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塑形角膜接触镜有关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塑形角膜接触镜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塑形角膜接触镜有关问题的批复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经营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有关问题的请示》(烟食药监械[2009]67号)收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塑形角膜接触镜的企业(包括其设立的分支机构),除应符合《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塑形角膜接触镜的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经塑形角膜接触镜生产企业授权,或经生产企业授权并依法取得塑形角膜接触镜经营资质的经营企业授权。
(二)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我省对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
(三)应当具有一名以上持有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证书的内审员。
企业质量管理人和售后服务人员均应当具有医学眼科学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经所经营塑形角膜接触镜生产企业培训。
质量管理人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企业内其他人员也不得兼任。
(四)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专用仓库。
经营场所与仓库应当在同一建筑物内且不得使用各类居民住宅用房。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60平方米。
同时经营其他医疗器械产品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100平方米(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除外)。
(五)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及仪器,至少应具备焦度计、球径仪、镜片检查仪、裂隙灯显微镜等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满足产品经营管理全过程及质量控制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信息化监管的条件。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总则: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二、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标准。
三、本标准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药监械[2002]302号),结合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际情况,将医疗器械产品划分以下类别:A类:Ⅲ-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Ⅲ-6877介入器材;B类:Ⅲ-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Ⅲ-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Ⅲ-6845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Ⅲ-6854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C类:Ⅲ-6815注射穿刺器械、Ⅲ-6863口腔科材料、Ⅲ-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Ⅲ-6865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Ⅲ-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D类:Ⅲ-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软性、硬性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E类:Ⅱ-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助听器);F类:除上述类外的其它类代号医疗器械。
四、经营医疗器械的门店及药品零售企业申请“Ⅲ-6815注射穿刺器械、Ⅲ-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经营范围的按本标准F类专用部分要求验收。
申请“Ⅲ-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经营范围的非验配类企业按B类专用部分要求验收;申请“Ⅱ-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经营范围的非验配类企业按F类专用部分要求验收。
五、本标准分为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企业应符合本标准通用部分要求和申请特定经营范围所涉及的专用部分要求。
检查验收时,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有不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六、经营体外诊断试剂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的经营企业验收标准从其规定。
七、本标准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角 膜 接 触 镜 及 护 理 用 液 准 入 标 准

5.有严格的验配管理规范并有使用产品销售跟踪记录。对所有配戴者建立档案(包括配戴者编号、姓名、性别、年龄、验配日期、验配机构、验配人员、产品名称、规格等),保存验配记录、复查记录。
查制度、档案及询问。验配规范占10分,按通则评分。
抽查5位配戴者档案,每缺一份档案或记录不完整的扣5分,10分扣完为止。
20
6.对初次配镜者,应索取最近半年内眼科医生的验光处方,或将眼科医生的检查记录及是否适合配戴角膜接触镜的意见登记在册(表格),并保存二年以上。
抽查5位配戴者档案,发现有一个不执行处方验配的,或未登记检查记录的不得分。
试行)
项目
条款
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评分方法
标准分
评定分
扣分原因
5
专
项
规
定
Ⅲ
5.3
经营验配软性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
[100]
1.应至少配备1名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相关专业:眼视光学、视光与配镜专业、眼科学和光学仪器)。
查人员任命和有关证书,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如配有一名持有高级验光员以上(含高级)资格证书人员(其资质的取得应获得劳动部门认可),可得18分。
查阅产权证或使用协议,现场查看。其中一项不符要求者,不得分。
20
4.应配备相应的验配设备,至少应包括:视力表、检眼镜、镜片箱、电脑验光仪或综合验光仪、角膜曲率计和裂隙灯显微镜等。
查阅仪器清单、检定合格证及使用记录,现场查看。无电脑验光仪或综合验光仪、角膜曲率计和裂隙灯显微镜的,不得分。其它设备每缺一项扣5分。
20
2.另应至少配备1名中级以上(含中级)的验光员(其资质的取得应获得劳动部门认可)。
查证书,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
医疗器械最新验收标准

