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行业组织在行政法中的地位] 行政法地位
行政法主体

第二章 行政法主体
2.1 行政法主体概述
2.1.1 行政法主体的涵义
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 加人——组织和个人。 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企事 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个人包括国家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 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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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2.1.2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概念和特点 是指依具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 非国家机关的组织。特点: (1)是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2)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能 ; (3)行使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规所授,而非 行政组织法所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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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行政委托的概念 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 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 政事务。 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 行使一定行政职权,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由实行 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Page152.1.4 本讲总结
本讲重点理解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机关 的涵义和相互关系。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是 不同的,前者可以以自己名义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 后果,而后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一定行政 职权,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由实行委托的行政机 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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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2.1.2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主要类型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 (2)社会团体与行业组织:如工会、妇联、文联 、律师协会。 (3)事业与企业组织:如学校、烟草局。 (4)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如公安派 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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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行政委托
行业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探讨

的原则 , 自下而上 组织起 来 的 民间 组织 的通 称”【 。 3 ]
就 行业 组 织 而 言 , 既不 是 国家 机 构 的组成 部 它 分, 也不 受 行 政 机 关 组 织 法 的规 范 与 调 整 。那 么 ,
“
一
De . 2 0 c 0 6
行 业组 织 的行 政 主 体 资 格探 讨
周 伯承
( 中国人 民大 学公 共 管理 学院 ,北 京 ,10 7 08 2)
摘要: 行业组织的权力来源及权力属性 , 使行业组 织成 为一 定范围 内公 共利益的聚合体 , 并具有相应 的公共行政 职 能, 理应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而现 行体制下 多数行业组 织行政主 体资格 的缺 失, 使行 业组 织及 其会 员的权利救 济 难 以得 到保 障。为此 , 应重新构建我 国行业组织的行政 主体地位 。
收 稿 日期 : 0 6—1 20 0—3 l 回 日期 : 0 6—1 O修 20 2—1 2
法 律 法 规 将 特 定 的行 政 职 能授 予 行 业 组织 行
使, 授权 的行 业组 织 在 法律 法 规 的授权 范 围 内进行 管 理 。 这 些 法 律 规 定 的行 业 组 织 所 享 有 的权 力 在
中, 有一部 分 是 国家 行 政 权 的转 让 。它在 权 力性 质 能的一方当事人, 即行政权 的归属者 。在 日本 , 也 按
上 仍是 一 种 国家 权 力 , 是 在 行 使 主体 上发 生 了 变 照 国民主权 理论 , 只 国家权 力 来 自于 国 民 , 行政 权 由 国
化 。如《 体育法 》 授权全 国性 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 民委托给 国家或公共团体行使 , 其行政权力是指公
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及自律机制

第四章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及自律机制4.1行业协会在现行法律制度中所处的地位按照字面意义的理解,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主要是行业协会主体地位在法律上的界定。
首先要知道现行法律规定是什么,其次要知道如何规定更能促进行业协会发展。
法律规定来自于实际并引导实际的应用,法律对行业协会主体地位进行界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其在经济生活中的实际地位,这一主体地位的正确界定还将提高行业协会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于是本部分对行业协会法律地位的研究除了考察行业协会在现行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外,还包括行业协会在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现实地位的考察。
即目前社会经济生活中行业协会地位,及入世后国内外经济竞争形势所需求、各界人士所期望的地位。
