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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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可以享受4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从7月1日起执行。

税收支持农业发展是我国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

那么如何利用税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健康发展之路呢?一、要弄清楚税收政策内涵(一)增值税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弄清楚以下几项税收政策: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这里有一个条件,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否则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里明确购进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农业产品",其他农业产品或商品则必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抵扣。

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他农业产品则要考虑税收问题。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这里规定的是"向本社成员"销售上述六种商品,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否则不能享受免征优惠。

因此,在实际经营中既要把握好销售对象又要把握好规定的商品品目。

4、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对"自产农业产品"做了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
5
印花税 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 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 6 个人所得税 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 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
惠政策汇总
政策依据 财税〔2008〕81号、
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 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 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 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3
房产税 、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
税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使用的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 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 号)第十五条、财税字〔 1995〕52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财 税 〔 2016 〕 1 号 、 财 税 (2019)12号 财 税 〔 2016 〕 1 号 、 财 税 (2019)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 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 令第483号)第六条
财税〔2008〕81号
财税(2004)30号
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序号
税种
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
农业产品,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
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
1
增值税 税。
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销售的,免征
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 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 所得税
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 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 2 企业所得税 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 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优惠及账务处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优惠及账务处理

纳税与会计32永泰贸易有限公司通用机打发票10份,号码02940478-02940487;(61)武汉和平天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号码06196493;(62)武汉星海原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号码02214485;(63)武汉市江汉区黄马汽车租赁服务部新版通用定额发票450份,号码02788801-02788950、02788951-02789250;(64)武汉市顺美商社通用机打发票15份,号码00189666-00189680。

四、遗失武汉市其他税务原证:(1)武汉赫思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税盘,设备编号661527528547;发票专用章;账务凭证67份:2013年7月记1-9号、8月记1-6号、9月记1-4号、10月记1-5号、11月记1-5号、12月记1-6号;2014年1月记1-5号、2月记1-4号、3月记-4号、4月记1-7号、5月记1-4号、6月记1-5号、7月记-4号、8月记1-4号、9月记1-6号、10月记1-4号、11月记1-6号、12月记25号;2016年1月记1-42号、2月记1-9号、3月记1-38号、4月记1-39号、5月记1-10号、6月记1-18号、7月记-17号、8月记1-24号、9月记1-30号、10月记-17号、11月记1-32号、12月记-28号;2017年1月记-10号、2月记1-12号、3月记1-11号、4月记1-21号、5月记1-15号、6月记1-19号、7月记1-18号、8月记1-14号、9月记1-48号、10月记1-32号、11月记1-42号、12月记1-39号;2018年1月记1-16号、2月记1-18号、3月记1-20号、4月记1-19号、5月记1-21号、6月记1-20号、7月记1-23号、8月记1-48号、9月记1-40号、10月记1-32号、11月记1-68号、12月记1-68号;2019年1月记-41号;(2)樊永锋契税发票1002421600020069467;(3)袁勤凯(171)鄂地证00360090;(4)湖北智仁大药房有限公司江大店金税盘;(5)武汉市江岸区三和电器维修服务部金税盘;(6)武汉致恭商贸有限公司金税盘;(7)加罗美(武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税盘;(8)武汉市硚口区矮子烧烤店金税盘;(9)武汉群顺贸易有限公司金税盘;(10)武汉市江岸区先锋五金门窗厂金税盘;(11)武汉市硚口区鸿达劳保服饰经营部金税盘;(12)武汉市江汉区金山印刷厂金税盘、发票专用章;(13)武汉市江岸区东方车行金税盘。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一、农产品生产环节税收优惠政策1: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1.1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登记免征合作社注册费。

1.2 农村土地托管运营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农村土地托管项目,土地托管费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减免。

2:农村家庭农场税收优惠政策2.1 家庭农场免征土地使用税家庭农场使用的耕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2 家庭农场购买农业生产设备家庭农场购买农业生产设备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3 家庭农场合法经营收入家庭农场合法经营收入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农产品流通环节税收优惠政策1:农产品批发销售税收优惠政策1.1 农产品批发企业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批发企业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2 农产品批发企业增值税抵扣政策农产品批发企业购进农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

