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简称《六十条》)
中国农村土地何时由私人变为集体所有

中国农村土地何时由私人变为集体所有核心提示:以1956年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为标志,合作化运动完成了从初级形式向高级形式的彻底转变,也完成了由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本文摘自:《城市》2009年10期,陈丹唐茂华,原题:《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60年回眸与前瞻》土地问题无疑是当前中国农村最为基础、最为广泛,也最为复杂和棘手的经济社会问题之一,而土地制度则是一切土地问题的缘起和总根源。
为此,本文着力还原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代表性的中央决议、法律文件等,政策法规视角来审视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
由于社会制度是一个渐进式的演进过程,存在必然的“路径依赖”,而很难在短期“脱胎换骨”。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不可能脱离历史过程而“另起炉灶”,而这正是当前理论工作者在进行理论创新和提供改革路径的过程中,所不能无视的“制度变迁的社会成本”。
因此,对于历史进程的重新审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和政策选择的历史渊源,从而对农村土地问题的现实困境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并能提供更为可行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一、土地集体所有制形成的政策过程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47年通过实施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指导农村土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由此也奠定了日后土地制度变迁的基调。
《大纲》确立了均分化的农民私有制。
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农户所有“。
第六条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从而彻底实现按人口均分土地的分配形式。
1950年颁布实施的《土地改革法》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对土地制度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并进一步保障了农民的所有权。
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的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
土改运动使3亿多无地或少地农民分到了土地,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
2023年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最新

(2023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权属第三章土地权属的确定第四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权属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归属。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理。
第四条确定土地权属和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尊重历史和现实,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二章土地权属第五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四)江河、湖泊和海洋冲刷、淤积形成的土地和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五)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的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和土地都已经实际并入国有农、林、牧、茶、渔、盐场(以下统称国有农场)后,原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七)政府和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八)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九)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十)《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征用土地条例》)实施以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土地;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3.进行过补偿或劳动力安置的土地;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土地;(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预测试题23(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中规定的“四固定”制度是指()必须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
A.劳动B.土地C.耕畜D.农具E.农用资金正确答案:A、B、C、D本题解析:动、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坚决实行‘四固定',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并且登记造册,任何人不得随便调用。
2.建国后,在土地权属的变动过程中,()称为平调土地使用时期。
A.1950年~1962年B.1962年~1982年C.1982年~1986年D.1986年至今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从1950年《土地改革法》到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六十条)的公布实施,农村土地出现大变革,土地所有制由私有转为集体所有,又由“一大二公”转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后一段时期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主要是当时的行政命令,现在往往难以找到方案记载。
