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的审查标准[详]
近似商标判断标准

近似商标判断标准商标是企业或公司产品的⼀个商业性的标签,根据其商标可以区分产品的属性、质量等特性。
然⽽,在实务中,商标近似⽽导致的纠纷时有发⽣。
那么,对于近似商标,其判断标准是怎样的?下⾯店铺⼩编将为⼤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帮助。
近似商标判断标准⼀、⼈的标准。
即以⼤多数消费者的注意程度作为标准。
⼆、地的标准。
在近似商标的判断中应根据地区的各种差异⽽异。
三、物的标准。
在根据商品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相应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四、时的标近似商标的判断时准。
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要考虑到年代,时令等的差异,要应时⽽异。
现⾏《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该条款主要是保护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权,对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后申请注册与他⼈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予保护。
在评审案件审理实践中,对于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判定,既要考虑商标标识构成要素及其整体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作为判断标准,应避免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与商标近似等同起来。
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
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采取⽐较主要部分决定其近似与否。
相关知识:判断近似商标时有以下⼏个⽅法⼀、隔离观察法。
即将两件以上的商标分别置于不同的时间和地点观察,如果具有普通知识和经验的消费者在购买时加以普通注意尚容易发⽣混同,则这种商标为近似商标。
⼆、要部⽐较法。
如果两个商标的主要部分的外观明显不同,不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则它们为⾮近似商标,反之,为近似商标。
三、分离⽐较法。
将两个组合商标的各组成部分分开进⾏⽐较,如果其⽐较部分的读间,含义,外形等近似或⽆重⼤差别,则为近似商标。
企业成长必修系列: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几项重要原则

企业成长必修系列: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几项重要原则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是商标注册和保护中的重要问题。
以下是几项重要的原则:
1.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这是判断商标是否近似的核心原则。
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有关的消费者以及与前述商品的营销有紧密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应以他们的感知为主要依据。
2. 整体比对与主要部分比对相结合: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既要对商标的整体进行比对,也要对其主要部分进行比对。
整体观察又称通体观察,是指对商标的整体构成、外观形式等进行观察,看给人的整体视觉印象是否近似。
主要部分比对,是指对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如文字、字母、图形等部分进行比对。
3. 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的显著性是其独特性和识别度的体现,也是商标保护的灵魂。
商标的知名度则反映了商标在市场上的传播和认知程度。
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应考虑这些因素。
4. 综合多种因素进行判断:除了上述原则,还需要考虑商标的读音、字体、含义、排列方式等因素,以及文字商标中的字形、读音、含义的相同或近似程度,图形商标中的构图、设计的相似程度等。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相关公众的感知、商标的整体与主要部分的比对、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各种具体的商标特征等。
这些都是企业成长必修的商标知识,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并运用商标策略。
商标的侵权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则及比对方法

商标的侵权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则及比对方法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标识商品来源和区分竞争对手的功能。
然而,在商标的使用和保护中,侵权问题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我们需要了解商标侵权判定中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原则及比对方法。
一、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原则1.整体相似原则商标侵权判定中的第一个原则是整体相似原则。
即在比对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该综合考虑商标的整体外观和识别特点,而不仅仅局限于商标的某一部分。
这是因为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在顾客心中构建一个独特的印象,因此整体相似性的判断是非常关键的。
2.注意公众的感知原则商标的相同或近似判断还应该考虑到公众对商标的感知。
公众可能会根据商标的诸多方面来判断是否存在侵权,如商标字体、构图、色彩等。
因此,在判定商标相似性时,需要考虑公众对商标的整体感知,以便准确判断是否存在侵权。
3.分类相似原则商标申请者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需要选择适当的商标分类。
在商标侵权判定时,应该考虑商标是否属于同一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分类。
商标保护的范围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相似性来确定的,因此,分类相似性是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重要判断原则之一。
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比对方法1.相似度比较法商标侵权判定中最常用的方法是相似度比较法。
这一方法通过比较商标的整体外观、音形义义等特征,进行相似度的评估。
