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培养员工工作的责任心和进取心,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体制是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职在岗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待岗管理。

(一)、在医院双向选择竞聘上岗中落聘者;(二)、劳动态度、业务素质、工作技能等不胜任本职工作者;(三)、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者;(四)、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被所在科室解聘而又未能应聘到其他岗位;(五)、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六)、因工作质量、服务态度被有理投诉,并已造成医院不良影响;(七)、因个人原因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八)、因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沟通不到位等原因被有理投诉≥2次/月;(九)、因违反医疗制度或医疗文件书写不规范造成医疗纠纷,产生一种不良影响;(十)、有打架或打架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一)、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拿回扣者或者索收受患者红包的。

第四条:待岗程序:1、员工所在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员工待岗意见,填写《员工待岗审批表》;2、人力资源部会同监察室、党办、医务科、护理部等对待岗意见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3、待岗人员确定后,由人力资源部下发《员工待岗通知书》通知所在部门,并由所在部门通知本人,待岗人员接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办理好交接手续,并持相关证明到人力资源部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经培训后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又不服从医院调岗者,建议其辞职,若不同意辞职则按解除聘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六条:待岗期间待遇:待岗期间绩效工资、津贴、年终绩效奖、责任奖等一律不发,只按柳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第七条:待岗员工管理:1、医、药、技人员由医务科负责管理,护理人员由护理部负责管理,其它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2、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要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加强思想和业务学习,提高对所犯错误的认识,认真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专业素质,争取重新上岗。

第一人民医院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第一人民医院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第一人民医院员工待岗管理办法第一人民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人力资源管理,推进医院用人制度改革,优化员工队伍结构, 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院在职在岗人员,包括在编、集体、招聘人员。

第三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实行待岗:1、因能力、身体等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2、个人申请转岗,未能落实工作岗位的;3、试用期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4、在竞争上岗、双向选择中落聘或岗位撤并、科室减员后未明确岗位的:5、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的。

第四条辞退或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医院成立待岗人员管理中心,负责统一集中管理待岗人员。

待岗管理中心由人力资源部、医务部、护理部、财务科、科教科、总务科等职能科室组成,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

待岗人员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待岗人员考勤、培训等日常管理;2、协调做好待岗人员分流安置工作:3、协助办理待岗人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工作程序1、科室以书而形式将本科拟待岗人员名单和待岗原因上报相关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

个人申请转岗,须以书面形式写岀申请,经科室同意后,上报相关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英中个人申请转岗,有合适岗位安排的予以转岗,未有合适岗位安排的按待岗对待。

对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院长办公会议可直接研究审批。

3、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后,人力资源部下发<z市人民医院员工待岗通知书》送达科室。

待岗起始日期以《待岗通知书》时间为准。

4、科室负责通知待岗人员,并及时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

5、待岗人员自待岗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待岗人员管理中心报到,填写《z市人民医院待岗员工登记表》。

逾3个工作日不办理报到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旷工超过15日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待岗期间的待遇1、在编员工以及与在编员工同等待遇的人员待岗期间的待遇:(1)1~3个月发放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髙于30%保留津贴和护士10%工资):(2)4-6个月发放基本工资的80%:(3)从第7月起只发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按z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下同)。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单位正常运转秩序,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的待岗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没有具体工作任务而在岗等待安排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待岗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第五条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待岗人员的工作任务,确保单位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待岗人员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随时准备接受工作安排,不得懈怠、逃避工作。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主动学习、提升自身能力,提高工作素质,为单位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八条待岗人员应保持工作场所卫生整洁,不得随意丢弃垃圾,损坏公共设施。

第九条待岗人员要遵守单位的工作纪律和规定,如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条待岗人员应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提升自身专业能力。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待岗人员享有与正式工作人员相同的待遇和福利。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有权要求单位提供公平公正的工作安排,不得歧视待岗人员。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不能自行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待到规定下班时间或者经单位批准方能离岗。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应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工作机密,不得泄漏给他人。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要时刻保持与单位和同事的良好沟通,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和困难。

第十六条待岗人员要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展示个人风采,增进工作氛围。

第三章待岗人员工作评价和考核第十七条单位应对待岗人员进行定期的工作评价和考核,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待岗人员的工作评价和考核应客观公正,不能对待岗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歧视。

第十九条待岗人员的工作评价和考核结果将作为岗位调整和晋升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待岗人员对工作评价和考核结果有权提出书面申诉,并要求单位重新评估。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单位所有。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