这段时期可以称为平调土地使用时期。
3.()是促进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力保障。
A.赋予各类土地权利主体稳定的土地财产权B.土地资源收为国有D.加大对破坏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我国在过去很长一个时期内受计划经济影响,偏重土地行政管理,而土地权利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国家法律对企业、公民的土地权利界定不明确或保障不利,权利之间的界线不清,导致土地利用粗放、土地闲置、浪费,并产生大量的土地争议和冲突,用地者缺乏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历史上出现的乱砍滥伐森林、草原过度放牧等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土地产权关系不清晰,责权利关系不明和产权缺乏有效保护,用地者对未来缺乏稳定的预期。
因此,赋予各类土地权利主体稳定的土地财产权,是促进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力保障。
4.对有关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的类型是()。
农民使用“四固定”时期未分配给农民集体的土地权属如何确认09-4-27

4.法理研究
• 2.农业合作化时期土地入社和实施《六十 条》时土地已确定为集体所有是确定集体 所有权的主要依据
– 土改中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是农民私有土地转 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的法律凭证 – 在农业合作化时期土地是否入社是确定土地所 有权是否归集体所有的关键 – 见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 2条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1. 争议双方当事人,以使用过该地为由,确认 该地为集体土地,缺乏法律依据 2. 各方均拿不出确凿证据证明土地归属 3. 双方当事人实际使用情况,为了便于妥善处 理,县政府有关部门把争议地分为东西两块
2. 政府处理结果
⑥依据:根据两村实际使用的情况,和原国 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的若干规定》的第18条和《H省确定土地 权属若干规定》第18条的规定 ⑦判决结果
2. 政府处理结果
6. 1986年→B村把该地发包给该村刘某种植木 麻黄树
②使用现状调查
1. 2001年3月刘某到县林业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 证 2. 1992年县土地详查时 →争议地南端有A村管 理的约6亩土地
③争议事件
中国村民自治的制度起源、发展及内在逻辑

中国村民自治的制度起源、发展及内在逻辑【摘要】本文从村民自治的历史切入,探询其根植于历史之中的路径依赖与内在逻辑。
人民公社体制的根本失败是村民自治的实践起点,但实践往往并不必然带有原理性和体系性,这最终导致了村民自治的“组织法”特征。
在“组织法”时代,村民自治遵循“为了国家”的民主试验目的和为了稳定的“消极目的观”。
“组织法”的逻辑最终将村民自治引向了一种以间接民主为原则的“代议民主论”,使得村民自治包含的共和民主逻辑与直接民主原则日益边缘化。
【英文摘要】This paper wants to inquire the path dependence and internal logic ofthe Chinese villager autonomy from the historical perspective. The failure of the People’s Community constituted the practical jumping-off point of the Chinese villager autonomy. However, the practice was not necessary to be equipped with strict doctrine and system, which led to the characteristic of “organization law” for the Chinese villager autonomy. Inthe times of “organization law”, the Chinese villager autonomy kept to the purpose of state democratic experiment and the “passive purpose” pointing to the political stability. This logic ultimately leads the Chinese villager autonomy to the status of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 based upon the principle of indirect democracy, and keeps away from the logicof republican democracy and the principle of direct democracy embodied in the system ofthe Chinese villager autonomy.【关键词】村民自治;制度起源;人民公社;组织法;代议民主【英文关键词】Villager Autonomy, Institutional Origin, People’s Community, Organization Law,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正文】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是指一种制度框架的创新和被打破的过程。
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及其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效力或作用权属争议与承包经营纠纷的区别

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及其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效力或作用权属争议与承包经营纠纷的区别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及其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效力或作用权属争议与承包经营纠纷的区别各位领导、同事大家好,按照赵副指示,各县市处纠工作要互相交流,轮流讲课的规定,安排我今天和大家交流,我只能勉为其难,抱着和大家共同学习,共同提高处纠工作能力的态度,上来讲讲个人处纠工作经验。
今天我和大家交流的题目是延平区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简介及其各种山林权属凭证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作用,时间允许的话,再谈谈山林纠纷中什么情况下是权属争议,什么情况下是承包经营纠纷,它们的区别在哪里。
