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已婚士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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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八条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的隶属关系,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义务。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各行业拥军优属的应尽职责和重要内容。

第九条退役士兵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纪守法,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接收第十一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予以接收;(一)义务兵股现役满2年的;(二)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四)患病不能评定残疾等级,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驻军医院证明,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五)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六)因国家建设需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同意接收并批准退出现役的;(七)士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其家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证明确需本人退出现役的;(八)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现役的。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接收。

退役士兵安置一般为其入伍时的户籍所在地。

征集的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安置地。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户籍管理制度发展情况,对退役士兵安置地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退役士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易地安置:(一)服役期限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生变迁的,可以在父母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可以在配偶或有生活基础的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不符合现役士兵婚恋规定要求的除外。

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经批准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有当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装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退役士兵为国家安全、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贡献,是国家的重要人才资源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优待和尊重。

第四条安置退役士兵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退役士兵采取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第五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以国家保障为主、与经济社会同步推进、与军队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体现优待优惠、保障权益、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建立经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第七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成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八条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的隶属关系,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义务。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各行业拥军优属的应尽职责和重要内容。

第九条退役士兵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纪守法,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接收第十一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予以接收;(一)义务兵股现役满2年的;(二)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四)患病不能评定残疾等级,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驻军医院证明,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五)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六)因国家建设需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同意接收并批准退出现役的;(七)士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其家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证明确需本人退出现役的;(八)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现役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全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全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全文来源:中国政府网作者:时间:2010-07-28 17:12:48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根据1993年4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10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2010年3月29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现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规定,经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授予相应军衔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士兵必须牢固树立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武器装备,具备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过硬本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兵员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

第二章士兵的服现役管理第五条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必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第六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

第七条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

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志愿献身国防事业;(二)能胜任本职工作;(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士官生的管理制度

士官生的管理制度

士官生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军校士官生管理,保证士官生的健康成长和良好的学习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军校的士官生管理,包括学习、生活、考核、纪律等方面。

第三条军校要建立健全士官生教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教官和辅导员,做好士官生的全方位管理工作。

第四条士官生应当严格遵守军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要求,服从军校领导和教职员工的管理和指挥。

第二章招收管理第五条军校招收士官生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违规收取学生。

第六条招收士官生以面向全国公开招生为主,同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委托选招或定向招生。

第七条士官生的选招要严格按照招生计划进行,不得超招或少招。

第八条士官生的选招工作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舞弊。

第九条士官生的选招要严格遵守国家的学历学籍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学生的学籍。

第三章学习管理第十条士官生的学习要按照军校的教学计划进行,不得擅自缺课或旷课。

第十一条军校要建立完善的学业管理制度,包括学分制度、考核制度、学业奖惩制度等。

第十二条士官生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学习,不得擅自放弃或转专业。

第十三条士官生要按时参加考试,不得违规作弊或代考。

第十四条军校要建立完善的补考、重修制度,帮助士官生解决学习中遇到的困难。

第四章生活管理第十五条军校要建立健全的士官生生活管理制度,包括食宿管理、卫生管理、文体娱乐管理等。

第十六条士官生的食宿要按照军校的规定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

第十七条军校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膳食制度,保证士官生的合理营养。

第十八条士官生的卫生要按照军校的卫生管理规定进行,保持个人卫生和宿舍卫生。

第十九条军校要建立文体娱乐活动组织制度,丰富士官生的课余生活。

第二十条士官生要按照军校的规定进行作息时间,不得擅自熬夜或偷懒。

第五章纪律管理第二十一条士官生要严格遵守军校的各项纪律要求,服从军校领导和教职员工的管理和指挥。

第二十二条士官生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集会。

士官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规定

士官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规定

士官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规定士官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士官学校的教学管理,确保教育质量,提高军队建设和国家安全防卫能力,依照《军队院校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教学组织管理第二条士官学校应当根据各届学员的成绩情况和专业要求,科学合理地组织课程,制定培养方案,确保学员获得全面、系统的教育。

第三章课程设置管理第三条士官学校应当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各类课程,确保学员全面掌握国防、军事和专业知识。

