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法律体系的缺陷

合集下载

浅论我国会计的法律制度

浅论我国会计的法律制度
促 进 为 我 国会 计 工 作 提 供 更 多 高 素 质 专 业技 术 人 才 、促 进 我 国 企
外 由于企 业 会 计 制 度 建设 过 程 中会 计 信 息 的 因 素 导致 了投 资 主体 在 进行 财 务 监 督 过 程 中存 在 一 定 的 困难 。这 种 情况 下 的企 业 财 务 管 理体 系建 设 已经 不 能满 足现 代 企 业 的 需 求 .需要 企 业 根 据 自身
度 的构 建 为 基 础 指 导 和规 范企 业 会 计 业 务 。 同 时 注重 我 国会 计 规 范 的 国际 化 进 程 ,以 会计 国际 化 进 程 的 深 化 作 为 我 国会 计 改 革 的
- 二、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存在问题 与对策
目前 我 国 会 计 法 律 制 度 存 在 的 问 题 主 要 集 中 在 具 体 行 为 规 范 、 能 适应 企 业 改革 的 需 求 、 计 制 度 缺 乏 完 整 性 与 系 统 性 、 不 会 国 际化 进 程相 对 缓 慢 等 几个 方 面 。其 存 在 问 题 严 重 制 约 了我 国会 计 行 业 的 发展 。 响 了 我 国企 业 会 计 工 作 的开 展 。 下 详 细 的分 析 了 影 以 存 在 的 主要 问题 , 对 其 解 决 措 施 进行 了论 述 。 并 21我 国 会计 法律 制 度 存 在 的 问 题 分 析 .
业 会 计 工作 的开 展 、 进 我 国会 计 研 究 人 员 培 养 、 进 我 国法 律 制 促 促
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 立 伟 . 于 我 国 会 计 法 律 制 度 现 状 的分 析 【. l 刘 关 J 当代 财 经 , 】
2 0 ,. 0 91
特 点结 合 新 会计 准则 的规 范 要 求 , 行 科 学 分 析 与论 证 , 进 以此 构 建 会计 体 系 。另 外 围绕 企 业 常 规 会 计 事 项进 行 的会 计 制 度 建 设 使 得 企 业会 计 法 律 构 成 中缺 乏 完 整 性 和 系 统性 。导 致 统 一 层 次 的 会 计

是否应该废除法律体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法律体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法律体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法律体系。

首先,法律体系的存在并不是完全有效的。

许多人会认为,法律是为了保护人们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而存在的,但是实际上,法律体系中存在着许多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地方。

例如,一些法律可能会对不同阶层的人有不同的对待,这就是法律的不公平性。

而且,一些法律可能会对某些特定的群体造成不公正的对待,这就是法律的不合理性。

因此,废除法律体系可以消除这些不公平和不合理的现象,使社会更加公平和合理。

其次,废除法律体系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在现实社会中,许多犯罪行为都是由于法律的限制和约束而产生的。

如果废除法律体系,人们就不会再受到这些限制和约束,社会矛盾和冲突也就会减少。

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自己利益的工具”,废除法律体系可以消除这种统治阶级的利益,使社会更加和谐。

最后,废除法律体系可以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活力。

在现实社会中,法律体系往往会对人们的行为和思想进行限制和规范,使人们失去了自由和创造力。

如果废除法律体系,人们就会更加自由和活力,社会也就会更加繁荣和发展。

正如罗素所说,“法律是对自由的限制”,废除法律体系可以使人们摆脱这种限制,实现真正的自由和发展。

综上所述,废除法律体系是完全有必要的。

它可以消除法律的不公平和不合理,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活力,使社会更加公平、和谐和繁荣。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法律体系。

首先,法律体系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们的权益。

如果废除法律体系,社会秩序就会变得混乱无序,人们的权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

正如孟德斯鸠所说,“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废除法律体系就意味着放弃了这种保障,这是不可取的。

其次,废除法律体系会导致社会矛盾和冲突加剧。

在现实社会中,法律体系起着调节和约束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作用。

如果废除法律体系,社会矛盾和冲突就会失去约束和调节,从而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性。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律是社会的纽带”,废除法律体系就会破坏这种纽带,使社会更加不稳定。

是否应该废除法律体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法律体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法律体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法律体系。

首先,法律体系的存在并不一定能够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很多时候,法律被利益集团所操纵,导致了法律的不公正。

比如,美国历史上的种族隔离法案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废除法律体系可以让人们不再受到这些不公正法律的束缚,从而更加自由和平等地生活。

