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行业反垄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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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反垄断典型案例复盘及未来展望

互联网反垄断典型案例复盘及未来展望

互联网反垄断典型案例复盘及未来展望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给人们的生活和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改变,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互联网巨头通过垄断市场,限制竞争、阻碍创新的问题。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各国纷纷采取反垄断措施,并对一些互联网巨头进行打击。

本文将对互联网反垄断典型案例进行复盘,并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互联网反垄断典型案例复盘1.雷霆打车与滴滴的竞争雷霆打车与滴滴的竞争可以说是互联网反垄断的典型案例之一、滴滴作为中国最大的打车平台,通过独家投资和巨额补贴策略,使得其他竞争对手难以生存。

反垄断机构对滴滴进行了调查,并处以重罚款项。

这个案例表明,互联网巨头不能利用市场主导地位限制竞争,这对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不利。

2. Facebook与WhatsApp合并2024年,Facebook以190亿美元的天价收购WhatsApp,引起了反垄断机构的关注。

他们担心该合并对整个社交媒体市场和通讯市场的竞争和创新造成了威胁。

反垄断机构要求Facebook满足一些限制条件,确保市场的竞争环境。

二、互联网反垄断未来展望1.加强监管和法规制度建设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市场面临着更多的挑战。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更完善的法规制度。

反垄断机构应当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使违法者付出更高的代价。

2.提倡开放平台和共享经济在互联网领域,开放平台和共享经济是一种有效的防止垄断和促进竞争的方式。

通过开放平台,各个企业可以共同合作,共建共享的生态系统,为用户提供更多的选择,增强市场的竞争力。

共享经济的发展也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提高社会效益。

3.鼓励创新和竞争创新和竞争是推动市场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动力。

政府应该为创新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政策支持,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竞争,并提供平等的机会。

只有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企业才能充分发挥创新的能力,为用户提供更多新的产品和服务。

综上所述,互联网反垄断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举措。

反垄断法经典案例

反垄断法经典案例

反垄断法经典案例反垄断法是一项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工具。

下面列举了十个经典的反垄断法案例,涵盖了不同国家和不同行业的案例。

1. 美国微软反垄断案(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该案是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反垄断案之一。

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

微软最终被判定为垄断企业,并被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恢复市场竞争。

2. 欧盟微软反垄断案(European Commission v. Microsoft Corp.):欧盟委员会在2004年对微软展开了反垄断调查,指控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

最终,欧盟委员会要求微软改变其商业行为,并对其进行了巨额罚款。

3. 德国大众汽车反垄断案(Volkswagen Anti-Trust Case):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曾对大众汽车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其与其他汽车制造商勾结,操纵柴油车尾气排放数据,违反了反垄断法。

大众汽车最终被罚款并面临了巨大的声誉损失。

4. 中国高通反垄断案(Qualcomm Anti-Monopoly Case in China):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曾对高通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其滥用市场垄断地位,违反了中国的反垄断法。

高通最终同意支付巨额罚款,并对其授权和许可业务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5. 日本电梯垄断案(Elevator Monopoly Case in Japan):日本公正贸易委员会曾对三菱电机等电梯制造商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它们滥用市场垄断地位,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

这些公司最终被要求改变其商业行为,并支付罚款。

6. 印度谷歌反垄断案(Google Anti-Trust Case in India):印度竞争委员会曾对谷歌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其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的垄断地位。

谷歌最终同意支付罚款,并做出了一些改变以促进市场竞争。

行业的企业合并与兼并案例分析

行业的企业合并与兼并案例分析

行业的企业合并与兼并案例分析企业合并与兼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独立企业为了共同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而进行资源整合,通过合并或兼并的方式形成一个新的实体。

这种战略决策在现代商业领域中相当常见,既有成功案例,也有失败案例。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行业的企业合并与兼并案例,来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和影响。

