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v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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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办法(暂行)1 目的为建立待岗员工管理机制,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待岗员工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2 适用范围2.1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期内的全体员工。

3待岗情形和条件3。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待岗:3。

1。

1 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和、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3.1.2 各部门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后的富余人员;3.1。

3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3。

1.4 年度员工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3。

1。

5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3.1。

6 工作不认真负责,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3.1。

7 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岗位上工作的。

4 权责4.1 用人部门、综合管理部负责待岗员工的管理、培训、培训考试及考核等管理工作。

4。

2 待岗人员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到公司报道、积极参加培训学习、培训考试等公司安排的事项。

5 待岗审批流程5。

1 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并填写《XX项目/部门待岗人员明细表》,报综合管理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5.2 综合管理部向待岗人员下发《待岗通知书》.因工程项目、工程任务原因涉及较多人员的,公司直接发《待岗通知》,《待岗通知》作用等同于《待岗通知书》。

6 待岗管理6。

1 待岗员工由综合管理部或所在部门安排放假待岗、组织培训或安排临时工作。

6.2 待岗人员的考勤管理6。

2.1待岗期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考勤管理相关规定,每天打上、下班卡。

一整天未打卡同时未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6.2。

2放假待岗人员必须按公司规定及要求及时回公司报道,未按公司要求报道的需办理请假手续。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连续两次请假的视为旷工。

6。

2.3待岗期旷工的,第一次旷工,需乐捐200元员工活动费;第二次旷工,需乐捐300元员工活动费;第三次旷工,公司有权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员工待岗下岗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员工待岗下岗管理暂行办法

XX公司员工待岗下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发展目标,进一步深化员工动态管理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规范企业内部待岗、下岗(以下简称待岗、下岗)员工的管理,促进企业内部员工合理流动,结合公司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待岗员工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但因机构调整、任务变化、考试考核等原因短期内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

第三条下岗员工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但长期未能竞争上岗,或者因违规违纪等原因受到处罚而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电力公司直属各单位(含控股公司)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长期职工(以下简称员工)。

第二章待岗、下岗员工的范围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列入待岗范围:(一)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种上岗考试不合格的员工;(二)在企业年度绩效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员工;(三)在企业人力资源优化组合、竞聘上岗中,未被组合或聘用的员工;(四)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和电力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未持有职业(工种)资格证书的员工;(五)因企业机构调整或任务变化未能上岗的员工;(六)严重违章或一年内重复发生一般违章的员工;(七)因其他原因被企业确定的待岗员工。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列入下岗范围:(一)待岗期满,仍未重新上岗的员工;(二)因违反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受到处罚且下岗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三)因违章造成人员责任事故或在一年内重复发生严重违章的员工:(四)违法、违规、违纪受处分而下岗的员工;(五)因其他原因被企业确定的下岗员工。

第三章待岗、下岗员工的管理及工资待遇第七条待岗、下岗员工均实行脱产培训。

培训期间,待岗员工人事关系不变,由原所在部门管理。

下岗员工由各企业人力资源、教育培训部门进行管理。

第八条待岗、下岗员工应服从企业管理,积极参加企业举办的待岗、下岗培训,服从企业的工作分配。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企业举办的待岗、下岗培训的,按旷工处理。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待岗人员的管理,切实保障待岗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根据城建集团城建人发(1999)309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内部待岗人员,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不含农民合同制工人)中,因单位生产经营、临时性施工任务不足、工程项目解体、业务岗位人员富余、业务能力一般等原因而下岗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如遇生产、经营、或机构解体、编制调整等方面的原因需要安排职工待岗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各单位在安排职工待岗前,需首先征求同级工会意见。

第二章待岗范围及程序第五条项目经理部工程竣工或宣布解体,除公司规定的留守人员外,其他管理人员、工人统一将实力关系转入人才管理服务中心。

第六条公司机关因机构变动、编制调整压缩而业务系统已无岗位安排的编外、富余人员;一个月内由系统提出意见,将实力关系从机关转入人才管理中心。

第七条各专业分公司因生产任务不足、施工淡季等原因出现人员富余时,采取内部待岗,内部分流;确因业务岗位调整,出现管理人员富余时,先由公司业务系统在公司范围内调剂安置,因无岗位或本人能力原因不能安排的,方可转入人才管理中心。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因生产条件、材料、资金、冬施、甲方等原因影响,出现短时间停工,人员过剩,而内部无法调剂的,采取内部待岗。

