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的局限性探究论文

法律的局限性探究论文法律作为一种人定的制度,自产生之日起首先便是实然的制度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应然的法或曰法的价值存在,则是一种精神的特质,无法分析其长短,只能价值评价其好坏。
因此,探析法律的局限性就不能只从其应然价值本身去寻求原因,必须把法律作为一种实然的制度存在物放到整个社会机制中去观照。
从静态意义上看,法律作为社会环境的产物,是一种存在的物自体,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外部意义上作为一实体与其他制度存在相互作用,内部意义上自身属性的各要素相互作用;从动态意义上分析,法律这一物自体在其创制运行及适用解释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因素地影响和制约。
1、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存在的外部局限性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作为制度的法律局限性的外在影响因素首先事当时社会中作为其物质基础的生产方式。
作为制度的法律事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而上层建筑则是建立在此社会的物质基础上的。
正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发展才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在这种发展与进步中才逐渐产生了国家及作为国家派生物的法律制度。
纵观整个社会历史发展及法律历史发展,生产力及生产方式的落后必然会影响作为其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的作用限度;横观整个当代世界,同样的法律制度,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施却大相径庭,物质基础的差别恐怕是最深层的原因。
其次,作为社会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也会受到其他社会制度的影响与制约,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家政治体制。
洛克在《政府论》中详细而又不厌其烦地列举了各种政体对民主与法治地影响,美利坚地开国元勋们则更进一步把分权理论付诸实践。
因此,政治体制地模式与法律制度地作用之长短关系显而易见。
同时,马克思所指的制度领域与精神领域的互动也说明,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化的设计或选择,必然受到一个国家文化历史传统及宗教道德影响,对于这一问题的详细研究是历史学派开创的,对于我们目前学界提出的法治本土化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法律其内部自身属性上的局限性关于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学界多有各种阐释,笔者在综合各家之说后进行了一定的逻辑梳理。
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魏克枝(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摘要: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存在一些明显的局限性,如滞后性、抽象性等,必须通过严格规则和自由裁量的结合、树立程序正义观念予以解决。
关键词:法律局限性;严格规则;自由裁量;程序正义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2093(2005)04200962021 法律的局限性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1 法律的滞后性法律作为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内在地具有权威性和确定性,而权威性与确定性都要求法律保持相对稳定。
若法律朝令夕改,则必然失去其权威性而令人无所适从。
同时,修改法律是程序性极强的立法活动,其过程漫长而复杂,即使有敏感的立法者,也无敏捷的立法者。
而且,法律只不过是肯定既有利益关系的工具,修改时总会遭到既得利益者的反对,这些因素蕴含着法律的稳定性转化为保守性的可能。
而另一方面,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生活却是变化不停的。
这种法律与其社会生活现实或大或小的脱节现象,即是法律的滞后性。
1.2 法律的抽象性又叫法律的一般性,有三个方面:(1)不合目的性。
法律适用的目的是社会正义,而法律的普遍性特征使法律只注意其适用对象的一般性而忽视其特殊性,致使适用于一般情况能导致正义的法律,适用于个别情况的结果即可能是不公正的。
(2)不周延性。
法律的确定性要求法律提供尽可能多的规则,要求人们的一切行为都有法可循,在法律的范畴内获得自由。
这一任务对于立法者来说过于艰难,亚里士多德有言“法律只能制定一些通则,不能完备无遗”。
(3)模糊性。
法律应尽可能明确,以便于当事人准确地把握立法意图,从而准确地根据法律规划自己的行为。
然而法律的一般性却又决定了法律只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使得法律不可避免地带有模糊性,法律的模糊性必然导致根据法律精神来判决案件,那么案件经过不同的法院、不同的人处理时,案件的结果是不同的。
法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有哪些法的局限性有:1、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
2、法律无法穷尽一切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
3、法律语言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
4、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
5、法律执行的高成本问题。
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
扩展资料:另外,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有:1、法律调整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因为: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涉及人的思想,而行为根源于思想,法律不能解决行为的根源。
思想问题最终得靠其他方式来解决。
法律只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不能是全部行为。
友谊、爱情、信仰就不适宜用法律来调整特别是用法律来强制。
2、法律可能会有空白或漏洞,因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立法者不能预测到未来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因而法律必然会有空白或漏洞。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频繁变化的。
面对频繁变化的社会关系,立法难免具有滞后性,这种滞后会导致法律上的空白。
3、法律可能会有僵硬性,因为:法律应该是普遍的、概括的,概括性的法律概念有可能不能够涵盖纷繁复杂的现实世界,因而法律有可能不周延,存在漏洞。
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所考虑的是多数案件,亦即一般性的和一般的情形,但法律对特殊的情况却无法加以说明;在独特的案件中法律常常不能做到公正。
