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环境法律制度及其时代意义
中国古代的法家思想和治国策略

中国古代的法家思想和治国策略在中国历史上,法家是一支重要的思想流派,它的代表人物有韩非子、李斯等等。
法家思想强调法制、制度,主张以法律来统治国家,而不是依靠道德或礼仪等传统制度。
在古代的中国,法家思想对于治国有着深远的影响,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治国策略。
一、法家思想的主要特征法家思想的主要特征是强调制度、法律和秩序。
韩非子认为,要治理国家,必须依靠制度和法律,而不能只靠人的善恶来决定。
他提倡法律至上,以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同时,他也反对道德、礼仪等非法律的规范方式,主张以法律来维持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
二、法家思想对中国古代的影响1. 推动了国家制度的发展法家思想对于中国古代国家制度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
在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体系,国家各自独立,权力混乱。
而韩非子的思想则提出了君主专制制度,并将制度写进了法律中。
这一制度在秦朝时期得到了全面的实施,统一了中国大陆,并成为了以后两千多年中中国的基本政治体制。
2. 加强了法律意识法家思想推崇以法律来维持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提高了中国古代人民的法律意识。
这种意识的提高,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进步、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3. 促进了行政效率的提高法家思想主张以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使国家得以有条不紊地运行,行政效率得到了提高。
法家思想中的很多制度,如三公九卿制度、律令制度、物权制度等,都为古代中国的政治和行政提供了基本架构。
三、总结在中国古代,法家思想对于治国有着深远的影响。
法家思想的主要特征是强调制度、法律和秩序。
其影响主要表现在推动了国家制度的发展,加强了法律意识,并促进了行政效率的提高。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法家思想也不断地在中国的社会发展中拓宽应用领域。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对现代法治的作用分析-法制教育论文-法学论文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对现代法治的作用分析-法制教育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我国古代的思想高度发展于春秋战国时期,当时文化繁荣、言论自由,在加上各国管理方式不同,为多种学说和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形成了的壮观盛况,其中以儒、道、法三家为首,形成了关于法律思想的争论与学派。
经过无数的争论与研究,儒、道、法三家各自形成了完整的法律思想,对古代各国的立法具有指导意义,同时对于现代法治的创立和实施也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本文将通过对比分析儒、道、法三家,总结中国古代关于法律的思想对现代社会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古代思想,现代,法律思想,儒道法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在改进和创新,现代的法治建设工作也在不断的改良和创新。
然而近期法治的发展却陷入了低谷,实践与预设不相符、预期效果难以达标等问题使法治的改革难以进行。
但是法治不同于其它领域,是时时刻刻渗透于民众生活之中的,需要在实行的过程中进行改革,并且要求改革创新要高速度、成效好。
正是因为这样,法治的改革显得至关重要,在向前展望停滞的时候,不如回顾总结前人的经验,对法治的改革和法律发展的方向都有深刻的指导。
一、法治发展的瓶颈及面对的问题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法治建设工作中,许多法律是直接在国外已成文法律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和改编的,其实本质上就是移植了国外的法律,这就导致了中国法律在发展的过程中变得越来越不接地气,许多法律条款越来越难实现。
由于法律条款难以实现,架空的法律对实际的法治建设没有实质上的作用,就导致现代法治建设逐渐进入瓶颈期。
所以现代法治建设的一个重点是要对现行法律进行筛查,在移植的法律中选取适合中国的法律,摒弃不恰当的法律,这是任务量较大的工作却也是现代法治建设向前发展的必要部分。
需要对国外的法律进行筛查,主要是由于各国的制度和实际国情不同,在看待法律问题的角度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上不会完全一致。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法制史: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前221年)一、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前453年)的法律制度(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从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洛邑到公元前453年三家分晋。
始称春秋时期。
“国与国之相攻,家与家之相篡,人与人之相贼,君臣不惠忠,父子不慈孝,兄弟不和调”。
