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廊公用介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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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质导管安全管理制度

介质导管安全管理制度

介质导管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介质导管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介质导管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介质导管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制度、操作程序和应急预案,保障安全生产。

第四条单位应当加强对介质导管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对介质导管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运行稳定可靠。

第六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范事故风险。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记录和档案,定期进行安全回顾和评估,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准备。

第八条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做好介质导管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单位应当设立介质导管安全管理委员会,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和职权,监督和指导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介质导管的安全管理工作,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和措施。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对介质导管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做好安全技术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保障安全事故的快速应对。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外部承包单位和供应商的管理,确保其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对介质导管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设备档案,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确定维护保养计划。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对新设备进行安全评审和验收,保证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建立设备运行记录和故障台账,分析问题原因,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建立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和备品备件管理制度,确保设备能够随时正常运行。

第四章操作管理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培训运行人员,掌握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要求,确保操作人员安全操作。

公共管道管理规定(3篇)

公共管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管道的管理,保障公共管道的安全、高效运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共管道的管理,包括供水管道、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电力管道、通信管道、排水管道等。

第三条公共管道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三)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四)科学管理,高效运行;(五)公众参与,社会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管道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管道管理体系,保障公共管道安全、高效运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公共管道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管道的规划、建设、维护、改造、安全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公共管道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共管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组织编制公共管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公共管道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四)负责公共管道的维护、保养、改造、更新等工作;(五)负责公共管道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六)负责公共管道的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七)负责公共管道的公众信息发布和宣传教育;(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共管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公共管道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

第九条公共管道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划;(二)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管道材料、设备和施工技术;(三)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四)在建设过程中,应当保护地下管线、地下设施和生态环境;(五)建设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十条公共管道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公共区域管廊及工艺管道管理规定---化工安全管理制度

公共区域管廊及工艺管道管理规定---化工安全管理制度

公共区域管廊及工艺管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公共区域管廊及工艺管道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和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公共区域内管廊及工艺管道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相关单位职责第三条生产部职责:1. 对公共区域内管廊及工艺管道的管理具有考核权和区域界定权;2. 负责公司级公共区域工艺管道台帐的建立、汇总、更新和变更等管理工作;3. 负责公共区域内管廊龙门架和工艺管道标示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部职责:1. 负责公共区域内管廊及工艺管道(包括管廊附属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考核;2. 负责监督和检查危化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备部职责:负责公共区域内工艺管道检测制度的建立、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各单位职责:1. 负责辖区内公共区域管廊、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附属设施巡回检查制的建立、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2. 负责车间级公共区域工艺管道台帐的建立、汇总、更新和变更等工作;3. 负责公共区域工艺管道的添加、维护、技术改造和使用等日常工作;4. 每年5月28日和11月28日前将车间级公共区域工艺管道台帐变更情况报生产部备案。

第三章公共区域工艺管道管理内容第七条公共区域工艺管道定义:两个及以上单位为满足一定的生产工艺和供需要求而连接起来的管道,除了雨排和污排管道外其他管道均属于工艺管道范畴。

第八条公共区域内工艺管道管理区域划分:1. 地上管道:公共系统管网和各单位之间的工艺管道均以进单位的界区第一道阀门为界,由供方负责管理,界区第一道阀门至收方单位由收方负责管理;2. 地下管道:消防水、循环水等地下管道系统由供方单位负责到进各单位的第一道阀门为界,阀门及下游管道由收方单位负责管理。

第九条伴热线的管理以给汽单位负责管理为主,伴热线放空在其他单位的,如放空较大属地管理单位在告知伴热线管理单位后,有权将伴热线放空关小。

第十条为加强公共区域工艺管道的管理、监控和查询,各供方单位应对公共区域内所有的工艺管道进行规范化命名和管道编号,并将此信息录入公共区域工艺管道台帐(见附件1)。

综合管廊工程管理制度

综合管廊工程管理制度

综合管廊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综合管廊工程管理,确保施工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提高工程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施工单位管理1.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将相关资质文件提交给业主单位,并按照要求进行验收。

同时,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并报业主单位备案。

2.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选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严格按照图纸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3.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施工管理,设置专门的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并做好施工记录和日志。

4.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5. 施工单位应定期向业主单位进行工程进度和质量报告,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三、监理单位管理1. 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和经验,能够在施工现场对工程进行有效监督。

2. 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组织设计、施工工艺等进行审核,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3. 监理单位应定期向业主单位提供监理报告,详细记录工程施工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解决方案。

4.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并提出整改要求。

5. 监理单位应做好工程资料的管理,保证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业主单位管理1. 业主单位应对综合管廊工程进行全面的规划和设计,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2. 业主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的报告,对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3. 业主单位应提供完善的资金支持和技术保障,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4. 业主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5. 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维护管理制度,保证综合管廊工程的长期运行和维护。

五、保养管理1. 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并做好保养工作,确保工程运行正常。

2. 综合管廊工程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好维修。

3. 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维修技能和经验,并定期进行维修培训,提高工作效率。

公用管廊安全管理协议

公用管廊安全管理协议

公用管廊安全管理协议
为了加强公用管廊的安全管理,提高管廊的运营效率,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我们签订了本文,即公用管廊安全管理协议。

一、安全责任
1.公用管廊的建设和维护由政府部门负责,以确保管廊的安全和可靠性。

2.公用管廊系统运营单位负责对管廊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确保管道系统的安全运行。

3.公用管廊使用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管廊,不得进行任何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

二、安全管理措施
1.定期对公用管廊进行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管廊的安全隐患。

2.制定并实施管廊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的突发事件中能够及时应对。

3.对公用管廊系统内的照明、通风等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管廊内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安全。