准备的时间比较仓促,主要是根据自已在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延平区的实际情况来准备材料的,讲的内容也比较老旧,有很多是个人观点,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分二部分讲。
第一部分: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简介(先介绍一下)什么是山林(林木林地)权属凭证。
《处纠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立案三要素之一。
以及第二十一条有规定到。
《处纠条例》第二十一条释义:“林木林地权属凭证主要是指本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所列的凭证”,主要有……P21-P36其他大家都知道,这里主要简要介绍下土改的土地证,林木入社,四固定,土改(林改)清册。
一、土地证(政府盖章)及土改(林改清册)(政府盖章),以及52-53年期间的林野概况调查(政府盖章)(一)延平区土改前山林基本情况《南平地区志》记载:民国以前,闽北山村多为众山(公共山)及无主山。
众山有祠堂山、庙宇山、宗族山、官山、村有山。
民国时期,偏远的天然林大多处于无主状态,但私有山林占较大比例。
《南平市志》记载:除无主天然林外,全县私有山林面积224697亩。
(二)土地改革情况延平区的土改是1951年6月开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福建省土地改革中山林处理办法》等进行土改。
《土改法》要点是:1、第三十条:土改前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对点训练:八字方针

关于八字方针1.1961年1月,中共中央提出了“( )”八字方针,作出了调整城市工业项目、压缩城市人口、撤销不够条件的市镇建制,涉及加强城市设施养护维修等一系列决策。
A.灵活、分散、管理、科学B.调整、发展、巩固、稳定C.分散、集中、巩固、提高D.调整、巩固、充实、提高2.1960年,中共中央提出八字方针,其中“调整”的主要含义是A. 调整阶级斗争与经济建设的关系B. 调整党的知识分子政策C. 调整国民经济各部门间失衡的比例关系D. 调整中共与民主党派的关系3.1960年中共中央提出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目的是:[ ]A.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B.加快落实“大跃进”的方针C.解决社会主义改造的遗留问题D.纠正“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的问题4.1962年3月,周恩来在中央财经工作会议上针对当时我国的经济形势即兴作了一副对联,上联是“先抓吃穿用”,下联是“实现农轻重”,横批应是[ ]A.一化三改B.综合平衡C.多快好省D.以粮为纲5.先抓吃穿用,实现农轻重”,横批“综合平衡”,这是周总理1962年在全国财经工作会议上的即兴对联。
这是对当时党中央哪一方针路线通俗的注解[ ]A.“一化三改造”过渡时期的总路线B.“多快好省”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C.“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总路线D.“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6.1960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立即开展大规模采集和制造代食品运动的紧急提示》,要求各地抓紧秋收已经完毕的时机,大规模地动员群众,采集和制造代食品。
中共中央发出该指示主要是为了[ ] A.进一步发挥群众的主观能动性B.进一步丰富人民物质生活C.进一步调动集体生产的积极性D.克服困难以渡过经济难关7.我国农业、轻工业、重工业产值之间的比例,1960年是21.8 ∶26.1∶52.1;1962年是33.3∶30.3∶36.3。
这种比例关系的变化反映出A.知青下乡促进农业大发展B.中国实现了工业化目标C.中央彻底清算了“左”倾错误D.国民经济调整政策成效显著8.1961年5、6月间,中共中央在北京举行工作会议,决定在三年时间内减少2000万城镇人口。
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
![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eb7285af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72.png)
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业经1996年4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闻世震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土地管理法》,下同)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的争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的确定和争议的处理。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含镇,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2第五条乡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一)农民(含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居民,下同)之间、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组,下同)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处理;(二)除前项规定以外的土地权属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或者市人民政府处理;(三)争议土地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六条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尊重合法契约;(三)兼顾历史与现实;(四)公平和公正。
第七条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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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来源:人民网(一九六一年六月十五日)第一章农村人民公社在现阶段的性质、组织和规模一、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
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二、农村人民公社一般地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
以生产大队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
公社在经济上,是各生产大队的联合组织。
