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和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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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的就业歧视和职场权益保护

残疾人的就业歧视和职场权益保护

残疾人的就业歧视和职场权益保护残疾人作为一群特殊群体,面临着就业歧视和职场权益保护的问题。

尽管社会逐渐关注残疾人的权益,但仍然存在许多挑战和不公正的现实。

本文将重点探讨残疾人的就业歧视现状,并提出保障残疾人职场权益的措施。

一、就业歧视现状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面临着各种歧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问题:1. 就业机会不平等:许多残疾人由于身体状况无法胜任体力劳动或传统职业,导致他们无法获得与自身能力相匹配的就业机会。

2. 招聘偏见: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禁止歧视的原则,但实际上,一些用人单位对残疾人持有偏见,招聘过程中往往会将残疾人排除在外。

3. 薪酬不公平:残疾人的薪酬往往低于其他员工,这是对他们能力的低估,也是对他们工作贡献的不公平对待。

二、保障残疾人职场权益的措施为了保护残疾人的权益,促进他们在职场的平等地位,以下是一些有效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对残疾人进行歧视,并明确惩罚措施,加大对违规单位的处罚力度。

2. 提供就业机会:政府和企业应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多样化的就业机会,提供适应不同能力和特长的工作岗位。

3. 宣传教育:加强对就业单位和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增加对残疾人就业歧视的认识和了解,打破对残疾人的偏见和歧视。

4. 加强培训与技能提升:政府和企业应加大对残疾人的培训力度,提供不同层次的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提升就业能力,增加竞争力。

5. 加强监督和维权: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就业单位的监督,对发现的就业歧视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同时,为残疾人提供维权渠道,及时解决他们在职场中遇到的问题。

三、残疾人的职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保障残疾人的职场权益对于实现社会的公正和包容具有重要意义:1. 人权保障:保障残疾人的职场权益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保障工作,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权益。

2. 社会包容:通过保障残疾人的职场权益,可以促进社会的包容性发展,减少社会歧视,使残疾人真正融入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草案)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反就业歧视第三章 监督部门职责第四章 举证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维护就业者平等、合法的就业权利,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就业制度,根据宪法、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适用本法规定。

第二章反就业歧视第三条【禁止地域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在招聘、工作和待遇上给予特定地域的劳动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禁止户籍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在招聘、工作和待遇上给予农村户籍和非本地户籍的劳动者歧视待遇。

第五条【禁止对妇女的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六条【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九条【对妇女的特别待遇】用人单位招录女职工时和女职工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规定。

不得单方面在女职工孕期对其变岗变薪。

第七条【禁止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在招聘、工作和待遇上给予残疾人劳动者不平等的歧视待遇。

第八条【对残疾职工的特别待遇】用人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在公共交通和公共场所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工作。

第九条【禁止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为理由拒绝录用,除非某些工作本身对此有明显、必须的特殊需要。

第十条【禁止民族歧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在招聘、工作和待遇上给民族劳动者不平等的歧视待遇。

第十一条【禁止体貌特征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身高、体重、容貌等体貌特征为理由拒绝录用,除非某些工作本身对此有明显、必须的特殊需要。

第十二条【禁止年龄歧视】用人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年龄限制,损害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论述维护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的意义和主要措施

论述维护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的意义和主要措施

论述维护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的意义和主
要措施
维护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是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一环。


业歧视是指因个人特征而被视为不合适或不被接受的情况,例如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年龄等。

这种行为不仅对受歧视的人造成了极大的
不公,也阻碍了社会的公平和发展。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来保护
所有人的平等就业权利。

其中,主要的措施包括:
1.立法禁止就业歧视。

政府应出台法规,明确规定一些与就业无
关的个人特征不能作为招聘、辞退或者升迁的决定因素。

同时,建立
投诉机制和行政执法机构,对于违反法规的企业进行惩罚。

2.加强宣传教育。

政府、媒体和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发声,强调就
业歧视的害处以及保护平等就业的重要性。

