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法律法规
新生猪屠宰条例

新生猪屠宰条例
新生猪屠宰条例是指对新生猪屠宰过程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规。
该条例的目的是确保猪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以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的健康。
新生猪屠宰条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屠宰场所要求:规定了猪屠宰场所必须符合卫生、安全等要求,例如场地布局、设备设施、污水处理等。
2. 屠宰流程要求:明确了猪屠宰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接收、杀伤、处理及封装等步骤,并规定了每个步骤的要求和操作规范。
3. 检验监控要求:规定了对新生猪屠宰过程的监控要求,包括抽样检验、检验标准、检验频率等。
4. 人员要求:要求屠宰场所必须配备经过培训和持有相关证书的工作人员,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5. 病理学检查和消毒要求:规定了对被宰猪的病理学检查和屠宰场所的消毒要求,以防止传播疾病。
6. 处罚制度:规定了违反新生猪屠宰条例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证条例的执行和有效性。
通过实施新生猪屠宰条例,可以有效规范猪屠宰过程,提高屠宰场所的卫生和安全水平,确保食品安全和公众的健康。
畜禽屠宰行业相关法规及标准一览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
五、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节选)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
鲜、冻分割牛肉(GB/T17238-2008)
鲜、冻胴体羊肉(GB/T9961-2008)
冷却羊肉(NY/T633-2002)
羔羊肉(NY1165-2006)
鲜、冻禽产品(GB16869-2005)
猪肉等级规格(NY/T1759-2009)
牛肉等级规格(NY/T676-2010)
羊肉质量分级(NY/T630-2002)
家畜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T1341-2007)
鲜、冻肉生产良好操作规范(GB/T20575-2006)
畜禽屠宰HACCP’应用规范(GB/T20551-2006)
生猪屠宰加工场(厂)动物卫生条件(NY/T2076-2011)
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GB/T19479-2004)
家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T1340-2007)
生猪屠宰法律法规

文档模板范本:生猪屠宰法律法规一、前言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日益关注,生猪屠宰的合规和规范已受到广泛关注。
本篇文章将为您介绍生猪屠宰法律法规,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供大家参考、学习和借鉴。
二、法律法规1.《生猪屠宰检验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生猪淘汰、宰杀、检验、包装和运输等环节的标准和要求。
其中,对于宰杀环节的监管尤为重要,要求生猪宰杀应当遵循“无痛、无恐、无苦”的原则,同时要求用刀宰杀的场所必须经过政府部门批准并具备一定的设施和条件。
2.《动物防疫法》该法规定了动物疫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强调畜禽屠宰场所必须符合防疫要求。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屠宰场所必须依法设立动物检疫站,进行动物检疫。
3.《食品安全法》该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和标准,主要包括食品质量、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等。
对于生猪屠宰场所,该法还规定了生猪屠宰必须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要求配备检测设备,确保生猪肉的合规和安全。
4.《畜禽屠宰卫生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畜禽屠宰场所的建设、设施、设备和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其中,对于生猪屠宰场所的管理,该办法强调应当切实加强对生猪宰杀、处理及食品加工的监管和检查,防止病原体污染。
5.《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和标准,对于屠宰场所的环境保护也有明确的要求。
例如,要求屠宰场所应符合相关的环境排放标准,生产过程中不得产生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三、解决方案1.加强生猪屠宰场所的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操作工人的技能和素质。
2.完善生猪屠宰场所的设施和设备,确保全部设备和设施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3.加强环境保护,建立科学、系统的环境监测与监控机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4.强化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生猪屠宰流程中的各个环节,确保食品安全。
5.依法设立动物检疫站,进行动物检疫,防止疫情传播。
四、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 宰杀:将活畜禽杀死并处理成食用肉的过程。
2) 生猪淘汰:根据相关标准和要求将猪进行淘汰。
生猪屠宰条例2019

生猪屠宰条例20191. 引言生猪屠宰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于2019年正式实施,旨在规范生猪屠宰行为,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和动物福利。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2. 条例内容2.1 屠宰场合规定根据本条例,屠宰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进出口生猪屠宰加工环节必须通过卫生监督机构的审查并取得相关许可; - 屠宰场内必须严格按照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 屠宰场内必须提供动物安乐(福祉)措施,确保动物的权益; - 屠宰场内必须建立完善的检测和监控机制,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2 屠宰操作规定本条例对屠宰操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 屠宰人员必须持有屠宰证书,并接受相关培训; - 禁止使用任何对猪只造成痛苦或恐惧的屠宰方法; - 屠宰人员必须使用专业的屠宰设备,确保屠宰过程的高效和安全; - 屠宰过程必须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确保屠宰的整洁和卫生; - 屠宰人员必须接受定期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2.3 产品质量和安全要求本条例对生猪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提出了严格要求: - 屠宰产品必须经过检验和检测,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生猪肉产品必须进行冷藏和运输,确保产品质量; - 生猪肉产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产地和屠宰许可证编号,确保产品可追溯性;- 生猪肉产品必须保持原始、新鲜和无污染。
2.4 监督和处罚本条例明确了相关监督和处罚机制: - 卫生监督机构将对屠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屠宰场合规; -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 对严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采取法律手段予以惩处。
