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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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质量控制工作手册-生态环境部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质量控制工作手册-生态环境部
本手册可为地方开展质量控制(以下简称质控)工作提供参考 和借鉴,地方可根据需要结合本地情况细化实施。
一、使用对象 本手册主要供企业用地信息采集调查单位自审和内审质控人 员、以及市级和省级外审质控专家等相关方参考。 二、工作内容 信息采集质控工作主要包括: (一)调查表填报质量检查 各级外部质控和内部质控人员检查地块信息调查表(以下简称 调查表)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其中准确性为重点检查内容。 (二)调查单位和质控单位的工作质量评估
附件 1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质量控制工作手册
(试行)
为指导地方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质量控制(以 下简称信息采集质控)组织实施工作,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 查总体方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技术规定(试行)》(以 下简称《信息采集技术规定》)、《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 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质控技术规定》)等文件, 在总结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下简称企业用地调 查)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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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控单位工作质量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质控单位工作准备情况和质控工作开展情况。 质控单位工作准备情况包括:是否制定了信息采集质控工作方 案、明确了人员职责分工和质控工作机制、组建了由场地污染调查、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水文地质或地质勘探等专业领域技术专 家组成的质控专家队伍。 质控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外审工作是否与信息采集工作同步启 动,外审检查是否覆盖所有调查单位,检查比例是否达到总数的 20%; 质控检查记录是否完备,是否形成问题发现、反馈、整改、复核的 闭环;信息采集工作完成时是否对各调查单位信息采集工作质量进 行综合评估,并编制完成信息采集质控工作总结报告。 各级质控单位同步开展信息采集质量外审工作。仅当下级管理 部门审核上报调查表后,上级质控单位对其外审结果才作为对下级 质控单位工作质量评估的依据。 3.工作质量评估 基于对调查单位和质控单位的工作质量检查,评估各单位工作 质量,根据评估结果分为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 一般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质控工作准备滞后或不充分、质 控工作机制不合理等。 严重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对调查单位,内部质控机制失效、 连续多个批次外审检查不合格等;对质控单位,质控专家队伍规模 与信息采集质控工作量严重不匹配、质控工作机制失效、质控区域 内调查表填报不合格情况严重等。

环办土壤函〔2018〕884号附件

环办土壤函〔2018〕884号附件

附件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工作手册(试行)为指导地方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以下简称“信息采集”)组织实施工作,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信息采集技术规定》)、《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质控技术规定》)等文件,在总结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以下简称“企业用地调查”)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手册。

一、工作内容信息采集工作内容包括: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信息整理与填报、地块信息档案建立。

二、组织方式信息采集工作建议由省级或地市级环保部门组织实施,通过直接委托或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场地调查评估经验,或具有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清洁生产审核等相关背景的专业机构从事信息采集工作。

信息采集工作组织实施部门应结合本地企业用地调查组织实施特点,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以下简称“质控”)工作机制,确定信息采集的质控单位。

基层环保部门负责协调工信、工商、国土、住建、税务、安监等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持和相关资料,负责动员本地被调查企业配合做好信息采集工作;专业机构负责实施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访谈、信息整理填报、地块信息档案建立等工作,对调查表填报质量负责;被调查企业负责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现场勘查工作,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三、确定调查对象(一)调查对象确定的原则重点行业企业的调查对象名单应由地方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环办土壤函〔2017〕1021号)中的“附件1 土壤污染重点行业类别及土壤污染重点企业筛选原则”(以下简称“筛选原则”),对当地环保、工信、工商、国土、住建、税务、安监等部门掌握的企业清单整合,对整合后的清单内企业逐一甄别筛选确定。

除此之外,符合下列情况的重点行业企业也应纳入调查名单:1.尚未开发利用的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2.各地明确的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中对重金属排放提出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污单位;3.地方环保部门认为其他对厂区土壤或地下水环境影响突出的企业。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 2020年第二期答疑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 2020年第二期答疑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常见问题解答2020年第2期(总第7期)第一部分布点采样保存流转相关问题1.布点方案核心内容编写模板下发后,已经编制完成的采样布点方案需要按照最新要求重新编写吗?答:为了紧扣本次调查工作目标,突出布点采样方案的核心内容,适当精简编制方案编制和审核的工作量,国家出台布点采样方案核心内容编制模板。