特别是在学校教育中,应
该加强人权教育,使人们对于平等就业的观念形成和巩固。

3.规范企业管理。

企业应该加强对招聘、辞退、升迁等流程的管
理以确保公正性,加强内部员工平等意识的培养,提升企业形象和正
面影响力。

4.建立自助就业服务机构。

政府可以投资建立自助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就业需求的人们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就业信息咨询、就业指导等
服务。

这些机构专门为弱势群体提供保护和指导,让更多的人能够平
等地获得工作机会。

总之,维护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不仅是一项符合法律规定
和准则的义务,也是一种对人民利益的基本保障。

我们应该共同努力,促进社会公正,实现每个人的自我价值和生活幸福。

女性的人权保护

女性的人权保护

女性的人权保护近年来,女性的人权保护成为全球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虽然在法律上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益,但在实际生活中,女性仍然面临着许多挑战和不公正待遇。

本文将围绕女性的人权保护展开探讨,并提出一些改善措施。

一、教育和就业机会教育是促进女性人权保护的重要因素。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冲突地区,女性接受教育的机会相对较少,这限制了她们的人权。

政府应当加强对女性教育的支持和投资,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鼓励女性参与到各个教育层面。

就业机会的平等同样重要。

女性应该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权利,并且不受性别歧视。

政府和企业应采取措施,制定和执行性别平等的劳动法律,禁止性别歧视,并提供职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此外,提供育儿假期和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有助于女性在家庭和职业之间实现平衡,并提升女性在职场的地位。

二、暴力和性别歧视问题暴力和性别歧视是对女性人权的侵犯。

性别暴力问题根植于社会和文化观念中,需要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政府应加强反对家庭暴力、性侵犯和强迫婚姻的立法,并严格执法。

此外,教育和宣传活动应加强对性别平等和尊重的教育,以改变人们对性别暴力的认知和态度。

性别歧视在工作场所和社会各个层面都普遍存在。

政府和企业应建立和执行严格的性别平等法律,坚决打击雇佣和工资歧视,促进女性在职业发展中的公平机会。

此外,倡导公众对性别歧视的零容忍态度,并大力推广男女平等的社会观念。

三、健康权益保护女性的健康权益是她们的基本人权之一。

政府应确保女性能够获得平等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生殖健康和家庭计划,妇女和儿童保健等方面。

超过10万名女性每年因为合法和非法的堕胎而丧失生命,对堕胎进行法律规范,提供安全和合法的堕胎机构和服务,是保护女性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

同时,政府应积极推广对妇女的普及性教育,提供有关生殖健康和性别平等的信息和知识,帮助女性做出知情和自主的决策。

结语女性的人权保护是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关键因素。

通过加强女性教育和就业机会、解决暴力和性别歧视问题以及保护健康权益,我们可以为女性创造更加公平和平等的社会环境。

小论就业平等权

小论就业平等权

小论就业平等权在当今社会,就业是人们生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就业平等权则是保障每个人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中谋求职业、实现自身价值的基本权利。

然而,现实中就业不平等的现象却时有发生,给许多求职者带来了困扰和不公。

就业平等权,简单来说,就是指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不受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残疾等因素的歧视。

这一权利的核心在于确保每个人都能凭借自身的能力和努力获得工作,而不是因为一些与工作能力无关的因素被拒之门外。

先来看种族歧视在就业中的表现。

在某些地区和行业,一些企业主可能会因为求职者的肤色、民族等因素而对其产生偏见,拒绝给予他们公平的就业机会。

这种歧视不仅违背了道德原则,也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

同样,性别歧视也是就业领域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女性在求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怀孕、生育等因素而受到不公平对待,比如被限制晋升、薪酬低于同等能力的男性等。

这种性别歧视不仅损害了女性的个人利益,也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因为它限制了女性的职业发展,浪费了女性的人力资源。

年龄歧视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方面。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企业为了追求所谓的“创新活力”,倾向于招聘年轻的员工,而对年龄较大的求职者设置各种障碍。

这使得许多有丰富经验和专业技能的中老年人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劣势,无法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