(墨子《兼爱中》)“子弑父者有之,臣弑君者有之”. (《孟子》)“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
(《史记·太史公自序》)①政治上,周天子大一统的宗法统治已经动摇。
权力下移,由“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变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甚至“礼乐征伐自大夫出”。
②经济上,铁器应用,牛耕推广。
井田制破坏,私田出现。
突出特点:1.王纲解纽,“礼崩乐坏”;2.大国争霸,各领风骚。
春秋时期涌现了很多新事物: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秦楚晋);官僚制度取代世卿世禄(上承君命,下理庶政.仕官而不领土,任职食傣)。
而在法制领域,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郑晋等国掀起的成文法运动。
(二)、春秋时期的颂成文法活动:夏商西周三代,中国法律尚处于习惯法时期。
此时期的一些法律虽经整理编纂,并有文字记录,已成为系统化的法律,但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成文法。
真正的成文法要到春秋战国时期才得以问世。
1、郑国“铸刑书”。
郑国的执政子产是春秋时代的著名政治家。
他有一句名言:“苟利国家,生死以之”。
郑国是一个小国,用论语的话说就是“千乘之国摄于大国之间”,处境十分艰难。
子产以其卓越的政治才能从容周旋于秦晋大国之间。
外御强敌,内修政事,把郑国治理得井井有条。
他治理郑国一年,手段比较强硬,郑国人恨他,编了一首歌谣:“孰杀子产,吾其与之”;三年以后,受到民众的拥戴。
郑国人又编了一首歌谣唱道:“子产而死,谁其嗣之”。
他死后,被孔子称作“古之遗直”;后人尊之为“春秋第一人”。
在礼和刑的关系上,子产主张礼刑并用,宽猛相济。
《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子产临死时,对他的继承人说:“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
《中国环境史:从史前到现代》记录

《中国环境史:从史前到现代》读书笔记1. 内容简述背景介绍:简要概述中国环境史的学科背景和历史背景,引出本书的写作初衷和目的。
阐述环境史作为一门跨学科的研究领域,对中国历史发展的重要性。
内容概览:概括本书的主要内容和章节结构。
书中分为史前时期、古代时期、近代和现代四个时期,对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环境变迁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深入分析。
包括气候变化、土地利用、水资源、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内容。
研究方法:介绍作者在写作过程中采用的研究方法和视角。
包括历史文献研究、考古学研究、地理学研究等多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以及实地调研和口述历史等获取一手资料的方式。
重点阐述:强调本书的重点在于揭示中国环境历史变迁的规律和特点,挖掘人类活动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关系。
书中也探讨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中国历史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个人感悟:作者在阅读本书过程中的感悟和思考。
包括对环境保护的重新认识,以及对历史与现实之间的联系和理解。
通过本书的阅读,作者对环境保护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对中国环境历史的发展有了更全面的了解。
1.1 研究背景作为世界上最早出现文明的大国之一,其环境历史具有独特性和复杂性。
从史前时期到现代,中国的自然环境经历了从繁荣到衰退、再到复兴的曲折历程,这一变迁不仅深刻影响了中华民族的兴衰更替,也与全球环境变化息息相关。
中国广阔的地域上繁衍生息着众多古代先民,他们依山傍水而居,充分利用自然资源进行农耕、渔猎和采集,逐渐形成了与自然环境相适应的生产生活方式。
这一时期的环境变迁主要受地质构造和气候波动的影响,表现为季节性、周期性的气候变化。
进入封建社会后,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干预日益加深。
森林被大量砍伐用于农业和建筑,土地被开垦成农田,导致土壤侵蚀、水源枯竭等问题日益严重。
由于统治者的奢侈浪费和官僚体制的腐败,环境问题逐渐凸显,引发了诸如黄河洪水泛滥、长城沿线风沙侵蚀等重大环境事件。
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中国的环境问题愈发严峻。
论中国古代律学的发展与成就

四个 世 纪 的 历 史进 程 中 , 由于 划 建 集 权统 治 的 世 袭 与 守 巾走 向 了 历 的终 结 。
相对削弱及周边少 数民族 的大规模内迁 ,整个 明42: E,法活动主要集 『 于开国之初。从历 { | 社 会 的 结 构 在 剧 烈 的变 动 巾得 到 了 新 的 整合 。 3 O年 编 纂 成 的 以 “ ” “ ” 称 的《 明 律 》 严 、简 著 大 到 应这种特殊的时代背景.律学在魏晋南北 剌时 堪称古 代社会普及度最高的封建法典 的 《 明大