”4、法律可能会具有不确定性,因为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语言表述的,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而法律有可能具有不确定性。
5、形式化和程序化是法律的重要属性。
虽然程序化有助于限制公权力,从而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但是追求形式化和程序化有可能是以牺牲实质正义和个案正义为代价的。
6、法律与事实之间对应的难题是人力无法完全克服的。
法律适用者面对的事实永远是“已经过去的事实”,认定和确定事实的过程实质上是法律适用者将“过去的事实”还原为“现在的事实”,而且由于人的理性的有限性,还原的过程不是一个完全等值的过程,而是一个不断接近的过程。
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事实是为证据所证明的法律事实,而非真正的客观事实,因而会因为事实认定出错而发生冤假错案。
法律局限性论文

论法律的局限性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327-01摘要法律作为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有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对社会生活发挥着深刻的影响和作用,可见法律的作用不容忽视,但是单靠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显然是不够的,是有局限性的,因此我们要对法律有清醒而冷静的思考,正确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并对其加以克服,从而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关键词反差法律的局限性对策一、问题的提出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律对于人类以及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具体来说,法律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但是法律的这些巨大作用的发挥常常与预期目标之间存在反差:第一,从法律条文的某些内容来看,法律的预期目标并不能达到主要是由于现实条件不具备;第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现实条件基本具备的情况下,有时仍不能达到法律的预期目标;第三,在实施效果上,有时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反而会与预期目标相反。
由上可以看到,这些反差使得法的实际作用显得无能为力,那么就可以得出法并不是万能的而是有局限性的。
因此法律的局限性问题引起了我们的广泛思考。
二、原因分析由上文可知,我们已经意识到法律的局限性,但究竟其原因如何,具体分析如下:(一)法律调整范围的局限性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法律不能都予以干预。
有些问题不能用法律来调整,法律不能干预到人们的私生活领域如爱情、友情,以及人们的内心世界如人们的思想、信仰以及人们的良心等等,法律不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手段,如果这些领域都用法律来解决,不仅成本高而且效果差,甚至会出现负面价值。
可见其他调整手段可以干预法律不便干预的领域,法律只是保证人们的最后一道屏障,其调整范围有限。
(二)法律自身的局限性1.法律的抽象概括性方面作为一种规范,法律是有抽象概括性的,其不可能通过长篇大论、包罗万象去穷尽一切可能发生和存在的社会现象,而是对社会生活中重复出现而又有千差万别的事物的共性进行抽象概括,以便普遍适用于相关的社会现象,这样一来法律就不可能涵盖各种事物所独特的方面,使得法律在广泛适用上受到限制。
法律的局限及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并非万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将从法律的定义、局限以及具体案例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二、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法律具有以下特征:1. 国家性: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2. 强制性: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违反法律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3. 公共性: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其内容涉及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
4. 普遍性:法律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不分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
5. 持续性:法律具有稳定性,不因个别事件或现象的变化而改变。
三、法律的局限1. 法律的滞后性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制定、修改和完善需要一定的时间。
然而,社会在不断变化,新的社会问题、矛盾和冲突层出不穷。
这就导致法律在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时,往往存在滞后性。
案例:2008年,我国修订了《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随着企业竞争加剧,部分企业采取“试用期”规避经济补偿,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2. 法律的有限性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其调整范围是有限的。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社会关系、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问题,法律无法直接调整。
案例:2018年,某男子因感情纠纷杀害女友,被判处死刑。
然而,受害者家属认为,法律无法弥补他们失去亲人的痛苦,呼吁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
3. 法律的人治因素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受到执法者、司法者等人的主观因素影响。
这些因素可能导致法律在实际操作中产生偏差。
案例:某地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时,因法官与被告人有旧怨,判决被告有期徒刑5年,引起社会舆论关注。
4. 法律的道德冲突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与道德存在冲突。
这种冲突可能导致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案例:某地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受害者为一名女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则,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难发现法律本身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法律无法完全覆盖所有的行为和情况。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新的问题和挑战也不断涌现,这就需要法律不断适应和更新。
