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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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文史版(全视频加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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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史版)]商鞅传奇(⼀)·西⾏记(20120202)
[法律讲堂(⽂史版)]探秘《三国演义》·受刑的头发(20120201)
[法律讲堂(⽂史版)]探秘《三国演义》·结义的⼒量(20120131)
[法律讲堂(⽂史版)]探秘《三国演义》·军令状寻踪(20120130)
[法律讲堂(⽂史版)]探秘《三国演义》·“坑杀”的真相(20120129)
[法律讲堂(⽂史版)]探秘《三国演义》·降敌的后果(20120128)
[法律讲堂(⽂史版)] 探秘《三国演义》·两国相争不斩来使(201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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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史版)]探秘《⽔浒传》·林冲休妻( 2012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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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史版)]探秘《红楼梦》·表兄妹的婚事(201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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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史版)]探秘《红楼梦》·害⼈的巫术(20120120)
[法律讲堂(⽂史版)]名著中的法⽂化·武⼤捉奸(20120119)
[法律讲堂(⽂史版)]名著中的法⽂化·孟⽟楼改嫁(20120118)。

法律讲堂教学课件案例(3篇)

法律讲堂教学课件案例(3篇)

第1篇一、课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培养具有法律素养的公民,本课件旨在通过生动、易懂的方式,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二、课程目标1. 帮助公众了解基本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定。

2. 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 培养公众的法治观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课程内容第一部分:法律基础知识1. 法律的定义与特征- 法律的定义- 法律的特征:规范性、强制性、普遍性2. 法律体系- 宪法- 行政法- 民法- 刑法- 诉讼法3.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二部分:公民权利与义务1. 公民权利- 人身权利- 财产权- 政治权利- 文化权利2. 公民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国家利益- 依法纳税- 参与公共事务第三部分:合同法1. 合同的定义与特征- 合同的定义- 合同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2.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无效合同3. 违约责任- 违约的定义- 违约责任的承担第四部分:劳动法1. 劳动法的定义与作用- 劳动法的定义- 劳动法的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2.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 劳动者的义务: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3. 劳动争议的处理- 劳动争议的定义- 劳动争议的处理途径:调解、仲裁、诉讼第五部分:婚姻法1. 婚姻法的定义与作用- 婚姻法的定义- 婚姻法的作用:规范婚姻关系、保护家庭成员权益2. 婚姻家庭关系- 结婚条件- 离婚条件- 家庭财产关系3. 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 离婚纠纷- 家庭财产纠纷四、教学方式1. 课堂讲授:结合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法律知识。

2. 角色扮演:通过模拟法庭、情景剧等形式,让公众亲身感受法律实践。

3. 互动讨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讨论,提高法律意识。

法律讲堂知识点总结

法律讲堂知识点总结

法律讲堂知识点总结一、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于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规范性规则。

法律是国家赋予的权威性,通过法律体系所确立的制度进行管理社会关系的。

1. 法律的种类法律有很多种类,主要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和刑法等。

宪法是国家政治制度最根本的法律,包括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运行方式,以及国家政府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法是规定政府组织和公共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并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

民法是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行为关系作出规范的法律。

商法是调整商业关系的法律。

刑法是对危害社会秩序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的法律。

2. 法律的源泉法律的源泉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然法等。

宪法是法律的最高源泉,是其他法律的依据。

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是国家统一的强制性规范。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法律。

自然法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一些社会规范,具有普遍性和长期性。

3. 法律的适用法律适用的原则主要包括优先适用宪法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适用法律的原则和禁止适用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等。

宪法是最高的法律,其他法律都要遵循宪法。

法律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情形下应该适用的法律,必须依照这些规定来适用法律。

再有,社会生活的变化是法律适用的重要因素,法律适用要求遵循社会生活的变化,切实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二、法律的基本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原则主要表明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任何人都没有特权和豁免权。

法律适用的对象包括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不分贵贱贫富。

2. 守法为尊守法为尊是指人们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尊重法律的规定。

任何人都不应该违反国家法律和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

3. 法律面前无罪推定法律面前无罪推定是指任何被控告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无罪的,直到经过法庭审判,被判定有罪为止。

法律面前无罪推定是对被控告人权利的保护。

4. 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一般由一方当事人对其所主张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