并将职工待岗计划、原因、时间、人员、岗位(工种)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研究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经公司批准的单位内部待岗职工的待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其实力关系不得转入人才管理服务中心。

第十条待岗人员的再上岗,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各管理系统,根据各单位生产任务需要,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调剂。

仍不能安排岗位的人员,继续留在人才管理服务中心,时间过长(超过三个月),按市劳动局京劳就发(1998)1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下岗手续。

待岗管理暂行规定(3篇)

待岗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待岗管理是指员工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止工作,但保留劳动关系和一定待遇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待岗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待岗条件第五条员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待岗:(一)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产业结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原因,暂时不需要该员工从事原工作;(二)员工本人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经医疗机构证明,需要暂时休养;(三)企业因经营困难,暂时无力支付员工工资,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同意待岗;(四)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待岗的情形。

第六条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待岗:(一)正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二)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三)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四)其他不符合待岗条件的员工。

第三章待岗程序第七条员工申请待岗,应当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待岗原因。

第八条单位收到员工待岗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经审核同意待岗的,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待岗协议,明确待岗期限、待遇、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十条待岗协议签订后,单位应当将待岗员工名单、待岗期限、待遇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章待岗待遇第十一条待岗期间,员工的工资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待岗员工的基本工资按照原工资的80%支付;(二)待岗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三)待岗员工的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如有特殊困难,可以向单位申请临时救助。

第五章待岗解除第十三条待岗期限届满或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待岗协议终止:(一)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员工上岗;(二)员工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经医疗机构证明,需要继续休养;(三)员工提出解除待岗协议;(四)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待岗协议的情形。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待岗人员管理,保障公司和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待岗人员。

三、待岗人员定义待岗人员是指因公司生产经营调整、岗位优化、个人能力与岗位不匹配等原因,暂时离开原工作岗位,等待重新安排工作的员工。

四、待岗审批程序1、部门提出:由员工所在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提出待岗人员名单,并填写,说明待岗原因。

2、人力资源部门审核:人力资源部门对部门提交的进行审核,核实待岗原因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3、公司领导审批: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五、待岗期间待遇1、工资待遇(1)待岗第一个月,按照原岗位工资标准的____%发放工资。

(2)从第二个月起,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____%发放生活费。

2、社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待岗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3、其他福利待岗人员不再享受原岗位的其他福利待遇,如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餐补等。

六、待岗人员培训1、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待岗人员的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素养培训等。

2、待岗人员应按时参加培训,培训期间的表现将作为重新安排工作的参考依据。

3、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但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

七、待岗人员管理1、待岗人员应在接到待岗通知后的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将工作相关物品交回原部门。

2、待岗人员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和培训。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工作,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4、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与待岗人员沟通,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就业意向,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八、重新上岗安排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待岗人员的实际情况,优先安排待岗人员重新上岗。

2、重新上岗的人员,按照新岗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标准执行。

3、待岗人员应服从公司的重新上岗安排,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推进和完善集团公司“三项制度”改革,优化企业内部人力资源配置,规范员工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

本办法所称待岗,是指员工因本办法所列原因住手正常工作,但仍与集团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情形。

第二章待岗员工的确定程序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待岗处理:(一) 因公司机构调整、合并或者项目工作人员因项目结束或者转场,暂在家待命人员;(二) 在集团公司总部、权属各单位岗位竞争中落岗的人员;(三) 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四) 违纪员工。

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进行待岗处理:(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或者集团公司规定需进行其他形式处理的。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由所在单位研究后确定为待岗员工,将《待岗决定通知书》送达本人,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员工接到《待岗决定通知书》后,在五日内交接原岗位的工作,到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到,逾期不到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管理待岗员工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主要事项有: 1、培训、考勤等日常管理; 2、待遇的落实; 3、通告岗位需求信息; 4 协助处理待岗员工的其他事宜。

员工自接到《待岗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待岗期,第四条第一款待岗人员待岗期最长普通不超过 1 年;第四条二、三、四款待岗人员待岗期最短为 1 个月,最长普通不超过 6 个月。

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款原因待岗的员工,待岗期间所在单位应为其提供培训、上岗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机会,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培训或者调岗的按旷工处理。

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四种情形之外,因个人原因长期不在岗的员工,所在单位应提供工作岗位,书面通知其上班,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的按旷工处理。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增强员工工作的责任心和进取心,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职正式员工。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行之一,实行待岗管理(一)因受岗位定员限制未能竞聘上岗的;(二)劳动态度、业务素质、工作技能等不胜任本职工作的;(三)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四)不服从领导安排,且无正当理由;(五)年末考核不合格;(六)公司认为应以待岗处理。

