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课程教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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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课程教案

《建筑法规》课程教案

《建筑法规》课程教案一、教学目标1. 了解建筑法规的基本概念和内容2. 掌握建筑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3. 能够运用建筑法规解决实际问题4. 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二、教学内容1. 建筑法规的基本概念建筑法规的定义建筑法规的分类建筑法规的制定和发布2. 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 建筑法规的运用建筑项目的申请和审批建筑设计的规范和要求建筑工程的施工和验收建筑安全的监管和管理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建筑法规的基本概念和内容,分析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分享实际案例。

2. 互动法:引导学生参与讨论,提问和解答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的建筑法规案例,让学生学会运用建筑法规解决实际问题。

四、教学评估1. 平时成绩:评估学生在课堂上的参与程度、提问和解答问题的能力。

2. 考试成绩:评估学生对建筑法规知识的掌握程度,包括选择题、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

五、教学资源1. 教材:选用权威、实用的建筑法规教材作为主要教学资源。

2. 案例资料:收集和整理建筑法规相关的案例资料,用于分析和讨论。

3. 网络资源:利用互联网查找和获取建筑法规的最新动态和相关信息。

教学计划:1. 课时安排:共32课时,每课时45分钟。

2. 教学进度安排:按照教学内容进行合理安排,保证每个知识点都有足够的学时进行讲解和讨论。

六、教学活动1. 导入新课:通过展示建筑法规的实物或图片,引导学生思考建筑法规的作用和重要性。

2. 知识讲解:详细讲解建筑法规的基本概念和内容,通过举例说明建筑法规的应用。

3. 案例分析: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建筑法规案例,引导学生进行分析和讨论,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 小组讨论:将学生分成小组,让他们针对某个建筑法规问题进行讨论,并分享讨论结果。

5. 课堂小结:对本节课的重点内容进行总结,强调建筑法规的重要性和应用。

七、教学作业1. 课后习题:布置与本节课内容相关的习题,巩固学生对建筑法规知识的掌握。

建筑业法规教案(新)

建筑业法规教案(新)

建筑业法规教案(新)第一章:建筑业法规概述1.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建筑业法规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让学生了解我国建筑业法规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1.2 教学内容:建筑业法规的定义和特点建筑业法规的作用我国建筑业法规的发展历程和现状1.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建筑业法规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讨论法:让学生了解我国建筑业法规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2.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建筑许可法规的基本内容和申请流程。

让学生了解建筑许可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2.2 教学内容:建筑许可法规的基本内容建筑许可的申请流程建筑许可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条件2.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建筑许可法规的基本内容和申请流程。

案例分析法:让学生了解建筑许可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三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规3.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规的基本内容和申请流程。

让学生了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3.2 教学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规的基本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流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条件3.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规的基本内容和申请流程。

案例分析法:让学生了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四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4.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让学生了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的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

4.2 教学内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的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4.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案例分析法:让学生了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的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

第五章: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条例5.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条例的基本内容和规定。

让学生了解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质量责任。

5.2 教学内容: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条例的基本内容和规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质量责任5.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条例的基本内容和规定。

建筑法规概论的教案

建筑法规概论的教案

绪论建筑法则定义:建筑活动定义:1.1建筑法则的表现形式和作用一、表现形式与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技术规范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二、作用:规范指导建筑行为保护合法建筑行为处罚违法建筑行为1.2建筑法律关系人:1、自然人 2、法人建筑法律关系:由建筑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在管理和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有利的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建法关系的构成:主体、客体与法律关系。

一、建筑法律关系主体:政府相关部门业主方承包方中介组织建行公民个人二、建筑法律关系客体: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三、建筑关系的内容:定义:主体对他方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

分类:对等,不对等。

四、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解除1、产生2、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3、解除:自然解除,协议解除,违约解除4、产生:变更和解除的原因<1>建筑法律事实的概念<2>建筑法律事实的类型(1)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2)行为:合法的;违法的;行政的;立法的;司法的1.3《建筑法》的立法宗旨、适应范围与调整对象一、建筑法的立法宗旨二、建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效力(2)、空间效力(3)、对人的效力三、建筑法的调整对象1.4《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一、建筑许可制度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三、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1.5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一、立项决策阶段二、编勘设文件阶段三、施工安装阶段四、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许可行政行为建筑许可——必要条件申请2.1建筑工程投建制度定义:符合条件的,准许进行发色标志着前期准备工作结束可以转入实施阶段一、投建的范围和时间(1)范围:原有工程建设项目(2)时间:立项批准后、发色前二、投建的内容和程序(1)内容:工程名称、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开竣工日期、发色方式、筹建情况(2)程序三、审批权限和职责(1)管理环节:投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管涉与分级管理(2)职责:5方面2.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一、申领时间和范围1、时间:开工前、施工准备就绪后、组织施工前2、范围:除限额以下的小型30万、300平方米以下工程与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以外,均应领取。