1.3 农产品批发市场免征房产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免征房产税。

2:农产品零售税收优惠政策2.1 农产品零售企业免征增值税农产品零售企业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2 农产品零售便利店免征营业税农产品零售便利店免征营业税。

三、农产品加工环节税收优惠政策1:农产品初加工税收优惠政策1.1 入库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入库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

1.2 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年度利润免征所得税。

2:农产品深加工税收优惠政策2.1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2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

附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注释:1: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民自愿结合组成的经济组织形式,旨在提高农民的生产经营能力和竞争力。

2:农村土地托管运营项目:农民将土地托管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统一经营,并获取相应的土地托管费。

国家对农业合作社有哪些扶持政策

国家对农业合作社有哪些扶持政策

国家对农业合作社有哪些扶持政策农业合作社最开始是⼈民公社的前⾝,经过改⾰开放现在发展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它建⽴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是农民可以进⾏互帮互助互通信息的经济组织。

它是传递各种信息的桥梁,把农民的⼒量集合在⼀起,争取农民利益最⼤化。

国家对农业合作社有很...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国家对农业合作社有哪些扶持政策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1、优惠政策合作社可以享受的⼟地流转补贴、税收减免、⽤⽔⽤电优惠等优惠政策。

⼟地流转优惠:全国很多地区对合作社⼟地流转有补贴,⽐如浙江新昌县对流转⼟地种植⽔稻20亩(蔬菜30亩、其他50亩)以上给予经营业主和流转农户⼀次性每亩150元的奖励。

税收优惠:⼀般纳税⼈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产的农业产品免收增值税;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产品也免除增值税等。

⽤电⽤⽔优惠:规模化⽣猪、蔬菜等⽣产的⽤⽔、⽤电与农业同价;电⼒部门对粮⾷烘⼲机械电费按照农业⽣产⽤电价格从低执⾏。

2、补贴类政策国家给予农业企业或合作社贷款补贴、购机补贴、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从2003年开始主要的农业补贴有: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建设、农业保险补贴、粮⾷最低收购政策、退耕还林补贴、草原⽣态保护补助等等。

3、专项扶持国家为扶持某些产业拿出专项资⾦,扶持资⾦⼒度⼤,覆盖范围相对较⼩需要在项⽬通知后申报争取。

我国专项扶持⽐较多,⽐如:1、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项⽬,要求单笔贷款不得低于100万或不⾼于6000万。

2、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地治理项⽬,扶持资⾦80-160万。

3、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区、集中供⽓等沼⽓⼯程项⽬,扶持资⾦在20-80万。

4、“菜篮⼦”产品⽣产扶持项⽬,扶持资⾦100万左右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财政补助项⽬、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县⼀特”产业发展试点项⽬,龙头企业给与扶持资⾦100-300万,给与合作社50-150万。

《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综述》

《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综述》

《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综述》(《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发布时间:202x-10-11)——摘自《中国农民合作社》202x年9月总第16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合作社的有关税收提出了明确规定,即:对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各地除落实上述规定外,有的还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颁布一批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合作社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本文对此进行综述,并提出促进地方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浙江、黑龙江、江西等地免征合作社部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出《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还规定对废弃土地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凭国土资源部门的证明文件,经市、县地方税务部门审核,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江西省农业厅等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合作社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xx年。

免征所得税浙江、江西、四川、黑龙江、安徽、河南等地规定免征所得税优惠。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2x年规定,对合作社销售成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江西省八部门意见规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规定,合作社新办服务性企业,或者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如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也做出类似规定。