1. 汽车行业的合并案例:陶氏化学与杜邦在2015年,陶氏化学与杜邦两家企业宣布进行合并,这一合并创造了一个价值约合1.30万亿美元的公司。

这一合并案例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共同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和面临的竞争压力。

通过整合两家企业的资源,新公司可以更好地利用各自的优势,提高研发能力和市场份额。

然而,这个合并案例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一些人担心这种巨型合并会导致市场垄断,限制竞争,并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合并后的公司还面临着整合的挑战,包括组织架构调整和文化融合等问题。

2. 航空业的兼并案例:达美航空与诺斯魏斯航空2008年,达美航空与诺斯魏斯航空宣布兼并,形成了世界上最大的航空公司之一。

这一兼并案例的背后原因是两家公司都面临着挑战,包括高燃油价格、经济下滑和竞争加剧等。

通过合并,两家公司可以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扩大市场份额。

然而,这一兼并案例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航空业内存在着复杂的法规和监管要求,合并后的公司需要应对这些挑战,并确保合规性。

此外,员工文化和运营方式的差异也需要加以解决,以确保合并后的公司能够顺利运营。

3. 电信行业的合并案例:AT&T与时代华纳在2016年,美国电信巨头AT&T宣布收购时代华纳公司,形成了一个跨娱乐和通信领域的巨型企业。

这一合并案例的原因是为了在数字化时代中提供更多的整合服务,如将娱乐内容与通信技术相结合。

然而,这一合并案例引发了一系列的反垄断担忧。

一些人担心这个巨型企业将掌握过多的市场份额,并对竞争对手和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不同行业之间的整合也需要处理法律、技术和文化等方面的挑战。

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

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

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一、引言垄断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个普遍问题,它会导致市场失衡,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扭曲整个产业链。

因此,各国政府都采取了反垄断政策来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介绍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

二、美国反垄断典型案例1. 微软案微软公司在90年代是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绝对霸主,但其行为被认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1998年,美国司法部提起诉讼指控微软滥用其操作系统的市场优势地位,限制了其他公司的竞争力。

最终,在2001年3月26日,微软被判违反反垄断法,并被判处分拆成两家公司。

2. 谷歌案谷歌公司在搜索引擎市场上占据着绝对优势地位,并被指控滥用其市场地位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2017年6月27日,欧盟委员会对谷歌公司开出了22.4亿欧元的罚单,并要求其停止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三、欧洲反垄断典型案例1. 苹果案2016年8月30日,欧盟委员会宣布,苹果公司必须向爱尔兰政府支付130亿欧元的税款。

欧盟认为,苹果公司在爱尔兰享有特殊的税收优惠,这违反了欧盟反垄断法。

2. 德国大众案2016年9月,德国联邦卡特尔署指控大众汽车公司滥用其市场地位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大众被指控在排放测试中使用了作弊软件,并因此被罚款10亿欧元。

四、中国反垄断典型案例1. 联想案联想公司在2003年被中国反垄断机构指控滥用其市场地位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联想最终同意支付1.25亿元人民币的罚款,并同意改变其营销策略。

2. 阿里巴巴案2015年1月,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反垄断调查,并要求其停止将商家限制在自己的电商平台上销售商品。

阿里巴巴最终同意支付14.4亿元人民币的罚款,并承诺改变其商业行为。

五、结论以上案例表明,全球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反垄断政策,并采取了严厉的措施来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企业应该遵守反垄断法规,保持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发展。

中国汽车行业反垄断研究

中国汽车行业反垄断研究

中国汽车行业反垄断研究随着中国汽车市场的持续增长,汽车行业的反垄断问题备受关注。

在过去的几年里,中国汽车行业发生了一系列涉嫌垄断的案件,涉及到价格操纵、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问题。

这些垄断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对于整个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加强对汽车行业的反垄断研究,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已成为当前中国汽车行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汽车行业垄断的现状1. 价格操纵在中国汽车行业,一些企业往往通过垄断市场来操纵产品价格,这不仅导致了汽车价格的不合理提高,也使得消费者无法享受到实惠的购车价格。