员和法律专家受诏编撰 ,经由太祖皇帝诏颁 天 集[ 1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 ( . 9 81 ) 下而成 为两宋通行 全 国的刑书类 型 的根本 大 刘显刚. 中国古代律学述略. 法。 沈 家本. 历代刑法考. 中华书局, 8 ( : 7 . 1 5 ) 70 9 31 元朝没有设 律学 ,但这 并不意味着研究 的 【】 5曾漫之。 唐律 疏议释 注【 . M】 长春 : 吉林-- h ̄ L出 偃旗 息鼓 。作为我 国古代第一个f少数 民族 进 版社, 8 : 1 } ] 1 9 66 9 . 行统治 的大一统的封建政权 ,元代 的法制有着 浓厚 的夷族色彩, 但其主要的趋势是汉化 、 封建 化。虽然元代律学 无法同隋唐甚至两 宋的律学 相比 , 但我们必须看到其在夷法汉化 、 封建化 的 过程 q所起到的独特 的历史作用,而其凭借 元 | 朝强大 的军政帝国实力所达致的周边影响 力也 同佯不可轻视 。 2 . 6律学在明清的历 史性终结 处于我 图占代 封建社会 发展晚期的明清二 朝, 其封建 法制在隋唐宋元 的基础上 , 在封建专 制集权极端强化的背景下又有所发展 ,法制因 应集权专制的需要 而更加严酷 ,司法 也更 7】 j膳 【 朽。 在这种条件下 , 我国古代 律学也终于在僵化 的总绐与思考 r失去了生命 力,在登 峰造 极的 { |
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演讲范文

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演讲范文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至少在公元前21世纪左右的夏朝已经建立了国家,形成了法制。
中华法制不仅起源早,而且经过四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一直没有中断过,这是在世界文明古国中所仅有的。
因此中国法制的历史沿革非常清晰,无论是某一部法典,还是某一项制度,都有清楚的源流关系,形成了一个博大精深的完整系统。
一、法律制度的起源法制萌生于春秋时期。
夏、商、周三代实行的是一种封建制度。
国家是在家族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当时的国家的体制是一种家国一体的体制,在社会上是一种宗法制,国家的人际关系都按礼的原则来建立。
进入春秋时代以后,封建制开始解体。
体现在国家方面就是直接导致了天子、国王力量衰微,诸侯崛起;体现在诸侯国中就是国家内部卿大夫的势力强大起来,开始控制了诸侯国的权力,接下来开始篡夺君位;体现在封邑层面上,就是家臣凌主;在社会这个层面上,从前维系社会关系的这一套纲纪逐渐失效,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表现在国家方面是诸侯力征,同时大国兼并小国,一方面大国要侵占更多的土地,侵略小国,小国要自卫,天下混战,国与国之间没有基本的规则,无论大国、小国都希望富国强兵。
法家适应这一时代的需要,提出了法治的主张,法治的一个基本的东西就是扩张君权,以法治国。
公元前536年,郑国“铸刑书于鼎”(刑即为法),后来,晋国也“作刑书”。
郑国与晋国先后采取了把刑法铸在鼎上,制定刑法,公布刑法,推行法治。
这在当时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具体体现在:开辟了公布法先河,向民众公布法律,使得民众也可按照这种明示的法律来解决社会争端。
而在这以前,法律都有一种随意性和神秘性。
在此之后,法律开始具有公开性。
二、法家法治思想韩非提出了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思想体系。
法,就是统治者公布的政策、法令、制度,前期法家代表商鞅首先提出“法”治的主张。
韩非子强调治国要有法治,赏罚都要以“法”为标准。
法是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任何人都不能独立于法外。
法制史

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中国法制史”一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历史概念,即是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法律制度;学科概念,就是研究、介绍和传播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一门独立学科,即“中国法制史学”。
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法律制度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数千年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发展、演变的学科。
从时间和地域的角度上看,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应包括自中国法的形成至当前所处的年代期间,在中国地域中出现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从内容上看,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应该包括:1.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活动及立法成果,包括立法体制、立法活动、立法根据、立法技术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
2.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状况,包括各种类型政权的司法机关、司法体制、诉讼制度、诉讼原则、狱政管理、具体的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密切相关的司法设施,如监狱、配所、公堂等。
3. 各个时期内各种类型政权的宏观法制状况,包括宏观立法情况,立法与司法的联系、法律的执行情况、法制的整体社会效益等等。
4. 对各个时期法律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哲学思想、政治法律思想和学说。
5.各个历史时期内社会各个阶层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以及宗教等文化传统。
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历史时代是法制史研究的基本线索,按照法律历史演进的过程,可以把中国法制史划分为三个部分即:早期法律制度;古代法律制度;近现代法律制度。
