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加快改革开放,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失效或废止的文件五十四件。
这类文件曾对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起过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治理整顿的结束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些文件的调整对象已不复存在,有些已被国家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所代替,有的已与《企业法》及其《条例》相抵触。
因此,这类文件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需要修改的文件四十三件。
这类文件的主要内容仍然有效,尚在继续执行,但其中某些条款已不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企业法》及其《条例》的有关规定;有的条款与其他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相吻合,需要逐步修改,或等待国家和省制定发布新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取代。
在此之前,这些文件中凡符合党和国家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应当继续有效;而与当前形势不符或已失去效力的条款,则停止执行。
三、这次公布的只是初步清理的结果。
在国务院各部门和我省《条例》实施办法出台以及政府机构改革明确职能后,省政府还将进一步组织清理。
清理文件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切实抓紧抓好清理工作,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及时明令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6.13•【文号】国办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6.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企业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内在要求,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效手段,是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要求,全面提升企业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现就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以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坚持服务企业、尊重劳动、提升技能、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为促进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二)主要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的政策措施,建设技能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在企业中初步形成初级、中级、高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和比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使技能人才规模、结构、素质更好地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北京市政策细则:(可落户)二ΟΟ七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印发《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获得者市财政每人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人民币2万元。
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将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优秀技能人才可获免税政府津贴、培训补贴:建立技师津贴制度,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100名政府技能津贴获得者,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作满5年以上高级技师还可获得北京户口:“来京务工的高级技师工作满5年以上,便有希望获得北京市户口。
”记者从一些国有企业获悉,今后对于本市紧缺、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只要在本市国有全资、控股、参股的大、中型企业工作满5年以上,贡献突出,经企业同意,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批准后,可办理进京手续。
与此同时,为促进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本市将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以及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
湖南省政策细则: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并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享受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获得湖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企业可按不低于400元/月的标准执行;获得湖南省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及以上称号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职工所在岗位的特点,按不低于800元/月的标准确定其津贴。
湖北省政策细则:(可落户)依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鄂劳266号)文件精神:高级技师(高级经营师)享受高级工程师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被聘任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的岗位津贴原则上不得低于100元、80元、60元。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新增世赛项目湖北省选拔赛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新增世赛项目湖北省选拔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8.10•【字号】鄂人社函【2020】121号•【施行日期】202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新增世赛项目湖北省选拔赛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57号)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定于2020年12月在广东举办,为做好新增世赛项目选手选拔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举办湖北省选拔赛。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本次选拔赛参照省级一类大赛管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办,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选拔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名单见附件1),负责本次选拔赛的组织领导、统筹管理和总体安排。
组委会下设竞赛组织办公室,设在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日常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
二、竞赛项目及标准(一)竞赛项目。
根据前期调查结果,我省拟参加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新增9个世赛项目中的8个,具体是:轨道车辆技术、移动应用开发、光电技术、增材制造、建筑信息模型、工业设计技术、工业4.0、机器人系统集成,各项目介绍见附件2。
(二)比赛标准。
参照往届世界技能大赛技术文件,以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技术文件和样题为标准,由组委会组织有关专家统一命题,具体内容及技术工作文件另行发文通知。
三、竞赛安排经过专家评审,确定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等7个单位承办各项目的竞赛组织实施工作(附件3)。
各项目选拔赛于8月30日以前举办完毕,并在之后组建集训队进行选手训练,9月25日前通过集训阶段考核最终确定参加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选手。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6•【字号】鄂政办发[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4号)现将《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切实培养、引进和用好高层次人才,是我省贯彻党中央提出的实施人才战略重大决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1]14号)的重要举措,对于加速培养造就适应新世纪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科技进步,推进科教兴鄂战略,实现我省振兴崛起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加强领导,为我省高层次人才的快速成长和充分发挥作用营造宽松环境。
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实施人才战略的重大决策,努力培养造就适应新世纪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加速科技进步,推进科教兴鄂战略,实现我省振兴崛起的奋斗目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实施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施人才战略为核心,以人才结构调整为主线,把改革创新作为动力,把高层次、高新技术人才作为重点,抓住加入WTO契机,立足我省高新技术发展和支柱产业、重大工程、重点学科建设的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强化措施,加大投入,营造有利于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的激励机制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创业的社会环境,凝聚和造就一支规模较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层次人才队伍,为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实现新世纪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