4.1.1宪法基础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1,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这是行业协会合法性的根基。
鲁篱认为:“行业协会的宪法性依据不仅限于结社自由,虽然结社自由是行业协会最为重要的宪法性支持,但其还包括表达自由和集会自由”2。
建立自己的行业协会是其成员的利益共同关注的问题,如果没有言论自由,成员无法沟通他们的意见和利益诉求,行业协会不能形成;行业协会运作过程当中,成员之间彼此交换意见和利益需求,协会与政府之间就有关问题畅所欲言,都是以言论自由做支持。
行业协会大多活动以会议方式开展,集会自由是行业协会正常运作不可缺少的保证。
而结社自由是行业协会最首要、最直接的宪法基础,包括组建社团、加入社团、不加入社团等的权利,及社团内部事务免受国家干预的自由。
由此可见,我国行业协会具有比较坚实的宪法依据,其组建和运作是公民行使言论、集会、结社自由的宪法性权利的体现。
4.1.2《民法通则》依据1986年《民法通则》,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行业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一般规定。
3-第三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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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自治制度 目前,我国虽然制定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 行政法规,但社会自治的许多重要问题尚未在法律上解决, 这些社会组织在行政法上的地位、治理结构、管理范围以 及纠纷解决适用何种诉讼程序都不十分清晰,加强社会组 织立法已经变得十分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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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竞争关系。为更好地吸引投资,给予辖区内居民更好 的发展机会,改善民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向上级政府争 取更好的政策、项目、资金和改革权。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 地方政府的竞争关系因实际需求而产生,尽管这种竞争关系在 法律上并不明确,也缺乏竞争程序的规定,但现实中的博弈却 十分激烈。
行政主体的组织要件是作为行政主体的组织自身应具备的条件。 由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设立依据和目的不同,因而 其组织要件也不同。
行政主体的法律要件是作为行政主体在法律上所具备的资格条件。 行政主体的法律要件有三项,即依法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 义实施行政行为和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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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配置。 第二,地方政府的诉求表达机制。 第三,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领导制度。 第四,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制度。 第五,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机制。 第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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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还存在着地方政府各层级 的关系,但目前地方组织法没有详细的规定。在地方各级政府的 设置和关系上,相关的制度体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一,公共行政组织是一个集合的概念,由行政机关和其 他社会组织构成。
第二,公共行政组织是承担公共行政事务、行使行政权力 或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
行业组织的基本内容

⾏业组织的基本内容由于各个国家具体的经济社会环境不同,因⽽⾏业组织在各国具有不同的涵义。
即便在同⼀个国家,⾏业组织的概念也因各位学者的理解不同⽽各不相同。
但是综合⽽⾔,国内外学者对⾏业组织所应具有的本质特征的认识并⽆⼆致。
⽹友提问:⾏业组织的界定律师解答:由于各个国家具体的经济社会环境不同,因⽽⾏业组织在各国具有不同的涵义。
即便在同⼀个国家,⾏业组织的概念也因各位学者的理解不同⽽各不相同。
但是综合⽽⾔,国内外学者对⾏业组织所应具有的本质特征的认识并⽆⼆致。
相关法律知识:1、⾮政府性即⾏业组织相对独⽴于政府,不是国家⾏政机构的组成部分。
其在组织形式、经费来源、⼈员组成等⽅⾯区别于政府,具体表现在:(1)其组织具有⾃主性,在内部实⾏⾃我管理,⼀般不受政府的直接控制,但有时要接受政府的监管。
(2)其⼈员组成不同于政府机关,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编制。
(3)其主要经费来源⼀般不是国家财政拨款,⽽主要是会员会费、社会或企业赞助等。
(4)⾏业组织基于⼀定的⾏业利益⽽建⽴,仅仅对本⾏业的公共事务或共同利益进⾏管理和服务,⽽政府必须对社会进⾏全⾯管理,不能仅仅关注社会某⼀⽅⾯或某⼀部分群体。
2、⾮营利性这是⾏业组织的最基本的特征之⼀。
⾏业组织不以追求利润最⼤化为⽬的,其成⽴和运作的⽬的在于为成员提供公共性服务,保护整个⾏业的共同利益,促进⾏业的发展,不以营利为⽬标。
当然,⾏业组织的⾮营利性并不表⽰⾏业组织不得从事产⽣收⼊的活动,从当前西⽅对⾏业组织主要活动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业协会可以从事⼀些服务性的⼯作,如举办各种技术培训班、展览会和展销会等,产⽣利润和收⼊。
但是⾮营利性的规定禁⽌组织成员分配这些利润,⽽是将其投⼊公益事业中。
3、公共权⼒成⽴⾏业组织的⽬的就是对同⾏业的公共事务进⾏组织和管理,⾏业组织享有对⼀定公共事务进⾏管理的公共权⼒,如《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有权对本项⽬的运动员进⾏注册管理。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原则和规则的规范2.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3.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4.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5.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6.它是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过程中长时期形成的,并由行政法学者高度总结的原则性规定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的区别1.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而行为主体只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2.