在一些地区,汽车经销商以各种方式形成联盟,通过限制价格下调、共同提高价格来实现对市场的操纵。

2. 垄断协议在汽车行业,垄断协议也是常见的问题。

一些汽车零部件供应商通过操纵价格和市场份额等手段,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空间。

在中国一些地区,汽车维修企业通过与汽车制造商签订全国性的合同,限制了其他维修企业的参与,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些汽车制造商通过垄断市场,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不仅对经销商采取垄断性的价格政策,还通过其他手段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这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权益,也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1. 维护市场秩序汽车行业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秩序直接关系到整个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加强对汽车行业的反垄断研究,有助于发现和查处一些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2. 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是汽车行业的最终受益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汽车行业反垄断研究的重要目标。

一方面,通过反垄断研究,可以有效净化市场,让消费者能够享受到合理的价格和优质的服务;也可以提高行业对消费者合理投诉处理的能力,保护消费者权益。

3. 促进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通过反垄断研究,可以有效打破一些行业内的垄断,提高市场的竞争程度,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推动汽车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价格垄断协议相关问题探讨——以奔驰汽车价格垄断案为例

价格垄断协议相关问题探讨——以奔驰汽车价格垄断案为例

环球市场/市场论坛价格垄断协议相关问题探讨——以奔驰汽车价格垄断案为例张晨岚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摘要:2014年起政府部门对汽车行业的垄断行为加大了查处力度,至今奥迪、奔驰、克莱斯勒、东风日产等企业遭到查处,合计处罚金额已超20亿元。

近期发改委对外称将会再对一个汽车企业作出处罚,让社会各界不得不再次重视起汽车行业的垄断问题。

本文对轰动一时的奔驰汽车价格垄断案进行分析,结合案例研究了价格垄断协议,立足中国本土汽车行业发展状况,结合国外实践,提出优化汽车销售环境与完善相关法规的建议。

关键词:价格垄断协议;汽车行业;反垄断;汽车销售模式一、基本案情2015年4月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江苏省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苏价反垄断案2号)①,对奔驰汽车价格垄断案作出了行政处罚,对奔驰公司3.5亿元罚款,对南京、无锡、苏州三地的奔驰经销商罚款786.9万元。

该案的当事人为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

处罚事实依据为:(1)奔驰公司与江苏省内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了限定E 级、S级整车及部分配件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

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奔驰公司通过电话、口头通知或者召开经销商会议的形式,限制江苏省不同区域内E级、S级整车的最低转售价格。

奔驰公司通过加大对经销商的考核力度,对不执行限价政策的经销商进行约谈警告、减少政策支持力度等多种方式,促使垄断协议得以实施。

奔驰公司在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过程中,起到了主导和推动作用。

(2)奔驰汽车的苏州经销商自2010年11月起,南京、无锡两地经销商自2014年1月起,在奔驰公司组织下多次召开区域会议,达成并实施了固定部分配件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法律依据为:(1)对奔驰公司的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对南京、无锡和苏州三地经销商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中国反垄断案例

中国反垄断案例

中国反垄断案例中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颁布以来,已经成为中国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执行过程中,中国反垄断局不断加强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中国反垄断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中国反垄断法的执行情况。

首先,2015年,中国反垄断局对高通公司展开反垄断调查。

高通公司被指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取不合理的定价策略,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

中国反垄断局最终裁定高通公司存在垄断行为,并对其处以60亿元人民币的罚款。

这一案例表明,中国反垄断局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持零容忍态度,坚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其次,2018年,中国反垄断局对美团和滴滴展开反垄断调查。

美团和滴滴被指控存在垄断行为,通过垄断定价和排斥竞争对手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中国反垄断局最终责令美团和滴滴停止相关垄断行为,并对其处以数亿元人民币的罚款。

