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标准》关于商标相同、近似的规定
《商标审查标准》关于商标相同、近似的规定

《商标审查标准》关于商标相同、近似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05年12月《商标审查标准》对于“商标相同、近似以及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有如下规定: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包括名称相同和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或者内容的商品或者服务。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服务。
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认定,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参考。
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文字商标相同的判定:1、文字商标相同,是指商标使用的语种相同,且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因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排列方式有横排与竖排之分使两商标存在细微差别的,仍判定为相同商标。
2、图形商标相同,是指商标图形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3、组合商标相同,是指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使商标在呼叫和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文字商标近似的判定: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出台答记者问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出台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6.19•【分类】问答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出台答记者问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意义是什么?答: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
商标侵权判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法律性和复杂性,《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大量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基层,一线执法人员需要更具操作性的规定指引。
制定《标准》不仅基层一线有需求,社会各界也十分关注。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形式日趋多样化、复杂化,通过制定《标准》,有利于完善商标保护规则体系,解决执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具体操作指引,进一步提升商标执法保护水平,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问:《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答:制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既是落实机构改革要求,也是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其推进计划的具体举措。
2018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
2019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要求“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
中办、国办《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进一步提出“制定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问:《标准》制定的过程如何?答: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先后将《标准》制定列入2019年、2020年局党组重点工作。
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第四条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第五条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二)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第六条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二)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三)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四)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五)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近似商标的近似类型有哪些

什么是近似商标所谓近似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却相同或者相近,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的商标。
《商标审查标准》也对商标类似的含义做出了类似的规定。
两个规定对商标类似的含义的表述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区别并不大,都是组成商标的要素之一或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在外观、形状、读音、含义结构等方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商标的类似是指虽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虽然不完全相同,但是两者在图案、读音、字形某一方面或者两种以上方面足以使具有一般文化水平和辨别能力以及一般的注意程度的消费者发生认识混淆,这样就可以认定为类似商标。
由此可知,认定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客观方面两个商标标识相似;第二,主观方面相关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的情况下容易导致混淆。
也就是说日常生活中的近似(即单纯的商标标识的近似,并不考虑混淆的可能和法律意义上的商标类似并不相同。
商标类似的类型(一)外观近似外观上的近似也即两商标给消费者的视觉感受是相近似的。
商标是由不同的要素诸如文字、图形、颜色等构成,或者由各要素组合而成,这些不同的要素或者要素的组合首先肯定会给消费者带来视觉上的感受,留下一定的视觉印象。
商标外观近似主要有几种情形:一是商标的整体构图近似。
如一图形商标为一间屋顶左方有烟囱的房子,该烟囱并未有烟雾冒出,而另一商标的图形是相同的房子,但烟囱位于屋顶的偏左方向,且有烟雾飘出。
在这一商标中,房子由于占有整个图形最大的比例而更容引起消费者的关注,并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视觉印象。
相对而言对烟囱和烟雾的印象并不太深刻,如果不特别留意的话,很可能会误认为是同一个商标。
二是色彩或者是排列方式近似。
如某商标是由两下一上三个相同的英文字母Q 组成的三角形图案,且颜色分别为红绿蓝,而另一商标是由两上一下三个相同的英文字母Q 组成的倒三角图案,颜色相应地分别为橙绿蓝,就可能会因为色彩相似或者排列方式近似而构成商标类似。
英文商标近似判断标准

