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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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是指建设单位应为施
工单位切实提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实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建设单
位应当按照有关行业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为施工单位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并统一安排费用管理的措施。

2.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路、桥梁、轮船、水利、石油、电力、气象、冶金、航空航天、核电站等工程建设领域,以及其他建设工程中涉
及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活动中,应实施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
的项目和活动。

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
1.建设单位应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施工单位开展安全
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当
地政府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确定,并纳入施工概算中。

2.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拨付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时,
应按照工程实际状况分别拨付,以满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需求。

3.建设单位应在施工进行前,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一次性拨付
施工单位,以保障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费用安排。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一线建筑工人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关系)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设计阶段费用确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建筑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招投标阶段费用确定)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单独报价。

投标方报价的费率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费率。

第七条(合同内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和环境的卫生,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进行的全部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三条费用核算1.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由项目的投资方依照合同商定承当,并在项目的预算中进行核算。

2.全部建筑工程项目的费用核算应当合理、准确,实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费用项目:–安全设备费:包含安全扣件、围挡、安全带等;–急救设备费:包含急救箱、急救器材等;–环保设备费:包含噪声隔离设备、无尘施工设备等;–环境保护设备费:包含垃圾分类桶、环保垃圾桶等;–环保用品费:包含环保洗手液、环保垃圾袋等;–环境配套设施费:包含公共卫生间的建设、人员休息室的建设等。

第四条费用使用1.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按合同商定用于相应的施工阶段和项目。

2.项目施工方应将费用用于采购、安装、维护和更换相关设施,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效实施。

3.项目施工方应妥当保管费用,并依照财务制度进行账务登记和报销。

第五条费用监管1.项目投资方应设立特地的监管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费用的监管和审计工作。

2.监管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应对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实地审计,并形成相应的报告。

3.项目投资方应依据监管机构或第三方机构的监管结果,对费用的使用进行评价和考核。

第六条管理责任1.项目投资方应明确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责任,确保相关人员依照本规定的要求执行。

2.监管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本领,确保对费用的监管和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七条考核指标1.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考核指标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设备的齐全和维护情况;–环境保护设备的使用情况;–环保用品和配套设施的配备情况;–费用的开支和使用记录;–费用的核算和管理;–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长春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长春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长春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的通知》(吉建办[2006]16号),以及《关于调整现行费用定额安全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吉建造[2007]18号)要求,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6号、18号文件见附件二、附件三。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市和各县(市)、双阳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前向建设单位预收取部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收的建筑工程部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标准:1、砖混结构20元/平方米;2、框架结构和工业厂房26元/平方米.3、市政基础设施及安装工程直接按《吉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执行.4、拆除工程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直接拨付给乙方。

其余部分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一次性拨付不少于50%,剩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及时拨付,工程结算时全部结清。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收部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之前一次性存入指定的建设银行专用账户,并凭存款凭证办理安全监督备案。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号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和保障人员健康,现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制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用于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措施、防护措施和文明施工管理措施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承担方以及支付的具体方式,并与业主双方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特点和安全风险等级合理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预算,并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列明。

第六条业主应当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算书”核对费用的合理性,并在核对无误后按照约定支付。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向实施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相关单位或个人支付费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定期向业主进行报告。

第九条业主在验收工程时,应当核对施工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如发现费用未按规定使用的,有权要求返还或调整费用。

第三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使用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安全风险等级,合理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一条安全防护设施应当合理布局,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经过合格检测,并及时维修和更新。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的变化,合理调整和调配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文明施工水平。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五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完整版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完整版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一线建筑工人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关系)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设计阶段费用确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建筑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招投标阶段费用确定)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单独报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及抢检修工程。

二、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后附表。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措费)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 号)以及《建筑安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 号)中所列项目清单中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以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

四、项目责任目标书中应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

安措费总费用由生产部确定,临时设施的费用按照临时设施管理程序确定,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报经营部、财务部备案。

五、产部建立各项目部安措费台帐,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及现场实际发生的费用拨付措施费进度款。

六、项目成立后,生产部根据工程特点,首月预付项目部安措总费用的20—30%,项目部及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业环境和公司制定的文明施工标准对施工现场进行临水、临电的布置,场地围档、五牌一图及施工大门、施工道路的布置,提出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生产部审批,按照审批后的方案来实施,确保责任目标书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七、项目开工后,项目部安全员每月20 日前将下月根据工程进度拟采取的安措费计划报生产部,生产部主任审批后执行。

八、每月18 日,项目部安全员将本月实际发生安措费的项目明细及汇总情况报生产部,生产部予以审核认可(外部项目部由其分公司安全员行使生产部的权利予以审核认可),生产部于20 前将审核值报经营部,财务部按审核值拨付进度款。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管理规定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建筑行业快速发展,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成为了建设工地的重要方面。

为了规范和管理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费用,各地相继出台相关规定,以保障施工工地的安全和环境。

