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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范本精选3篇

民事答辩状范本精选3篇

民事答辩状范本(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托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答辩人因*******一案,对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字第*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依据:************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附:答辩书副本*份。

注:答辩的理由和依据应着重陈述对上诉书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列据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民事答辩状范本(第二篇)合同摘要合同标题:民事答辩状范本摘要:本文为一份民事答辩状范本提供排版注意事项和具体内容要素。

合同内容需简洁明了,涵盖答辩状的主体要素。

民事答辩状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案号:[案号]尊敬的法院:我系被告,特此向贵院提出民事答辩状,希望能得到公正的审判,现就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一、案件事实回顾:[简要概述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所述案件事实]二、答辩意见:1. 第一答辩意见:[针对原告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提出被告的相关辩护意见]2. 第二答辩意见:[针对原告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提出被告的相关辩护意见]3. 第三答辩意见:[针对原告提出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提出被告的相关辩护意见]三、相关证据:1. 被告证据一:[列举被告所持的第一项证据,例如书面证据或证人证言]2. 被告证据二:[列举被告所持的第二项证据]3. 被告证据三:[列举被告所持的第三项证据]四、诉讼请求:1. 驳回原告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2. 判决原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五、陈述事项:[被告可根据情况陈述其他相关事项]特此声明:本答辩状所述事实和理由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有被告全责,愿意接受法院的调查和审判。

民事起诉状(排除妨碍)

民事起诉状(排除妨碍)

民事起诉状(排除妨碍)范本一:驳回民事起诉状(排除妨碍)模板【当事人信息】原告:被告:【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和××××条之规定,我作为被告,特以书面方式向贵庭驳回原告的民事起诉状。

【事实与理由】(一)关于事实的驳回1. 驳回原告指称的××××事实:详细对原告陈述的每一项事实进行驳回,列明驳回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2. 驳回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和论证,指出原告证据存在的不足之处,或者与事实相背离之处。

(二)关于权利与义务的驳回1. 驳回原告主张的权利:分析原告主张的权利是否存在,是否合法,详细论述权利不存在或者不合法的理由。

2. 驳回原告对被告的义务:写明被告不存在原告所指称的违约、过失等义务情况,并列明相关证据。

【相关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 相关司法解释:简要相关司法解释,对原告主张的依据进行驳斥。

【质证要点】(一)质证清单:列明被告将要质证的证据清单,包括证据名称、证据内容和证据来源。

(二)质证说明:对质证清单中的证据进行一一说明,阐明证据的重要性和可信度。

【证据交换与告知】1. 证据交换清单:明确被告提交的证据清单(注:需要与上述质证清单区分开)。

2. 告知事项:告知贵庭原告和保全机构,被告提交的证据清单已于××年××月××日送达对方,并请对方合法保存上述证据。

【陈述意见】1.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 请求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附件】无※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1年颁布的一部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法规,是对于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统一规范的基础性文件,并对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诉讼请求、证据、证明、保全、调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

民事答辩状范本(精选3篇)

民事答辩状范本(精选3篇)

民事答辩状范本(精选3篇)民事答辩状范本篇1答辩人:地址:被答辩人:地址:法定代表人:20__年5月29 日,答辩人因收到四川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转来——四川XX房地产开*有限公司关于“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因违法阻拦反诉人铺设天然气管道导致反诉人改变原设计方案而造成的损失20000元”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四川XX房地产开*有限公司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反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答辩人未见到所谓的“城市首座项目原铺设天然气管道的设计方案”,四川XX房地产开*有限公司也未事先书面告知答辩人或城市印象业主大会,更不用说,此方案能否获得通过二、“城市印象”小区六百多户住户,天然气管道已按照小区户数计算输气管径,并已定型管径。

天然气等能源利用配套设施在业主购置商品房时已向天然气公司(其费用已由四川泰合房地产开*有限公司代收)购买天然气使用权。

“城市印象”小区规划区域内的用天然气等附属设施自然属于业主共有。

三、如果1000多户的“城市首座”小区要到我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小区生活用天然气压力必定有影响(因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未增压)。

