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储气罐相关法律法规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气瓶的安全监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气瓶生产、使用、运输等活动的安全监察管理。
第三条气瓶是指用于储存、运输和使用压缩、液化或可溶解气体的容器,包括钢瓶、铝瓶、复合材料瓶等。
第四条气瓶安全监察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综合监察、分类管理、风险评估等手段,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促进气瓶安全管理的全面提升。
第五条气瓶安全监察管理的目标是:保障气瓶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章生产环节的安全监察管理第六条气瓶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规程,确保生产设备、原材料及工艺流程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检测和评价体系,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严格监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追溯机制,做好产品信息记录和管理,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十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开展定期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一条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气瓶,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管理第十二条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选用合格的气瓶,并对气瓶进行定期检测、养护和保养,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瓶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完善管理程序,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气瓶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五条对于出现气瓶损坏、泄漏等安全隐患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气瓶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资质,检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相关法规及标准汇编》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相关法规及标准汇编目录1 法律、法规、规章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1.4《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粤常[2003]33号1.5《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1.6《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2 安全技术规范2.1 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2.2 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2.3 TSG R0009-2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4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5 TSG 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2.6国质监锅[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7国质检锅[2003]207号《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8劳动部劳锅字[1993]4号《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9劳动部劳部发[1994]262号《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3 标准3.1气瓶基础3.1.1 GB7144-1999《气瓶颜色标志》3.1.2 GB/T 13005-91《气瓶术语》3.1.3 GB15384-94《气瓶型号命名方法》3.1.4 GB16804-1997《气瓶警示标签》3.2气瓶产品3.2.1GB5099-1994《钢质无缝气瓶》3.2.2 GB5100-1994《钢质焊接气瓶》3.2.3 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3.2.4 GB11638-2003《溶解乙炔气瓶》3.2.5GB16164-1996《小容积溶解乙炔气瓶》3.2.6 GB17258-19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3.2.7 GB17259-2009《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3.2.8GB17268-2009《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3.2.9 GB17673-1999《液化丙烯、丙烷钢质焊接气瓶》3.2.10 GB19158-2003《站用压缩天然气钢瓶》3.2.11 GB24159-2009《焊接绝热气瓶》3.3气瓶充装3.3.1 GB 13591-2009《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3.3.2 GB14193-2009《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3.3.3 GB14194-2006《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3.3.4 GB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3.3.5 GB17265-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3.3.6 GB17266-1998《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3.3.7 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3.4气瓶检验3.4.1 GB8443-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3.4.2 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3.4.3 GB13075-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3.4.4 GB13076-2009《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3.4.5 GB13077-2004《铝合金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3.4.6 GB 19533-2004《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3.4.7 GB 20561-2006《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3.4.8 GB 24163-2009《站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3.5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3.5.1 GB T 10478-2006《液化气体铁道罐车》3.5.2 GBT 19905-2005《液化气体运输车》3.5.3 JBT4780-2002《液化天然气罐式集装箱》3.5.4 JBT4781-2005《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3.5.5 JB/T 4783-2007《低温液体汽车罐车》3.5.6 JB/T 4784-2007《低温液体罐式集装箱》3.6地方技术规范DBJ440100/T 58-2010《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基本要求及评价》。
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
第五条责任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气瓶的维护、检验和报废工作,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第七条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八条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气瓶事故,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二、气瓶的储存安全管理第九条气瓶库房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分类放置。
第十条气瓶库房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库房内温度应根据气瓶内的介质确定。
一般应在5℃以上、35℃以下,高于35℃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冬季严禁使用煤炉、电热器或其它明火取暖设施。
第十一条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线源。
第十二条储存可燃气体气瓶的库房,其照明、换气装置等电气设备,均需采用防爆型的;电气开关和熔断器应装在房外。
第十三条储存氢气等可燃气体气瓶的库房必须装设避雷装置。
第十四条对于有毒、可燃或窒息性气体的气瓶库房内,可装设与之相适应的自动报警装置。
第十五条库房还应有运输和消防通道,设置消防枪和消防水池,在固定地点备有专用灭火器、灭火工具和防毒用具。
第十六条气瓶库房周围10米距离内禁止存放任何易燃物品,也禁止进行任何有明火的作业。
三、气瓶的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气瓶的使用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气瓶安全管理条例

