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的比较制度
比较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运用

比较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运用法制史教学运用比较方式,可帮助学生明白不同法律制度之间或同一法律制度在不同时空下的共同点和不同点,让学生在分析历史现象时能从整体上考虑问题,理清法律制度发展的线索,从而更好地理解现代法治状况。
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根据划分标准不同而有不同的比较方式,常见的比较方式主要由以下几种:1 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纵向比较纵向比较是指对我国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发展层次的相同或相似法律现象或制度进行比较。
纵向比较不仅能从相对稳定状态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且还能从发展变化状态来研究法律现象。
①不同朝代法制比较。
如,从春秋到清末,我国经历了无数次变法运动。
在讲解清末变法运动时,引入商鞅变法相关知识:商鞅变法对秦国法制进行改革,是战国以来各诸侯国变法运动中最彻底和最成功的一次,对秦国旧传统、旧法律造成了巨大冲击,商鞅变法后,秦一跃成为经济、军事强国,为后来灭六国统一中国奠定了坚实基础。
然后讲解清末变法运动相关内容,接着对它们加以比较,并归纳总结:商鞅变法为后来秦朝统一的封建法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这一法制通过继承发展到唐朝正式确立中华法系;清末变法运动部门法的制定与划分取代了封建“诸法合体”的模式,其后果是导致中华法系母法解体,中国法律出现了传统与现代的割裂,中国法制建设从此走向全盘西化的道路。
学生通过对两次变法运动的比较学习,能深刻理解它们的共同点和差异性。
古今法制比较。
中国法制史以古代法制为研究对象,通过总结历史上法制建设成败的经验教训,为现实的法制建设服务。
例如,古代妇女承担着很重的家庭责任,妇女入监,可能会使老人无人赡养,孩子无人抚养。
汉代为此对某些女性犯人实施专门的“女徒顾山”方法,让妇女回家,可以每月出钱三百雇人服役,这一制度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而且家人的互相关怀鼓励也有利于妇女本人的改造。
当今社会,由于女性犯人入监致使老弱病残无人照顾的现象越来越突出,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没有相应的完善的配套措施,导致发生很多现实悲剧。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及其规律的学科,它涵盖了从古代到现代的各个时期和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
以下为大家总结一些重要的法制史知识点。
一、中国古代法制史1、夏商周时期夏朝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原始习惯法色彩。
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了较大发展,出现了“刑名从商”的说法。
而周朝则实行“礼治”,周公制礼,将礼作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有“九刑”等刑罚制度。
2、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法制的变革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3、秦汉时期秦朝奉行法家思想,实行严刑峻法,统一法律,颁布了秦律。
汉朝初期采用“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汉武帝之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制度开始儒家化,形成了“春秋决狱”等制度。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要发展是“律令分修”,法律形式逐渐多样化。
北齐的《北齐律》对后世的法典编纂影响较大。
5、隋唐时期隋朝的《开皇律》在篇章体例和内容上都有创新。
唐朝的《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其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影响深远,是中华法系的代表。
6、宋元明清时期宋朝注重编敕,法律形式灵活多样。
元朝在法律上具有民族歧视的特点。
明朝的《大明律》和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但总体上封建法律制度逐渐走向衰落。
二、中国近代法制史1、清末变法修律清末为了挽救统治危机,进行了大规模的变法修律,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大清新刑律》等一系列法律。
这次变法修律标志着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向近代法律体系的转型。
2、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时期法律制度混乱,军阀割据,各自为政。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形成了“六法全书”体系,但本质上是维护国民党统治和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
三、外国法制史1、罗马法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源远流长,自古以来就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在这700字的篇幅里,我将为大家解读一些重要的中国法制史知识点,从古代到现代不同历史时期进行分析,以期能更好地了解我们国家法制的演变过程。
1. 秦汉时期:作为中国法制史的开端,秦朝以其强大的中央集权特点而著名。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布了《律令》。
这是一部刑法法典,严苛程度令人震惊。
在法律的执行中,以法家学派的理念为主导,儒家学说则主要体现在刑罚辅助作用上。
汉朝时期,刑法逐渐温和,刑罚也从酷刑向缓刑转变。
2. 唐宋时期:在唐朝时期,法律的制定更加合理,成为中国古代法治的高峰之一。
唐朝的法律制度从汉、魏、隋的法制基础上发展而来,其中以《唐律》最为著名。
此时的法律采用了多元文化,儒家、道家与佛教相互交融。
宋朝时期,保留了唐代法律,专门设有刑部、户部、礼部、兵部等各级法院,司法制度更加严谨。
3. 明清时期:明代的法律制度和唐宋时期类似,但其中的法律原则更加完善。
明朝的典章制度包括了《大明律》、《大明酌史记》等,对清朝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影响。
清朝沿袭了明代的法律传统,但在执法过程中更加重视道德规范的约束,并建立了律例疏理法。
4. 近代以来:近代以来,中国法制面临了巨大的变革。
中国在鸦片战争后接触了西方法治制度,并逐步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
1904年颁布的《清朝新法通则》被视为中国的民法典,该法通则包括了刑法、商法、劳动法等内容,对中国近代法制的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国法制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等法律法规,构建了中国现代法律体系。
总体来说,中国法制史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尽管在各个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方式,但法治理念一直贯穿于中国法制的演进过程。
从古代的统治者独断独行,到现代的法律保障下的社会秩序,中国的法制建设趋于不断完善。
希望这篇文章增加了你对中国法制史知识的了解。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法律制度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数千年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发展、演变的学科。