第四条待岗程序1、员工所在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员工待岗的意见,填写《员工待岗审批表》。

2、人力资源部对待岗意见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交总裁办公会研究确定。

3、待岗人员确定后,由人力资源部下发《员工待岗通知书》通知所在部门,并由所在部门通知本人,待岗人员应自接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办理好交接手续,并持相关证明到人力资源部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培训仍不能上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待岗员工待遇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津贴。

待岗员工从次月起改发生活费,不少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待岗员工管理1、待岗员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2、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加强思想和业务学习,提高对所犯错误的认识,认真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专业素质,争取重新上岗。

3、对在待岗期间拒不服从公司管理的员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4、待岗员工须在待岗期满前一周向人力资源部递交待岗期间总结,申请重新上岗,人力资源部和相关部门协商后提出工作安排意见报总裁批准后准予上班。

第八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培养员工工作的责任心和进取心,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体制是本办法。

待岗管理办法

待岗管理办法

待岗员工管理暂行办法一、目的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建立适应公司管理需要的用人机制。

依据国家、地方劳动法规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公司在册的企劳制员工.三、定义本暂行办法中的“待岗"是指因身体不适应岗位要求、员工本人原因申请离(换)岗、政策性减员或考核不合格等原因,退出工作岗位进行治疗、休养或转岗培训、待上岗(内退人员和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条件出现而未办理手续的人员除外)。

四、职责(一)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待岗员工的管理和待遇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相关政策的实施.(二)分公司1.检查、监督、指导属地各单位待岗员工的管理.2.办理属地各单位待岗员工的调动手续。

(三)综合服务事业部负责待岗员工日常管理工作。

(四)其他事业部负责提出本事业部政策性减员计划。

负责本事业部所属员工的考核工作,提出拟退出本事业部转给综合服务事业部安排治疗、休养、转岗培训和待上岗员工的建议和考核结果。

— 1—负责本事业部所使用的综合服务事业部低岗位员工的考核工作,向综合服务事业部退回经考核不合格的员工。

五、管理程序(一)身体不适应岗位要求1.指因工负伤、非因工负伤、非职业病生病原因,被单位所在地的海洋石油职工医院或县级以上的医院诊断需离岗治疗、休养三个月以上员工;或因工负伤、非因工负伤、非职业病生病原因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需要安排转岗的员工.2.体力、精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年龄偏大(超出岗位素质要求的年龄)需离开现岗位的员工。

(1)因身体原因不能适应原岗位上工作要求,所在事业部无法安排其他岗位工作时,由事业部提出调动申请,经属地分公司审核并确认属地其他事业部暂时无合适岗位安排的员工,转综合服务事业部管理。

(2)员工属地分公司办理员工调动手续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综合服务事业部属地分部负责接收和管理.(3)如员工身体康复,根据个人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按照双向选择、竞聘上岗的原则参加相应岗位的上岗考核、竞聘,员工上新岗位后执行新岗位的工资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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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司用工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在职正式员工。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待岗管理:
(一)因受岗位定员限制,未能竞聘上岗的员工;
(二)因劳动态度、业务素质、技能或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适应岗位规范要求而未能上岗的员工;
(三)因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责令待岗的员工;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待岗:
(一)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待岗程序
由所在部门提出建议并书面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和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待岗人员确定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待岗通知书》通知所在部门,并由所在部门通知其本人,待岗人员应自接到通知3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并持相关证明到人力资源部或公司指定部门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经培训仍不能上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八条待岗员工待遇
(一)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停发工资、各类奖金和津补贴,从待岗次月起改发生活费,待岗3个月内,生活费标准为1500元/月,待岗4-6月生活费标准为1000元/月(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原工资标准作为档案工资封存,如遇统一的工资调整,届时可按规定相应调整其档案工资标准。

(二)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住房补贴按在岗时标准发放,工龄连续计算。

第九条待岗员工的管理
(一)待岗员工由人力资源部或公司指定部门负责管理。

(二)待岗员工要坚持正常上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争取竞争上岗或转岗。

重新上岗者,享受新岗位薪酬待遇。

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包括临时性工作)需补充人员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聘用待岗人员。

(四)对在待岗期间拒不服从企业和所在部门管理,不坚持正常上班,不遵守规章制度,或拒不参加培训学习和临时性工作的,应按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如上级另有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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