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THG-AQ001A-201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动火管理规定

安全动火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下是安全动火管理的规定:
1. 动火作业前要进行火灾危险性评估,确定动火范围和风险等级。
2. 动火作业必须事先编制动火操作方案,并经安全管理人员审核和批准。
3. 动火作业现场要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设置专人负责监督和控制动火过程。
4. 动火作业现场要清理可燃物,保持周围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5. 动火作业必须配备消防设备、灭火器材和人员,并进行消防器材的定期检查和维护。
6. 动火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7.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可燃气体检测仪等安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气体检测。
8. 动火作业现场独立设置临时隔离设施,确保周围环境不受动火影响。
9. 动火作业必须遵守明火、明火使用、明火作业等相关安全规范。
10. 动火作业结束后,要进行火焰扑灭确认和现场清理,确保动火区域安全。
同时要及时报告上级安全管理部门。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安全动火管理规定,具体要根据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执行。
在进行任何动火作业前,请务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并遵守相关要求,确保操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有效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单位内进行动火作业的管理,包括室内动火和室外动火。
第三条动火作业包括明火作业和隐蔽作业两种。
明火作业指在工程建设、设备维修或其他生产活动过程中,使用明火进行焊接、切割、钎焊等作业。
隐蔽作业指隐藏在建筑物或设备内部进行的动火作业,如电线电缆接线、管道热处理。
第四条动火安全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采取综合管控、分层管理、全过程监控的措施。
第五条动火安全管理应经过责任单位的认真组织、落实和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动火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操作和安全知识,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第七条动火安全管理的责任。
(一)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设计、执行和修订;(二)责任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动火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指导;(三)动火作业人员应依法依规开展作业,保障自身的安全和周边的安全;(四)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动火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动火审批管理第八条动火审批是指根据单位的工作需要,对动火作业进行合理审批和安排。
第九条动火审批应根据作业的性质、范围、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高风险的动火作业应在单位内设立专门的动火审批人员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动火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审批、通知、监督等环节。
第十二条动火的审批要求:(一)明火作业应在指定的施工区域进行,施工区域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与周边环境保持一定的距离;(二)隐蔽作业应在关闭设备或设施后进行,必要时应进行断电、断气、断油等操作。
第十三条动火审批人员应对动火作业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防护措施,并告知作业人员。
第十四条动火审批人员要对作业现场进行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完成后,应做好交接和记录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及时归位。
第三章动火作业管理第十六条动火作业应按照计划进行,预先做好准备工作。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动火施工作业是指在建筑物或工程现场进行焊接、切割、打磨等火源作业的工作。
为了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动火施工的安全水平,制定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二、安全管理机构1. 动火施工现场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由专职安全员担任。
2. 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动火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并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
3. 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和安全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三、安全培训和考核1. 所有从事动火施工的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2. 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动火施工的危险性、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法等。
3. 动火施工人员每年应进行定期复训,确保安全知识的掌握和更新。
4. 安全管理机构对动火施工人员进行安全考核,不合格者进行再培训或下岗处理。
四、动火审批1. 动火施工前,必须事先向相关部门申请动火作业审批,获得批准方可进行作业。
2. 动火审批申请书应包括动火地点、作业时间、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等内容。
3. 相关部门应在办理动火审批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确保安全措施到位。
4. 动火施工作业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和范围进行,严禁超时、超范围作业。
五、火源控制和防护1. 动火施工前,应对周围环境进行火源控制,清除易燃物质和可燃气体。
2. 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并设置专人负责火源的监控。
3. 动火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提醒他人注意火源,严禁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六、个人防护1. 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设备,包括防火服、防护眼镜、手套等。
2. 对于长时间进行焊接作业的人员,应配备防护面罩和防护耳塞。
3. 动火施工人员不得穿拖鞋、布鞋等易燃物质,以免引发火源。
七、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1. 动火施工现场应设置紧急疏散通道,并配备应急照明设备,以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撤离。
2. 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启动火灾报警装置并呼叫消防队。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企业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性,保护员工和财产的安全,规范动火作业的管理流程和操作要求。
适用范围包括全体员工以及与动火作业相关的所有部门。
二、定义和术语1.动火作业:指使用明火或者产生火花、火焰等明火性质的操作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钎焊、烘干等。
2.动火区域:指进行动火作业的场所。