3. 结语生猪屠宰条例2019的实施对于保障生猪屠宰行为的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和动物福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通过严格执行条例,确保屠宰场合规和屠宰操作规定的执行,才能提供安全、新鲜、无污染的生猪肉产品给消费者,也同时保护了动物的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全国生猪屠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猪屠宰活动,包括生猪屠宰企业、生猪屠宰场(厂)、生猪屠宰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生猪屠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规范;(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三)强化责任,确保安全;(四)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猪屠宰企业、生猪屠宰场(厂)应当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管理制度,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生猪屠宰企业设立第六条设立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屠宰设施、设备;(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生猪屠宰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生猪屠宰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屠宰场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三)生猪屠宰设施、设备清单;(四)生猪屠宰技术人员名单;(五)生猪屠宰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生猪屠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生猪屠宰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事项,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生猪屠宰企业终止经营或者歇业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生猪屠宰场(厂)管理第十一条生猪屠宰场(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屠宰设施、设备;(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生猪屠宰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生猪屠宰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屠宰场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6.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6月25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08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生猪屠宰法律法规

[文档模板]生猪屠宰法律法规一、引言生猪屠宰是肉类加工生产的基础环节,对于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生猪屠宰行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生猪屠宰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二、生猪屠宰许可证管理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该法规定了动物屠宰的许可管理制度,对于生猪屠宰企业需要申请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营管理。
同时该法也对于非法屠宰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2.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对于生猪屠宰行业的许可证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有效期限等方面。
同时还明确了各级动检机构的职责和要求,帮助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提供相关支持。
三、生猪屠宰设施与水处理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该法明确规定了生猪屠宰设施的要求和标准,包括屠宰场所及基础设施建设、器具设备要求、卫生防疫要求等。
这些要求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并提高整个行业的生产质量和标准化水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了污染源减排、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等方面的要求和措施。
在生猪屠宰行业中,也要求企业建立符合国家要求的废水处理系统,以保障水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四、生猪屠宰过程监督和检验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法》该法明确规定了生猪屠宰过程中的动物检疫和消毒制度,要求动物检疫和消毒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同时还对于非法屠宰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规定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制度和方法,对于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有效的控制和治理。
在生猪屠宰行业中,也需要强化监督和管理,加强产品质量检验和抽检,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五、质量标准管理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产品定点屠宰与产品出厂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生猪屠宰企业在出厂前必须进行的质量检测和评定工作,以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鼓励规模化、规范化屠宰。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屠宰厂(场)的设立与管理第五条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生猪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动物防疫要求。
第六条生猪屠宰厂(场)应当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营业执照。
第七条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设施和设备;(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待宰圈、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产品冷却、冷藏设施;(三)有相应的生猪产品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四)有符合要求的生猪产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卫生管理制度。
第三章屠宰与检疫第八条生猪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九条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查验生猪的检疫证明、标识等。
第十条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屠宰的生猪产品进行品质检验,并对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对发现的不合格生猪产品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已经销售的产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生猪屠宰厂(场)的检疫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屠宰违法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给予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相关监管部门依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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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 288 号,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八条 对无疫区内发生规定动物疫病的动物,应当 实行强制扑杀、销毁,并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有下列情 形之一,发生规定动物疫病被强制扑杀销毁的,不予补偿, 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 • • (一)拒绝实施强制免疫的; (二)违反动物检疫规定的; (三)拒绝动物疫病监测的; (四)违反我市动物调运相关规定的。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对自身利益的保护!