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养技艺精湛、素质过硬、适应经济转型发展需要的高端技能人才,引领带动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服务,根据《中共xxx省委x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共xxx省委x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x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鲁发和《中共xxx省委办公厅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首席技师,是指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业绩贡献突出,在全省乃至全国本行业(领域)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首席技师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统筹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领域)分布。
第四条首席技师每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150名,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组成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第六条首席技师选拔范围:全省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获得设区的市、省属行业、省管企业或中央驻鲁单位首席技师称号,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并在生产一线岗位直接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重点从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
第七条选拔人选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担当意识强,为所在单位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二)职业技能在全国或全省本行业(领域)处于领先水平,近4年内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省技术能手”等称号;或者成为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才;或者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在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两名,在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第一名;(三)在技术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革新成果,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同行业公认的先进操作法,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具有突出贡献,取得较好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四)在传技带徒方面成绩突出,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五)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从45周岁以下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秀技能人才选拔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秀技能人才选拔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鄂人社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秀技能人才选拔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4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中央在鄂及省属各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优秀技能人才选拔表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1月5日湖北省优秀技能人才选拔表彰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拔对象和条件第三章选拔程序第四章相关待遇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优秀高技能人才典型引领作用,进一步培育和弘扬工匠精神,加快技能强省建设步伐,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17〕44号)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办发〔2012〕3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优秀技能人才是指国家批复同意表彰的“湖北工匠、湖北省技能大师、湖北省技术能手”。
“湖北工匠”是指我省广大技能人才队伍中,道德品格高尚,技能水平拔尖,业绩贡献巨大,传师带徒负责,并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杰出人才;“湖北省技能大师”是指我省广大技能人才队伍中,道德品格高尚,技能水平一流,业绩贡献突出,传师带徒负责,并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突出人才;“湖北省技术能手”是指我省广大技能人才队伍中,道德品格好,技能水平高,业绩贡献大,得到业内认可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以德为先、注重技能、突出实绩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技能人才的特点和行业分布,围绕技能强省战略及“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领实施,重点从我省经济发展主导产业和技术技能含量高的岗位中选拔产生“湖北工匠”、“湖北省技能大师”和“湖北省技术能手”。
湖北省优秀技能人才选拔表彰办法(试行)

湖北省优秀技能人才选拔表彰办法(试行)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中央在鄂及省属各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优秀技能人才选拔表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1月5日湖北省优秀技能人才选拔表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优秀高技能人才典型引领作用,进一步培育和弘扬工匠精神,加快技能强省建设步伐,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17〕44号)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办发〔2012〕3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优秀技能人才是指国家批复同意表彰的湖北工匠、湖北省技能大师、湖北省技术能手。
湖北工匠是指我省广大技能人才队伍中,道德品格高尚,技能水平拔尖,业绩贡献巨大,传师带徒负责,并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杰出人才;湖北省技能大师是指我省广大技能人才队伍中,道德品格高尚,技能水平一流,业绩贡献突出,传师带徒负责,并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突出人才;湖北省技术能手是指我省广大技能人才队伍中,道德品格好,技能水平高,业绩贡献大,得到业内认可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以德为先、注重技能、突出实绩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技能人才的特点和行业分布,围绕技能强省战略及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领实施,重点从我省经济发展主导产业和技术技能含量高的岗位中选拔产生湖北工匠、湖北省技能大师和湖北省技术能手。
第四条湖北工匠是我省技能领域表彰奖励的最高荣誉,每2年选拔表彰一次,每次10人;湖北省技能大师每2年选拔表彰一次,每次20人;湖北省技术能手每2年选拔表彰一次,每次70人。
第二章选拔对象和条件第五条湖北工匠从我省各级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工作10年以上且仍在一线工作,工作单位在湖北省内的高技能人员中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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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9]7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24
【实施日期】2009.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7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强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07〕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首席技师(以下称首席技师),是指工作在生产、服务一线、具有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有高超的技能水平、创新能力较强、职业道德良好、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业绩突出,在本行业、企业和各级各类经济组织中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是该职业领域的技术技能带头人。
第三条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注重技能、突出实绩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省经济发展主导产业和技术技能含量高的岗位选拔产生。
第四条首席技师每3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00名。
首席技师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3年。
聘任期满后首席技师资格自动终止,不再享受有关待遇,但可参加新一届首席技师的评进。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首席技师从全省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操作和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