气瓶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气瓶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充装、检验、销售、储存、运输、使用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规范的气瓶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气瓶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气瓶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气瓶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气瓶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瓶安全管理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章气瓶充装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第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瓶充装管理制度,包括充装前检查、充装记录、充装合格证明等,并按照规定对充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定期对充装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和试验,保证充装设备安全可靠。
第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其充装的气体质量进行检测,确保气体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三章瓶装气体的销售、储存和运输第九条瓶装气体销售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瓶装气体销售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瓶装气体销售活动。
第十条瓶装气体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瓶装气体销售管理制度,包括销售记录、质量保证等,并按照规定对销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瓶装气体储存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储存条件,取得瓶装气体储存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瓶装气体储存活动。
第十二条瓶装气体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瓶装气体储存管理制度,包括储存设施检查、储存安全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对储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瓶装气体运输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运输条件,取得瓶装气体运输许可证。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为加强对气瓶安全的监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法规定的气瓶在使用、制造、充装、检验等环节的安全监察管理。
第二章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管理第三条气瓶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四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五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气瓶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确保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发生泄漏或爆炸等事故。
第六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合理安排气瓶的存放位置,保证安全的撤离通道畅通无阻。
第三章制造环节的安全监察管理第七条气瓶制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制造。
第八条气瓶制造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进行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九条气瓶制造单位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并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气瓶制造单位应对制造工艺进行优化,加强工艺改进,提高气瓶的安全性能。
第十一条气瓶制造单位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等进行合理处理,保护环境。
第四章充装环节的安全监察管理第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健全充装操作规程,配备充装专用设备和工具,确保充装过程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定期维护和检修充装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对充装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静电进行防护,防止静电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第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定期对充装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章检验环节的安全监察管理第十七条气瓶检验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工作。
第十八条气瓶检验单位应建立健全检验管理制度,定期对气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储气罐安全管理规定

储气罐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储气罐的安全管理,确保储气罐的正常运行,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储气罐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护等活动,以及监管部门、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储气罐的分类如下:1.固定式储气罐:指气体储存设施永久安装在一定位置的储气罐。
2.移动式储气罐:指气体储存设施可以移动的储气罐,包括气瓶和集装箱式储气罐。
第四条储气罐的安全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储气罐的安全必须放在首位,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2.综合管理:储气罐的安全管理应包括设计、制造、安装、维护等全过程。
3.科学规范:储气罐的安全管理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第五条储气罐的设计与制造应符合以下要求:1.选用合适的材料和工艺,确保储气罐的强度和密封性。
2.设计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满足使用需求和安全要求。
3.制造过程应具备相应的工艺设备和技术,确保制造质量。
4.储气罐应进行适当的检测和试验,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六条移动式储气罐的设计与制造应符合以下要求:1.气瓶制造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气瓶的强度和密封性。
2.集装箱式储气罐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满足使用需求和安全要求。
3.制造过程应具备相应的工艺设备和技术,确保制造质量。
第七条储气罐的设计与制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相关许可证照。
第三章安装与使用第八条储气罐的安装与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1.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安装资质,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安装。
2.储气罐的安装位置应符合相关规定,保证安全通畅,离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距离应符合安全要求。
3.储气罐的接口和管道应采取可靠的连接方式,确保安全密封。
4.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使用,确保安全操作。
第九条储气罐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培训等。
第十条储气罐的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储气罐的安全运行。
储气罐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储气罐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储气罐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具有储气罐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储气罐的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
第四条储气罐安全管理要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和权限。
第二章储气罐的分类和安全要求第五条储气罐按照容积大小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分别适用不同的安全要求。
第六条储气罐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并经过相应的检验和评估。
第七条储气罐的安装位置应满足安全间距要求,避免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发生碰撞。
第八条储气罐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保证储气罐的使用安全。
第九条储气罐的周边应设有安全警示标识,以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条储气罐的管道连接和阀门应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储气罐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储气罐的管理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根据职责划定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储气罐的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的操作证书。
第十三条储气罐的使用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储气罐使用单位应制定储气罐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和人员的职责。
第十五条储气罐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储气罐安全档案,定期审查更新相关资料。
第四章储气罐的应急处理第十六条发生储气罐泄漏、爆炸等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第十七条储气罐使用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应急处置流程。
第十八条储气罐使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确保应急处置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储气罐使用单位应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及时报告和协调处理突发事件。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对储气罐的安全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发生储气罐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2023年气瓶安全使用和管理规定

2023年气瓶安全使用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气瓶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维护公众和环境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和管理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气瓶生产和销售单位、使用气瓶的工业企业、用户单位和个人等。
第三条:气瓶是指用于贮存、运输、供应液化气、气体或其他特定物质的钢瓶、铝瓶、复合材料瓶、无缝钢瓶、焊接钢瓶等容器。
第二章气瓶的生产和销售第四条:气瓶生产、销售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要求,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并在产品上标注相关信息,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条:气瓶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原材料、生产工艺、产品检验等环节进行严格控制,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第六条:气瓶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应定期对生产设备、检测仪器等进行检验和维护,并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加强安全意识。
第七条:气瓶的销售单位不得销售伪劣产品和过期产品,必须对销售的气瓶进行追溯管理,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
第三章气瓶的使用和管理第八条: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相关许可证和资质,有合法权利使用气瓶。
第九条: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制定和实施气瓶使用管理制度,依法进行安全评估,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条: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对气瓶的贮存、使用和运输过程进行监控,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器材,确保安全操作。
第十一条: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定期对气瓶进行检验和保养,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如发现气瓶存在问题,应及时停止使用,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减少事故损失。
第十三条:使用气瓶的个人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规操作,如发现气瓶存在问题,应及时报告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使用气瓶的个人应具备相关的安全常识和技能,必要时应接受培训,提高自我防范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气瓶的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样检验,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