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实例来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局限性_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市某小区原为一片老旧居民区,由于城市规划的需要,市政府决定对该小区进行拆迁改造。
在拆迁过程中,部分居民因拆迁补偿问题与政府产生纠纷,其中王先生一家便是其中之一。
王先生一家在该小区居住了20多年,拥有两套房产。
在拆迁过程中,王先生认为政府的拆迁补偿方案不合理,要求增加补偿金额。
然而,双方在多次协商后,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王先生遂将市政府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解决拆迁纠纷。
二、法律局限性分析1. 法律适用范围局限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然而,在拆迁过程中,法律对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
这就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部门可能滥用职权,以“公共利益”为名,强行拆迁居民房屋。
在本案中,市政府以城市规划为由进行拆迁,但并未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这使得王先生在诉讼过程中难以证明政府的拆迁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 法律程序局限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法律程序存在以下局限性:(1)起诉期限较短: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
对于部分居民来说,这个期限较短,难以在短时间内收集证据,提起诉讼。
(2)证据收集困难:在拆迁纠纷中,居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政府部门掌握大量证据,居民在诉讼过程中难以获取。
(3)审理周期较长:由于拆迁纠纷案件涉及面广、案情复杂,审理周期较长。
在此期间,居民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3. 法律实施局限性(1)执法不严:在实际拆迁过程中,部分政府部门存在执法不严、滥用职权等现象,导致居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司法不公:在拆迁纠纷诉讼中,部分法官可能受到政府部门的影响,导致判决不公。
法律的局限性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案件日益增多,其中涉及著作权、商标权、隐私权等方面的纠纷屡见不鲜。
本文以一起网络侵权案为例,探讨法律的局限性。
(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知名作家甲在其个人网站上发表了小说《花开不败》。
不久,乙将该小说上传至自己的网络平台上,并未经甲同意,对小说进行了修改,添加了广告。
甲发现后,向乙发送律师函,要求乙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损失。
乙未理睬甲的要求,甲遂将乙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法院是否能够有效保护甲的著作权?二、法律分析(一)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本案中,乙未经甲同意,将甲的小说上传至自己的网络平台,并对小说进行了修改,添加了广告。
根据法律规定,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法院是否能够有效保护甲的著作权?1. 法律的局限性(1)证据收集困难。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当事人往往难以收集到确凿的证据。
本案中,甲要证明乙侵权,需要提供乙上传、修改和发布侵权作品的证据,这无疑增加了诉讼难度。
(2)管辖权问题。
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较为复杂。
本案中,甲将乙诉至法院,但乙所在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需要进一步判断。
(3)执行难。
即使法院判决乙败诉,由于乙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甲的赔偿请求难以得到实际履行。
2. 法院的保护措施(1)证据保全。
法院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
本案中,甲可以申请法院对乙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
(2)管辖权确定。
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3)强制执行。
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甲的赔偿请求得到实际履行。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著作权,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的损失。
体现法律的局限性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律并非万能。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探讨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局限性。
二、案例背景张三,一个普通的农村青年,因家境贫寒,只能通过辛勤劳作来维持生计。
某日,张三在回家的路上,目睹了一起车祸。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逃逸,现场无目击证人。
为了赔偿伤者,张三主动提出垫付医疗费用。
然而,由于伤者家属要求高额赔偿,张三无力承担,遂产生了抢劫伤者家属的想法。
三、案例经过1. 张三预谋:为了抢劫伤者家属,张三制定了详细的计划,包括作案时间、地点、工具等。
2. 实施抢劫:在一个夜晚,张三带着刀具,悄悄来到伤者家属家中,实施抢劫。
然而,在抢劫过程中,张三被伤者家属发现,双方发生搏斗。
在搏斗中,张三将伤者家属刺伤,逃之夭夭。
3. 侦查破案:警方根据现场线索,迅速展开侦查。
在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了张三的作案工具,并找到了目击证人。
经过审讯,张三承认了抢劫事实。
四、法律局限性体现1. 法律无法预见所有犯罪行为:在本案中,张三因生活压力,产生了抢劫的念头。
这种心理变化并非无法预见,但法律在制定时,无法对所有人的心理进行预测,导致张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犯罪。