行政主体自己承担行为后果,而行为主体由行政主体承担责任3.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充当被告,而行为主体不能行政机关的特征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不间断的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交道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1.保障国家安全2.维护社会秩序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4.保障和促进文化交流5.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6.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1.行政立法权2.行政命令权3.行政处理权4.行政监督权5.行政裁决权6.行政强制权7.行政裁决权我国现行行政机关体系1.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2.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①省、直辖市人民政府②县、县级市及市辖区人民政府③乡、镇人民政府3.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4.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含义1.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2.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能3.行使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规所授,而非行政组织法所授我国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分类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2.行业组织3.工青妇等社会团体4.事业与企业组织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权时,是行政主体,具有和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3.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1.是一种特殊政令而不是行政立法2.不是一般政令,而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3.是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4.是行政机关发布的用以对社会进行管理,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政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1.对行政管理相对方的个人、组织,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2.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确定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用力3.是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复议案件的依据。
行政法

行政法学体系一、概述二、行政主体(一)行政组织法(二)公务员法三、行政行为(三)行政立法(四)行政执法(1)授权行政行为(2)负担行政行为(3)其他行政行为(五)行政司法(六)行政应急(七)行政程序四、行政救济(一)监督行政(二)行政复议(三)国家赔偿和补偿(四)行政诉讼行政法学第一章、概述一、行政1、行政的概念:①广义:社会组织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国家对公共利益的事物的管理”:公共行政“其他组织对内部的管理”:私人行政(一般行政)②狭义:公共行政2、行政的定义: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或社会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决策、组织、管理、调控)及其过程3、行政的特征:①行政具有执行性②行政目的具有公益性③行政活动具有整体性和能动性④行政具有过程性⑤行政具有法定性(合法)与裁量性(合理)⑥行政具有效率性⑦行政具有监督性4、行政的历史沿革:①最早:与国家其他职能没有分化(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行政),君主的个人意志是其主要依据。
②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行政才从国家职能中分化出来,与法结合行政与法的结合是国家行政走向民主行政、法治行政的标志,也是行政法产生的文化基础③行政与法结合的初期:行政功能限于消极的维持秩序,即以秩序行政作为其基本目标,常从技术的、管理的角度理解、运用它④现在:国家行政重点从消极维护秩序发展到积极的福利行政行政观念的现代转变体现了社会人权保障与社会文明的价值观,使人类寻找到了更为合理的生存环境5、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论文)这是行政法最核心的概念,行政法的一切内容均围绕二者展开一、行政法1、概念: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和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有关行政主体和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的总称①有关行政的法②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后果③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2、特征形式上:①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多内容上;①内容广泛②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③实体性法律和规范性法律相交织,并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理论上:①国内公法②政治性和技术性的统一③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④多元性:形式多元、内容广泛易变、效力多元⑤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⑥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3、行政法的地位:是仅次于宪法的部门法,是部门法之首“小宪法”是宪法的实施法4、行政法的作用: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公民权利A、维护秩序(社会秩序与权力运作秩序)的作用B、保护公共利益的实现和保障私益的作用C、为行政主体提供行为规范与行动指南D、预防和解决行为冲突消极作用:行政法的滥用,容易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5、行政法的分类①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