这与《民法典》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的规定相违背。

“城市首座”小区最终借道“城市印象”小区23幢旁在市政主天然气管开接口分流或接生活用天然气管道,对我小区的用气质量影响相比较小,答辩人并给予方便。

这符合《民法典》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的规定。

四、在社区居委会和答辩人建议下,要求天然气公司负责人书面承诺公示于我小区:“城市首座”小区要到“城市印象”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后,承诺确保今后“城市印象”小区天然气用户每天高峰用气压力无影响或正常使用,答辩人的合理诉求,天然气公司一直不发布公示于小区。

排除妨碍纠纷答辩状(精选范本)精选范本

排除妨碍纠纷答辩状(精选范本)精选范本

排除妨碍纠纷答辩状(精选范本)精选范本篇一:排除妨碍纠纷答辩状答辩人:朱XX,男,住XX市XXXX镇(下称被告)。

被答辩人:张XX,男,住XX市XXXX镇(下称原告)。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提出答辩,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原告诉状所称部分事实与实际不符。

原告本系XX人,招婿到陈XX家与被告成为邻居,原、被告两家的房屋东西毗邻,中间仅有60公分至1米左右的夹巷。

原告妻妹曾深夜从自家房屋翻越到被告房屋上闹事,原、被告房屋门前有一条集体所有的公共巷道也是事实,但是20XX年被告建房时根本没有损坏公共巷道,巷道现状系历史形成,到目前为止巷道仍然可以畅通无阻供任何人通行,根本不是原告诉称的“致使原告出路不便”。

原告诉称“被告房屋建成后,原告找被告协商用水泥浇筑巷道,被告竟以允许建阳光房为要挟,阻止原告浇筑巷道”,该诉称也不是事实。

原告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主动与被告协商一次,事实上,原告曾先后四次主动找人和本人找原告协商,但其不予理睬。

原、被告双方虽然因相邻排污、安全防护及相邻通行等关系产生一系列矛盾纠纷,但有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于20XX年9月4日两家曾经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同意被告朱XX其相邻的二楼平台上制设玻璃防护设施,由被告负责修建原告家化粪池下水管道和水泥混凝土巷道,但是在被告下水道施工结束、路基铺设完毕时,原告突然反悔协议,不同意被告修缮防护玻璃墙,导致双方协议履行中止,并不是原告诉称的阻止原告浇筑巷道的说法。

20XX年3月2日原告向法院起诉是事实,法院作出(20XX)东民初字第00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告无权再次起诉,其请求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二、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原告无权起诉被告,也无权修筑水泥路道。

案涉巷道系集体公巷,其土地所有权属为村集体所有,建设路道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由政府交通、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及村委会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招投标,由相关有路道建设质证的建设公司来承包建设,而不是原告想浇筑就浇筑,想建设就建设,原告根本不能保证建设质量,如果原告擅自盲目建设,甚至可能影响并侵害到被告的物权。

2篇关于排除妨害纠纷的民事诉状模板

2篇关于排除妨害纠纷的民事诉状模板

2篇关于排除妨害纠纷的民事诉状模板**《民事诉状一》**原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详细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话号码]被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详细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话号码]案由:排除妨害纠纷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具体权益]的妨害行为(如停止在原告房屋附近搭建违章建筑、停止阻挡原告通行道路等)。

2. 请求判令被告限期拆除/清理/移除造成妨害的设施/物品(明确具体设施或物品),恢复原状。

3.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妨害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用、租金损失等,详细说明各项损失的计算依据)。

4.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位于[房屋/土地地址]的合法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该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然而,自[具体时间]起,被告开始实施一系列妨害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和合法权益。

被告[具体妨害行为描述,如在原告房屋相邻处擅自搭建建筑物,导致原告房屋采光受到严重影响;或者在原告通行的必经道路上设置障碍物,阻碍原告正常通行等]。

原告曾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停止妨害行为,但被告均置之不理。

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被告的妨害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1. 不动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证明原告对涉案不动产的合法权益,[存放地点]。