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综述

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综述

通 发 票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从 合 作 社 购 进 的 免 税 农 产 品 ,可 以 凭 合 作 社 开 具 的 普通 发 票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扣 除
为和不 间断、经常性生产销售 行为 ,
根 据 税 法 的规 定 ,灵 活 核 定 合 作 社 பைடு நூலகம்
纳税 申报 期 限 。
起 ,免 征 土地 使 用税 5 ;江西 省 农 业 展 的 意 见 》规 定 ,合 作 社 新 办 服 务性 本 社 成 员 生 产 的 农 产 品 ,应 当 开 具 普 年
1 4 中 农 合作 国 民 社



2 1 年9 第9 00 月 期
■ 圈
■■
从 合 作 社 生产 销 售 的 实 际 情 况 出 发 , 注 意 区分 季 节 性 、 临 时 性 生 产 销 售 行
作社 税收优 惠政 策 的建 议。
合作 社 直 接 用于 农 、林 、牧 、 渔 业 的 如 符合 税 收 优 惠 条 件 ,可 按 税 法 规 定 生 产 用 地 免 缴 土 地 使 用税 ;合 作 社 依 享 受 企 业 所 得税 减 免 优 惠 , 《 南 省 河
免 征 房 产 税 和 城 镇 土地 使 用税
抵 扣 增 值 税
江 苏 、 广 东 等 地 合 作 社 普 通 发
生 产 用 地 ,免 征 城 镇 土地 使 用税 。 还 得税 :江 西 省 八 部 门意 见规 定 ,合作
规定对废弃土地依法整治和 改造的 ,
社 提 供 的 技 术 服 务 或 劳 务所 取 得 的 收 票 具 有 与 增值 税 发 票 相 同效 力 ,浙 江
农 机 ,免 征 增 值 税 ;对合 作 社 与 本 社

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

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

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现代农业已经从传统农业向高效农业转变,农民合作社成为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更好地支持和发展农民合作社,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这些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税收优惠政策首先,政府为了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推出了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农民合作社的收入,政府减免或免征一定比例的税收,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以减轻其负担,促进其发展。

二、金融支持政策其次,政府积极支持农民合作社的金融发展。

通过设立专门的农业信贷政策和基金,提供贷款资金和低息贷款支持,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

同时,政府还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性。

三、土地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土地资源的支持。

政府为了促进农民合作社的成立,提供土地政策支持。

例如,在合适的地段,政府提供给农民合作社免费或者低价使用的土地,使其能够更好地发展。

四、技术培训政策农民合作社的发展需要农民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政府为其推出了技术培训政策。

通过举办农业技术培训班、派遣专业人员进行指导等方式,帮助农民合作社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

五、市场准入政策为了促进农产品的销售和流通,政府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推出了市场准入政策。

政府加强对农产品市场的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良好的销售渠道和市场准入机会,帮助其更好地提高产品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

六、资源整合政策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还需要资源的整合和优化。

政府为此推出了资源整合政策,鼓励农民合作社进行农产品加工和深加工,并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为农产品增值和延伸产业链提供有力保障。

七、信息服务政策信息服务对于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至关重要。

政府通过建设农产品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方式,为农民合作社提供先进的、及时的、全面的信息支持,帮助其做出更明智的决策,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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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增值税优惠政策有: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所得税优惠政策有:
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社员自产农产品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且符合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其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详见财税[2008]149号附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减免税备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减免税备案
一、业务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项目。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三、纳税人提供的主表及份数
《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主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副本》(查验);
2、从事相关业务的证明资料。

五、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
实行一年一备,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六、税务机关受理的部门和承诺时限
由办税服务厅的综合服务岗受理,即办(《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后返还给纳税人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述备案事项可从次日起执行)。

龙岩市局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
2009年10月12日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岩国税函〔2009〕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精神,在上级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有关管理事项按以下通知办理。

一、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的税务登记证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二、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必须向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三、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四、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优惠备案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社员登记清册(见附件2);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各分局受理企业备案资料后,应由管理员、分局长进行认真审核,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优惠备案表”上签注审核意见,并于3日内将备案表传递给县级局进行CTAIS系统备案登记或留存,由县级局制作送达《备案类减免税告知书》(见附件3)。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须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核对人员签字。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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