此外,宗教信仰、残疾等因素也可能导致就业歧视的发生。

比如,某些企业可能因为对某些宗教的误解或偏见,而拒绝招聘信仰该宗教的人员;对于残疾人士,一些企业可能认为他们无法胜任工作,而不愿意提供就业机会。

就业不平等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一些企业和雇主的观念陈旧,缺乏对就业平等权的正确认识和尊重。

他们往往更注重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公平、公正的用人原则。

其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虽然我国已经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就业平等权,但在具体的执行和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使得一些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惩处。

劳动法与人权反歧视和平等就业机会

劳动法与人权反歧视和平等就业机会

劳动法与人权反歧视和平等就业机会劳动法是一项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旨在确保人们在工作环境中得到平等对待和公平就业机会。

同时,人权反歧视和平等就业机会也是劳动法所关注的重要领域之一。

本文将探讨劳动法如何与人权反歧视和平等就业机会相关联,以及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1. 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法通过设立劳动合同制度、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设立工时制度等,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休假等方面的权益保障,确保劳动者能够在工作中得到适当的保护和福利。

2. 人权反歧视与平等就业机会人权反歧视和平等就业机会是指不因个人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性取向等因素而产生的任何不平等对待。

劳动法要求企业在招聘、晋升、培训等方面实施公平公正的政策,并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

这意味着企业不得以性别、肤色等因素为依据拒绝录用某些劳动者,而应该根据个人能力和素质来评估和选择员工。

3. 劳动法与人权反歧视的关系劳动法通过规定雇佣合同的内容、劳动条件和薪酬标准,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定的权益保护。

在劳动法的框架下,雇主不得因劳动者个人的人权属性而歧视其参与工作,确保劳动者在职场中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劳动法的执行机构也应积极监督并打击任何违法的人权歧视行为。

4. 劳动法与平等就业机会的关系平等就业机会是指不论个人的种族、性别、年龄或其他任何因素,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工作机会。

劳动法通过规定雇佣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护每个人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

劳动法要求雇主在招聘过程中公平对待每个应聘者,根据其能力和胜任度进行录用和晋升,而非基于个人的性别、种族或其他特征。

5. 劳动法对社会发展的意义劳动法与人权反歧视和平等就业机会紧密相连,对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通过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确保平等就业机会,劳动法促进了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人们在普遍受到尊重和平等对待的工作环境中,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潜能,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就业歧视保障措施

就业歧视保障措施

就业歧视保障措施近年来,就业歧视问题在社会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为了确保公平的就业机会和保护受歧视的群体,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安全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本文将对就业歧视保障措施展开详细阐述,探讨其背后的原理和效果。

1. 立法禁止就业歧视为了保障每个人在就业过程中的平等权益,各国纷纷通过立法手段来禁止就业歧视。

这些法律措施通常包括明确列出不得歧视的因素,如年龄、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残疾状况等,以及具体的歧视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通过这样的法律保障,就业歧视行为受到打击,被歧视者也能获得法律救济。

2. 加强职场平等教育为了提高人们对职场平等的意识,不少国家在教育体系中加强了对职场平等的教育。

通过教育,人们能够了解各种歧视行为的危害,学习如何正确对待不同的群体,并树立尊重和平等的观念。

这种教育在培养一个公平和包容的职场环境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 建立监督机构和举报机制为了保障受歧视者的权益,一些国家建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来监督和调查就业歧视行为。

这些机构通常接受来自职场中受歧视者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此外,也提供了匿名举报的方式,鼓励更多的人举报歧视行为。

这样的机制使得歧视行为无处遁形,为受害者提供了有效的保护。

4. 加强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为了解决某些群体在就业中遭受歧视的问题,一些国家采取了加强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的措施。

