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法的划分与行政法的地位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行政法异同 (1)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行政法异同不同:1、法律渊源:大陆法系为制定法;英美法系为判例法。
2、法典编纂:大陆法系均有成文法典;英美法系则多为单行法规、判例法。
3、法律结构和法律传统:大陆法系把法分为公法(宪法、刑法和行政法)和私法(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则把法分为普通法(制定法)和衡平法(判例法)。
4、适用传统:大陆法系中先确定事实后再去遵循法的规则;英美法系则多参照以往的判例。
即大陆法系是由一般到个别;英美法系则由个别到一般。
5、诉讼程序:大陆法系强调职权主义,法官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英美法系则强调当事人主义,法官处于消极、中立的位置,值得注意的是,日本虽为大陆法系国家,却在诉讼程序上与英美相似。
6、职业教育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中先学法规;而英美法系中先学案例。
行政法的性质:自律法与控权法。
行政法的地位:独立的部门法与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行政法行政法的形式:判例法与成文法行政法学的研究重心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学是以行政行为为核心的。
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学中虽有行政行为的概念,却没有相应的理论。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
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对如何认识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如何加强和完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等问题越来越引起关注。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为实现国家的目的,运用制定政策,法规规章,组织实施管理,命令,监督,制裁等方式执行国家法律和权利。
(积极与消极,给付与规制,负担与受益,权利与非权力。
)行政法律关系: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而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和依法行政的意义

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和依法行政的意义简言之,就是要以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
行政法作为调整行政关系这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部门法,可以规范管理相对人的行为,制止、纠正和惩行政违法行为,保证行政管理的有效和社会的有序,更重要的是它能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行使,使国家行政管理走上法治化的轨道,防止行政权失控、法外行政或行政失范现象的发生。
在当代国家行政职能不断扩大,行政权日益膨胀的情况下,各法治国家都十分注重以行政法来规范政府行为,防范行政侵权,正是从这意义只有国家将行政法称之为权法。
政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它本应是人民的、社会的权力,但它又是同人民大众分离的;执行这种权力的人本应是社会的“公仆”,但却很容易异化为社会的“主人”。
因此,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行政法应强调对行政权的控制作用,行政法在内容上必须以防止行政专横,强调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利益不受非法行政行为侵犯为目标。
所以说,行政法的主要职能是控权,价值体现是控权。
由于我国有着的封建专制的影响,缺乏法治传统,在体制下行政权又不适当地强化,行政权几乎无所不在,无所不能,政府行为不规范问题严重,这些现象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
因此,我们要切实加强行政法制建设,而行政法治建设的目标,就是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行政,这对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依法行政的基本涵义,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有相关行政法规的授权,并严格执法以实现公平、公正、有序的社会良性运行秩序。
依法行政的关键是要正确解决行政机关的权力和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关系,从而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有机地、合理地统一起来。
而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走过一条曲折的道路。
过去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赋予国家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权力。
而公共权力的无限扩张,导致公民私域的狭窄,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受到极大的压抑。
经济法参考答案

经济法总论简述经济法的体系。
答: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研究经济法的体系,就需要研究经济法的部门法有哪些,它们是如何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的。
经济法的体系构成主要取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形成了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是传统的部门法都不调整的,因而成为了新兴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由此,经济法规范被分为调整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和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前者总称为宏观调控法,后者总称为市场规制法。
在上述体系中,还可做进一步的细分。
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当然,上述部门法还可以做进一步的细分。