3.动火人员:指执行动火作业任务的员工。
三、管理标准1.动火作业前准备(1)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明确动火作业的风险等级。
风险的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作业地点、物料、设备、人员等方面的风险。
(2)动火作业前必须获取管理层的书面批准,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和管理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前必须做好周边环境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周边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清除可燃物。
2.动火区域的设置(1)动火区域应进行标识和隔离,并设置明显的警示牌,告知他人注意动火作业的进行。
(2)动火区域的工作场所应保持整洁,避免杂物堆放。
(3)动火区域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消防器材的有效性和操作性。
3.动火人员的操作要求(1)动火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熟悉动火作业操作规程和紧急救援措施。
(2)动火人员必须穿戴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防火服、防火手套、防火眼镜等。
(3)动火人员在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地点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消防措施到位。
(4)动火人员应将动火期间的危险源(如易燃物品)有效隔离,确保安全。
4.动火作业的组织和管理(1)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动火作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动火作业管理规定、培训、监督等工作。
(2)动火作业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动火作业的培训,确保员工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3)动火作业的监督人员应及时检查动火区域的环境和设备,并记录检查结果。
(4)动火作业期间,应设置专人负责监督,确保动火作业符合操作要求。
四、考核标准1.管理层应每年组织一次对动火作业的管理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动火作业前风险评估、动火区域的设置、动火人员的操作要求等方面。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工程和检修施工旳用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旳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2.1本规定合用于企业在工程和检修施工用火中旳管理,在用火中还应执行业主旳有关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2.2动火作业分级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特殊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种。
2.3下列状况均为特殊用火在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旳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许用火,确属严重影响生产运行或人身安全时,作为特殊用火处理;节假日期间对严重影响生产装置运行所必须进行旳用火,一律按特殊火处理;生产运行旳车间、储存区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严重影响生产时,在20:00时到第二天8:00时之间旳用火要作特殊用火处理;2.4凡属生产运行装置危险区域及下列地点用火均为一级用火: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区;2.5凡属下列地点旳用火均属二级用火: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分析合格旳化工等工艺生产装置。
从易燃、易爆、有毒生产运行装置或系统拆除,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旳容器、管线。
一般物品仓库、车库、加工场。
非防爆场所(操作间、配电间等)及防火间距以外旳地区。
3.编制根据3.1《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233.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23等规范原则4.职责4.1用火审批权限特殊用火由部门向生产部提出用火申请,由生产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后,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企业主管副总经理审查、同意和签发,并报企业总经理确认后,方可用火。
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提出申请,生产部会同用火部门、施工单位,对用火现场进行认真检查,制定可靠旳安全防火措施,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企业主管副总经理审查、同意和签发后方可用火。
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提出申请,部门制定贯彻防火安全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用火部门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有效且已贯彻,生产部同意用火作业方案后方可用火。
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各类动火作业,包括焊接、切割、喷灯、电热等高温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动火作业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动火作业的统一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安全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和修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 审批动火作业申请;3. 监督动火作业的实施;4. 调查处理动火作业事故;5. 定期开展动火作业安全培训。
第六条动火作业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根据作业的危险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动火作业分为三级,分别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
第三章动火作业审批第七条动火作业申请:1. 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向安全领导小组提交动火作业申请,内容包括:作业时间、地点、范围、内容、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等;2. 安全领导小组对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业予以批准。
第八条动火作业审批流程:1. 作业单位提出动火作业申请;2. 安全领导小组审批;3. 作业单位组织实施;4. 安全领导小组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动火作业现场管理第九条动火作业现场应满足以下条件:1. 动火作业区域应与易燃易爆物品保持安全距离;2.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 动火作业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现场安全;4. 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十条动火作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2. 掌握动火作业安全知识;3. 经安全培训合格。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 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2. 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3. 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4. 作业结束后,清理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对建筑、工程、设备等场所和设施进行动火作业时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动火安全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动火许可制度: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必须事先向相关部门或单位申请动火许可,动火作业人员需具备动火操作证。