2. 证据收集困难: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警方虽然找到了作案工具和目击证人,但由于犯罪现场被破坏,无法找到更多直接证据。
这使得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在判断案件事实时,存在一定难度。
3. 法律无法完全体现公平正义:在本案中,张三因家庭贫困,被迫走上犯罪道路。
然而,法律在审判过程中,只能依据案件事实进行判决,无法考虑到张三的家庭背景和犯罪动机。
这使得张三在法律面前,无法得到应有的同情。
4. 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漏洞:在本案中,张三在作案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误以为自己的行为不会受到法律制裁。
这反映出我国在法律宣传教育方面存在不足,导致部分公民对法律认识模糊。
五、结论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法律的局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在市场繁荣的背后,也暴露出了许多法律问题。
本文以张某某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为例,探讨法律的局限。
张某某,男,35岁,在某城市居住。
2010年,张某某看中了一套位于该市某开发区的商品房,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张某某。
然而,由于开发公司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导致张某某无法入住。
张某某多次与开发公司协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开发公司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某某将开发公司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本案中,张某某主张开发公司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以下问题展开了辩论:1. 开发公司是否违约?张某某认为,开发公司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
开发公司则辩称,由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导致项目延期,并非其自身原因。
2. 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张某某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开发公司则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降低。
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开发公司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法院认为,开发公司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导致项目延期,但其在合同签订时应当预见此类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违约。
因此,开发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关于违约金,法院认为,开发公司违约行为给张某某造成的损失较大,违约金过高,但考虑到开发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法院酌情降低违约金数额。
四、法律局限分析本案中,虽然法院判决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这一判决也暴露出了法律的局限:1. 法律无法完全预见市场风险。
本案中,开发公司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导致项目延期,这一风险在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
虽然法律要求合同双方预见风险并采取措施避免违约,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到完全预见。
2. 法律对于违约责任的认定存在模糊地带。
法律的弊端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不足,法律弊端时常显现。
本文将以一起案例为例,分析法律弊端的表现,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居民张某,因家庭琐事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一次争执中,张某用水果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被警方逮捕,并被依法提起公诉。
三、案例分析1. 立法不足(1)法律滞后。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并未及时调整,导致量刑与实际危害程度不符。
(2)法律模糊。
刑法中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情节认定等方面存在模糊地带,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
例如,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是否属于“致人重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2. 执法不足(1)执法不严。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在侦查阶段,警方对张某的取证工作不够严格,导致案件证据不足。
(2)执法不公。
在起诉阶段,由于李某与张某之间存在矛盾,导致起诉过程中存在人为干预现象,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3. 司法不足(1)司法不公。
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受到外部压力,导致判决结果与案件事实不符。
(2)司法效率低下。
本案从案发到判决,历时数月,导致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效率产生质疑。
四、解决建议1. 完善立法(1)加强法律前瞻性。
针对社会热点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法律与时俱进。
(2)明确法律适用范围。
对故意伤害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情节认定等方面进行细化,提高法律适用准确性。
2. 严格执法(1)加强执法监督。