这一案例表明,中国反垄断局对于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打压竞争对手的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最后,2020年,中国反垄断局对阿里巴巴展开反垄断调查。

阿里巴巴被指控存在垄断行为,通过垄断定价和侵犯商家权益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中国反垄断局最终责令阿里巴巴停止相关垄断行为,并对其处以18.2亿元人民币的罚款。

这一案例表明,中国反垄断局对于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侵犯其他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综上所述,中国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不断加大,对于各种垄断行为都进行了有力打击,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同时,中国反垄断局在执行过程中也充分考虑了市场发展的需要,注重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相信在中国反垄断法的引导下,中国市场将更加公平、透明、有序地运行,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汽车后市场集体呼吁:对整车商反垄断立法

汽车后市场集体呼吁:对整车商反垄断立法
所 有 后续 修 订 和补 充 , 以及 车辆 安装 配 件 或设 备 所 需 的全 部信 息 。 同时 欧 盟 委 员会 依 据 欧 盟竞 争 法 制 定 实 施 了
目前 , 欧 盟委 员 会提 出了技 术 信 息是 否 需要 公 开 的判 定 原则 : 一是 该 信 息属 于技 术 信息 还 是 可 以
在我 国, 汽车维修企业主要有汽车生产企业授 权开展汽车销售 、 维修服务的 4 s 店体系和非授权的 综合类汽车维修企业两大类 ,其中综合类维修企业
占到 行业 的 9 0 %。 4 S 店 总数 不多 但 由于维 修服 务质 量 较高 , 承修 了全 行业 6 0 % 左 右 的业务 量 。
要 换总 成 , 而且 告 知消 费者没 有必 要 检测 , 部 分 品牌
针对 4 s 店修车收费过高 、 消费不透明 、 消费者 被强迫消费 , 以及综合性修理厂配件来源没保证 、 企 业生存艰难等问题 , 3月 5日,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
心联 合 交通运 输 部等 机构 , 在 天津 举行 了 “ 针 对推 进
呼吁 :
反垄断立法
“ 3 ・ 1 5 ” 前夕 , 汽 车维修市场 的乱象再次引起业
内的关 注 , 通过 立 法 约束 整 车制 造 商 垄 断汽 车 后 市 场零 部 件价 格 的呼声 , 水 涨船 高 。
对维修车辆“ 小病大治” 、 “ 只换件不维修” 的乱象不
止 于此 。
之前许多豪华车 品牌规定只要发动机进水就
等) 公开汽车维修保养技术信息。
给独立经营者 ; 四是该技术信息是最终用来维修和
保 养 汽 车 还 是 用 于其 他 目的 ,如 制 造 零 配 件 或工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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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首例汽车消费领域反垄断民事案
• 被告东风日产在答辩中强调: 东风日产没有占据二分之一以上的汽车市场份额,不具有市场 支配地位,东风日产的行为不符合反垄断法定义的垄断行为;4S店 不供应配件是行业惯例。
• 被告华源4S店辩称: 4S店不止一家,原告有充分选择权;4S店的服务质量与收费标 准相衬。 • 刘大华认为: 原告指控东风日产垄断是指其对日产车的“配件供应”垄断, 而不是指其汽车销售垄断。东风日产对其生产的汽车的零配件供 应市场,所占份额绝对大于50%,接近100%,所以,它具有绝对的市场 支配地位。
案例思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以下四个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
第一:我国立法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上存在立法空缺。
第二: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私人实施 依然面临十分严峻的考验。 第三:任何与《反垄断法》有冲突的制度规定都应 该进行及时的修改或清理,必须与《反垄断 法》保持一致 。 第四:我国除了要完善反垄断立法外,还应注 重竞争文化的培育。
汽车行业反垄断案例分析
————“东风日产被诉垄断经营汽配案”
目 录
一、基本案情 二、原告诉称和被告辩称 三、法院认定 四、相关法律概念 五、消费者败诉原因分析
六、案件思考
首例汽车消费领域反垄断民事案
一、基本案情介绍
2009年6月消费者刘大华购买了一辆东风日产公司生产的天籁汽 车,2010年10月22日,因左前门车锁损坏到华源4S店维修。4S店工作人员 告知,维修工时费需300元,刘即提出要求购买配件自行维修。工作人员拒 绝并且强调,这是东风日产公司制订的政策,所有东风日产4S店均不对外 销售配件,且整个市场均不可能买到东风日产系列车的配件。 刘大华称,迫于无奈,只能支付607元(其中配件费307元、维修费300 元)更换了两个极小的普通零件。其事后查明,被告提供的配件价格远远 高于市场同类型价格3倍以上,而维修费竟远超市场价的7倍以上。 刘认为东风日产公司、华源4S店垄断经营汽车配件的行为严重损害 了其合法权益,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长沙市岳麓区 人民法院立案后,应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依照民事诉讼法指定 管辖制度的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首例汽车消费领域反垄断民事案
