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制度 (2)

合集下载

五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妇幼保健工作制度

五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妇幼保健工作制度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1. 设专人负责辖区内妇女保健相关信息收集与管理、孕前与孕产期保健管理与指导、妇女多发病防治与管理、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等妇女保健工作。

开展妇女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2掌握辖区内人口、已婚妇女、育龄妇女、孕产妇、人口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等基本情况,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3. 开展青春期保健、婚姻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生殖健康、女职工保健、心理卫生等妇女保健工作,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4负责辖区内妇女常见疾病的筛查工作,对筛查情况进行登记,对筛查出的高危妇女进行随访治疗或转诊。

开展预防常见妇科肿瘤和生殖道感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5. 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做好妇幼卫生的信息统计、分析总结、补漏和质控工作;掌握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和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影响妇女健康的主要因素,制定干预措施。

6. 按要求做好以“知情选择”为主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重点对象落实措施,对放宫内节育器者,进行定期随访。

7. 开展健康教育工作,通过宣传展板、健康教育处方、培训讲座、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妇女保健科普知识。

8. 制定辖区内妇女保健业务培训计划,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和讲座,定期开展业务交流。

9.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讨论本辖区妇女保健工作计划,总结、交流妇女保健工作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妇女保健工作。

妇女保健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 按照妇女保健工作制度要求,做好妇女保健各项工作;开展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2. 认真做好辖区内妇女青春期保健、婚姻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生殖健康、女职工保健等妇女保健工作。

3. 严格遵守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规范,在执业范围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提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咨询服务,发放避孕药具。

4. 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要求,做好孕产期保健各项工作。

认真进行孕期保健、产前检查、产后访视、营养咨询、医学指导等工作,做好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

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资料收集﹑上报流程

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资料收集﹑上报流程
报季报表﹑死亡卡
汇总各村活产名单,填报0~4儿童花名册及季报表,进村调查儿童死亡原因,填写死亡卡,死亡登记卡
相互核对
乡镇卫生院
每月例会上报活产名单,按要求及时上报死亡线索
填报0~4儿童花名册
村医或村接生员(保健员)
注:城市监测点与村医对应的为居委会主任,与乡镇卫生院对应的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街道卫生院,与县级及妇幼保健机构对应的为区妇幼保健机构。
每季度上报季报表,每年11月上报
上一年度报表、儿童死亡卡﹑儿童生命
监测质量调查表
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审核季报表,将死亡卡内容转抄到死亡登记册上或复印留底
每季度上报季报表,每年11月上报
上一年度报表、儿童死亡卡﹑儿童生命
各医院报告的0~4岁儿童死亡卡
汇总各乡镇的季报表,填写全部监测乡镇季报表,将死亡卡内容转抄到死亡登记册上
孕产妇死亡监测资料收集﹑上报流程
卫生部妇社司
信息发布,妇幼卫生决策
资料审核﹑录入﹑统计分析,并撰写年度分析报告
每年2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分析
报告
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
每季度上报季报表,每年12月上报
上一年度报表、儿童死亡卡﹑儿童生命
监测质量调查表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审核季报表,将死亡卡内容转抄到死亡登记册上或复印留底

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

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

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一、背景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发展和国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指标。

准确、全面、系统地了解并掌握儿童死亡的相关信息,目的在于掌握不同地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原因及其变化情况,为制定儿童生存、保护战略措施提供依据,减少儿童死亡,保护儿童健康。

二、监测范围和对象(一)监测范围:全县19个镇及2个省级监测点。

(二)监测对象:监测区内本地户口、非本地户口人员中凡妊娠满28周(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其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指标之一,而后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均为监测对象。

