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商标文字审查标准

(一)文字商标的审查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6.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7.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8.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9.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0.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1.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2.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3.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的侵权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则及比对方法

商标的侵权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则及比对方法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标识商品来源和区分竞争对手的功能。
然而,在商标的使用和保护中,侵权问题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我们需要了解商标侵权判定中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原则及比对方法。
一、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原则1.整体相似原则商标侵权判定中的第一个原则是整体相似原则。
即在比对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该综合考虑商标的整体外观和识别特点,而不仅仅局限于商标的某一部分。
这是因为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在顾客心中构建一个独特的印象,因此整体相似性的判断是非常关键的。
2.注意公众的感知原则商标的相同或近似判断还应该考虑到公众对商标的感知。
公众可能会根据商标的诸多方面来判断是否存在侵权,如商标字体、构图、色彩等。
因此,在判定商标相似性时,需要考虑公众对商标的整体感知,以便准确判断是否存在侵权。
3.分类相似原则商标申请者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需要选择适当的商标分类。
在商标侵权判定时,应该考虑商标是否属于同一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分类。
商标保护的范围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相似性来确定的,因此,分类相似性是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重要判断原则之一。
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比对方法1.相似度比较法商标侵权判定中最常用的方法是相似度比较法。
这一方法通过比较商标的整体外观、音形义义等特征,进行相似度的评估。
一般来说,商标相似度的评估分为外观相似度和识别相似度两个方面,以此综合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2.专家评估法在商标侵权判定中,有时候需要请专家进行评估,以确定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专家可以通过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对商标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
这种方法通常用于特别复杂或争议较大的商标案件中。
3.公众调查法公众调查法通过对一定数量和代表性的公众进行问卷调查,了解他们对商标的认知和关联程度。
这一方法可以更客观地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并考虑公众感知的因素。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公众调查结果仅供参考,并不能作为商标侵权判定的唯一依据。
图形近似商标怎么审查

图形近似商标怎么审查一、中文商标商标审查总是坚持一个原则:商标整体含义具有区分度。
若整体含义无差别或者只是程度上的差别,80%的可能性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英文商标英文商标主要根据音、形、意、译四个方面进行审查,一般而言,若是有含义的英文会翻译成中文进行审查,如果已有相同含义的中文在先申请,英文将无法申请。
热点推荐:知识产权侵权侵犯知识产权罪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专利转让商业秘密商标转让注册商标仔细观察的话可能会发现,现实生活中有些商标是存在一定相似之处的,我们称之为▲图形近似商标。
对于这样的商标,要想更好的作出保护,就需要进行审查。
那么法律规定图形近似商标怎么审查呢?我们一起和小编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图形近似商标怎么审查(一)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组合近似商标怎么审查(一)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三)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构成、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四)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五)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中的个案审查原则

商标审查具有个案,相信商标代理注册人、律师在工作中,经常会有这样的疑问,为什么相同的商标,在不同的类别,前提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会出现不同的审查结果,还能经常在各式裁定、判决中看到这样的表述。
商标审查是个案审查原则,但笔者认为个案审查原则并不是毫无根据、毫无原则的审查,在几乎无差别的同类案件中,个案审查原则应做到同案同判、一致、统一的标准。基于此,笔者试图对个案审查原则进行思考与剖析。
本案中,原告同时在第3且在第38、42类服务项目上亦存在与本案引证商标相同标识的商标,但原告前述两商标注册申请已被核准注册,而诉争商标却未被核准注册,被告的审查标准明显不统一,明显违背了审查一致性原则,在同一申请人同时在不同类别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中出现不同的审查标准,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述行为于法无据,本院亦予以纠正。
但也存在例外,譬如在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一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15)京知行初字第6061号判决中指出:商标注册审查虽然为个案审查原则,但也应确保前后审查标准的一致性、连续性,否则就破坏了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导致商标申请人无所适从,且相同情况下的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
由此可见,在涉及相对事由的商标案件中,个案审查原则的适用需要以充分考虑案件事实情况为基础,对案件进行仔细分析,根据查清的事实确定案件是否属于相同或极为类似的案件,在确定案件确为相同或极为类似情形下,不宜在坚持个案审查原则,应保持案件审查结果的一致性,做到同案同判,否则,对申请人是极为不公的。
在涉及绝对事由的商标案件中,个案审查原则也是被引用较多,存在极大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就盖璞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行政裁决申诉一案做出的(2016)最高法行再7号行政判决书中指出:商标评审及司法审查程序虽然要考虑个案情况,但审查的基本依据均为商标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亦不能以个案审查为由而忽视执法标准的统一性问题。经查明,盖璞公司拥有的第7547927号“盖璞内衣”商标的申请日与本案申请商标只相隔一天,指定使用商品完全相同,商标构成要素高度近似,差别仅在于其中一字的繁简体不同。
非传统商标类型有哪些?商标审查特殊要求