一、早期法制史(夏、商、西周)不公开的习惯法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朝,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特点: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不公开、不成文的。
立法:夏代的《禹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主要刑法为死刑。
商代的《汤刑》:最重的是不孝罪。
刑事立法: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司法制度:夏“恭行天罚”、商“神兽断狱”。
西周法律制度:立法概况:“以德配天”:认为“天”或上帝不死哪一个族独有的神,二十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要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
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也使统治者感到仅靠神权已补足语维系其统治,还必须兼顾人事,重视民心的相背。
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
即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法更要慎重。
周公《九刑》、吕侯《吕刑》、周公制礼(以维系宗法等级)。
西周的法律主要形式:礼、法两种,此外患有誓、诰、命等王德命令。
礼:《周礼》,西周发得基本形式之一,涉及国家制度、社会制度、法典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仪式等。
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九刑》、《吕刑》。
礼与刑的关系:目的一致,都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区别:礼的作用是行为的禁止,而刑泽是惩治犯罪的必要手段。
刑事立法: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就罚出铜赎罪。
为五罚;五过。
当然还有鞭刑(官员)、罚丝(贵族)、流放。
主要原则:“明德慎罚”、“礼治”。
主要罪名:不孝不友罪(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寇攘奸宄罪(盗窃)杀人越获罪(杀人并抢夺财物)群饮罪()贼藏盗奸罪(毁弃礼仪、窝藏贼者、偷窃一般财物、盗人宝物)。
《九刑》罪名诽谤罪(议论天子)不从王命罪违背誓言罪民事立法:契约:三种。
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

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第一讲中国历代立法制度一、中国法制的起源二、中国法制的类型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
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三、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一)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
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命观,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
(二)春秋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用夫子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
(三)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等。
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所以被采用。
(四)西汉及以后(重点)1.西汉初期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黄老思想(黄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
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因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无法用以守天下。
而且,经过秦末战乱,土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用黄老思想安定百姓,巩固统治。
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
2.西汉中期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
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
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观点,称此为杂儒。
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
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四、中国历史上的各类法律形式(主要介绍1840年以前的法律形式)(一)习惯法(二)刑、辟、法、律、条画、条例(可以归到法一类)夏、商、周三代用“刑”,有时用“辟”,还有时“刑辟”连用;春秋时期用“法”;战国商鞅时,改“法”为“律”,对后世影响深远;元朝称为“条画”;明清时期把单行的法称为“条例”。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处按牌交易,官府一手交钱商人一手交货。
2、嘉石之制:指把那些有轻微罪行的犯罪人的手脚束缚起来,坐在嘉石上一段时间,让其思过悔改再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服一定时期的劳役。
3、翻异别勘制度:指当事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后,司法机关必须重新审理。
4、圆审: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5、热审:指在暑热天审理,决遣囚犯,以便梳理监狱的司法制度,明朝。
也是清朝的一种复审形式,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6、十恶制度:谋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谋反:预谋谋反、篡改、颠覆朝廷。
谋大逆:预谋毁坏皇家宗庙、陵园、宫殿。
谋判:预谋背叛朝廷或国家利益。
恶逆:谋杀或殴打亲属。
不道:杀人手段极其残忍。
大不敬:侵犯皇帝的行为。
不孝:不奉敬侍奉尊长或不依礼服丧。
不睦: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
不义: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
内乱:亲属间犯奸乱伦7、春秋决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即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精神来定罪量刑8、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结婚仪式纳彩:男方到女家下聘礼。
问名:男方询问女方名字和生辰等以卜凶吉。
纳吉:指卜得吉兆后正式缔结婚约。
纳征:男家向女家交纳财礼。
请期:男家向女家请定婚期。
亲迎:迎娶新娘9、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审判过程中经验的总结,是一套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观察方法辞听:观察当事人的语音表达,语无伦次则有假。
色听:陈述时的脸色,面红耳赤。
气听:呼吸,气喘吁吁。
耳听:听觉,听觉迟钝。