②实体行政法和程序行政法③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法6、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7、行政法的历史发展(1)产生背景:资本主义经济、资产阶级革命、人文主义思想、启蒙思想、资产阶级制度(2)大陆法系:法、德“两个法院,两部法”(3)英美法系:英、美“了、一个法院,一部法”(4)中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二、行政法学1、概念: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或部门法学2、研究对象:(1)基本研究对象:行政法(实在法)(2)相对研究对象:与行政法现象具有密切联系的相关因素,如决定行政法存在于发展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历史传统等、行政法的外部影响、行政法的历史(3)行政法学自身对象:行政法学体系、行政法学方法论三、行政法的渊源1、行政法的渊源的概念:是指特定国家在某一特定阶段的行政法的表现形式或行政法的存在形式2、渊源的分类:正式渊源: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
行政法一式四份

行政法一式四份摘要:一、行政法的概念和作用二、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三、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四、行政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五、行政法对于社会管理的意义六、行政法未来的发展趋势正文:行政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行政法的概念、发展历程、主要内容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行政法是指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同时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其次,回顾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经历了从起步到逐步完善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法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接下来,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和行政救济法等。
这些内容涵盖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为规范、责任追究等方面,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法在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在疫情防控、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法为行政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行政法对于社会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它通过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从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展望未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法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将更加注重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总之,行政法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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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行业组织在行政法中的地位] 行政法地位
谈行业组织在行政法中的地位
成应文
摘要:行业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是中国改革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就其本质而言,它是各种不同利益团体的结合,有必要用法律对其进行调整。
虽然目前行业组织还更多地具有官方性质,但其与政府的分离,并最终成为较为独立的社会组织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行业组织概述
行业组织是指由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自愿基础上,基于共同的利益要求所组成的一种民间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行业组织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又有别于一般社会团体的特征,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行业组织的中介性。
行业组织是位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中介组织,是经过同业人士选举产生的处理行业层面的公共事务的成员性组织。
一方面,作为成员利益的代表,行业组织向行政机关反映和表达其成员的意见和要求,另一方面,作为行业领域内秩序的维持者,行业组织又能对其成员进行管理和监督,传达和执行某些行政任务。
这时,它又具有某些行政机关的特征。
第二,行业组织的公共性。
基于其中介性的特征,行业组织具有一般社会团体所不具有的公共管理权力,即它能够对其成员行使一定的公共管理权。
这种公共管理权力有些来自法律、法规的授
权,有些来自行政机关的委托,有些是属于原发性的权力。
因此行
业组织也被称为类政府组织、准政府组织、非政府公共部门。
行
业组织所具有的公共权力使它一方面不同于服务于市场主体之间
的中介组织,另一方面使它又不同于有些非营利的非政府组织。
第三,行业组织社会角色的多重性。
首先,行业组织作为社会
团体之一,要接受政府的管理,与行政机关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接受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的双重管辖。
其次,作为管理者,行业组织有权对其组织成员进行指挥、监督、指导以及做出相应的处分等,这时与其成员之间基于公共权力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再次,作为社会主体,行业组织还能代表其成员
以集体的名义参与和监督政府的活动,保证成员利益的实现。
作为民事上的权利主体,行业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参加各种民事活动,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形成了平等的民事关系。
二、行业组织的公共管理职能
第一,制定行业规范。
作为行业的代表,行业组织首先享有对
本行业成员制定行为规范的权力。
各种行业组织的“立法权”首
先通过其章程体现出来,各行业协会通过制定章程,为其成员制定