模板是供参、非强制性的,已完成的方案不要求形式上的完全一致性,但需包含方案核心内容;未完成的应充分借鉴模板,提高工作效率。

2.针对部分确定的采样地块,调查单位实际踏勘时发现因为种种原因完全不具备采样条件的地块如何处理?是否可以走核实不查程序?答:3月底各地采样地块名单将最终确定报国家详查办,作为年度采样任务考核的基数。

之后所有的任务调减均需省详查办向国家详查办行文申请后方可从采样任务中去除。

3.部分地块红线或重点区域较信息采集阶段存在变化,编制布点方案时是否直接按照现场踏勘确定?确定布点区域是否需要考虑历史情况?答:布点方案编制阶段应该按照现场踏勘的实际情况确定地块红线或重点区域,并做必要的说明。

确定布点区域时应考虑历史情况。

4.信息采集阶段划定的重点区域,只是简单地标记圈定了重点区域。

布点采样阶段在进行疑似污染区域识别时,确定的重点区域与信息采集阶段存在计算面积不一致,该如何处理?答:进行布点采样方案的疑似污染区域识别时,需要现场踏勘核实。

疑似污染区域面积的确定以现场核实后的信息为准,若确认是信息采集阶段数据不准确,则反馈地方质控方,由地方质控部门责令该地块信息采集的调查单位修改调查表内容。

5.危废储存间或者危化品库面积小,但综合考虑存储量、毒性、存储区地面防渗等情况,判断污染可能性较高,是否纳入初步采样布点区域?是否按要求不少于2个点位?答:针对上述情况,若判断为污染可能性较高,且具备布点采样条件,应作为布点区域。

原则上每个布点区域至少设置2个土壤采样点位,可根据布点区域面积大小、污染分布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农用地土壤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技术规定(发布稿)

农用地土壤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技术规定(发布稿)

附件1农用地土壤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技术规定目录1 适用范围 (1)2 土壤样品采集 (1)2.1制定采样计划 (1)2.2采样准备 (1)2.3使用采样手持终端和GPS (3)2.4采样点确认 (3)2.5采样方法 (4)2.6采样时期 (7)2.7采样记录 (7)2.8样品分装 (8)2.9采样小组自查 (8)2.10注意事项 (8)3 样品流转 (9)3.1制定样品流转计划 (9)3.2样品装运 (9)3.3样品交接 (10)4 样品制备 (11)4.1制样场地 (11)4.2制样工具及容器 (11)4.3样品制备 (12)4.4注意事项 (14)5 样品保存 (15)5.1实验室样品保存 (15)5.2样品库样品保存 (16)附1 (18)附2 (26)农用地土壤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技术规定1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明确了农用地土壤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的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及与其相关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 土壤样品采集2.1 制定采样计划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和各省(区、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级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详细采样计划,内容包括:任务部署、人员分工、时间节点、采样准备、采样量和份数、样品交接和注意事项等。

2.2 采样准备采样准备主要包括组织准备、技术准备和物资准备。

2.2.1 组织准备野外采样必须组建采样小组:(1)采样小组至少由2名成员组成,包括1名组长和1名技术骨干,要求参加过国家或省级组织的样品采集流转制备保存等技术培训;(2)采样小组组长由作风严谨、工作认真和具有野外采样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组长为采样过程质量控制责任人和现场采样记录审核人;(3)采样小组成员应具有土壤调查相关基础知识,掌握农用地详查样品采集流转相关技术要求;(4)采样小组内部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保障有力。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1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是对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下简称详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以下简称企业用地调查)全过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企业用地调查的信息采集、布点、样品采集保存与流转、样品分析测试、分析测试结果报告、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等过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2 总则2.1 各省(区、市)应按照本省(区、市)详查实施方案和本技术规定制定本省(区、市)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质量检查)。

2.2 企业用地调查相关活动应委托专业机构承担。

各省(区、市)可根据本行政区域企业用地调查需求,统一筛选建立从事本省(区、市)企业用地调查的专业机构和分析检测实验室推荐名录。

2.3 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审核制度,制定和实施内部质量控制计划,从严落实全过程质量控制措施,对信息采集、布点、样品采集保存与流转、样品分析测试、分析测试结果报告、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等相关活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自觉接受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及质量控制专业机构组织的质量检查。