医院待岗制暂行规定

医院待岗制暂行规定

医院待岗制暂行规定为加强医院管理,强化医德医风建设,严肃院规院纪,建立对全院职工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一、适用范围本院在职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制人员)。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待岗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五次及以上的,擅离职守、脱岗、脱班三次及以上的,群众意见较大的;2、在工作场所打牌、酗酒闹事、打架、干扰破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3、对患者及家属发生争吵、打架、服务态度恶劣的;4、对患者不合理检查、用药,治疗违反医疗原则的;5、不服从组织管理和工作分配的;6、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机构改调、人员定编定岗及科室优化组合中被减员,本人又找不到新岗位的;8、不认真贯彻路线、方针、政策和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命令、决定的;9、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问题的,损害单位社会声誉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10、不执行首诊负责制、首问负责制,推诿患者(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重大医疗抢救通知不到位的;11、违反规定私自收费的;12、在患者名下“搭车开药”、“搭车检查、治疗”,以及少收或不收各种费用的;13、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出具假证明,假诊断,假报告的;14、收受患者、家属“红包”的;或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私自收受各种“红包”“回扣”和“好处费”的;15、未经医院许可将患者介绍到院外检查、治疗、手术、住院,从中谋利;16、未经医院批准私自外出会诊、手术、私收费的;17、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被群众举报并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执行办法1、违反上述条例1至7条的,待岗1至3个月;2、违反上述条例8至17条的,待岗4至6个月。

3、受到待岗处理者取消当年晋职晋级评先资格;4、科室负责人受到待岗处理的,一律免去行政职务。

四、待岗人员的待遇待岗人员待岗期间,领取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80%(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给),待遇从原渠道解决。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管理行为,提高待岗人员工作效率,保障待岗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及个人对待岗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由于各种原因暂时没有合适的工作岗位,但仍然以持续就业为目标,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帮助和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待岗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阳光和人性化的原则。

第二章待岗人员管理机制第五条待岗人员管理机制包括信息登记、动态管理、培训转岗、社会保障等环节。

第六条待岗人员应按照单位或个人的要求进行信息登记,提供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技能特长等相关信息。

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并由待岗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待岗人员动态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待岗人员的信息变动情况,并做出相应的管理决策。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待岗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转岗安排,提升其就业竞争力和技能水平,鼓励其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活动。

第九条待岗人员应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应与正式员工相同。

第十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管理制度,做好获取、使用、保护和处理待岗人员的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待岗人员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待岗人员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得因年龄、性别、身体条件、婚姻状况、政治观点、宗教信仰等原因被歧视。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服从单位或个人的管理,不能擅自离开待岗岗位,不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应积极参与培训和转岗安排,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和竞争力。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有权要求单位或个人提供工作机会和培训机会,不得将其用于不合理竞争或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有权了解自身待岗期限和待遇,对单位或个人的处理决策有权进行申诉和求救。

第四章待岗人员管理的责任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组织的待岗人员管理。

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而被安排暂时不参与正式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待岗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歧视和任意调整。

第五条待岗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积极配合工作。

第六条上级领导应当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定期开展工作交流和指导。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履行工作,不得擅自离岗。

第八条待岗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

第九条待岗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纪律和规定,不得损害单位利益。

第十条待岗人员应当保持工作状态,保证对正式工作的顺利进行没有任何影响。

第十一条待岗人员有需要离岗的情况,应当提前向上级领导请示并得到批准。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应当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和成果。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工作文件和资料,并按规定进行上交和存档。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应当保护单位商业秘密和人员隐私,禁止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应当维护单位形象,不得从事损害单位声誉的行为。

第十六条待岗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禁止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待岗人员有过失或失职的,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理和纠正。

第十八条上级领导有权对待岗人员进行工作安排和调整,并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尊重待岗人员的意见。

第十九条待岗人员有权对自己的工作安排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管理程序第二十条待岗人员的管理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一)上级领导对待岗人员进行工作安排和说明。

(二)待岗人员按照安排着手准备工作。

(三)待岗人员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和成果。

(四)待岗人员离岗请示和批准。

(五)待岗人员回岗工作交接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待岗人员的管理程序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上级领导与待岗人员之间应当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交流机制。

(二)待岗人员的工作安排应当合理和可行。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一、概述待岗人员是指因岗位调整、业务调整、项目暂停等原因暂时没有工作任务的员工。