将经济法的体系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分法”,是目前人们对经济法规范作出的一个基本分类,将这两个部分作为经济法的最核心、最基本的部分,已经成为经济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的基本共识。
对于其他不同的认识,我们可以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继续开展讨论,但上述部门法属于经济法体系,则殆无疑议。
经济法主体的权义结构。
【原题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结构”。
“权义结构”可以包含“权利结构”。
我就做的全些,给大家做参考。
】答:由经济法学的主体理论和行为理论可知,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具有非均质性或称差别性,其中,调制主体可以享有特定的职权,可以依法从事调制行为,同时,这也是调制主体的职责;而调制受体则可以享有相关的权利,可以依法从事对策行为,同时,也要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
这些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在其排列、分布、组合上具有经济法的特殊性,从而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权义结构”或“权义体系”。
1、调制主体的“权责结构”分析调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经济调制权”,简称为“调制权”。
由于调制主体可以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因而调制主体的调制权相应地就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部门法

(二)行政行为
9、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以中立的第三方的身份, 解决与其主管的行政事务有关的争议的活动。
10、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履行自己的行 政职责,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以自己的权威性、 专业性为依托,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某种行为提出的 建议、劝告、提醒等,行政相对人根据自己的判断 决定是否采纳,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 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教材所列有关部门法介绍
4、商法与经济法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 事行为的法律。我国的商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 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商法 是一个法律部门,但民法规定的有关民事关系的 很多概念、规则和原则也通用于商法。从这一意 义讲,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原则。
一、部门法概述
(二)部门法的划分
部门法的划分标准: (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我国的部门法
我国的部门法主要包括:
1、宪法 2、行政法 3、民商法 4、刑法 5、经济法 6、程序法 7、社会法 8、军事法
(三)教材所列有关部门法介绍
1、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行政行为
4、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法 律规范和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 法律制裁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
4、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原则 ①处罚法定原则 ②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③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原则 ④一事不再罚原则 ⑤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_我国法律体系的部门法分类

我国法律体系的部门法分类“法律部门”这一概念,在有的法学著作和教材中被称为“部门法”。
它是指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学理分类:对于这样一个宏大的法律体系,如何划分出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学界和法律界有过不同的方案,例如,有的学者提出三分法,将法律体系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有的学者提出八分法,将法律体系分为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政治法、文化法;有的学者提出十分法,将法律体系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诉讼程序法、军事法,又如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科教文卫法、资源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
官方分类:2001年3月9日,李鹏同志指出:构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标志有三个:一是涵盖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或法律门类)应当齐全。
二是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制定出来。
三是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制定出来与之配套。
(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57页)2003年4月26日,吴邦国同志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标准主要有三个,“第一,涵盖各方面的法律部门,即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这七个法律部门要齐全。