其次,法律体系的存在也容易导致滥用权力。

一些政府或组织可以利用法律来打压异见人士,限制人们的自由。

废除法律体系可以减少这种权力滥用的可能性,让人们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最后,废除法律体系可以让社会更加和谐。

法律的存在往往会导致纷争和矛盾,因为不同的人对同一法律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

如果没有法律的束缚,人们可以更加自由地协商和解决问题,从而达到更加和谐的社会。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法律体系。

首先,法律体系的存在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基础。

没有法律,社会将陷入混乱和无序状态,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将无法得到保障。

废除法律体系将导致社会的崩溃,造成无法估量的后果。

其次,法律体系的存在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

法律可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防止他们受到欺凌和歧视。

废除法律体系将使这些弱势群体失去保护,导致社会的不公正和不平等。

最后,废除法律体系将导致无法有效管理社会事务。

法律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

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社会将无法有效地管理资源和分配权利,从而导致混乱和浪费。

综上所述,废除法律体系将给社会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因此不应该废除法律体系。

引用名人名句,约翰·洛克曾经说过,“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就没有自由。

”这句话说明了法律对于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的重要性。

经典案例,历史上有很多没有法律体系的社会都陷入了混乱和动荡状态,比如古罗马帝国的衰亡时期,就是因为法律体系的崩溃而导致了社会的混乱和动荡。

浅论法律制度“隐性偏差”与利益失衡

浅论法律制度“隐性偏差”与利益失衡
在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制 度 领 域 , 度 的 “ 性 偏 差 ” 素 , 加 淋 制 隐 因 更
性偏差 ” 制度是一种堂而皇之存在 、 未触犯现有法律和政策 的 并
制度。
法 律 制 度 中 的 “ 性 偏 差 ” 利 益 调 整 隐 与
法律作为一种行 为规范 ,它 的一个很 重要 的特征就是 可预
伤害与侵害的诱 因恰恰来 自于我们 自己制订的“ 制度 ” ——具有
“ 隐性偏差 ” 的制度 。这些 隐而不彰 的因素在有 意或无 意地影响 着包括法律在 内的不 同制度对利益 的调整 ,进 而对社 会稳定产
的对象 , 一旦怀 疑制度约束 的可信性 , 害怕竞争对手不遵守规则 后使 自已权益受损 , 在权衡利益得失 的前提下 , 很容易作出针对 制度约束的逆向选择。 ”觋行法律制度对违法行为 、 违约行为的 盈 利性 认识 不足 , 违法 、 违约行为人在其违 法 、 违约过程 中往往
2 1 年 1 2期 0 1 —
蔌 i ioyu・Gaojao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欲唷. i 高教 Sh a x da a n
开 放 ・ 新 ・ 沿 创 前
浅论法律制度“ 隐性偏差’ 利益失衡 ’ - b
义 海 忠 徐 志 华
【 摘 要 1 法律 制 度 中“ 隐性 偏 差 ” 素 的 存 在 , 一 定程 度 上 使 法律 处 于 失 灵 状 态 , 易 眨损 司 法 与 行 政 的 权 威 因 在 容
【 键 词 】 法 律 制 度 隐性 偏 差 淘汰 利 益 失衡 关
现代社会中 ,基 于既得利 益而产生的 侵权使得我们 的权利 时刻面临一种可能被伤 害 、 被侵害的危险 。 而往往导致我们受到
无 法 起 到 制 裁 和 预 防违 法 行 为 的作 用 。

浅论我国强奸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浅论我国强奸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浅论我国强奸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引言:强奸罪是一种发生率高影响极为恶劣的刑事犯罪,在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

且呈上升趋势。

北京青年报2013年8月24日A10版报道,印度官方数据显示,新德里2012年强奸案比前一年增加17%。

强奸犯罪严重的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摧残妇女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睦,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秩序。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对性的认知,强奸犯罪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因强奸犯的主体,客体及夫妻之间强迫性行为的表现形式以及对传统性行为方式的突破,我国刑法中的有关对强奸罪的立法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致使许多强奸行为不能以强奸罪论处,本文通过对强奸犯罪的现状进行分析,,探析我国现行强奸罪的不足之处,并从立法角度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强奸罪,立法缺陷,完善建议一、强奸罪的定义我国刑法236条规定:强奸罪的定义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明知是患精神病而无性表示能力的妇女,或者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无论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也不论对方是否表示同意,均应以强奸论。

犯罪主体方面,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198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解答》第1条,怎样认定强奸罪,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浅论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规定之不足与完善

