对象,所有权的改变并不影响土地在行政法上的地位,此时,土地作为物是作为被执行
的对象,在行政法上仍然是作为客体出现的。
五、总结
通过对物的概念和性质的分析,我们得知了在行政法上同样也存在着物这一概念,而且这一概念称之为“公物”,因为公物这一概念太广,无法通过一一列举的方式来证明其在行政法上的地位。
要证明物的地位,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特别是一种行为来证明,因为没有行为的存在,物这一概念在法律上将无法存在,例如灰尘是物,但是在法律关系中,这个物是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的。
因此,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分析,通过对在行政行为中物的概念的界定,证明了物在行政法上是以客体的身份出现的,这和民法上的物在性质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虽然在相关领域,物的表现方式有所不一样,但是这改变不了物作为客体在行政法上的性质。
物在现行行政法上是以客体出现的,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的完善,也许有一天“物”这个概念会在行政法上发生颠覆性的改变,如果条件允许,这一天是有可能的。
后记
岁月的积累带来的是阅历的丰富,但是这种丰富的阅历还不足以写出诗一般的行政法,虽然本篇文章在表达上存在着许多不足和漏洞,但是我觉得在张老师独具魅力的题目下我重新审视了法学,明白了法学原来还可以这样学,这就是为什么同样一个“鱼”字会有两种意思的原因了,希望张老师在阅读这篇措辞不当,漏洞百出的文章后给予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