第二,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比较齐备,做到有法可依。
第三,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制定出来并相互配套。
”(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年第三号)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1年10月27日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法分为七类: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行政法概论

我国行政许可范围
②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及直接 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 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又被称为“特许” 。
功能: 分配有限资源 特征:
支付一定费用;
有数量限制;
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
我国行政许可范围
③ 提供公共服务并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 需确定具备特殊信誉、条件或技能等资格、资质 事项,这类行政许可又被称为“认可”。 功能: 提高从业人员水平或者提高某种技能、信誉 特征:
从性质上看,是一种公务行为,而不是私人行为
从方式上看,是一种单方行为,而不是双方行为
从效果上看,是一种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 的行为。
几种重要的行政行为
1. 行政许可
2. 行政处罚 3. 行政收费
4. 行政强制
1. 行政许可
定义: 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 审查,以颁发特定证照等方式,依法赋予 特定的相对人拥有某种权利,获得从事某 种活动资格的法律行为。
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否则,可延长 十日。 采取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不得超过 四十五日;否则,可延长十五日。 先经下级审查后报上级决定的行政许可,下 级应当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等。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 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决定,所需时 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我国行政许可范围
①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 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 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 的事项,这类许可常称为“普通许可”。
功能:
防止危险、保障安全
公务员考试法律法规名词解释:行政法

⾏政法 ⼀、⾏政法概述 (⼀)⾏政法的概念、渊源和特点 1.⾏政法的概念 ⾏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是调整⾏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的监督⾏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政主体⾏使其职权⽽发⽣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2.⾏政法的渊源和特点 ⾏政法的渊源是指⾏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般分为⼀般渊源与特殊渊源两⼤类。
我国⾏政法的⼀般渊源可分为:(1)宪法;(2)法律;(3)⾏政法规与部门规章;(4)地⽅性法规,地⽅规章、⾃治条例、单⾏条例。
⾏政法的特殊渊源可分为:(1)法律解释;(2)其他规范性⽂件;(3)国际条约、惯例。
⾏政法的特点可分为形式上的特点与内容上的特点两⼤类。
形式上的特点:(1)⾏政法没有统⼀、完整的法典;(2)⾏政法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
内容上的特点:(1)⾏政法内容⾮常⼴泛;(2)以⾏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政法程序性和实体性规范常常交织在⼀起,并往往共存于⼀个法律⽂件之中。
(⼆)⾏政法关系 ⾏政法律关系,是指由⾏政法调整的具有⾏政权⼒与内容的⾏政关系,它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或以不同⾓度分为内部⾏政法律关系和外部⾏政法律关系,⾏政实体法律关系与⾏政程序法律关系。
⾏政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客体、内容等构成要素。
监督⾏政法律关系,是基于对控制的需要依法产⽣的,它是国家有权监督主体在监督⾏政⾏为的过程中,与⾏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它所包含的要素包括:(1)它是国家有权监督主体与⾏政主体之间发⽣的关系;(2)它是在监督⾏政主体的⾏为中形成的;(3)其客体主要是⾏政主体的⾏政⾏为。
(三)⾏政法基本原则 ⾏政法基本原则:⾏政合法性原则,⾏政合理性原则和⾏政应急性原则。
(1)⾏政合法性原则,是指⾏政权的存在,⾏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行政法

行政法学体系一、概述二、行政主体(一)行政组织法(二)公务员法三、行政行为(三)行政立法(四)行政执法(1)授权行政行为(2)负担行政行为(3)其他行政行为(五)行政司法(六)行政应急(七)行政程序四、行政救济(一)监督行政(二)行政复议(三)国家赔偿和补偿(四)行政诉讼行政法学第一章、概述一、行政1、行政的概念:①广义:社会组织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国家对公共利益的事物的管理”:公共行政“其他组织对内部的管理”:私人行政(一般行政)②狭义:公共行政2、行政的定义: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或社会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决策、组织、管理、调控)及其过程3、行政的特征:①行政具有执行性②行政目的具有公益性③行政活动具有整体性和能动性④行政具有过程性⑤行政具有法定性(合法)与裁量性(合理)⑥行政具有效率性⑦行政具有监督性4、行政的历史沿革:①最早:与国家其他职能没有分化(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行政),君主的个人意志是其主要依据。