(一)早期法律制度。
一般是指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制,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二十一世纪到公元前七七〇年这一历史阶段。
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不成文的。
夏、商是奠基时期,鼎盛时期是在西周。
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二)古代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代。
在这个时期,中国诸侯国互相争雄,社会动荡不安,法律制度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本文将会探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法律制度的萌芽在春秋战国时期,国家的封建制度已经初步成形。
从这个时期开始,国家不再是一个氏族部落的集合体,而是由君主统治、各级王侯、士大夫和庶民组成的社会团体。
随着社会组成的变化和国内战争的频繁爆发,法律制度逐渐得以建立,成为治理国家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尽管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还不够完备和系统,但在古代法律的历史长河中,这个时期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它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扮演了法律制度的萌芽。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刑法在春秋战国时期,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国家安全的核心。
对于犯罪行为,刑罚的规定不同于现在。
例如,在《左传》中提到了“刑不可加于贫者”,这说明了古代法律在执行死刑的时候,对于社会阶层和经济情况也有所关注。
此外,刑罚还有一个代表性的例子——“十恶不赦”。
这一概念源于《韩非子》中对犯罪程度的分类,其中包括:乱国、作乱、作恶、违法、背主、泄密、逃亡、谋叛、行诈、杀人。
这些罪行都属于极其恶劣的犯罪,可视为刑法中的重罪。
三、春秋战国时期的民事法在春秋战国时期,民事法是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财产、婚姻、家庭等民事关系的处理越来越严格。
在对待财产方面,古代法律规定,在有不良后果的情况下,处罚最高可达到财产全部没收的程度。
与此同时,限制染指他人财产的行为也是刻不容缓的。
在婚姻方面,古代法律好像对离婚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它却对男女合法婚姻有着严格的规范,楚国提出的“三婚”的原则,也表明了保护家庭和孩子的态度。
四、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不足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健全整个史实,但也存在其不足。
这些不足有时是由于社会制度的问题;有时则是因为当时法律意识的薄弱。
例如,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体系中,尚未出现完整系统的法律条文和法律书籍,法律的实施更多的是依据王室的命令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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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环境法律制度及其时代意义环境问题是人类面临的重大社会性问题之一。
人类在环境中生存和发展,伴随着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历史,人类也无时不刻地向大自然进行索取和交换。
今天的人类社会,依然存在着环境问题,仍然要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
如何更好地解决当代的环境问题,处理好发展和环境的关系,中国古代环境法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很好的借鉴。
一、中国古代环境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整体的基本要素或单位。
研究中国古代的环境法,主要是研究存在于各种法律形式中的环境法律规范。
中国古代环境法的基本规范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规律认识的进程,由浅入深,由零散到集中,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一)简单而基本的环境法律规范1、古代的环境禁令是最早的环境法律规范根据史料记载,早在西周时期,中国就有了保护生态环境的机构和官员,也颁布了一些生态禁令,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
西周所设的环境官员主要有山虞、泽虞、林衡、川衡等,《周礼·地官司徒(下)》载:“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之守禁,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
这些官职在春秋战国时期依然存在。
正如《管子·小匡》叙述的那样:“市立三乡,工立三族,泽立三虞,山立三衡。
”其职责也和前代大体相同。
战国时期还出现了许多新的生态管理官员,这些官员的名称在《周礼》和《礼记·月令》及《吕氏春秋·十二纪》中都有记载。
西周颁布的《崇伐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
