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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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琼价费管[2011]154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154号)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附件: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琼财社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制定了《海南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6月30日海南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海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8〕74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各市县实施计划生育服务,对符合规定的人群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补助资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补助资金、农村二女户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资金等。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2022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4号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2022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4号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2022年)正文:----------------------------------------------------------------------------------------------------------------------------------------------------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2010年1月2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25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二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从业人员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

外国人在本省范围内就业的,参照本条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省统筹。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与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登记、缴费数额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生育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琼价费管[2011]155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2011年4月11日琼价费管[2011]155号)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定。

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属政府指导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依据分等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在相应的指导价范围内商定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召开业主(使用人)会议集体商议,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商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收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做好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工作,从2011年5月起按照公布的收费标准重新对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进行备案审核登记,力争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三、收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

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海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海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海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9.01•【字号】琼价价管[2010]414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海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0]414号2010年9月1日)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精神,我局重新调整了《海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药品范围(一)列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内的非处方药剂型;《医保目录》中既可作为非处方药品又可作为处方药品(“双跨”)的剂型,以及部分规格属于非处方药、部分规格属于处方药的剂型的所有规格品(详见附件)。

(二)《医保目录》所列的民族药(详见附件)。

(三)我省调剂进入《医保目录》的药品(详见附件,西药按标明的中文名称划分品种与《医保目录》相同且剂型属处方药的除外)。

(四)我省调剂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

(五)纳入我省计划供应预防免疫药品。

二、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药品范围医院制剂、《医保目录》所列的中药饮片纳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药品范围。

纳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医院制剂、中药饮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政府定价形式和内容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

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即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各会计师事务所: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附件1: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章收费原则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执行琼价费字[1999]340号文的通知-琼计价管[2002]635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执行琼价费字[1999]340号文的通知-琼计价管[2002]635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执行琼价费字[1999]340号文的通知
正文:
----------------------------------------------------------------------------------------------------------------------------------------------------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执行
琼价费字[1999]340号文的通知
(琼计价管[2002]635号2002年6月25日)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1999年11月5日,根据《海南经济特区银行IC卡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的有关规定,《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银行业务IC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琼价费字[1999]340号),规定银行业务IC卡工本费为每张50元;银行业务IC卡年费为每张10元;2002年6月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和税收优惠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颁发执行。

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琼价费字[1999]340号和停止收取银行业务IC卡工本费与年费,收费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本通知规定,并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结束——。

海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三亚市人民医院高级病房床位价格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三亚市人民医院高级病房床位价格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三亚市人民医院高级病房床位
价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价价管[2010]35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1.19
【实施日期】2010.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三亚市人民医院高级病房床位价格的批复
(琼价价管[2010]35号)
三亚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呈报三亚市人民医院新建外科住院大楼高级病房价格标准的请示》(三价字[2009]248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三亚市人民医院高级病房床位价格及有关事项复如下:
一、同意三亚市人民医院在满足普通病房需求的前提下,在外科住院大楼设置的52间高级病房床位价格按照核定的床位价格执行,详见附件1。

二、医院高级病房的配置必须不低于《高级病房配置标准》(附件2),配置不齐全的,只能按普通病房床位价格收费。

三、医院必须在显著位置公示已核准的本院高级病房的档次、配置标准、价格、具体房间号等相关内容,由患者自主选择。

四、所核定的高级病房床位价格中包含病房按规定配置的所有设施的使用费用(电话通话费除非),医院不得另列项目收费。

五、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加强监管,对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

六、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1.三亚市人民医院新建外科住院大楼高级病房床位价格表
2.高级病房配置标准
2010年1月19日
附件1
三亚市人民医院新建外科住院大楼高级病房床位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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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价价管[2017]769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12.27
【实施日期】2017.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
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7〕769号)
省属医疗机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干部疗养机构,部队驻琼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机制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精神,经研究,现就省属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病种收费是以单一病种作为收费单位,按照诊断明确、技术成熟、并发症少、
疗效确切、诊疗规范明晰的原则在临床路径规范、治疗效果明确的常见病和多发病领域开展进行选取,针对相应病种制定收费标准,实行单病种收费管理。

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等级本次制定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等102个病种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按病种收费实行最高指导价,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成本费用变化情况自主向下浮动,幅度不限。

各市县可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区按病种收费的具体标准,并做好病种收费标准的衔接工作。

三、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护理以及床位、药品及医用材料等各种费用。

明确规定的除外内容和临床用血以及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双人间、特需病房超出普通病房的床位费不计入按病种收费标准。

除此之外,医院不得在病种费用外另行收费,不得将入院后的检查检验费用转为门诊收费。

四、按病种收费的实施范围为省属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干部疗养机构。

部队驻琼医疗机构开展按病种收费,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建立按病种进入和退出机制。

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例,应纳入按病种收费管理范围,不得以变换主诊断等方式规避执行。

因合并症、并发症或患者病情较重、体质特殊等原因,导致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明显偏离按病种收费标准的病例,医院可退出按病种收费,仍按原收费方式结算。

六、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按病种收费和付费改革的衔接,充分发挥按病种收付费的协调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省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按病种收费标准执行情况检查,
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省卫生计生部门要将按病种收费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病种费用变化、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出台《临床管理路径》、《按病种收费知情告知书》、《按病种收费退出管理流程》等。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省卫生计生等部门要结合实施按病种收费的病种,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参保人员负担水平等因素,通过与医疗机构进行谈判协商,合理确定相应病种的医保付费标准。

七、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不得推诿重病患者、不得无故缩短患者住院时间、分解患者住院次数。

要按规定明码标价,将按病种收费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在医院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要尊重患者知情权,在实施按病种收费前,将收费标准、临床路径和治疗规范、使用药品及耗材和退出机制告知患者,与患者签订《按病种收费知情告知书》。

要完善临床路径管理,建立健全实施按病种收费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八、各有关部门以及医疗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按病种收费改革的意义,准确解读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措施,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凝聚各方共识,为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价格、省卫生计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价格、省卫生计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适时进行评估和完善。

附件: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等102个病种收费标准
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27日
附件: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等102个病种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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