最终版建筑法规教案

最终版建筑法规教案

《建筑法规》课程单元教学设计No.:1 授课班级授课日期周次节次星期授课地点建工1201班2月27日第一周5、6 星期三理3-2203 模块一学习任务课时授课类型入门基础了解建筑工程基础。

2 讲授,启发教学目标能力(技能)目标知识目标1.对建筑法规的概念,发展以及现状达到了解。

2、对建筑法规的内容及特点掌握。

掌握建筑法规基本建设程序的具体内容。

能力训练步骤及任务一、训练步骤:1、介绍本门课程的教学目标、课程地位、学习方法;2、给出建筑法规的定义,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二、任务分解:介绍本章的学习目的:2、建筑法规的基本概念三、学习建筑法规的必要性教学重点公路工程管理的概念,特点以及基本建设程序的具体内容。

教学难点学生对于这门课程的态度。

参考资料1.徐彦芳.建筑法规.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2.李光.建筑法规习题册.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步骤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学生同步时间分配相知相互认识课程性质学习方法指导教材介绍考核要求介绍倾听回顾个别回答30告知(教学内容)本课程的任务、学习内容和地位。

启发诱导提问板书发言 5引入由大家熟悉的建筑法规常识,引入本课程的任务、学习内容和地位启发诱导讲授讨论分析发言15讲授本节课主要从课程的任务、学习内容和对学生的要求两方面,对本课程做了一个全面的概述。

重点讲解板书理解30操练通过讲解,明确建筑法规的内容,特点。

对比分析10深化结合实际,掌握建筑法规基本程序。

启发诱导板书讨论、分析、发言5总结结合本章的学习目的进一步总结本章的重点知识。

学生总结教师归纳板书学生总结教师归纳5作业1、建筑法规的内容。

2、公路基本建设程序。

课后《建筑法规》课程单元教学设计No.:2 授课班级授课日期周次节次星期授课地点建工1201班3月6日第二周5、6 星期三理3-2203 模块二学习任务课时授课类型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内容掌握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2 讲授,启发教学目标能力(技能)目标知识目标1、能正确理解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内容;2、掌握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建设法规教案第一章

建设法规教案第一章

建设法规教案第一章课程名称建设法规授课对象:工程造价专业年级:2011级大专班课程类型专业基础课授课方式课堂讲授考核方式笔试闭卷考试主讲教师李明授课时间2011年秋季第一学期学时;64 实践课0 学时基本教材建设法规作者顾永才杨雪梅出版社及出版时间科学出版社2011.1补充教材无注:教案按授课次数(模块单元)填写,每次授课均应填写一份。

重复班授课不另填写教案。

周次第1周,第1,2次课章节名称第一章概论授课班级2011级大专班授课课时4课时授课形式讲授,讨论,启发式教学教学目的1.通过教学学生应了解的知识:法的产生法律形式的特点法律的发展2.通过学习学生应识记的知识:法律的本质和特征3.通过学习学生应能够初步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使学生通过学习学会分析法律适用时间、空间及对人的效力教学重点法的本质、法的特征;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职能和作用;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法的实施教学难点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律意识的养成。

详讲并结合案例讲解课外作业 1.法的本质、法的特征2.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职能和作用3.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教学后记本章主要讲述了法的起源、本质、基本特征、及其历史类型和发展趋势;讲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点、创制、渊源、实施;讲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和培养;讲了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它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组成以及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授课主要内容或板书设计1.1工程建设法律概述一、法律基础概念二、法的特征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

教学过程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分类导入: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把法律交给广大人民,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党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建设的全部活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重要的一环,而且也是衡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

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教案课程

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教案课程

教案(2015—2016学年度第二学期)第一册系部:建筑工程系课程: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班级:建工、道桥、测量造价、管理、监理、房地产教师:职业技术学院教 案授课题目章模块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授课时间1节第一节 概述检查签字授课时数2 授课方法讲授法教学目标掌握:建筑法的法律地位及立法原则了解:建设法规的概念教学重点 建筑法律体系的划分及表现形式的能力教学难点 建筑法律体系的划分及表现形式的能力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附记 导语:建筑立法的背景与必要性加强建筑行业的法制建设,在从事建筑活动中严格依法办事,对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加快国家经济的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有重要的意义。

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和作用重点难点 建筑法规的概念及有关说明 建筑法规的制定及表现形式 建筑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效力本节基 本建筑法规的作用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附记一、建筑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建筑活动中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筑法规的作用(一)规范指导建筑行为1、有些建筑行为必须做。

2、有些建筑行为禁止做。

3、授权某些建筑行为。

(二)保护合法建筑行为(三)处罚违法建筑行为二、《建筑法》的立法宗旨及效力1、《建筑法》的立法宗旨《建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建筑法》的效力及调整对象是指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和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即对什么人(指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适用。