15分钟法律讲堂

15分钟法律讲堂

课题:生活中的法律与道德导入语: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多时候我们的一些正当权利会受到侵害,那么我们作为一名大学生、作为一个优雅人,我们如何正当维权且化干戈为玉帛呢???至此,今天我要给大家分享一些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让我们在生活中:理性维权。

下面通过对一些具体维权案例的解读,让我们了解一些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法律常识。

一、消费维权:1、侵犯商标法是如何处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典型案例:最近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给快播公司的2.6亿元天价罚单。

因快播公司因未经许可,通过网络转播腾讯已拥有独占网络信息网络转播权的24部影视作品,非法经营额8671.6万元,依法规定,3倍的罚款总计2.6亿。

2、卖假货被抓会判什么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期大约是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3、偷税漏税如果不按照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首先是一种涉税违法行为,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其次也违反了诚信经商基本准则。

我认为在对方未按规定提供发票的情形,二是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向收款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反映或举报。

二者都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因此,生活中我们在消费的过程中如果掉入坑蒙拐骗的陷阱,我们不能怀疑自我的IQ,忍气吞声,应据理力争。

二、名誉侵权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1.侮辱行为指故意以口头语言、文字、漫画等书面语言的非暴力方式以及一些暴力的方式等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2.诽谤行为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不是虚假的,但散布这些事实涉及隐私,且有贬损他人名誉的,亦可因泄漏个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而承担侵权责任。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

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

法律讲堂案例故事(3篇)

法律讲堂案例故事(3篇)

第1篇一、引子在我国广袤的土地上,土地纠纷事件屡见不鲜。

这些纠纷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生活,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为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我国各地纷纷开设了法律讲堂,为广大群众普及法律知识。

本文将以一场土地纠纷的终结为例,讲述法律讲堂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二、案例背景2008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土地纠纷案件。

甲村与乙村相邻,两村均以种植蔬菜为主要收入来源。

由于近年来市场需求不断扩大,甲村和乙村均想扩大自己的种植面积,以满足市场需求。

然而,两村在土地问题上产生了矛盾。

甲村认为,自己村内的土地一直属于甲村村民集体所有,乙村无权干涉。

而乙村则认为,甲村部分土地位于乙村境内,应归乙村所有。

双方各执一词,纠纷愈演愈烈,甚至发生了肢体冲突。

三、法律讲堂介入为了解决这场土地纠纷,当地政府决定邀请法律专家开展法律讲堂,为甲村和乙村村民普及土地法律知识。

法律专家针对土地纠纷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讲解:1.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法律专家解释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区别,以及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 土地争议解决途径:法律专家介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争议解决的规定,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

3. 土地权属证明:法律专家提醒村民,要依法办理土地权属证明,以便在发生土地纠纷时,有据可依。

四、化解纠纷在法律讲堂结束后,甲村和乙村村民纷纷表示,通过法律专家的讲解,自己对土地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在村委的协调下,双方开始协商解决土地纠纷。

经过多次协商,甲村和乙村达成以下共识:1. 双方承认甲村部分土地位于乙村境内,但甲村村民在该土地上已连续种植多年,形成了事实上的使用权。

2. 双方同意将争议土地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归甲村所有,另一部分归乙村所有。

3. 双方签订土地权属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五、结语这场土地纠纷在法律讲堂的帮助下得以圆满解决,不仅维护了甲村和乙村村民的合法权益,还促进了双方的和谐相处。

法律讲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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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这些公共物品为什么会变成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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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你的身边还发生过哪 些类似事件?你自己做过吗?
想一想: 如果今后在看到以上行为,我们应该 怎么做?请携同你的家长,一起思考对策。
小结: 我们都是知法懂法的好孩子, 通过今天的学习,相信同学们今 后一定能更加爱护我们身边的公 共财物,让我们的公共设施更好 地为大家服务,让社会更加和谐 美好。
破坏公物罪—— 法律知识普及
桃林中教育课, 了解哪些属破坏公物罪,懂得遵守 法律,珍惜公共物品。
重点难点:
自觉保护公共财物。
说一说:什么是公共财物?
公共物品: 不论在学校或是公共场合, 只要是不属於自己的东西, 而是给大家共同使用的东西, 就是公共物品。
说一说:你认为这些行为 怎么样?如果人人都这样, 会造成什么后果?
刑法第275条:故意破坏财务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 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 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 嫁祸于人的等等。