(二)原告诉称和被告辩称 • 刘大华认为: 东风日产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订垄断经营政 策,伙同其4S店共同排斥竞争者,榨取高额利润,严重侵 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东风日产公司作为汽车生产厂 家,有义务保障汽车售后的配件供应,华源作为汽车4S店, 应履行4S内涵赋予的职责,提供其应有的4S服务。 4S的含义为: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 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垄断经营行为,以合 理的价格向其终端用户提供汽车配件销售服务,以维护 自己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滥用行为
《反垄断法》第三章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 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 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 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 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 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的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1 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 状况; 2 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 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 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 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 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 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2) 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3) 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但是,上述第(2)项、第(3)项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 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此外,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 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则不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首例汽车消费领域反垄断民事案
• 针对被告东风日产辩称: 送修车辆达成的合意是双方真实意思之表达,维修合 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 刘大华表示: 依一方垄断地位而达成的合同,表面上都具有“自愿 受害”的法律属性,但这种“自愿”绝不是受害一方真实 意思之表达,而是被迫的、无法选择地接受对方的加害。 这种“合意”恰好佐证了垄断经营的威力。刘大华同时表 示:4S的内涵要求其无条件对位供应配件,拒绝对位供应 配件绝不是行业惯例。
被告:
1、汽车生产商仅通过4S店特许专供原厂配件的纵向限制竞争行 为。
2、东风日产公司原厂配件专供所导致的4S店高价销售配件和搭 售服务的行为
消费者败诉的原因分析
第一个问题是认定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私人 实施提供有效的途径
第三个问题是该垄断与暴力的行为有相关制度在“撑腰”
核心设施理论
适用这个理论的前提条件是,一个垄断者或者一个 近乎垄断的企业控制了基础性设施或者资源,这些设施 或者资源是那么地重要,以致其他企业如果不使用这些 设施或者资源就不可能和这个垄断者或者占市场支配地 位的企业展开竞争。
根据这个理论,处于这种情势下的垄断者如果不合 理地拒绝其他企业使用这个设施或者资源,例如在对方 提供合理报酬的情况下仍然拒绝对方使用,而且垄断企 业拒绝对方进入设施并没有重大的合理性,这种行为就 构成垄断行为。
首例汽车消费领域反垄断民事案
刘大华接到判决后,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相关法律概念
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四类垄断行为:
• 垄断协议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 纵向垄断
首例汽车消费领域反垄断民事案
(三)法院认定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反垄断民事诉 讼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是阻碍竞争的事实, 证明该事实的存在应该有较严格的证据标准,一般需要进 行周详的市场调查、经济分析、专题研究或利用公开的统 计数据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定量分析, 确定其支配地位。 原告刘某未对汽车零配件市场和汽修市场进行足够的 调研,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的市场支配地位,故原告 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刘某的 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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