2. 照片/视频等,能够清晰显示被告的妨害行为及现场情况,[拍摄时间和地点]。

3. 沟通记录(如有),证明原告曾就妨害行为与被告进行协商,[记录形式和保存地点]。

完整word版民事答辩状范本

完整word版民事答辩状范本

完整word版民事答辩状范本尊敬的法院:我系被告,就原告诉称的民事纠纷事项,特此向贵庭敬呈答辩状如下:一、关于原告诉讼请求的答辩原告诉称本案原因系纠纷发生于××年××月××日,而我撰写此答辩状时距离纠纷发生时间已超过法定时效,因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

二、关于原告所陈述经过的答辩原告诉称×××事宜,在此我要先声明,我对该事宜的经过与原告诉述截然相反。

经斟酌与勘查,有以下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并不属实:1. 证据一:×××××××××××证明根据×××××××××××证明,原告所陈述的×××状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据证明显示,×××××××××××实际并不存在,原告的诉称显然是虚构的。

2. 证据二:×××××××××××证明根据×××××××××××证明,原告所陈述的×××事实与实际不相符合。

据证明显示,××××××××××事实并不存在,原告的陈述纯属虚假编造。

综上所述,以上证据充分证明原告的陈述不实,事实真相与其所述完全不同。

排除妨害纠纷民事答辩状.doc

排除妨害纠纷民事答辩状.doc

排除妨害纠纷民事答辩状被申请人:朱某,男,住东台市XXX镇(以下简称被告)被申请人:张,男,住东台市XXX镇(以下简称原告)在排除妨害纠纷案中,被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原告的起诉提出抗辩。

具体事实和原因如下:1年: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一些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原告原籍兴化,其女婿住进了陈某家,与被告成为邻居。

原来,被告的两栋房子是相邻的,只有一条60厘米到1米的小巷。

原告的妻子和妹妹半夜从他们家爬到被告家去捣乱。

同样真实的是,在原被告的房子前面有一条集体所有的公共道路。

然而,被告在2014年建造房屋时,根本没有损坏公共道路。

这条道路的现状是一个历史的形成。

到目前为止,这条道路仍然对任何人开放。

这并不像最初所说的那样“不方便原告离开”。

“在被告的房子建成后,原告要求被告协商用水泥浇注隧道,但被告威胁允许建造阳光屋以阻止原告浇注隧道”的原始陈述也是不真实的。

到目前为止,原告还没有主动与被告谈判过一次。

事实上,原告已经主动找个人与原告谈判了四次,但却置之不理。

尽管原、被告因相邻污水排放、安全保护和相邻交通之间的关系产生了一系列矛盾和纠纷,但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已于2014年9月4日达成口头协议。

原告同意被告朱某在其相邻的二层平台上建造玻璃防护设施,被告应负责建造原告的化粪池污水管和水泥混凝土隧道。

然而,当被告的下水道工程完工和路基完工时,原告突然违背协议,不同意被告修理保护性玻璃墙,导致双方协议中止。

这不是原告被阻止倾倒隧道的最初陈述。

2015年3月2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发布了民事判决(2015)董敏子楚第000号,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无权再提起诉讼,其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2:原告的诉讼主体不符合条件。

原告无权起诉被告,也无权修建水泥路本案涉及的巷道为集体公共巷道,其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

根据法律,道路建设应由政府交通、土地、建筑等相关部门进行规划、设计和招标。

和村委会。

进行道路施工质证的相关施工公司应承包施工,而不是原告随心所欲地浇筑混凝土,随心所欲地建造混凝土。

曾某、陈某与刘某、张某等排除妨害纠纷案民事一审答辩状

曾某、陈某与刘某、张某等排除妨害纠纷案民事一审答辩状

曾某、陈某与刘某、张某等排除妨害纠纷案民事一审答辩状答辩人:曾某。

答辩人:陈某,系曾某的妻子。

答辩人曾某、陈某与原告刘某、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答辩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在民法通则实施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实施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原告在其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自述“……(4)被告是在原告房屋私改房期间的1982年、1983年侵占原告第二进房屋使用的。

