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房土两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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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可以享受4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从7月1日起执行。

税收支持农业发展是我国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

那么如何利用税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健康发展之路呢?一、要弄清楚税收政策内涵(一)增值税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弄清楚以下几项税收政策: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这里有一个条件,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否则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里明确购进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农业产品”,其他农业产品或商品则必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抵扣。

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他农业产品则要考虑税收问题。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这里规定的是”向本社成员”销售上述六种商品,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否则不能享受免征优惠.因此,在实际经营中既要把握好销售对象又要把握好规定的商品品目。

4、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对”自产农业产品”做了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问题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问题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问题分析第一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问题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问题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立的经济组织,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上述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法的经济组织。

但是,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日常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存在哪些涉税问题?应当如何规避涉税风险?在这里我们作一个简要探讨。

一、建立符合要求的经营组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础上颁布的,因此,组建一个符合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特定的原则、共同利益机制和具体的成员队伍。

简单地讲,就是“民办、民管、民受益”,而那些利益归公司,只把社员当顾客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农民中的能人在某一个产业带领农民创办合作社;二是乡干部利用手中资源领办合作社;三是乡镇基层机关创办合作社;四是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通过发展产业链领办合作社。

2024年乡村牧区税费整改方案

2024年乡村牧区税费整改方案

2024年乡村牧区税费整改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乡村改革的深入推进,乡村牧区的税费体系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整改和优化。

当前,乡村牧区税费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税费负担过重、税费优惠政策不够完善、税费征收与农村实际情况不适应等。

因此,制定2024年乡村牧区税费整改方案,对于促进乡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二、整改目标1. 减轻乡村牧区税费负担,促进乡村经济发展。

2. 完善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创业创新。

3. 提高税费征收效率,优化税收管理体制机制。

4. 适应农村实际情况,确保税费改革顺利进行。

三、整改措施1. 减轻税费负担(1)针对乡村牧区企业,减少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企业税负。

(2)取消或下调农村土地使用税、农田水利建设税,减轻农民土地负担。

(3)减少对农村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4)加大对乡村牧区贫困人口的税费减免力度,帮助贫困人口脱贫。

2. 完善税费优惠政策(1)建立健全乡村牧区产业扶持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村特色产业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或减免。

(2)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3)完善涉农金融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乡村金融服务发展,创新金融业务模式,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4)对农村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3. 提高税费征收效率(1)加大对乡村牧区税费征收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2)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完善税收征管系统,提高税收征收效率。

(3)加强与乡村牧区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税收政策的落地和执行。

4. 适应农村实际情况(1)根据乡村牧区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制定差别化税收政策,促进乡村经济发展。

(2)充分考虑农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合理设置税费标准,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改革保障措施1. 建立健全税收改革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税收改革任务的完成。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和税费申报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和税费申报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和税费申报(1)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市的现状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010年浏阳市一年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438家,总数达到839家,占湖南总数的12.3%,拥有量位居全省县级市第一。

这就是浏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速度。

2010年浏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销售收入42.58亿元,占全市农业生产总值的54%。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带动了整个浏阳农林畜牧业等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形势下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新生事物,随着国家重农扶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

目前,浏阳西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近况是:从数量来看,葛家乡、普迹镇、镇头镇和枨冲镇等七镇在地税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就达180家之多,而且有越来越盛的趋势;从销售额来看,单是柏加镇,在国地税注册登记的六家较大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2009年度销售额达5亿元之多,2010年的销售收入达7亿元。

而且每到年底之际,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地税局申请代开的往来结算收据中,仅浏阳和长沙各部门的各项拨款以及扶持基金,达千万之多。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1.销售特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资料免税范围,主要包括: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等,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对饲料产品: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与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可以享受4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从7月1日起执行。

税收支持农业发展是我国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

那么如何利用税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健康发展之路呢?一、要弄清楚税收政策内涵(一)增值税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弄清楚以下几项税收政策: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这里有一个条件,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否则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里明确购进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农业产品",其他农业产品或商品则必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抵扣。

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他农业产品则要考虑税收问题。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这里规定的是"向本社成员"销售上述六种商品,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否则不能享受免征优惠。

因此,在实际经营中既要把握好销售对象又要把握好规定的商品品目。

4、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与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对"自产农业产品"做了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与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与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难点及对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难点及对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难点及对策--------------------------------------------------------------------------------日期:2010-06-02 作者:罗正学来源:五峰国税【选择字号:大中小】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政策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该法实施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通知规定了四项税收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难点一是设立不规范,合法经营意识不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构成模式当前主要有龙头公司+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农户和干部+农户等模式,牵头主体呈现多元化,合作社制度执行不够严格,形同虚设。

经与工商信息核对,登记类型有内资、其他联营、股份合作、个人独资等形式,有相当一部分合作社未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处于无证经营的状态,不利于规范经营。

更有部分企业以虚假资料、虚构成员的办法设立合作社,以获取贷款,骗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

二是经营不景气、财务核算不够健全。

目前,农民合作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有实力、能有序经营的很少,勉强维持个体经营。

有的是村委会组织的,基本上有名无实,没有形成具体的组织章程、制度等,未能发挥组织应有的功能,特别是没有实现共同销售和二次分配,导致财务不规范,核算不健全。

大多数农民合作社没有专职财会人员,即使有,设置的会计账簿也非常简单,凭证不完整、不规范,真实性低,有的甚至连账簿都没有,对如何建立会计账簿进行准确核算、如何纳税”一片空白。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减免税收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减免税收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减征或免征税种及税收政策一、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与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业生产单位与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与水产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的批发与零售实行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与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及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与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种畜、鱼种与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税[1997]3l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可以暂免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梁等农产品,最惠国最低税率为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与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进口农业产品,可以按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与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浅谈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

浅谈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

浅谈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引言近年来,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迅速发展,涉税管理成为了重要的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对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管理相对较为薄弱,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本文将围绕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展开讨论,提出一些建议和措施。

第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现状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很多合作社在组建初期对税收政策了解不足,导致在纳税方面存在被动和被动态的情况。

其次,一些合作社缺乏专业的税务人员,无法正确处理纳税申报和发票开具等工作。

此外,缺乏规范的会计制度和记录管理,也给涉税监管带来了一定困难。

第二部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的意义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对促进农业经济发展、优化税收征管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理有效的税收管理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加强涉税管理可以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贡献。

其次,优化税收征管有利于提高税收管理效能,促进税收征管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此外,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有助于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第三部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的措施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合作社成员的税收意识和纳税意识。

通过开展培训,提升合作社负责人和核算人员的税收管理水平,增强他们的纳税申报和发票开具能力。

2. 健全会计制度和记录管理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制度,规范会计账册和财务记录的管理。

加强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税务部门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3. 加强涉税人员配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合理配置涉税人员,建立专业的税务管理团队。

确保核算人员和税务人员的配备充足,能够及时处理纳税申报和发票开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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