第四章师资队伍管理第四条士官学校应当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师资队伍,包括教授、副教授和讲师等职称,配备符合教学要求的专业教室、实验室和图书馆等资源。

第五章学生管理第五条士官学校应当根据各届学员的特点和需求,建立健全学生管理体系,加强学风建设,培养学员的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

第六章教学质量监控评估第六条士官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对教师的教学水平、学员的学习状态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七章考试管理第七条士官学校应根据各科目的教学目标和要求,制定相应的考试安排和管理办法,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第八章奖惩管理第八条士官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学员和教师的学习、教育行为进行奖励或惩戒,以激励学员敢于拼搏,努力学习。

第九章教学设施管理第九条士官学校应当合理规划和管理教学设施,确保学员教育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

第十章研究生培养管理第十条士官学校应当根据研究生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国防科研人才。

第十一章课程资料管理第十一条士官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课程资料管理制度,确保课程资料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二章教育教学改革管理第十二条士官学校应当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创新教育手段,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本制度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

以上为本学校的士官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旨在管理和规范士官学校的教学工作,保证军队士官的教育质量和培养效果。

退伍人员保密管理制度规定

退伍人员保密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总则为加强退伍人员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退伍人员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退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退役军官、士官、士兵及其他特殊岗位人员。

第三条管理原则1. 保密责任原则:退伍人员作为国家秘密的知悉者,负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2. 分类管理原则:根据退伍人员掌握的秘密程度和岗位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3. 教育培训原则:对退伍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其保密意识和能力。

第四条保密要求1. 保密承诺:退伍人员上岗前,必须签订保密承诺书,承诺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2. 保密教育培训:退伍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和技能。

3. 保密责任:退伍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4. 保密审查:退役军官、士官、士兵及其他特殊岗位人员在离岗前,必须接受保密审查。

第五条保密管理措施1. 保密文件资料管理:退伍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所掌握的涉密文件资料,不得擅自复制、携带、传阅或泄露。

2. 保密场所管理:涉密场所应设置明显的保密标志,非涉密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3. 保密通信管理:退伍人员不得使用非保密通信设备传递涉密信息。

4. 保密会议管理:涉密会议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严格控制参会人员范围。

第六条违规处理1. 退伍人员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保密部门对退伍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附则1. 本规定由某单位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特殊情况处理1.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等重大秘密的退伍人员,其保密管理措施可由上级保密部门另行规定。

2. 退伍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接触、处理涉密信息的,应经保密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 退伍人员因工作需要,需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外出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士官及士官制度

士官及士官制度

士官及士官制度士官及士官制度士官制度是我国特有的、目前正在服役的解放军和武警官兵序列中使用的军衔制度。

我国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一般从服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必要时也从军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士官是相对于军官和义务兵而言的,是我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

其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和非专业技术士官。

士官的分类士官分两种,一种是专业士官、另外一种是非专业士官。

非专业士官大都是初级士官,比如说带兵,非专业士官一般来说只能干一期、两期。

很少有非专业士官干到三级四级的,那都是非常出色了。

这也就是说如果你不是干的非常好,二级非专业士官很难晋升三级士官。

四级以上士官一般是专业士官。

专业士官专业性非常强,只有一些技术性比较强的专业和单位才有,大部分都是从事维修,专业兵种武器维护工作的,比如说导弹维修、高炮维修、雷达维护等等。

一般来说能达到高级士官的已经很不容易了,一个大军区的高级士官更是太少了,而六级士官一个大军区也没有几个,六级士官相当于副团职(正团级)待遇,五级士官相当于正营职待遇,所以专业士官一般来说在部队中较容易升职。

士官的军衔与服役期新的《士兵服役条例》对士官采取分期服役制,实行一期一衔,并享受工资待遇。

士官服现役分为六期,最长可达30年。

第一、二期各为3年,第三、四期各为4年,第五期为5年,第六期为9年以上。

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过一定的选取程序,可以进入下一期服役。

高级士官的生活福利待遇,可与营团职军官同等。

士官退役安置,分别实行复员、转业、退休制度,服役满30年或者满55岁的高级士官作退休安置。

从某种意义上说,军人成了一种职业。

我军的士官军衔实行三等七级,即:士官军衔分为高级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中级士官(四级军士长、上士)、初级士官(中士、下士)。