三、《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1、建筑许可制度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3、建筑工程监理制度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了解15分钟掌握25分钟重点难点40分钟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四、建设法规体系(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1、宪法2、民法3、商法4、经济法5、行政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二)、建筑法规的制定机关及其表现形式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行政规章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7、技术法规8、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三)、我国现行建设法规简介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附记建筑法规的适用效力1、时间效力:《建筑法》第85条规定: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法规教案大学生

建筑法规教案大学生

课时:2课时教学对象:大学生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建筑法规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2. 培养学生对建筑法规的尊重和遵守意识。

3. 增强学生的法律素养,为今后从事建筑行业打下基础。

教学重点:1. 建筑法规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2. 建筑法规的主要内容。

教学难点:1. 建筑法规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2. 学生对建筑法规的理解和应用。

教学准备:1. 教师准备相关教材、案例和多媒体课件。

2. 学生提前预习教材,了解建筑法规的基本概念。

教学过程:第一课时一、导入1. 引导学生思考:什么是建筑法规?建筑法规有什么作用?2. 学生分享自己的看法。

二、讲授新课1. 建筑法规的基本概念和作用(1)什么是建筑法规?建筑法规是指国家为规范建筑活动,保障建筑安全、质量、环保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2)建筑法规的作用①规范建筑活动,保障建筑安全;②提高建筑质量,保障公共利益;③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④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2. 建筑法规的主要内容(1)建筑市场准入制度(2)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法律法规(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5)建筑工程环境保护(6)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三、案例分析1. 教师选取典型案例,引导学生分析案例中涉及的建筑法规。

2. 学生分享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四、课堂小结1. 总结本节课所学内容,强调建筑法规的重要性。

2. 布置课后作业,要求学生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我国建筑法规的最新动态。

第二课时一、复习导入1. 回顾上一节课所学内容,检查学生对建筑法规的理解程度。

2. 学生分享自己的学习心得。

二、讲授新课1. 建筑法规的复杂性和多样性(1)建筑法规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法规体系庞大,涉及多个领域;②法规内容不断更新,适应时代发展;③法规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不同地域和行业。

(2)如何应对建筑法规的复杂性和多样性?①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自身法律素养;②关注法规动态,及时了解法规变化;③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建设法规教案》

《建设法规教案》

《建设法规教案》word版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述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建设法规的定义、性质和作用。

2. 让学生掌握建设法规的基本内容和主要条款。

3. 让学生了解建设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过程。

二、教学内容1. 建设法规的定义和性质2. 建设法规的作用3. 建设法规的基本内容4. 建设法规的主要条款5. 建设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建设法规的定义、性质、作用、基本内容和主要条款。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建设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过程。

四、教学准备1. 教案、教材、课件等教学资料。

2. 电脑、投影仪等教学设备。

五、教学步骤1. 引入新课:通过提问方式引导学生思考建设法规的概念和作用。

2. 讲解建设法规的定义、性质和作用。

3. 讲解建设法规的基本内容和主要条款。

4. 分析建设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过程。

5. 总结本节课的主要内容。

6. 布置作业:让学生结合教材和案例,总结建设法规的基本内容和作用。

第二章:建设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建设法规的制定机构和程序。

2. 让学生掌握建设法规的实施方法和手段。

3. 让学生了解建设法规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二、教学内容1. 建设法规的制定机构2. 建设法规的制定程序3. 建设法规的实施方法4. 建设法规的监督和检查机制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建设法规的制定机构和程序、实施方法及监督和检查机制。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建设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成功案例和存在的问题。

四、教学准备1. 教案、教材、课件等教学资料。

2. 电脑、投影仪等教学设备。

五、教学步骤1. 引入新课:通过提问方式引导学生思考建设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过程。

2. 讲解建设法规的制定机构和程序。

3. 讲解建设法规的实施方法。

4. 讲解建设法规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5. 总结本节课的主要内容。

6. 布置作业:让学生结合教材和案例,分析建设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成功案例和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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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课程教案一、建设法规概论1.工程法律关系构成的三要素及其内容(1)主体,a. 国家机关:权利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a)国务院、b)各级人民政府、c)国家各主管部门;b. 社会组织:投资建设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审计、招投标代理等单位,银行;c. 个人。

(2)客体,土木工程的对象,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务,表现在――a)财(建设资金、货币)、b)物(建筑物、材料、设备、机械)、c)行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d)非物质财富(方案、专利等)。

(3)内容,建设权利、建设义务的具体表现。

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1)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主体A与主体B签订了合同,主体双方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法律规范调控的法律关系即告产生)。

(2)法律关系的变更:1) 主体变更(主体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也称为合同转让)。