CCTV——12《法律讲堂》简介

CCTV——12《法律讲堂》简介

CCTV——12《法律讲堂》简介
栏目宗旨:认识法理内涵、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律精神、回顾司法历程。

播出时间:首播18:57 重播:0:45 6:00 13:30
每期节目播出长度30分钟。

栏目特色:知识性、权威性、服务性、趣味性。

把理论和实际、法律和生活、历史和现实进行有机的融合。

主讲人的选择标准:
形象端庄良好,普通话基木标准,法律基础扎实,讲述故事能力强、语言和表情比较丰富、富有激情,掌握较多实用性、指导性强的案例,通过和观众的交流能体现出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

讲座要求:
1,内容贴近生活,符合普通电视观众的关注兴趣,以一个主要人物为主线,通过一个案例的讲述,吸引
观众对法律知识有所了解、提高法律意识。

2,每个案例故事中介绍的法律知识点不宜过多,应将重点知识说细说透,而避免面面俱到。

3,表述要形象,通俗易懂,将专业的知识也尽能说得通
俗,必须涉及到的非常用词汇可适当加以解释。

合作方式:
节目案例内容由主讲人自己准备,录制的选题经批准后,每月(或阶段性)定期来京集中录制,往返交通食宿费用由本栏目组承担,不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讲堂经典案例及启示(3篇)

法律讲堂经典案例及启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男,50岁,某市居民。

张三一生勤劳善良,无儿无女,晚年孤身一人。

他一直热心公益,捐赠了大量资金用于扶贫、教育等事业。

在离世前,张三立下了一份遗赠,将自己的全部财产捐赠给当地一所孤儿院。

然而,这份遗赠在执行过程中引发了一系列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例经过1. 遗赠内容张三在遗赠中明确表示,将自己的全部财产捐赠给当地一所孤儿院,用于改善孤儿的生活条件,资助孤儿完成学业。

遗赠中还详细列出了捐赠的具体用途和孤儿院的管理方式。

2. 纠纷产生张三离世后,孤儿院的负责人发现,张三的财产被其亲戚篡改,部分财产被用于偿还亲戚的债务。

孤儿院负责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执行张三的遗赠。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张三的遗赠合法有效,应依法执行。

但鉴于财产已被篡改,法院判决将张三的财产按比例捐赠给孤儿院,其余部分由亲戚偿还债务。

4. 案件执行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法执行了张三的遗赠。

孤儿院获得了部分财产,改善了孤儿的生活条件。

同时,亲戚也履行了还款义务。

三、案例启示1. 遗赠的重要性本案中,张三通过遗赠将财产捐赠给孤儿院,体现了其关爱社会、热心公益的高尚品质。

这提醒我们,每个人都应珍惜自己的财产,合理规划遗产,为社会作出贡献。

2. 遗赠的合法性在设立遗赠时,必须确保遗赠的合法性。

本案中,张三的遗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支持了其遗愿。

这提醒我们在设立遗赠时,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遗赠的合法性。

3. 遗赠的执行在遗赠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纠纷。

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维护了孤儿院的合法权益。

这提醒我们在执行遗赠时,要依法处理纠纷,确保遗赠的顺利执行。

4. 遗嘱的重要性在设立遗赠的同时,我们还应重视遗嘱的设立。

遗嘱是遗嘱人对其遗产的分配方式,可以避免遗产纠纷。

本案中,如果张三设立了遗嘱,可能就不会出现财产被篡改的情况。

5. 家庭成员的关爱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爱对社会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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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列举本学期所学通识教育讲座的5个专题的题目(每个10分)
①:杨乃武冤案;
②:科场第一案;
③:晚清刺杀第一案;
④:杨月楼奇案;
⑤:百年文字狱之苏报案。

2、叙述某个专题的具体内容,并谈谈个人的心得体会。

(不少于1500字)
(专题内容占20分,心得体会占30分)
答:晚清科场第一案
在清代,科举考试是国家最为重要的人才选拔方式,也是众多读书人跻身仕途的晋身之阶。

