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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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依据(最全)

最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依据(最全)

最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依据(最全)(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4 月24 日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6 月27 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10 月26 日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 年12 月29 日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12 月29 日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4 月29 日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 年1 月1 日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 年10 月26 日修正;(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 年10 月26 日修正;(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82 号);(11)《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 号);(12)《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 号);(13)《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14)《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土壤[2019]25 号);(1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 号);(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2017 年第44 号);(17)《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2018 年第1 号);(18)《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2014 年第31 号);(19)《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2018 年第4 号);(2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令2016 年第39 号);(21)《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 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 年第36 号);光大涟水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及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公示稿9(22)《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 号);(23)《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2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 号);(25)《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 号);(26)《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27)《关于启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7]905 号);(28)《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7]178 号);(29)《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 号);(30)《关于发布长江经济发展带负面清单指南(试行)的通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第 89 号);(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部令第 9 号)。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10年9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主要职责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沈南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沈南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沈南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3.05•【字号】辽环函〔2013〕70号•【施行日期】2013.03.05•【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沈南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沈南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该项目属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项目。

经我厅2013年2月5日厅务会研究决定,现就该“报告书”批复如下:一、本工程包括新建500千伏沈南变电站,新建沈南变电站双π至沈东~徐家双回500千伏输电线路,改造沈东~徐家线路。

项目总投资5601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49万元。

具体内容包括:新建500千伏沈南变电站,站址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户街道。

本期建设2组1000兆伏安主变压器,500千伏出线4回,220千伏出线7回。

新建沈南变电站双π至沈东~徐家双回500千伏输电线路,线路路径全长13.2公里,新建塔基38基,其中直线塔19基,转角塔17基,终端塔2基。

改造沈东~徐家线路沈阳市人大代表培训中心段,拆除原有单回线路,新建同塔双回线路1.7公里,新建双回塔4基,单回塔3基;改造沈东~徐家线路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段,拆除原有线路,新建双回线路7公里,新建双回塔15基,单回塔4基。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保护措施后,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项目建设。

二、本项目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本项目必须严格执行《110-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关于环境保护部公告7号令

关于环境保护部公告7号令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2009年第7号
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现将《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见附件一)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见附件二)予以公告。

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2.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主题词:环保建设项目环评目录公告
附件1: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注:本附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附件2:
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注:本附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相关文件: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2010年桂政发48号关于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贯彻落实国家钢铁产业政策,现对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受理、审查、发证等具体工作如何执行国家钢铁产业政策,作如下规定:一、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审查内容新申请许可证范围包括下列情况:新投资建设的企业、现有企业新提出办证申请、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因各种原因未按时申领新的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1、对于申请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含钢坯)、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有炼钢工艺)、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有炼钢工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⑴成立于2003年12月23日之前的企业(指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在2003年12月23日之前)(国办发[2003]103号))①企业所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正式来函(附件1);②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国家发改委第35号令);③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国发[2004]20号等)。

⑵成立于2003年12月23日之后的企业(指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在2003年12月23日之后)①国家发改委炼钢、轧钢项目的核准文件(国发[2004]20号);②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③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⑶在2003年12月23日之前成立,因企业更名等原因,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在2003年12月23日之后的企业①企业所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正式来函;②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③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④按本规定“获证企业变更相对应的条款”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008年以来新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008年以来新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008年以来新实施的法律法规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40号)
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以下简称产品或者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纳入电子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报废产品或者设备、报废的半成品和下脚料,产品或者设备维修、翻新、再制造过程产生的报废品,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产品或者设备,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或者设备。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
为加强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
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必须取得危险废物出口核准。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巴塞尔公约》规定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以及进口缔约方或者过境缔约方立法确定的“危险废物”,其出口核准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国家环保政策

国家环保政策

国家、省、市环保政策一、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2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名录确定了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建设项目分级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三、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环评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部委托审批的环评文件: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四、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的项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鲁环发〔2010〕42号)规定了我省各级环保部门的审批权限。

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依法应当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的以外,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一)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二)由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或者由省有关部门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核准,总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三)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或者可能产生跨区域环境影响、邻近设区的市环保部门提出异议的建设项目;(四)超过豁免水平的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五)设区的市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建设项目;(六)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七)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的建设项目;(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确定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

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

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机构改革相关要求,我部对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予以公告。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本公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承接能力,及时调整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生态环境部2019年2月26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2月27日印发附件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一、水利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核电厂:全部(包括核电厂范围内的有关配套设施,但不包括核电厂控制区范围内新增的不带放射性的实验室、试验装置、维修车间、仓库、办公设施等项目)。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项目。

煤矿: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煤炭开发项目。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三、交通运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

四、原材料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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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第7号
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
目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现将《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见附件一)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见附件二)予以公告。

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2.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2: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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