2.4 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组织企业用地调查的主要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参加国家或本省统一组织的相关技术培训,掌握企业用地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和管理要求。

2.5 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在完成调查任务时提交工作质量自评估报告,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及质量控制专业机构应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总结报告。

2.6 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开展企业用地调查质量检查工作,如实记录检查工作情况。

对质量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被检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控制措施。

3 地块信息采集3.1 地块信息采集工作应严格按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信息采集技术规定》开展地块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及调查表填报。

3.2 地块信息采集质量检查分自审、内审和外审三级进行。

淮北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和重点监管单位集中的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模板】

淮北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和重点监管单位集中的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模板】

**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和重点监管单位集中的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为认真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8号)等要求,进一步做好**市重点单位土壤环境监管,根据《关于转发<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监管的通知>的通知》(合环土函〔2018〕230号)的要求,2017年11月,**市区县人民政府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环境监管责任、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措施,并向社会公开(网页访问:/gsgg/********.html),同时按照《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落实辖区内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制度、设施防渗漏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备案制度、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结合以上工作要求,根据**市实际,拟通过开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和重点监管单位集中的工业园区周边土壤污染监督性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监测内容1.1(一)监测范围列入《**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中的有关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及重点单位集中的工业园区(名单见附件1)。

1.2(二)监测项目各行业常见污染物类型及对应的监测项目见附件2、3。

根据该企业所属行业涉及的污染物类型对应的分析测试项目和企业用地土壤自行监测项目进行选取。

重点参考《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1.3(三)监测时间和频次有关企业及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监督性监测的监测频次为每年1次,若存在超标现象的,可增加监测频次。

1.4(四)监测布点与采样1、有关重点企业土壤监督性监测①土壤以企业为监测单元,在其厂界范围内布置监测点位不低于3个,在其厂界红线外20米范围内的裸露土壤布设,若20米范围内无裸露土壤,取样点位可向外延伸,周边监测点位不低于3个,即企业场地土壤监测点不低于6个。

gb36600-2018

gb36600-2018

gb36600-2018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方案编制指南(供参考)一、监测范围以企业边界为限,监测其用地范围内的土壤环境质量,必要时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污染物排放影响到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的,监测范围扩展到企业周边的疑似污染区域及相关环评文件中涉及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二、监测方案编制要求结合已完成的企业用地调查工作基础信息采集和风险筛查工作成果,严格按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相关要求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方案编制中应考虑并包括的技术要点如下:(一)与企业用地调查工作前期成果充分衔接收集和整理已经完成的企业用地调查工作基础信息采集和风险筛查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每个企业地块的基础资料收集、重点区域影像记录、调查表填报(填报说明)、周边敏感点的识别、风险筛查结果及“一企一档”建立等相关成果,在此基础上开展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工作。

(二)识别疑似污染区域自行监测方案编制前,在信息采集成果基础上,组织进行场地污染调查、初筛,识别疑似污染区域。

调查生产设施、各类管线、贮存容器、排污设施等周边是否存在发生污染的可能性。

企业地块内有土壤或地下水潜在污染的区域、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1.根据已有资料或前期调查表明可能存在污染的区域;2.曾发生泄漏或环境污染事故的区域;3.各类地下罐槽、管线、集水井、检查井等所在的区域;4.固体废物堆放或填埋的区域;5.原辅材料、产品、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危险废物等生产、贮存、装卸、使用和处置的区域;6.其他存在明显污染痕迹或存在异味的区域。

同时应了解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设施布局等,重点关注污染物排放点及污染防治设施区域,包括生产废水排放点、废液收集和处理系统、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堆放区域等。

(三)筛选布点区域企业地块存在以上6条筛选原则之一的疑似污染区域应筛选作为布点区域,可以根据企业地块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并对调整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河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采样方案(试行)

河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采样方案(试行)

