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是对中小学教职工数量的规定和管理,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教师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是指学校教师总数与学校学生总数之间的比例关系。
一般来说,教师编制标准是根据学校的学生规模和教学任务来确定的。
在编制教师时,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学科教师的数量,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教辅人员编制标准。
除了教师外,学校还需要一定数量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如教务人员、班主任、心理辅导员等。
这些教辅人员的编制标准也是根据学校的规模和教学任务来确定的,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管理人员编制标准。
学校的管理人员编制标准也是非常重要的,他们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协调。
合理确定管理人员的编制标准,可以保证学校的管理运转良好,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其他工作人员编制标准。
除了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外,学校还需要一定数量的后勤保障人员,如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等。
他们的编制标准也需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保证学校后勤工作的正常开展。
在确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数量,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同时,也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编制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总之,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对于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只有合理确定编制标准,科学管理教职工队伍,才能更好地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发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黔府办发[2002]0089号发布日期:2003年08月26日生效日期:2003年08月26日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小学编制管理及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全省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现就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定编定员等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和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管理、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的一定比例核定(详见《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附后,以下简称《编制标准》)。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编制数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5%,初中一般不超过12%,小学一般不超过6%.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教师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教职工编制数内。
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时间:2015-03-10 来源:中央编办字体:小中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教育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现就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通知如下:一、统一编制标准,促进城乡中小学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根据中央关于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精神,在遵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6号)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将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即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
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按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一般性教学辅助和工勤岗位不再纳入编制管理范围,并相应适当降低教职工编制核定标准。
二、坚持从严从紧,严格控制编制总量。
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工作,要坚决贯彻中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本届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有关精神,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由省级政府负总责,实行总量控制,确保核定后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不突破现有编制总量。
三、加强部门配合,做好动态调整与统筹使用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在机构编制总量调控的前提下,按照统一后的标准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具体核定并统筹使用。
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陕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陕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适应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合理配置教育的人才资源,建立一支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有较高质量的教职工队伍,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学合理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为此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与保证和满足我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相适;(二)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干规范、科学合理;(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一)普通中学1、机构设置。
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职业中学一般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
初级中学一般设置教导处、总务处。
县级以上重点中学(职业中学)和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政教处,规模在30个班以上的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安全保卫处或管理岗位。
职业中学可增设招生就业处。
对于校办产业达到一定规模和经济效益显著的职业中学,可根据需要设置校办产业处。
九年制学校可参照初级中学设置。
2、领导职数配备。
县级以上重点中学和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学校,配备校级领导3-4名;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名;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l一2名。
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本乡镇的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可增配校级领导1名。
(二)完全小学1、机构设置。
规模在13个班以上的完全小学,可设教导处、总务处。
规模在30个班以上的,可增设安全保卫处。
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完全小学不设职能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务一名。
2、领导职数配备。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是指根据教育部门的规定,对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数量和结构进行规范和要求的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编制标准的依据、内容和实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教育政策、教育发展规划以及学校实际情况等。
根据国家教育政策和规划,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满足学校教学和管理的需要。
同时,也需要结合学校的规模、办学层次、教学特色等实际情况,科学确定教职工编制标准,确保编制数量和结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其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教师编制、教辅人员编制和管理人员编制等。
教师编制是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核心内容,其数量和结构直接关系到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效益。
教辅人员编制是为了保障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包括教育管理、教学辅助、学生服务等方面的人员。
管理人员编制则是为了保障学校管理和运行的正常进行,包括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的人员。
最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需要做到科学合理、严格执行。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科学确定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并严格执行,确保编制数量和结构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教职工编制的动态管理,根据学校的发展和变化,及时调整编制数量和结构,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综上所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是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校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教职工编制标准,并严格执行,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推动学校的健康发展。
苍南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

苍南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苍南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试行)为切实加强我县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和《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4?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县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县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基础教育的基本需要和健康发展,(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和高效,(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编制标准(一)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指学校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主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行政、党务等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电化教育、计算机管理、图书资料以及卫生保健等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不同地域~按照学校教职工与在校学生数一定比例核定(见附件1)。
完全中学教职工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核定。
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完小、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
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分别参照高中和特殊学校标准核定再适当增加(见附件2)。
农村成人中、初等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原则上按乡镇总人口每万人配备不超过2名的标准核定。
幼儿园的编制标准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颁发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劳人编…1987?3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为了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动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以下意见:一、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城乡统一的编制标准,其中: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3.5,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9。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一般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需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5%、初中一般不超过12%、小学一般不超过9%。
承担示范、实验、双语教学任务的中小学,举办民族教学班或寄宿制的中小学,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学,承担教学点管理任务的乡镇中心小学,偏远山区、湖区、滩区、海岛等人口稀少且教学点较多地区的中小学,可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专任教师编制,一般按不超过专任教师总量的5%掌握。
各地要结合实际,切实保障编制紧张学校特别是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学点分散地区教师的基本需求。
二、教职工编制核定程序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具体程序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编制标准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政府核准;核准后的方案由市政府下达到各县(市、区),并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在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控制编制总量和人员结构的前提下,由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各学校。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按编内实有人数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每3年核定一次,由各市、县(市、区)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03]2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教育厅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的通知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六月九日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2003年4月1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法[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为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就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定编定员等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意见,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与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这次中小学校核编的范围是指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并由财政供给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不包括社会力量和其他部门所办学校)。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分为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