找知识产权服务,上一休知识产权非传统商标类型有哪些?商标审查特殊要求非传统商标近年来受到许多企业的青睐,相较于一般商标类型,其更具有吸引性。
那么,非传统商标类型有哪些?审查时又有哪些特殊要求?一休小编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非传统商标类型现行《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商标三种非传统商标类型。
二、形式审查特殊要求1、要对非传统商标具体类型和使用方式作出明确说明。
对于非传统商标,无论是书面申请还是电子申请,申请人均需要在申请书中明确说明所申请商标的类型,并要对其使用方式进行具体描述。
2、对提供的图样具有特殊要求。
(1)三维标志要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比较常见的是提供上下左右前后六面视图。
(2)颜色组合商标的彩色图样可以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也可以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3)声音商标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格式、大小要求的清晰的声音样本,申请人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只读光盘,也可以按要求上传声音样本。
三、实质审查的特殊要求1、禁用性审查的特殊要求非传统商标的禁用性审查主要是审查非传统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比如是否含有我国国名、国旗、国徽等要素,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等。
2、显著性审查的特殊要求非传统商标的显著性是整个非传统商标审查的重点和难点。
不得不承认,非传统商标由于载体的特殊性,天生显著性较弱,对其显著性要求自然更为严格,必须要结合具体的商业使用方式、行业特点、消费习惯以及相关公众认知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3、相同近似审查的特殊要求非传统商标的相同近似判断主要是看是否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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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标准

商标审查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文号】•【施行日期】20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商标审查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00五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一、法律依据二、相关解释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一)同我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1.商标的文字、字母构成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
2.商标的含义、读音或者外观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我国国家名称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
3.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
(二)同我国的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的1.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国旗(五星红旗)、国徽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我国国旗、国徽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
2.商标含有“五星”、“红旗”字样或者“五星图案”、“红旗图案”,但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国旗相联系的,不判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
(三)同我国的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1.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军旗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
2.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勋章的名称、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勋章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
(四)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四、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一)商标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二)商标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的五、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六、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七、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一)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或者其组合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图案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判定为与该名称、标志相同。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性的判断

——《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理解《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关于《商标法》本条规定中的“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符合不符合的问题,我在这里不做讨论,仅仅就本条“或者…”后面的条款适应问题简略论述,发表自己的一点愚见。
最大的难点:商标近似的判断仅从该法律条文的表面文字上看,该条文实际上阐述了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看商品是否相同或者类似;其二,看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商品是否相同或者类似的问题,相对而言一般比较容易判断。
当前的实践中关于商品的相同或类似与否的问题主要的依据就是基于尼斯分类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只要是《区分表》中相同或类似基本上就认定为相同或类似。
目前,虽然也出现了突破《区分表》的情况,但目前还不是主流。
至于商标相同的情况也很简单,问题的主要难点在于商标是否近似的判断,这实际上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毕竟对于商标近似的判断问题具有很大的主观性,而涉及到主观性的问题自然就很难把握。
虽然从商标局、商评委乃至于人民法院一直在想方设法地统一认识、出台指导意见想客观化这一问题,但是仍旧困难重重,至今也难以形成统一掌握标准或者说是一套行之有效的标准。
我个人觉得商标近似的判断问题本身就不是一个需要统一的问题,不同的阶段可以有不同的掌握标准,确切地说可以存在标准掌握尺度上的差异。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于商标近似的审查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甚至就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等近似的审查标准列出了多种可能的情况,并举出了例证。
商标近似审查规则

