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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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朝历代的法律形式

历朝历代的法律形式

历朝历代的法律形式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形式多种多样,也随着朝代的更替而有所变化。

以下是中国历朝历代的一些主要法律形式的介绍:1.周朝:在周朝时期,法律主要以礼制为基础。

周朝实行的「五刑」制度,即鞭、徒、刑、宫刑、死刑,用以对罪犯进行惩罚。

2.秦朝:秦朝的法律以秦律为主,其中最著名的是《秦律》和《秦法》,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法律典籍。

秦律实行因罪论刑的原则,实施重刑,如杀人、盗窃等,秦朝重视法律的预防和惩罚作用。

3.汉朝:汉朝时期,法律体系逐渐趋于完备。

汉朝颁布了多部重要的法律文件,如《汉律》、《霍光制令》等,为后世法律制定奠定了基础。

汉律规定了犯罪的刑罚,以及社会秩序和官员职责等方面的条文。

4.魏晋南北朝: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国家政权动荡不定,法律制度也随之紊乱。

此时主要以礼法为法律形式,并随着各个朝代的更替而有所变化。

5.隋朝:隋朝制定了立法法,在法律制定和实施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隋律》是隋朝的重要法律典籍,对后世的法律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6.唐朝:唐朝时期,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律形式也更加规范。

唐朝颁布了《唐律疏议》和《唐律》等重要法律文件,对后世法律发展影响深远。

《唐律》继承了前代法律的优点,并进行了一些和完善,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7.宋朝:宋朝时期,法律形式更加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禁令、刑罚之外,宋朝还注重民间调解和商业纠纷的解决。

宋朝制定了《宋律》,对社会治安、刑罚、家庭、商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8.元朝:元朝的法律制度受到了蒙古族法的影响。

元朝颁布了《大元律》和《行官司法公式》,其中《行官司法公式》是元朝特有的法典,包括了行政、刑事等方面的规定。

9.明朝:明朝时期,法律形式更加完善,涉及的领域也更广。

明朝颁布了《大明律》和《大明令》,规定了明朝的刑法、民法和商法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对后世法律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10.清朝:清朝时期,法律制度相对保守,多以封建礼法为基础。

清朝颁布了《大清律例》和《通用司法格言》,对治安和刑法做出了一些规定。

法制史整理(大一法制史重点复习考研也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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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起于兵” :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
3、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中国法律的起源,主要通过“刑起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家族主义的特色。
(3)中国法律的起源,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一)“以德配天”:天命不可转移→天命转移给有“德”者→敬天落实到保民
“以德配天”的思想内容
(1)修养君主道德,适应天道要求
(2)“以德配天”的三大要素:①敬天 ②敬宗 ③保民
(3)“以德配天”思想是西周从神治到德治思想的重大转折
首先,郑国的“铸刑书”遭到晋国旧贵族叔向的强烈反对。
其次,晋国的“铸刑鼎”也遭到鲁国旧贵族孔子的责难。
意义 :书p.72-73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变法运动
一、赵国公仲连改革 二、楚国吴起改革
三、齐国邹忌和慎到改革 四、韩国申不害改革
五、燕国昭王改革
六、魏国李悝变法
1、李悝变法改革:(1)推行“尽地力之教” (2)实行“平籴法”
(3)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的政策 (4)制定《法经》
2、《法经》的内容
第一部分: 即《盗法》、《贼法》、《囚法》和《捕法》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
此外,还出现了流刑、迁刑。
二、民事法制
1、社会等级的变化与民事主体资格
以功绩才智为主的新的等级制代替了宗法等级制
平民具有完全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奴隶也具有处理其家庭事务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2、所有权:土地私有权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可;国家享有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3、契约:(1)买卖契约:三个要件(p.84) (2)借贷契约:出现了高利贷行业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法律制度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数千年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发展、演变的学科。

一、早期法制史(夏、商、西周)不公开的习惯法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朝,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特点: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不公开、不成文的。

立法:夏代的《禹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主要刑法为死刑。

商代的《汤刑》:最重的是不孝罪。

刑事立法: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司法制度:夏“恭行天罚”、商“神兽断狱”。

西周法律制度:立法概况:“以德配天”:认为“天”或上帝不死哪一个族独有的神,二十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要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

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也使统治者感到仅靠神权已补足语维系其统治,还必须兼顾人事,重视民心的相背。

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

即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法更要慎重。

周公《九刑》、吕侯《吕刑》、周公制礼(以维系宗法等级)。

西周的法律主要形式:礼、法两种,此外患有誓、诰、命等王德命令。

礼:《周礼》,西周发得基本形式之一,涉及国家制度、社会制度、法典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仪式等。