英文商标近似判断标准
英文商标近似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相似度判断:判断两个商标在整体外观和语音发音上的相似度。
这包括比较商标的整体结构、形状、颜色、字体、排列方式、发音等,以确定它们是否在视觉、听觉上呈现出相似的特征。
2.商品或服务相似性判断:考虑商标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
同或类似。
如果商标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高度相关,那么即使
商标在外观或发音上有所差异,也可能被认为是相似的。
3.混淆可能性判断:根据相似度和商品或服务相似性,判断是否
存在混淆可能性。
如果两个商标在外观或发音上相似,且所涉及的商
品或服务相似,那么可能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将一个商标误认为另一
个商标。
4.用户关注度判断:考虑商标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的用户关注度。
如果商品或服务的用户关注度较高,那么即使商标在相似度和混淆可
能性上存在一定差异,也可能被认为是相似的。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可以对英文商标进行近似判断,以确定是否存在相似度或混淆可能性。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御木本”商标异议复审案评析杜山杉羊建中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对于商标本身是否构成近似以及其指定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类似,在个案审查中具有一定的弹性,本文拟通过“御木本”商标异议复审案对这两方面的判定加以分析和讨论。
基本案情株式会社御木本(以下简称“御木本公司”)对自然人王林德申请的第4188160号“御木本”商标(指定商品为第9类的眼镜等,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异议,认为该被异议商标与御木本公司在先注册的“MIKIMOTO ”商标(指定商品为第14类、第18类和第25类的珠宝、手提包和鞋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要求驳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在异议阶段,该异议理由未获得商标局的支持,御木本公司遂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主要理由仍然是《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内容。
在异议复审阶段,御木本公司提交了引证商标“MIKIMOTO ”在先使用的大量证据,及“MIKIMOTO ”与其中文商标“御木本”共同使用的证据。
商评委最终认定,被异议商标“御木本”的指定商品眼镜等与引证商标“MIKIMOTO ”的指定商品珠宝、手提包和鞋等在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重合性,构成类似商品。
商评委同时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有鉴于此,商评委驳回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王林德未向法院提出诉讼,商评委的裁定已经正式生效。
评析一、关于判定商品类似《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是中国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判断商品和服务是否类似的重要参考文件。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审查和审理过程中,原则上以《区分表》作为判定商品和服务是否类似的依据,对于突破《区分表》的标准判断商品和服务的类似,商标局和商评委都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12.13•【文号】国知办发运字〔2021〕5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执法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商标管理,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12月13日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强化商标执法业务指导,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查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一般违法:(一)违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的;(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三)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四)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被许可人未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的;(五)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六)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七)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的;(八)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的;(九)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十)其他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三)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三)商标是商家在市场上的重要标识,它不仅代表了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信誉,也可以是品牌价值的体现。
因此,商标的法律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规范商标运用及维护市场秩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商标权利和义务,并为一般违法判断提供了标准和规范。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理解与适用。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他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可能导致公众对商标的混淆、误认、假冒等行为。
而在判断商标侵权行为时,最主要的是考虑是否存在商标权的侵犯,在判断商标权侵犯时主要要考虑以下标准:1、商标相似性标准商标侵权的首要条件是被比较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外观、声音、意义等方面存在相似性。
因此,在判断商标侵权是否成立时,首先要考虑比较商标与注册商标的相似性,存在相似性就会危及注册商标所代表的商业利益。
通常情况下,商标相似度的结论可以分为三个水平,即高度近似、相似和有区别。
2、商品相似性标准商品相似性是进一步确认商标侵权的重要标准。
在商标侵权的情况下,注册商标和侵权商标必须在相同或相近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在确定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时,需要将平均消费者的视点作为标准,结合商品的性质、用途、目的、销售渠道、销售方式、销售区域、服务领域以及品牌声誉等因素综合分析。
3、邪恶目的标准邪恶意图是指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主观意图。
在商标侵权的情况下,如果可以证明竞争者使用商标是为了滥用注册商标并获得非法利益,就可以认定竞争者存在邪恶意图。
因此,寻找竞争者的intent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存在邪恶意图,有必要加重惩罚。
二、商标侵权的申请和证据商标侵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通常需要商标注册人自行提起诉讼并证明侵权事实。
在设立商标侵权申请时,注册人需要提交以下证据:1、商标侵权的事实证据商标侵权的事实证据是证明商标侵权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被侵权商标的使用证据和侵权商标的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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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标准》关于商标相同、近似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05年12月《商标审查标准》对于“商标相同、近似以及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有如下规定:
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包括名称相同和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或者内容的商品或者服务。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服务。
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认定,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参考。
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文字商标相同的判定:
1、文字商标相同,是指商标使用的语种相同,且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因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排列方式有横排与竖排之分使两商标存在细微差别的,仍判定为相同商标。
2、图形商标相同,是指商标图形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3、组合商标相同,是指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使商标在呼叫和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文字商标近似的判定: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5、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6、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7、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8、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9、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0、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1、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2、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3、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4、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15、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16、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图形商标近似的判定:
1、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组合商标近似的判定:
1、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3、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构成、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4、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5、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