通过提供更多的培训资源和机会,这些国家希望能够提高这些群体的就业竞争力,从而减少他们在职场中受到的歧视。

此外,也有国家出台了相应的就业补贴和优惠政策,鼓励雇主招聘这些群体,促进他们的就业。

5. 引入多元化招聘和晋升机制为了避免就业中的歧视现象,一些国家主张引入多元化的招聘和晋升机制。

他们鼓励雇主采用一系列公正和客观的评价标准来选择和晋升员工,避免主观的偏见和歧视。

这样的机制不仅增加了招聘和晋升的透明度,也为每个人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环境。

6. 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为了帮助受歧视者维护自身的权益,一些国家设立了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

公司劳工人权保障制度

公司劳工人权保障制度

公司劳工人权保障制度首先,公司劳工人权保障制度应包括公平就业机会的保障。

公司应当建立一套公正的招聘流程,不以性别、年龄、国籍、宗教、婚姻状况等因素为由歧视求职者。

所有招聘信息应公开透明,禁止任何形式的招聘乱象。

同时,公司还应提供培训和晋升机会,为员工的个人发展提供保障。

其次,公司劳工人权保障制度应确保员工的工资福利。

公司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的工资,达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公司还应提供补充福利,如节日福利、年终奖金等,为员工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

此外,公司还应提供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确保员工在面临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和保障。

再次,公司劳工人权保障制度应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与健康。

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劳动安全和健康规定,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并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公司还应建立健全的职业病防治措施,监测和评估工作环境对员工健康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最后,公司劳工人权保障制度应包括劳动纠纷解决机制。

公司应设立员工投诉、申诉渠道,及时处理员工的投诉和申诉,并确保保护员工的隐私和权益。

对于劳动纠纷,公司应建立一个公正、公平、高效的解决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

同时,公司还应制定涉及员工权益的内部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保障公司劳工人权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应加强对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制度的知晓度和遵守度。

同时,还应定期进行制度评估和改进,及时根据员工的反馈和社会的需求,对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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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就业歧视,保障人权
关键词:就业歧视、侵犯人权、法治建设
摘要:
当今我国法律体制正在转轨和经济正在转型,就业格局、就业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

这些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牵扯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那就是就业歧视问题。

根据国际劳工大会1958年通过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对就业歧视所作的界定,就业歧视是指“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做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

”就业歧视,在我国目前已成为一个不可争辩的事实,表现形式不同的就业歧视使被歧视者正常的就业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扭曲了人力资本的正常流动,破坏了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浪费了人力资本,激化了社会矛盾,同时更是对人权的一种藐视。

正文:
现在的社会上突然间刮起了一股大学生的“参军热”。

从2001年2000余名大学生入伍,到2009年13万大学生进军营,年度总量扩大了近60倍。

今年更是火爆,还开通了网上报名参军的程序。

就其深沉的原因就是因为现在社会上的就业太难,存在太多的就业歧视,在就业优惠政策的鼓励下,想要参军的大学生蜂拥而至,希望在这个就业歧视严重的年代,通过走优惠政策的道路来减少就业的阻力。

与此相反,最近通过网络揭露了福建宁德人事局发生的“史上最强政府工作人员招考”的事件。

具体事件是宁德的一个人事局发布了如下一条招聘广告: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获得国外学士学位,国际会计专业,大学英语四级,屏南户籍,女,年龄在25周岁以下。

网友纷纷质疑“如此苛刻”的招聘广告条件根本就是为人“量身定做”的。

最后被证实确实是为某人量身定做的,并且此人是“官二代”,此事引起了轩然大波,这完全不把其他的职位竞争者的平等权放在眼里,简直就是对人权赤裸裸的一种藐视。

在当今社会的劳动力市场上,有些人利用公权力去操纵一些就业程序,而侵犯了大部分就业竞争者的人权的事件已经不稀奇了。

当下中国就业歧视日趋严重。

就业歧视的名目花样翻新,举凡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年龄歧视、乙肝歧视、相貌歧视、基因歧视、身高歧视、学历歧视、血型歧视、姓名歧视……不一而足,不少人的就业平等权遭到莫明其妙地侵犯。

就业歧视渐渐凸现为一个社会问题,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近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专程接受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联合专访,同海内外的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在回答网友关于就业的问题时,温总理说:“就业不仅关系一个人的生计,而且关系一个人的尊严”。