但事实上,法律的更新速度很慢,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来制定和修改,这种滞后性就导致了法律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一些新问题和情况。
其次,法律的执行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即便是存在的法律,也并不意味着它会被所有人遵守和执行。
一些人往往会挑战和违反法律,而当执行法律时,也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权力和利益的考虑等等。
这些都会导致法律难以真正得到有效的执行。
最后,法律的适用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法律是针对一般情况和普遍性的,但具体的情况和个体的差异常常会导致法律的应用和实际情况的不完全吻合。
比如,在处理一些特殊案件时,法律可能没有做出最好的判断,导致对当事人的公平性和正义性都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法律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这些局限性是由法律本身的特征所导致的。
然而,虽然法律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但我们也不能否认它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人民权利等方面的巨大价值。
所以,我们应该持续关注和评价法律的局限性,进而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确保法律能够真正地达到我们的期望和要求。
在实际运用中,法律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制定难度大、执行难度大、修正难度大等方面。
法律制定难度大主要表现在法律需要涉及到众多的社会因素、利益冲突等,所以需要很长的时间和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才能完成。
执行难度大主要是由于法律执行需要具有一定的资质、技能,并且需要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而司法机关的人才水平参差不齐,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腐败和不公正。
修正难度大则是由于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流程,需要经过议会或国家领导层的批准,因此修正法律需要时间和困难度都比较大。
除此之外,法律的适用性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法律制定是基于普遍情况和普遍原则,而个体情况与一般情况不同的情况在运用法律规则时难以考虑到。
法的局限性

浅谈法的局限性广义上的法是指一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所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立的规范、规则。
法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发生着深刻影响,是你当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雄伟方略,而厉行法治,就会必然倡导法律至上,法律是万能。
法的作用是不容低估,但它也有其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法律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惟一手段。
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
在需要综合治理的场合,法律有时也不是首选的手段。
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十分重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比如在伦理道德中,法的作用时常表现得十分无力。
二、法的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法律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但是不少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如人们的思想、认识、信仰(宗教的信仰)或私生活(比如情感问题,人权中的隐私权等)方面,就不宜采用法律的手段强行干预、限制、禁止。
又如,在法制史上试图以法律的作用来改变根深蒂固的社会行为模式曾付出荒唐和昂贵的代价,美国20世纪20年代和30 年代的禁酒令的失败,也很好的说明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三、法律总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函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
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概括的、定性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
浅谈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浅谈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和普法运动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原有的“法律无用论”逐渐被人们所抛弃,民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
但是,在这可喜的局面背后,我们也应注意到一些人又陷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认为法律是万能的,因此,对法律的给予过高的期望,一旦法律没有达到自己的期望,就会对法律产生失望的情绪。
为此,人们首先应该全面认识法律的作用,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确实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法律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所必不可少的社会规范,它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并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众多领域的发展进行着调整。
但法不是万能的,它对社会各种关系的调整也不可能做到一一对应,可以说,法律与生俱来的存在着局限性。
一、法的局限性分析1、法律语言的局限性和模糊性法律需要通过语言这一载体才能表现出来,而语言文字自身就存在着局限性问题。
海德格尔说过:“世界的存在是不可表达的。
语言永远也不能表达世界的本来面目。
”“词并不总是一定代表事物,所以在我们探讨所设想的事物是什么以前,我们必须认真确定在我们所讲的语言中有意义地使用词的方式和条件。
”与此同时,法律语言作为表达事物的符号,是以一种有限性的符号来描述无限性的、不确定性的人类社会生活。
而“用普遍词汇所叙录的每一条成规总不能完全概括人们千差万殊的行为。
因此,任何时间、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制定出天衣无缝的法律,这种法律在现实社会中是找不到也不可能存在的。