目听:目光,两眼无光10、上计制度: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土地的开垦、人口的增长、赋役的征发、司法治安状况等方面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由中央部门根据该官吏的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劣11、八议制度: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官府无权审判前,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皇帝根据其身份及犯罪情况进行减免刑罚的制度。
中国法制史系统比较

监察机关 汉:御史大夫寺、司隶校尉、州(部)刺史 三:皇帝、御史台
审判制度 秦:1、告诉:公室告、非公室告;
2、讯狱、治狱,不直、纵狱; 3、读鞫、乞鞫。
汉:1、告劾;
2、逮捕和羁押; 3、审判:鞫狱、传复、读鞫、乞鞫 4、秋冬行刑; 5、《春秋》决狱。
三:1、皇帝亲临听诉和录囚,建立直诉制度
三:1、“八议”入律(魏律);
2、“官当”入律(北魏律、南朝陈 律); 3、确立“重罪十条”(北齐律); 4、“准五服以制罪”(晋律)。
民事法律内容
秦:1、以身高判断是否有行为能力;
2、所有权保护的对象扩大; 3、契约关系(买卖、借贷、租借契 约); 4、允许良贱通婚。
汉:1、规定23岁成年,后景帝改为20岁;
益,僭越,出界,漏泄省中语); 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欺谩、诋欺、 诬罔,非议诏书、毁先帝,怨望诽谤政 治,左道,废格诏书); 3、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不 敬、大不敬,阑入宫殿门、失阑); 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大逆无道,首 匿罪,通行饮食,见知故纵)。
三:“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 敬,不孝,不义,内乱)
抄》、《法律答问》、《封诊式》
汉:“约法三章”、《九章律》、《傍章》、
《越宫律》、《朝律》
三:《魏律》、《晋律》(泰始律)、《北
魏律》、《北齐律》
行政立法 秦:1、建立皇帝制度;
2、三公九卿制和郡县制; 3、选任官员需符合“为吏之道”。
汉:1、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司徒、 司空、司马,尚书台,九卿; 2、地方形成州、郡、县三级制; 3、选任官员采取征辟和察举制度; 4、出现致仕制度。
主要罪名 秦:1、危害以皇帝为首的君主专制统治的犯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司法制度一览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司法制度一览朝代司法制度司法机构设置司法官名称审判与诉讼制度夏商监狱:圜土、夏台天罚、审判:表现在司法上,便是将宗教意识与审判制度相结合,具有浓重的天罚与审判特色。
西周大司寇:辅助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
下设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协助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处理狱讼。
1、狱、讼:狱与罪有关(刑事),讼与财有关(民事)。
审理民事案件:听讼,审理刑事案件:断狱。
刑事诉讼费:钧jun金,民事诉讼费:束矢。
2、五听: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秦廷尉:九卿之列,中央司法审判机关。
负责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郡县不能决断的案件,同时负御史大夫:负责全国行政监察与法律监督的主要官吏。
诉讼程序:1、起诉两种方式:一、当事人及其亲属赴官府告发。
二、官吏主动纠举告发犯罪。
一般案件允许原告及亲属控告,重1责皇帝交办的诏狱。
大案件,家属邻里有主动告发的义务。
知奸不举,连坐。
2、公室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引起的诉讼。
官吏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及臣妾等引起的诉讼。
对于本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非公室告,官府不受理,坚持告诉者,受罚。
诬告反坐。
审判制度:讯问被告:讯狱。
庭审案件:治狱。
调查或勘验笔录:爱书。
查封财产:封守。
向被告人宣读判决书:读鞫。
当事人不服要求再审:乞鞫。
乞鞫不限本人,家人也可代为。
3、司法官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承担不直的责任,故意有罪不判,承担纵因的责任,处刑不当,承担失刑责任。
起诉形式:一、告诉。
当事人或亲属直接去官府控告。
二、汉举劾。
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
2审讯被告:鞠狱。
被告的口供:辞服--定罪量刑主要依据。
判决宣读:读鞫。
有不服上诉:乞鞫。
三个月内,过期不听。
录囚制度: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合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冤案,疏理滞狱。
春秋决狱(汉武帝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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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的比较制度
立法思想是历朝历代制定法律制度的思想基础。
可以说,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思想所决定的。
在学习各朝代的法律制度之前,首先要清楚地知道这个朝代的主导法律思想是什么:然后再深入了解法律思想的具体体现:最后深刻领会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一)夏商朝的法律思想是神权法思想。
神权法思想是从原始社会的宗教信仰发展而来的,人类进入第一个阶级社会以后,原始社会的宗教信仰被加上了阶级属性,成为神权法思想。
夏朝统治者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代表上天对人间进行统治:把他们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和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
从夏朝开始,奴隶主就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法权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
(二)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以及亲亲与尊尊,具体到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就是“义行义杀”和“明德慎罚”。
所谓“义行义杀”,就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所谓“明德慎罚”,就是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筑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
西周提出的立法指导思想为我们后世的立法指导思想奠定了基础。
(三)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建立了封建性的国家,为了巩固从奴隶主手中夺取的政权,封建地主阶级采用法家思想作为他们的立法指导思想。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意思是说,取消按照血缘关系而规定的法律特权,取消按照爵位的有无和高低享有不同的待遇,除国君之外,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罚。
这样,开始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意思是说,要制定成文法,并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有法可依。