浅论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规定之不足与完善

浅论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规定之不足与完善论文关键词:环境保护法;法律责任;不足;完善论文摘要:时代的呼唤以及法本身存在的问题使得我国环境保护法必须予以修改完善。

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必须体现其基本精神和指导价值,但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定位不准、主体狭窄、内容模糊、失衡等情况。

必须以确立环境责任、义务本位为出发点,着手完善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方法,才能实现其应有目的,才能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律责任制度是环境法律制度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没有环境法律责任制度作保障,环境法律、法规设定的各种环境义务就如同“环境道德”的宣示,难以实现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更难以实现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法律在规定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必须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规范或约束权力、权利的行使以及义务的履行,防止权力、权利的滥用或玩忽以及义务的懈怠而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得以维护。

一、环境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定义及特征关于法律责任的定义,在目前法学界存在有如下几种观点:处罚说;后果说;责任说;否定性评价说;义务说;负担说;等等。

义务通常被解释为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可见责任与义务是存在重合之处的,责任比义务具有更广泛的意义。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不能完全明确法律责任之应有内涵。

基于对责任与义务关系的分析理解,笔者认为在传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除了专章明确的法律责任外,其他的义务性或职责(政府的义务)性规范也可以理解为法律责任规范。

因此,法律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或法人应当履行的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规定而由国家机关强制责任者承受的否定性评价或相应的处罚、惩罚或制裁。

那么,环境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就是指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公民或单位应当履行的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规定或虽未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的,而由国家机关强制责任者承受的否定性评价或相应的处罚、惩罚或制裁。

综合对此概念以及对环境保护法本身的分析,可以总结出环境法律责任的几个特征:(1)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不是基于某个人或单位的意志随意确定的。

当前我国法学职业教育课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当前我国法学职业教育课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浅论当前我国法学职业教育课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本文为河北省教育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专项课题《法学职业教育改革研究》的研究成果,课题编号为1240006。

摘要:我国法学职业教育在经历了快速扩张后,由于面临着诸多发展增速放缓。

这些问题的出现除了国家大环境的因素以外,还与职业院校法学专业自身建设有很大的关系。

其中,课程体系不合理,课程设置缺少职业教育特点等现象明显。

本文就是从这些现象入手分析发现问题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为职业院校法学专业课程改革提供借鉴。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学课程改革一、我国法学职业教育课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法学职业教育就是要以培养能够直接为社会提供高效法律服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在法学职业教育中应突出对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实现学生和法律职业的”无缝”衔接,也是其与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的主要区别。

但是,由于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时间短、经验不足等原因,在课程体系上重理论、轻实践,存在诸多不符合职业教育特质的现象,其主要归纳如下:(一)课程设置缺少职业教育的应用型特色职业教育为应用型教育,其突出强调对学生应用技能的培养。

法学职业教育作为职业教育也理应体现职业教育对学生应用技能的培养特色,在课程设置上要重视对学生法律职业训练,重视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操作能力。

然而,由于我国职业院校法学专业在培养目标上的模糊,没能形成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在课程设置上几乎成了本科的压缩型,把法学职业教育办成了普通学历教育,机械地模仿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实践教学薄弱,培养的学生无法胜任法律职业。

法学职业教育不能只管教,不考虑能让学生学会什么,学生通过课程学习在学校能够掌握多少法律职业技能。

此外,从我国目前主要法律职业就业环节上看,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长期分离,缺乏衔接的桥梁。

在此背景下,法学职业教育也必然与法律职业脱节,缺乏必要的就业制度,法学职业教育模式又只是延续传统以素质教育为主、职业教育为辅的理论教学模式,因此,法学职业教育毫无自己的特色,办成了法学本科教育的浓缩版、成了一种学历教育,甚至于是普法教育,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机械地模仿本科院校,完全背离职业教育的宗旨也就成为了一种必然结果。

浅论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论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论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引言金融监管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监管规则不完善、监管力量不足、监管制度不够灵活等。

因此,本文将浅论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完善措施。

问题一:监管规则不完善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监管规则的制定缺乏权威性和专业性,导致监管缺乏有效性。

其次,监管规则没有及时跟上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金融创新活动。

此外,一些监管规则存在冲突和信号不明确的情况,给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造成困扰。

完善措施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为了解决监管规则不完善的问题,我国应该加强与国际接轨,在制定监管规则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引入国际最佳实践。

同时,应该加大对金融监管立法的投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修订工作,确保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和适用。

问题二:监管力量不足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人力资源配置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人员数量不足,无法满足金融市场的监管需求。

其次,监管机构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还有待提高,特别是对新兴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的监管能力相对薄弱。