为了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公平原则:对待岗人员的管理应坚持公平原则,不得因任何个人原因导致不公平待遇。

2. 保障原则:对待岗人员的基本权益应进行保障,包括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

3. 激励引导原则:对待岗人员应进行激励引导,积极引导他们主动寻求岗位变动或技能提升。

三、待岗人员管理程序1. 待岗登记:待岗人员应向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待岗登记,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离岗原因等。

2. 岗位调整: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安排待岗人员进行岗位调整或重新分配工作任务。

3. 岗位培训:为待岗人员提供相关的岗位培训机会,提升他们的技能水平和岗位竞争力。

4. 岗位变动通知: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向待岗人员发出岗位变动通知,告知他们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5. 工资待遇保障:待岗人员工资待遇按照公司规定执行,不得因待岗而减少相关福利和津贴。

四、待岗人员权益保障1. 社会保险:待岗人员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2. 假期休假:待岗人员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假期休假权益。

3. 岗位机会优先:人力资源部门应优先考虑待岗人员的岗位需求,为其提供岗位变动机会。

4. 职业指导与培训:为待岗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培训机会,帮助他们提升专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五、违规处理1. 工作拒绝:待岗人员不得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如有不合理要求可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反映。

2. 违纪行为:待岗人员如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3. 职业道德:待岗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传播、泄露公司机密或他人隐私信息。

六、附则1. 本规章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2. 对于待岗人员管理中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但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医院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医院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待岗人员的管理,保障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因各种原因待岗的各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因病假、事假、产假、陪护假、学习培训、调休等暂时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待岗人员界定第四条待岗人员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因疾病、伤势等原因,经医院认定需休息或治疗的人员;(二)因家庭原因,经医院批准需请假的人员;(三)因工作需要,经医院批准参加学习培训、进修的人员;(四)因工作调整、岗位变动等原因,暂时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

第三章待岗人员管理职责第五条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待岗人员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待岗人员的登记、备案、跟踪管理;(二)定期了解待岗人员的身体状况、学习培训情况,确保待岗人员按时返岗;(三)对待岗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业务水平;(四)协调待岗人员与其他岗位人员的职责分工,确保医院工作不受影响。

第六条待岗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时提交病假、事假、产假、陪护假等请假申请,并按医院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二)配合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身体状况、学习培训等情况的跟踪管理;(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待岗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四)按时返岗,不得无故拖延。

第四章待岗人员待遇第七条待岗人员的待遇按照国家及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一)病假、事假、产假、陪护假等,按照国家及医院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二)学习培训期间,按照医院规定享受培训待遇;(三)因工作调整、岗位变动等原因待岗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修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培养员工工作的责任心和进取心,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体制是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职在岗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待岗管理。

(一)、在医院双向选择竞聘上岗中落聘者;
(二)、劳动态度、业务素质、工作技能等不胜任本职工作者;
(三)、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者;
(四)、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被所在科室解聘而又未能应聘到其他岗位;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六)、因工作质量、服务态度被有理投诉,并已造成医院不良影响;
(七)、因个人原因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
(八)、因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沟通不到位等原因被有理投诉≥2次/月;
(九)、因违反医疗制度或医疗文件书写不规范造成医疗纠纷,产生一种不良影响;
(十)、有打架或打架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拿回扣者或者索收受患者红包的。

第四条:待岗程序:
1、员工所在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员工待岗意见,填写《员工待岗审批表》;
2、人力资源部会同监察室、党办、医务科、护理部等对待岗意见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3、待岗人员确定后,由人力资源部下发《员工待岗通知书》通知所在部门,并由所在部门通知本人,待岗人员接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办理好交接手续,并持相关证明到人力资源部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经培训后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又不服从医院调岗者,建议其辞职,若不同意辞职则按解除聘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六条:待岗期间待遇:
待岗期间绩效工资、津贴、年终绩效奖、责任奖等一律不发,只按柳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第七条:待岗员工管理:
1、医、药、技人员由医务科负责管理,护理人员由护理部负责管理,其它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2、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要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加强思想和业务学习,提高对所犯错误的认识,认真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专业素质,争取重新上岗。

3、待岗员工应在待岗期满前一周向人力资源部递交待岗工作总结,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人力资源部和相关部门协商提出工作安排
意见,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准予重新上岗。

重新上岗后按新岗位执行工资、绩效工资等福利待遇。

考核不合格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可建议其辞职,若不同意辞职则按解除聘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4、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不服从医院管理的,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可做辞退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