一般来说,商标相似度的评估分为外观相似度和识别相似度两个方面,以此综合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2.专家评估法在商标侵权判定中,有时候需要请专家进行评估,以确定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专家可以通过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对商标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
这种方法通常用于特别复杂或争议较大的商标案件中。
3.公众调查法公众调查法通过对一定数量和代表性的公众进行问卷调查,了解他们对商标的认知和关联程度。
这一方法可以更客观地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并考虑公众感知的因素。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公众调查结果仅供参考,并不能作为商标侵权判定的唯一依据。
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商品(服务)相同/类似、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予以公告或者驳回,要看该商标与在先权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并从商标的整体结构、读音、字形和含义去判断商标是否相同、近似。
在商标审查中,审查人员将按商品(服务)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实际情况,对“同一种商品”(如25类的服装与夹克衫互为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如5类的医用营养品和30类的非医用营养品互为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作出判断和裁定。
相同商品与类似商品的判断:原则上参照分类表的相关规定予以划分,在同一类商品的判断以群组及具体分类表的规定划分是否类似;例:1、同类同组判为类似:30类07组的“春卷”与30类07组的“饺子”判为类似;2、不同类判为类似:16类03组的“纸巾”与5类06组的“消毒纸巾”等、3类06组的“浸化妆品的卫生纸”等判为类似;(需熟悉分类表)3、同类不同组判为类似:16类01组的“纸”与16类05组的“明信片”判为类似;(需熟悉分类表)4、同类不同组不判为类似:25类01组的“服装”与25类07组的“鞋”,不判为类似商品;5、同类同组不同自然段不判为类似:17类03组1自然段的“有机玻璃”与17类03组3自然段的“农用地膜”,不判为类似商品;(需熟悉分类表)一、相同商标的审查相同商标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在视觉上无差别或者差别细微的商标。
1、相同的文字商标相同的文字商标是指在使用同一种语言文字的情况下,商标文字字体、读音、含义相同,一般视为文字相同的商标。
2、相同的图形商标相同的图形商标是指图形在视觉上无差别,或者差别细微的商标。
商标注册近似规则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Opportunity has a special affinity for prepared mind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商标注册近似规则的判定标准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商标注册近似规则的判定标准是以公众的注意力进行审查,对商标的整体和主要部分进行对比,最关键就是要判定两个商标所使用的产品,如果商标近似并且是使用在同一领域内的,对这种近似的商标不会再出具注册证书。
一、商标注册近似规则的判定标准是什么?(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审查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中分别进行。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4)商标使用在所对应的产品。
二、注册商标的流程是什么?1、提前设计好要注册的商标。
2、确定商标的使用范围。
3、提前查询商标是否被注册。
到国家工商总局的上查询该商标是否被人注册,如果被注册了就要更改商标后再提交。
没有注册即可提交注册申请。
4、到所在地的工商局提交资料。
个人注册商标需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各2张、商标的设计图案6张、带本人签名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再交300元费用给商标局。
5、等待商标局的审核。
6、公示期。
通过了商标局的初审后,即进入3个月的公示期,任何人有异议的都可以提出,如果没有异议的即可以成功注册。
有异议的要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答辩通过后即可成功注册。
7、商标的公布。
三、注册商标需要具备什么条件?1、注册商标第一个条件:查询商标是否被注册2、注册商标第二个条件:设计公司商标3、注册商标第三个条件:填写材料填写书件(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等内容应按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如实填写,商品/服务项目应按照商标局公布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提交材料、交纳费用、上报商标局。
4、注册商标应提交的材料: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自然人签字(盖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二份,商标代理委托书二份。
商标近似判断原则

商标近似判断原则商标近似判断原则主要是基于商标注册或申请的相似性评估标准,用于确定两个或多个商标是否足够相似,以至于可能引起混淆或误导消费者。
以下是商标近似判断的详细介绍:判断基础:商标近似判断主要基于商标标志的视觉、听觉或感知相似性。
视觉相似性是指商标标志在视觉上是否相似,包括形状、颜色、字体等。
听觉相似性是指商标标志在发音上是否相似,尤其是对于声音商标。
感知相似性是基于消费者的感知角度,考虑商标标志是否在整体上产生相似印象。
判断标准:商标近似判断应考虑商标的全部要素,包括文字、字母、数字、图形、颜色、形状、声音等。
在评估商标相似性时,应考虑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而不是单个元素。
对于文字商标,应考虑字音、字形和字义的相似性。
对于图形商标,应考虑形状、构图、颜色等元素的相似性。
判断方法:对比法:将两个商标进行直接对比,观察它们在视觉、听觉和感知上的相似程度。
要素分解法:将商标的各个要素逐一分解,比较每个要素的相似程度。
整体观察法:从整体上观察两个商标的相似程度,考虑消费者可能产生的整体印象。
判断原则:禁止混淆原则:商标近似判断的首要原则是防止消费者混淆或误认。
全面覆盖原则:近似商标之间必须全面覆盖对方的元素或特征,才能判定为近似。
突出特征原则:在判断商标近似时,应突出商标的显著特征,并考虑这些特征对消费者的影响。
参考相关公众认知程度:商标近似判断需要考虑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公众对某些特征或差异可能不敏感。
实际应用:在商标注册或申请过程中,商标近似判断用于评估商标是否具有独特性或可注册性。
在商业活动中,商标近似判断用于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或竞争冲突。
如何辨别商标相似性