对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执法公正。
(2)提高执法水平。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3. 加强司法改革(1)保障司法独立。
消除外部干预,确保司法公正。
(2)提高司法效率。
关于法律的局限性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法律并非万能,它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将以“毒驾”入刑为例,分析法律在应对新型犯罪中的局限性。
二、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交通事故频发。
其中,毒驾(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更是令人触目惊心。
毒驾者往往意识模糊、反应迟钝,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
为严厉打击毒驾行为,我国于2011年将“毒驾”纳入刑法,明确规定毒驾者将受到刑事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法律的局限性(1)立法滞后性。
毒驾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在立法时可能存在滞后性。
由于毒驾行为的危害性尚未被充分认识,立法者可能无法预见其严重后果,导致刑法对毒驾的处罚力度不足。
(2)执法难度大。
毒驾行为的隐蔽性较强,执法部门在查处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例如,毒驾者可能采取伪装、逃避检查等方式,给执法部门带来压力。
(3)法律适用问题。
刑法对毒驾的处罚规定较为简单,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法律适用问题。
例如,如何界定毒驾行为与一般交通事故的区别,如何确定毒驾者的刑事责任等。
2. 案例启示(1)加强立法前瞻性。
针对新型犯罪,立法者应充分了解社会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前瞻性。
(2)创新执法手段。
执法部门应结合科技手段,提高查处毒驾等新型犯罪的能力。
例如,利用人脸识别、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毒驾行为的监控。
(3)完善法律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对毒驾案件的审理,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确保罪责相当。
四、结论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法律并非万能,在应对新型犯罪时,其局限性愈发凸显。
以“毒驾”入刑为例,本文分析了法律在立法、执法、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局限性。
为更好地应对新型犯罪,我们应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方面入手,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第2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法律并非万能,它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法律存在局限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工具,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但法律并非万能。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将以“张三遗弃案”为例,分析法律存在的局限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张三,男,35岁,已婚,无业。
其妻子李某,女,32岁,育有一子。
张三与李某婚后,因家庭矛盾,张三经常酗酒,对李某和儿子实施家庭暴力。
2019年5月,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三离婚,并抚养儿子。
法院判决离婚,儿子由李某抚养。
然而,张三在离婚后仍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儿子生活困难。
(二)法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 法律局限性(1)法律无法强制执行虽然法律规定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法律往往无法强制执行。
如本案中,张三在离婚后不履行抚养义务,法院判决其支付抚养费,但张三仍然拒绝履行。
此时,法律无法强制执行,导致子女生活困难。
(2)法律无法消除家庭矛盾本案中,张三因家庭矛盾对李某和儿子实施家庭暴力。
虽然法律规定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但法律无法消除家庭矛盾,导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受到心理伤害。
(3)法律无法调整家庭成员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
法律在调整家庭成员关系时,往往难以兼顾各方利益。
如本案中,法院判决儿子由李某抚养,但李某在抚养过程中,可能面临经济压力、心理负担等问题。
三、法律局限性分析(一)法律滞后性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具有滞后性。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往往无法及时调整,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局限性。
(二)法律不周延性法律规范的范围有限,无法涵盖所有社会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社会关系可能无法得到法律调整,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局限性。
(三)法律强制性不足法律具有强制性,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法律强制性往往不足。
体现法律局限性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法律并非万能,其在实践中也存在局限性。
本文将以“张三案”为例,探讨法律局限性所导致的正义困境。
二、案情简介张三,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0年,张三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然而,在服刑期间,张三多次向法院提出申诉,称其被冤枉,自己并未实施强奸行为。