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九刑》、《吕刑》。

礼与刑的关系:目的一致,都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区别:礼的作用是行为的禁止,而刑泽是惩治犯罪的必要手段。

刑事立法: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就罚出铜赎罪。

为五罚;五过。

当然还有鞭刑(官员)、罚丝(贵族)、流放。

主要原则:“明德慎罚”、“礼治”。

主要罪名:不孝不友罪(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寇攘奸宄罪(盗窃)杀人越获罪(杀人并抢夺财物)群饮罪()贼藏盗奸罪(毁弃礼仪、窝藏贼者、偷窃一般财物、盗人宝物)。

《九刑》罪名诽谤罪(议论天子)不从王命罪违背誓言罪民事立法:契约:三种。

中国法制史(上)

中国法制史(上)

中國法制史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一.重点关键词:1.《汤刑》:商代初期所制定的刑事法律,传为商汤所作,又名“汤法”“汤之典型”,为商代的一个基本法律,整个商代都适用。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传为三百条之多,最重“不孝”罪。

2.《汤之官刑》:商代初期制定的单行刑事法规。

“官府之刑,汤所制也”。

3.“弃灰之法”:“弃灰于公道”罪,即向公道上扬灰。

因此举可引起路人发怒,导致斗殴,故处以重刑。

4.不吉不迪:行为不善。

吉,善;迪,道。

“乃有不吉不迪…我乃劓殄灭之”劓殄,灭绝家人。

5.颠越不恭:狂妄放肆,违法乱纪。

颠,狂;越,逾,指不法行为;不恭,不从王命。

“…颠越不恭…我乃劓殄灭之”。

6.暂遇奸宄:诈伪、奸邪、犯法作乱。

暂,读渐,诈欺;遇,读隅,奸邪;奸宄,做坏事,在外为奸,在内为宄。

“…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

7.不孝:商重祭祀,讲究宗法,因而刑法以不孝罪为最重。

孝的内容即要求孝顺父母,但实际上是要尊祖敬宗,维护宗法制。

“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

8.巫风:官吏沉醉于歌舞,处以罚丝。

9.炮格:商纣王所创,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热,令罪犯在铜柱上走,坠炭中烧死。

10.断手:“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

11.醢:把人杀死,捣成肉酱。

12.脯:将罪犯晒成肉干。

13.罚丝:专用于官吏贵族的一种刑罚,即判决向官府缴纳一定数量的丝。

“巫风”罚之。

14.劓殄:灭绝,即后世的族诛。

15.五刑:墨劓刖宫死。

死:伐,以戈砍人头;剁,以钺剁人;磔,裂其肢体而杀之……二.马克思主义观点1.马克思法理学认为的法律法律产生的三个规律:A.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B.法律的产生过程:氏族习惯→习惯法→成文法;C.受宗教、道德极大地影响,带有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2.恩格斯认为国家、法律出现的标志依据:A.按地区划分国民;B.公权力的设立;C.捐税3.法的起源:A.“礼源于祭祀”:原始习惯转化为有约束力的礼法,血缘纽带更为坚韧;B.“刑起于兵”:即法律源于古代的氏族战争;“兵刑合一”,即战争和刑法、刑罚是一回事,本质上一致。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与刑罚形式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与刑罚形式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与刑罚形式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一种深深植根于传统文化和哲学观念的体系。

尽管古代法律制度与现代的法律制度有很大的差异,但它们都在追求公平与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主要由官律和民律两部分组成。

官律是由国家制定并执行的法律,民律则是民间以习惯为基础的法律规范。

官律通过一系列法律条文和制度来确立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而民律则用来解决官律无法涵盖的问题,它是个体和家族间的约定和规范。

古代的法律制度不同于现代法律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刑罚形式的多样性。

在古代,刑罚形式非常丰富,并且多以残酷和酷刑著称。

一些刑罚形式包括鞭刑、杖刑、刺刑、斩刑、流刑、牢狱之刑等。

这些刑罚形式不仅用于惩罚犯罪者,还用于恐吓和警示社会各个阶层,以维护社会秩序。

其中,鞭刑和杖刑是中国古代常见的刑罚形式。

鞭刑和杖刑多用于体罚和鞭打犯人,一般由刽子手用鞭子或木杖进行。

这些刑罚形式通常会造成犯人身体的严重伤害。

刺刑则是指将刑事犯人用刀剑刺死,这种刑罚形式主要用于重罪犯和逃犯。

斩刑则是将犯人的头颅斩下,以示对犯罪的惩治。

流刑指的是将犯人流放到边疆地区,被流放者则被剥夺了与亲人团聚和居住在家乡的权利,同时也面临着艰苦的生活条件和危险。

牢狱之刑则是指将犯人囚禁在沉重封闭的监狱中,限制了其人身自由。

然而,虽然古代的刑罚形式看似残酷且酷刑,但它们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效果。

古代刑罚的酷刑和残忍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表明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犯罪的力量。