2. 动火区域划分:根据火源的性质和作业环境特点,将动火区域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3. 动火作业人员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了解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和操作规程。
4. 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清理动火区域,排除火源周围的燃烧物,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告示牌等。
5. 安全防护措施:如穿戴适合的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面具等,设置防火设备,配备灭火器材,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防护。
6. 动火作业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由专门负责安全监督和管理的人员进行现场监察,确保动火作业符合规定,及时处理突发情况。
7. 动火作业后的清理工作:动火作业结束后,对动火区域进行整理和清理,确保没有遗留火源和燃烧物。
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火灾对社会经济的损失。
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统一规定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在园区内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喷灯等明火,必须经保安部批准,以文字形式报保安部审核、批准,领取动火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二、保安部负责审核、管理和签发动火许可证工作,并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执行状况。
三、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动火人必须持有国家颁发旳焊工证,操作过程中设专门看火人。
2、清理动火施工现场内易燃易爆物,室外作业遇有五级风停止作业。
3、按规定配备看火人员,准备好灭火器材、水、沙子等。
4、氧气瓶、乙炔瓶按规定分开放置。
5、严格执行中央大厦有关动火作业消防安全制度旳规定。
四、园区内部不准随意使用产生强烈热辐射旳电热器具,如电炉、红外线加热器。
五、园区内部区域及外围不许随意焚烧垃圾、树叶等,不许随意使用明火进行任何施工。
六、电、气焊工应持操作证上岗施工。
七、使用电、气焊、喷灯,要选择安全地点,作业前要仔细检查周边旳状况,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用浇湿、设接火盆、遮挡或其他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八、在焊割前,要对焊割工具进行全面旳检查,严禁使用安全保护装置不健全或失灵旳焊割工具。
九、焊割作业及点火要严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条头、热喷嘴要放在安全地点,焊割结束或半途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并仔细检查现场,确认无余火复燃危险后方可离开。
在易燃、可燃物较多旳场合焊割,操作完毕时应反复检查,避免火灾事故。
十、电焊机旳多种导线不得残破裸露,更不准与气焊旳软管、气体旳导管以及有气体旳气瓶接触,气焊旳软管也不得从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旳场合或部位穿过。
油脂或沾油旳物品,严禁与氧气瓶、导管等接触。
十一、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械设备或多种管道金属架上,必须建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十二、对盛有或装过易燃、可燃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旳容器和设备,在未彻底清洗干净前,不得进行焊割。
十三、严禁在有可燃、易燃、爆炸危险物品旳场合焊割;十四、焊割作业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以及其他易燃操作同步间交叉作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鄂尔多斯市国泰化工有限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总则1.1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发生避免减少人员生命、财产损失,制定本规定。
1.2制定依据(1)《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2)《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3)《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1.3释义与分类1.3.1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1.3.2易燃易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1.3.3本制度规定动火作业分为四级,分别是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作业,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特殊动火: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全部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全部按一级动火作业进行管理。
(3)二级动火: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域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环保(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固定动火作业:固定动火作业是指公司在固定动火区域及安全环保部特批指定的动火作业区域。
例如公司机修厂房、禁火区域外厂前区、公司的预留空地等。
离防火防爆区域有足够的安全防火距离,另外明确指出厂前区域机柜间动火除外。
1.4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禁火区域内易燃、易爆场所有动火作业及固定动火作业区域的管理。
2组织与职责2.1总工程师职责(1)负责特殊动火安全技术措施把控制管理、方案审核。
(2)负责特殊动火许可审批管理。
2.2安全环保部职责(1)负责落实监督检查各单位动火规范施工管理。
(2)负责一级动火审批管理。
(3)负责审核各单位特殊动火方案。
2.3生产技术部职责(1)负责特殊动火安全技术方案制定工作。
(2)负责统一协调生产指挥工作,确保交出动火设备及管道采取可靠有效隔离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3)负责落实好动火部位与生产系统协调指挥管理。
(4)负责动火分析数据及结果及时准确、真实可靠。
(5)负责落实特殊动火会签工作。
2.5设备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机修车间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2.6车间职责(1)车间负责人是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2)车间主管领导或生产副主任负责分管职责区域内的二级动火直接审批管理。
(3)负责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防范管理工作。
(4)负责督促车间人员落实动火作业过程把控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车间动火部位区域班长落实动火作业前验票审查及动火结束后验收工作。
(6)负责落实生产异常,立即制止车间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7)确保交出动火设备及管道等采取有效隔离,并且置换、清洗合格。
2.6动火作业有关人员的职责2.6.1动火作业负责人(1)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管理责任。