生产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
生产队是直接组织生产和组织集体福利事业的单位。
三、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组织生产。
中国共产党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必须起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生产队社员大会。
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监察机关是各级监察委员会。
规模较小的生产队,可以只设一个监察员。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经过社员充分的酝酿,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五、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都应该利于生产,利于经营管理,利于团结,利于群众监督,不宜过大。
特别是生产大队的规模不宜过大,避免在分配上把经济水平相差过大的生产队拉平,避免队和队之间的平均主义。
人民公社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乡或者大乡;生产大队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但是,也不要强求一律。
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可以有大、中、小不同的规模,由社员根据具体情况,民主决定。
第二章人民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六、人民公社各级的重大事情,例如生产计划、分配方案、财务预算和决算、基本建设等,都应该由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决定,不能由管理委员会少数人决定。
人民公社各级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由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选举,公社一级的任期两年,生产大队的和生产队的任期一年。
各级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可以由原选举单位随时罢免。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在选举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的成员的时候,应该注意使贫农和下中农占优势。
七、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都要定期开会。
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开会两次。
生产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开会四次。
生产队的社员大会,每月至少开会一次。
八、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两年改选一次。
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年改选一次。
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要有广泛的代表性。
从事各种业务的人员,有经验的老农,青年和妇女,少数民族的社员,侨眷和归侨,都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第三章公社管理委员会九、公社管理委员会,在行政上,相当于原来的乡政府,受县人民委员会的领导。
在管理生产建设、财政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项工作方面,行使乡政府的职权。
这些工作,都要有人经常管理,防止无人负责的现象。
十、公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充分调动社员群众的积极性,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发展农业、畜牧业和林业生产。
在领导生产中,应该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执行群众路线,对生产大队进行适合情况的正确的领导,不可管得太多太死。
(一)根据国家计划和各生产大队的具体情况,兼顾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向各生产大队提出关于生产计划的建议,并且可以对各生产大队拟定的计划,进行合理的调整。
在调整的时候,只许采取协商的办法,不许采取强制的办法。
(二)对于各生产大队的生产,进行检查,经过同社员和干部商量,及时地帮助生产大队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改进经营管理。
不许乱开电话会议和各种会议,不许乱发乱要统计表报,不许瞎指挥生产。
(三)推行经过反复试验确实有效的增产措施、改良工具和先进经验。
推行的时候,必须因地制宜,并且只能典型示范和提出建议,不许强迫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接受。
(四)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生产大队之间的生产协作。
组织这种协作,必须按照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不许无代价地调用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其他物资。
(五)适时地调剂种子,供应农具、肥料和农药,管好用好大型农业机械,从各方面帮助生产大队实现生产计划。
供应这些生产资料,必须注意保证质量,讲求实效。
这些生产资料,应该由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自由选购,不许硬性摊派。
凡是硬性摊派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有权拒绝接受。
十一、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根据生产的需要,根据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可能,经过公社、有关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经过上级批准,兴办全公社范围的或者几个生产大队共同的水利建设和其他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基本建设,兴办几个公社共同的水利建设。
兴办这些基本建设,必须不妨碍当年生产的增长和当年社员收入的增加,不可办得过多。
公社管理委员会在兴办这些基本建设的时候,必须订立合同,规定各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按照各单位受益的多少,分摊劳动力和资金。