②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行政才从国家职能中分化出来,与法结合行政与法的结合是国家行政走向民主行政、法治行政的标志,也是行政法产生的文化基础③行政与法结合的初期:行政功能限于消极的维持秩序,即以秩序行政作为其基本目标,常从技术的、管理的角度理解、运用它④现在:国家行政重点从消极维护秩序发展到积极的福利行政行政观念的现代转变体现了社会人权保障与社会文明的价值观,使人类寻找到了更为合理的生存环境5、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论文)这是行政法最核心的概念,行政法的一切内容均围绕二者展开一、行政法1、概念: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和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有关行政主体和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的总称①有关行政的法②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后果③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2、特征形式上:①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多内容上;①内容广泛②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③实体性法律和规范性法律相交织,并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理论上:①国内公法②政治性和技术性的统一③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④多元性:形式多元、内容广泛易变、效力多元⑤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⑥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3、行政法的地位:是仅次于宪法的部门法,是部门法之首“小宪法”是宪法的实施法4、行政法的作用: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公民权利A、维护秩序(社会秩序与权力运作秩序)的作用B、保护公共利益的实现和保障私益的作用C、为行政主体提供行为规范与行动指南D、预防和解决行为冲突消极作用:行政法的滥用,容易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5、行政法的分类①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②实体行政法和程序行政法③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法6、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7、行政法的历史发展(1)产生背景:资本主义经济、资产阶级革命、人文主义思想、启蒙思想、资产阶级制度(2)大陆法系:法、德“两个法院,两部法”(3)英美法系:英、美“了、一个法院,一部法”(4)中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二、行政法学1、概念: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或部门法学2、研究对象:(1)基本研究对象:行政法(实在法)(2)相对研究对象:与行政法现象具有密切联系的相关因素,如决定行政法存在于发展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历史传统等、行政法的外部影响、行政法的历史(3)行政法学自身对象:行政法学体系、行政法学方法论三、行政法的渊源1、行政法的渊源的概念:是指特定国家在某一特定阶段的行政法的表现形式或行政法的存在形式2、渊源的分类:正式渊源: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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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法的划分与行政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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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阐述了对部门法划分的理解,并对行政法在部门法中的地位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 部门法;划分;行政法;定位
在我国,有学者明确指出,19 世纪是立宪行宪的时代,20世纪是依法行政的时代。
1的确,行政法制建设的成熟与完善与否,是一国法制建设完备程度的重要标志。
一、我国旧部门法划分之局限
法学家为了研究和评析法律的方便,往往把所有的法律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
在西方法学界,部门法的划分都是在法的分类的条目下进行的。
2 只有在原苏联和其它一些东欧国家的法学界,部门法才是在法律体系的论题下进行的。
3我国沿袭了苏联及东欧学者的观点。
在我国,“部门法”,一称法律部门,即宪法、民法、刑法等,是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
规范的总称,4 而法律体系通常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可见在我国法学界,部门法和法律体系是要素与系统或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但与此同时,又往往把法的渊源和分类另立章节,(且不说法的渊源和分类并列一起是否妥当),然后把此两部分共立于“立法”或“法的制定”项下。
6此缺陷在于:其一,把法的分类和渊源与部门法构成的法律体系分开另列,本身即意味着法的分类和部门法是性质相斥的两样事物,此可谓是逻辑混乱。
在法的分类中,往往据不同的标准,把法分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而在法律体系中又往往包含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诉讼程序法、军事法。
实际上,把法分为若干部分的部门法的划分,都属于一种法的分类。
7
其二,无论在部门法或法的体系中,它们构成都应以同质的法律规范的为构成单位,而不能以法典为构成单位,即要把一部法典中的同类的法律规范归为一类,而不能简单把以法典为主的其它法典(规、章)构成一个部门法。
而部门法的划分标准,是部门法划分的最核心的
问题,却也是我国法学界最乱的问题。
大体上有调整对象说、调整手段说及法律关系说、法律原则说、适应需要说、国家政权部门及其活动说几类,当然在各大类之下又有详细小分类。
“自50年代初以来我国法学理论著作中关于这一问题传统观点是: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主要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8