在申诉过程中,张三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他在案发当晚与多名目击者在一起,且案发地点与目击者所述位置不符。
此外,张三还指出,当年审理此案时,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其被冤枉。
三、法律局限性分析1.证据不足在“张三案”中,由于当年审理时证据不足,导致张三被错误定罪。
尽管在申诉过程中,张三提供了新的证据,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未充分审查这些证据,仍然维持原判。
这说明法律在证据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2.程序不公在“张三案”中,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张三被冤枉。
这反映出我国法律在程序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虽然我国法律对程序正义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程序不公现象仍然存在。
3.法律滞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犯罪手段和形式不断出现。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在立法、执法等方面可能存在滞后性,导致一些犯罪行为难以被法律所规制。
在“张三案”中,法官可能由于法律滞后,未能准确判断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4.法律实施不力尽管我国法律体系较为完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等环节存在不力现象,导致法律效果难以充分发挥。
在“张三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审查张三提供的证据,反映出法律实施不力的局限性。
四、正义困境由于法律局限性,导致“张三案”陷入正义困境。
一方面,张三被错误定罪,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另一方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司法公信力受损。
这种困境使得法律在维护社会正义方面显得力不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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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结合实例来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曾指出,“法律的缺陷部分源于它所具有的守成取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刚性因素,还有一部分则源于与其控制功能相关的限度”。
法律作为一种人定的制度,自产生之日起首先便是实然的制度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应然的法或曰法的价值存在,则是一种精神的特质。
因此,法律作为一种实然的制度存在物放到整个社会机制中去观照,精神与实然之间,就必然存在法律的局限性。
从静态意义上看,法律作为社会环境的产物,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外部意义上作为一实体与其他制度存在相互作用,内部意义上自身属性的各要素相互作用;从动态意义上分析,法律这一物自体在其创制运行及适用解释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因素地影响和制约。
笔者试通过对法律调整范围的局限性、法律对社会生活反映的滞后性、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妥协性等方面的讨论,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一、法律对调整范围的局限性
(一)法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
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众多规范中的一种形式,它的作用是其他规范不能代替的,但作为规范它又不是唯一的,因为社会规范除了法律以外,还有道德、习惯、政策、教规、纪律、乡村民约等;法律只是处理各种社会问题众多方法中的一种,除法律方法,还有行政、思想教育、宗教、舆论等方法。
对社会的整体而言,虽然法律是处理社会问题的主要方法,但就某些社会关系和生活领域而言,法并不是最主要的方法,也不是最佳的方法。
例如:“用法律创造社会秩序”是我们从历史上的法家老祖宗那里继承下来的衣钵。
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自认为是现代法治构建者的人们,期望用法律来改造和建设一个精
英们所认为的理想的社会。
一个突出的例子是,据说正在起草中的《婚姻家庭法》就拟创造“配偶权”的法律概念,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一方对另一方不忠,被侵害的一方可以根据“配偶权”所赋予的权利要求法律保护,或者说要求法律对对方进行制裁。
理由是通过这样的规定来防止轻率离婚,以减少由离婚而产生的社会问题,维护婚姻家庭的法律秩序。
这样的建议,最好不要成为法律。
因为它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常识,即有些领域是不能靠法律治理的,感情就是这样的领域。
“配偶权”可能增加离婚的难度、但是它能够解决夫妻双方的情感问题吗?用“配偶权”维持没有感情的婚姻,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
(二)法的作用的覆盖面、适用性是有限的
社会生活是具体的、形形色色的、易变的,法律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存在遗漏是不可避免的。
因为:
1、立法者当时不可能完全预料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事物;
2、法律毕竟是通过简明扼要的言词来表述社会现象的,任何语言都不是万能的,它不可能包罗万象去穷尽所有的行为与事件;
3、法律调整的范围只限于那些有必要运用国家强制力去干预的社会关系,而在社会关系中的不少方面用法律干预是不适宜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而法律也不必去穷尽一切社会现象。
(三)人们的私生活领域法律不宜调整。
现代法治理论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私权利和公权力的矛盾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近现代政治学和法学将人类社会分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区别于政治国家而存在的典型私人领域。