《逸周书·文传篇》也有记载周文王叮嘱太子发要注意保护环境。
有学者认为这是世界上最早的环境保护立法,也有学者认为这还不能认为是环境法,只是一种环境禁忌。
梅因认为人们研究时往往忽视了法律出现的特定实践以前很遥远的时代中,法律实际上究竟是怎么样的,他在《古代法》中提出,对法的研究“应该从最简单的社会形式开始,并且越接近于原始条件的一个状态越好”。
另外,从法律的实质内容分析,上述条文均表现为调整人与自然关系内容上的人与人的关系的规范,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中国古代奴隶社会就出现了环境法。
古代天子每个月初都要颁布一些禁令,规定每个月份不能做什么,这就是月令制度。
根据《吕氏春秋·十二世》记载:孟春之月,“乃修祭典,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无用牝,禁止伐木,无覆巢,无杀孩虫胎夭飞鸟,无*无卵”;仲春二月,“无竭川泽,无漉陂池,无焚山林”;季春三月,“时雨将降,下水上腾,循行国邑,周视原野,修利堤防,导达沟渎,开通道路,无有障塞,田猎毕弋,四且罘罗网,喂兽之药,无出九门”;一直到季冬十二月,“命渔师始渔……天子乃与卿大夫饬国典,论时令,以待来岁之宜”。
一年四季十二个月,每个月都有禁令,飞禽走兽,山林川泽,堤防水坝,该保护时就保护,该捕杀采伐时就捕杀采伐,面面俱到,秩序井然。
月令制度一直被后来的统治者继承和发扬,这些规律已经深入到老百姓的生活中,转化为社会习俗,客观上起到调节人与自然的作用。
2、从秦朝到清朝,我国各个封建朝代都有关于环境保护的立法春秋战国时代的剧烈变革,为封建法制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战争、天灾、人祸等原因使得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迫使统治者必须采取更加有效的办法来最大程度地限制人们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于是,适应封建王朝的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终于形成。
出土于睡虎地的《秦律·田律》以详细的法律条文规定了战国后期的秦国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具体条文是:“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
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卵彀,毋……毒鱼鳖,置阱罔(网),到七月而纵之。
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不是不用时。
邑之纟斤(近)皂及它禁苑者,阝井时毋敢将犬以之田。
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
河(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
上述文字的大致意思是,在春天的二月不准上山砍伐林木,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许烧草肥田,不准取鸟卵,还规定了对其它动物的保护措施。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虽然《秦律·田律》中的规定,在内容上与《吕氏春秋·十二纪》以及《礼记·月令》有类似的地方,但是其内容的详尽和具体均超过了之前的任何一条法律规范。
中国古代的生态环境保护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这对更加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同时,它对于后世社会也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秦朝以后的各个王朝,基本上都有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其来源无疑是战国末期的这些生态保护法规。
(二)由法律规范群集合而成的相关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律史上最负盛名的《唐律疏议》在《杂律》一章中对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的保护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规定了破坏环境责任人与环境管理部门的主管人员失职均应受到处罚,如“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
若种植恳食者,笞五十。
各令复故。
虽种植,无所妨废者不坐。
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
主司不禁与同罪。
”《杂律》中规定的范围特别广泛,山、林、水、火、庄稼都在严格保护或管制的范围之内。
“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庄稼者,准盗论”。
唐代的环境保护思想基本继承前代,但是在环境法制上却有了新的突破,唐代管理环境保护的部门是尚书省的虞部,其管理的范围比以前任何一个时代都要宽泛,除了山林、川泽、庄稼、苑囿外,还兼具城市环卫绿化管理的职能,如大历八年七月敕:“诸道官路,不得令有耕种及砍伐树木,其有官处,勾当填补”。
宋朝社会经济虽然达到了小农社会自然经济的顶峰,但是其执政者的主导思想依然是重农抑商,因此其在农业方面的环境保护规范也有所发展。
如已经认识到一些生物链的存在及其对农业的影响,“浙人喜食蛙,沈文通在钱塘日切禁之”(宋神宗年间彭乘所著《黑客挥犀》)、“有村民犯禁,为门卒所捕,械至于庭”(赵葵《行营杂录》载)。
在当时,已经有有识之士认识到围湖造田的后果,龚明之所著的《吴中纪事》早就指出了围湖造田将使湖泊失去调节水量的功能,祸害无穷,但是这样的认识并没有反映到执政者的法令中。