河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采样方案(试行)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和任务,按照《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土壤〔2017〕67号)《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环办土壤函〔2017〕1896号),以及《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19年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做好河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初步采样调查工作,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河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信息采集、风险筛查及纠偏等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洛阳、新乡、驻马店试点工作经验,2019年12月全面启动初步采样调查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河南省行政辖区内,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的基础上,经过风险筛查及风险筛查结果纠偏工作后,拟开展初步采样的在产、关闭搬迁企业疑似污染地块(以下简称疑似污染地块)。

本方案规定了疑似污染地块初步采样调查工作中土壤和地下水布点、采样、样品保存和运输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对于近5年内曾开展过土壤或地下水环境监测,其调查评估、调查方法满足本次调查布点、采样技术要求且未新增污染源的地块,可不开展初步采样调查工作,利用已有数据开展风险分级。

对于已有监测成果不满足本次调查布点、采样技术要求的地块,应按照本方案的相关规定补充缺失项目或重新开展布点采样工作。

三、组织实施与工作程序(一)组织实施河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采样工作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统筹管理,各省辖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为初步采样技术支撑部门,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为初步采样质量控制技术支撑部门。

市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布点、采样,以及样品保存、运输和实验室检测工作,并负责确定初步采样技术支撑部门与质量控制技术支撑部门、组建专家库;负责专业机构、技术支撑单位之间的工作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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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1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仅适用于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的采集、保存和流转。

2工作程序与组织实施2.1工作程序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工作包括采样方案设计、采样准备、土孔钻探、地下水采样井建设、土壤样品采集、地下水样品采集、样品保存和流转等内容,工作程序如图1所示。

2.2组织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采样调查工作应委托具有污染地块调查经验的单位承担,优先选择在本省(区、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专业机构推荐名录内的,且开展该地块信息采集和布点工作的专业机构。

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按照本技术规定开展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工作,对采样调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负责。

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监督检查组,负责对本机构采样调查工作的质量进行内审,并配合国家、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及其质量控制实验室对调查质量进行抽查。

地块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协助专业机构开展采样调查工作。

土地使用权人有责任配合采样调查工作的开展,为采样调查工作提供条件及安全保障。

样品保存采样方案与采样准备土孔钻探地下水样品采集地下水采样井建设土壤样品采集编制布点方案是否需要地下水采样是否样品流转样品检测分析图1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工作程序图2.3人员要求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组建工作组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的采样调查工作,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工作组成员,具体要求如下:(1)应指定具有2年以上污染地块调查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为组长;(2)现场钻探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钻探上岗资格证书,负责现场钻探工作。

一般现场钻探人员应具有水文地质钻探经验,负责现场土孔钻探和地下水采样井建设;(3)样品采集人员应具有环境、土壤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采样流程,掌握土壤和地下水采样的技术要求和相关设备的操作方法;(4)样品管理员应熟悉土壤和地下水样品保存、流转的技术要求;(5)应指定1名具有污染地块调查工作经验、熟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的质量检查员,负责对本工作组采样调查工作质量进行自审;(6)工作组至少1名成员参加过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疑似污染地块调查专项培训。

3采样方案与采样准备3.1采样方案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参照“附录1采样方案大纲”编写采样方案,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地块概况、采样计划、组织实施、样品采集、样品保存与流转、样品分析测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及安全防护计划等。

3.2采样准备采样前的准备工作包括:(1)依据采样方案,选择适合的钻探方法和设备,与钻探单位和检测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明确任务分工和要求。

钻探设备的选取应综合考虑地块的建构筑物条件、安全条件、地层岩性、采样深度和污染物特性等因素,并满足取样的要求。

其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恶臭污染土壤的采样,应采用非扰动的钻探设备,具体可参考“附录2常用钻探方法优缺点及适用性比较”。

(2)与土地使用权人沟通并确认采样计划,提出现场采样调查需协助配合的具体要求。

(3)由采样调查单位、土地使用权人和钻探单位组织进场前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安全使用、现场人员安全防护及应急预案等。

(4)采样工具应根据土壤样品检测项目进行选择。

非扰动采样器用于检测VOCs土壤样品采集,不锈钢铲或表面镀特氟龙膜的采样铲可用于检测非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土壤样品采集,塑料铲或竹铲可用于检测重金属土壤样品采集。