1015
质量管理人、质量机构负责人、质管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监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技术人员以及从事销售、验收、维修和仓储管理等工作岗位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查看证明文件
1016
应定期组织对直接接触医疗器械产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一年不少于一次,有传染病、皮肤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医疗器械产品的工作。
查看档案是否齐全,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工作并如实记录
四、采购与验收
* 4001
企业购进的医疗器械应为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合法产品。
抽查品种
* 4002
对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进行首营企业合法资质的审核。
抽查品种,首营企业审批记录
* 4003
对本企业向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医疗器械要进行首营品种合法性的审核。
查记录。
4009
企业应对质量不合格的医疗器械进行控制性管理。其管理重点为:
1.发现不合格医疗器械应按规定的要求及时报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查看现场
* 2007
经营助听器的企业,其经营场所应设置有:接待室、医学检查室、听力测试室等,并有良好的环境及卫生条件。应配备专业听力测试设备或仪器,至少应包括:具气骨导测试功能的测听仪、音叉、耳科检查器及用于助听器调试的专用设备。
查看现场
* 2008
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仓库。经营一个类别的,仓库面积至少2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每增加1个类别,仓库面积相应增加30平方米。经营需阴凉储存的产品,应配备不少于50平方米的阴凉库;经营有冷藏要求的产品,应配备不少于20立方米的冷藏设施。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有2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申办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助听器经营企业现场审查验收标准

申办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助听器经营企业现场审查验收标准一、制定依据本标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局令第15号)和《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与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境内申办角膜接触镜(不含角膜塑形镜)及护理液、助听器(不含植入性助听器)验配经营企业资格认可的现场检查验收,包括申办、换证及许可证事项变更。
申办角膜塑形镜验配经营企业按照国家局有关规定办理。
本标准是一个专项标准,申办验配经营企业还必须符合《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有关开办条件要求。
三、验收标准本专项标准共3部分。
第一部分:机构与人员,项目编号1.1至1.6;第二部分:场地及设施,项目编号2.1至2..4;第三部分:制度及管理,项目编号3.1至3.5。
审查项目共15大项25小项;其中否决项目4大项7小项(条款前加**),重点项目6大项11小项(条款前加*),一般项目5大项7小项。
四、评定标准现场审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全面审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点的评定。
“是”(肯定评定):是指本项目内容完整、齐全、规范。
“否”(否定评定):是指本项目内容不完整、不齐全、不规范。
一般缺陷:是指一般项目被评定为“否”。
严重缺陷:是指重点项目被评定为“否”。
缺项的处理:缺项是指由于产品管理类别或申办内容不同等原因而出现的合理缺项,不影响结果判定。
审查认定结论:1、没有缺陷认定通过;2、有缺陷但结果判定合格认定整改合格后通过,连续两次整改不合格的材料退审;3、有缺陷结果判定不合格认定不予通过,材料退审。
现场审查结果判定表否决项严重缺陷一般缺陷结果判定0项≤2项≤3项合格≥1项>2项>3项不合格2申办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助听器经营企业现场审查验收标准项目编号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结果*1.1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有关医疗器械监管的法规规章,应了解所经营产品的相关知识。
关于印发《角膜塑形镜经营验配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角膜塑形镜经营验配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3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角膜塑形镜(俗称OK镜)是指通过改变角膜的形态来矫治屈光不正的医疗器械。
鉴于近来反映OK镜产品在使用中的问题时有发生的情况,甚至给配戴者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为了严格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对OK镜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角膜塑形镜经营验配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药品监管局二○○一年七月五日角膜塑形镜经营验配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角膜塑形镜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角膜塑形镜(俗称OK镜)是指通过改变角膜的形态来矫治屈光不正的医疗器械。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角膜塑形镜经营单位,是指受生产单位委托,向验配机构供应角膜塑形镜产品,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角膜塑形镜验配机构,是指直接为屈光不正患者检查验光,使用角膜塑形镜为配戴者矫正裸眼视力,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包括医疗机构设置的验配部门或专业验配机构。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角膜塑形镜的生产、经营、验配机构、监督管理部门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角膜塑形镜是直接接触人体角膜的产品,对其经营、验配需要实施特殊管理。
经营、验配机构所经营、使用的角膜塑形镜和护理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在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下,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批准。
第七条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角膜塑形镜经营单位申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除应符合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单位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及规章。
(二)应具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三)应具有主要检验设备及仪器,至少应具备焦度计、球径仪、镜片检查仪等设备。
角膜接触镜(包括护理液)经营企业、验配机构

青海省角膜接触镜(包括护理液)经营企业、验配机构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补充规定(试行)
编制说明:
(一)本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局令第15号)和《角膜塑形镜经营验配监督管理规定》(国药监市[2001]326号)制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青海省境内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验配机构资格认可的现场检查验收,包括申请许可证、申请换发许可证,以及许可事项的变更;也是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验配机构进行自查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验配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依据之一。
(三)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除符合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的条件外,还应符合本规定的条件。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角膜接触镜(包括护理液)经营企业、验配机构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补充规定(试行)。
眼科光学 接触镜护理产品 第2部分:基本要求