本地户口、非本地户口具体规定如下:1、本地户口(1)户口在监测地区,居住在监测地区。

(2)已报户口的儿童以本人户口所在地为准;(3)未报户口的儿童以母亲户口所在地为准。

(4)其母户口在监测地区,在外地工作或居住,妊娠分娩回到监测地区。

(5)抱养的子女以监护人户口在监测地区为准。

抱养当年出生的婴儿,须纳入当年活产数统计;抱养非当年出生的婴儿,不纳入当年活产数统计。

若发生死亡,死亡数均须统计。

(6)户口在监测地区,离开本地一年以上者不列入监测对象。

2、非本地户口⑴暂住非本地户口:户口不在本地而暂住监测地区的孕妇分娩的活产儿,或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

城市监测点暂住非本地户口指本市城区以外的流动人口,农村监测点暂住非本地户口指本区以外的流动人口。

不包括城区与城区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的流动人口。

⑵非本地户口居住1年以上者:户口不在本地而在监测地区连续居住1年以上者。

三、监测内容1、活产数、5岁以下儿童数;2、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死亡原因及1岁以下死亡儿童的出生情况;3、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时间、地点;4、5岁以下死亡儿童卫生保健服务的基本情况。

四、资料的收集运转监测资料按妇幼卫生信息系统运转。

各监测点按镇以监测点报表形式上报,县妇幼保健院妇幼信息组收集资料汇总后一式两份,一份直接上报市妇幼保健院信息科,另一份由县卫生局审核备案;监测点的一份直接上报市妇幼保健院信息科汇总后上报省妇幼保健院,另一份由县妇幼保健院信息科审核备案。

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上报工作制度

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上报工作制度

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上报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的收集、报告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孕产妇和儿童健康问题,预防和控制孕产妇和儿童死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妇死亡、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从事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工作内容1.孕产妇死亡监测(1)各级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孕产妇死亡情况,包括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孕次、分娩方式、死因及死亡诊断等。

(2)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收集、整理孕产妇死亡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孕产妇死亡原因,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1)各级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包括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年龄、性别、出生体重、死因及死亡诊断等。

(2)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对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收集、整理5岁以下儿童死亡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儿童死亡原因,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工作流程1.死亡报告(1)各级医疗机构、社区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发现孕产妇或5岁以下儿童死亡,应立即填写死亡报告卡,并上报至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

(2)妇幼保健机构收到死亡报告卡后,应进行审核、登记,并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2.数据分析与报告(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对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对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进行分析,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死亡原因,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工作时限1.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应在死亡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

山西省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

山西省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

四、监测范围和对象
(一)选点
• 10个国家级监测区县:怀仁县、长治城区、 武乡县、代县、汾阳市、阳城县、万荣县、 文水县、平定县、平遥县。
• 16个省级监测区县:阳泉城区、大同城区、 太原万柏林区、离石区、柳林县、沁水县、 稷山县、临汾尧都区、汾西县、榆社县、 和顺县、右玉县、山阴县、左云县、保德 县、黎城县。
监测地区当年活产数
监测地区当年婴儿死亡数
χ1000‰
监测地区当年活产数
χ1000‰
3)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监测地区当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 监测地区当年活产数
×1000‰
监测地区当年本疾病的死亡数
4)主要疾病死因别死亡率=
×100000/10万
监测地区当年活产数
监测地区当年本疾病死亡数 5)构成比= 监测地区当年死亡儿童数
×100%
6)医疗保健服务指标:包括死前治疗情况、 死亡地点构成、死前诊断级别等。
7)死亡率的动态变化计算= 当年死亡率-往年死亡率 往年死亡率
×100%
三、2011年山西省5岁以下儿童 死亡率
山西省新生儿死亡率( ‰ )
山西省新生儿死亡率( ‰ ) 城市 农村 全省 全国 (2010年) 3.08
(四)资料收集
资料收集工具:两册、一卡、一表
• 0-4岁儿童花名册 • 儿童死亡登记册(与死亡报告卡内容相同) • 儿童死亡报告卡 • 0-4岁儿童死亡监测报表
(五)工作职责
1、村级 2、乡级
1、村级职责
① 留存资料:

《0-4岁儿童花名册》 《0-4岁儿童死亡名单》
② 上报资料:

出生名单 0-4岁儿童死亡名单
1、村级职责
① 登记出生情况

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报告制度

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报告制度

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报告制度
1、了解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生存状况,掌握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为儿童保健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监测对象为辖区内(在本地居住满3月以上的),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缩动四项生命指征之一,而后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

3、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以实足年龄计算,计算方法是用儿童死亡时间减去出生时间即为其实足年龄。

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指刚出生至5岁差1天的死亡儿童,其中不足28天为新生儿死亡,不足1岁为婴儿死亡,满1岁到差1天满5周岁的为1-4岁儿童死亡。

4、建立完善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对辖区内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由所在村卫生室保健医生负责填写《儿童死亡报告卡》。

每月30号前报送乡镇卫生院。

5、乡镇卫生院将5岁以下儿童死亡补漏、活产儿补漏和质控工作贯穿于日常工作中,做到有记录可查。

质控重点是常住人口中活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漏报,同时对监测的表、卡、册进行质量检查。

6、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7、每季度5日前及时、准确的报送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相关报表。

2012年1月1日。

院级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院级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一、目的为了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提高儿童健康水平,加强儿童死亡原因的监测和分析,制定本报告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发生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的报告、分析和管理工作。

二、报告范围1. 本院发生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案件。

2. 在本院出生的5岁以下儿童,在外发生死亡案件。

三、报告责任单位1. 5岁以下儿童在医疗保健机构内死亡的,该医疗保健机构为上报的责任单位。

2. 5岁以下儿童不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所在地承担地段防保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报告责任单位。

四、报告程序1. 发生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填写儿童死亡报告卡,报辖区内的妇幼保健院。

2. 辖区内的妇幼保健院收到儿童死亡报告卡后,进行审核、汇总,每季度第一周将报告卡报区级妇幼保健院。

3. 区级妇幼保健院对报告卡进行审核、汇总,每季度第一周将报告卡报市级妇幼保健院。

4. 市级妇幼保健院对报告卡进行审核、汇总,每年将报告卡报省级妇幼保健院。

五、报告内容1. 儿童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年龄、死亡地点等。

2. 儿童死亡原因:包括直接死亡原因和间接死亡原因。

3. 儿童疾病诊断:包括死亡前主要疾病、死亡前治疗情况等。

4. 儿童出生情况:包括出生体重、出生时Apgar 评分等。

5. 儿童家庭情况:包括父母年龄、职业、家庭经济状况等。

六、报告要求1.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工作,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报告责任单位要按时填写并上报儿童死亡报告卡,不得迟报、漏报、谎报。

3. 各级妇幼保健院要加强对儿童死亡报告卡的审核、汇总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各级妇幼保健院要定期对儿童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妇幼保健院报告。

七、奖惩措施1. 对按时、准确、完整报告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迟报、漏报、谎报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

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报告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监测评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主要目标落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和医疗保健人员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市卫生局负责本制度的监督管理,市妇幼保健院在市卫生局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

第四条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的,均应及时向市妇幼保健院报告。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医疗保健人员(包括村级妇幼保健人员)为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的法定报告机构和法定报告人。

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的,由住院医生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附《孕产妇保健手册》、病历复印件等材料于24小时内向市妇幼保健院报告,市妇幼保健院在接到报告1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填写《医院孕产妇死亡调查》。

医疗保健机构发生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的,由住院医生分别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登记表》于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统一向市妇幼保健院报告。

第六条村级医疗保健人员对其辖区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的(包括流动人口),要分别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登记表》,孕产妇死亡于24小时内报告乡级医疗机构,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要于每月5日前报告乡级医疗机构。

乡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人员要及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未填写《报告卡》或填写不完全的,须及时填写完善。

乡级医疗机构在接到村级报告3个工作日内实地调查、核实情况、收集资料向市妇幼保健院报告,市妇幼保健院在接到报告1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完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填写《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社区入户孕产妇死亡调查》;《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和《出生缺陷登记表》。