(5)根据地下水样品采集需要,参照“附录3典型洗井设备及其适用性”和“附录4地下水采样设备及其适用性”,选择并准备合适的洗井和采样设备,检查洗井和采样设备运行情况,确定设备材质不会对样品检测产生影响。

针对含VOCs的地下水洗井和采样,优先考虑采用气囊泵或低流量潜水泵,或具有低流量调节阀的贝勒管。

针对氯代有机污染物的地下水洗井和采样,避免使用氯乙烯或苯乙烯类共聚物材质的洗井及采样设备。

(6)根据土壤采样现场监测需要,准备pH计、溶解氧仪、电导率和氧化还原电位仪等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手持智能终端,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使用前进行校准。

(7)根据样品保存需要,准备冰柜、样品箱、样品瓶和蓝冰等样品保存工具,检查设备保温效果、样品瓶种类和数量、保护剂添加等情况。

(8)准备安全防护口罩、一次性防护手套、安全帽等人员防护用品。

(9)准备采样记录单、影像记录设备、防雨器具、现场通讯工具等其他采样辅助物品。

4土孔钻探4.1采样点地下情况探查土孔钻探前应探查采样点下部的地下罐槽、管线、集水井和检查井等地下情况,若地下情况不明,可选用手工钻探或物探设备探明地下情况。

4.2钻孔深度钻孔深度依据该地块布点方案确定,实际钻孔过程中可参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为防止潜水层底板被意外钻穿,应从以下方面做好预防措施:(1)开展调查前,必须收集区域水文地质资料,掌握潜水层和隔水层的分布、埋深、厚度和渗透性等信息,初步确定钻孔安全深度。

(2)优先选择熟悉当地水文地质条件的钻探单位进行钻探作业。

(3)钻探全程跟进套管,在接近潜水层底板时采用较小的单次钻深,并密切观察采出岩芯情况,若发现揭露隔水层,应立即停止钻探;若发现已钻穿隔水层,应立即提钻,将钻孔底部至隔水层投入足量止水材料进行封堵、压实,再完成建井。

4.3土孔钻探技术要求土孔钻探按照钻机架设、开孔、钻进、取样、封孔、点位复测的流程进行,各环节技术要求如下:(1)根据钻探设备实际需要清理钻探作业面,架设钻机,设立警示牌或警戒线。

(2)开孔直径应大于正常钻探的钻头直径,开孔深度应超过钻具长度。

(3)每次钻进深度宜为50cm~150cm,岩芯平均采取率一般不小于70%,其中,粘性土及完整基岩的岩芯采取率不应小于85%,砂土类地层的岩芯采取率不应小于65%,碎石土类地层岩芯采取率不应小于50%,强风化、破碎基岩的岩芯采取率不应小于40%。

应尽量选择无浆液钻进,全程套管跟进,防止钻孔坍塌和上下层交叉污染;不同样品采集之间应对钻头和钻杆进行清洗,清洗废水应集中收集处置;钻进过程中揭露地下水时,要停钻等水,待水位稳定后,测量并记录初见水位及静止水位;土壤岩芯样品应按照揭露顺序依次放入岩芯箱,对土层变层位置进行标识。

(4)钻孔过程中参照“附录5土壤钻孔采样记录单”要求填写土壤钻孔采样记录单,对采样点、钻进操作、岩芯箱、钻孔记录单等环节进行拍照记录;采样拍照要求:按照钻井东、南、西、北四个方向进行拍照记录,照片应能反映周边建构筑物、设施等情况,以点位编号+E、S、W、N分别作为东、南、西、北四个方向照片名称;钻孔拍照要求:应体现钻孔作业中开孔、套管跟进、钻杆更换和取土器使用、原状土样采集等环节操作要求,每个环节至少1张照片;岩芯箱拍照要求:体现整个钻孔土层的结构特征,重点突出土层的地质变化和污染特征,每个岩芯箱至少1张照片;其他照片还包括钻孔照片(含钻孔编号和钻孔深度)、钻孔记录单照片等。