二、安全防护费用管理规定1.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合理安排安全防护费用,并进行科学分配,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安全防护费用应以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为依据,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3.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防护费用账户,所有相关费用应按规定的程序和程序入账,并定期进行核对和审核,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三、文明施工费用管理规定1.施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文明施工方案,并根据方案开展施工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整洁和环境的卫生。

2.文明施工费用应按照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预算,在工程预算中占有合理比例。

3.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文明施工费用账户,将相关费用按规定入账,并进行定期核对和审核,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四、费用管理的执行和监督1.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费用管理监督,确保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费用的合理使用和花费。

2.施工单位应配备专门的费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费用的预算、审核和使用。

3.费用管理人员应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管理能力和责任意识,确保费用的科学合理和合规性。

五、费用管理的优化与改进1.施工单位应定期评估和总结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费用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

2.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管理规定,适应建设行业的发展和变化。

3.施工单位和监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费用的管理和改进。

六、结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是建设工地的基本要求,费用管理的规定对于保障施工工地的安全和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合理的费用预算、管理和监督,能够提高施工单位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同时也能够促进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一线建筑工人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关系)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设计阶段费用确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建筑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招投标阶段费用确定)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单独报价。

投标方报价的费率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费率。

第七条(合同内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一、背景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为了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是必要的。

为了有效管理这些费用,制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二、费用管理目标1.合理规划和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2.确保费用使用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3.提高施工过程中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水平。

三、费用管理原则1.统一管理,集中使用:相关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将其集中使用,确保费用的效能和统一管理。

2.费用预算,科学合理:根据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预先制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预算,确保费用的科学合理性。

3.费用监控,防止浪费:建立费用监控机制,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浪费现象。

4.审计评估,提高效益: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进行定期审计评估,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提高费用使用效益。

四、费用管理流程1.费用预算–项目经理负责根据施工项目情况制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预算。

–预算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等方面的开支,并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定期对预算进行修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费用申请–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按照预算编制费用申请书。

–申请书应包括费用用途、金额、使用期限等信息,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3.费用审批–相关部门对费用申请进行审批,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审批过程应及时、公正,并有相应的审批记录和审批意见。

4.费用使用–获得费用使用批准的部门按照批准的费用用途和金额进行使用。

–使用过程中应注意费用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文明。

5.费用监控–设立费用监控机制,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及时发现并纠正费用浪费现象,确保费用的效益和合理使用。

6.费用核销–费用使用结束后,经过验证和审批,由相关部门进行费用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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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的通知》(吉建办[2006]16号),以及《关于调整现行费用定额安全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吉建造[2007]18号)要求,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6号、18号文件见附件二、附件三。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市和各县(市)、双阳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前向建设单位预收取部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收的建筑工程部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标准:
1、砖混结构20元/平方米;
2、框架结构和工业厂房26元/平方米。

3、市政基础设施及安装工程直接按《吉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执行。

4、拆除工程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直接拨付给乙方。

其余部分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一次性拨付不少于50%,剩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及时拨付,工程结算时全部结清。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收部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之前一次性存入指定的建设银行专用账户,并凭存款凭证办理安全监督备案。

凡未提供专项存款凭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监督备案及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存入预收专项资金后,应将存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施工单位。

预收专项资金存款凭证复印件作为施工单位向市和各县(市)、双阳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领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凭证之一。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长春市建筑施工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意见》(长城乡字[2006]68号)、《长
春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长城乡字[2001]55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JGJ146-2004)规定,保证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投入,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专项使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十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预收费用专项管理采取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划拨。

(一)施工单位在工程主体施工三分之一时,经检查核实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的,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预收费用总额的70%拨付,未达到的不予划拨。

(二)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核实一直保持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现场的,拨付剩余部分;未达标的不予划拨,将余款退还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资金在指定的建设银行专用帐户存款期间发生的利息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全部转为当年建筑安全奖励基金。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向市和各县(市)、双阳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申请领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预收费用时,应出示建设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存款凭证和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字的拨款申请书。

《申请书》见附件四。

施工现场要独立设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以备核查。

第十三条申请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施工单位应在当月的1-5日或15-20日进行申报。

(二)市、县(市)双阳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在接到施工单位《申请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本期应付款,打入施工单位开户银行的银行账号。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因故解除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变更施工单位通知书送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要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按照费用标准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依法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清单。

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要全部按规定计取,不得只计取其中部分项目费率;此项费用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

在评标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此项费用不合格,即可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工程结算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审核工程结算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调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对建设单位未能按规定计取和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施工单位不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进行现场监理。

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任何机构和个人均无权批准减免或缓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对未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未按规定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理,以及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凡在此前开工或跨年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其定额调整按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的通知》(吉建办[2006]16号),以及《关于调整现行费用定额安全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吉建造[2007]18号)执行,其监管办法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原《长春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长城乡安字[2006]70号文件废止。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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