国家的公权力主要作用于政治国家,公民的私权利主要存在于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强调自治、自主、自律,不允许国家公权力随意进入。
整体来讲,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典型的公权力的表现形式,因此法律对市民社会必须
保持一定的距离,市民社会中的纯私人生活领域,如家庭生活领域、朋友之间的友谊关系,即使是强调意思自治的司法也不允许介入。
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所以侵犯他人住宅普遍受到现代国家法律的惩处,所以隐私权普遍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
例如,亲属犯了罪跑到亲戚那里去,该如何处理?去报案,将受到良心的谴责,如果包庇了他,你将失去工作和正常的生活。
有人说你包庇罪犯,你是对得起你的亲属了,可你对得起人家被害人吗?让普普通通的平民百姓,对其所亲近和有血缘关系的人,做到大义灭亲是不现实的,超越了他的能力。
西汉时的“春秋决狱”,法官就是用的孔子春秋中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来代替包庇为最的法律条文,唐代时正式规定了“亲亲相隐”的原则,亲属之间可以就“十恶大罪”以外的罪互相包庇,我们再看现代的西方国家,西方国家刑法中有期待可能性理论,它缓解了这一矛盾。
比如澳大利亚有这么一个案子,着名游泳教授图雷斯基,因涉嫌在家中私藏兴奋剂被法院传讯,就案情来说,如果此案能得到他妻子的证词,法院便能对他定罪处刑。
但法官明确表示如果他妻子的证词足以威胁到其家庭的稳定,法庭不予采信。
为什么要这样做,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二、法律对社会生活反映的滞后性
(一)法律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惟一手段。
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十分重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比如在伦理道德中,法的作用时常表现得十分无力。
在需要综合治理的场合,法律有时也不是首选的手段。
从本质上说,法律和经济生活本身是一对矛盾。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本质要求它必须稳定,它必须给人一种预期,因为只有稳定的立法,人们才能以法律的内容安排自己的
生活,调整自己的行为,否则,法律朝令夕改,人们将无所适从,这样将极大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严肃和无权威的法律对社会的危害比无法更甚。
另一方面,社会是发展的,现实生活是变动不居的,以不变的法律调整变化的社会,这样,越是稳定的法律其滞后性、保守性就越明显。
这也正如萨维尼所指出的:“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
一部法律特别是一部法典,它的制作需要高超的立法技术,它的施行要经过很多程序。
而且大的法典要讲求形式的优美,体系的完整,逻辑的严谨,内容的科学,所以制定一部法律和一部法典要耗费很长的时间,花费很大的成本。
比如1900年德国民法典从编纂到颁布,其耗费了长达26年的时间;再如我国的《民法通则》基本上还是计划经济时代以苏联民法典为蓝本的产物,制定一部法律并非易事,因此一旦法律出台即使其内容有瑕疵,也要尽量维护它的稳定。
三、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妥协性、
常言道:“徒法不能自行”,法律的实施需要许多配套的条件,当这些条件不具备时,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或人为因素的制约
(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依赖适用法律的人的素质
法律作为一种普遍性的规则,它不是针对具体的人和事,而是针对某一类人和事,因此法律中的任何规则必然是抽象的、概括的和普遍的。
因此法律规则与现实生活之间不是一一对号的。
例如: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刑法当中只规定了“犯故意杀人罪的,判死刑、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故意杀人的情形因时间、地点、主体、心理动机、实施手段等不同表现为多种形式。
有义愤杀人的,有防卫过当的,有见财起意的等等。
但规则可就这一条。
因此,抽象的规则与具体的案件结合起来,必须
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法官运用法律的过程同样是创造性的过程。
在法官自由裁量的情况下,这种创造性就更为明显。
既然法律的使用必须经过法官这个中介,所以在现实中我们所感受到的法往往不是法学家们立的那个法,而是法官们加工创造后的法。
这样,法官的素质在法律的实施中就起到了关键性的因素。
好的法官就会使法律实施得更精彩、更准确。
素质不高的法官则会使法律变得呆板、甚至成为谋取个人私利的手段。
(二)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法律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因素的制约。
其中主要的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等。
(三)法的作用在实施过程中,所需的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的作用是不能启动的。
人们和社会的精神条件(法治意识等)和文化氛围、权利义务观念、程序意识等都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法的作用的发挥。
至于物质条件对法的作用的发挥制约和影响就更为重要了。
四、法制和法律运用的成本问题
与法律的局限性相联系的一个问题是法治的代价问题。
法律是以各种成文和不成文的形式而存在的。
而且法律还往往以逻辑性、格式性和规范性着称。
在强调形式的背景下,往往会造成处理问题的不效率。
通过法律解决问题必须遵守程序。
程序的适用往往会耽误很长时间,造成问题处理的不效率。
法治方式往往包含着民主的内容,民主要有很多人参与,但特定时间往往效率低。
因此在战争中或紧急状态下,集权或专制有时比民主和法制效果更好。
二战时德国起初的胜利和他的独裁有关,苏联所以能反败为胜和他的集权体制有关。
法国迅速灭亡与他的民主、法制的体制有关,所以二战后法国改革了自己的政治体制,改纯议会共和制为半总统制。
道理就在于此。
总之,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其意义在于使我们更全面、更理智地了解和掌握法律的特
性,从而在运用法律的时候能够注重对其弊端的克服。
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对于我们考虑法治的代价、认识法治的规律、做好政治上的思想准备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