4.定期对公用管廊系统内的防火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

5.严格控制公用管廊系统内的挖掘和施工行为,避免对管廊的安全造成影响。

三、违规处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公用管廊系统内,否则将受到罚款等相应的处罚。

2.公用管廊系统运营单位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对管廊进行私搭乱建等行为,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3.公用管廊使用者不得在使用管廊时违反相关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其他规定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2.本协议的解释权归本协议的制定方。

3.本协议一式两份,一份由公用管廊系统运营单位保存,另一份由政府部门保存。

综合管廊管理制度范文

综合管廊管理制度范文

综合管廊管理制度范文综合管廊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综合管廊的规范管理,保证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和有效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综合管廊是指为了规划、建设、管理并有效利用地下城市功能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而筑设的综合性管线、管道和通道系统。

综合管廊主要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排水、热力等功能设施。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综合管廊的规划管理,制定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明确综合管廊的功能定位、布局要求以及与城市规划的协调。

第五条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并验收备案。

地方政府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综合管廊进行验收,确保综合管廊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综合管廊的权属应当属于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可以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综合管廊的经营管理。

第七条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许可。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施工。

第八条综合管廊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管廊,并负责维护和保养管廊设施。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损坏综合管廊设施,不得违法违规使用综合管廊。

第十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管廊的安全监管机制,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综合管廊的安全。

综合管廊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安全监管人员,负责综合管廊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二章综合管廊的建设与施工管理第十一条综合管廊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并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提前进行安全审核和风险评估,防范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综合管廊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进行综合管廊的施工。

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进行施工操作,防止施工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综合管廊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向监理部门备案。

公用管廊管理制度范本

公用管廊管理制度范本

公用管廊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用管廊的管理,保障公用管廊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用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布置市政公用管线、通信管线、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等,由一个主体进行建设和管理的隧道或者沟槽。

第三条公用管廊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共享利用、安全高效、环保节能的原则。

第四条公用管廊的管理部门负责公用管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公用管廊的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布局,预留足够的发展空间。

第六条公用管廊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估。

第七条公用管廊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公用管廊的安全和功能。

第八条公用管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管理和运营第九条公用管廊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用管廊的管理制度,确保公用管廊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条公用管廊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公用管廊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公用管廊的安全和功能。

第十一条公用管廊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二条公用管廊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用管廊内管线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管线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公用管廊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公用管廊的运行状况和安全信息。

第四章管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十四条管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用管廊的规划布局,优先选择公用管廊作为管线设施的布置地点。

第十五条管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估。

第十六条管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管线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管线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管线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管线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公用管廊的运营管理单位报告管线设施的运行状况和安全信息。

公共区域管廊及工艺管道管理规定

公共区域管廊及工艺管道管理规定

公共区域管廊及工艺管道管理规定公共区域管廊及工艺管道管理规定第一条定义本规定所称之公共区域管廊,是依据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为实现城市各类基础设施的协调和优化而设立的综合性管道系统,包括下水道、自来水管道、电力、通讯、天然气等各类管道,并具有有效的管理体系,属于公共物业。

第二条管廊和工艺管道设施的保护为保证公共区域管廊和工艺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不得进行相关的建设、改造和修缮工作,不得放置、堆放障碍物,严禁在上面存放货物,不得在其上施加过重压力,不得在地面上打桩开挖,并严格禁止任何与管廊和工艺管道设施无关的活动,不得使用高温的蒸汽、锅炉、明火操作等不安全的设备,同时保证四周的环境不影响公共区域管廊和工艺管道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三条管廊和工艺管道设施的维护保证公共区域管廊和工艺管道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其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发觉异常现象和问题适时实行有效措施,实行巡查制度,适时清理道路,保持通畅,清除相近存在的安全隐患,适时发觉和处理泄漏事故,在维护和修理过程中,应严格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布置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护,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四条新项目管理对于新项目建设,需要在规划中将公共区域管廊和工艺管道设施一并考虑,并建立完备的技术评估、设计、施工和验收制度,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监管和检验,确保新项目与公共管廊和工艺管道设施的连接和协调,保证新项目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五条维护公共区域和个人责任保障公共区域的卫生和安全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区域和工艺管道设施的责任,不得任意破坏、更改、占用公共区域的管廊和工艺管道设施,不得影响公共区域的使用和维护,同时加强宣扬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绿色生态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第六条违规管理和惩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需遵守公共区域管廊及工艺管道管理规定,不得违反本规定,经查实的违规行为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严厉处理,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法律适用和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情况发生,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本规定对公共区域管廊及工艺管道管理规范的全部解释权属于发布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需要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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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廊公用介质管理制度
管廊公用介质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管廊中公用介质(如电力、通信、燃气、水等)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而制定的一套规则和程序。

以下是一个示例的管廊公用介质管理制度:
1. 职责与权限:
- 明确管廊公用介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 规定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管廊公用介质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2. 安全管理:
- 建立管廊公用介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事故应急处理等。

- 对管廊进行定期巡视和维护,确保公用介质设施的正常运行。

3. 设施维护:
- 制定管廊公用介质设施的维护保养计划,包括定期检查、维修、更换等。

- 确保维护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保障公用介质的稳定供应。

4. 数据管理:
- 建立管廊公用介质的运行数据记录和报告制度,包括流量、压力、温度等参数的监测和记录。

- 定期分析数据,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5. 应急预案:
- 制定管廊公用介质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处理、应急救援等。

-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 文档管理:
- 建立管廊公用介质管理的文档资料体系,包括设施图纸、维护记录、应急预案等。

- 确保文档资料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7. 培训与教育:
- 开展管廊公用介质管理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8. 监督与检查:
-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管廊公用介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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