这说明党和国家领导人都知道就业意味着什么,是生计与尊严的集中体现;所以它才是中国人的最大“人权”。

因为你没有就业的话,实际就是生计没有着落;所以也就没有尊严。

“生存权”是最大的“人权”,所以说我们社会最大的“人权”应该是“就业公平权”;使大家在“生存权”上处于平等。

然而我们现在不仅没有就业的岗位满足,更没有公平竞争的环境;看我们政府千方百计买来的就业岗位,实际最后还是被人垄断了;所以中国人就业最大的不公不是岗位太少,而是竞争的不公平,就业歧视太严重。

还是以公务员竞争来说,首先入门考试的确显得很公平;然而最后入门还是权力者说了算,并不是高考以分数定输赢的公平原则。

其次是进入了公务员队伍后,更是没有公平竞争的环境;全部是领导定考核成绩的过程,末位淘汰制实际是针对那些不听领导话的人而设置的送出机制。

如果没有领导的淘汰,我们的公务员能一直干到
退休;基本没有任何竞争的环境。

所以外面的人想进公务员队伍,除了相当复杂的入门考试;其它竟然没有任何公平竞争的可能了。

在现代人权观念中,劳动就业权作为生存权的基础,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确保劳动者健康地生存,有保障地生活,这是劳动权的生存理念。

”日本著名学者大须贺明先生认为:“生存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民能过像人那样的生活,以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确保人的尊严;其主要是保护帮助生活贫困者和社会经济上的弱者,是要求国家有所‘作为’的权利。

”对一个健康正常的成年人而言,只有劳动就业权得到保障,其生存权、发展权才有保障。

近年来,随着人权保护观念深入人心,就业歧视问题渐渐凸现,并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基于这一认识,当今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政府,都高度关注民众的就业问题,并且努力依法禁止就业歧视,实现公民就业的公平。

我国现在也有很多关于避免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的监管性差,更像是一种宣言。

解决就业歧视需要长时期的坚持和努力,绝非一己之力、一时之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从制度到观念不同层次的完善和转变,解决就业歧视问题,需要国家的公平规制,也需要企业的理性用工,更需要培育就业者权利,在三方的互动中才能使问题得到缓解。

就企业用工而言,需要与政府政策相协调。

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政策。

就培育就业者权利而言,需要组织化的支持。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反就业歧视的举报、诉讼等制度,需要得到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协助。

这就要求这些团体和社会组织能够切实进行自身改革,实现群众化和民主化,帮助各类劳动者实现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

但是完善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是首当其冲的,因为有了一定的规范,一切行动才会有准则,反就业歧视才能真正进行并贯彻。

中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但相关的立法也有涉及平等就业和反就业歧视的规定。

我国《宪法》有关就业平等权的规定缺乏规范效力,受歧视的劳动者无法获得宪法救济。

《宪法》应该是具有最高规范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但由于没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很多侵犯公民宪法平等权的法律法规不能得到及时清理和制止。

所以总结一下我国目前反就业歧视立法的不足主要有三方面:1.就业歧视界定过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2.司法、行政和宪法救济途径不完善3积极行为存在不足,有的甚至加剧了就业歧视。

所以我们应当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制定专门的就业歧视法完善消除歧视的积极行为的立法,同时为劳动者提供积极性保障措建立相应的反就业歧视诉讼制度,为受害者提供司法救济。

只有真正从法律上去制定公平的规范,提供有效地救济,反就业歧视的付出才能真正得到回报,公民的就业平等权才能真正得到保障,对于中国的人权事业的发展也是一个重大的贡献。

1、我国2004年修订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和尊重人权”。

在我国近年来批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中,平等权和劳动权都是一项基本人权。

2、国际劳工大会1958年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3、周兢:《劳动力就业的歧视问题探析》
4、喻术红:《反就业歧视法律问题之比较研究》
5、娄耀雄:《我国“就业歧视”的理性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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