“语言的清楚明晰,不仅要求明确形成的思想,而且必须用完全符合这种思想的明确词汇来表达。
但是没有一种语言是如此丰富,以致能为每一种复杂的思想提供词汇和成语。
”因此,绝对精准的法律语言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
法律词语的弹性、模糊性是不可避免的。
例如我们常提到的“公平”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然而什么才是公平,有人举了两弟兄分蛋糕,就至少有不下于七种的分配“公平”,划分标准不同,得出的结论就有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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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的局限性一、法律的局限性1. 法律是统一的,但具体案件千差万别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很注重平等性和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一视同仁,古语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法律处置的对象的身份地位、种族性别、财产多寡;其二,类似情况类似处理,也就是说当一个案[2]件法定情节相同或者是相似,就应该给出大致相同的判决。
但是,当我们在追求法律上的平等和统一时,往往会忽略掉一个问题,那就是世界上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两件案例,当然也不会遇到相同遭遇的两个当事人。
所以,当我们过分追求法律上的平等与统一,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处理时“一刀切”,结果就造成了本质上的不公平,自然就会损害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权利,严重地还会损害双方的权利。
这也就无法体现法律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2. 法律要求稳定,但社会生活日新月异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制度之一,法律是不可能朝令夕改的,否则如何为大家熟悉和认识,又如何被大家认可和遵守。
没有稳定的法律做基础,整个社会就不可能正常有序地运转。
因为整个社会不知道该按照什么规则和程序去运转,更不知道应该听谁的去运转。
到头来整个社会就会“晕头转向”,最终瘫痪熄火,出现混乱。
法律只有相对稳定,才能防止立法者随心所欲地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防止执法人员任意地解释和实施法律,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
法律要求稳定,但法律要调整的现实社会的内容却是易变的。
尤其是我们当下所处的社会转型期,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不断加强,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由此产生的一些新生事物、进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以前不曾有的,就会形成法律的盲区。
对于新的社会关系建立之初,人们的认识是逐渐成熟起来的,不能匆匆忙忙的进行立法,需要有一个过程,而这就造成法律出现漏洞,应该规范的地方却未能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或者[3]虽有规范却不合时宜,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
3. 法律功能是有限的,但社会需求是无限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有法律“不顶用”的感觉。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有一百条法律,却有一百零一个问题”我们所面对的社会问题是无穷无尽的,但是法律条文的规定确实很有限的。
当有限的法律面对无限的社会问题时,就会出现法律空白和法律漏洞。
到那时我们常挂嘴边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就变成了一句口号,一个愿景,而不是那么轻易就能达到的了。
这[2]“超级英雄”是解决不完的。
个社会上的所有丑陋与邪恶,光靠法律这样一位(2)“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需要人来实施。
光有制定好的法律法规,但是没有与之相当的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也是徒劳。
相关办事人员不可避免地在智力、学识和精力上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人无完人。
但是,或许就是这样的一些固然存在的缺陷,往往会导致法律的规定落实不到实处,[4]无法起到真正的作用,让公民对办案人员、甚至是法律失去信心。
(3)法律不能“管太宽”如果法律规定的范围过宽,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干涉的太多,不仅难以执行,而且会束缚人的手脚,压缩人们的自由活动空间,[5]妨害社会的发展进步。
例如,如果我们立了“邻里关系法”,单位同事之间立了个“同事关系法”,更广泛的,是否还需要立个“朋友关系法”呢,而这些法律一旦颁布实施,当邻居、朋友之间发生摩擦甚至仅仅是对邻居、朋友的某些举动表示不满意,就要告上法庭。
按照法律条文,法庭一定会做出公平的判决,但邻里关系、朋友关系却不但不会得到改善,甚至还有可能进一步恶化。
因此,法的作用范围不能够涉及各个领域,社会关系并不是只有法律这一手段来解决。
你也不想动不动就“法庭上见”吧。
即便你有那样的怪癖,但是一套程序走下来,不累死你也会拖死你。
4. 法律讲究程序,但追求正义的心不愿受到羁绊法律的生命在于程序化,讲究程序,才能获得最好的法律保护。
但是,严格的法律程序就像一把双刃剑,能够为我们伸张正义,却也阻挡我们发现真相,妨碍我们维护正义。
当我们追求正义时,总是希望不受任何羁绊,能够畅通无阻地追查到自己想要的结果。
这期间可能就会不顾社会秩序,甚至牺牲他人利益。
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正义你能做到问心无愧吗,法律的制定的终极目标不是为了打击罪犯、惩治罪恶,而是为了保障权益。
保障的是合法权益,这里的合法权益不仅仅存在于受害的一方,同时也存在于另一方。
但是,话就又说回来了,讲究严格程序的法律终究还是影响到了一些人的利益。
比如说,完成司法程序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这往往会导致正义姗姗来迟;法律讲求“证据”,但是在搜集的过程中,我们却会发现,一些既定的事实却拿不出法律的证据,得不到司法机关确认,最终导致“冤枉好人”;法律程序对于不熟悉法律的人来说是严格且相对复杂的,但是对于那些很了解法律的人来说又是会有很多的“空子”可以钻,从而就为某些人规避法律和处罚提供了空间,导致罪犯逍遥法外。
5. 法律语言具有拙劣性,标准难以统一尽管法律是统一的行为尺度,但它存在许多不能作具体、确定规定的地方,这主要有:一是需要作价值判断的规定,如涉及“适当”“必要”“正当”“合理”等词汇之处;二是后果归结中关于罚则幅度的规定,如“有期徒刑3年至7年”这样的规定,就需要[7]进行自由裁量。
法律推理过程中往往会离不开适用者的主观意志,因而也就渗透了适用者个人的非理性因素。
种种情况表明,法律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这就导致司法人员在裁断案件中有很大的自由空间。
如果法官在断案的过程中没有把握好自由度的话,就有可能损害应被保护人的利益,从而导致司法不公现象。
6. 法律依赖外部条件,容易受社会或人为因素的制约法律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因素的制约。