《明律》、《清律》多延唐律,也有类似保护环境的规定,但是也有自身的一些特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明清年间,环境保护的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大,但是随着生产水平的提高和人口的增多,对自然资源消耗也进一步增加,为了满足逐步增多的人口的生存需求,明代实施了山泽弛禁,将原本由国家管制的山林湖泊部分弛禁,清代则是开放一定的地区给百姓垦殖,这些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眼前的问题,但是从长远上最终牺牲了环境利益。
发展和环境的关系在古代已经出现。
二、中国古代环境法的特点(一)从法律制度上看,古代环境法属于诸法合体,没有单独的环境法,把环境资源的管理作为行政管理的范畴,但是从内容上分析,古代环境法调整的对象依然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或基于人与自然而产生的人与人的关系。
(三)古代环境法特别注重对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
这和我们古代的社会制度有关,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主要是以农耕经济为主,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也是服务于农业生产的。
农耕经济和自然的密切联系使得中国古代的环境法规范也多表现为对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
前面所提到的例子大多具有这样的特点。
最典型的莫过于《唐律疏议》,其专章规定了对山、林、水、庄稼等多种自然资源的保护,并规定了破坏各种自然资源的严格处罚措施。
在古代社会,对资源环境的损害不仅仅是一个环境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涉及到封建社会的经济根本。
因此,管仲在他的《管子·轻重甲》中提出“为人君不能谨守其山林薮泽草莱,不可以立为天下王”,这也包含了保护自然资源与国家统治者的治国理念之间的辩证关系。
(三)古代环境法体现了朴素的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当今人类社会处理环境与发展关系的战略思想,要求发展经济要优化资源配置,供给发展的资源不应超过环境保持良性循环的承载能力。
这种战略思想在古代法律思想及相关环境立法中已有萌芽。
古代环境法规范特别强调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其目的是使自然资源能够永续不断地为人类所利用。
管仲在其《荀子·王制》中提出,圣王之制就是“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
污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
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这充分体现了古代环境法的宗旨和要义,也是一种朴素的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近代的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和外延都远远比古代环境法丰富。
(四)古代环境法具有丰富的环境生态伦理,这是古代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思想基础。
影响最为深远的环境生态伦理就是“天人合一”的有机整体观。
“天人合一”要求人们在处理与自然关系时,要充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规律的客观要求,其认为天地人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追求人与自然的统一,使人与自然之间达到完美的和谐。
道家学说把“天人合一”概括为“自然无为”的方法论。
立法上,老子把法律分为人为法和自然法,并极力推崇自然法,要求人们遵从“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认为自然界至高无上,是一切法的源泉,立法时应充分考虑自然规律的要求。
“天人合一”观对我国的古代立法影响很大,其中最典型的一例就是对古代断狱和行刑时间的限制,从汉代时起,一直沿用春夏季节不执行死刑的制度,其原因就是春夏季节万物生长,主生不主杀,而秋冬季节则草木凋零,主杀不主生,这样规定乃“敬顺天时”,顺应时节。
这些规定,虽然过于教条并带有迷信色彩,但在追求人类的行为与自然的节律相合拍,实现人与自然最完美的和谐、协调方面仍有可取之处,反映了人类对自然的尊重。
三、古代环境法对当代环保工作的启示从古代到现代,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大致经历了“自然的奴隶”、“消极适应下的相对和谐”、“征服扩张”、“失衡与反思”这样四个阶段。
人和社会都是呈螺旋状发展的,在“失衡与反思”之后,我们又重新提出“和谐社会”的建设。
虽然“和谐社会”的“和谐”不同于农业社会时期的“和谐”,其内涵与外延要充实而又复杂的多,但是古代中国环境法中还是有一些好的思想可以为我借鉴,以期更好地知道解决当今的环境问题。
(一)“天人合一”的生态伦理观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培养人们的环境意识。
“天人合一”不仅仅是环境生态伦理观,更是一种哲学的世界观,与当今社会提倡的和谐有相同之处,都提倡人是自然中的人,人与自然要和谐相处。
现代社会大量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不可再生资源和物种的灭绝告诉我们,破坏环境者总有这样或那样的理由,政府部门也为了发展经济对破坏环境的行为监管不力,“天人相分”、“人定胜天”的观念必须改变,必须从思想意识上真正认识到环境保护在社会生活的重要性,是关系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头等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