士官公寓楼管理规定

士官公寓楼管理规定

士官公寓楼管理规定士官公寓楼管理规定士官公寓楼是为军队士官提供的住房,为了保证公寓楼的安全、秩序和良好的居住环境,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一、入住登记1. 入住前,士官应向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入住后,士官须向管理部门登记个人信息以备档案。

二、安全管理1. 士官公寓楼配备专门的保安人员,负责公寓楼的安全工作,士官应配合保安人员的工作,协助保持安全环境。

2.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寓楼。

3. 禁止将非军事装备的武器携带进入公寓楼。

4. 发生火灾、泄漏气体等紧急情况时,士官应立即向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指示进行应急处理。

三、秩序管理1. 晚间22:00之后,禁止在公寓楼内大声喧哗、放音乐或制造噪音,在公共区域内禁止吸烟。

2. 禁止在公寓楼内饲养宠物。

3. 不得在公寓楼内擅自举办聚会或组织其他活动,如需使用公共区域,请提前向管理部门申请。

四、设施设备管理1. 士官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公寓楼内的设施和设备,如遇损坏或故障,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

2. 禁止擅自改动公寓楼内的设施和设备。

五、卫生管理1. 每层公寓楼设有专门的清洁人员,负责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请士官保持卫生,不乱扔废物。

2. 不得在楼梯间、走廊、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禁止乱涂乱画。

六、用电用水管理1. 使用电器时应注意安全,不得长时间空转电器,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2. 不得私拉乱接水管,严禁非法用水。

七、停车管理1. 公寓楼设有停车场,士官如有车辆需停放,请按照管理部门的指引停放。

2. 禁止在楼道、通道等地方停放车辆。

八、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士官,管理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通知、扣发津贴等。

2.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士官,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并报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九、其他事项1. 士官应定期向管理部门交纳管理费,用于公寓楼的维护和设施的更新。

2. 禁止士官私自转租或出租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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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已婚士官管理规定
最新已婚士官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管理已婚士官群体,提高他们的工作表现和生活质量,制定了以下最新已婚士官管理规定:
一、婚假制度
1. 已婚士官在办理结婚登记后,享受7天婚假。

婚假期间,已婚士官不得参与任何与工作相关的活动。

2. 已婚士官可根据个人需求,在婚假期间申请延长假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

延长婚假需要提前向上级单位递交书面申请。

3. 婚假期间,已婚士官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并不会影响工资结算。

二、住房补贴
1. 已婚士官可申请住房补贴,用于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

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士官的军衔和工作年限进行区分,一般情况下,补贴标准与已婚士官的军衔相对应。

2. 只有已婚士官的配偶共同居住的房屋才能申请住房补贴。

已婚士官需要向上级单位提供与配偶共同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本等。

三、家庭医疗保险
1. 已婚士官及其配偶和子女可以享受军队提供的免费家庭医疗保险。

已婚士官需要在配偶和子女出生后及时办理相关医疗保险手续,确保医疗保险的有效性。

2. 已婚士官在享受家庭医疗保险的同时,也应积极参加相关健
康检查和体检,并及时汇报检查结果。

四、休假制度
1. 已婚士官每年享受一定数量的休假天数,具体天数根据士官的军衔和工作年限进行划分。

已婚士官需要提前向上级单位申请休假,并在休假期间做好个人安排。

2. 已婚士官在休假期间,如遇工作需要,应根据上级单位的安排及时回到岗位上。

五、家庭支持
1. 已婚士官可通过上级单位申请一定金额的家庭经济援助,用于解决家庭生活中的特殊困难。

援助额度根据家庭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2. 已婚士官的配偶和子女可以享受免费的教育、医疗等基本福利,并优先参与军队相关活动和项目。

总之,这些最新已婚士官管理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照顾已婚士官群体的工作和生活需求,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满意度。

通过这些规定,我们希望能够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让已婚士官能够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

同时,在家庭生活方面,我们也希望能够给予他们全方位的支持和关爱,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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