其中主要的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等。
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人们和社会的精神条件(法治意识等)和文化氛围、权利义务观念、程序意识等都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法律的作用的发挥。
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
如果没有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难以发挥的,“良法”执行的不好,也会变成“恶法”。
二、法律局限性的弥补总之,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其意义在于使我们更全面、更理智地了解和掌握法律的特性,从而在运用法律的时候能够注重对其弊端的克服。
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对于我们考虑法治的代价、认识法治的规律、做好政治上的思想准备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减少和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就应当进行适当的弥补和匡正。
1. 与其他社会调整方法有机结合对于当今社会所出现的各种问题,仅仅靠法律是不能解决的。
因为法律自身就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所以企图单纯依靠法治来维持社会秩序,是不可能达到最佳效果的,应该注重结合其他的调整手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在重视“法治”的同时也特别注重道德的教化作用,主张将多种社会控制手段综合起来加以运用。
法律主要依靠社会强制力来维持其效力和权威, 道德主要依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等因素。
相反的,如果道德规范有效的作用于人的内心,就会提高个体的道德水平并进而提高社会整体的道德风尚,从而降[8]低社会的犯罪率和违法率。
2. 立法救济[9]我们应该应坚持超前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和科学立法原则。
超前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不应仅仅依制定法律时的客观条件为依据,而应对社会条件作出预测。
主要依据通过预测获得的未来的社会条件为依据,在法律中反映将来法律实施时的社会条件,作出一定程度的超前规定。
由于社会发展是有规律的,而且这种规律是可以认识的,同时又由于法律不是实施于制定时的社会,而是实施于制定后的未来社会,所以说,超前立法是可能的也是应该的。
民主立法原则是指应以民主化为行为支柱。
它主要是指立法程序的民主化和立法内容的民主化。
立法程序的民主化是手段,立法内容的民主化是目的。
法律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只有实现了民主立法原则,才能使法律充分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不至于出现“法律专制”现象。
科学的立法原则是指制定法律要贯彻科学思想,运用科学立法技术的原则。
科学的立法原则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时不仅要遵循客观规律,要利用现有的科学知识和科学技术进行立法。
3. 提升法官的素养为了达到法律有效实施,各国都采取不同的方法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以保证司法公正。
反过来说,如果不能保证执法人员的高素质和职业道德,再好的法律是没办法贯彻下去的。
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指出,“法官因不称职或行为不端使其不适于继续任职时”,可以通过指控、弹劾程序对其做出停职或撤职的处理。
二战后日本专门制定《法官弹劾法》,规定法官违反职务上的义务或严重玩忽职守,不管在职责范围内还是职责范围外,有严重丧失作为法官威信的不正当行为时,将受议会的弹劾而被罢免,行为构成犯罪的,再通过刑事司法程序予以追究。
美国宪法规定弹劾法官适用弹劾总统的程序,由众议院公诉,参议院审判,三[5,10]分之二多数通过。
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所担当的角色一直以来都是极其重要的,向来被赋予极大的希望与托付。
当事人都希望法官能够为自己伸张正义,争取最大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更应该树立起坚定的正义形象,从思想和行为上双方面表现出应有的神圣和公平。
法官断案得人心,同样可以帮助法律获得最好的社会效果。
所以注重加强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质,也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8]一种有效的方法。
4. 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制度由于社会关系的变化从一般意义上讲要比法律变化得快,这也就是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需求的根本原因所在。
因此,在变革的社会与稳定的法律之间,我们必须加上司法解释这一微观调整器,来解决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的稳定性之间的矛盾,即通过立法解释、[11-12]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等法律解释活动有力地推动法的实施和法的价值的实现。
1、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存在的外部局限性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作为制度的法律局限性的外在影响因素首先事当时社会中作为其物质基础的生产方式。
作为制度的法律事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而上层建筑则是建立在此社会的物质基础上的。
正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发展才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在这种发展与进步中才逐渐产生了国家及作为国家派生物的法律制度。
纵观整个社会历史发展及法律历史发展,生产力及生产方式的落后必然会影响作为其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的作用限度;横观整个当代世界,同样的法律制度,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施却大相径庭,物质基础的差别恐怕是最深层的原因。
其次,作为社会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也会受到其他社会制度的影响与制约,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家政治体制。
2、法律其内部自身属性上的局限性关于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学界多有各种阐释,笔者在综合各家之说后进行了一定的逻辑梳理。
a.保守性、滞后性与进步性、稳定性相容法律的基本社会功能就是保持社会秩序和行为规则不变,以便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从而便于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