如何辨别商标相似性商标相似性是指两个商标在图形、声音、字母、数字、图案及组合等方面存在相似的程度。
在商标申请、审查和侵权纠纷等环节,对商标相似性的辨别非常重要。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用的方法和标准,帮助辨别商标相似性。
1.字面相似性字面相似性是指两个商标在名称或文字方面的相似程度。
辨别字面相似性可以比对商标申请人名称、英文词汇、汉字拼音、缩写或缩写组合等信息,判断商标是否存在名称上的相似之处。
可以参考以下标准:-字母对比:比较商标中的字母是否相同或相似,包括位置、形状、大小、字体等方面。
-发音对比:比较商标中字母的发音是否相似,包括音频商标的声音是否相似。
-汉字对比:比较商标中的汉字是否相同或相似,可以结合拼音或意义进行细分。
-词汇对比:比较商标中的单词或词组是否相同或相似,包括拼写、意义或发音方面的相似性。
2.图形相似性图形相似性是指商标在图案或设计方面的相似程度。
辨别图形相似性可以比对商标的图案、形状、颜色、布局、比例等特征,判断商标是否存在视觉上的相似之处。
可以参考以下标准:-图案对比:比较商标中的图案是否相同或相似,包括形状、图形元素、线条、颜色、填充等方面。
-布局对比:比较商标中图案的布局位置是否相似,包括居中、居左、居右、上下对齐等方面。
-比例对比:比较商标中图案的大小和比例是否相似,可以通过比较宽度、高度或缩放比例等方面。
3.整体相似性整体相似性是指商标在整体意义或视觉效果方面的相似程度。
辨别整体相似性可以综合考虑商标的字面和图形特征,判断商标在整体上是否产生相似的效果或印象。
可以参考以下标准:-组合特征:比较商标中字母、汉字、图案等元素的组合方式和顺序,判断是否存在相似的组合形式。
-添加元素:比较商标中是否添加了相同或相似的附加元素,如花纹、装饰图案、边框等。
-相似效果:比较商标在整体上传达的意义、印象、风格等方面是否相似,是否容易引起混淆或歧义。
4.商标识别度-独特性:比较商标在名称、图案等方面的独特创意和创新程度,以确定其与其他商标的区别度。
商标近似审查规则

中文商标近似判定细则一、一个汉字与另一个汉字:(1)由同一个汉字组成的商标,不论采用何种字体,都应该认定为近似的商标。
例如:“乐”与“樂”(2)如果字形、读音均极其近似,即使含义有所不同,消费者从直观上来说很难区分开来,也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佳”与“隹”(3)两商标字形虽然不近似,但含义相同,应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嘉”与“佳”二、一个汉字与两个汉字:(1)在一个汉字前添加修饰词,如“大”、“小”、“美”、“丑”等,应当判为近似商标。
如果在先商标确实表示一种真实存在的事物,那么添加修饰词后并没有改变商标本身的含义,应该判为近似。
例如:“龙”与“金龙”,“兽”与“兽王”。
但如果在先商标并不是表明某种特定事物,那么两个商标均没有特定含义,且从字形和读音来看有较大差别,不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故不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保”与“保王”。
(2)在一个汉字后加上“字”,并没有改变该商标的实质含义,应判为近似。
例如:“天”与“天字”但如果加上“字”后已经改变了原商标的实质含义,应不判为近似。
例如:“文”与“文字”“汉”与“汉字”(3)在普通姓氏后加上“记”、“氏”,应当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徐福”与“徐福记”三、两个汉字与两个汉字:(1)两个商标汉字完全相同,排列顺序不同,因为中文可以从右至左朗读,所以视为近似商标。
如果商标为竖排,顺序不同,也会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益善”与“善益”(2)两商标读音相同,但只有一个字相同,另外一个字字形与含义完全不同,一般不视为近似商标。
例如:“创隆”与“创龙”,“快客”与“快克”。
(3)两个商标读音相同,一个字相同,另外一个字字形相似,一般会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明达”与“明大”“驰田”与“池田”(4)不同的汉字虽然字形完全不同,但含义相同,当它们分别与相同的汉字搭配的时候,构成近似。
例如:“好嘉”与“好佳”。
四、两个汉字与三个汉字:(1)在商标中加入一个没有实际含义的虚词,如斯、特、尔、而、儿、之等时,没有改变商标的实际含义,构成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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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标近似的审查(一)文字商标的审查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译为“他”)(译为“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例如:(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例如:(无含义)(无含义)(无含义)(译为“出租马车”)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HAWK译为“鹰”,WOLF译为“狼”)(Win译为“赢”,tech译为“技术学院”)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5.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无含义)(无含义)(无含义)(无含义)(译为“太阳力量”)(译为“”)(无含义)(无含义)但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译为“愿望”)(无含义)(无含义)(无含义)(译为“马”)(译为“房子”)6.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7.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8.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译为“皇冠”)(法文译为“红与黑”)译为“123”9.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10.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单数形式)(复数形式)(动词普通形式)(动名词形式)(全部拼写形式)(缩写形式)(名词普通形式)(名词加冠词形式)(形容词原级)(形容词比较级)(形容词形式)(名词形式)(动词形式)(名词形式)11.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加工过的肉)(指定使用商品:肉)(指定使用商品:工作服)(指定使用商品:衬衫)12.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指定使用服务:美容院)(指定使用项目:美容院)(指定使用商品:家具)(指定使用商品:家具)(指定使用商品:服装)(指定使用商品:服装)(指定使用商品:食用蜂胶)(指定使用商品:非医用营养液)(指定使用商品:制器皿)(指定使用商品:器)(指定使用服务:餐馆)(指定使用服务:餐馆)13.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植物生长调节剂)(指定使用商品: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指定使用商品:酸奶)(指定使用商品:冻酸奶)(指定使用商品:豆制品)(指定使用商品:食物蛋白)(指定使用商品:含酒精的饮料)(指定使用商品:酒)(指定使用商品:矿泉水)(指定使用商品:矿泉水)(指定使用商品:可视)(指定使用商品:可视)(指定使用商品:影碟机)(指定使用商品:影碟机)(指定使用商品:运动鞋)(指定使用商品:鞋)14.