2) 客体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化(范围变更、性质变更)。

3) 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然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

(3)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包括,1) 自然终止(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履行);2) 协议终止(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3) 违约终止(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3.工程建设的法律行为(1)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为依据分为两类,1) 事件(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2)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

(2)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 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 行为内容合法,4) 行为形式合法。

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分为,(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通常为2年;(2)短期诉讼时效(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为1年;(3)特殊诉讼时效(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起算最长20年内)。

二、建筑法与建筑许可1.《建筑法》的主要内容(建筑法共分8章,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1)总则2)建筑许可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4)建筑工程监理5)建筑安全生产管理6)建筑工程质量管理7)法律责任8)附则2.建筑活动应遵守的原则:1)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2)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建筑许可及三种制度(1)定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或终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2)三种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单位资质制度、从事建筑活动个人资格制度。

4.施工许可、及申领条件(1)定义: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可以施工的证明)。

――是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手段之一,即“施工许可证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2)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1)工程用地已获批准;2)已取得规划许可证;3)动拆迁符合施工进度;4)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8)建设资金已落实;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建筑行业企业的从业资格制度(1)从业条件:注册资本;有相应的法定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其他。

(2)从业资格:在取得的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建筑行业企业的资质证书: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施工企业、勘察设计院、监理公司等),须经建设主管部门对其“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工程业绩、管理水平等”进行审查;由此核发以确定其“可承担任务的范围”的资质证书。

(4)施工企业资质分为:1)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三级),2)专业承包(一级、二级、三级),3)劳务分包;6.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1)执业资格: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资历的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应的“文件签字权”的制度。

(2)建筑工程相关的执业资格:应在职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有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

7.土木工程建设程序(1)建设的特殊性:a. 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b. 建设生产的过程连续性、工作协作性;c. 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影响性。

(2)建设程序的原则: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3)土木工程的建设程序主要工作:项目立项批准,项目报建,设计招标与设计方案,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及审图,监理委托,工程施工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及备案,……,使用。

三、发包承包四、与招标投标1.建设工程的发包(1)发包方式:直接发包;招标发包(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

(2)发包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利、指定承包单位;提倡工程总承包、禁止肢解发包,禁止发包给无资质、或资质不满足的承包单位。

2.土木工程的承包(1)承包方式:1)共同承包:a)大型、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b)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c)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业务许可范围;2)工程总承包:a)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b)主体结构必须自行完成、不允许分包,c)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d)禁止转包、禁止全部分包;3)工程分包:a)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b)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包单位负责,c)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

(2)工程承包条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3.招标投标活动(1)招标投标的活动原则:1)公开原则(公开招标信息,公开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和程序、中标的结果等);2)公平原则(同等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3)公正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标竞争者,特别是评标标准应当明确、严格,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平等地位);4)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2)《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6章节名称):1)总则;2)招标;3)投标;4)开标、评标和中标;5)法律责任;6)附则。

(3)必须实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招标投标程序(1)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2)投标: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有,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招标投标;3)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4)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5)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

(3)开标: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3)开标中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4)记录开标过程、存档备查(4)评标: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5)中标: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3)中标通知书,是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5.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1)施工招标的条件:1)建立招标工作机构;2)项目立项通过、已得到规划许可;3)建设用地已征用完成、施工现场满足施工要求;4)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5)建设资金、主要材料和设备来源已落实。

(2)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1)工程综合说明;2)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3)工程量清单;4)建设资金证明、工程款的支付方式;5)主材和设备的供应方式;6)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和技术规范;7)投标书的编制要求、评标和中标的原则;8)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获活动的日程;9)施工合同的条件和调整要求;10)投标保证金的额度;11)其他。

五、建设工程合同1.合同的法律制度(1)《合同法》的构成:总则、分则、附则,共23章总则 1.一般规定 2.合同的订立 3.合同效力 4.合同履行 5.合同变更和转让6.合同权利义务和终止7.违约责任8.其他规定分则(15种有名合同)9.买卖合同10.供用电、水、煤、热力合同11.赠与合同12.借款合同13.租赁合同14.融资租赁合同15.承揽合同16.建设工程合同17.运输合同18.技术合同19.保管合同20.仓储合同21.委托合同22.行纪合同23.居间合同(2)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1)遵守法律、行政法则原则,尊重社会公德,2)自愿原则(前提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3)公平和法律地位平等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等价有偿原则,6)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3)合同订立的当事人:1)合同订立当事人资格-a)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b)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2)订立合同当事人形式:a)公民(自然人),b)法人(企业法人),c)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人。

(4)合同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约定。

2)一般包括:a)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b)标的,c)数量,d)质量,e)价款或报酬,f)履行期限、地点、方式,g)违约责任,h)解决争议的方法。

(5)合同的效力: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

(6)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1)主体合格,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不损坏社会公共利益。

(7)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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