从而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行刑,“重其轻者”。
是指在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
这样,轻罪就不致产生,重罪也就无从出现了。
1、法令由一统。
这一思想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2、事皆决于法。
秦朝专任刑罚,规定了各种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3、以刑杀为威。
这一思想有三层含义:第一,法网严密;第二,严刑重罚:第三,盖施刑罚。
(五)汉朝的法律思想经历了两个发展时期,汉初到文景帝时期采用黄老的无为而治作为统治思想,到了汉武帝之后确立了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
后世封建王朝基本沿袭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二、法律形式
法律形式是需要我们掌握的内容。
首先要记住历朝历代法律形式的名称,其次要明确区分不同名称所代表的具体含义。
(一)夏、商、西周的法律形式:
夏朝的法律形式是誓,商朝除了誓外,还有诰和命等。
西周在夏商法律形式的基础上,出现了礼、遗训和殷舞。
1、誓,带有军令性质的誓词。
2、话,统治者关于施政的训令。
3、命,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所命令。
4、礼,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括多种规范内容。
5、遗训,先王发布的誓命。
6、股葬,商朝法律规定中有利于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二)秦朝的法律形式有:
1、律。
商锁改法为律,律自秦始。
律是秦朝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为后世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
2、令。
秦朝的命、令、制、诏,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原则性的区别,都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对象临时发布的命令、批示等。
3、式。
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
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管理审理案件的要求。
4、法律答问。
是指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作解释,类似后世的律疏,是我国古代注疏法律的滥觞。
5、廷行事。
司法机关的判例。
(三)汉的法律形式包括:
1、律,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
2、令,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
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
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
3、科,即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4、比,也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四)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
1、律,是基本法律形式,相当于近代的法典。
具有相对稳定性,具有完整的结构体系,内容相当广泛,各个部门的法律内容都合编在一起。
违反其他法律规定,都以律所规定的刑罚处理。
2、令,是确立和规定国家基本政治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主要是关于行政性的指令。
3、格,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官吏应遵守的法规。
4、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帐籍报表以及各项行政事务具体操作管理。
(五)宋朝的法律形式比较有特色,需要我们重点掌握的有:
1、断例,即判案的成例。
2、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的同类事件有约束力,往往与救、令并行。
3、申明,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
4、看详,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救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六)明朝的法律形式包括律、诰、例、典。
1、律,明朝基本的法律形式,即以法典形式将诸法合为一体。
2、话,由皇帝钦定同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法规形式。
3、例,就是判例或事例。
4、典,规定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
三、立法概况
(一)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它并不是禹制定的,而是夏统治者为了悼念其祖先命名的法律。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二)商朝的法律包括:
1、《汤刑》。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溯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的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
2、《汤誓》。
3、《汤诰》。
(三)西周的法律主要有一部《九刑》和一部《吕刑》。
1、《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即刑书九篇。
2、西周时期有一部重要的法典需要特别注意,那就是《吕刑》。
它是当时的大司寇吕侯制定的,他根据夏朝赎刑的立法经验,针对西周时期的“疑罪”而规定的赎刑之法。
在《吕刑》中,规定了九种刑罚即“九刑”。
(四)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制定的法律很多,大家要区分清各国的法律名称。
1、春秋时期郑国出现了两件大事,一是子产铸刑书于鼎,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遭到叔向的反对。
二是邓析造竹刑,将刑书写在竹简上。
2、春秋时期晋国先后制定了:(1)晋文公4年,作“被庐之法”:(2)赵盾制定《常法》:(3)范宣子制定刑书:(4)赵鞅等公布范宣子的刑书,这是普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遭到孔子的反对。
3、春秋时期楚国在楚文王时作《仆区法》:在楚庄王时作《师门法》。
4、战国时期魏文侯任用李锂为相,李锂制定了《法经》。
李惺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经》六篇。
它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因、捕、杂、具。
李锂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把盗、贼放在开头部分,而把相当于刑法总则的具律放在了篇尾。
从《法经》的内容,可看出其阶级本质: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第二,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第三,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在当时对各国立法曾产生了很大影响,商鞅就是携带《法经》入秦为相的,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同时对以后的封建立法也有很大影响。
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