这种划分标准的缺陷在于:此说是以存在着人的行为所引起的不同类别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而社会关系本身的分类就缺乏客观统一的标准。
况且,以人类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关系为前提,只是停留在平面的认识上,并未追究行为背后的更深层的原因———人类行为都始于为谋求自身生存及更好,为此目的,就要获取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利益,其中物质利益是人类生存的首要因素,在满足生存需求之后,人类又有了为生存得更好而产生的更高层次的物质需求和相应层次的精神利益需求。
历史的进程从哪里开始,人类的思维也应从哪里开始,作为对法律现象的研究的法律科学研究也同样。
因而,利益是人类为生存及更好的必要条件,是人类行为的原因,进而也是社会关系生成之动力。
唯有以利益为逻辑起点,才能理解人类的社会行为和由此而生的社会关系,也才能进而理解规
范人类行为的行为规则。
二、科学的部门法划分之界定在任何一个法律体系中,部门和分类的采用,部分是由法律制度所决定的,部分则纯粹由实践的需要所决定。
而法学研究是最常见的一种实践需要,但研究的需要不能否定法律本身固有的本质。
法律关系划分的最有用的依据是包含在法律关系中的自然属性,而不是依据这些关系的经济性或功能性的内容。
9这种“自然属性”即为法律所固有的本质。
因而,部门法的划分是对一国实定法按其所固有的本质异同而作的一种法的系统分类。
10此界定包含以下含义:
1、它是对一国全部现存实定法的分类,即部门法的划分是对一国全部现存实定法的分类,而不是对它国法的划分,不是对本国并未生效的法律的划分。
不是对本国现存部分法律的划分;它是一种法的分类,不是别的。
2、划分的依据,是实定法规范围固有的本质异同。
法在主观内容上是人们主观意志的表现,但此意志一经表现出来即成为一种客观存在,这种客观存在必有其赖以存在的根据或基础,其根据或基础就是人类为生存及更好而通过一定的行为所追求的利益。
不同的法律规范唯有以此利益为标准,才能在本质上明
确地划分科学的法律部门(部门法)。
3、划分的方法是分解组合。
即对全部实定法(包括法典,国家认可的习惯等具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按照利益标准进行分解,并把它分解的结果加以组合。
不仅仅是把若干法典加以归类,更确切地说,是对法典中的条款和国家认可的习惯等依据利益标准予以归类。
这种以利益为标准的划分方法,由于是据行为规范的固有本质加以划分的,因而就具有客观性、唯一性、穷尽性之特点。
三、利益的科学界定与部门法体系
利益,是人类为求生存及更好而通过一定活动所追求的事物。
社会关系的实质是利益,社会关系实质上就是利益关系。
利益是人们发生联系的中介。
人是为生存而存在的,是为自己的生存而从事追求利益的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进而形成社会关系的。
如果不是为了生存及更好,人就不可能从事物质和精神生产,也就不能有社会及其历史,更无从谈起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因此,抓住了利益关系,就找到了分析人类社会行为及相应的社会关系的金钥匙。
人类自从生成以来,就始终是宇宙环境的一部分,与宇宙环境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依存。
在人类为
求生存及更好的过程中,与宇宙环境既对立又统一。
在人类内部,人与人之间也既相对独立,又密切合作,这种关系的实质即是利益关系,包括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
为防止两类利益的冲突,则产生了对利益予以规范的需要,这种规范以对行为的规范形式表现出来。
其中个体利益是单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各种利益,包括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群体利益。
11 群体利益则指某一个人类群所有的利益,包括向社会成员提取或征收的部分、未被特定社会成员占有的全社会的共同利益,以上两部分的孳息。
12
利益分为群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后,利益也就在质上分裂为群体利益间的关系,个体利益间的关系,群体利益和个体利益部的关系三种。
同时,利益关系又在量上分成了三个层次。
这样,一定层次上的利益关系就构成了相对独立的利益关系,对每一种相对独立的利益关系的调整就构成了相应的部门法。
13其中第一层次利益关系都由道德以及尚未被国家法律认可的习惯等调整,也可称为道德法(伦理法),而且,不论实在法,道德法都要服从和遵守宇宙之所以存在的规律或内在必然性的制约(或可称为自然法,规律法,必然法)。
四、行政法在部门法体系中的地位
由以上分析可知:行政法在调整群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冲突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一个基本的部门法。
需要补充的是:部门法是对一国现存全部实定法依其本质属性而作的法的分类。
这是客观存在的法律现象在思维中的正确反映。
但部门法一旦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其即成为法学界研究的对象,从而形成不同法律现象的研究相应的法学学科。
这些法学学科因其研究的角度、方法各异而各具特色。
这些各具特色的法学学科的统一即构成一国的法学体系。
部门法和部门法体系,法学学科和法学体系是性质各异的两组范畴。
也即,在实际中,部门法的存在及其划分是客观的,而部门法学、交叉法学等则是人们在对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因不同视角所造成的,是法学研究的分类,而非一国现存全部实定法的分类。
注释:
见叶必丰讲课笔记。
2.吴大英、沈宗灵主编《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理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29 页。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教出版社,1994年版,第324页、325页。
5.《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第84页。
6.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1995 年版。
叶必丰著《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3页、502页。
8.参见《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263页。
9.[英]戴维·从·沃克《牛津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364—26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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