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服装)(指定使用商品:服装)(译为“鸵鸟”)(译为“金鸵鸟”)(译为“龙”)(译为“大龙”)(译为“长椅”)(译为“红长椅”)但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15.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但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16.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指定使用服务:饭店)(指定使用服务:饭店)(指定使用商品:服装)(指定使用商品:服装)(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指定使用商品:油漆)(指定使用商品:漆)(指定使用商品:葡萄酒)(指定使用商品:葡萄酒)(二)图形商标的审查1.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2.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服装)(指定使用商品:服装)(三)组合商标的审查1.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医疗器械和仪器)(指定使用商品:医用诊断设备)2.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FISHER”译为“渔夫”,“SCIENTIFIC”译为“科学的”HERITAGE译为“遗产”,CASHMERE译为“羊绒”但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3.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译为“繁荣”)(HOPE译为“希望”)(译为“老板”)(译为“绅士企鹅”)但整体构成、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WELL & WELL译为“好和好”)(HAPPYTREE可译为“快乐树、开心树、幸福树”等)(miss me译为“思念我”)(UNIQUE译为“唯一的、独特的”,与“不二”有一定对应关系)4.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但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5.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龙头防溅喷嘴指定使用商品:水管龙头第四部分立体商标的审查一、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二、相关解释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
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
本部分规定立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其中实质审查包括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的审查、立体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和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审查适用本标准第一部分的规定。
三、立体商标的形式审查(一)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
未声明的,视为平面商标。
(二)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商标图样。
需要提交多视图的,应当放在同一商标图样中,且最多不得超过6幅。
商标图样的长或者宽不得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四、立体商标的实质审查(一)仅有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是指为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需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安全扣(二)仅有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是指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形状。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电源插头指定使用商品:容器(三)仅有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指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形状。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瓷器装饰品指定使用商品:胸针(珠宝)(四)立体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立体商标仅有指定使用商品通用或者常用的形状、包装物或者整体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以及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图样难以确定其三维形状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
1.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形状的。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扩音器指定使用商品:巧克力指定使用商品:巧克力、蛋糕制品但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形状或者含有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的除外。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营养品指定使用商品:车辆及部件2.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包装物的。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巧克力、糖果指定使用商品:烈性酒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但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包装物或者含有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的除外。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水果饮料及果汁指定使用商品:啤酒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眼镜和眼镜盒指定使用商品:车辆指定使用商品:香水但三维标志本身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