(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负责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动火作业区域现场,核实确认无遗留火种及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2.6.2动火人(1)动火作业前进行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2)应逐项核实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禁止进行动火作业。
2.6.3 监火人(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除动火作业区域现场残余火种,核实确认无遗留火种及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2.6.4 动火部位负责人(1)对所属生产系统动火部位负责直接管理责任,同时要尽到动火作业过程监护监督管理职责。
(2)负责参与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3)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4)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负责动火作业前验票工作,动火结束后的验收工作。
2.6.5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2.6.6动火作业审批人(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2)审批人必须认真核实各项安全措施,并且要规范填写审批意见及安全补充技术防范措施等。
(3)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4)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3管理内容及要求3.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3.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 3028-2008和《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的有关规定。
3.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的有关规定执行管理。
3.1.4 凡在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3.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流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3.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3.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实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进行升级管理。
3.1.8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3.1.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3.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3.1.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3.1.12高处用火时,其下方周围环境必须达到用火条件,同时采取围接遮盖等措施,防止火花四溅;高处用火监火人必须在用火部位监护,同时与高处用火点相对应下部也必须有监护人。
3.1.13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采取以下措施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明火作业开始前,应彻底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
(2)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随后的冷却期间,严禁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3)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必须与设备的其他区段断开或隔开。
3.1.14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含可燃气体冷凝液管道及设备,必须保证采取有效切断所有物料并且进出口加盲板,清洗置换必须合格。
否则动火作业按照特殊动火进行管理。
3.1.15易燃、易爆工艺管道动火,必须自上而下依次打开人孔或排空清洗通风置换,不留死角彻底置换合格。
3.1.16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3.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3.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3.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3.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组织义务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2.3 动火作业前,生产技术部应通知生产调度或区域班长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3.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3.3动火分析要求3.3.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3.3.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取样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米。
3.3.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分钟,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利用便携式检测仪进行时时监测。
3.3.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用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3.3.5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允许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3.4动火分析合格标准及判定3.4.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3.4.2当动火部位检测的被测气体不明时,分析合格标准执行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
3.5作业许可证管理3.5.1属地车间安全员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证,依据动火作业类别选择相应的《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进行办理作业审批许可。
3.5.2动火作业证内容必须要项目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3.6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许可审批。
3.5.3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该进行技术交底,明确填写相关要求及防范措施、危害识别填写必须规范全面。
3.5.4《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3.5.5《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3.5.6作业证相关签字人员必须本人进行签署,严禁代签。
3.5.7《作业证》一式三联,一联动火作业单位持有、二联安全环保部负责存档、三联动火单位负责存档。
3.5.8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特殊动火作业动火结束后,统一由作业区域班长进行负责验票签字,一联安全环保负责存档、二联审批部门存根、三联动火单位负责存档,一级、特殊动火一联作业证由区域安全员负责定期提交安全环保部负责统一存档,提交安全环保部作业票必须保证记录填写齐全完整,《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