清朝的科举考试分为三级:乡试、会试和殿试,参加各级考试的学子数以万计,但是录取的比例非常低。

这样的千军万马挤独木桥,自然会有人想在考试中做点手脚。

有人靠真才实学获得功名,也就有人靠打通关节在考试中胜出,这就是所谓的科场舞弊。

虽然历朝历代对科场舞弊的惩处都非常严厉,但也无法完全杜绝考试中贪墨作弊的行为。

清代的顺治、康熙、雍正、乾隆等朝都曾发生过科场大案。

到了清朝末年,社会动荡,吏治腐败,科举制度自身也呈现出穷途末路之相,考试中的作弊行为更为常见。

在清朝林林总总的科场案中,最值一提的是发生在咸丰八年的顺天乡试。

柏葰当时被任命为乡试的主考官,按照当时的官品,他是从一品,军机大臣,协办大学士,另外两位副主考也都是很高的官员,一个叫做朱凤标,他的官职是尚书,另一个叫做程庭贵,这个人当时是中央的最高检查机构,督察院的左副都御史,同时他还兼带着户部的侍郎。

有一个满洲叫做平龄的人,他中了举人的第七名。

而这个时候,有人就说,说这个人是个戏子怎么可以中举呢?由平龄一案,所谓的士子这样的一种违反身份引起议论,到后来他的朱墨卷不符,引出了这当中的另一个案件,就是五十个卷子不合格,这里面所牵扯到的许多的考生舞弊的具体情节。

那么由于这五十本的错卷发生,咸丰皇帝对柏葰的看法也发生了一个重大的变化,在当时颁布旨意令他革职。

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随着这五十本试卷的查核,涉嫌被收审的同考官就越来越多,在这个审理过程当中,就牵扯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其中有这样两个人,对柏俊利害攸关,一个就是柏俊的家仆叫靳祥这个人。

另外的一个人,对柏葰的一案有更大的利害关系,这就是直接参与了柏葰一案,也就是所谓疏通关节的一个同考官,这个同考官名字叫浦安,由于在审核平龄一案,和这五十本错卷的过程当中,对浦安的收审,使得他交代了与柏葰有关的一个作弊案件,那么这次作弊案件的案犯,它的最主要的一个人叫做罗鸿绎。

柏葰和其他被收审的官员一样,也被落入到了专案组的手中,开始询问,开始交待问题,而他的家人靳祥也被抓住了,在酷刑之下,靳祥就把所有他在考场当中知道的作弊情节一一招供,这样一来,加上前面浦安的招供,就坐实了柏葰的罪名,按照当
时王朝的法律《钦定科场条例》的规定,他们发现,柏葰严格地说,只能是听受嘱托,而不是交通嘱托。

也就是听受和交通这两个字眼它的意思不同,听受是说别人告诉他有这么一个事情,他没反对接受了。

交通是他主动去和别人来勾结促成此事。

刑部这些官员也很滑头,他就举了这么几个不做出刑部决定的理由,他说第一按照条文上的规定,柏葰应该是听受嘱托,而非交通嘱托,第二按照适用法律的习惯,如果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应该看一看以往有没有最相类似的判例,可是也没找到。

第三建议前两种情况,刑部认为应该由承审此案的专案组的这些亲王大臣们,自己来决定。

结果面对刑部的这样一个意见,那么承审该案的这些亲王大臣,也就是我们说到的载垣、端华这样一些人,他们就向咸丰皇帝启奏了一个奏折,奏折里面就比照《钦定科场条例》的交通嘱托,贿买关节例,认定柏葰应该被处以斩刑。

咸丰皇帝最后终于做出了决定,也就是决定要对柏葰这个一品大员、大学士处以斩刑,把与他有关的罗鸿绎、李鹤龄、浦安三个人一同处斩。

柏葰被斩,似乎这一次科场舞弊案,也就应该结束了,但是并没有就此打住,柏葰死后不久,专案组手头上的另一个案子,正在审得如火如荼,这就是在柏葰案的审理过程当中,涉案人浦安在酷刑之下,又招出了一个重要的情节,这就是浦安最后说了这样一句话,他说他在考场里面听说,那个副主考程庭桂烧著条子的事情。

这样一来,咸丰皇帝就更为愤怒,但他得到这个奏报,马上传旨,程庭桂著即革职,入监受审,也就是跟着就进入到了这次科场舞弊案的最后的一个审理环节,也就是程庭桂接受条子一案。

