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合集下载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尊敬的用户,以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的一个范本,可以作为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名称为:XXXXX(以下简称“本单位”)。

第二条宗旨和目标:本单位的宗旨是:XXXXX。

本单位的目标是:XXXXX。

第三条来源:本单位的资金来源主要为:XXXXX。

第四条指导思想:本单位的指导思想是:XXXXX。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组织形式:本单位为XXXXX类型的非企业单位。

第六条组织机构:本单位的组织机构由董事会、监事会和理事会组成。

第七条董事会:(一)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董事组成。

(二)董事会成员由单位的发起人或捐赠人选举产生,任期为X年。

(三)董事会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对理事会和监事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理事会:(一)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执行机构,由理事组成。

(二)理事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产生,任期为X年。

(三)理事会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运营和管理,执行董事会的决策。

第九条监事会:(一)监事会是本单位的监督机构,由监事组成。

(二)监事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产生,任期为X年。

(三)监事会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本单位的合法合规运作。

第三章财务和资金管理第十条资金来源:本单位的资金主要来源为:XXXXX。

第十一条资金使用:本单位的资金使用应遵循财务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财务报告:本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编制并公布年度财务报告,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十三条资产处置:本单位的资产处置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董事会的决策进行,并确保处置收益的合法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盈余处理:本单位的盈余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理,用于本单位宗旨和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变更和解散第十五条变更:本单位的章程变更应经董事会的决策,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和备案。

第十六条解散:(一)本单位可以因达到目标、无法继续开展活动或其他原因,经董事会的决策,提出解散。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私营非企业单位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名称为成都高新区林之爱环保公益发展中心。

第二条本单位举办者是马丽,利用非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1/3)、自愿举办、从事公益慈善类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

该单位的目的是保护自然环境和照顾贫困儿童。

第四条本单位自觉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单位住所为成都市高新区(市、县)紫瑞北街20号,邮编61万。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发起人、创业资金及经营范围第七条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该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本单位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1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3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环境保护;(二)贫困儿童救助;(三)照顾老人。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由五人组成。

理事会是该股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每位董事的任期为5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5-25人;特殊情况设定3年或4年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第十一条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行使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商业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启动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负责人(指负责人),确认由负责人提名的本单位副总裁(或副总裁、副主任、副主任等)、财务总监;(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建立内部机构Z;(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雇员的工资和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至少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第一章名称和住所第一条本单位名称为:[单位名称]。

第二条本单位住所位于:[具体地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宗旨描述,如“致力于文化传播、教育普及和社会服务等”]。

第四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具体业务范围描述,如“组织文化交流活动、开展教育培训、提供社会服务等”]。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五条本单位实行[如“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组织管理制度。

第六条 [单位内部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由理事会或相应管理机构确定。

第七条本单位决策机构为[如“理事会”],负责审议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务。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产生、罢免第八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由[如“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签署重要文件,参与重要活动,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如“理事会指定临时负责人”]代理其职责。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须经[如“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通过决议。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本单位的资产来源包括:[如“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业务收入等”]。

第十三条本单位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本单位的资产使用须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第十五条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如“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形成决议。

第十六条修改后的章程须经[如“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和财产处理第十七条本单位因故需要注销时,须经[如“理事会讨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前须进行清算,清算结果须经[如“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

第十九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如“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单位宗旨”]处理。

第八章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如“理事会讨论决定”]并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如“本单位理事会所有”]。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具体日期]起生效。

民办非企业的单位章程模板

民办非企业的单位章程模板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单位的组织行为,明确单位宗旨、任务、活动范围和内部管理,保障单位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单位全称]。

第三条本单位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宗旨:[单位宗旨,如:弘扬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专业服务等]。

第五条本单位住所:[单位住所详细地址]。

第六条本单位业务范围:[单位业务范围,如:开展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举办培训班、提供咨询服务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本单位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重大事项。

第八条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 理事;2. 监事;3. 会员代表;4. 其他相关人员。

第九条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设会长(或理事长)一名,副会长(或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条会长(或理事长)负责主持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检查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理事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负责对本单位的财务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本单位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会员大会(或理事会);2.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 对本单位的监督权;4. 优先获得本单位提供的服务。

第十五条会员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本章程;2. 积极参加本单位的各项活动;3. 向本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财产管理第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1. 会员缴纳的会费;2. 捐赠;3. 政府资助;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八条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在制定合同的时候,我们一定要认真参考相关的合同范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是范文资讯网为大家准备的,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_________。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民办(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能够反映该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的社会组织,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_________。

(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_________。

(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________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_________。

(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_________市_________县_________街道_________巷_________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具体、明确,指明本单位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

(一)单位的业务范围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和要领取许可证的、已经_________批准准,并领取了_________许可证。

(二)_________。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为_________人,董事由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单位的业务活动计划;(二)决定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决定本单位的弥补亏损方案;(四)决定本单位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五)决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六)决定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七)聘任或者解聘单位主任(校长、院长),根据主任(校长、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精选3篇)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精选3篇)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精选3篇)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民发(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须载明:全体合伙人自愿出资举办、从事的行(事)或业务领域、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________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_______市_______县_______街_______巷_______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必须具体明确,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中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并领取执业许可证的,则必须载明:本单位已经_________(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领取了_________许可证,业务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范其组织和活动,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国境内新设立及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适用于宗教组织。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出资或者由一人出资设立的,自愿组织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含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的内容。

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自愿组织、独立核算、非营利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风尚。

第二章组织第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者应当拟定章程,遵循依法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发起人会议、代表大会、理事会等组织。

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起人会议是指共同出资或者由一人出资设立该单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召开的会议。

第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者在发起人会议上应当通过发起人名单、章程、财务和财产出资情况等文件确认该单位的设立和组织形式。

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代表大会是单位最高权力机关,设立者应当根据本章程的规定选举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会是单位的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单位的工作计划、审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等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财务监督。

第三章活动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宗旨和办事范围开展活动,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开展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外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其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第四章解散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解散,解散时应当依法处理其财产和债务。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解散后,其财产应当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私分或者挪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是为规范本单位的行为、规范本单位的组织生活、规范本单位的管理制度、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基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注册成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单位的名称为(具体名称),简称为(简称),本单位注册地址为(地址),机构代码为(代码),法人代表为(姓名),副法人代表为(姓名),监事会主席为(姓名),监事为(姓名)。

第四条本章程是本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组织章程,是本单位的根本法规,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机构、工作人员及成员的行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第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单位的监事会。

本单位的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本章程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第七条本章程经本单位的成员大会通过后生效,并报相应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八条本单位的组织架构分为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

第九条成员大会是本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单位的会员组成,召开时间应当表决会议议程,法定人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常设机构,主持本单位的一般工作,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十一条监事会是本单位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财务状况和会员的权益,由主席和监事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秘书处是本单位的行政机构,担负会务工作,协助理事会和监事会开展工作,由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章会员及入会管理第十三条本单位会员分为普通会员、专业会员和荣誉会员。

普通会员是本单位的基本成员,由本单位会员推荐,经理事会审批通过后加入;专业会员是在特定领域内有权威、声望或重大贡献的人士,经理事会推举、主席批准后加入;荣誉会员是曾在本单位发挥重要作用、作出突出贡献或为本单位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二条本单位举办者是,利用非国有资产/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
1/3)、自愿举办、从事公益慈善类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保护自然环境,关爱贫困儿童。

第四条本单位自觉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邮政编码:。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3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正职)和确认由主要负责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 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
(四)章程的修改;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单位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未进入理事会的,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4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产生机制采取由登记管理机关派遣和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相结合。

本单位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九条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社会和医疗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