完善措施二:加强监管机构建设为了加强金融监管力量,我国应该加大对金融监管机构的人力资源投入,增加监管人员的数量。

同时,应该积极培养和引进金融监管人才,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此外,还应该加强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建设,完善工作流程和协作机制,提升监管机构的整体效能。

问题三:监管制度不够灵活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过于僵化,不利于应对金融市场的快速变化和风险挑战。

一方面,监管制度的变更和调整过程繁琐、周期长,难以及时跟踪市场变化并及时作出有效响应。

另一方面,监管制度的确立和执行缺乏灵活性,对于不同类型和规模的金融机构没有区分对待。

完善措施三:建立灵活的监管制度为了加强金融监管的灵活性,我国应该加快监管制度的创新和改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论我国法律体系的缺陷
经济学院公共管理123班贾星南
一、绪论
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文化源远流长,但是如果按法治社会的形成时间来计算,中国只能算是一名刚刚出生的婴儿。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至今仅一个世纪之久,而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至今仅仅六十年之久。

中国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曾导致了许多问题甚至灾难的发生,直到今天,我们的法律体系还有许多不健全的地方需要去改善。

二、问题
1、法律系统不健全
法律系统的不健全,与我国法律完善的时间有关系。

截止2011年,我国共颁布: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6件、民法商法30件、行政法76件、经济法51件、社会法13件。

但仅靠这些法律条例来维护和限制我们的生活是远远不够的,生活在以飞速向前发展,一旦法律条例颁布的速度赶不上生活发展的速度,就会让一些居心叵测的人钻了法律的空子。

以2006年的“熊猫烧香”蠕虫病毒传播事件为例,这种病毒让国家和企业的损失高大百亿,但由于我国当时在网络方面法制的不健全,导致了法院并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有效合理的判决。

2、法律执行易受舆论和道德影响
60年代,文化大革命让新中国的法律体系遭到可怕的践踏,也凸现出中国千百年来封建残余,即“人治统治”所带来的危害。

而进入法制社会的我们,一定要防止“文革”现象的反复,这里的反复并不是单单指这种混乱现象,而指的是目无法纪或轻视法纪的行为。

法制体系的完整,一方面也要体现在对法律的强硬上。

俗话说的好,法理无情,但在当下的社会,法外容“舆”的现象却频频发生。

以药家鑫事件为例,公众舆论的影响对案情的进展有着决定性的作用,2010年10月20日深夜,药家鑫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因为情节的恶劣和舆论呼声的高涨,即便向公安自首的药家鑫依然逃脱不了死刑的制裁,正是媒体的大肆报道和舆论导向的引导,将药家鑫至于死地。

尤其是在诸多潜规则盛行、司法公信力不高、公众法律信仰动摇、公平正义难求的环境下,公众不仅用这杆秤来称法院对药家鑫判处是否适当,还要看看这杆秤是否能符合大众舆论的渴望。

但是,法律并不是道德,法律是理性思考的产物,而法律的执行也应排除证据和条例之外的任何干扰。

3、法律执行效力较差
当今社会,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日益下降,一方面的原因在于法律执行效力的下降,如果法律的执行效力让民众的生活得不到保障,案情的进展不能让民众信服,那这样的国家是不可能让人民幸福生活的。

但是在我国,延误调查的事件频频发生,以前年闹到今年的“郭美美事件”为例:“2011年6月21日,新浪微博上一个名叫“郭美美Baby”的网友颇受关注,这个自称“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的20岁女孩,其认证身份居然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其真实身份也众说纷纭,有网友称她是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郭长江的女儿,
由此引发很多网友对中国红十字会的非议。

”这件事情的迷团之多,如一部精彩悬疑剧一般,最令人费解的一点:郭美美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侵害了中国红十字会的名称权,但中国红十字会至今尚未追究郭美美的法律责任。

这足以体现出我国法律执行效力的迟钝,这种行为也十分容易导致“暗箱操作”。

三、结论
纵观中国上下五千年,我们的如今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跨越,至少我们拥有自己的权利去维护自己的生活,而且中国人民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共和也仅仅63年,我们还有时间去改善我们的法制体系。

要知道,法制体系是理性思考的产物,它不是感性体悟所能决定的,我们必须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维护好自己的利益的同时维护法律的完整和刚正,只有大家都能真正的懂法,知法,守法的时候,才是法律体系能够真正健全的时候。

而我相信,这一天不会远了。

参考资料:《中国法学史》著者何勤华法律出版社 2006
百度百科:“郭美美事件”“熊猫烧香事件”
“药家鑫事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