(5)钻孔结束后,对于不需设立地下水采样井的钻孔应立即封孔并清理恢复作业区地面。

(6)钻孔结束后,使用全球定位系统(GPS)或手持智能终端对钻孔的坐标进行复测,记录坐标和高程。

(7)钻孔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土壤应统一收集和处理,对废弃的一次性手套、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应按照一般固体废物处置要求进行收集处置。

5地下水采样井建设5.1采样井设计根据地下水采样目的,合理设计采样井结构(图2),具体包括井管、滤水管、填料等。

图2地下水采样井结构示意图5.1.1井管设计(1)井管型号选择地下水采样井井管的内径要求不小于50mm。

考虑到井管内径过大会导致地下水紊流,容易使土壤颗粒进入地下水中,故应在满足洗井和样品采集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选择小口径井管。

(2)井管材质选择地下水采样井井管应选择坚固、耐腐蚀、不会对地下水水质造成污染的材料制成。

当地下水检测项目为有机物或地下水需要长期监测时,宜选择不锈钢材质井管;当检测项目为无机物或地下水的腐蚀性较强时,宜选择聚氯乙烯(PVC)材质管件,井管材质选择具体参照表1。

表1井管材质选择要求地下水中污染物第一选择第二选择禁用材质金属聚四氟乙烯(PTFE)优先序:丙烯腈-苯乙烯-丁二烯共聚物(ABS)>硬聚氯乙稀(UPVC)>PVC304和316不锈钢有机物304和316不锈钢优先序:PTFE>ABS>UPVC>PVC无金属和有机物无优先序:PTFE>ABS>UPVC>PVC304和316不锈钢(3)井管连接井管连接可采用螺纹或卡扣进行连接,应避免使用粘合剂,并避免连接处发生渗漏。

井管连接后,各井管轴心线应保持一致。

5.1.2滤水管设计滤水管的型号、材质等应与井管匹配,具体设计要求如下:(1)滤水管长度:为了避免钻穿含水层底板,地下水水位以下的滤水管长度不宜超过3m,地下水水位以上的滤水管长度根据地下水水位动态变化确定。

(2)滤水管位置:滤水管应置于拟取样含水层中以取得代表性水样。

若地下水中可能或已经发现存在低密度非水相液体(LNAPL),滤水管位置应达到潜水面处;若地下水中可能或已经发现存在高密度非水相液体(DNAPL),滤水管应达到潜水层的底部,但应避免穿透隔水层。

(3)滤水管类型:宜选用缝宽0.2mm~0.5mm的割缝筛管或孔隙能够阻挡90%的滤层材料的滤水管,割缝筛管具体选择依据见表2。

滤水管钻孔直径不超过5mm,钻孔之间距离在10mm~20mm,滤水管外以细铁丝包裹和固定2~3层的40目钢丝网或尼龙网。

表2割缝筛管选择要求割缝筛管类型含水层类型均匀的中粗砂非均匀的中砂粗砂包网割缝筛管δ=(1.5~2)d50δ=d40~d50δ=d30~d40缠丝割缝筛管或其他割缝筛管δ=(1~1.5)d50注:δ为滤缝宽度;d30、d40、d50分别为含水层试样在筛分时能通过筛眼的颗粒累计重量占试样全重分别为30%、40%、50%时的筛眼直径。

(4)沉淀管的长度一般为50cm。

若含水层厚度超过3m,地下水采样井原则上可以不设沉淀管,但滤水管底部必须用管堵密封。

5.1.3填料设计地下水采样井填料从下至上依次为滤料层、止水层、回填层,各层填料要求如下:(1)滤料层应从沉淀管(或管堵)底部一定距离到滤水管顶部以上50cm。

滤料层超出部分可容许在成井、洗井的过程中有少量的细颗粒土壤进入滤料层。

滤料层材料宜选择球度与圆度好、无污染的石英砂,使用前应经过筛选和清洗,避免影响地下水水质。

滤料的粒径根据目标含水层土壤的粒度确定,一般以1mm~2mm粒径为宜,具体可参照表3。

表3滤料直径的选择含水层类型砂土类含水层碎石土类含水层η1<10d20<2mm d20≥2mm滤料的尺寸(D)D50=(6~8)d50mm D50=(6~8)d20mm D=10~20mm滤料的η2要求η2<10注:①表中η1和η2分别为含水层和滤料的不均匀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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