关于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有关概念及报告对象

附1
关于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有关概念及报告对象
一、有关概念:
1、新生儿死亡:出生至28天之内(0-27天)死亡。

2、婴儿死亡:出生至差1天满1周岁的活产死亡。

3、1-4岁儿童死亡:满一周岁至差一天满5周岁的儿童死亡。

4、5岁以下儿童死亡:以上2、3项之和。

5,活产的定义:凡孕满28周或出生体重达1000克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缩动等四项生命指标之一者即为活产。

二、报告对象包括:
1、户籍人口(户口在本地,但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者除外).
2、在当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流动人口(上报时应注明).。

村级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

村级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职责(一)工作内容1、登记出生情况:本村每一例出生的新生儿<生后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等生命体征>,均需登记在0-6岁儿童花名册。

在每月的乡镇例会上,向卫生院妇儿保人员报告本村的出生情况,包括本村该月出生的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及父母姓名等。

2、报告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儿童死亡监测乡镇的村,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应在3天内报告乡镇卫生院妇儿保人员,并在死亡登记表上详细登记。

3、核对出生和死亡情况:每月或每季度到本村妇女主任处核对本村的出生情况,孕产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

如有漏报、重报,及时通知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

4、随访5岁以下儿童:儿童死亡监测乡镇的村每季度对本村5岁以下儿童的生存及变迁(迁出、外出、返回)等情况进行核实。

如存活,在0-6岁儿童花名册的相应时间空格划√,如有死亡、迁出等特殊情况应在备注栏加以说明。

(二)资料处理1、留存资料:0-6岁儿童花名册及保健管理登记表、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表。

2、上报时间:每月例会上报出生名情况,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3天内上报。

·监测相关概念1、活产:妊娠满28周,胎儿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体征之一者。

2、新生儿死亡:出生后未满28天者死亡。

3、婴儿死亡:出生后未满周岁者死亡。

4、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后未满5周岁的儿童死亡。

·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一)监测对象监测地区全部0-4岁儿童监测对象。

1、本地户口已报户口的儿童以本人户口为准;未报户口的儿童以其跟随父亲或母亲(户口监护人)的户口所在地为准;抱养的子女以监护人户口在监测地区为准。

2、非本地户口户口不在本地而暂住监测地区的孕妇分娩的活产儿或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非本地户口居住1年以上者(户口不在本地但在监测地区连续居住1年以上者)。

(二)监测内容1、活产数,0-4岁儿童数和监测区总人口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目的:为掌握我院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的现状,推动《海口市卫生局海口市 5 岁
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的工作,研究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中主要死因的分布及主要社会、医学问题,向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保健儿童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加强妇幼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凡在我院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不管其户口所在地,无论孕周大小,分娩后有生命体征的活产婴儿,发生死亡均需填报儿童死亡报告卡。

3.定义
3.1 新生儿死亡:出生后未28天者死亡。

婴儿死亡:出生后至未满周岁者死亡。

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后至未满5周岁的儿童死亡。

3.2 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以实足年龄计算,计算方法是用儿童死亡时间减去出生时间即为实足年龄。

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指刚出生至差一天满5周岁的死亡儿童,其中,不足28天死亡的为新生儿死亡,不足一岁死亡的为婴儿死亡,满一岁到差一天满5周岁的为1-4岁儿童死亡。

3.3 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4.职责
4.1在海口市卫生局的领导下,由我院负责本制度的管理。

4.2我院负责对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报告进行核查、统计分析和评审及人员的培训工作。

并接受海口市卫生局对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调查、质量监控、评审等工作。

4.3建立完善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网络系统,专人负责。

5.标准(无)
6.流程
6.1妇产科住院部、新生儿科、儿保科发生5岁以下儿童死亡时就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报告卡上交到医教部。

6.2每季度将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表填写完整,由医教部统一登记上交至去保健所。

7.表单(无)
8.相关文件
8.1《海口市卫生局海口市 5 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