生猪屠宰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培训目的
• 1、知法——敬法——守法 • 不能要求每人有多高的道德修养,但要求每人必须遵守道 德底线——法律。 • 2.品质检验员专业知识培训考试,申办证件。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 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6字方针。党的十八 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 的16字方针,要求人人守法。今天培训核心“全民守法”, 区动监所作为执法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 落实在座各位守法经营责任,解决从事生猪调运、屠宰、 产品经营等活动如何守法问题。 执法部门是否普法与当 事人违法后是否受处罚无关,各负其责。知法、守法是每 个公民的责任。
• 第十七条 无疫区内对牛羊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等规定 动物疫病实行禁止免疫。禁止免疫的病种采取定期检测、 强制扑杀等措施进行预防控制。(调运和屠宰牛羊的注意)
•
2、 不申报检疫,无检疫证明;未附检疫证明(有检疫证明,但未随货同 行);执检疫证明复印件(视同无检疫证明);证物不符合(视为无效检疫 证明)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 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处罚: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 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 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 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 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 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 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先依法处罚再补检。如果动物或动物产品补检不合格,涉嫌犯罪,触犯刑罚。将 移交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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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经入场检疫直接将生猪拉入屠宰场;宰前不申报检疫直接屠宰。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二十一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 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 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 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 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 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 标识,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官方兽医 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 室疫病检测。 第二十四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 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 理。 处罚:凡未实施入场检疫的暂不实施屠宰检疫,报区动监所处理后再实施屠 宰检疫,合格的盖章出证。如强行出屠宰场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区 动监所也可处罚,但处罚力度金额不及食药监局)。区动监所还将对食品公司进行处罚。全区只有璧城和
一、屠宰用生猪调运相关要求
• 1、荣昌区市外调运屠宰用动物程序(见调运图) • 到所在地兽医站备案或电话备案(为什么要备案?疫病防控 需要)。 • 区动监所网上审批同意后自动生成备案单号,调 运者记住备案单号。(电子备案与纸质备案) • 向调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获取检疫 证明,标识符合要求。 • 经重庆市指定道口动物监督检查站检查签章后进 入荣昌区境内。(目的是防外疫进入,省与省交界处,其他省也有) • 凭有指定道口签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入 屠场。另外查耳标和生猪健康状况。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从市外输入非乳用和非种用动物(饲养用、屠宰用 动物、役用等,输入种用乳用更严格)以及动物产品,市 内跨区县(自治县)调运非屠宰用动物(种用、乳用、饲 养用、役用),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的; (市内调运屠宰用不备案) • (二)从市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道口进入的;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三)接收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市内的动物、 动物产品的。 今年处罚一养鸡户500元,原因:接收一肉 鸡贩运户从内江隆昌引入的肉鸡,先已备案且有检疫证明, 但没有通过指定道口。
3、非法经营罪
•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 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违反 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 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 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4、违法和处罚
• 上述4种行为的违法条款和处罚依据 • 1、 市外调运生猪不备案;不通过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 检查站;接收未通过指定道品的生猪或生猪产品。 •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2013年7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规 定:市人民政府发布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的指定道口, 并设置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的引导标志。 • 动物、动物产品输入本市,应当到依法设置的指定道口动 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消毒,未经检 查和消毒的,禁止进入本市。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 入市内的动物、动物产品。
• 3. 运输、屠宰没有耳标的生猪的处罚。 •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十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 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运输、 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免疫、消毒、无害化 处理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 对已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加施畜禽标识,建立动物防疫信 息免疫档案。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未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在免疫档案中如实载明动物防疫相 关信息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运输、屠宰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 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 以下罚款。(运输的和接收屠宰的皆会受处罚。)
丁家屠宰场实施了24小时值班制度,原因人员、屠宰场设施。其他实行的作息制度或入场前电话申报,进行入场检疫。
二、《刑法》和《两高解释》中涉及 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犯罪行为条款摘要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 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 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 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 实例:见2014年彭水、酉阳、潼南等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 • 彭水县赵某、陈某2014年1月,陈某先从一养殖户买病猪4头,运输 途中死亡3头,然后放血加工,卖给赵某,赵某在市场卖胴体,二人 被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院判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市内调运屠宰用动物(主要是生猪)
• 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生猪标识符 合要求(要有耳标),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 明》。 • 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到我区生猪 定点屠宰厂(场)时,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 • 官方兽医检证验物,对生猪进行入场检疫,合格 后方可入场。检查内容:检疫证明,证物是否相 符,生猪是否健康,是否有耳标。(对没有耳标的生猪不收购, 否则会受处罚)
• “不知法犯法”与“知法犯法”——不知法情况下违法并 不会不受处罚或会减轻或从轻处罚;知法犯法是否会“罪 加一等”,不会的,如果这样,就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原则.“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是以前的旧观念,不符合现代 法治的精神和理念. 法律面前不管人的知识文化水平,不 管身份、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人违法皆受处罚。 .如“知 法犯法,罪加一等”,会鼓励大家当法盲。前者可悲后者 可恨。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 者减轻行政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