中文商标近似判定细则一、一个汉字与另一个汉字:(1)由同一个汉字组成的商标,不论采用何种字体,都应该认定为近似的商标。
例如:“乐”与“樂”(2)如果字形、读音均极其近似,即使含义有所不同,消费者从直观上来说很难区分开来,也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佳”与“隹”(3)两商标字形虽然不近似,但含义相同,应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嘉”与“佳”二、一个汉字与两个汉字:(1)在一个汉字前添加修饰词,如“大”、“小”、“美”、“丑”等,应当判为近似商标。
如果在先商标确实表示一种真实存在的事物,那么添加修饰词后并没有改变商标本身的含义,应该判为近似。
例如:“龙”与“金龙”,“兽”与“兽王”。
但如果在先商标并不是表明某种特定事物,那么两个商标均没有特定含义,且从字形和读音来看有较大差别,不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故不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保”与“保王”。
(2)在一个汉字后加上“字”,并没有改变该商标的实质含义,应判为近似。
例如:“天”与“天字”但如果加上“字”后已经改变了原商标的实质含义,应不判为近似。
例如:“文”与“文字”“汉”与“汉字”(3)在普通姓氏后加上“记”、“氏”,应当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徐福”与“徐福记”三、两个汉字与两个汉字:(1)两个商标汉字完全相同,排列顺序不同,因为中文可以从右至左朗读,所以视为近似商标。
如果商标为竖排,顺序不同,也会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益善”与“善益”(2)两商标读音相同,但只有一个字相同,另外一个字字形与含义完全不同,一般不视为近似商标。
例如:“创隆”与“创龙”,“快客”与“快克”。
(3)两个商标读音相同,一个字相同,另外一个字字形相似,一般会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明达”与“明大”“驰田”与“池田”(4)不同的汉字虽然字形完全不同,但含义相同,当它们分别与相同的汉字搭配的时候,构成近似。
例如:“好嘉”与“好佳”。
四、两个汉字与三个汉字:(1)在商标中加入一个没有实际含义的虚词,如斯、特、尔、而、儿、之等时,没有改变商标的实际含义,构成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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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服务)相同/类似、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予以公告或者驳回,要看该商标与在先权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并从商标的整体结构、读音、字形和含义去判断商标是否相同、近似。
在商标审查中,审查人员将按商品(服务)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实际情况,对“同一种商品”(如25类的服装与夹克衫互为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如5类的医用营养品和30类的非医用营养品互为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作出判断和裁定。
相同商品与类似商品的判断:原则上参照分类表的相关规定予以划分,在同一类商品的判断以群组及具体分类表的规定划分是否类似;
例:1、同类同组判为类似:30类07组的“春卷”与30类07组的“饺子”判为类似;
2、不同类判为类似:16类03组的“纸巾”与5类06组的“消毒纸巾”等、3类06组的“浸化妆品的卫生纸”等判为类似;(需熟悉分类表)
3、同类不同组判为类似:16类01组的“纸”与16类05组的“明信片”判为类似;(需熟悉分类表)
4、同类不同组不判为类似:25类01组的“服装”与25类07组的“鞋”,不判为类似商品;
5、同类同组不同自然段不判为类似:17类03组1自然段的“有机玻璃”与17类03组3自然段的“农用地膜”,不判为类似商品;(需熟悉分类表)
一、相同商标的审查
相同商标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在视觉上无差别或者差别细微的商标。
1、相同的文字商标
相同的文字商标是指在使用同一种语言文字的情况下,商标文字字体、读音、含义相同,一般视为文字相同的商标。
2、相同的图形商标
相同的图形商标是指图形在视觉上无差别,或者差别细微的商标。
如:
3、相同的组合商标
相同的组合商标是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视觉上无差别,或者差别细微的组合商标。
如:
二、近似商标的审查
近拟商标是指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在读音、含义、字形或者整体结构上,易使消费者造成误认的商标。