ICS11.040.70C40YY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YY 0719.2—20××代替 YY 0719.2-2009眼科光学接触镜护理产品第2部分:基本要求Ophthalmic optics-Contact lens care products-Part 2:Fundamental requirements(ISO 14534:2011 Ophthalmic optics-Contact lenses and Contact lens care products-Fundamental requirements,MOD)(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前言YY 0719《眼科光学接触镜护理产品》分为11个部分:——第1部分:术语——第2部分:基本要求——第3部分:微生物要求和试验方法及接触镜护理系统——第4部分:抗微生物防腐有效性试验及测定抛弃日期指南——第5部分:接触镜和接触镜护理产品物理相容性的测定——第6部分:有效期测定指南——第7部分:生物学评价试验方法——第8部分:清洁剂的测定方法——第9部分:螯合剂的测定方法——第10部分:消毒剂的测定方法——第11部分:保湿润滑剂的测定方法本部分为YY 0719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YY 0719.2-2009《眼科光学接触镜护理产品第2部分:基本要求》,与YY 0719.2-200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09年版的第2章);——修改了“安全和性能”(见第5章,2009年版的第5章)”;——修改了“风险评估”(见第6章,2009年版的第6章);——修改了“原料”(第8章,2009年版的第8章);——修改了“外观”(见11.1,2009年版的11.1);——修改了“其他”(见11.11,2009年版的11.11);——修改了“生物学评价”(见第13章,2009年版的第13章);——修改了“无菌屏障系统”(见14.2,2009年版的14.2);——修改了“制造商提供的标签和信息”(见16.2,2009年版的16.2);——删除了附录A和附录B(见2009年版的附录A、附录B);本部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ISO 14534:2011《眼科光学接触镜及接触镜护理产品基本要求》(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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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细则二(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专营企业)
本企业依照验收标准经自查,发现适用条款共项,其中重点条款项,一般条款项,不合格条款共项,其中重点条款项,一般条款项,占一般条款的%。
依据评定办法,本企业自查结论是。
(符合或不符合验收标准)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细则编制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检查验收细则由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细则一(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细则二(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专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细则三(助听器、
家用理疗康复仪器等单一第二类医疗器械专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细则四(药品零售兼营医疗器械企业)共四部分组成,分别适用于上述四类企业的开办、许可事项变更、换证检查和日常监管。
二、评定方法
(一)本检查验收细则设置有重点项目(条款前加注“*”)和一般项目。
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做出符合规定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评定。
凡不完整、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为缺陷项目。
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为一般缺陷。
(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针对新开办、许可事项变更、换证和日常监管等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检查项目。
1、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新开办检查项目为机构与人员、经营场所和储存条件、质量管理制度。
变更许可事项(不含增加经营范围)检查项目为相应变更内容的要求条款。
换证和增加经营范围检查项目为检查验收细则的全部条款。
2、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专营企业、助听器、家用理疗康复仪器等单一第二类医疗器械专营企业和药品零售兼营医疗器械企业新开办、换证、增加经营范围检查项目为检查验收细则的全部条款。
变更许可事项(不含增加经营范围)检查项目为相应变更内容的要求条款。
(三)合理缺项:由于企业经营范围限定或经营管理的实际状况,使企业实际未开展或未涉及相关经营管理工作内容所对应的检查验收细则中不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项目为合理缺项。
三、评定结果
根据企业申请和现场检查情况,按检查结果评定表确定检查结论。
检查结果评定表
检查人员应填写检查记录,对存在的缺陷问题按条款逐项进行纪实性描述。
四、相关内容的说明
(一)有关定义:
1、首营企业是指本企业向某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首次购进医疗器械的企业。
2、首营品种是指本企业向某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医疗器械。
3、医疗器械直调是指将已购进但未入库的医疗器械,从供货方直接发送到向本企业购买同一医疗器械的需求方。
4、经营场所是指企业申请设置为注册地址的办公经营用房。
(二)经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医疗器械的检查验收标准从其规定。
(三)质量管理人员相关专业确定为:
(1)器械类:临床医学、护理学、医疗器械等;
(2)设备、器具类及大型医用设备类:医疗器械、临床医学、电气工程、物理等;
(3)植入、介入及人工器官类:医疗器械、临床医学等;
(4)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类:医疗器械、临床医学、护理学等;
(5)医用材料类:医疗器械、高分子、临床医学、药学、护理学、生物医学工程等;
(6)体外诊断试剂类:医学检验学;
(7)软件类:医疗器械、计算机、电子等。
(四)本检查验收细则所称角膜接触镜包括软性、硬性、塑形角膜接触镜。
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专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相关专业为:视光学、视光与配镜专业、临床医学、光学仪器、眼科学等。
(五)经营场所和仓库面积应以房产证明文件中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无房屋产权证明或者虽有房屋产权证明,但无法证明其所使用房屋面积的,应以实际测量结果为准。