统一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其行业领域内具有最高效力。
另外,行业
组织还可就本行业某些方面的问题作出统一规定,要求行业成员必须遵守。
第二,批准个人或组织取得成员资格。
个人或组织要取得成员资格,首先,其自身应具备行业组织对其成为该组织成员所要求的
各种条件,如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要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加入律
师协会要通过律师资格考试。
其次,有些具备资格的个体要向行业组织提出申请,在行业组织进行审查合格之后,才确认其成员资
格。
当然,有些成员身份是法律直接确认的,即强制性成员身份和
义务性成员身份。
第三,对其成员进行管理监督。
行业组织对其成员的管理监督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进行行业管理,二是进行日常管理,三是对成员进行监督。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行业组织所行使的管理职能,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首先,行业组织的管理权限来自于法律、
法规的授权;其次,行业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形成了不平等的关系,行业组织的地位更为优越;再次,这些职能专属于行业
组织,普通公民和一般社会组织无权行使。
从这些方面来看,
似乎可以说行业组织所从事的管理活动,具有公共行政的性质,自
然应把行业组织纳入到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但是,法律、法规的授权,双方关系的不平等以及管理权限的专属性并不说明其公共性质。
所以只做上述归纳并不能很好说明行业组织的公共属性。
而这种说明似乎仍局限于把行政权看作是国家专有,再用国家行政的标准来衡量行业组织,并为其寻找与此相类似的特征。
而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就不应局限于国家行政的范围,而应从公共行政的
角度来进行分析。
三、国外的理论
1·法国行政法特别重视对行政主体的研究。
在法国,行政主体是实施行政职能的组织,即享有实施行政职务的权力,并负担由于实施行政职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主体。
法国行政法中的行政主体分为三类,即国家、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
在法国,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行业组织在行政法上的地位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它本身也属于公务分权的范畴。
如果从公共行政的角度来看,这种变化所反映的同样是行政社会化的趋势,即国家行政与社会行政之间的分权。
2·在德国,行政分权构成德国国家的主要特点,在此基础上,德国的行政主体分为: 机关; 公共机构; 团体; 财团; 按私法组成的行政救济机构。
其中团体与机构的区别在于它以成员组成,并具有相应的“自下”产生的意志形成,例如大学、商会。
3·日本的行政主体即是行政权的归属者,在其宪法之下,行政权属于国家或公共团体。
公共团体是指处于国家并由国家规定起存在目的的法人。
公共团体包括地方公共团体、公共组合、行政法人三种。
其中公共组合是由一定成员组成的公共性社团法人,公共组合的共同特色在于:
采取了强制加入制; 在设立、解散时,有国家意思的介入; 有国家监督; 对业务推行赋予了公权力; 承认经费的强制征收。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西方主要国家都把行业组织作为公法人的一种而直接具有了行政主体地位,把它列入行政法学的研究范围。
其名称虽有不同,如法国的公务法人、德国的公法团体、日本
的公共组合,但都无一例外地将行业组织纳入到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四、中国行业组织的特殊性
中国行业组织的产生与发展,首先在于中国的改革开放带来的社会结构变迁,实现了中国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在国家之外出现了新的利益主体,这实际上是一个分权的过程,逐渐成长起来的社会组织使政府将其职能向社会转化具有了组织上的可能性。
其次是公共行政改革的影响,导致公共权力主体的多元化,政府将其权力转移到社会领域中,包括行业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承担了原来只能有政府承担的职能。
而这种组织因其行使公共权力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自然不同于其进行民事活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所以在现实情况下,通过行政法来调整行业组织,既有可能,也有必要。
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下,行业组织还有不同于他国的特点,主要是行业组织的官方性,即许多行业组织不是自上而下产生的,而是由行政机关设立的,或者本身就是由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转化而来的,其领导人员由行政机关任免,其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由行政机关提供,其办公设施、经费由政府财政划拨等等,都体现出了行业组织的官办性。
所以,行业组织等社会组织的存在,首先是政府权力的延伸。
同时,在这种官方性的背景之下,行业组织更容易体现出其局限性和失败的风险。
首先是资金的不足,组织所需资金与其支出之间往往有巨大的缺口。
其次是组织活动的狭隘性,即其活动的对象往往是特定的社会群体,组织的能力也有强有弱,难以达
到较高程度的平等。
再次是组织的家长作风,掌握组织经济命脉的人有很大的发言权,富人偏好的服务往往
得到优先考虑等等。
另外,这些组织受到责任和腐败问题的困扰。
还有组织的独立性危机,即随着组织的发展,其结构和人员往
往难以逃脱官僚化的倾向,导致目标置换,使其为了自身的利益而
淡忘或脱离了本应关注和帮助的对象,丧失其自身的独立性。
中国的行业组织所出现的这些问题,可以说与中国的具体国情有某种必然的联系,尤其是在中国具有官本位的传统观念影响的情况下,社会组织的行政化倾向会更加严重,而且这些组织本来就是
来源于官方,自上而下产生,还处于同官方逐步脱离的过程中。
行
业组织在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很容易受行政组织感染,形成官僚
习气,同样会滥用手中的权力,导致公共权力的异化。
所以,虽然行业组织的发展趋势是与政府逐步分离,更具有独立性,但在目前的
现实处境之下,行政法更有必要对其进行调整,对其组织进行规范,对其在行使公共权力时所产生的纠纷进行协调处理。
五、小结:
行业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是中国改革过程中的必然现象。
就其
本质而言,它是各种不同利益团体的结合,反映了各种利益之间的
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说,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调整。
而从其所行使的
权力来看,又属于公共权力的范畴,这就需要行政法对其进行调
整。
虽然目前行业组织还更多地具有官方性质,但其与政府的分离,并最终成为较为独立的社会组织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它与政府的关
系也就不会像现在这样密切,政府对其的调整也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