咸丰皇帝谕令,程炳采被押赴刑场处斩,程庭桂改死从流(就是减死而处于流刑),实属法外之恩。

所以经过这样的一个戊午科场案,前后有平龄一案,裹挟出了五十本错卷,进而引起了对柏葰的斩杀,跟着又出现了这样五张条子,副主考被处罚的这种连续三个大案,最终才把这样一次戊午科场风波平息下来了。

那么由于对这些涉案的大员弟子,减死从流,还引起了一番非议,这个非议是起自什么呢?就是这些本来已经获得宽免的大员弟子,竟然没被处斩,改为流刑,他们仍然不死心,他们在朝中上下活动,试图按照当时法律的规定,想通过赎罪而免于流刑。

可是结果咸丰皇帝最后却同意了他们这样的一个请求,后人评价说为什么能有这样的一种不断从宽减刑的变化呢?就是因为我们前面提到的,这个时候太平天国围剿战事正紧,朝廷缺钱。

据说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咸丰皇帝最初恩遇其中的四个人,可以用赎罪来免流,此决定一出,马上就遭到了当时一个御史的反对,认为这些大员子弟本来应该严惩以儆效尤,免除死罪已经莫大的从宽,绝不可以在用赎罪折抵流刑,可是咸丰皇帝对这样的一个奏折,不予理睬,按照当时的制度,叫留中,也就是把这样的一个臣子的奏折,即不做同意,也不做不同意的批示,而留在了档案文献库里,不做任何表态的处理,那么这之后不久,一共涉案的是七个人,既然他宽免了四个,后三个人认为觉得不公,结果一直到了这一年的九月份,对后三个人也做出了给予宽免的决定,至此这样一个戊午科场案总算是结束了。

但是这个案件并没有盖棺论定。

862年,慈禧以小皇帝同治的名义就发布了一个谕旨,
谕旨的内容大致是说,柏葰的被处死虽然情罪是属实的,但是量刑还是过重的。

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就清律的刑法做一个对比,清律的死刑一般分为两等,这就是斩刑和绞刑。

按照中国传统的这种观念,斩刑是重于绞刑的,如果要是按照受刑人的痛苦程度,我们说刚好相反,其实斩刑的痛苦往往还要轻于绞刑。

绞刑并不是我们今天人们所认识的那种像上吊一样的刑法,古时候的绞刑他是把人跪在绑缚在一个柱子上,然后在他脖子上套上一个绳套,在绳套的两端分别有两个短棍,由这个刽子手把这头的短棍向相反的方向转动,就类似于你拧毛巾的那个道理,这样把这个受刑人活活绞死,这是很痛苦的。

但是在观念上,中国古人有这样一种观念,这就是死也要求得一个全尸,认为这个人被处死之后,身首异处这无论是对死者还是对他那些仍然健在的家人,都非常的不吉利,所以在观念上人们认为,斩刑重于绞刑。

这也告诉我们在评价一个古代刑罚是否是酷刑的时候,不能不关注到当时人们的那样一种世俗的观念。

按照这样的一种划分,考虑到柏葰在这样一个舞弊案当中所处的角色,和他的这种身份,完全可以既满足皇帝从重惩处舞弊这样一个政治主张,又更加与法律相吻合,而对他处以绞刑,而且完全不必把柏葰押赴菜市口行刑,所以从这样一些角度来分析,我们可以认定,柏葰被处死,如果说并没有什么不恰当的地方,但是柏葰被用斩刑押赴菜市口处死,却应该说还是重了一点。

实际上我们已经了解到,审理此案的四位大臣和亲王并不包括肃顺,所以柏葰被杀,跟这些朝廷的政争有关,但是跟肃顺并没有直接的关联。

一直到了同治的元年,我们说这一场戊午科场舞弊案,才算最终盖棺论定了,这样一个清末以来所发生的案件,它对后来的影响应该说是十分深远的,无论是从科场舞弊的背景,还是从当时清律的适用,还是对这些涉案官员的连带处罚,许多都值得我们今人来思考!
通过《法律课堂》的寓法理和个性思考于案例中,将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展现在普通百姓面前,是百姓学法,用法的指导手册。

通过回顾司法历程、认识法理内涵、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制精神,提高民主法制意识。

每次看完法律讲堂,我都感触很深,心里的触动很大。

每次在看的过程中我感觉自己不仅是在课堂上听取知识,更是在感受生活。

人情冷暖在这里通过一个个真实的事例在我们面前一一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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