为了侵占原告的房屋,被告曾XX于1983年1月5日,骗取当时私改房的管理部门化州县商业局签订了一份‘分共墙’,‘拆共墙’的《协议书》,此后开始占用原告解放路6号(原解放路3号、5号)房屋使用……”,由此可知,原告知道被告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发生在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之前的1983年,于2013年12月20日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因此从民法通则实施的1987年1月1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至今已有27年。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原告最迟应当于2007年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活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有相关特殊情况而未及时提起诉讼,因而不适用“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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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纠纷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朱某,男,住东台市某某镇(下称被告)。

被答辩人:张某,男,住东台市某某镇(下称原告)。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提出答辩,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原告诉状所称部分事实与实际不符。

原告本系兴化人,招婿到陈某家与被告成为邻居,原、被告两家的房屋东
西毗邻,中间仅有60公分至1米左右的夹巷。

原告妻妹曾深夜从自家房屋翻
越到被告房屋上闹事,原、被告房屋门前有一条集体所有的公共巷道也是事实,但是201X年被告建房时根本没有损坏公共巷道,巷道现状系历史形成,到目
前为止巷道仍然可以畅通无阻供任何人通行,根本不是原告诉称的“致使原告
出路不便”。

原告诉称“被告房屋建成后,原告找被告协商用水泥浇筑巷道,
被告竟以允许建阳光房为要挟,阻止原告浇筑巷道”,该诉称也不是事实。


告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主动与被告协商一次,事实上,原告曾先后四次主动找人
和本人找原告协商,但其不予理睬。

原、被告双方虽然因相邻排污、安全防护
及相邻通行等关系产生一系列矛盾纠纷,但有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于
201X年9月4日两家曾经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同意被告朱某其相邻的二楼平
台上制设玻璃防护设施,由被告负责修建原告家化粪池下水管道和水泥混凝土
巷道,但是在被告下水道施工结束、路基铺设完毕时,原告突然反悔协议,不
同意被告修缮防护玻璃墙,导致双方协议履行中止,并不是原告诉称的阻止原
告浇筑巷道的说法。

201X年3月2日原告向法院起诉是事实,法院作出(201X)东民初字第00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一事
不再理的原则,原告无权再次起诉,其请求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二、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原告无权起诉被告,也无权修筑水泥路道。

案涉巷道系集体公巷,其土地
所有权属为村集体所有,建设路道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由政府交通、土地、建
设等相关部门及村委会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招投标,由相关有路道建设
质证的建设公司来承包建设,而不是原告想浇筑就浇筑,想建设就建设,原告
根本不能保证建设质量,如果原告擅自盲目建设,甚至可能影响并侵害到被告
的物权。

另外,根据201X年6月13日东台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给予被
告的批示及出具“关于我村公共巷道建设有关情况说明”,原告没有取得修路
权利,也无权剥夺被告的修路资格,原告目前也不具备修路的条件,同时也没
有征得同排及前排有利害关系居民的同意,故无权修筑案涉水泥巷道,即使要
修该巷道按照村委会规定也应当由被告浇筑道路。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庭不应当支持。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在原告上不准水泥路浇
筑的妨碍,保障原告出路畅通”。

事实上,原告没有实际开始浇筑,没有堵塞
巷道,阻止原告通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对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
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97至
103条中规定了五种相邻关系:“包括相邻截水、排水、用水、流水关系;相
邻通行关系;相邻防污防险关系;相邻地界竹木归属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关系”。

本案应当为相邻关系纠纷,被告没有影响被告相邻通行,故不存在排除妨害的说法,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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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撩开窗的刹那,当推开门楣的倥偬,当抬头仰望天空时刻,秋阳光芒,总是令你防不胜防,把它光和热,幻化成清晰影子,将你打得,招架难熬,只有默默承受,从早到晚,变为它之囚徒,渴望于之脱逃。

但它还是温情脉脉,一早一晚,总会搅起微凉,让一丝丝风儿,轻轻吹拂,漫过肌肤,沁入骨髓,透进心灵,将凉之感觉和寓趣,成为相伴你欣慰舒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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