1、近似的文字商标:近似的文字商标是指商标所用文字的读音、字体、含义、排列顺序等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引起误认的文字商标。
(1)商标在使用同一种语言文字时,商标文字的读音、含义相同,但文字字体不同,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飞达”与“飞达”
(2)商标文字部分读音相同、同时字形近似且文字无含义,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认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多凌”与“多陵”“天原”与“天源”
但文字读音相同,商标文字的字形、字义截然不同,直观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认的,则不判为近似商标。
例:“菁菁”与“青青”“月月”与“悦悦”、
(3)相同的多音字商标,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4)商标汉字已注册或申请在先,他人仅以拼音申请注册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拼音已注册或申请在先,他人仅以汉字申请注册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汉字与拼音不相互排斥)
例:“天塔”与“TIAN TA”“华兴”与“HUA XING”
汉语拼音已注册或者申请在先,拆斥在后的汉字+拼音申请注册,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TIANCE”与“天策+TIANCE”“SF”与“SF+十分”
不同的文字加相同的拼音,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
例:“富天FUTIAN”与“福天FUTIAN”“SD+思达”与“SD+丝答”
(5)商标文字所表述的含义相同,仅在前后、中间加上数词、形容词或副词、虚词,并未改变含义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霸王”与“金霸王”、“大霸王”、“超霸王”、“空霸王”“盛明”与“明盛世”
“一洁利”与“二得利”;“天福”与“天之福”、“天福斯”;
但商标文字前后、中间增加其他词汇,改变了含义,所指事物不同并确有其事物的,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
如:
“飞云”与“飞云岭”、“飞云寺”;“英雄”与“梁山英雄”、“草原英雄”
(6)商标文字及字数相同,左右颠倒排列后未改变含义,或者无特定含义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甜梦”与“梦甜”“福尔佳”与“佳尔福”“丽家乐“与”家乐丽“
但商标文字字数相同,而文字颠倒排列后含义完全不同,或者加注汉语找音或者采用竖排方法,不足以造成误认的,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
(7)由三个以上的字组成、无确定含义的商标,排列顺序相同,但发音近似,字形近似的商标,一般判为近似商标(即超过2/3部分相同判为近似)。
例:“三宝双喜”与“三宝大喜”/ “菲妮丝雅”与“妮菲丝雅”
“福尔达”与“福尔达佳”、“福达尔”
(8)中文词汇与外文词汇常用含义相同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老树”与“OLD TREE”“国王”与“KING”
(9)由外文字母组成的无含义商标,排列顺序相同,或者虽然排列顺序不同但发音,字形近似,易造成误认的,判为的似商标。
TDK与TOK KYB与KYD TWT与TMT EVF与EUF SONY与SQNY
但有明确含义的外文商标,即使部分字母及其排列顺序相同,但因其含义不同,且读音有别,不足以使消费者造成误认的,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
例:PANDA(熊猫)与PANTO(哑剧) CUB(幼狐)与CUP(杯)
(10)商标文字字形近似,容易造成误认的,一般判为的似商标。
“大亨”与“太亨”;“天天”与“大大”;“泰山”“与“秦山”
(11)由数字组成的商标,数字相同且排列顺序相同或者字形近似的,判为近似商标。
例:707与701、709;868与869 916与619
(12)用不同文字组成的数字商标,含义相同的,视为近似商标。
851 捌伍壹八五一/ 555 三五THREE FIVE
2、近似的图形商标
近似的图形商标是指整体结构或者外观近似,视觉上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标。
3、近似的组合商标
近似的组合商标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相同、近似,或者其整体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的商标。
(1)商标文字相同,虽然其书写方法或者与之结合在一起的图形有较大差别,仍应视为近似商标。
例:
(2)商标文字不同,但图形相同或者近似的,判为近似商标。
例:
(3)商标整体或者主体近似的,判为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