对于不受益的单位付出的劳动,被占用的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都必须给以合理的报酬和补偿。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负责管理和维修全公社范围的或者几个大队共同举办的水利建设和其他基本建设。
十二、公社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有步骤地举办社办企业。
社办企业,除了用国家贷款举办的以外,可以由公社单独投资举办,可以由公社和大队共同投资举办,也可以由几个公社联合投资举办。
社办企业,应该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并且同国家计划适当结合。
应该主要靠就地取材,不要影响国家统购物资的收购。
一切社办企业的举办,都应该量力而行。
公社和大队的投资,只能从社办企业的利润和公积金内开支。
一切社办企业的举办,都不能妨碍农业生产。
社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应该尽先使用城镇的非农业劳动力。
占用生产大队的劳动力,一般地不得超过生产大队劳动力总数的百分之二,有的地方可以少一点,有的地方也可以稍多一点。
一切社办企业,都应该严格实行经济核算,努力降低生产成本,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防止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凡是社、队共同举办和公社联合举办的企业,都必须签订合同,保障双方享受合同规定的权益,按照合同规定共负盈亏。
十三、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促进农村手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
农村手工业可以有多种形式,有社、队直接经营的手工业企业,有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或者合作小组,还有进行独立劳动的个体手工业。
社、队经营的手工业企业,必须严格实行经济核算。
农村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合作小组,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都受公社管理委员会和手工业县联社的双重领导。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督促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对于技术熟练的手工业劳动者,按照不同的标准,采用不同的办法,计算劳动报酬,不能同农业劳动一样;并且在口粮供应上给以适当的照顾。
十四、公社公共积累的来源,是社有企业的利润和从生产大队提取的公积金。
公社的公共积累,除了用于扩大再生产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以外,应该拿出一部分,扶助生产上有困难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
为了巩固大队所有制和发展大队经济,在今后几年内,公社一般地应该少提或者不提生产大队的公积金;如果要提,提取的比例,一般地不能超过生产大队当年公积金的百分之二十,并且要经过县人民委员会的批准。
十五、公社管理委员会的财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勤俭办社的原则,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一切开支,都必须有预算和决算,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批准手续办事。
严格限制非生产性的开支。
财务必须公开,要按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领导和监督各生产大队的财务工作。
公社管理委员会的财务工作,接受县的财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四章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十六、生产大队,是人民公社这个联合经济组织当中的独立经营单位。
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它统一管理各生产队的生产事业,又承认生产队在生产管理上的一定的自主权。
它在全大队范围内统一分配归大队所有的产品和收入,又承认各生产队在产品留量和收入水平上的差别。
十七、全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大队所有,固定给生产队使用。
生产大队对于全大队范围内的劳动力,除了公社和大队按规定调用的以外,都必须固定在生产队,不许随意抽调,集体所有的耕畜、农具,可以归大队所有,固定给生产队使用,也可以归生产队所有;也可以有些归生产大队所有,有些归生产队所有。
究竟实行哪种办法,由生产大队、生产队同社员群众,在有利于保护和繁殖牲畜、有利于保管和维修农具的前提下,根据不同情况,兼顾大队和各生产队发展农业、畜牧业和副业生产的需要,民主讨论决定。
决定以后,登记造册,不再变动。
固定给生产队的土地、劳动力、耕畜和农具,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调用或者在生产队之间组织协作的时候,一定要不妨碍生产队生产计划的完成,经过协商同意,实行变工换工,严格遵守互利等价的原则。
十八、生产大队的生产计划,应该建立在各生产队生产计划的基础上。
生产大队根据国家计划任务和各生产队的实际情况,对各生产队提出初步要求;然后,由各生产队发动社员充分讨论,拟定本队的生产计划;然后,由大队把各生产队的生产计划和大队企业的生产计划,加以综合,经过必要的协商调整,订出全大队的生产计划。
生产大队在制定生产计划的时候,对于农业生产的各个方面(农、林、牧、副、渔),对于粮食作物和各种经济作物,都要根据当地生产习惯和可能,统筹兼顾,全面安排。
十九、生产大队有完成国家征购粮食任务的义务。
国家在规定生产大队的粮食征购任务的时候,要保证他们多产多留。
生产大队的粮食征购任务,应该定下来。
在目前情况下,可以一年一定。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两年或者三年一定。
粮食征购任务定下来以后,在正常年景,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购。
要避免在社员留粮标准上的平均主义。
按人口平均提供商品粮较多的主产大队,口粮标准应该高些。
对于从事经济作物、蔬菜、林业、牧业、渔业等各种生产的缺粮大队,在他们完成国家的收购任务以后,应该在粮食定销中给以照顾。
他们的口粮标准,一般地应该不低于邻近产粮区的口粮标准。
二十、生产大队对生产队必须认真实行包产、包工、包成本和超产奖励的三包一奖制。
可以一年一包,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两年、三年一包。
包产指标一定要经过社员充分讨论,一定要落实,一定要真正留有余地,使生产队经过努力有产可超。
超产的大部或者全部,应该奖给生产队。
对于超产粮食的生产队,可以把一部分、大部分或者全部超产的粮食,奖给他们。
对于超产棉花、油料等经济作物的生产队,也可以适当地提高这些产品的留量。
在正常年景下,由于工作中的毛病,或者劳动不积极,没有完成包产任务的生产队,应该少得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