当时的社会秩序非常重要,因为人口众多,资源匮乏,社会安定是国家发展的基础。

古代法律制度的刑罚形式起到了警示和威慑作用,使人们不敢轻易犯罪,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然而,在古代法律制度下,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往往受到挑战。

官员和权贵的身份和地位使他们能够逃避严厉的刑罚,而普通百姓则往往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这种对刑罚执行的不信任和不满,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走向革新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精华资料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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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夏、商法律(一)西周契约制度(三)西周的刑法与诉讼制度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一)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立法活动(二)战国时期李悝制《法经》三、秦代的法制(指导思想:重刑主义和统一法律)(一)秦代的罪名(繁多而无系统分类,未形成科学罪名体系)(四)司法诉讼制度(五)法律形式四、汉代的法制(思想:汉初是“黄老思想”;后以儒家思想为基本原则)(一)西汉(中期)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二)汉律的儒家化(四)汉代司法制度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一)魏(220-265)律(三国时期)(二)《晋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典(四)南北朝之北魏(386-534)(五)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之刑制改革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一、唐代的法制(一)唐立法——思想:“礼法合一”、“一准乎礼”(三)唐代中央司法机关:唐袭隋制,宋沿唐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四)唐代的六杀、六赃与保辜二、宋代的法制(一)宋代立法(三)宋代民事法规(四)宋代司法机关(沿唐制,皇帝以下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五)宋代诉讼制度三、元代的法制四、明朝的法制(一)明代立法(二)明代的刑法(三)明代的司法机关五、清朝的法制(一)清代的立法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一、清末的法制变化(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二、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第四节世界主要法系概述及主要问题纵论。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总论一、中国法制史的内涵•“中国法制史”一词一般是在以下两种意义上使用:•第一,作为一个历史概念,指的是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法律制度。

•第二,作为一个学科概念。

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一)中国早期法制•初创时期: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不公开。

•1、夏以天命神权观念作为立法、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

法律渊源包括习惯法、制定法和誓等。

•2、商秉承神权法思想,在继承夏代法制经验基础上,在罪名、刑罚和司法制度等方面取得进步•3、西周“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指导思想,“刑罚世轻世重"、"明德慎罚"、矜老恤幼刑事政策原则。

三、中华法系的演变及其基本特征•1、法系及中华法系的概念•法系概念:(两个条件:首先有一个与众不同,而且对外发生过影响的主体法律体系,第二必须有若干个接受这个母法影响,具有与母法相同特征的子法系统。

)•中华法系主要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最早的封建成文法——《法经》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其代表性法典为《唐律疏议》2、中华法系的形成及其主要特征•A,中华法系的成因•①与中国所处的地理环境有关.②与生产方式的特点有关.③与宗法制度的深远影响有关.四、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一)前学科的法制史研究•(二)近代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初步形成和发展•(三)新中国法制史学科的曲折发展五、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和应注意的问题•(一)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1. 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2. 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二)注意的几个问题•1. 加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特性的认识•2. 把握好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专制特性•3. 注意儒家学说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4 .应该探索法律制度与社会土壤的关系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马克思主义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的三个规律•1、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中国法制史 资料

中国法制史 资料

中国古代法制演变的六大线索中国古代法制演变的六大线索一、主要法典:1 战国《法经》,(六篇:《盗法》、《贼法》、《网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李悝在魏国制定。

2 汉朝《九章律》,(九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既律》),刘邦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作律。

《傍章律》,有关礼仪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

《越宫律》,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张汤制定。

《朝律》,《朝贺律》,有关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赵禹制定。

3 三国《魏律》,《曹魏律》,魏明帝于太和三年下诏改定刑制。

④两晋、南北朝《晋律》,《泰始律》、《张杜律》,晋武帝泰始三年诏颁。

《北魏律》,北魏在孝文帝太和十九年由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

《北齐律》,北齐在武成帝河清三年由封述等人制定,首规“重罪十条”。

⑤隋朝《开皇律》,隋文帝于开皇元年下令制定。

⑥唐朝《武德律》,唐朝第一部正式的基本法典,唐高祖武德年间。

《贞观律》,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唐太宗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修律。

《永徽律疏》,唐太宗永徽二、三年间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令,元代以后被称《唐律疏议》,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

《开元律疏》,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永徽律疏》而成。

《唐六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等六个部分,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而成。

⑦宋朝《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太祖建隆初年至建隆四年修成,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

《窝藏重法》,宋仁宗嘉右年间创立。

《盗贼重法》,宋神宗熙宁四年颁行。

⑧元朝《至元新格》,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元世祖于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令右丞相何荣祖等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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